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1 次 更新时间:2018-10-2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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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提供理论支撑与知识储备。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时期,宪法学承载着塑造价值、构建规范、凝聚共识、诠释实践命题的责任与期待。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中,宪法学者们以其学术的责任感,探讨改革的宪法逻辑,努力形成面向实践的学术范畴,强化理论对实践问题的解释力,体现了宪法学的学术立场与专业精神。


一、促进宪法秩序的恢复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七八宪法”。尽管在规范形态上,1978年宪法保留了“左”的指导思想,但它为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必要的宪法基础,也成为改革开放的法制起点。

1978年宪法颁布前后,学术界为恢复宪法秩序,为重建民众对国家发展与未来的信心,发挥了重要的学术作用。由于1978宪法存在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矛盾,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发展仍处于一种拨乱反正的“复苏时期”或者过渡期,宪法文本的价值与意义仍受到部分人的质疑。正因为出现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恢复宪法学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不少的。

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启了思想解放的序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指出:

“未来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指导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使法制发展重新回归宪法的轨道。同时,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为宪法学研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宪法学从单纯的“政治性”话语中解放出来,积极承担为改革提供正当性、合法性的学术功能,促进宪法秩序的恢复和转型。

据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搜索的信息,从1978年到1982年,所有篇名含有“宪法”的文章数量分别为1978年12篇、1979年4篇、1980年9篇、1981年26篇、1982年166篇。从论文数量来看,当时宪法学的研究成果是比较少的,这与法学研究处于蹒跚起步的状况是一致的。反映这一时期中国宪法学发展状况的代表性著作是许崇德和何华辉教授合著的《宪法与民主制度》。宪法学方面的论文主要有蒋碧昆先生的《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总章程》、张光博先生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旗帜》以及许崇德先生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关于我国元首的理解》等文章。

这一时期,囿于时代的局限性,法学尤其是宪法学不可能成为社会变革、思想解放的原动力,但宪法学研究体现了学者的学术追求和学术尊严。

自1979年以来进行的“大规模立法”,1978年宪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特别是通过1979年和1980年的宪法修改,宪法发挥了“过渡性宪法秩序”的功能,为1980年开始的全面修宪提供良好的基础。从1980年全面启动宪法修改到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的颁布,宪法学界广泛参与修宪过程,特别是宪法学界老前辈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等教授作为秘书处成员直接参与起草宪法条文,为这部奠定改革开放基础的宪法修改做出历史性贡献。

1982年宪法的颁行是整个改革开放的奠基性事件,为改革开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凝聚着广大宪法学者心血的1982年宪法开启新的宪法秩序,也包含着民众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期待。1982年宪法颁行后,宪法学界在宪法精神的弘扬、宪法条文的理解、提升全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为配合修宪工作,学者们介绍了国外宪法发展的新动态,并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为宪法修改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体现了宪法学的学术使命。


二、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依据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界通过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始终关注改革的宪法界限与基础问题。可以说,宪法与改革是贯穿宪法学四十年发展的核心命题之一,以此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改革进程中,宪法学界坚持“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在宪法规范与改革现实的冲突中维护宪法权威。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目标,如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是宪法学界面临的重要实践命题,如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关于宪法无形修改”的讨论以及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问题成为学界有争议的实践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宪法学界强调了宪法稳定性的重要性,但同时基于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积极探索宪法变迁适应改革需求的途径与修宪途径。1988年以来的宪法修改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即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限于修改必须修改的条款,对于不改就会妨碍改革的,应当改,能用宪法解释的,就作宪法解释。

自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土地使用转让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

1999年宪法修改确立了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修宪则提出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要求。

上述修改不仅使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经营与所有的分离,而且也使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实现了从承认到鼓励的转变。通过宪法实践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现行宪法中得以确立并巩固。

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宪法积极为改革提供依据。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1993修宪将“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延长为5年;2004年修宪在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代表,并将乡、镇一级人大任期也延长为5年;2018年修宪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健全。

1982年宪法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在《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明确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1999年通过的宪法第13条修正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动态的治理体系代替了静态的制度体系,深化了我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明确了宪法规范中国家形象的建构目标。

