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城市化伴随着大规模的族群流动。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基于历史传统和文化共识的族群认同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被空前挤压,传统族群的文化固守与城市化的一致性规则形成了新的张力,从而增加了城市治理的复杂性。城市并不简单体现为族群生活的集聚。在维护国家政治秩序的前提下,城市应该向所有族群平等开放,为每一个体提供权利上升的政治通道,并在这种上升过程中促进新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融合。
关 键 词:城市族群 族群认同 社会融合 权利上升 权利保障
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分布于广袤的西部区域。按照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基本逻辑,在国家的秩序边界之内,民族之间的多元性意味着族群①存在冲突的历史因素与现实可能。中国城市的形成中的族群冲突必须在国家边界之中得以缓和,但是在市场主义和文化多元的激励下,对于身份和共同体的认识仍然有可能对城市发展与安全以深刻的影响。
一、进入城市的族群:隔离与分化
在人类政治发展中,不同的族群时而彼此共生,时而互相排斥,甚至形成族群冲突;冲突的背后,隐含着族群这一共同体认同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即使不以国家构建为目标,以族群赋权为基本目标的社会运动也此起彼伏。这些运动在一定时期或指向水源、矿产,或涉及语言和传统。但是作为工业革命的产物,城市的出现使不同族群在紧凑的地理空间里形成互动的社会关系,从而使族群冲突具有新的内容。
(一)城市社会的族群差异
在“族群—象征主义”民族理论看来,族群不是通过世袭血统脉络,而是通过保留在群体文化个体之中的持续的感受、共享的记忆和共同的命运等脉络来延续的。也就是说,族群是通过包含在各种神话、记忆、象征和价值观之中的文化亲和力脉络来延续的。②因此,只要存在这种历史与共同记忆,族群就有其持续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在城市普遍出现之前,马铃薯式的农牧业社会有效地保护了族群共同的文化传统。在这一传统的维系中,城市作为社会的异质性产物逐步形成。在古希腊,城市的发展最终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城邦国家,而公民,正是这些古老城邦的主要元素。但是,公民并不包括所有的雅典居民,在30万的雅典居民中,雅典人中的妇女、儿童,以及所有奴隶和外邦人并不能成为公民。因此,在雅典时期,进入城市并不意味着相同的城市身份。在罗马,公民仍然是分等级的,不同种类的公民之间权利并不平等。依据权利的大小,罗马公民还包括自治市公民、无投票权公社的公民、拉丁殖民地的公民、联盟者和臣民,其中,拉丁殖民地的公民只有居住在罗马,才具有公民权,而联盟者和臣民不是罗马公民。③因此,在早期城市,居民与城市有一个互相确权的过程,外来族群的城市公民权受到限制,城市中的族群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治差异。
在罗马之后,早期城市陷入了衰落。进入11世纪,西方城市复兴,开始拥有了贸易。工业革命以来,城市逐步具有了现代性的内容。近现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城市开始纳入国家政治体系,完成了城市国家到国家城市的转换,族群的成员也在城市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实现了身份——城市的市民到国家的公民——的转换。与农牧业散居式社会不同,城市是指与农村和人烟稀少地区相对应的高密度建筑群区和人口中心。④城市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的城市发展带来大量的人口集聚。20世纪50年代,世界上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只有86个,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城市已经吸纳了近2/3的全球人口。⑤借助于国家的权力,城市以简单划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介入族群的文化差异性,那种长期以来支撑族群认同的历史记忆与文化符号在城市面前遭遇重大结构性危机。
(二)城市生活的族群隔离
在现代城市进程中,人口大量涌向城市,但是在一些城市,或基于制度,或基于文化,这些城市融入并没有推进族群的融合。一些城市通过体制控制大部分农业人口的城市进入权和获得城市户口。东南非洲的英国殖民城市否认当地人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和永久居住权;津巴布韦的罗得西亚非洲人一直到独立前夕才获得自己城市家园的合法权利;战后南非法律不仅判定城市移民为非法行为,而且铲除了内城中历史形成的有色人种社区,将100万有色人种逐出“白人区”。⑥
