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5 次 更新时间:2021-03-0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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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 (进入专栏)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重要的实践价值,对于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期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又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方方面面。在理论上,需要提炼出一个符合依法治国建设规律、理论统领性强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原创性的思想,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法治发展路线图施工图。有这样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就能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完全跟上。为此,必须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空白、补强弱点,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完整性。针对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要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确保法治统一。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既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加快立法,为地方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供给,同时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防止地方立法“放水”。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强化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立法的各个具体环节。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是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行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完善决策程序。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可以造福人民,行使不好就可能祸国殃民。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构建起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

要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要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行为的追责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关键。要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监督制度,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伦理,落实考核监督机制,完善司法人员的惩戒制度。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要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工作能力突出、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准的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支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物质保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法治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建设“智慧法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要改革不符合法治运行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和修订19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构建起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中国,要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下一步,要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做到有规必执行、执规必严,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同时,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

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符合我国国情、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展创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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