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民:明清海洋政策对民间海洋事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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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郑和下西洋   海洋政策   民间海洋事业  

范金民  

内容提要:明清时代的海洋政策,无论是严禁还是开海,无论是四口通商还是一口通商,指导思想上尽量限制民间航海力量与海外的交往。具体措置是,极力控制民间贸易的规模和实力,对于商民出海不但不予鼓励和扶持,反而采取各种措施予以限制。对于东亚海域的庞大市场,始终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不是广开利源大力发展贸易,而是不计经济税收之得失,寓种种限制于对外商品流通之中。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势力始终得不到正常的发展,民间海上力量也就难以与有着国家强大支持的西方殖民航海势力相竞争。

关 键 词:郑和下西洋  海洋政策  民间海洋事业   Zheng He' s Voyages to the West  Marine Policy  the People' s Marine Career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明代前后由海禁到部分开海的史实注意不够,阐述不明;近年来兴盛的郑和下西洋研究,对明清时期的海洋政策多有误解,以至随意解释的现象严重存在。有鉴于此,笔者专文考察明清海洋政策的基本过程,探讨明清海洋政策对民间海洋事业的障碍作用,期望能够有益于明清外交政策史和海洋交通史的研究。

明初持续近三十年的空前规模的郑和下西洋,无论带有何种使命,但防范人民出海,招谕已在海外的中国流人回国,毫无疑问是其重要任务之一。明成祖朱棣经过三年多的拼杀,获登皇帝宝位,十分注重民心向背,屡屡派遣胡等人四出察访人心向背①。流民不断外出,不但有损新朝声誉,而且难免日后与外番“交通”,这对政权的巩固、局面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恢复都构成威胁。因此,明成祖在厉行海禁严禁民间出海贸易的同时,频频派遣使者,反复招谕流人回国。郑和下西洋的任务之一,就是执行上述使命。

早在永乐元年(1403年)六月,泉州卫金门千户械送所获海岛逃民上奏请诛时,明成祖却以宽宥的口气分析道:“或者其初窘于贫,不然则有司失于绥抚,逃聚为盗,盖非得已。”命令释放。并急急询问:“尚有逃聚未归者乎?”当回答“多有之”时,明成祖立即遣使“赍敕往谕之”。敕称:“尔本国家良民,或困于衣食,或苦于吏虐,不得已逃聚海岛,劫掠苟活。朕念好生恶死,人之同情,帝皇体天行道,视民如子,当洗涤前过,咸俾自新。故已获者悉宥其罪。就俾赍敕往谕尔等,朕已大赦天下,可即还复本业,安土乐生,共享太平。若执迷不悟,失此事机,后悔无及。”② 明成祖以救世主的口吻,表示同情流民的苦衷,规劝他们返归故里,可以既往不咎,若不尊敕文,观望不前,则又以后悔无及相威胁。结果这恩威并存的敕文发出后,据说海外流民“皆相率来归”③。所谓流民,流移海外之中国人也,是日后华侨或接近于华侨的一类人,明廷务使其向化回国。这从另一次招谕事件中可以看得更清楚。

永乐三年(1405年)正月,也就是郑和首使西洋同一年的前几个月,明廷又遣“行人谭胜受、千户杨信等往旧港招抚逃民梁道明等”④。梁道明,广东南海人,初贩爪哇,后挈家移居旧港数年。三佛齐为爪哇攻破,易名旧港,国中混乱,梁道明乘机起事据地,被众人推为首领,闽、广流移数千人相从。在谭胜受等人之前,指挥孙铉出巡海南,曾遇其子与二奴,孙铉将其挟持归朝。到此时,谭胜受因与梁道明同乡,带了梁的家奴赍敕招谕。道明受感化而入朝,获赐甚厚,其众改由施进卿代领。这次招谕梁道明,明廷煞费苦心,既有以同乡之谊的谭胜受为使,又以梁道明之子为质,迫其就范。而厚赐归者,正以激励来者。明廷招谕流人归国之愿于此可见一斑。