在一些国家,虽然种族主义城市政策已经终结,但是城市中社会流动并没有促进族群融入城市。在美国城市,黑人家庭、西班牙裔美国人家庭,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体进入城市一些街区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白人人口从这些街区的迁出。城市种族的变化以及对族群聚居的恐惧,形成了持续性的种族隔离。⑦20世纪初,大量的美国黑人开始搬迁到纽约曼哈顿北部的哈莱姆区。20世纪20年代,哈莱姆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黑人文化中心和政治中心,“一些白人认为,黑人是没有教养、不懂礼貌和不懂城市生活的乌合之众。他们担心自己孩子会受到黑孩子们的不良影响,因而不愿与黑人为邻”。⑧由于白人的逃离,曾经繁荣的哈莱姆迅速沦为一个典型的贫民区。这一贫民区的形成充分论证了贫民区背后的族群冲突。虽然作为社区的哈莱姆保护了黑人的文化传统,但是作为城区的哈莱姆陷入了深刻的贫困之中。
在法国,来自亚洲、欧洲和非洲的移民主要居住在巴黎、里昂—维勒班、马赛、里尔、图卢兹、波尔多等六大都市区。其中,大巴黎都市区移民人口占到移民总人口的16%。移民,尤其是非洲移民多聚居在房屋质量老化、人口密度高的“敏感城市街区”(ZUS:les Zones Urbaines Sensibles)。研究发现,1990-1999年间,原来住在ZUS的法国本地人大多(68.6%)进入了非ZUS居住,而移民特别是非洲移民却只能从一个ZUS进入另一个ZUS,或者保持不变。而这些人之所以选择相似的ZUS街区,最大的原因就是只能依靠种族或者宗教的社会关系获得居住机会。⑨
在中国,城市对于族群文化的影响仍在观测之中。一方面,一些少数族群与中国整体城市化保持了同步,如俄罗斯族、锡伯族和回族的城镇人口已经超过本民族人口总数的50%。⑩但是另一方面,国内的民族学者也发现,一些族群进入城市以后,依然聚族而居,存在一定程度的空间固化。
云南省昆明市,以“捡渣渣”(捡垃圾)为生的、来自贵州省山区的布依族家庭,多聚居在一些称为布依巷的城中村里,他们以族缘关系为纽带,以共同居住空间和共同职业为载体,在城市中建构了一种特殊的流动的族群边界。即使在原先居住的城中村拆迁后,零散化的布依族又通过同城居住的亲戚、老乡、拾荒时认识的同族打听租房的信息,在昆明找寻新“家”,并形成新的布依巷。(11)对昆明市布依巷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这些布依族居民的居屋要求有堆放废品的地方,但当地居民由于担心堆放废品容易产生异味及滋生疾病而不愿意将较好的房子租给他们,他们大多只能租住于城中村老旧的房子里或者是村民临时搭建的被政府认为是“违章建筑”的窝棚中。(12)因此,正是这种职业的特殊性,锁定了布依族城市居住的地理空间,也被动地维持着城市族群的社会边界。
(三)城市融合的族群固化
芝加哥大学的派克(Robert E.Park)在20世纪20年代曾把族群之间的互动过程划分为4个阶段:(1)相遇(Contact);(2)竞争(Competition);(3)适应(Accommodation);(4)同化(Assimilation),他认为族群互动的最终方向必然是族群同化。(13)但是事实上,当一个族群成员进入陌生的城市时,对于安全的寻求有可能转而寻求特定族群的集体性保护,就可能形成特定族群的地理空间集合。族群地理空间分布的社会化后果是排斥性社会空间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易产生族群冲突。在哈莱姆黑人区的形成中,促进族群融合的努力却适得其反地导致了族群的隔离。1900年,由于哈莱姆有大量新建的住房空置,一位名叫菲利普·佩顿(Philip A.Payton)的经营房地产行业的黑人出于对自己同胞的同情和关心,开始建议几个房产主把那些空置或者半空置的公寓租给殷实的黑人租户,(14)最终导致了这一同质性社区的形成。
在昆明市,基于对血缘、地缘和族缘的依赖而形成的布依巷居民,同样借助强烈的族群认同感适应着城市的生活。何明等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房东都提到“布依族最团结”。这种“抱团”文化为初来者提供了落脚处,并引导其更快进入拾荒行业,满足了其在城市谋生的基本需求。规模一度最大的布依巷五村聚居点,几乎成为当时布依族在昆明的“招待所”。(15)哈莱姆、布依巷等街区居民的“抱团取暖”,显示了少数族群进入城市的不适。这种边缘化的城市生活方式不过是故乡生活的空间移植。基于职业的隔离固然保护了族群的文化传统,但是一旦职业与身份形成了代际继承,就可能成为这一少数族群融入城市生活的社会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在族群融合受阻以后,少数族群的社会隔离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得以持续,族群中的阶级结构开始重组,“虽然种族隔离在缓慢地衰落,但阶级隔离却日渐森严。事实上,即便是在同一种族的内部,阶级隔离也成了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四十年前,富裕的和贫穷的黑人(或拉美裔)家庭大都居住在一起,而现如今,同一种族的富人和穷人就不太可能比邻而居了”。(16)在我国,一些城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吸引人才,制定了严苛的落户积分政策以激励社会精英进入城市。然而,当城市化进程形成对社会精英的吸纳机制时,任何同一文化体下形成的身份认同将被击破。城市不同族群的精英通过城市政府开设的有限通道进入了城市,进入城市收入较高的社会阶层,并获得基于阶层、职业的新的城市身份,获得和原有城市居民一致的城市权利。失去精英的族群逐步成为城市阶层的洼地,其居住的区域日益成为问题街区,从而加大了城市族群融合和城市发展的社会成本。
