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东林人士作为明后期的地域人文集团, 自然不尽君子, 但毕竟多君子, 异乎东林者不尽小人, 但毕竟多小人。东林的人品风骨, 总体而言优于非东林及阉党人物。评价东林与非东林各色人群, 应将其领袖人物、主体骨干与一般人员分开, 前期和后期分开, 群体与个别分开。东林人士以关心世道、关心百姓、关心国家和地方利益的态度, 在吃准发展江南经济的几个关键问题上, 殚思竭虑, 提出了一系列或发人深省, 或切中时弊, 或颇具远见, 或理应实施的经济主张;他们也没有仅仅停留在方案的口头提倡上, 而是身体力行, 抵制宦官税使的百般掠夺, 呈请减轻地方和百姓负担, 实施赋役改革, 兴办水利工程, 安抚百姓, 稳定地方, 孜孜谋求国家、地方和人民三方的利益, 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和维持江南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晚明; 东林人士; 经济主张; 社会实践; 江南;
既有研究容易给人这样一种印象:晚明的东林党人似乎只是一味地拉党结派, 排除异己, 他们退居林下时高谈阔论, 标榜明道救世, 当政后却一筹莫展, 毫无建树, 不想、不会, 也没有丝毫能力从事国家建设和地方事务1。也有人认为, “就东林党而论, 纵观他们的政治立场, 从反对内阁到三党对立, 还不是为了争一己的政治地位,未见得对国家利益有怎样的贡献”2;“一旦东林党作为一个独立的宗派集团形成之后,
在遇到关系宗派势力消长的问题时, 东林君子们就不那样注重政治原则了”, “东林党人为了势力之争, 也完全可以不顾事实, 不讲原则”3。近来, 更有人认为, 东林“当中的大多数人也都是汲汲于追求虚名、结党争权, 而没有给百弊丛生的时局带来多少起色”, “东林总体上或许要优于阉党, 但也并非毫无瑕疵”, “东林为了私利, 也会抛却公义”, “东林的阵营、行事均非纯忠, 说他们成员龙蛇混杂, 在不少事情上是公义与私心夹杂, 或许更为客观”4。如果如明人所说, 东林人士“讥论高而事功疏”, “持论甚高而于筹虏制寇率无实着”5, 容或还说得过去, 若说他们遇事“一筹莫展”、“庸碌无为”、“一无所为”, “根本不致力于国家建设”, 甚至起了“历史的倒退”作用, 却是颇值得商榷的, 恐怕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今专文考察晚明东林人士关于江南社会发展的经济主张及其实践措置, 期能深化和推进相关研究。
一
江南是工商业最为发达的地区, 是明后期全国经济情形的晴雨表。嘉靖、万历时人王士性说:“毕竟吴中百货所聚, 其工商贾人之利, 又居农之什七。”6同时人谢肇淛也说, 江南地区“山海之利, 所入不赀, 而人之射利, 无微不析”7。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在江南经济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而万历年间肆虐于江南的宦官税使, 表现出少有的贪婪和无耻。他们视江南为利薮, 或明令增加税额, 扩大征税范围, 提高税额数量, 或敲诈勒索, 劫商掠货, 巧取豪夺, “细及米盐鸡豕, 粗及柴炭蔬果之类, 一买一卖, 无物不税, 无处不税, 无人不税”8。如苏杭织造太监孙隆, 在苏州一带, 任用一帮地痞积棍, “分列水陆要冲, 乘轩张盖, 遇贩过商, 公行攫取, 百物腾贵, 民不堪命。又机户牙行, 广派税额, 相率改业, 佣工无所趁食”9。税使所设税卡, “密如秋荼”, 民不堪命10, 严重地阻碍了商品流通。自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年 (1600—1602) 的短短3年中, 孙隆就连续向内廷进奉白银12万余两。同时期的南京宦官邢隆, 搜刮南直隶十四府州税契银达20万两。这些进奉银两, 都是江南百姓的膏血。此外更为可观的部分, 则多由税使中饱私囊。如冯琦所说, 当时“以无可稽查之数, 用无所顾畏之人, 行无天理无王法之事。大略以十分为率, 入于内帑者一, 克于中使者二, 瓜分于参随者三, 指骗于土棍者四, 而地方之供应、岁时之馈遗、驿递之骚扰, 与夫不才官吏指以为市者, 皆不与焉”11。其时的矿监税使, 表现得特别贪婪, 无所底止。
商品生产依赖商品流通, 宦官税使横征暴敛, 导致江南客商稀少, 货流不畅, 民间视行商为畏途, 关津为桎梏, 这就切断了江南商品的对外流通渠道。税使更肆行骚扰手工业, 直接打击了商品生产本身, “妄议每机一张, 税银三钱”, 以致“机户皆杜门罢织, 而织工皆自分饿死”, “吴中之转贩日稀, 织户之机张日减……穷民之以织为生者, 岌岌乎无人路矣”12, 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江南丝织工业的发展。大多出身于中小地主或中小工商业家庭, 其骨干主要来自江南地区的东林人士, 熟知江南地方情形, 深切同情中下层工商业者的艰难处境, 甚至与工商业者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 面对宦官税使的滥征苛索,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工商业者利益的主张, 并与税使展开了颇有成效的斗争。