2018年修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要地位。同时,本次修宪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赋予该专门委员会以合宪性审查的职能,有助于推动宪法监督,有利于在制度实践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在改革的进程中,在学术界的积极努力下,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得到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党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统一部署,是为建立统一而有权威的反腐败机制,以有效地控制公权力为目的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监察体制改革如何获得宪法基础的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宪法学者们认为,作为一项重大改革,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以宪法为依据,如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通过修宪获得宪法基础,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2018年修宪通过的21条宪法修正案中,有关监察委员会共计11条,分别是宪法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将为未来监察体制的发展提供宪法依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功能就是限制一切公权力,而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以,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在设计过程中体现宪法精神,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运行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原则,始终以宪法为依据,这样才能完成宪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宪法使命。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律系统成为一个独立于政治领域的专门系统,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的运转须符合我国的法治原则。


三、宪法学研究专业化


在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使命,同时努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自身知识体系的客观性与自主性,使改革与学术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四十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的专业精神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理性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自觉地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理性,这对中国宪法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学的专业精神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赋予宪法学理论丰富的时代内涵。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进行学理的阐释和分析,宣传与解释宪法精神与规定,力求以宪法为纽带凝聚共识,增强人们对“新宪法秩序”的信任与期待。1985年10月12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对宪法学专业槽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学术共同体的诞生凝聚了学者的共识,为学者们营造学术的精神家园。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出现了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宪法学片面强调“政治属性”的现象,保持宪法学适度的自主性与专业性。

我们应当承认,宪法学具有自身的学术逻辑与自主体系,应该反映现实生活,但不能仅仅以现实需求作为维持学术品格的唯一条件。四十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品格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理性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自觉地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理性。

总之,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宪法学研究呈现了专业化的特点,宪法学的研究已经不再仅仅拘泥于注释宪法学的结构体例,而具有自主的专业判断与分析框架,捍卫着学术共同体应有的学术尊严与使命。


四、宪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


宪法学需要自身的话语体系,要面对实践,面对本国文化与民众的宪法感受。而建立宪法学话语体系,我们需要寻找体现宪法学“中国特色”的基本范畴,从范畴入手解析宪法学在中国的意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宪法学一方面努力保持宪法与现实的协调,另一方面努力以科学的范畴体系回应改革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程度往往成为评价宪法学发展水平的基本尺度。

早在20世纪80年代,部分学者们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试图寻求宪法学的本体性基础。张光博教授针对当时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难以适应宪法学飞速发展的情况,提出要以宪法、国体、政体、国家区域结构、法制、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八个常用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取代旧有的宪法学基本范畴。

从2004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论坛,截至2018年已进行十四届。通过这些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越发引起宪法学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截至目前,在255篇的十届会议论文中,“基本范畴”类论文208篇、“方法”类论文223篇。基本范畴的主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五类:被划分如下五类:

(1)基本制度;

(2)基本权利;

(3)国家机构;

(4)文本外范畴;

(5)宪法学范畴理论。

如表所示: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术界则有不同的主张。

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

在研究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特点时,有学者提出“宪法法理”的新范畴,认为凡涉及宪法问题的理论,包括关于宪法的政治理论,都属于宪法法理的范畴,包括政府权力来源的理论、政府权力的组织、人权与及其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还有学者针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新启蒙运动”,提出“宪法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观点,主张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宪法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的功能,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


五、基本权利研究的体系化


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学术起点是基本权利概念与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权利的分析,而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随着国外宪法学理论的大量借鉴与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理论与相关的判例通过翻译等形式引入国内,影响了我国宪法学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后,围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私法、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宪法与司法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争议。

值得反思的是,当我们面对基本权利的实践问题时,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比如,基本权利范畴问题上,我们介绍了大量的国外理论,但学术概念的历史背景、与特定宪法体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判断,习惯于用国外的学术术语描述与分析中国的宪法现象。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重新作为新的学术命题进入宪法学的视野之中,于是,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

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基本权利体系有了新的拓展,扩大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如人权条款入宪拓宽了中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宪法中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同时,人权条款的入宪拓宽了宪法中的人权内容。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发展与进步。

总之,基本权利的研究视角涉及基本权利的各个领域。据对近四十年发表的专门探讨基本权利论文的粗略统计,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一般基本权利原理,以及包括环境权、罢工自由、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知情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利、请愿申诉权等在内的具体权利形态。


六、宪法学彰显“人性关怀”


改革开放四十年,宪法学界积极探求宪法学作为知识体系的价值内涵,揭示其规范背后的浓郁的人文价值。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理性为中心的专业化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

20世纪90年代后,学术界出现了规范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学术趋向,改变了过去为现实而牺牲规范性价值的思维方式,适度地强调规范的意义。在长期的宪法现实中人们所看到是“强势”的现实与“脆弱”的规范,习惯于单方面满足“改革”需求的宪法学慢慢转向以规范性为价值趋向的宪法学体系。

在回归以人文为基础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推动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

