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春来:清代雍正、乾隆时期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形成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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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清代回族   族群身份   国家制度  

温春来  

摘    要:

从雍正朝中期开始,清代制度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回民”身份。适用该身份的人群即回族。在这一过程中,“回民”这一身份从只有民间日常生活意义,逐渐附加上了国家制度的意义。这一制度化身份主要体现在治安方面,与保甲制度紧密关联。此过程始于甘肃,由保甲组织中的特别管制办法开端,进而逐渐发展出特别登记、统计、刑例等规定和具体举措,并普及全国。这一过程以多次具体事件为契机推进,至乾隆朝基本完成。由此形成的制度性“回民”身份有着污名化特征,但因保甲制度缺乏实效而流于形式。

关键词:清代回族; 族群身份; 国家制度;


回族在晚明时代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族群认同,这种认同基本上是围绕着回汉差异而滋生的,其重点在于起源故事、信仰、习俗等方面。[1]在明代和清前期的时间里,回汉之间在赋役、科举、刑名等方面并没有差异,皆以军、民、匠、灶等编户齐民身份生活在国家制度中,回族并未因其非汉族群的特质而成为制度上的特殊人群。这种情况在雍正朝开始出现了变化,使得“回”不再只是日常生活中较私人化的族群身份,还成为了在王朝典章中有明确意义的制度性身份。

学界较早注意到的是回族在清代律例中的特殊地位,王树槐、胡云生、王东平等学者先后梳理了《大清律例》中的“回例”,指出这是清朝歧视回族的具体体现。[2][3][4]路伟东则从“回例”的执行问题出发,认为出于刑名狱讼的需要,清朝有专门登记回族的“回籍”,进一步点出了清代存在制度性的回族身份。[5]本文将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充分梳理史料,力图呈现出清代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出现过程,及其在乾隆朝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制度性身份的土壤:官僚士大夫对回族的“犷悍”偏见


雍正朝之前,清代官方材料中几乎没有对回族的讨论和表态。我们只在清真寺的碑刻中找到了一则康熙帝的上谕:

……汉诸臣受官分职,时享君禄,按日朝参;而回逐日五时朝主拜圣,并不食朕俸。伊知报本,而汉不及于回多也。通晓各省,如汉官民因小不忿藉端虚报回民谋反者,职司官先斩后奏;天下回民,各守清真,不可违命……

此碑原立于清代苏州某座清真寺内。1[6]碑文中透露出一种贬抑汉臣、肯定回民的态度。似乎是因为有汉人虚报回民谋反,康熙帝才发布此道上谕。可惜我们无法得知个中详情。

进入雍正朝,满汉官僚对回族的观察、看法多见于奏折、实录,皇帝又通过朱批、上谕等形式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从这些史料中能够看出,直到雍正七年(1729年),回族最多被官员看作是一批教化及治安上的不稳定因素,君主对官员的频繁奏报并不太在意,甚至有所反感。

我们发现的最早要求皇帝限制、打压回族的材料,是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十二日山东巡抚陈世倌所上的《奏请颁谕严禁回教折》。[7]他对回族各种日常行为非常不解且不满,认为回族“声援固结、济恶害民”。因此主张应考、出仕的回族人必须“出教”,清真寺必须拆除或改为书院、神庙。他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来打破回族内部的网络,达到使之“党孤势散,庶不至于助恶为非、固结难解”的效果。

对陈世倌的言论,雍正帝的反应比较冷淡。朱批云:

此种……无平人入其教之理,亦不过止于此教耳,非无限量之可比。即礼拜寺、回回堂亦彼教中敬奉而已,不能惑众也。代代数百千年来亦未能为无甚大祸。……只可严其新奇骇人动众之事……相机而为之。

陈世倌着眼的是,分布于各个社会阶层,尤其是跻身士绅的回族,包庇着回族“破坏”朝廷教化和社会治安的行为,所以必须严惩。雍正帝在意的则是“回教”只在回族内部流行,并不会传播到教外“平人”中“惑众”,造成“大祸”,故而并不值得重视。