东林人士明确主张应该重商恤商, 减税免税, 扫除商品流通的障碍。《东林点将录》中列为“天罡星玉麒麟”的吏部尚书赵南星说:“士农工商, 生人之本业……岂必仕进而后称贤乎!”13将工、商与士、农四业同样视为本业, 是对传统的四民分业和等序的大胆否定。在赵南星之前, “农商同利”、“士商异术而同志”、“良贾何负宏儒”等高度评价商人作用重视商人地位的议论虽然不少, 但将工商业直接视为本业的, 似还未见。赵南星的工商本业论, 后来为另一东林骨干黄尊素的儿子黄宗羲所继承并发挥为“工商皆本”论。这些充分显示了东林人士对商人作用和商人地位的认识是站在时人前列的。
对商人地位的足够重视和清醒认识, 使得东林人士能够为商人的利益奔走呼号。《东林点将录》中列为“天英星小李广”的福建道御史李应升提出, “为商为国”, 要“曲体商人”14。《东林点将录》中列为“天间星入云龙”的左都御史高攀龙针对增税的主张, 特意上了《罢商税揭》, 认为加税是“夺民之财, 非生财之道”, 说“举朝方惴惴忧加派之失人心, 而商税之失人心倍蓰于加派。加派之害以岁计, 商税之害以日计, 商税非困商也, 困民也。商以贵买决不贱卖, 民间物物皆贵, 皆由商算税钱”15。针对当时南直隶自中央到地方各级衙门大小物件无偿取办于铺户的虐行, 高攀龙主张“发铺行物价, 革诸曹铺垫”16, 凡遇公事, 应当“体恤铺行”, 必须“发公费置买器用, 贮之库中, 专人掌之, 不以烦民。以此节节推之, 使民安堵”17。高攀龙还草拟了《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 规定县衙“每日供给, 须照时价给现银, 与市民两平易买, 不得倚官减值, 亏短赊欠, 不得纵容买办人索取铺行钱物。佐贰衙一并禁戢”18。主张如此具体, 不免有点琐碎, 但官府令铺户无偿办物承役,
确实是当时江南大小衙门的通行做法, 加重工商铺户的负担最为经常, 最为直接, 也最为频繁。为了革除这种额外负担, 在工商铺户的强烈控诉下, 南京、杭州等地在明后期做过不少改革。而这些改革, 不少是东林人士主持或参与的。高攀龙体恤铺户的议论, 既是轸念民情的反映, 又符合工商发展的要求, 在革除铺户承值、维护铺户利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东林人士更针对中小商人备受欺凌榨取的现状, 为中小商人大鸣不平。万历三十一二年间, 苏州税棍俞愚、金阳等“所在恣行, 民不堪命”。无锡牙人赵焕, 慨然发愤, 具呈于应天巡抚曹时聘, 尽暴其奸。俞愚等痛恨入骨, 将赵焕害死在江阴, 沉尸河中。地方民人接连控诉, 抚道传檄克期破案, 而凶手不但逍遥法外, 且气焰嚣张, 四出抄捉控诉不平者。致仕乡居的顾宪成, 先是致函浒墅关税使, 指出张泾西去无锡40里, 而东去浒墅关100里, 张泾人前往县城购货, 至中途兴塘等处, “各税棍必指为漏税, 诈而取之, 往往只剩得一空手”, 如此则“贸迁在四十里之近, 输税在百里之远, 无乃非人情乎?而况转水河头, 恰当城郭之间, 业有栅为之限乎!又况所市者, 类皆小民日用饮食之需, 不必辗转行贩谋子母者也……其中往来大半民户耳, 间有一二经纪, 多不过数金上下, 所历远不过数里内外, 必责之越百里而输税焉”。如仍然如此妄行, “只出里门便应有税矣, 只一蔬一腐, 皆应有税矣, 民何所措手足乎!”19有力地驳斥了税官的谎言。顾宪成又修书常州府通判, 再次要求严惩凶手。顾宪成当年坚持不肯为儿子入学而关说、走门路, 却两次致书当政者, 为一个非亲非故的小商人鸣冤叫屈, 充分体现出东林领袖退居林下时仍然关心民瘼、为民请命的高贵品质。高攀龙在家乡无锡的数家工商行户遭到税官亲属虐害时, 也特意致信应天巡抚, 强烈要求“昭雪无辜”20。这两个事例再次表明, 东林人士是代表和维护广大中小商人利益的, 对于中小商人的悲惨境遇是寄予深切同情并大声疾呼的。
二
明代的江南, 不但赋税繁重为天下最, 而且徭役繁剧也为他处所罕见, 更由于享受免役的绅衿独多, 赋役负担严重不均, 无地少地的下层百姓苦不堪言, 而其困苦状态到明后期日益深重。东林人士长期目睹中下阶层民众为纳赋应役而破家亡身的痛苦, 一再提倡、主持和实施赋税徭役改革。最为突出的就是均田均役和改变实物解运方式。
均田均役以东林骨干朱国祯在家乡湖州府的实施最为典型。所谓均田均役, 就是通计一县田地, 比较均衡地编定每一里甲的田亩, 除了缙绅按规定享受的免役田外, 一切人户照田出役。这在缙绅丛集的江南显得尤为重要, 实施也格外困难。均田均役早在嘉靖年间就已肇始, 万历九年的一条鞭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但由于豪强把持, 一直没有真正实行。大户与小户应役严重不均, “有一甲全然无田者, 有一半亩产而充至数分者, 有户绝丁存, 妄报分数, 而亲属代当者, 一佥解户, 必至逃亡”, 而缙绅大户, “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 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为改变这种极不合理的状况, 乡绅朱国祯向浙江巡抚刘元震、按察使马从聘具呈了“均田均役以救民命”的揭帖, 提出“参酌优免, 以重儒绅, 均派余田, 以恤编户”, 要求那些逃避赋役的乡官和豪强地主一体纳粮当差21。这就是日后在江南各地推广的嘉湖则例。朱国祯的建议得到马从聘的赞同, 更受到当地中小地主和贫困下户的拥护。当马从聘自嘉兴至湖州时, 百姓欢迎, 大刻“均田便民”四字粘于道旁, 百余里内遍贴此四字22。但乡绅豪强大多极力反对, “众大哗……侧目者争起图之”, “诸巨室广有阡陌者不便, 切齿大哗”23, 并气势汹汹地要烧朱国祯家的房舍。朱国祯不畏强悍, “不以人之汹汹也而易其节”, 20年间一直坚持均田主张, 并请求亲身服役, 以作表率, 以纾百姓偏累之苦。朱国祯的主张先后获得乌程县令曾绍芳、曾国祯的采纳, 实施的结果, “单赤者尽除, 负重者减等, 缙绅优而不漏, 阛阓摘而不惊”, “大小并安, 公私俱妥”24。均田均役法后来推广到湖州全府和嘉兴、苏州、松江、常州等地。
