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对华恶意索赔的国际违法性及其严重恶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4 次 更新时间:2020-07-0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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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  

在全世界人民努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挑战之际,美国一些机构或个人在美国某些政客鼓动下,罔顾国际法原则、规则以及科学原理和基本事实,公然在美国国内法院针对中国政府、组织发起多起所谓的索赔之诉。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这些所谓的索赔案件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纯属滥诉,是典型的栽赃和政治操纵。如果任凭此类行为肆意蔓延,国际法律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其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将使得人类文明万劫不复。

首先,主权国家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是国际法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由此产生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虽然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商业性例外规则,但这一原则仍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实践已经充分地确定而且一般地允许下述结论,即,无论学说的根据是什么,国际习惯法承认有一项一般规则(但有一些重要例外),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都可以受理将外国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那么,何谈主权国家平等?主权国家的国家尊严何在?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秩序何在?

对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1897年“昂得希尔诉赫南德兹”案中作出一项具有重大法律影响的判决,指出:“每个主权国家有义务尊重每一个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我们国家的法院将不审判另一个国家政府在它自己领土内所作的行为。对这种行为不满的救济是必须通过主权国家之间公开提供的方法取得的。”

近些年来,美国国会修改其国内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试图扩大主权豁免的例外范围,近期又有美国国会议员提议针对此次疫情修改该法律,但无论怎样修改,这部法律都是美国自身的国内法,并不能构成美国不遵从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的理由,同时,对其他国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理,追究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责任的前提是该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即,该国违反了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此次疫情暴发后,中国政府根据《世卫组织章程》及《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及时向世卫组织及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关国家通报情况,公开与疫情相关所有信息,并在本国国内采取了包括封城等在内的最为严格的防控措施,使得中国在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蔓延,为世界战胜疫情作出巨大贡献,对此,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众多国家均予以赞赏。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非但不存在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是绝对、忠实地履行了中国肩负的国际法义务,何来国家责任?何来向中国求偿、索赔?

再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或争议只能通过谈判、调解、斡旋等方法加以解决,而绝非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根据该国国内法进行裁判。根据国际法这一原则,即便各国间对于疫情防控等国际事项有分歧,也只能在尊重各国主权基础上、通过外交渠道、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予以化解,绝不应相互指责、激化矛盾,更不能通过鼓励或变相鼓励的方式煽动其国内组织或个人在其本国司法机构起诉另一个主权国家搞所谓“求偿”“索赔”。

通过以上国际法分析可见,美国国内一些组织或个人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政府、相关组织及个人完全是一种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恶劣行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美国有责任敦促相关法院立即驳回此类恶意诉讼,这是其必须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如果美国政府不仅不采取实际措施加以制止、而且还鼓励或变相鼓励此类行为,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且这一不法行为给中国造成巨大损失,那么,中国政府有权依据国际法向美国进行求偿。

世所公认,国际法的诞生是人类脱离野蛮、迈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任凭一个或几个国家肆意践踏国际法而不加以制止,那么,世界势必重返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何谈“和平与发展”?果如此,整个世界将承担动荡、战乱等严重恶果,任何国家都不会独善其身,人类文明必然发生大倒退。各国有识之士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坚决反对任何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共同努力捍卫国际法尊严,这才是全人类文明继续前行的不二法门。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法制日报》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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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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