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学应当步入知识融合时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6 次 更新时间:2019-09-0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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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地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的。这些领域的划分的确有助于形成各领域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并有助于各领域学说的发展。问题在于,我们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甚至有人将其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这种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事实上,法学学科内部领域的划分本身主要是满足一种工具性和认识论需求,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真理。归根结底,这种工具性和认识论知识要服务于对整个社会的认识和组织。


法学必须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开放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知识剧增的社会,也是一个知识融合的社会。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都使许多新的知识不断产生,任何学科都不可能游离于其他学科之外单独存在。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会现象,把握人类活动的规律,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行为规范,仅仅靠法学自身的知识是不够的,而必须要充分利用其它学科研究者所积累的人类智慧,吸纳其他学科认识人类活动的方法和知识。为此,法学必须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开放。

法学如果向其他学科开放,就可以从其他学科获取合理的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进学科知识的发展。法学和其他学科在本质上均属于理论探讨的学术范畴,均体现了学者通过说理来阐释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的理论努力,但不能因此就特别强化它们纯粹的理论色彩以及相互间的差异性,而忽视它们之间的共性,尤其不能忽视它们的共同目的,即服务于社会,以及它们共同的研究对象,即“人”。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要妥当理解这一对象,就必须打破学科分立,通过各学科知识的融合来反映社会真实问题、满足社会真实需要,最终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正是知识融合的根本意义。

从另一层面上讲,通过学术研究来深入认识、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某些学科形式似乎离人性较远,但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例如,属于人之终极关怀的还有犯罪人的保护、死刑存废等问题,要妥当处理它们,需要综合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刑法学等学科知识。再如,在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全球变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综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均说明,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必定要知识融合。但遗憾的是,法学向其它学科开放的程度是不够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是国内一流的研究和教学机构,仅一墙之隔,但两院学者之间少有学术上的交流和联系。这在我国其它高校也很普遍。


法学内部也需要在内容上实现相互开放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需要在内容上实现相互开放。法学内部各个领域之间森严壁垒,其实是法学发展的大碍。饭碗法学不仅阻碍研究者去全面认识人类社会活动的机会,而且排除了法律人去培养自己跨学科认识能力的可能性。

更值得重视的是,今天法学院的法学领域的划分,不仅仅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大领域的划分,而且在各领域内部也存在子领域的划分,如民法领域中的民法基本理论、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划分。如果这些子领域的划分变成一种僵化的界限,则将同样带来前述问题。

很难想象,一个仅仅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学者能够很好回答合同与财产的侵害问题,因为,现实中大量的违约不仅构成侵权,而且涉及到物权法方面的保护方法。因此,要选择一种最优的法律治理方法,有赖于对整个民法体系化知识的建立,并同样需要借助体系思考的方法。同样,合同交织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一个不懂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行为的合同法研习者同样无法深入研习合同法。

知识融合的趋势也提醒我们遵循体系化的观念,形成知识的互补,并促进不同学科知识的发展和知识体系的重构。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形成为例,其正是因为法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体智慧才发现了支配人类经济生活的“看不见的手”,从而使他们运用了新的方法来研究财产权利、财富以及权力的演化。

经后人考证,亚当·斯密仅仅在《国富论》一书中有限的地方采用了“看不见的手”这一词汇。至于亚当·斯密本人是否就认为存在一个客观的由“看不见的手”支配的市场,仍存疑问。但经过后世学者从法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层面予以发展,才形成了今天广为流传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理论。


我国法学界很少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


虽然我国法学研究在三十多年来已经初步呈现出了一片繁荣的景象,但近些年来,有标志性的精品并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学科内部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有很大的联系。例如,美国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如科斯等人,其成就就在于从经济学角度提供社会政策建议。

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克尔认为:既然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人类在这个领域所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可能扩散到其他活动领域,因此可以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法学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济学知识后来在法学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嫁接。波斯纳也曾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从而促进了法经济学的发展。但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往甚少,法学界也很少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宗教、法律的性别分析等甚至有分别成为独立学科的趋势。而法学也可能与一些文艺、体育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发生知识的交流与融合,并形成所谓的卫生法、药品法、体育法、金融法等研究课题。这也客观上要求法学对其它学科开放,打破学科划分疆界,法学要广泛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

朱苏力教授指出: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之中,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这一观点是值得深思的。


只有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法学才能因循时势发展


要达到知识融合的目的,各科学者绝对不能将自己学科知识视为“饭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要改变这种现状的途径无他,只能借助研究者超越学科藩篱的实际行动,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以尽可能扩大学术眼界。

法学与其它知识,以及法学内部的知识融合,不仅会给法学研究带来新的生命力,也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各种学科划分使得教学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单一性。这就阻碍了学生去全方位认识我们的社会。而我国倡导的素质教育,其实很大程度上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和陶冶青年人的人文情怀,树立他们的人文关怀理念。但此种素质教育并不单纯地限于法学学科的教育,而应当是一种融合各学科知识的教育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懂法律,而不了解其它社会知识的法律人是不成功的。

今天,我国高等院校鼓励本科生选修其它学科的课程和学位,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如果学生仅仅将获得多个学位作为目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融合掌握和贯通各个学科的知识,学会运用各个学科的方法,并培养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

可以肯定地说,只有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法学才能因循时势发展,从现实问题中把握理论价值,将形而上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制度研究完美结合,进一步完善既有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将法律现象和问题处理得更到位,为法律和法学动态而稳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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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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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日报》(2019年9月2日15版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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