朱国祯的均役主张及其在家乡的实施, 并不是孤立的, 而是得到东林同人支持的。当遭到缙绅大户的激烈围攻时, 朱国祯与同府的另一东林人士丁元荐商量, 丁即“先自计田占役与编户等, 哗者口塞”25。大学士叶向高则称赞改革的当事者, “请画田任赋, 贫富适均, 当路行其说, 湖民大利”26。高攀龙更是兴高采烈, 致信赞扬道:“年丈以地方役事, 冒群讥众讪, 毅然为小民造命, 此大丈夫所为。……居庙堂之上无事不为, 吾君处江湖之远随事必为吾民, 此士大夫实事也。” (6) 同时期的常州知府欧阳东凤、天启元年的嘉兴知县蒋允仪, 都曾参照朱国祯的倡议, 在辖境内实行役法改革, 也均得到了百姓的拥护。
均田均役是一场起自嘉靖年间、完成于清代康熙初年延续了一百余年的赋役改革运动, 触动和损害了豪绅巨室的利益, 改变了徭役严重不均偏累小民的局面, 也确保了赋税的足额征收。这表明到了东林人士所处的明代后期, 江南赋役严重不均的现象更为突出, 赋役制度的严重缺陷更加暴露出来, 也表明嘉靖、万历之际江南赋役改革的不彻底。清人将均田均役和官收官兑官运一起称为“本朝第一善政”27, 可见役法改革的重要性。这场损富益贫的改革运动, 却正是东林人士承先启后的。东林人士在赋役改革上的主张及实践, 正是前此赋役改革的继续和发展, 又对清初均田均役的进一步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 役法改革的倡议者和带头者朱国祯、丁元荐等人, 也属缙绅上户, 改革也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然而为了下层百姓的利益, 也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苟有益于细民, 当无辞于大僇”28, 即使身家性命受到威胁也在所不惜。他们敢冒风险, 不计得失, 表现出少有的大度和难能可贵的精神。东林人士不但绝不反对利国利民的改革, 而且往往倡导和率先实施改革, 说他们“反对改革”, 完全主张“贫不累富”是有失偏颇的。
江南地方不但赋重役繁, 而且落后的实物解运方式, 更加重了广大交纳人户和解运者的实际负担。江南实物解运为数最为繁重, 多达160万余石, 占全国总数的40%以上, 其中的白粮30万石也是由苏松常嘉湖五府提供的, 而且还从苏松常三府征集各种布匹31万余匹, 从江南各府征集数量庞大的丝绢绸缎, 宫殿所用“金砖”派自南直隶七府但烧造于苏州一地, 还有其他各种地方特产。这些实物, 验解有费, 关津有费, 验收有费, 不但征集数量远超定额, 而且解运的实际负担十分沉重, 承担者多致倾家荡产。这是长期困扰江南人民的一大重负。东林人士目睹现状, 主张不减低征解数额, 但将征解方式改为民办官解。对田赋税粮特别是漕粮, 东林人士主张改本色为折色, 或加大折色比重。高攀龙在致户部尚书的信中提出, 白粳、糙粳、绿豆和稻草等项南粮, 一律改征本色为折色, 说这样一来, 去除了“江南一大弊薮”, “但省民间之浮费, 不亏国家之正额”, 是一项“无损于国而有益于民”的仁政。当水灾减收之年, 高攀龙再次呼吁, 照受灾轻重情形征收折色银两29。天启四年 (1624) , 太湖流域遭受特大水灾, 《东林点将录》列为“地刑星菜园子”的时任应天巡抚周起元也上奏要求灾区漕粮、白粮及其耗粮改折银两征收, 视灾情轻重或全折, 或量折。后来户部允准的折征比例虽然要比所求低得多, 但折征毕竟部分地得以实施。对于“足以破民家而杀其身”的棉布、朱漆、皇砖、胖袄等实物征解, 高攀龙主张一律变民办民解为“民办物, 官为解, 民厚出解纲给之, 使解官有利无害”, “民出钱以饩官, 官出力以惠民, 官民两利”30。如果付诸实施, 办解者的实际负担是会大为减轻的。当无锡县将征解的胖袄改为官解后, 高攀龙欢欣鼓舞, 致信县令, 称颂为“百年疾苦一朝去之”31。
东林人士这些改征折色或改民解为官解的主张, 应该说是切合实际、可付实施的。当时解官实际上往往携银至京贱籴官米上纳, 说明折征势在必行。实行折征其实也是宣德、正统年间应天巡抚周忱行之有效的老办法, 国家不会有实际损失, 地方不会增加任何负担, 而民间却减去了大量无形的负担, 于国无损, 于民颇沾实惠。这充分体现了东林人士了解地方民情, 不拘成法, 于地方经济务实而又灵活的一面。明清时代江南为数庞大的漕粮和名目繁多的土贡的解运, 都经历了明代的民办民解到清初的民办官解而官办官解的变化。如漕粮, 民间输解入仓, 逾湖涉江, 动经岁月, 运费数倍于正粮, “有二三石纳一石者, 有四五石纳一石者”32, 大约交一石漕粮, 实际负担在三四石之谱。后来虽由官方兑运, 但官方征粮, “正税一石, 而征八石有奇”33。正是因为民解的实质还未改变, 贪官黠吏才能大行其奸。清代顺治、康熙之际, 江南各地改行官收官兑官运, 每漕粮百石, 仅加收耗米五石、银十两, 谓之“五米十银”, 纳粮人的实际负担大为减轻。号称“天庭玉粒”的白粮, 清代降为每年十几万石, 但大抵以八石的代价运米一石, “充是役者无不破家”, 清代顺治年间改为官运, “民如脱水火而解倒悬” (5) 。民间贡物由民办民解到官收官兑, 总额丝毫未减, 而交纳者实际负担大为减少。这种变化, 正是东林人士在明后期所极力提倡、力行实践的, 显示了东林人士在这一事关民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真知灼见和身体力行。
