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峰 林尚立: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中国的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1 次 更新时间:2016-01-3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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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峰   林尚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建设必然包含两个历史行动:一是国家制度体系建设;二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前者是根本性的,后者是决定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一定是在既定国家制度框架下展开,与国家制度体系保持内在的有机统一。任何国家只有成功地完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才能达成真正的现代化。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展开,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创造中国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应聚焦于基础制度建设。基础制度建设的成败决定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败。

【关 键 词】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国家建设


从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大历史来看,中国社会先后经历了三种政治形态:即先秦的封建时期、秦之后的中央集权专制时期以及辛亥革命之后的民主共和时期。每一个形态所创造的新结构、新治理与新秩序,都为中华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基础与动力。第一种和第二种政治形态都是中国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内生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历史、社会与文化的内在关联性。而第三种形态,即当今中国政治形态,实际上是现代化对中国社会冲击的结果,虽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并非自我内生和转化的产物,它与中国既有的历史、社会和文化的关联性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的建构与创造。实践表明,如何在现代化转型中有效建构现代政治形态,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从今天中国发展的水平与态势来看,中国虽然在应对和解决这个问题上也经历过曲折,但总体上是成功的,其中的关键就是:独立自主地建构自己的现代政治形态。换言之,现代民主共和虽然不是中国内生的,但却是中国自主建构起来的。正是这种自主建构,使中国走上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自己的理论逻辑、制度体系和发展道路。这决定了中国今天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是基于中国发展的政治逻辑与现代文明要求的有机结合。为此,本文将从人民民主出发,把握中国发展的政治逻辑,探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中国国家转型的制度选择

现代化将人类的历史划分为古代与现代,相应地,也将作为人类文明产物的国家划分为两种类型: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因而,任何社会的现代化一定伴随着从古代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人们将这个过程视为“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不同的历史、社会与文化体系决定了不同的国家转型模式,至少有三种典型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欧洲的封建制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所形成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其最大特点就是以民族共同体为单位,下聚合分散的封建领地与城市,上突破各种类型帝国的羁绊,从而建立主权至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第二种模式是欧洲殖民统治所形成的现代国家建构模式,这其中有两类,其一是通过人口殖民所形成的现代国家建构模式,如欧洲对美洲和大洋洲殖民所建立的各类国家,这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等,其特点是通过强力占领和统治来建立现代国家;其二是通过制度殖民所建立的现代国家,最典型的就是印度,其特点是在殖民统治基础上,通过制度替代来促使这些国家从古代转向现代。第三种模式是传统国家通过自我制度更替而整体转向现代国家,其特点是在保持传统国家内在统一基础上,建构现代国家制度,实现国家整体的现代转型,最典型的是中国。这种模式完全不同于欧洲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它与中国的历史逻辑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秦统一国家,建立中央集权的时候,就使中国走出了封建时代,进入到以郡县为基础、中央集权为主干的大一统时代。所以,近代中国是在大一统的基础上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其取向不是要摧毁大一统的国家结构,而是要以新的现代制度体系替代传统的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整体转型与现代化发展。[1]显然,这是国家制度体系摧毁与重构的革命过程,即价值、组织与制度体系实现革命性转型的过程。

事实表明,这个过程不是预设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艰难的制度试错与制度选择的过程,既需要革命的冲击,也需要改革的实践。在超过一个半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中,中国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的制度选择:第一次在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之间选择。这看似两种政体选择的背后,实际上是对中国千年体制的历史性宣判:即是通过自我变革转向现代,还是将其彻底毁灭。辛亥革命选择了后者,所以,革命后面临的首要使命就是如何在民主共和旗帜下建构现代国家体系。第二次在军阀专制与党建国家之间选择。由于军队是辛亥革命后的权力主体,所以,革命后的民主共和实践很快就被军人所掌控,最终落到军阀专制与军阀割据的境地。为了挽救民主共和,阻止国家分崩离析,孙中山提出了以革命党领导革命军,从而领导人民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党建国家的政治主张[2],并付诸实施,取得北伐战争胜利。中国由此开辟了政党领导国家建设的政治发展道路。最后的成功实践者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选择。其实这种选择从孙中山先生提出“三民主义”与建国方略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他直接将其民生主义定位为社会主义,但这种社会主义本质上是改良的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将中国革命从旧民主主义革命推进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强调劳动者是革命的主体,未来的社会制度是以实现劳动者解放为使命的。于是,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第四次是在工农国家还是人民国家之间选择。中国革命是以俄为师的革命,依照俄国民主革命的逻辑,革命后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然而,中国毕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除了民主革命之外,还是需要民族革命,因而,其革命的力量,不能仅仅限于工农,而应该是全民族、全体人民。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完成长征壮举之后,就将革命所要建立的国家与政权由工农共和国明确为人民共和国,提出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思想。[3][4][5]第五次是在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选择。这次选择经历了比较长的时间探索,计划经济的挫折及其引发的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深刻反思,使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放弃传统的计划经济,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基础上,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随即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