“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宪法发展的进程凸显了深厚的人权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四十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使社会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

四十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体现了“中国问题意识”,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过程中的难题,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提供学术资源。


七、宪法学方法论的综合化


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和政治现象,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近年来宪法学方法论的探讨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特色。

例如,童之伟教授提出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主张以社会权利或者法权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刘惊海、赵肖筠提出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邹平学教授提出经济分析方法。

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

“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

在宪法学方法论的探讨中,宪法解释学成为具有共识性的知识体系与方法论。如有学者以合宪性解释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为基础,对我国现行的涉宪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以期能归纳出法院在个案中援引宪法的一般规律。

除了对合宪性解释的关注之外,“齐玉苓案”还引发了民事裁判中私法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即宪法私法化的问题。大多学者立足于中国宪法文本并进行宪法释义学的解读,为中国宪法实践提供学理基础,努力探寻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中的意义,从而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做“解释、建构与体系化”之研究。

还有学者从判决时间、判决类型、法院层级、地域以及宪法条文的所在位置等几方面来考察中国法院判决文书援引宪法的情况,并从“合宪性解释”“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通过法律理解宪法”等方面来论述宪法作为判决依据的功能。

随着对方法论研究的深入,还出现了宪法文本主义、宪法实证主义、政治宪法学等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适应,学术界开始研究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学、宪法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宪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中,学者们从价值论与本体论的视角,对文本与事实关系做了深入思考,其讨论的焦点相对集中,如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宪法文本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冲突、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如何回应现实的需求、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等。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应回归文本等方面达成了部分共识,出现了许多关于文本研究的方法论和运用文本进行研究的理论成果。

当然,在宪法学方法论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问题,如

方法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梳理方法论演进的学术史,方法论的理论缺乏系统性;

在方法论研究中,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学术解释;

在方法论演进中,如何把握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定量与定性研究方面,宪法学习惯于定性问题的研究,定量化的、实证的研究缺乏理论基础;

在研究方法的学术倾向上,仍过分依赖于外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对适合自身社会结构与传统的方法论体系缺乏系统的理论反思等。


八、推进宪法学“中国化”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备程度,而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要保持宪法的生命力,宪法学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的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

传统的宪法学研究缺乏对宪法实践问题的关注,在研究中或是空而论道,或是闭门造车,将思维局限于狭仄的书斋中。这样,客观上造成的局面是:

一方面,众多的宪法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另一方面,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宪法性事件缺乏理论上的解释,得不到宪法层面的解决。

从2000年以后,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宪法学中国化”命题,强调建立“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的必要性,试图消除学术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从2005年开始,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新的趋势,转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逐步被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力求强化宪法学的解释能力,突出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例如农民的结社自由和成立农会的权利以及农民的迁徙自由也成为学者们讨论和研究的内容。学者们树立了学术自觉,认为如果宪法学不能关注农民问题,有可能成为“城市宪法学”,失去宪法学发展的社会基础。

在实践中,一些学者有意识的以宪法基本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社会问题。例如,针对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有学者认为采取不同于中国统一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确实违反了中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但是如果从“孟母堂”的学生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角度考虑,则其非法教育实践自有其值得肯定之处。

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合宪”“违宪”展开争论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成为2007年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宪法学者参加各种专题讨论会,撰写学术论文,对《物权法》(草案)的合宪之争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理论解答。在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不同学科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合宪”“违宪”问题引起学术界与政界的广泛关注。

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在宪法实践中,违宪是严格的学术概念,应针对特定事实关系和问题,谨慎地判断违宪的要件。当然,这一讨论的重要意义在于,人们开始面对一个事实,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分离,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判例与宪法事例,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如学者们编辑出版《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等。同时,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宪法案例方面的文章。

围绕不同时期民众所关注的重大实践问题,宪法学界给予了关注与理论上的回应,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乌木所有权”事件。有学者认为,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

经过四十年的宪法学发展,在建构本土化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

以此为契机,宪法学界开始关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一方面通过事例的发布提升研究宪法问题的实践功能,培育民众信仰宪法的文化,使宪法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以宪法事例的发布、解读为契机,推进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人权保障。


九、宪法与部门法的对话


四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举办了“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财政立宪主义与社会保障”“城市化与宪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与宪法”等系列的研讨会,努力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积极推动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近几年来,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对话较之以往更加密切,交流对话更为深入。除2007年因《物权法》草案所引起的大讨论之外,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对话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

不仅有创新与部门法交流机制的需求,同时也有将宪法价值引入探讨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对诸如“吴英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的关注与回应。