到了雍正七年三月十七日,甘陕总督岳钟琪在一份奏折中举出渭南县缉捕私盐时,回族盐贩以弓箭、长枪拒捕的事例,主张对回族要“防微杜渐,宜早为计”。他认为如果专门为回族“增设科条,稍严约束”,则“彼必自相惊愕,转启其煽诱之端”,于是密令州县官:

于行查牌甲时,将各回户之牌头、甲长副以百姓,使回民不得狥隐同类,以便于其邪僻为非者逐渐清理,照平民犯法之处一例惩创,庶无区别。

岳钟琪希望通过在回族聚居处令汉族充当副牌头、甲长的办法,加强对回族的控制。但此法的缺点在于“(汉)民习恬和,率多怕事,纵令各州县牌头、甲长皆能选任良民,而回众恃强,未必驯听约束”,所以“试行数处,不过暂时敛抑之法,非转移积习之方也。”使回族“俱作良民”的根本办法,是要在回族聚集之处设立专门的回民义学,传授《圣谕广训》以及基本的儒典,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之人,同时专门表彰回族中的孝悌节义之人,并且将回族人犯法数量列入地方官的考核;如此三五年后,限期收买回族的武器,违者严处。奏折中还计算了建立义学的经济成本。但皇帝仍然认为不需要采取专门措施,只要“特颁上谕一道训导之”,就“无足记念矣”。[8]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四月初七,上谕颁下:

直省各处皆有回民居住,由来已久。其人既为国家之编氓,即俱为国家之赤子,原不容以异视也。数年以来屡有人具折密奏,回民自为一教,异言异服,且强悍刁顽,肆为不法,请严加惩治约束等语。

朕思回民之有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无庸置议也……要在地方官吏不以回民异视,而以治众民者治回民;为回民者亦不以回民自异,即以习回教者习善教……傥自谓别为一教,怙恶行私,则是冥顽无知,甘为异类,宪典具在,朕岂能宽假乎?……[9]

比起大臣“严加惩治约束”的要求,雍正帝这一表态实在是很宽松。不过,他的态度似乎并非全然如此,他同时要求陈世倌将五年前论及回族的奏折寄回北京。陈世倌在当年已经缴还原折,于是大致复述了一遍原有的理由与主张。皇帝并没有在这份新奏折上留下任何朱批。[10]

一年之后,署安徽按察使鲁国华上奏指斥回族,内容仍然是不遵正朔、服制,不知供奉何神,要求禁革等陈词滥调。此时恰逢怡亲王允祥病逝,甚为悲痛的雍正帝看过奏折之后大怒。在上谕中,他先重申了上一年的观点,并强调回族中“有志上进者甚多……为国家宣力效忠者常不乏人”;之后指出陈世倌当年的奏报已经被“切责”,而“今鲁国华于朕已经降旨通行训导回民之后,仍复如此陈奏,不知其出于何心”,往后大小官员如仍有因回族风俗“区区末节,故意苛求,妄行渎奏者,必严加处分”;最后将鲁国华贬为“庸碌之材”,交部严查。2[11][9]

雍正帝此次的反应很可能有情绪化的成份,甚至捏造了“切责”陈世倌的内容,但仍然遵循着六年前的标准:只有大规模的威胁才需要特别处理,日常教化、治安层次的问题则不需要。不过,这份上谕可以看作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宽容回族态度的最后体现。


二、制度性身份的开端:雍正九年甘肃保甲制度中规定以“掌教”稽查回族之始末


在鲁国华被处分前一年,雍正七年年初发生的一个案件,令封疆大吏开始隐约体会到回族独有的社会网络并不利于自身仕途,并最终促使甘肃官府于雍正九年(1731年)在保甲组织中设立了专门稽查回族的“掌教”,从而在制度上制造出了回汉民人之间的差异。这是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开端。

雍正七年正月二十八日,一个来自称来自陕西西安的回族人马忠,找到甘肃固原杨建堡的革职提督马焕家里,说他叔叔是“伺候十四贝子之人”,让他来劝化回族,“着我们回回,大兵过处不必惊慌”,同时拿出一面红紬(即“绸”)“番字”旗子和一张朱笔传单。马焕见状就把他抓了起来,与乡保、掌教等人一齐将之送到军营。经过守备、知州、固原提督路振扬的一连串审讯、咨会与报告,甘肃巡抚张廷栋、川陕总督岳钟琪相继得知此一事件。路、张、岳三人先后都给皇帝写了奏报。