三
江南是全国最为重要的丝织生产基地。色彩斑斓的缎匹, 既造福于江南, 也贻害于江南。生活日趋奢靡的皇帝和应用量的激增, 促使明廷在额定数量之外, 不断加派, 数量日多, 品种日复, 花色日新, 到天启年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34。其时的督织太监如鲁保等人也最为穷凶极恶,贪得无厌。出任应天巡抚的东林人士如万历后期的周孔教、天启初年的周起元, 尽量维护丝织生产者和地方的利益, 始终不停地上疏要求撤回织造太监, 裁减缎品加派数量, 而当织监滥施淫威时, 又与之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 严格核定缎品数量及其工价, 一次次上疏揭露织监减发甚至不发织造钱粮的婪索苛求恶劣行径。
宦官原来只是督造上用缎品, 万历三十一年织监鲁保为图私利始行兼管原由地方官督造的岁造。当时朝野官员一致反对, 领织机户闻风而逃, 于是鲁保“既欲解银, 又欲解机户”, 一心扩大织局局织规模。当这种企图失败后, 鲁保又要各府解银到局, 而缎匹仍归各府自织。很明显, 这是中饱私囊的卑劣伎俩, 到头来必然是机户遭殃, 地方得咎。巡抚周孔教当即反对这种“放银者而不问织造之事, 织造者而不知给价之事”的荒唐做法, 主张“如解银赴监, 则织务全归鲁保”, 而“异日段成之精否, 解进之收否, 该监独操其权, 独任其责, 而有司不与焉”, 但“如不解银赴监, 则督织仍属有司”35。显然这种做法合情合理。由于周孔教的坚决反对和抵制, 鲁保的阴谋未能得逞。为了呼吁减少加派缎匹数量, 放宽缎匹织解时限, 停织花费日多的妆花彩缎, 抵制鲁保的恣意妄为, 周孔教前后五次上疏, 尽量维护了地方百姓和丝织机户的利益。
天启年间, 太监李实督织苏杭缎匹, 其做法较之万历后期的鲁保更为恶劣, “参铺商, 参机户, 参驿递, 参有司, 广行朘削, 万民怨嗟”36, 不择手段搜刮地方财富, 大肆吸噬机户膏血。李实兼督缎匹的岁造改造后, 侵权抚按, 勒令远在数百里之外的应天、徽州和宁国等处机户到杭州领织并交出成货, 广大机户往返费时耗银, 苦不堪言, 只得“闭门逃躲, 不行机织” (1) 。李实又虚报派织数量, 浮开价值, 奏增袍船, 报多解少, 挖空心思中饱钱粮, 更放纵参随奸棍恣意勒索诈取钱财, “诸蠹钻差, 四出大肆骚扰”, 引得各地匠役纷纷向地方官府告苦。李实督织最为穷凶极恶和不得人心的是佥派殷实富户承担派织任务。江南地方织造, 官营织造者有局籍, 官局需要佥派人户时, 例由督织太监牌行地方有司, 转行局官, 依据局籍, 勾补匠役, 局匠就需进局应织。相反, 民匠只在派织任务过大, 官局仅凭局匠无法完织而采用领织时, 才愿就近领织。否则, “稍有不公, 众匠得而哗之”37。然而李实竟敢违背成法, 敢冒不韪, “开密访之门, 捉民机为匠”38, 而且在佥派过程中不分是民是匠, 只要是殷实富户便一概着籍,“势不至概松江殷实之家而尽匠焉不止……惟其以殷实故, 是以不匠而匠”39。这对广大机户百姓是噩耗, 对奸棍参随是福音。
面对李实的胡作非为, 周起元前后五次上疏, 纠劾李实, 以尽量维护地方官府的尊严和百姓机户的利益。针对李实侵权抚按, 插手岁造改造, 佥派殷实富户为匠, 周起元援引旧例, 重申有司督织是制度规定, 有“随府可验可解”之便, 坚决主张循行旧制, “报以局官, 审以府佐, 酌其户籍, 定其去留”, 以收回地方官督造岁造改造缎匹之权, 揭露李实兼督岁改后, “凭参随为线索, 视有司为水火, 埋暗地之钩钜, 张弥天之网罗, 借丝纶以明徙木之威, 枉万乘而遂弹雀之谋”的劣迹。李实假借圣旨多派缎匹, 周起元明确指出, 江南织造袍缎、岁造和改造, “此三役者, 即江南之所出而还以竭江南者”, 要求斟酌额定数量, 按照万历年间旧例, 再行减派。李实多报少解, 周起元为塞漏卮, 主张实解实销, 派织数与实解数相符, 并核定价值, 开价与销价相符, 以去李实作假之弊。李实将羡余银视为己有, 周起元指出它“既不在民, 又不在官, 徒饱奸胥之腹而已”40。李实在条编之外征银, 周起元则在定额条编内取用,而决不肯“以一时之因循贻苏松无穷之累”41。总之, 在皇帝私欲和国家财政两者之间, 周起元选择后者;在织监私利与人民利益两者之间, 周起元选择后者。在有关地方经济和百姓利益问题上, 周起元决不向织监李实让步。
鲁保和李实是明代督织江南缎匹的太监中最无耻者, 东林人士周孔教和周起元则是江南地方官中少见的体恤民情者, 前者搜刮朘削民脂不择手段, 后者轸念百姓民生不遗余力。正是东林人士的坚决斗争, 有力地打击了织造太监的嚣张气焰, 极大地约束了织造太监的虐行, 较好地维护了江南人民及广大丝织生产者的利益, 使“珰不得狼噬吴门半武”42。江南人民得以生存, 丝织机户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东林人士的捍卫维护之功不容抹杀。
四
东林人士周孔教和周起元担任应天巡抚的万历、天启年间, 又是江南水灾空前严重的时期。水利为江南经济的命脉, 水利兴则农业丰收, 百姓安康, 水利废则水灾为虐, 民受其害, 不得聊生。兴修江南水利的关键是解决好太湖出水。宣泄太湖之水有三条大川, 东出松江、嘉定为吴淞江, 东北出昆山、太仓为刘家河, 更东北出长洲、常熟为白茆河。这三条大川, 若水势稍缓, 泥沙淤积, 河身日高, 久而成陆, “一遇天雨连绵, 出泄不及, 则田与江河涨成一壑, 而患始不可拯矣”43。如果长期水利不修, 经河既湮, 支流亦将淤塞, 沿河农田必然深受影响, 整个苏松常嘉湖五府皆受其害,因此明廷及江南地方政府曾不断兴修。成绩较为显著的有永乐初年的夏原吉, 正统间的周忱, 天顺初的崔恭, 弘治间的徐贾, 正德、嘉靖年间的李充嗣, 隆庆时的海瑞等人。然而自海瑞大力整治后, 江南水利工程再无大的兴作, 以致“小有水灾, 低田辄淹没, 直、浙数郡皆受其患, 如长洲、吴江、常熟、昆、嘉、上、青、无、宜等邑之间, 荒田数万顷”44, 农业经济长期很不景气, 赋税拖欠日益严重。