在对话中,学者们着重就宪法权利的保护、法律解释问题、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死刑问题的存废及其控制,以及宪法与刑法学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对话。

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学界着重讨论了“基本权利保护”、“法检公的宪法关系”、监察法制定中的宪法问题等热点性话题。

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对话

主要集中在近几年学界所召开的几次研讨会上,如“公共财政与宪法建设一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对话”研讨会,全国预算法治研讨会,“公共财政与宪政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等。在交流与讨论中,学者们就公共财政与宪治建设,我国预算民主与法治建设之路,社会转型时期的财政法治、纳税人权利保障、“阳光财政”的地方实践及其法治意义、财政权力的配置、财政立宪主义类型分析与我国模式分析、税收的宪法学意义解读、公债的宪法学分析等话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宪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对话

主要集中在: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关系;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义务;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与宪法;社会保障立法的宪法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功能等。

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的对话

这是近年来宪法学研究的学术倾向。讨论问题集中在:宪法与国际社会;宪法与国际条约;宪法国际化与国际组织;难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宪法保护;宪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在公法知识趋于综合化的背景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需要引入跨学科的研究视角,拓展其研究领域,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进行交流。这种合作与交流,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提供契机,丰富与发展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学科。


十、推动宪法学的国际化


伴随着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宪法学积累了域外宪法学研究的丰富成果,扩大了中国宪法学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宪法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际宪法协会(IACL)成立于1981年,1983年举行第一次世界宪法大会,它是在中国法学界积极推动下成立的国际性非政府学术组织。1983年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当选为执委,先后由王叔文、浦增元、莫纪宏担任执委,2018年第十届世界宪法大会上韩大元教授当选为执委,莫纪宏教授当选为名誉主席。

自1983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界每次均组团参加世界宪法学大会、国际宪法协会执委的圆桌会议,积极参与国际宪法协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宪法学界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影响,其学术影响力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和接受。

2011年、2018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分别组织了国际宪法协会执委圆桌会议,介绍中国宪法学发展,与国际同行交流宪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中国宪法学会积极筹办和推动地区性宪法学术论坛,如2008年创办“亚洲宪法论坛”,推动地区宪法学的交流与合作。为了培养年轻的宪法学者,宪法学研究会先后举办英国、美国、法国、印度等国家的“宪法暑期班”,邀请著名学者讲授不同国家宪法制度最新发展,为年轻学者提供国际交流的机会。

随着宪法学国际交流的扩大与参与度的提高,有关外国宪法、比较宪法领域的研究日益活跃。

在比较宪法的研究领域,宪法学界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宪法制度,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宪法体系之中,开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研究。如出版了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王光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宋玉波教授的《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等著作。

在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四十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著作和教材约80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问世。外国宪法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罗豪才、吴拮英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编著的《美国宪法史稿》、陈宝音教授的《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刘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等。有关外国宪法学方面的教材主要有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外国宪法学》、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等。

2012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检察出版社合作,将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宪法文本翻译成中文,向社会公开发行,为学习、研究外国宪法提供宝贵的文献资源,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整体提升。

当然,在宪法学国际化方面,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如在引入域外宪法学著作的时候,我们的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而对非西方国家宪法经验缺乏必要的关注;在学习外国宪法经验时,呈现出明显的国别性倾向,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著作多,其他国家的比例相对少。

在借鉴域外宪法学经验时,我们要在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外国合理的经验,兼收并蓄,从而建立自己的宪法文化。


十—、宪法学发展未来展望


在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研究要继续面向实践,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学术使命。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在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本土化的发展趋向对于解释中国的宪法问题、形成中国的宪法学说、创建中国的宪法学流派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解释机制程序的建立为契机,完善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学体系与方法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学将成为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的知识增长点。

从宪法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与途径,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发挥宪法调控社会的功能。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充分实施宪法,需要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随着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实践性命题。学界要思考,如何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宪法学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与课题,主要有:

全球化对中国宪法学提出的挑战;

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课题;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宪法学难题;

宪法学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

政党政治与宪法治理的新问题;

民众的宪法意识与国家宪法观的距离;

宪法理想与宪法现实的冲突等。

总之,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宪法学界在规范与事实、规范与价值以及价值与事实、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术脉络本身的“源”与“流”,构建了宪法学的自主性,捍卫了学术尊严,使改革与宪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在新时代,中国宪法学将以更加开放、理性的态度迎接全球化的挑战。全球化要求宪法学者关注人类命运,从世界宪法体系中思考中国宪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加强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积极发挥中国宪法学在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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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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