永乐三年六月,郑和使团第一次下西洋,在途经旧港的返程中,抓获了流民首领陈祖义。陈祖义,广东人,因罪于洪武年间逃入三佛齐,“久之,亦得众,与进卿争长”⑤。一般史籍均称其为郑和抓获是因他企图邀击使团,但马欢《瀛涯胜览》和茅瑞徵《皇明象胥录》等书只称他因平日凶横、剽掠过客而被施进卿告发。陈祖义在授首前,颇为得众,多至五千余人,于永乐四年(1406年)曾与梁道明一起遣使朝贡明廷。而施进卿者,地位远在梁、陈二人之下,当梁氏受招回国,陈氏就成了施氏的唯一竞争强敌。因此,很可能是施进卿企图独霸一方进言于郑和后,陈祖义才招致了杀身之祸,而其部众五千人也因而消散。这表明,郑和对于海外中国流人,或以一纸敕文招谕,或在敕文不能奏效时则以兵戎相见解决之,目的只有一个,招回或慑服海外中国流人。

明成祖招谕流人不遗余力。永乐三年七月,广东地方官奏报,琼州府军民间有逃入黎峒,要求黎人诸峒“无纳逋逃”,成祖从之⑥。为了使流民毫无顾虑返归故里,永乐四年三月,明成祖遣使明确公告海外流民:“尔等本皆良民,为有司虐害,不得已逃移海岛,劫掠苟活,流离失业,积有岁年,天理良心未尝泯灭,思还故乡,畏罪未敢。朕比闻之,良用恻然。兹特遣人赍敕谕尔:凡前所犯,悉经赦宥,譬之春冰,涣然消释,宜即还乡复业,毋怀疑虑,以取后悔。”⑦ 同情流民、宽大为怀的口气与前如出一辙,再次明示既往不咎,但警告流民切勿心存侥幸。永乐五年(1407年)正月,就有八百多名海外逃民因招谕而归⑧。到永乐七年(1409年)十月,成祖又传谕暹罗国王遣送“屯聚岛外,窜入暹罗”的中国流人何八观等。次年十二月,后者即遣送何八观等回到明朝⑨。

经过近十年频繁派遣使者大张旗鼓地招谕,海外中国流人即使不是悉数返归,也至少是很多人“皆相率来归”⑩。郑和使团出色地完成了这一招谕使命,后来再不必在流人问题上煞费苦心了。到宣德时,我们几乎看不到明廷招谕流人的敕令了。郑和后来立碑自诩,“海道由是而清宁”(11),应该是包含了对于招谕流人回国的成功在里面的。

郑和下西洋的庞大船队前后二十八年间驰骋在南洋各国,大批因为战乱和生计等流落在外的中国流人,或受感召,或被强行遣回,明朝官方势力鼎盛之时,正是民间海外贸易势力削弱萧条之时,郑和下西洋也就根本不可能对中国商民在海外发展产生有利影响,也就根本不可能如人所说促进了华侨开发南洋的新时代(12)。

招谕流人的同时,严禁中国人民外出,实行更为制度化、为时更为长久的是明清朝廷的海禁政策。

严行海禁是明代前中期的一项基本国策,起始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朱元璋实行海禁,并采取有力的禁海措施,除朝廷通过海道的对外交流,对民间则片板不许下海,诏令极严。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朱元璋命令靖海侯吴祯借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隶各卫为军时,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13)。可见在此之前明廷就实行禁海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月,又颁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14)。其具体做法,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七五载禁令道:“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势豪奸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兵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主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贩货物来,私买贩卖苏木一千斤以上者,但发边卫充军,番货并没入官。”禁令明载,凡造船者,私自下海贩卖者,皆在被处之列。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因两广、浙江、福建军民“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又诏令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若“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15)。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又以“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寘之重法”。并规定,“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16)。禁令对人民的限制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派遣郑和六次下西洋,但继续奉行海禁政策。主张郑和下西洋为发展海外贸易的论者,多以为朱棣改变了乃父的海禁政策,可事实上他并不比其父显得宽松些,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海禁政策与洪武时期是一脉相承的。朱棣即位时,得悉“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立即下令,于海禁,“一遵洪武事例禁治”(17)。永乐二年(1404年)正月又明文规定,“禁民下海”,“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18)。竟至连洪武时有出海引票者也取消了,原有海船全部改成了无法远洋航运的平头船。郑和首次下西洋后的永乐五年六月诏告天下:“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依律治罪。”(19) 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朝廷“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谕令重申,“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20)。在郑和下西洋时期,严行海禁一仍其旧。