二、族群在城市中的身份与权利
现代城市既是公民的城市,也是不同族群的城市。族群城市身份的获得,是城市权利的起点。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在《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阐述了公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的关系,他强调,现代民族必须同时既是公民的,也是族裔的。在族裔共同体层面上,个人是建立在其历史和本土文化基础上的,他们被赋予了民族国家的公民权利,从而代表、容纳并保护这一共同体。(17)现代民族论证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也同样论证了国家的城市及其每一个族群的成员共同生活的正当性。
(一)城市权利的身份意义
城市意味着有限的地理空间,也意味着新的社会集合。在西方国家,城市往往意味着自由和自治的社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城市是国家特定的制度安排。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角色,城市都不仅仅意味着生活的居所,更意味着新的身份认同。史密斯的判断意味着,城市不同族裔人应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作为国家的城市,必须捍卫城市居民共同的公民权利。同样,城市化进程也是一个社会流动的过程,城市的自由内核又必须捍卫其社会成员的差异性权利。因此在城市族群融合中,城市并不必然意味着族群的冲突。事实上,在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看来,城市权利本身就表明一种处于优先地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保持个性的权利、居住的权利。(18)
但是,在固化的城市体制中,城市和乡村一样是国家互相分割的政治堡垒,城市居民身份的获得是基于国家权力而非城市权利而进行的。当少数族群从广袤的中西部农牧业地区试图进入东部、从乡村进入城市时,他们必然触及这种巨大的权利差距,并形成深刻的社会心理落差。如果权利救济制度性管道被堵塞,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
城市权利并不能简单解释为个体性权利,创建新的城市共有权和民主参与的公共势力是城市权利的重要内容,不可剥夺的城市权利依赖于强行打开城市空间的能力。(19)伴随着族群权利的发展,现有的城市刚性体系可能松动,族群成员融入城市社区的社会化道路也会同时打开。“群体规模和社会位置的占据者的数量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或其他任何一种较大的集体的基本结构条件就是由社会位置组成的。这些条件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们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社会流动的结果”。(20)在近年来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间的人口竞争中,一些大中型城市逐步开放城市户籍制度,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各类城市;城市社区也提供了日益开放的公共生活的空间,原先的城市居民身份逐步弱化了,获得户籍或居住证的、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族群的人口在共同生活,甚至共同维权中形成了权利的一致性,并强化了新的身份认同。
(二)族群对城市权利的诉求
族群分化并不仅仅体现在社会运动之中,卡兹尼尔森(Katznclson)认为,城市中的种族和阶级一样具有很深的裂纹,种族主义的文化再生产需要在制度中找到解释。(21)在20世纪60年代,城市骚乱在西方一些城市蔓延,直到今天,一些城市暴力事件背后的族群因素仍然不时刺激人们的神经。虽然这些族群冲突的因素非常复杂,但是在横跨半个世纪的城市族群冲突背后,至少可以看到弱势族群对城市权利平等的诉求及其无法获得的痛苦。