雍正帝首先从岳钟琪的奏折中得知了此事。岳钟琪先转述了固原知州报告的马忠口供。马忠自称原为固原居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逃荒到西安,在雍正六年底(1729年初)遇到了其叔马仓。当时马仓和一个“跟总督的人”进了总督衙门。同一天下午,叔侄二人到城内一家杂货店同住。次年正月,马仓准备好上路条件,让马忠回家,同时给了他旗子和传单,让他一路告诉清真寺三掌教,“叫他们约束众人,不要赌钱,大兵过处,我们回子不必惊慌”,并将旗子和传单交给知情的马焕。马仓还说自己从四川来,“跟的主子是十四王,如今现在宁羌州山里,路都开了,就要出来”,“主子上年到过固原南关马六店里住歇一晚,留下带子”;至于“大兵”,马仓说是从北京到巴尔库尔去的。相比稍晚送到北京的路振扬和张廷栋的奏折,岳钟琪同时奏报了自己在西安查拿马仓及相关人员并无结果、要求固原知州将涉案人员送到西安审理的情况。皇帝给他的朱批是:“知道了。审得确情,看如何耳。”[8]

马忠所说的“十四贝子”、“十四王”,无疑让人联想到康熙帝十四子、原直郡王、当时的贝子允禵。允禵自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被禁锢于景陵,是不可能在雍正五、六年时候跑到甘肃和陕西去的。马焕则从雍正三年五月开始署理固原提督,四年三月革职之后闲居。[14]从与“掌教”一同押送马忠至军营的行为来看,马焕很可能也是回族。

此时的岳钟琪,正处在政治漩涡当中。始于雍正六年九月底,将他牵扯至深的曾静案,还远未结案。马忠案发生的四天前,他才刚刚向皇帝汇报过一次曾静案的进度。[8]现在又冒出一个可能牵涉他手下人的敏感事件,即便马忠的口供十分荒谬,他也必须避免外力再给自己添乱。

在上奏马忠案的一个月之后,岳钟琪写了上文引用的《奏请设立回民义学渐施化导折》。折中所谈与陈世倌、卢询、鲁国华等人的说法并没有本质区别,同样认为回族是治安及教化方面的问题人群。虽然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在奏折中谈及“回民”,但之前说的都是由吐鲁番迁至甘肃肃州的“回民”,而不是世居内地州县的“回民”,他也从未认为两种“回民”有什么共同之处或明确联系。因为回族“回民”与维吾尔族吐鲁番“回民”无论在语言文字、社会结构、制度身份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群体。新旧奏折内容唯一相近的地方,只有要向两种“回民”都宣讲《圣谕广训》。[16]虽然岳钟琪在奏折中并未提及马忠之案一字,但内地回族口中出现了严重威胁自己仕途的消息,才应该是他上奏的真正原因。

岳钟琪没有亲手审结马忠案,也没有直接实现自己对甘陕回族的管理设想。在建言设立回民义学的五天前,他已经被任命为宁远大将军,预备出师征讨准噶尔。[9]同一天,新任甘肃巡抚许容向皇帝奏报,马忠已经被提赴西安审理。[8]此后,甘肃方面在秦州找到了马忠的家人。马家人说马忠一直在秦州做鞋匠,后来弄了面贴金字的旗子,正月下旬出门去固原了。许容要求属下将马家人也送到西安,以供对质。[19]与前面几人不同,许容在奏折中并未提及马忠的回族身份,也未指出案件与回族社会网络之间的关系,似乎这些情况并不重要。

马忠案的结论直至雍正八年三月才由许容上奏。原来马忠是因为贫穷才想出诈骗“同教”钱财的办法,但难以成功,最后编了涉及十四贝子允禵的谎言去骗马焕,就有了案发时的一幕。上奏时马忠已死于狱中,甘肃方面拟定了其余涉案人员的处罚,准备结案。雍正帝接受了审判的结果,也并未特别留意涉案人员的回族身份。[20]案件至此结束。其间君臣诸人,只有岳钟琪对案情的回族背景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透露出试图在保甲系统中用特殊手段来控制回族的做法。