历史、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合力促成了上述五大历史性的制度选择,进而铸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迄今为止,每一次制度选择所带来的国家转型,都使国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都使国家拥有更稳固的基础与更强的发展力量。这些历史性的制度选择在推动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同时,也逐渐定型了中国现代国家发展的制度基础。正因为有了比较定型的制度基础,并且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证明这些制度基础是有效的、符合实际的,今天的中国才真正拥有了制度自信。这种制度自信反过来则为既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强的推动力量。

所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一种制度自信的体现,同时也是将制度建设全面展开:一是巩固既有的制度体系;二是使既有的制度体系能够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全面提高国家治理水平。这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充分遵循既有制度的内在逻辑,并将其有效地转化为治理资源。

二、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在今天中国,决定大局、创造发展的制度基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历程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力图将中国的发展确立在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中国社会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发展目标、使命与形态都具有很强的决定性和规范性。这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要担负起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其内在优势与特点,就必须充分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逻辑,这一内在逻辑由以下八大范畴构成,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基本价值与制度基础。

第一,公有与非公有。所有制决定一国的资源归属方式、配置结构与生产形态,很自然地也就决定着一国制度的根本。中国以所有制改革为起点来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构,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其最终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公有制既是主体,也是前提和基础;但同时,必须包容非公有,并与非公有共存发展。在实践中,公有制首先选择的是计划经济运行方式,并限制非公有。由于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在调整其结构与布局的基础上,开始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相应的空间。这个变化无疑是革命性的,因为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都主要以私有制为其运行的所有制基础。因而,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必须解决人类前所未有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将市场经济成功地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为此,中国就必须探索和实践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其形态又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织与运行方式。

第二,党与国家。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国家制度的重构,即现代国家建设;而现代国家制度运行无不以政党为其主角。[6]所以,任何国家的现代国家制度建构,除在经济领域安排好公有(国有)与私有的关系外,还必须在政治领域安排好政党与国家关系,它们是互为表里的。以私有制为取向的国家,是通过掌握财富的权势阶级来建构现代国家的,形成了权势阶级建构国家制度以及为了运行国家制度组织政党的国家建设逻辑;在这其中,国家是产生政党的基础与前提。然而,在以公有制为取向的国家,不掌握财富资源的革命阶级通过革命推翻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来建构现代国家的,形成了革命阶级组织政党进行革命,并在革命后建构国家和领导国家发展的国家建设逻辑;在这其中,强有力的政党领导是国家产生的基础与前提。在公有制国家,党对国家来说,首先是领导全社会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领导力量,其次才是运行国家制度的执政能力。这与仅仅完全装在国家制度之内,仅仅作为运行国家制度的力量而存在西方政党完全不同。于是,中国形成了一般国家所没有的党的领导制度与国家制度共存的政治体系,其根本立于宪法,而其前提则是宪法所保障的党的领导。为此,中国必须探索的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三者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而不是一般国家制度形态所决定的国家治理体系。

第三,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中国是实行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产生国家权力,同时运行国家权力,即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中国不是通过“三权分立”和“多党政治”来实践其民主的,而是通过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来实践其民主的,其制度安排就是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有机统一。根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以整体的力量承担国家的组织与治理,并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基本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保障人民的各利益主体自主表达利益诉求、共议大政方针、监督党和国家、促进人民团结。通过这两个制度,党的领导制度和国家制度都能确立在人民民主之上,在制度上解决了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运行现代民主制度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与合理结构。由此,中国完全可以自信地通过运行和完善既有的两套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第四,民主与集中。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同时也是中国国家制度的组织原则。对任何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来说,都同时需要民主与集中这两个取向,只不过人们不用“集中”这个概念,而用其它的概念来表达,如主权、一体化、法的权威等等。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民主强调人民主权、基层自治以及尊重各方的利益和积极性;集中强调行政、法律与纪律上的集中统一,强调全局统筹与集中统一。因而,民主与集中构成了一个纵横的协调与治理结构,它们之间相互支撑,互动互补。只不过在作为纪律组织的党内和在作为法制组织的国家,民主与集中之间条件关系是不同的:在党内,集中是民主的前提;在国家内部,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与国家制度上的差异,却创造了领导制度与国家制度在功能与功效上的互补关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充分开发这种互补关系,从而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创造兼具民主与高效的治理体系的重要政治资源与制度资源。