“城市化不只是一个建造过程,还是一种实现共同利益的方式——建造者,使用者以及居住者一同设计、建造和管理,并协调相互利益”。(22)城市的建设过程本身即意味着权利开放的过程,意味着空间对不同个体、不同族群的平等开放。在卢梭看来,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是为了权利保护,“事实上,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受压迫,不是为了保护可以说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找出一个统治者呢?而且,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一个人所能遭到的最大不幸,就是看到自己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如果一个人为了保存他仅有的这些东西才需要首领的援助,他却一开始就自愿地放弃了这些仅有的东西而把它们交给一个首领,这岂不是违背常识吗?”(23)在卢梭那里,社会是人类的权利共同体。作为人类发展的新型社会形态,城市也无法摆脱这一权利共同体的基本判断。城市必须对不同的族群都平等开放,人们在进入城市的不同空间时,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保持个性的权利和居住生活的权利,而这些,恰恰是现代城市政治的起点,也是族群政治的内在逻辑。
(三)城市对族群权利的抑制
虽然昆明布依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芝加哥学派对于城市族群融合的基本判断,但是这种颠覆背后可能恰恰说明了城市发展中的国家逻辑。在中国,城市户籍制度在族群融合中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正在进行调整。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之中,与其他进城务工的许多农村人口相似,从贵州来到昆明的布依族未能平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相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捡渣渣’布依族的农民工身份意味着他们只能在成本较低的城中村栖身。由于脏乱差的城中村的存在与地方政府提倡的城市发展思路相悖,因此居住在城中村中的布依族自然面临着不断被驱赶的命运”。(24)
在布依族的城市生存中,族群的特殊性还未被城市政府充分重视。一般情况下,在城市政府看来,族群与外来流动人口并无不同,族群城市隔离的背后,是城市制度的坚硬。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支持这样的结论:在户籍制度之下,只要族群人口能够顺利融入城市,族群之间的社会隔离会大大降低。但是当城市仅仅形成族群精英的吸纳机制时,以整体性族群融入城市的制度路径就不存在了,城市政策在形成精英激励的同时,也形成对普通族群成员的权利抑制。由于无法获得城市社会广泛的权利晋升通道,一些族群成员被迫游离于城市边缘,其职业、身份,甚至居所被紧密勾连并固化,以致形成特定族群的刻板印象。布依巷的出现就是这种刻板印象的生动体现。而失去精英的族群在碎片化的同时,被迫形成坚硬的政治边界与身份认同。
在中国的城市建设中,国家拥有重要的权力,并通过权力的行使分配城市资源和权利。城市原有居民户籍身份的权利附加,增加了不同族群融入城市生活的难度。当族群进入城市以后,必然面对双重困境:既包括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外来移民的权利匮乏,也包括族群身份的文化排斥。
三、城市治理中的族群:融合与发展
城市是我们无法摆脱的命运,但是城市本身并不排斥族群的正当性,正是“族性确定了城市的利益群体,并在城市的公共政策制定中被认可,以及受到政客和已建立的制度的支持”。(25)在族群隔离的国家,城市并不被寄托更多的政策期待,城市隔离仍然有可能基于族群冲突之上;在族群融合的国家,作为工业革命结果的城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原先的族群身份认同的基础,但是在城市治理的进程中,城市族群依然可以在新的交互活动中实现权利的确认和发展。
(一)构建城市族群的权利通道
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看来,经济贫困的背后是能力的贫困、权利的贫困。“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除非一个人自愿挨饿,我们可以说,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26)同样的逻辑,如果缺乏城市政府的文化权利确认,少数族群有可能通过文化固守来实现文化传统的传承。但是城市的流动性与开放性特征,要求任何族群的文化权利都不能通过空间封闭加以实现。在欧洲,一些旨在解决城市贫困的案例说明,问题并不在于不平等的升级和贫困的加剧,而在于缺乏“包容”,因此低工资或贫困不需要解决,只要人们融入社会网络,这些并不构成问题。(27)