此后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雍正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皇帝突然同意了许容提出的一项有关甘肃回族聚居地保甲办法的建议:

刑部议覆甘肃巡抚许容条奏,回民居住之处……除设立牌头、甲长、保正外,选本地殷实老成者充为掌教,如人户多者再选一人为副,不时稽查,所管回民一年之内并无匪盗等事者,令地方官酌给花红,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从之。[9][22]

我们没有找到许容的奏折,无法知晓是什么情况引起了他的这一提议,并使雍正帝改变看法,不再认为“上谕一道”即“无足记念矣”。

许容的建议很可能受到了岳钟琪的影响。在保甲系统中用特殊办法加强对回族的控制,这最初是岳钟琪因马忠案产生的思路。我们也没有找到岳、许二人讨论应如何管理回族的直接证据,但由许容的仕途发现二人官场关系较为紧密。雍正三、四年,许曾在陕西任职[14],被人告发“刑逼商人”,当时已任川陕总督的岳为其辩护,后许升任浙江布政使。[24]六年七八月间,皇帝要求岳推荐“可以胜任督抚之任之才者”。岳在八月底推荐了许和另一人,但皇帝认为许并不胜任。[16]到了十月,许最终还是成为了甘肃巡抚。[14]由此看来,岳钟琪因马忠案而产生的思路,完全有条件传递给许容,然后经过近两年的时间,最终形成了具体方案。

岳钟琪最初的设想是在回族聚居地的保甲组织中增设牌头、甲长的副手,让汉族出任。逻辑上,这样的方法已经可以区分有回族的保甲和无回族的保甲,因为通行的保甲办法并没有副手的设置,但还不能在制度上区分出具体的回族和汉族个体。因为牌头、甲长都是统管整个牌、甲,其内的回汉之别仍然只是日常“教道”之别,而非制度之别。后来雍正帝认可的办法,则是在保甲组织中增设“掌教”这一专门负责稽查回族的职务。如此,回族就会处于一般的保甲负责人和“掌教”的双重管制之下,汉族则不受“掌教”的稽查,从而令回族不再仅只是信仰、习俗等日常生活方面的特殊群体,同时成为国家制度中的特殊群体。由此,清政府开启了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形成过程,回族族群身份在清朝制度中开始具有明确的意义———治安上的不稳定因素。

需要指出,许容在保甲组织中增设的“掌教”,只是“本地殷实老成者”,未必就是清真寺的掌教,不能仅只根据字面上的相同就认为官府让清真寺掌教直接进入到保甲系统中专门负责管理回族。在马忠案里,马焕曾与“乡保”、“掌教”两种人一起拿送马忠。此处的“掌教”则只会是清真寺的掌教。由此可以观察到清真寺掌教在回族社区中的威望和地位。这应该是许容将专管回族的保甲负责人称作“掌教”的原因之一。


三、乾隆时期制度性身份在纸面上的完成与执行中的无力


乾隆朝前期,甘陕官府实际执行了雍正九年的规定,同时已经有了对回族军官、士兵的单独登记和统计数字。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全国性保甲条例中规定由清真寺掌教稽查回族,正是以甘陕地区的制度作为蓝本。但往后的情形表明,与保甲制度紧密关联的制度性“回民”身份很大程度成为空文。