第五,市场与政府。从国家转型与现代化发展的历程来看,西方国家的逻辑是市场主导,市场逐渐包容政府;而中国的逻辑是政府主导,政府逐渐包容市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有一点与发达国家是共同的:即市场与政府相互承认,是各自不可或缺的另一半,并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上,中国会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但其实践的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能是西方化的,否则,中国党和政府的治国理政就可能面临合法性危机,因为,一旦政府失去了以民为本,保障基本、统筹全局的能力,市场可能的风险就可能威胁市场本身,进而威胁到社会和国家。所以,中国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其“社会主义”规定性,不是政治标签,而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价值与制度的规定性,其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正如战后德国为使市场经济与德国相适应而推行“有效的市场经济”一样。[7]所以,在平衡政府与社会关系,创造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既要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同时也必须考虑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第六,法治与德治。中国传统的制度是确立在德治基础之上的,孕育出传统帝国和中华文化传统。然而,中国所要建立的现代国家却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孕育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然而,这个历史跨越是以全面否定德治政治传统为其第一个历史行动的,结果在强调法治的现代合理性同时,也使得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制度准则,法治替代德治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但如果由此否定道德在治理中重要作用,那法治就难以获得有效的发展。因为,不论从法治本身的价值基础来看,还是从法治本身的实际运行来看,道德所产生的治理力量,都是法治的资源与支撑;对于中国这样有长久德治传统的国家来说,这种效应可能更大。当然,在法治国家体系中强调的德治,是要将道德资源及其作用机制成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其中,德仅仅作为“治”而存在,不是作为“法”而存在,德通过其产生的治理效应来辅助法治。不论是中国的国情,还是法治的法哲学逻辑[8],都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要获得健康发展并发挥有效作用,必须有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基础。所以,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必须重视价值体系建构,必须充分重视已融入中华民族血液中的基本道德价值的作用。

第七,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国家治理,一方面取决于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取决于国家的组织结构形式。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其核心原则是国家行政权力集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权力与职能之托,在地方执行中央的政策,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在现代大型国家中,只有中国实行单一制,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与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大一统国家组织形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单一制国家结构成功地将中华传统帝国整体带入现代国家发展轨道有关。尽管单一制国家结构强调中央行政集权,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的权力与政策安排,但这丝毫不影响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因为,从大国治理来看,积极的地方分权反而是中央行政实现有效领导的前提与基础。同时,党领导体系所包含的党中央对地方党委强大的政治约束,也使得积极的地方分权没有什么政治风险。然而,中国毕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单一制国家结构要能够执行到底,就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为此,中国在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聚居的主体民族为主体管理地区事务,维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地区发展;同时,中央政府有责任积极帮助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与发展。可见,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所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是简单的中央集权,而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有机平衡,中央集权在于统筹发展全局,地方分权在于激发地方自主。为此,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创新相应的体制与机制。

第八,协商与自治。中国的人民民主既强调民主性,也强调共和性。民主性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共和性强调天下为公。这意味着国家治理所遵循的人民意志,不仅要权威性,而且要最大公约性。由此,中国人民民主就自然内生出协商民主,其第一种政治形式就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随着人民民主实践的深入,协商民主逐渐拓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并最终与选举民主一起成为中国民主实践的两大基本形式。对于中国民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不是民主的工具,而是价值、制度与程序有机统一的民主形态,因而,其运行和发展将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取向、基础与机制。人民民主实践中的民主性与共和性有机统一还产生的另一个重要民主形式,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主要不是体现为基层民众对基层政权所具有的决定权,而是体现为对自身事务所具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有宪法地位,而不在权力体系之中。但在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常常被基层政权所整合,成为权力体系的实际末梢,这既不利于基层政权的建设,也不利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理论与实践表明,不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基层群众自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都拥有许多值得开发政治与制度资源。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然内容与环节,但其具体实践还是要充分结合各国的社会性质与制度要求。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只有在国家制度得以完全确立的前提下,才可能进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同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只能基于国家制度本身的逻辑来进行,形成制度、体制与机制三个层面联动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制度与道路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需要向外学习与借鉴,同时也需要向内求索与开发。后者是基础,没有后者的努力,所有的借鉴都是无本之木,难成气候。

三、基础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促国家制度成长

人是制度的产物,离不开制度。制度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现代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必然要集中体现于制度的确立、成长、巩固与完善。制度是人们在建构秩序、创造治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丰富的。任何制度的成长都有赖于其所蕴含的治理功能的发挥,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包打天下的,所以,具体制度治理功能的发挥,还必须有赖于其它制度完善及其治理功能的发挥。可见,国家治理与制度成长之间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制度体系,治理无从谈起;没有治理实践,制度体系就无法成长。