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实现国家正义分配的具体实践,而“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入其中的个人要求的回答”。(28)当一个充满差异性的族群进入城市时,城市治理就需要回应族群成员乃至群体的权利上升通道的诉求。正如马歇尔(T.H.Marshall)所指出的,“在选拔和流动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就是机会均等的权利,它的目标是要消除世袭的特权”。(29)
当然,除了政府,城市的社会体系也能够提供这样的权利通道。在一个世纪前的印度,100万人先后来到孟买北部的沼泽地,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其中的塔米尔商人开始从家乡招收低种姓的印度教和穆斯林工人加入其制革厂,从而逐渐建设了一座著名的移民城市——达拉维(Dharavi)。后来,一些工人离开了达拉维,因为孟买有更多的工作机会,当然也有一些人回到了遥远的家乡。(30)这座城市中的人较以往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在没有城市政府的介入和制度限制下,达拉维通过市场形成了城市移民权利上升的通道。
(二)确认城市族群的多元身份
城市权利的获得并不以放弃族群身份为代价。在自治城市的意义上,城市的出现并不具有排他性色彩。只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的城市化的浪潮中,不同人口乃至族群的导入,形成了日益膨胀的城市的异质性,族群冲突作为异质性的一种,挑战了城市秩序,“希腊的城邦小且完整。而当代的城市反之,有着大都市的分裂性:分割了的中心和边缘、市区和城郊,分开了黑人和白人、穷人和富人”。(31)
建立在工业革命的成果之上,城市的一致性实际上忽视了不同族群的权利主张,文化作为城市族群身份内核,其文化固守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哈莱姆贫民区现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它被系统地剥夺了外来的投资。由于断绝了与城市其他区域,尤其是与曼哈顿商业中心区的财富之间的联系,哈莱姆就成了以破旧的房屋、社会性剥夺和匮乏的服务设施为特征的地区。这些不公正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城市内部的阶级关系……也可以说这个贫民区是由种族关系而产生和维系的……然而我们并不需要在以阶级为基础的社会边缘化与种族化的社会排斥之间进行选择。相反,我们可以看出,哈莱姆是一个贫民区,这是因为种族和阶级的相互作用使得哈莱姆成为双重边缘化的城市空间”。(32)
在中国的城市体系中,也有一个居民单一身份到多元身份的过渡。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街居制,这也是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的基本制度,这段时期里,城市居民身份属性在基层社区主要是户籍制。如今,城市居民的身份属性复杂化了,既是街居制的居民,同时也是住房产权的所有者,有些还是某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或某社团的组织者。其身份属性既有政府的特征,也有私有经济和民间社会等特征。(33)
在权利通道打开之后,族群成员的身份重构也开始了。全球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证明,“不是所有的移民都希望生活在族群聚居地的,并且很多人有能力做出选择。不论是在洛杉矶、温哥华,还是在悉尼,向社会上层流动的专业人士和那些有资本的人,常常寻求购买广受欢迎的地区的住宅,这看上去更适应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居住地偏好”。(34)因此,族群聚居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明居住的必然隔离。在族群与城市之间,并不简单存在一种基于族群的互斥,只要城市化在推进,城市的规模在不停扩大,城市的异质性就会存在;同样,来自特定族群的人群在城市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权利上升通道,不同族群的人在这种通道中与来自其他族群的人群形成新的身份,形成新的共同体认同。
(三)促进城市族群的社区认同
权利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原先的族群身份,也形成新的身份认同。对于城市族群个体来说,他们理解的城市首先是一个生活的社区。在城市政治学看来,则存在三种意义上的社区:第一种是基于前工业社会的传统的社区或称礼俗社会;第二种是基于财产保护的作为私人领域的延伸,分裂的城市建立起了阶层与族群的分离;第三种是基于自由民主的作为政治交流的社会交往空间,此类社区既保障个人自由的空间,也捍卫集体行动的能力。(35)