明廷实行严厉的海禁,虽然民间时有突破禁令违禁下海之举,但因为违法,遭到官方严厉打击和无情镇压,其规模和实力总属有限,民间航海势力得不到正常和应有的发展。直到隆庆年间,深悉地方民情的海澄县令罗青霄,目睹民间从事海外贸易的实况,吁请开海禁,福建巡抚涂泽民上奏朝廷获得批准,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开港,“准贩东西二洋”,唯前往日本经商仍在禁止之列(21)。从此,实行了整整两百年的海禁政策才作出了调整。隆庆开海后,民间海外贸易特别是中国到“西洋”各国的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曾任应天巡抚的福建人周起元称颂说:“我穆庙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22) 很显然,开海以后民间前往南洋各国的贸易活动是极为活跃的。公私利赖,对国家、官府和民生都是极有好处的。

然而开放民间海禁的好景并不长。万历二十年(1592年),日本关白丰臣秀吉出兵侵略朝鲜,中国海防吃紧,明廷即于次年下令禁海。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日本自朝鲜退兵,明廷才于次年二月复开市舶于福建(论者以为此间海禁为时仅一年,不确)(23),东西两洋贸易方又为合法,而对日贸易仍行禁止。万历末年,明朝海防日益废弛,海道不靖,随着葡萄牙人、荷兰人的先后东来,横行海上,劫夺船货,明廷又出于海防安全考虑,第三次禁海。崇祯元年(1628年)三月,福建巡按御史赵荫昌请“禁洋(舟工)下海”,令有司定议(24)。崇祯十二年(1639年)三月,给事中傅元初代表福建公论上奏,请求朝廷下令福建地方讨论是否应该重行开海征税(25),未有结果。上述明朝海禁和开海的反复过程,从未见人叙述其详。如此算来,明廷自隆庆年间的开海禁,实际上前后不到五十年。东南沿海民间海上贸易的兴盛局面只是昙花一现,就在明廷海禁政策的控制下和欧人东来的干扰下,再次步入海外贸易的萧条境地。

实行海禁的同时,是建立以明朝天朝上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洪武末年,因“诸蕃久缺贡”,明太祖遣使爪哇,移牒三佛齐(26)。永乐三年,因外国贡使日益增多,明廷恢复了洪武年间一度在福建泉州、浙江宁波和广东广州设立的三个市舶司作为安顿之处,泉州名“来远”,宁波名“安远”,广州名“怀远”(27)。持郑和下西洋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的论者又以为市舶司的设立是明成祖宽弛海禁的得力措施。其实,市舶司是朝廷专门为朝贡使臣而设的检查机构,目的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28),是招徕朝贡之使的,是招人来而非放人出的,“来远”、“安远”和“怀远”诸名,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原本与民间海外贸易无涉。诚如对明代市舶司制度研究有素的陈尚胜所指出的,“明代的市舶制度,不仅是朱明王朝的海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且也是它用来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有力工具”,“明初设市舶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而是而了政治上的怀柔远人”(29)。民间海船既然不允许制造,民间海外贸易既然得不到承认反而横遭摧残,沿海商民出洋贸易势必大受限制,民间远洋事业也就难以发展了。

明清王朝对于民间海外贸易的阻碍并不仅仅体现在海禁政策和海禁措施上,明代隆庆以后和清前期的开海时期,朝廷对中国商民出海贸易的控制也过于严苛,从另一个途径障碍了民间海上贸易活动。

明清易代之初,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30)。次年六月,顺治帝发布申严海禁敕谕,命令从天津至广东沿海各地,一律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与郑氏等反清势力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官员不行盘诘擒缉者皆革职重治,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处死,“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31)。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