任何国家或社会的制度都是自成体系的,并且其决定力量是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将决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度总和称为社会制度。马克思分析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9]在这里,社会制度是人们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的产物,同时,也是确立在这种经济与社会基础之上国家政治制度的决定力量。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这其中的辩证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0]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体现物质生产和生产方式的社会制度选择,将决定一个国家的全部制度形态。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所有差异就源于社会制度选择的差异,更具体地讲就是社会制度所反映的所有制的差异,前者以私有制为主体,后者以公有制为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确立起来的社会制度,中国既有的政治制度就是确立在这种社会制度基础之上。从国家治理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就是这个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巩固与完善。中国的制度自信就是对这种社会制度及其所决定的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自信;与此相应,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这个社会制度及其所决定的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全面展开与运行。就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制度体系的内在辩证关系来看,在国家制度体系既定的条件下,国家制度体系的巩固与完善就完全有赖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国家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两个层面的,两者相互依存。建构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建设的第一个历史行动,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则是第二个历史行动,前者是根本性的,后者是决定性的。成功实现国家制度巩固的国家都得益于其国家建设的第二个历史行动的成功,即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成功。国家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层次性,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把握:一是从使命与定位来把握,国家制度体系决定的是社会生产方式、国家组织形态、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国家运行形式;国家治理体系则是社会制度及其决定的国家制度体系为履行使命、运行功能,推进社会进步与国家发展而孕育出来的体制和机制,相对国家制度体系来说,它属于第二层面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二是从功能与形态来把握,国家制度体系是围绕着组织国家、建构制度、协调人与自然、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基本关系展开的,体现为国家制度体系的内在协调与统一;而国家治理体系则是围绕着运行权力、建构秩序和创造治理展开的,体现为各治理主体合作与共治。国家治理体系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推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成长:一是治理主体的自我成长与完善;二是治理所需要的基础制度充实与完善。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所谓基础制度,就是在国家根本或基本制度体系下,实现经济与社会有效治理所必需的体制与机制。这些基础制度既是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其运行的保障。如中国经济制度运行所需要的产权制度、金融制度、企业制度、监管制度等等;人大制度运行中所需要选举制度、立法制度、预算制度、质询制度等等;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运行所需要协商制度、监督制度、提案制度等等;单一制国家政府行政运行所需要的税收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公务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教育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等;文化建设与发展中的新闻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等等;生态建设中的环保制度、动植物保护制度、能源制度等等;此外,还有巩固和实现党的领导所需要的民主集中制、干部制度、反腐倡廉制度等等。国家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治理的主体,伴随基础制度建设和成长的一定是各治理主体能力与素质的全面提高。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要成为推动国家制度成长的积极行动,就必须以全面推进国家基础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以基础制度建设带动治理主体的完善与治理结构的优化。这既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中国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

基础制度的建设,固然需要深度的体制改革,但也需要积极的体制创新。体制改革与创新是基础制度建设的基本路径。今天的中国是面向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组织与运行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决定作用,因而,基础制度的建设在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借鉴与学习其他国家为运行现代国家而探索的各类相关的体制与机制,从而为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建构最先进、最有效的体制和机制。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基础制度的建构要真正成为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就必须将整个国家确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使制度完善的过程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有机统一为国家法治体系确立与完善的过程。这样,既能保证国家法治体系的最终确立,同时又能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统一性、规范性、权威性。由此可见,基础制度建设的成败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国家建设的最终成败。不少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长期处于低质民主的发展状态,与基础制度一直建不起来有很大关系。超大规模的中国社会要避免出现这种困境,就必须全面建设好基础制度,并使其发挥有效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是从制度选择开始的。制度选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现代国家建设与成长,其标准有三:一是是否具有现代性;二是是否具有适应性;三是是否具有有效性。选择的制度规范国家的成长,而国家成长则促进其制度的完善和巩固。国家建设在制度选择之后,就进入到国家成长的发展阶段。在国家成长的过程中,选择的制度就必须有效地生成国家治理体系,以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有序发展、合理运行。所以,任何成功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必然要经历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与发展的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一定是在既定国家制度框架下展开,遵循既定国家制度的内在逻辑,充实和完善既定的国家制度。所以,国家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一旦脱离了既定的国家制度体系,不但不能成功,反而可能导致国家建设与现代化发展的颠覆性失败。中国今天展开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与发展的阶段,它以制度自信为基础,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创造中国的全面进步与发展。这应该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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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9][德]马克思.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10][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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