因此,城市权利的确认还体现为社区权利的尊重。20世纪60年代,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市政府在清理贫民窟后,将人口安置到高楼大厦,这一贫困治理政策遭遇了失败。20世纪90年代,里约热内卢市政府开始着手将一些著名的移民区和贫民区(favela)改造为更加稳定、有序、卫生和多功能的社区,在2002年,这些区域的居民逐步获得了住房的合法产权。在欧洲,针对类似移民和低收入者的老街区的改造基本遵循同样的思路,低收入者拥有了自己的房屋或获得购房补贴,从而实现了城市的社会稳定。(36)2004年,纽约的哈莱姆社区创办了一所特许学校——希望学院,这所学校招聘了最优秀的教师,人们在紧张的教育试验之后发现,学院消除了黑人与白人在数学方面的成绩差距。这一试验也证明,在种族隔离地区进行的、针对孩子的教育投资是有积极成效的。(37)在世界范围的城市体系建设中,在城市更新中,要保护不同族群已经形成的互嵌式社区,不要轻易割裂不同族群、居民的社区认同。
一位学者在新加坡蔡盾港的某社区长期关注了该社区组织的一项健身活动,最初只有十多名华人和两名马来人参与,但是这项活动持续三个月以后,就已经发展到了近50人参与,而来自马来人、印度人等少数族群的参与者近乎占到一半的比例,甚至有一名马来族的老太太乘坐轮椅来参加,积极地挥动双臂运动。当问她参加活动的原因时,她说“与邻居聊天啊”,她甚至还会讲几句福建话。活动气氛非常融洽,不同族群之间会相互交流健身体会,交流生活体验等等。(38)同样,在昆明布依巷,族际互动也逐步从职业、居住分离中加以拓展。“现在的布依族妇女普遍都不会跳本民族的舞蹈,她们一般会从市场上买些健身操的教学光碟,并跟着光碟学习跳舞,房前屋后的空地成为‘广场舞’练习和表演场地”,“并不时引得路人驻足观看”。(39)可以想象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广场舞”有可能成为族际互动和社区认同的新的空间起点。
(四)实现城市族群的社会融合
从城市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双重逻辑看,城市化与现代化不可分离。在族群进入城市的过程中,社会适应是依次展开的,“市民对城市的亲切度与忠诚度,应归功于让人们彼此熟悉的家庭、教区、街区以及整个城市”。(40)也就是说,在这一系列的适应链条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联系,正是这些社会联系,让不同族群的人口融入家庭,融入街区乃至整个城市。因此,城市既是国家的政治单元,也是由街巷、居民区、家庭组成的社会网络,还是由每一个权利所有者共同组成的权利体系。在城市中,同一个族群有可能在社会交往中被逐步分化,并与其他族群形成新的组合。以族际通婚为尺度,有学者发现,小群体的社会交往更大,或者说,小规模族群的通婚比例更高。(41)这样的结论在中国一些城市也一定程度地得到支持。例如,应超等对于江西九江市相对于西北的“非典型回族社区”(历史上就散居于该市、人口较少)进行了研究,在一份对当地回族(作者没有交代调查的具体人数和其他详细情况——笔者注)的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受访回族的配偶都为汉族,并且几乎全部的受访回族都赞成回汉通婚,只有一人认为,如果要是汉族女子和回族男子通婚的话,汉族女子必须入伊斯兰教。(42)这种结论似乎启发了一个新的判断,基于城市特有的、持续性的分化组合功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关系中,由于流动性的增强,进入城市的大族群通过求学、工作、居住而分化为更多小族群,而小族群则可能被新的社会组合所替代。这一判断又启发了一个新的结论:在城市族群的社会融合中,权利上升并不是最终目的。城市复兴以来的自由传统早已证明,城市的开放就是权利的开放;不同族群的权利上升不是为了形成新的阶级差异,相反,正是在城市权利的平等捍卫中,城市中的族群才会不断形成新的共同体,才会实现城市体系中新的融合。
同时,从城市、街区到家庭,族群权利的分布是弥散的。这就要求在城市治理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族群和不同族群成员权利实现的阶梯性和差异性。在城市内部,仍然会长期存在族群的聚居地,城市政府可以积极探索把社会力量引入族群社区治理。作为一个本地化、自治的社区,土耳其马哈拉(mahalle)就成功地解决了不同种族人群进入城市后的融入问题。马哈拉至今仍采用自有的自来水系统和能源设施,每个马哈拉都有一名领导人负责处理社区纷争或与政府沟通,并说服保守低收入的社区参与城市的基建投资与公共服务,因此马哈拉不仅仅是个居民区,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43)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族群的历史与城市的历史互相交织,城市政治的本质是基于承认的政治,正是城市平等地提供了人们权利上升的政治管道。只有当所有族群共同具备了城市的身份和权利时,城市与族群之间、族群与族群之间的政治疏离才会被解构。“美好城市应该让每个人享有同等机会。每个市民都有资格享受宜居的环境,获得认同感、控制力和机会……美好城市是多元的,把权力合理地分配给各个社会阶层,各种兴趣小组和地方群体的不同价值观和文化都能得到承认,并在公开的环境进行讨论”。(44)在城市这个人群密集居住的有限空间中,认同无疑是多重的,既包括国家的认同、城市的认同、族群的认同,也包括社区的认同、职业的认同、家庭的认同,毕竟“城市是各种人和各种阶级融合在一起的地方。