东林人士深知水利对于江南经济的重要。万历三十六年, 江南遭遇明代建立以来从未有过的大水灾, 自三月底开始, 50余日间大雨昼夜不息, 自南京以至苏松常镇诸府, 不少地方皆被淹没, “城市乡村水深数丈, 庐室漂没殆尽, 数百里无复烟火”45。赋税最重之地苏州尤为严重, “属县太仓、嘉定傍刘河者, 犹稍有干土, 而长、吴、昆、常尤甚, 则皆白茅塘湮塞之故也”46。时任巡抚的周孔教, 一面率领僚属抗洪救灾, 安抚地方, 处理善后, 一面接连上了三疏, 恳请朝廷加大蠲免钱粮和赈济灾民的力度, 以使江南人民度过灾年, 恢复生产。水灾过后, 周孔教又精心擘画治水事宜, 接连发布《禁泥头包揽公移》《修筑圩岸公移》《浚筑河圩公移》等, 具体落实各项水利措施。居乡的东林人士姚希孟也上疏条奏地方利弊, 主张大力治水。赋闲在家的高攀龙更是寝食不安, 致书周孔教, 赞扬他抗灾救灾的得力措施, 说“三吴不幸横罹水害, 是乃气数适穷, 然大幸台台当路……惟台台为民请蠲请赈, 至矣极矣”, 又献计献策, 提醒周孔教任用至公之人, 审定灾户, 给散赈粮, 甚至说, “今杜监部实司马耳目, 不可不使之与台台同心, 密有揭报, 刘税监实内庭耳目, 不可不使之自为税计, 预报灾伤”47。后来南京守备太监刘朝用果然向神宗奏报, 请求大行赈济, 而且获得旨准48。周孔教还大力支持常熟知县耿橘的治水事业。耿橘在地方财力极为拮据的情形下, 仍然修浚了白茆塘以下的4条干河和200余条支河中的一半, 确保太湖出水道之一的畅通。耿橘在治水过程中, 结合农田建设, 成功地运用了业户出食出资、佃户出力出工、官民共同负担的治河规范。这些措置, 都是得到周孔教的首肯和支持的。可见东林人士无论在位在野, 都存为国为民有所作为之心, 而且为了达到目的, 几乎利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
周起元的治水努力更为突出。天启三年四月, 周起元上任不到半年, 松江地震, 他即上疏, 主张大兴水利, 说:“京边仓盈庾亿皆取给江南, 此中预防水涝, 惟水利最急。乃浚筑之政数年不举, 皆由迩来搜刮太尽, 有司工作无从措办。万一流行及于昏垫, 愆降爽乎月离, 则匮乏之害, 岂独一郡一邑受之。此臣之所大虑也。”49明廷只顾搜刮而不愿投入, 周起元水灾的警告和兴修水利的主张没有引起朝廷足够的重视。天启四年上半年, 暴雨连旬, 终于酿成特大水灾。洪水到处, “堤岸溃裂, 江湖泛滥, 百川逆流, 浩淼无涯, 高下尽淹, 祈祷不应, 城垣坍圮, 屋庐漂没”, 连巡抚衙署也被淹50。苏松常镇四府, “大都无郡不灾, 无邑不灾, 或川腾谷沸, 人畜蔽溪而下;或城圮屋漂, 男妇巢树而居;或厅署泛汪洋之浸;或圩堰泻澎湃之波;或舟筏捞人于城郭;或杖钵呻饥于道傍”51, 一片汪洋, 惨不忍睹。
这次水灾, 持续时间长, 水患连月不退, 受害面广达太湖流域, 兼及应天、徽州等府, 损失惨重, 不但夏麦浥烂, 而且秋收无望, 人畜死亡、屋庐漂没不计其数。身为巡抚的周起元忧心如焚。水灾发生前一年, 他刊发赋税征收印信由单, 蠲免长洲县逋欠钱粮, 奏请减征嘉定县棉布, 深得民心。当水肆虐之时, 他抱病跋涉于波涛之中, 下令各州县长吏迅速亲往灾区巡行, 动员各地百姓奋力抗灾, “家咻户噢, 水可疏者决渠以杀之, 堤可筑者捧土以掬之”52, 要求各地随时注视水情, 勘测水量。又打开官仓, 发放仓粮, 赈救那些漂庐沉灶、颠连无告者。同时令富户捐资, 借贷贫佃, 以便贫民能够饱食, 竭力排水。动用库贮, 积谷买米, 不平价, 不遏籴, 以招徕商贾。禁抢夺, 禁勒借, 以安定社会秩序。洪水稍退, 周起元又为民请命, 恳请朝廷派官赈灾和准留地方关税等银赈饥, 并按灾情轻重量行折征, 以减轻灾民负担。经如此一番措置, 灾区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并未酿成大故, 生产渐次恢复。
特大水灾的侵袭, 人民再次横罹厄难, 更坚定了周起元治水的决心。当洪水尚未完全消退, 周起元即于当年六月上疏, 再次提出兴修水利。他在疏中指出:“今年巨浸暴涨弥漫千里者, 水之为害也;雨后停蓄经旬不消者, 水利不修之为害也。若今日又因循不治, 则东南水患日甚一日, 而国赋与民生两受其累矣。”他提出大浚吴淞江, 请求朝廷像当年海瑞治水时一样拨银六七万两, 地方自筹五万两, 让“各乡饥民尽赴工作, 计丈定工, 计人授糈, 计日给值”, 说如能实行, “所全活必无量, 而水利亦兴, 后虽有霖涝, 不至伤稼”。这是北宋范仲淹以工代赈之成法, 寓治水于赈灾之中, 是解决灾后赈饥和治水一举两得的有效办法。至于开浚之法, 周起元认为, “惟在寻其故道, 浅者深之, 窄者广之, 应闸者闸, 应堰者堰, 应石者石。豪民有于淤地之傍垦成业者, 如不大妨河心, 宁稍缩其河面以存之, 期于水通而止。但不许一二奸猾占淤塞为私业者嘱堪舆播为风水之说, 以阴行阻挠” (1) 。周起元力图沿用海瑞等治水成法, 务从实际出发, 因势利导, 既裨实用, 又不虚费钱粮, 既不大事更张, 又不许豪强任意侵占水面, 妨碍行水。这种做法, 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 治水之举也迫在眉睫。只是由于当时朝政日非, 朝廷内困于全国各地水旱频仍, 外扰于辽东边事的屡屡告急, 对周起元的治水主张根本不予理睬, 江南水利终至日废一日。崇祯十三年 (1640) , 又一场特大水灾, 吞噬了江南无数生灵, 就是未曾采纳周起元主张而听任水利荒废的恶果。