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4)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得多。从此,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民间海外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兴盛局面,出洋的商船特别是前往日本的商船成倍增长,贸易量也急剧上升(32)。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帝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康熙认为,“海防为要”,吕宋是西洋诸国泊船之所,内地商民多带米粮和所乘大船都是为了卖与洋人,此事“关系不小”,指令“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南洋不许行走”,“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33)。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康熙为了防范中国内地商民“交结”西洋之人,禁止商民前往南洋吕宋、噶喇吧等地区贸易,违者治罪,而前往东洋以及西洋之人前来贸易则不在禁止之列(34)。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有识之士曾对禁海前后东南沿海的民生作了对比:“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赖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匪之患;既禁以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至远之无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系维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35) 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

乾隆年间,当时在广州市场上出口到欧洲各国的丝绸棉布等商品,按照两广总督李侍尧的说法,“均系江浙等省商民贩运来粤,卖与各行商,转售外夷载运回国”(36)。由于商品产地与出口地之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闽、浙等地海关也以征收低税的不正当手法吸引外商购物,外商深知直接到江浙产地购物免除了闽广行商从中渔利,可比在广州市场上便宜得多,于是纷纷委托中国商人直接前往内地购买商品,以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更大商业利润。乾隆二十年(1755年),英国商人就曾选择福建的“殷实铺户林广和、郑得林二人先领番银五万圆,带往苏广购办货物”(37)。同年四月,由船主哈蜊生、通事洪任辉率领的一只英国商船到达定海,船上装有番钱24000个。五月,由通事广东人梁汝钧乘坐的另一只英国商船又到达定海,船上载有番银二十余万及黑铅等物。次年,宁波又连到两艘英国商船。外国商船纷纷直接前往商品产地购物,既破坏了清廷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更严重影响了广州粤海关的税额,也大大影响了粤海关监督和广东督抚等人因海关而获得的巨额个人好处,两广总督与浙江巡抚等人也因地方利益攸关而形成了不同看法。乾隆皇帝居然同意前往浙江查勘洋船事务的两广总督杨应琚的建议,下旨,自后所有洋船“仍令赴粤贸易为正”,“将来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38)。于是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原来的四口通商收缩为广州一口通商。后来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更制定《防范外夷规条》五条,由粤海关行商垄断对外商贸易事务,严格禁止内地商民与外商往来和受雇于外商。

隆庆时开海,只是前往东西两洋贸易合法,而前往日本仍行严禁,所谓“于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39)。然而日本所需中国商品可以通过葡萄牙人在澳门和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中转贸易获得,中国江浙商人也往往以贸易南洋为名,航行到一定海域后即折而向东,前往日本贸易(40)。在这种部分开海的情形下,严禁到日本的“通番”之禁反而有名无实,所谓“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下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41),其结果不但明朝政府减少了税收,而且民间航运势力也增加了商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面对西方殖民势力咄咄逼人的东来势头,明廷不是加强出海贸易管理全面开海,反而由部分开海退缩到前此长期实行的全面禁海,坐视西方航海势力在东西洋海域的不断发展。

明后期即使部分开海期间,准许中国商民贩运东西两洋,朝廷对于航海力量限制也过于严苛。“凡走东西两洋者,制其船只之多寡,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蠲反诬之罪累。”(42) 对于出海船数、船制、规模,往返时日,载运货物,留住他国,进出口检查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有些规定系规范贸易合法贸易所必须,有些如限制船数和船的规模,只会阻碍和影响民间航海势力的发展,使得中国航海势力越来越难以与西方航海势力竞争。