尽管有些勉强,且争论不休,但是,各类人和阶级还是创作出虽短暂和瞬息万变的共同生活”。(45)那些支撑族群身份的文化与历史传统在新的城市政治制度中面临着挑战,但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基础之上的新的共同体在城市中重新构建起来。城市基本逻辑就在于,承认不同族群共有、共治、共享的历史与事实,建立相互包容、共同生活和合作治理的共生模式,为族群的城市权利提供保障,并且为族群的发展提供新的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族群的大规模流动助推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如何促进少数民族融入城市生活,如何在城市场域进行民族事务管理成为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14年9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12月)、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2016年1月)先后召开,确立了城市和民族双向发展的基本思路。不同民族既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重要力量。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都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具体而言,从国家层面,要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不同族群更好融入城市;从社会层面,通过互相承认、社区互嵌,促进族际互动,从而实现不同族群的城市身份重构,使城市最终成为不同族群的共有家园。
①族群(ethnic group)是一个外来的概念。根据周大鸣教授对已有文献的整理,族群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使用,目前人类学、社会学家偏好把族群定义为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的、语言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参见周大鸣:《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族群侧重人群内部的文化、种族与宗教等身份的确认,这一概念既承认已有民族的身份共同性,也承认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认的特定人群的自我身份认同。在本文中,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移民,对传统社会下民族形成的文化、地理与宗教基础形成一定冲击,从而模糊了原先民族和人群的社会边界,并促成了基于城市文化、共同生活的新的身份认同,但是这种新的身份认同并不能彻底取代已有的民族、文化与宗教结构。基于以上的考虑,本文倾向于使用上述人类学和社会学关于族群的概念,旨在既承认表象的城市移民,也揭示移民背后的身份重构。
②参见叶江:《当代西方的两种民族理论——兼评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③参见谢维雁:《公民的历史变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④参见[英]乔纳森·S.戴维斯、[美]戴维·L.英布罗肖著,何艳玲译:《城市政治学理论前沿》,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⑤参见[美]迈克·戴维斯著、潘纯琳译:《布满贫民窟的星球》,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2页。
⑥参见[美]迈克·戴维斯著、潘纯琳译:《布满贫民窟的星球》,第67-68页。
⑦参见[美]布赖恩·贝利著、顾朝林等译:《比较城市化》,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9页。
⑧林广:《从人口流变看纽约市哈莱姆贫民区的成因》,《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⑨参见王婷:《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比较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
⑩参见李德宽:《中国回族城市族群空间聚落模式及演化途径的理论分析——兼与美国芝加哥市少数族群空间聚落的比较》,“文化多样性与当代世界”国际学术研讨会,广州,2006年11月24日。
(11)参见何明、木薇:《城市族群流动与族群边界的建构——以昆明市布依巷为例》,《民族研究》2013年第5期。
(12)参见木薇:《布依族拾荒者城市生存空间建构》,《民族论坛》2015年第11期。