(一)乾隆朝前期甘陕地区的情况

乾隆十一、二年时(1746-1747年),先后发生了两起涉及甘陕回族的事件。籍由其处理经过,我们可以一窥甘陕官府对涉回规定的执行及其发展,还有皇帝在中间起到的作用。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甘肃固原发生了一起兵民联手抢掠城内当铺、冲击固原提督衙门的事件。十天后,管理川陕总督事务的大学士庆复写了第一份奏折。他转述平庆道官员的调查,将当地兵多民少、回族居多的情况作为事件的根本原因向皇帝报告。[27]乾隆帝获知案件后,起初并未将注意力集中于此,而认为是固原提督许士盛不能服众、约束无方所致,同时令庆复亲自前往办案。[28]庆复在之后的奏折中报告自己先“以大义晓责营兵”,又“传谕回民掌教”,指出:“固城内外兵多民少,而民人中回子过半。……掌教之设,专司教约,俾尔等子弟勉为良善。……尔等易被谣言煽惑,此掌教等平日教督不严之故耳。”[29]这些内容吸引了皇帝的注意力。他认为“掌教”是回族内部推举,而非官府指派,其人“非强有力而为众所畏,则必狡黠而足以笼络众心”,另外地方官平时并不留心回族动向、“不能禁制于未发之先”,以致回族“屡屡生事”。因此他指示新任固原提督瑚宝,不能像庆复一样“面呼掌教之人谕令约束”,那等于为其张目,会削弱官府在回族中的权威,同时要裁汰回族士兵中的“豪悍”、“怯懦”者。[28]虽然如此,事件中的回族因素并未始终被归结为主要问题点。在善后条陈中,庆复所言四条建议并未提及回族一字,而是从部队建制、官兵驻地等方面来改革。皇帝也没有继续留意回族因素。[31][28]

在此事件的处理经过中,甘肃官员确实是像雍正九年的规定那样,将管束回族不严以致生事的责任归结到“掌教”头上。但乾隆帝似乎并不清楚此一情况,从而将未必是宗教指导者的保甲“掌教”等同于“回教掌教”,进而认为庆复等人传谕“掌教”的做法增强了体制外人员的权威。另外,在庆复的奏折中出现了回族士兵的统计数字:“现在食粮兵丁内已有回子二千余人”。[33]这说明固原驻军中已经单独登记士兵是否回族,从而可以迅速统计出其数目。类似的登记,并不只发生在固原而已。

固原兵变后不到半年,一名甘肃河州清真寺掌教因地方官调解教派争端无效,前往北京准备控告当地另一名回族“邪教惑众”。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他叩阍被抓。[34]这时的乾隆帝对固原兵变记忆犹新,特别指出此案涉及甘陕回族,不可循常例立案而不行,命甘陕官员办理。[28]时任川陕总督张广泗、甘肃巡抚黄廷桂在稍后的奏报中均转述了河州镇总兵金贵所了解的情况,并都特别说明金贵“亦系回籍”,其言有据。张广泗还在西安咨询了其他“回籍”将弁。[36][37]当时常见的回族指称是“回教”、“回民”、“回子”、“回人”等词,主要强调的是日常生活中的族群身份。而“回籍”的“籍”字侧重表达在官方规定和记录中的制度身份。这表明在甘陕军中已经有对回族军官的特别登记

从固原、河州、西安三处的情况来看,当时甘陕官府不仅在执行通过“掌教”稽查回族平民的规定,同时也有效登记了军队中的回族官兵,可以在需要时将之迅速识别、统计出来。皇帝的关注,很可能是出现回族士兵统计数字的直接动因。制度性“回民”身份已经实际执行起来了。

(二)乾隆朝中期全国制度性身份的出现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朝颁布了新的全国性保甲条例。其中的新规定将二十五年前甘肃的办法推向全国,并明确由清真寺掌教稽查回族的责任,不再显得模糊。新制度条文中有趣之处在于将回族的保甲办法附于寺观僧道之后,置于全文末尾。其文如下:

寺观僧道责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凡有游方僧道形迹可疑及为匪不法者,禀官查逐。若混留滋事,住持治罪,僧道官革究。其各省回民,责令礼拜寺掌教稽查约束,有出外为匪者,将掌教之人一并治罪。[38]

前引诸多材料可以证明,在当时人看来,回族以“回教”为主要特征,故此处将僧、道、回并列似乎并无不妥。但是相比僧人道士,多数回族人并非宗教职业者,即便清真寺掌教也常以务农、经商为主要生计,同时所有回族均为“在家”之人,并不“出家”;其次僧道人数零星且居住在寺观之内,回族则连片分布于乡村城市;最后僧纲道纪本身就是官员,而清真寺掌教只是平民而已,相当于住持。因此将回族类比于僧道并不十分恰当。另外,使“礼拜寺掌教”稽查回族,正是乾隆帝忌讳的“转假掌教以事权,张其声势,非计之得也。”[28]这短短一句规定背后的诸多矛盾,充分体现出清廷对回族缺乏了解却又急于管制的情形,事实上很可能无法达到其目的。不过乾隆本人深知制度条文的有限,在整套新保甲办法的讨论阶段已然表示“立法止可如此,行之又在得人,妥协勉为之可也。”[40]