综上所述, 东林人士巡抚江南期间, 他们吃准发展江南经济的最根本问题是兴修水利, 但并不是像有人所说的要改变照规矩向富户摊派救济物资或由政府减免钱粮的老办法, 而是水灾面前忧心忡忡, 日思预防之策, 上疏力主治水;水灾来临, 又竭尽全力日夜带领僚属赈济灾苦, 组织百姓抗洪救灾;水灾过后, 又奏请改折发赈, 大兴水利, 希望通过国家、地方和百姓三方的力量, 重建家园, 恢复生产, 谋一方永利。大灾之年, 如此作为, 可谓上不负社稷, 下不愧黎民。在朝政日趋黑暗, 官多疏于民事的明末, 其所言所行, 尤属难能可贵, 典型地体现了他们力图撑持危局的气魄和精神。他们的施政行事, 也是得到百姓拥护的。对这样的东林人士, 就决不能说他们“对残破的经济一筹莫展”, “当政后无所作为”。东林人士的设想容或没有实现, 建议容或没有被采纳, 应该与明后期很少临朝听政的万历皇帝、被太监魏忠贤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天启帝以及黑暗的朝政和难逃覆亡命运的明朝廷很有关系, 不能不加具体分析而动辄归咎于东林人士, 不想为和未能为完全是两回事。
五
东林人士作为一个士人群体, 自然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明末清初的人, 包括东林遗孤和东林后人, 痛定思痛, 对东林人士即有所批评指陈。如夏允彝说东林与非东林一样, “疑其为异也, 必操戈攻之”, “异己者虽清必驱除, 附己者虽秽……悉多容纳”, “东林中亦多败类, 攻东林者间亦有清操独立之人”53;吴暄山所谓“南党固多小人, 东林岂尽君子”54;清初《明史》撰稿者朱彝尊所谓“究之东林多君子, 而不皆君子, 异乎东林者亦不皆小人”55。诸如此类, 持论为人习见。然则夏允彝还有话:“东林之始焉为领袖者, 顾宪成、邹元标诸贤, 继为杨涟、左光斗, 又继为文震孟、姚希孟, 最后则为张溥、马世奇诸君子, 其文章气节实多倾动一时也。……其领袖之人殆天渊也。”56东林不皆君子, 但毕竟多君子, 异乎东林者不皆小人, 但毕竟多小人。如果我们硬要对晚明人物群体分类贴标签, 东林的人品风节, 总体而言, 优于非东林之类及阉党人物, 殆可断言。我们评价东林与非东林各色人群, 似乎应将其领袖人物、主体骨干与一般人员分开, 前期和后期分开, 群体与个别分开。如果各打五十大板, 不分早期晚期, 不分主要骨干还是附丽之徒, 恐怕无益于真正认识晚明社会。
注释
1 刘志琴:《论东林党的兴亡》, 《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朱子彦、陈生民:《朋党政治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 第244~245页。
2 李焯然:《论东林党争与晚明政治》,氏著《明史散论》, 台北:允晨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87年, 第177页。
3 苗棣:《魏忠贤专权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第114页、115页。
4 阳正伟:《“小人”的轨迹:“阉党”与晚明政治》,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第117页、266页。
5 夏允彝:《幸存录》卷中《门户大略》,《续修四库全书》第440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2003年, 第533页、536页。
6 (1) 王士性:《广志绎》卷2《两都》, 北京:中华书局, 1981年, 第32页。
7 (2) 谢肇淛:《五杂组》卷3《地部一》,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年, 第50页。
8 (3) 叶永盛:《玉城奏疏·差珰播虐乞诛首祸疏》, 《丛书集成初编》第911册, 上海:商务印书馆排印本,1935-1937年, 第8页。
9 (4) 崇祯《吴县志》卷11《祥异》,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6册, 上海:上海书店, 1990年, 第79页。
10 (5) 《明神宗实录》卷361, 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 总第6741页。
11 (6) 冯琦:《为灾旱异常备陈民间疾苦恳乞圣明亟图拯救以收人心以答天戒疏》, 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440, 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1962年, 第4818页。
12 (7) 《明神宗实录》卷361, 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 总第6741~6742页。
13 (8) 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10《寿仰西雷君七十序》, 《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8册, 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7年, 第255页。