(13)参见Robert E.Park,"Our Racial Frontier on the Pacific," in Robert E.Park(Hrsg.),Race and Culture,Glencoe:The Free Press,1950,pp.138—151。
(14)参见林广:《移民与纽约城市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98年。
(15)参见何明、木薇:《城市族群流动与族群边界的建构——以昆明市布依巷为例》,《民族研究》2013年第5期。
(16)[美]罗伯特·帕特南著,田雷、宋昕译:《我们的孩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17)参见[英]安东尼·D.史密斯著,良警宇、龚维斌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18)转引自Don Mitchell,The Right to the City: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New York and London:The Guilford Press,2003,p.18。
(19)参见[美]彼得·马库塞等著、贾荣香译:《寻找正义之城:城市理论和实践中的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
(20)[美]彼特·布劳著,王春光、谢圣赞译:《不平等和异质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21)参见[英]乔纳森·S.戴维斯、[美]戴维·L.英布罗肖著,何艳玲译:《城市政治学理论前沿》,第234页。
(22)[加]杰布·布鲁格曼著、董云峰译:《城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23)[法]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2页。
(24)何明、木薇:《城市族群流动与族群边界的建构——以昆明市布依巷为例》,《民族研究》2013年第5期。
(25)[美]布赖恩·贝利著、顾朝林等译:《比较城市化》,第70页。
(26)[印]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王文玉译:《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页。
(27)参见[美]彼得·马库塞等著、贾荣香译:《寻找正义之城:城市理论和实践中的辩论》,第135页。
(28)[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8页。
(29)转引自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30)参见[加]杰布·布鲁格曼著、董云峰译:《城变》,第80页。
(31)[英]加里·布里奇、索菲·沃森著,陈剑峰等译:《城市概论》,漓江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
(32)[英]史蒂夫·派尔、克里斯托弗·布鲁克、格里·穆尼著,张赫、高畅、杨春译:《无法统驭的城市:秩序与市序》,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
(33)参见乔健等主编:《文化、族群与社会的反思》,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41页。
(34)[英]加里·布里奇、索菲·沃森著,陈剑峰等译:《城市概论》,第230页。
(35)[英]戴维·贾奇、格里·斯托克、哈罗德·沃尔曼著,刘晔译:《城市政治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36)参见[加]杰布·布鲁格曼著、董云峰译:《城变》,第117-118页。
(37)参见[美]爱德华·格莱泽著、刘润泉译:《城市的胜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2-83页。
(38)参见范磊:《新加坡族群多层治理结构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39)何明、木薇:《城市族群流动与族群边界的建构——以昆明市布依巷为例》,《民族研究》2013年第5期。
(40)[英]埃蒙·坎尼夫著,秦红岭、赵文通译:《城市伦理——当代城市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41)参见[美]彼特·布劳著,王春光、谢圣赞译:《不平等和异质性》,第35页。
(42)参见应超、田敏:《试论城市散杂居回族的族群认同和族群关系——以九江市回族为例》,《理论月刊》2008年第3期。
(43)参见[加]杰布·布鲁格曼著、董云峰译:《城变》,第91页。
(44)[美]艾伦·B.雅各布斯著、高杨译:《美好城市:沉思与遐想》,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78页。
(45)[美]戴维·哈维著,叶齐茂、倪晓晖译:《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