清代开海贸易后,对于出海贸易管理仍然秉承明朝的做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贸易之初,规定出海贸易者只能是载运五百石以下的单桅船,“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无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43)。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重申,“出洋海船,止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名”。造船前就要具呈州县,官府同意,里甲邻佑保结,方许打造。后来虽然改为商船许用双桅,但严格限定尺寸和乘员人数:“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六名;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四名。”(44) 雍正五年开放南洋之禁,但采取种种严厉措施加强出海贸易管理。一是限定商船进出港口,闽粤船只只许集中在厦门、虎门两港出入,以便检查,若于其他口岸进入,按私越之例治罪;二是限制出洋商船食粮,如有偷漏,以接济外洋例论罪;三是限制商船所需的防卫武器,往贩东洋、南洋大船,“准其携带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四是限定商船回港时间,逾期不归者,不许再回国。雍正认为:“朕思此等贸易外洋者,多不安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全无顾忌,则飘流外国者,以致愈众”(45)。所以海禁虽开,但“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利冒飘流之渐”(46)。在统治者看来,出海贸易之人,本身就是不安定因素,数量上只有尽量予以限制,所以制定种种措施加以控制。嘉庆十一年(1806年)重申,“新造之船不得过一丈八尺”(47)。福建省曾造(舟古舟子)头船,“桅高(上竹字,下逢字),利于走风”,但乾隆十二年(1747年)当局却下令,“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闽省(舟古舟子)头船,易滋偷漏,永禁置造,违者严行究治”(48)。为了担心利于远航的福建大船走漏到外洋,以致民间禁造禁用,这对当地的民间造船业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实际上,稍后来华的西洋各国船的吨位,都远远超过同时期的中国船。清政府昧于世界造船远航的大势,严格限制中国造船出海的能力,从后来的发展来看,真是作茧自缚。

明清两朝另一项严重束缚华商发展的措施,就是禁止商民出洋长期谋生或久居国外谋求发展。

明代万历中期曾任福建巡抚的许孚远说:“东西二洋,商人有因风涛不齐,压冬未回者,其在吕宋尤多。漳人以彼为市,父兄久住,子弟往返,见留吕宋者,盖不下数千人。”(49) 福建地方文献称,明后期,“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阅破产及犯压冬禁不得归,流寓夷土,筑庐舍,操佣贾杂作为生活,或娶妇长子孙有之,人口以数万计”(50)。《明史》也称,在吕宋,“闽人以其地近且饶富,商贩者至数万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长子孙”(51)。西班牙殖民统治者对人数远多于己的华人甚感担忧,生怕一旦有事将危及其统治,多次驱遣华人。1580年,殖民地总督龙奎洛把华人强迫集中在马尼拉以东名为“八连”的小地方,其位置正好在大炮的射程之内。万历三十年(1602年),明神宗误信税使爪牙阎应龙、张嶷云吕宋多产金银的妄言,派海澄县丞等人偕张嶷前往勘金,引起殖民者的恐惧,于次年大规模屠杀当地华人,先后死者二万五千人。惨案发生后,按《明史》记载,福建巡抚徐学聚虽奉朝命“移檄吕宋,数以擅杀罪,令送死者妻子归,竟不能讨也”(52)。而据西班牙文献记载,明廷对此暴行竟然淡然处之,对西班牙殖民者表态说:“中国皇帝宽怀大度,对于屠杀华人一节,决不兴师问罪……尔等西班牙人,素属聪慧,对于此次惨杀事,勿容畏惧;对于在境华人,因多系不良之徒,亦勿容爱怜”(53)。明廷对于西班牙殖民者虐行的容忍和放纵,使得殖民者更加肆无忌惮,1639年,又因马尼拉华人反抗西班牙总督强迫他们到城外一个新开发的水稻种植区工作,而有数千名华人惨遭杀戮(54)。明政府对漳泉之民前往东西方贸易的中转地马尼拉的经营活动不但加以种种限制,当华商人数发展到相当规模时,更不予任何保护,维护其利益,反而视之为化外之民,任由殖民者屠杀。这就使得西方殖民者可以在东南亚等地放肆地进行殖民活动,“中国海商在国内外已陷入孤立无援的地位,也就无法在国际贸易上与西方殖民者相抗衡和竞争,相反,只能依附于西方的殖民与贸易体系”(55)。华商在海外就根本形不成独立势力。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南洋禁海令,原议如有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同时行文该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56)。后康熙帝放宽为“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载回原籍”(57)。但雍正六年(1727年)又规定:出海贸易外国,“存留不归者,皆甘心异域”,因此,“因今洋禁新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利冒飘流之渐,其从前逗遛外洋之人,不准回籍”(58)。

