李炜光:平等就是目标

——与钱文军先生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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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钱先生认为“如果仅限于“起跑线”,那么平等将很重要;但只要发令枪一响,选手们追求的就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如此,我觉得,假设以平等作为追求目标,那就是误区。”

所谓“起跑线”平等,就是双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发令枪一响”,人们仍然要继续追求这种平等的关系不被破坏,这就需要法律的继续。法律平等保护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契约中双方地位平等的逻辑延伸。合同是合意的产物,平等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在契约中,当事人的意志平等是所有权平等在契约关系中的必然体现,而所有权的平等则意味着无论所有者的性质和财产的多寡,在契约关系中彼此的所有权都同等地得到尊重与保护。只有这样,契约当事人才可能有自由的意志表达,在契约中当事人才可能平等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这个“平等”,是贯穿于整个履约的全过程的,不会半途而废,履约全程的目标就是平等到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契约。

至于他们在竞争过程中追求的“不平等”,只是履约结果的差异,获取的财富的多少,而不是指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因为竞争的结果肯定是“不平等”的。这跟后面钱先生讲的“人们用平等之口号,呼唤的是权利,被体制剥夺或限制了的、应有的权利”在说法上不免有些矛盾。

钱先生说,“在契约面前, 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能的”。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契约直接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或者说,契约就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平等。因为平等是契约赖以订立的前提,只有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才使得交易成为必要和可能。平等对于契约的订立太重要了,没有平等,何来契约?如果人和人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指订立契约的双方而言),那就不需要契约,可以用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来代替,强者或专制者就可以用强取豪夺来实现对财富的占有,而不必为此付出代价。所以,在契约面前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人类在市场上拼搏,追求的就是财产权的不平等,正因为保护并弘扬这种对不平等的追求,它才被称为“市场经济”。”

我要纠正钱先生的说法。人类追求的是财产的“不平等”,不是“财产权”的不平等。财产只有多寡之分,没有“平等”、“不平等”之分。一个是财产的数量问题,一个是法律的范畴,即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问题,不应混在一起说。

钱先生不理解“现代平等观视财产权的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视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发现别的什么手段能够比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资源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也没有别的什么手段像市场经济那样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一段话。实际上很简单。市场经济产生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的内核就是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摆脱了对他人的依赖,有了独立的人格,彼此之间就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达成合意,完成交易活动。

市场经济和它的产物契约精神,天生地倾向于民主和法治,而自然经济下人们确定彼此之间关系的依据是血缘、宗教、伦理、等级所决定的身份,它天生地倾向于专制。而人类社会有了民主和法治,不就是“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 吗?难道计划经济和专制制度能做到这一点?

钱先生说,“法律赋予不同的角色以不同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指责法官的权利,却有服从法官的义务;法官有指责当事人的权利,却没有服从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以平等来说事。”

这个问题专业性较强,我不了解相关的细节。直觉上感到,法律赋予法官以权力,那他当然也就承担者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义务。某个当事人的要求或指责不就必然是合理合法的,法官没有必要每个具体的要求都要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萨达姆的女律师指责法庭是美国的傀儡,遭到法官驱逐,我认为倒是法官有法官的理由,而且是那个律师只能接受的理由和社会公众以及美国法律都认可和接受的理由,这并不能证明美国的法庭“毫无平等可言”。

想到哪里说哪里,不严谨之处,请批评。

附:钱文军原文

首先感谢徐先生转拙帖到此,然后读到许多有见地的评论,一并感谢各位,因为这些意见可以使本人又一次反思自己的文字,以求获得真知。先声明一句:本人并非彻底反对平等,而只想探讨“误区”。例如“平等是对起跑线而言,不是对终点线而言。千万不能混乱了起跑线和终点线的区别。”窃以为,如果仅限于“起跑线”,那么平等将很重要;但只要发令枪一响,选手们追求的就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如此,我觉得,假设以平等作为追求目标,那就是误区。