14 (9) 李应升:《落落斋遗集》卷8《上巡道朱寰同》其二、三,《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50册, 北京:北京出版社影印本, 1999年, 第271页。
15 (10)高攀龙:《高子遗书》卷7《罢商税揭》,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年, 第461页。
16 (1) 华允诚编:《高忠宪公年谱》, 天启二年, 《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54册,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9年, 第384页。
17 (2)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下《答陈石湖令公一》,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518页。
18 (3)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7《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458页。
19 (4) 顾宪成:《泾皋藏稿》卷4《柬浒墅榷关使者》,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39页。
20 (5)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下《与赵肖鹤》,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514页。
21 (6)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4“揭帖”条,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1998年, 第322~324页。
22 (1)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4“均田”条, 第321页。
23 (2) 民国《南浔志》卷18《人物一·朱国祯》, 第16页;道光《南浔镇志》卷6《选举志·仕宦》, 第4页。
24 (3)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4“曾有庵赠文”、“客问”条, 第327页、325页。
25 (4) 邹漪:《启祯野乘》卷3《丁尚宝传》, 《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40册, 第380页。
26 (5) 叶向高:《苍霞草》卷16《明工部都水司郎中二岑茅公墓志铭》, 《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4册, 第439页。
27 (6)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上《答朱平涵》,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486页。
28 (7)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官兑官运略”条, 第4页, 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29 (8)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14“条议自序”条, 第325页。
30 (9)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下《四府公启汪澄翁大司农》、《与李大司农》,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508页、509页。
31 (1)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7《解头问》,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463页。
32 (2)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下《与林平华父母》,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503页。
33 (3)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条, 长沙:岳麓书社, 1994年, 第360页。
34 (4) 顾清:《与翁太守论加税书》, 《明经世文编》卷112, 第1041页。
35 (5)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官兑官运略”条, 第4页。
36 (6) 参见拙文《明代丝织品加派述论》,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