如前所述,康熙末年南洋禁海令后,独禁中国人前往南洋各国,而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不在禁止之列,可以与各国之人自由贸易,以至“独占其利”(59)。可见,南洋禁海令的实行,受损害的仅仅是寻觅生机的中国商民,而对西方商人毫发无损。

乾隆年间以英国商人为主体的外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大商业利润,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直接前往商品产地购物,乾隆并没有从经济利益角度着手,利用税收的调节手段来增加海关税收,从而因势利导促进中国内地商品更多地输向国外,而是着眼于防范内地商民直接与外商发生往来,力求切断内地商民与外界的联系,从而实行了收缩为一口通商的政策。这种对外政策,虽然有加强对外贸易管理、防范民间与外商的非法交往的一面,但较之以前的四口通商,不能不说是一种极不明智和极不经济的下策,对于正在日益扩大的中外贸易特别是中西贸易无疑也是极大的阻碍;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也是清廷对外交往不思拓展反而不断收缩的反映。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因国内生丝价格昂贵,担心影响丝织生产,下令严禁生丝及丝织品出口,只是为了办铜需要,特准前往日本采办铜斤之船搭带一定限量的丝和绸缎。后来发现丝价并未平减,又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弛禁,准许二三蚕粗糙之丝出口(60)。当时,欧洲的英国等国大量需要中国的丝棉织品,而传统上严重依赖中国丝织品的日本却随着国内丝织生产的发展对中国丝及丝织品的需求已经微乎其微,赴日唐船的数量既少,所载丝及丝织品更远远低于清廷准许出口的定额(61)。对于中国商品的这种国际市场局面,清政府懵然不察,根本没有意识到传统市场行将丢失,不是采取措施鼓励和增加出口,提倡改进技术提高商品生产水平,反而收缩出口口岸,限制出口生丝的数量和等次,再次坐失了发展商品生产的良机。

明清两朝政府缺乏对海洋的足够认识,视海洋为畏途,长期对海外贸易认识消极,防守过严而不知进取,视出海谋生、谋求发展的商民是不安现状易致祸乱的异己势力,对于商民出海不但不予积极鼓励和扶持,反而采取各种措施予以限制,船舶、人数、规模越小越好,船舶的续航能力和防卫能力越低越好;对于海外华人势力,不仅不予支持,反而视为化外之人,大加歧视,明朝初年千方百计劝谕其回国,明朝后期任由西班牙殖民势力欺凌杀戮;对于东亚海域的庞大市场,始终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不计经济税收之得失,不是广开利源通过贸易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将与西方人的贸易尽量控制在有限的地域内和有限的范围内,规模越小越好,寓种种限制于对外商品流通之中。在明清政府始终对海洋和海外贸易缺乏应有的认识下,在明代严行海禁和后来虽然开禁或部分开禁而仍多限制掣肘下,在清康熙时开海乾隆时又收缩为一口通商的情形下,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势力始终得不到正常的发展,民间海上力量也就难以与有着国家强大支持的西方殖民航海势力相竞争了。

注释:

①胡密奉明成祖之命在外巡视,《明史》和今人多认为是寻访仙人张三丰或下落不明的建文帝。由大学士李贤为胡所撰墓志铭来看,实际是为了察访人心向背和太子监国在民间的影响。参见拙文《郑和下西洋动因初探》,载《南京大学学报》,1984(4)。

