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司法改革的知与行》 序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1 次 更新时间:2018-11-0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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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 (进入专栏)  


如果给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划分阶段的话,2013年可以当作一个重要分界点。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各项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司法改革当之无愧地成为其中最值得称道的一个领域。中国司法终于“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没有做成的事”,而我们正是那些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也做了很多年的人。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借《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的契机,也凭借自己在最高司法机关工作的优势,我开始了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上发表了十几篇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文章。当时还不懂那么多学术规范,文章一般只有三五千字,没有太多铺陈,也不带脚注尾注,通常是直奔主题,直抒胸臆。在那些文章中,我就司法改革目标、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审判组织、职业化、司法人事制度、司法行政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令人欣慰的是,这些观点在当时一大批思想解放、思路开阔、充满使命感的法律人中引起了强烈共鸣。也大概是从那时起,中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热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从那以后,又先后出台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在这期间,由于措施局限、收效时滞等方面的原因,不少人已经不愿再想、也不愿再讲司法改革了,但我很庆幸自己一直在想、在讲、在做,一直坚持到了变革发生的这一天。

去年,上海交通大学的季卫东教授与法律出版社的高山编辑希望我将过去20多年来对司法改革的一些思考进行全面整理,力争形成体系。在整理过程中,我又得空重温以前的那些想法,多重感觉涌上心头。

一是那时很敢说话,而且有些观点也很尖锐。尽管很多想法在多年以后才得以实现,但回想自己那些年里“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蛮劲和相对宽松的研究氛围以及《人民司法》作为机关刊所展现的开放和包容态度,仍然深有感触。

二是那时形成的一些观点仍有现实意义。这可能是因为当时所认识的司法本质属性与今天司法改革所遵循的司法规律基本相符,而且当时所设想的一些改革任务至今尚未完成。尽管时代在变化,但司法的本质属性并未改变,公众对正义的期待依然如故,这或许正是理论研究应当发挥的作用。

三是那时的改革设想和进程安排还略显稚嫩,对于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还有欠缺。的确,在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要对一项已经持续20年并将继续推进30年(到2050年前后)的改革作出准确的理论推测确非易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等也绝非短期可以解决的问题。即使是在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司法改革的今天,那些基础性改革措施也只是完成“立柱架梁”的主体工程而已,而更加艰巨、更加复杂的综合配套改革才刚刚开始。

四是司法改革须坚持不懈方能成功。中国司法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是各方人士几十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有些法律界前辈虽已竭尽全力为司法改革奔走呼号,最终却“壮志未酬身先死”。但是,他们付出的功力必不唐捐。

就在这若干个“五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国的司法改革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十九大召开之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了38次会议,其中近30次会议讨论了司法改革的议题,通过了48个关于司法改革的文件,改革的重点都是那些基础性、体制性、保障性的问题,多项改革同时部署、同时推进。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根据这一要求,我国的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必须加强,很多问题仍需要继续想下去,继续讲下去,并努力做下去。

一是要研究司法在法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虽然我们不能像英语世界里有人略带夸张地认为“rule of law”就是“rule of judiciary”那样,但法院对法律争议的终局裁判权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链条中无疑属于关键环节。司法因此而发生的决定作用及其辐射作用总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二是要研究丰富多彩的司法改革实践。虽然我们已经完成了司法主体框架的改革,但有些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大量综合配套改革任务已经部署下来。因此,今后的30年仍然是我国司法制度主体加固、配套完善的过程,而每一项改革都是一个鲜活的研究课题。当然,司法制度的整体效能更是一个法律战略家应当关注的基本问题。

三是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尽管我国的司法改革部署全面而宏大,但我国的司法理论研究仍然不够系统、深入、细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求,为当代中国司法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更加艰巨的任务。

四是要研究世界司法文明对中国的借鉴作用。中国司法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得益于中华民族谦虚包容的胸怀。今天的司法研究仍然要重视参考借鉴世界司法文明宝库,汲取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成果。当然,中国只是“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五是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对世界司法文明的贡献。40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司法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智慧法院、司法民主、诉讼服务、行政诉讼、环境司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多创新之处。中国司法在这些方面逐步获得自信,为全球治理贡献出中国方案。

作为一个长期在司法岗位从事司法改革的法律人,我已习惯于从司法视角观察法治发展,以改革思维审视司法工作,从全球视野分析中国问题。30多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经历已经让我不由自主地把自己与中国司法的命运连接在一起,如果司法感冒了,好像我也在发烧。但愿本书的一些观点和思想能像抗感冒药一样,从理论上支持和维护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常发挥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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