37 (7) 周孔教:《江南疏稿》卷3《宜从民便以昭节爱疏》, 《周中丞疏稿》,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4册, 济南:齐鲁书社影印本, 1997年, 第270~271页。
38 (8) 《明熹宗实录》卷30, 天启三年正月辛丑,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 总第1506页。
39 (1) 《明熹宗实录》卷68, 天启六年二月戊戌, 总第3269页。
40 (2)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匠役自有定籍局匠自有定制宜听有司之核实难凭织监之渎陈乞慎明旨以一政体以安人心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79页。
41 (3)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微臣荷恩有愧属吏重褫可矜谨因监疏欺罔再申料额之原无减与旧制之必宜遵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84页。
42 (4)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匠役自有定籍局匠自有定制宜听有司之核实难凭织监之渎陈乞慎明旨以一政体以安人心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78页。
43 (5)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织造旧例当循滥需宜节仰冀圣明俯念时诎稍宽物力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75~276页。
44 (6)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料银滥取难徇府佐被诬非罪仰乞圣明酌定数以节岁支并烛虚词以绝荧听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80页。
45 (7) 施忠曜:《旌忠祠记》, 乾隆《漳州府志》卷29《艺文》, 第21页。
46 (8) 周木:《代牟都御史草苏松水利疏》,管一德:《皇明常熟文献志》卷16《奏疏类》, 清抄本, 第6页。
47 (1)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亟兴水利以备潴泄以救岁荒以裕国用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86页。
48 (2) 《明神宗实录》卷447, 万历三十六年六月癸未, 总第8479页。
49 (3) 姚希孟:《代当事条奏地方利弊》, 《明经世文编》卷501, 第5524页。
50 (4) 高攀龙:《高子遗书》卷8上《致周怀鲁中丞》,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 第486页。
51 (5) 《明神宗实录》卷447, 万历三十六年六月丙子, 总第8475页。
52 (6)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地震再告人事可虞恳乞圣明亟修实政以图消弭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87页。
53 (7)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恭报地方异常水灾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91页。
54 (8)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水患连月不退抚属无地不灾穷民无食无居万恳圣慈急勘急赈急蠲急折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92页。
55 (9)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恭报地方异常水灾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92页。
56 (1) 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题为亟兴水利以备潴泄以救岁荒以裕国用事疏》,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0册, 第286页。
57 (2) 夏允彝:《幸存录》卷中《门户大略》,《续修四库全书》第440册, 第536页、533页、536页。
58 (3) 史惇:《恸余杂记》“东林缘起”条, 赵士锦等:《甲申纪事 (外三种) 》, “晚明史料丛书”, 北京:中华书局, 1959年, 第67页。
59 (4) 朱彝尊:《曝书亭集》卷32《史馆上总裁第六书》,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8册, 第17页。
60 (5) 夏允彝:《幸存录》卷中《门户大略》,《续修四库全书》第440册, 第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