②《明太宗实录》卷二一,永乐元年六月丁卯,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

③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④《明太宗实录》卷三八,永乐三年正月戊午。

⑤查继佐:《罪惟录》卷三六《外国传·三佛齐国》。《续修四库全书》本。

⑥《明太宗实录》卷四四,永乐三年七月己酉。

⑦《明太宗实录》卷五二,四年三月丁巳。

⑧《明太宗实录》卷六三,五年正月壬申。

⑨《明太宗实录》卷九七,永乐七年十月己亥;《明太宗实录》卷一一一,永乐八年十二月戊戌;张燮:《东西洋考》卷二《西洋列国考·暹罗》,北京,中华书局,1981。

⑩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三。

(11)《娄东刘家港天妃宫石刻通番事迹记》,钱榖《吴都文粹续集》卷二八《道观》。《四库全书》本。

(12)范金民:《郑和下西洋与南洋华侨》,载《海交史研究》,1987(1)。

(13)《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

(1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巳;又见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

(15)《明太祖实录》卷二○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乙酉。

(16)《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

(17)《明太宗实录》卷一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

(18)《明太宗实录》卷二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

(19)《明太宗实录》卷六八,永乐五年六月癸未。

(20)《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三,宣德八年七月乙未。

(21)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又参见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北京,中华书局,1962。以往论者提到隆庆开海,多只称经涂泽民奏请,现据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六六《郑少司马家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152册,第134页)载:“郑公名汝璧,字邦章……海澄旧为月港,夷与华市,有嚣竞,始置邑弹压之。守罗青霄请开海市禁,惟不得通日本。富家及少年群不逞赢得过当,岁征税数万金,为兵饷,后乃日益税。公窃虑之,此不利于亡命,恐酿他患,税得无益。寻推广东副使,以道远不得奉亲养辞归。”可知开海禁之议最初出于海澄县令罗青霄。

(22)张燮:《东西洋考》,周起元序。

(23)《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一,万历二十七年二月戊辰。

(24)《崇祯长编》卷七,崇祯元年三月,见《明实录附录》。由日后大臣的奏疏可知,此次禁海主张获朝廷批准。

(25)傅元初:《请开洋禁疏》,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四部丛刊》本;孙承泽:《山书》卷一二“开洋之利”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

(26)《明史》卷三二四《外国五·三佛齐》,北京,中华书局,1974。

(27)(28)《明史》卷八一《食货五·市舶》。

(29)陈尚胜:《论明代市舶司制度的演变》,载《文史哲》,1986(2)。

(30)《清世祖实录》卷九二,顺治十二年六月壬申,北京,中华书局,1985。

(31)《清世祖实录》卷一十二,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

(32)范金民:《江南丝绸史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93。

(33)《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辛亥,第3册,第2324—23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34)《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二》,《万有文库》本。

(35)蓝鼎元:《鹿州初集》卷三《论南洋事宜书》,清刻本。

(36)《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见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将本年洋商已买丝货准其出口摺》,载《史料旬刊》,1930(5)。

(37)《乾隆朝外洋通商案》,见福建巡抚钟音摺,载《史料旬刊》,1930(12)。

(38)《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39)(4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

(40)徐光启《海防迂说》(《明经世文编》卷四九一)谓:“于是有西洋番舶者,市我湖丝诸物走诸国贸易。若吕宋者,其大都会也,而我闽、浙、直商人,乃皆走吕宋诸国,倭所欲得于我者,悉转市之吕宋诸国矣。”

(41)谢杰:《虔台倭纂》,《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五四·兵律关津》,北京,中华书局,1991。

(4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吏部一○四·处分例》。

(45)《雍正朱批谕旨》,雍正五年高其倬奏折,《四库全书》本。

(46)(57)(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五四·兵律关津》。

(47)《清代福建省例》第6册《船政·商渔船》,清刻本。

(48)道光《厦门志》卷五;《皇朝政典类纂》卷八三《征榷一·关税》,清光绪二十八年铅印本。

(49)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百。

(5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引《漳州府志·洋税考》。

(51)(52)《明史》卷三二三《外国四·吕宋》。

(53)转引自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第8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54)《马尼拉大帆船》,第89—90页,转引自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第19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5)陈尚胜:《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第62—63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56)《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二》。

(59)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三,雍正二年两广总督孔毓珣奏,光绪十七年刻本。

(60)《乾隆二十九年的丝斤出口》,载《历史档案》,1983(4)。

(61)范金民:《明清时期中国对日生丝贸易》,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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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2006年 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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