平等的说法,在历史上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例如奴隶制存在时期,“人人平等”就对废弃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如法国大革命开始阶段,存在着特权:王室、贵族、第三等级被人为地设立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它形式上表现为平等缺失,本质上缺失的是公平与权利。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人平等”可算是言简意赅的变革纲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细究一下,不难发现,这个口号的实质并非以平等为终极,它的本质是权利与公平。也就是说,人们用平等之口号,呼唤的是权利,被体制剥夺或限制了的、应有的权利。

又比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追求的其实只是公平,也可以说权利。法律是否公平,这关系到法律自身的命运。其实这个口号本身已经不存在平等了:是“法律”裁判“人人”,而不是“人人”裁判“法律”。我举了法庭的例子,公平的法律确立的法庭,原告有原告的权利,被告有被告的权利,法官、书记官、法警、辩护人、证人、旁听者,亦各有各的权利,这些不同权利之间的组合,肯定不是“平等”二字可以包容得了的。比如新近萨达姆的女律师指责法庭是美国的傀儡,其结果,不是律师改组法庭,而是她立即遭到法官驱逐,毫无平等可言。法律赋予不同的角色以不同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指责法官的权利,却有服从法官的义务;法官有指责当事人的权利,却没有服从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以平等来说事。

这里,就确定了“在契约面前, 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各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时,这个契约才有成立的可能性。如果说“平等”,充其量只有“起跑线”的平等,即订立契约各方在达成契约时居于平等的地位,契约中“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我们举1946年“中美商约”为例,这个条约“此方”与“彼方”可以互换,却不影响条约的履行。穷世界条约之大全,类似的案例几乎找不出第二个,该算是平等条约了吧!但当时中国一片声呼喊“不平等条约”,毛泽东甚至称之为有史以来最卖国的条约。理由没有别的,只是因为中国没有能力享受这个条约条款所给予的权利和义务。看来只有规定美国把一切都给中国,而中国什么都不给美国,那才算“平等”。然而那样一来,条约本身条款又不平等了。

我之所以要拿“平等”来说事,是因为,我觉得现在这个平等的议论已经并且继续在妨碍这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无妨单挑“财产权”来说事。比如这一段话我就读不懂:“现代平等观视财产权的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视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发现别的什么手段能够比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资源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也没有别的什么手段像市场经济那样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人类在市场上拼搏,追求的就是财产权的不平等,正因为保护并弘扬这种对不平等的追求,它才被称为“市场经济”;而有了限制并剿灭此类不平等的主张,才弄出“计划经济”与之唱反调。举一个不敏感的实例:微软公司里盖茨的财产权与任何公司成员的财产权非但不平等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历史摆在那里,盖茨先生掌控财产权经市场验证对微软公司任何成员而言都是最为有利的,因此,微软的人并没有谁企图跟盖茨讲什么平等。也正因此,微软至今还霸占着计算机行业的最高端地位。这就是“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资源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的根本原因,它鄙视平等观念,激励人们追求财产权的不平等。

在中国,两千多年始终贯穿着一个平均主义的观念,最核心的口号就是“均贫富”,应该说,这是平等观念的在财产权方面的体现。我在帖子里引用了孔子的一句经典说道:“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但没有诠释它。孔子这句话的行为主体指“有国有家者”,即统治者才会“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统治要术。直接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勿使民众去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只要使其贫困但平等,于是容易心理平衡,有利于专制统治。毛泽东说:“饭匀着吃,房子挤着住。”算是得着了要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诠释说:“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使他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我们再搬来黑格尔在《历史哲学》里的论断:“在中国,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连带发生,任何人都能在政府中取得高位,只要他具有才能。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成极度的自暴自弃。”难道平等还不是误区吗?

正在整理关于这个话题的相关文字,这里就不扯太多。再次谢谢各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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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慵散论坛http://www.laosafu.com/bbs/Board/Board.asp?BoardID=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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