五年后(1762年),新上任的陕西巡抚鄂弼奏称西安回族“心齐力众,欺凌汉民……庸懦有司……养成凶横”。他发现“回民聚族而居,各村必有教长”,于是他将回族所犯案件和律例条文做成告示,“发交各村教长,令在教堂悬挂”,并规定教长对回族的治安情况负有连带责任。该奏得旨“甚是”。[41]其中所谓“各村必有”的“教长”,就是清真寺的掌教。所以鄂弼此时的做法无非就是实践五年前全国保甲令的制度条文,与三十一年前甘肃的规定也几乎相同。由此看来,即使只在甘陕范围之内,两次颁布的制度条文很可能都没有持续、普遍地执行。这样的情况已经到了官员把原有旧规当成自创新法的程度,而精明的乾隆帝也都没有发觉其中问题所在。

同年年底,清代律例中开始形成第一款针对回族的“回例”[3][4],并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正式纂入《大清律例》。3[44]由此开始,回族不再只是治安上的特别关注对象,而直接成为被专门从重施加刑罚的人群。逻辑上,判断犯罪之人是否回族,可以根据保甲登记来识别,即其是否受到清真寺掌教的稽查。但在实际运作中,首先这样的调查很难操作,其次各地未必执行了规定,最后未必有可以区分一个人是否回族的官府记录。所以清代中后期诸多“回例”的适用与否,恐怕更多地是依靠办案官员的具体判断,而非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性“回民”身份。

(三)乾隆四十六年各省回族户口数字的统计过程及相关问题

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朝开始将户口统计当作保甲组织的重要功能。[45]逻辑上,回族在保甲中既然由清真寺掌教稽查,那么单独的回族户口统计就完全可能通过保甲组织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实际效果,可以在六年之后观察到。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五月初,大学士阿桂报告苏四十三事件起因的奏折到了北京。皇帝得知甘肃河州撒拉尔“回民”中有“总掌教”、“掌教”等名号,于是要求督抚们调查本省回族的情况、革除此类名号,4[46]由此开始了多轮针对各省回族的调查。在众多奏报中,有的督抚主动附上了皇帝并未明确要求的回族户口数字,如广西、山西、安徽都上报了概数[47][48][48],广东、湖南则上报了省会的精确数字:239户、197户[47][47]。这些数字的来由,可以从时任山东布政使陆耀的公文中得知。陆耀从乾隆四十三至四十九年(1778-1784年)任山东布政使[52],很可能参与了四十六年的调查。他说:

遵查回民多寡向无案卷可稽,近年编查保甲亦未将回民分别造报,就本司衙门现充书役人等逐加询问,亦不能明白登答。大抵此种回民随处多有,在东省则济南省会之地,及临清、东昌、济宁等水陆马头人烟凑密处所聚集尤众,青州……等府次之,登莱二府又次之。……即稍僻州县如定陶、商河等处间有百家、数十家聚居一处。[53]

可见一省之内的统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保甲的明确登记,二是官府书役的日常了解。由陆耀描述的情况来看,山东最多只有通过官员自身或书役日常了解得到的各府州县回族概数,而并没有来自保甲系统的精确数字。我们也确实没有找到山东官员向皇帝报告回族户口数字的材料。所以,广西、山西、安徽等报告了概数的省份,很可能也没有来自保甲的统计数字。广东、湖南两省,也只有省会才在保甲登记中区分出了回族。

如何从保甲登记中得到精确的回族户口数字呢?陆耀提出的办法是“保甲宜另为一册”,也就是要变“向无案卷可稽”为“有案卷可稽”,且“于回民中籍其武学武生及各衙门现充书役之人委以保长、甲长之任,令其自行编查出具保任结状。”[52,53]

