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彰显东方智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4-29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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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截至本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三批18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充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大力推动调解更广泛地运用于全国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为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贡献了崭新的“中国方案”,必将对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我们会发现,这些典型案例具有十分突出的中国特色,展示出诸多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发挥调解的优势和特点,以实现定分止争、互利共赢为最高目标,为中外各方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调解可以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发挥巨大作用,且可获得以裁判方式无法实现的当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案例一“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何某某、上海某医疗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入分析双方争议产生的根源并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该案的特点和中外当事人的诉求,运用高超、专业的调解技能,经过不懈努力“一揽子”化解了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实现了“一案结、多案消”的最佳效果,推动中外当事人之间国际商事争议的全面化解,为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博得中外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又如,在案例二“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尊重外籍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约定,严格依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则厘清案件中的复杂法律关系,以专业、中立、公正的司法态度稳定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预期,促成争议各方最终达成金额合理、期限可行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签署当日,案件当事一方的卢某当场支付首期款项,使得这一中外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高超技艺和专业水平,彰显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司法中的独特魅力,不仅为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提供了强大的助力,而且也为调解更广泛运用于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贡献了经典范例。

二是将精湛的法律分析推理运用于调解过程之中,赋予调解更多的法律专业色彩,不仅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而且为调解的最终成功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般意义上讲,成功调解需要当事人不同程度地让渡自身的利益、适当降低各自的诉求以期达成一致,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法律规则的运用以及法官的法律专业能力。恰恰相反,为了促成已对簿公堂的当事各方实现和解,法官需对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专业判断并对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详尽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并以严谨的法律推理向各方当事人揭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其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通过调解解决带来的益处,只有如此,法官才能顺利推进案件的调解工作,真正令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经调解达成的和解方案。

在案例三“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纽约公约》条款的专业解读、合理适用以及对英国仲裁法内容的精准查明,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形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的成功调解不仅助力国内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国际商誉、继续开拓国际市场,也切实充分地保障了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共赢效果。案例四“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系涉及也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审理过程面临跨境交易复杂、专业技术认定困难以及中外双方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差异巨大等多重障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直面困难,立足于该案的事实情形,构建“促、评、鉴”三位一体解纷模式,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引入“双调解”机制,以专业司法赋能调解全过程,克服了种种险阻,最终实现该案纠纷的和解。办案法官的专业能力、攻坚克难的敬业精神令中外当事人印象十分深刻,各方均予以高度赞誉。

三是成功地将现代高科技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相结合,完美衔接各项司法程序并使之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最大功效。

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发展势头迅猛,司法机构对于高科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无法回避,但如何将这些现代高科技运用到司法审判之中是各国司法机构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中国是现代高科技的全球领跑者和先行军,拥有许多国家无法比拟的技术优势,将独特的技术优势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相结合、以此推动司法制度现代化乃至人类的法治文明进程是中国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含了中国法院运用高科技赋能司法活动、以高水平专业平台合作推动案件调解成功的经典之作。

例如,在案例五厦门海事法院审理“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充分运用了现代高科技手段,以此打破地域管辖壁垒高效地完成跨域扣船程序,通过数据传输技术将文书送达、解扣资产等司法程序无缝对接,为案件的最终调解解决赢得了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给各方当事人节约了各项司法程序中的经济成本,并切实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博得该案中外当事人的一致点赞。

又如,案例六海口海事法院在“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中积极发挥案例库、法答网作用,运用“一库一网”法律资源向中外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国际公约条款及海难救助案件中的裁判规则,促使双方当事人正视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该院指派海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组成合议庭,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托“航运争议多元解纷中心”协作机制,召集联合海事局业务骨干组建专业调解团队,以“双语调解”推进中外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成功化解了案件纠纷。值得关注的是,经多年精心设计并不断充实的“一库一网”已成为中国法律领域的巨大资源,也是中国法院将现代高科技运用于司法审判的代表作,“一库一网”功能之完备、技术之完善令许多国家的法官和律师所羡慕。该案中,法官充分发掘了“一库一网”的丰富资源,为案件当事人“明法释理”,同时将成熟的多元解纷协作机制引入案件的调解进程,成功地将“枫桥经验”运用到涉外海事审判中,为其赋予了国际化色彩,打造了“枫桥经验”的国际影响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此次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就是“枫桥经验”成功运用于涉外司法实践的精品佳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的重要部署,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法院一定会不断努力探索,以钉钉子精神扎实推进党中央作出的上述战略决策,不断将调解这一东方智慧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发扬光大,向世界展现出更多的大国司法担当。这对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意义重大,是中国法院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的独特贡献。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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