按照乾隆二十二年保甲条例,各省回族由清真寺掌教稽查,那么清真寺应该掌握了比较精确的回族户口数字,即便没有,通过清真寺完成编查工作也应该是一个更简便且符合制度的途径。相比之下,陆耀的方案并无明显优势,且另立新法,叠床架屋。但这个方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将管理回族的责任交给与官府关系密切的回族武生和书役,而非没有必然关系的清真寺管理人员。或许是由于皇帝已然要求革除“掌教”名号,无法再提出有清真寺掌教参与的方案。但整个保甲制度本身效用不彰[55],才是包括山东在内的多数省份无法统计回族户口的真正原因。


四、结论


浸淫在儒学中的清代官僚士大夫集团,长期存有回族是治安及教化上不稳定因素的偏见。最迟从雍正初年开始,不断有大臣据此要求对回族采取高压措施。至雍正朝中期,在推行保甲制度的大背景下,以具体涉回事件为契机,甘肃官府开始规定在保甲系统中同时由一般负责人和“掌教”一同稽查回族。清代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形成过程由此发端。随着乾隆二十二年颁布新版全国保甲条例,以及二十七年形成《大清律例》中第一条“回例”,这一过程达到高峰。但乾隆朝保甲条例中有关回族内容的实际执行却很成问题,其原因在于整个保甲制度的无效,使得“回例”的适用标准无法建立在牢固的制度基础之上。

众所周知,从康熙朝后期到雍正朝的一连串改革,使得赋役制度逐渐与户口编审脱钩;而雍正朝中期开始,着眼于改善治安的保甲制度在全国普及开来,执行起户口登记的功能。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形成过程,正是与这个户口登记的转换过程结合在一起,使得在赋役方面并无任何特别之处、也未遭到任何偏见的回族,逐渐不再只是赋役制度中的“民”,还慢慢成为了治安意义上的“回”,一群“犷悍成习”、需要被特别管制的“不稳定因素”。

清代制度中,还存在苗、夷、瑶等适用于非汉族群的制度性身份。这些身份与“回民”身份最大的不同即在于它们是与赋役有关的,往往关联着与包括回族在内的一般民人不同的特殊计税方式、征税途径。当然,这些身份也或多或少表示着教化、治安等意义上的“化外”。因此清代制度性“回民”身份的形成过程,呈现出一种将原属“化内”的回族贬为“化外”的倾向,而且本质上也是一个污名化的过程。即便其很难实际操作,但仍然是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肯定了官僚士大夫集团的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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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2][17][21]清实录,第8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5:47~48.257.36~37.502.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5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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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3][26]清实录,第7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5:487.618.552.710.1106.

[16][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3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414~416.58~59.290.

[19] 许容奏折(雍正七年四月十五日)[A]//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朱批奏折[Z].编号402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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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一(第34册)[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297~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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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0][32][35][39]清实录,第12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5:685~686.730~731.778~779.8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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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庆复奏折(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A]//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奏折[Z].编号000029.

[34] 舒赫德奏折(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三日)[A]//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奏折[Z].编号000591.

[36] 黄廷桂奏折(朱批日期乾隆十二年六月初三日)[A]//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奏折[Z].编号000858.

[37] 张广泗奏折(乾隆十二年八月初六日)[A]//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奏折[Z].编号001176.

[38]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A]//《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559.

[40] 清实录,第15册[Z].北京:中华书局,1986:100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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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美]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年)[M].葛剑雄,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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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4](道光)济南府志,卷三十七[A]//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2册)[Z].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203.

[53][54][清]陆耀.切问斋集,卷十二[A]//《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52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530.

[5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修订译本)[M].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5~242.


注释

1上谕时间是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六月二十七日,无立碑时间。碑中用“圣祖仁皇帝”的称呼,说明立于康熙帝去世(1722年)之后。

2上谕原无日期。《实录》系此事于雍正七年五月甲戌(七日)。允祥五月四日过世。

3《大清律例根原》谓此例“系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内,山东按察使闵鹗元条奏”。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闵鹗元奏折(朱批本档号0401010256008、录副本档号031251018)上奏时间为乾隆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实录》系此奏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庚子(十二日)。《大清律例根原》误。

4清代“撒拉尔回民”,今天一般被等同于撒拉族。实际上当时官府判断“撒拉尔回民”和“内地回民”的标准在于是由撒拉尔土司还是州县官管辖,并非以族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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