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国:权力、合法性、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54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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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国  

【内容提要】 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是国际制度理论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球治理理论的核心。作者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借鉴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操作方法(即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并引入了干涉变量,重点分析了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3个要素因素,即权力、合法性以及国内政治。作者认为,权力是一种外生变量,对制度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权力构成了制度运行的结构框架;合法性是一种内生变量,内化于制度的有效性,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而国内政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作用的干涉变量。文章试图通过上述3个变量来构建出分析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权力;合法性;国内政治;国际制度;有效性

自20世纪70年代国际制度研究兴起以来,国际制度的有效性研究逐渐成为目前全球治理理论研究的核心。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制度理论研究在中国逐步发展。国外有关涉及国际制度研究的一些经典著作及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被介绍到国内。对制度有效性的研究,国内学者也已经开始涉及。[1]此外,很多学者在研究国际制度理论时都曾简要涉及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但仅指出其降低交易费用,减少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汇聚国家预期,克服机会主义倾向等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这种把制度有效性作为“既定”的看法,实际上犯了制度功能解释途径可能出现的因果论证的错误,即“因为需要国际机制所以才有国际机制”的循环认证。[2]

笔者从宏观经济学研究方法中借鉴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操作方法(即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3],并引入了干涉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s),[4]试图对国际制度有效性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文章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着重分析影响了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因素。笔者认为权力是外生变量,合法性是内生变量,而国内政治是具有相对独立作用的干涉变量。[5]笔者试图据此构建出分析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理论框架。

一 国际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

国际制度的概念与早先的机制研究一样,没有完全一致的定义。罗伯特·O.基欧汉在《国际制度与国家行为》一书中认为,国际制度是指:“规定行为体的角色,约束有关活动并塑造预期的一整套持久并相互联系的(无论正式或者非正式)规则”。实际上,基欧汉在文中紧接着区分了国际制度的3种形式:一是正式的政府间或跨国的非政府间组织;二是国际机制;三是国际惯例。[6]这样便于保持从机制发展到制度研究的内在一致性与学术的连贯性,这使得国际制度研究的学理意义超越了早期的具体国际组织研究,并使制度有效性的理论探讨与建构成为可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有关国际制度的作用已经成为研究世界政治的一个中心。[7]国际制度兴起至今,人们关注的问题已经不是国际制度是否起作用,而是国际制度是怎样以及多大程度上对世界政治产生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致力于将国际制度作为干涉变量,通过改变机会可能性和有关国家对信息的既有控制,从而协调国家对自利的追求与政治后果之间的关系。[8]但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首要是维持国家利益而不是普遍利益,制度强弱与否依赖于国家的打算。[9]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研究方法起源于结构理论,把结构理论应用于制度的形成与运作,因此得出现实主义的结论。[10]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争论涉及到如何看待制度的“有效性(effect of institutions )”。[11]

从一般的层面上看,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12]也就是说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将引起参与者的行为主体、行为者的利益追求以及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变化,以致国际关系的行为者将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国际制度的约束。邓肯·斯奈德尔(Duncan Snidal)也指出:制度至关重要是因为它们为引导和限制行为的相互有利的决策提供稳定的环境。[13]实际上,对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最基本的起源于国际政治的下列基本问题:什么时候国际合作可以取得成功?国际关系中的政策制定者和其它行为因素是否以及如何有助于国际合作?这些问题也是国际政治研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从广义上讲,成功的制度具有的标准为:第一,在合作方有意图的指引下,改变国家和其它行为体的行为;第二,解决它们被设定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第三,以一种有效和平等的方式进行。[14]一般而言,有效性与局限性并存,两者间有着一定的比例关系。有效性的论证可以相应地考察局限性的大小。正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指出的:有效性是一个程度大小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是否有无(all or nothing) ”的命题。因此笔者从有效性出发,考察理论与实际运行中制度的希望与限度。

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概念引发了下列3个问题:制度可以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以及哪些结果应该成为分析的焦点?依据制度成功或者失败怎样评估这些结果?需要哪些测量操作去评估一个制度的有效性?[15]实际上,西方学者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探讨,大多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研究的。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框架是对制度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的尝试。

西方学者对影响制度有效性因素的分析主要在于:考察制度有效性相关因素,就是对制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更容易发挥作用的考察。西方有学者选取了单个或极少的变量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固然简便,但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奥兰·扬将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分为两类:制度安排自身的特性或属性这类内在的因素;特定制度安排运作于其中的广泛社会条件或其他环境条件这类外在的因素,即所谓的内生和外生变量。作者接着细化了下列相关因素:透明度、健全度、规则的改变、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以及智识秩序等诸多方面。[16]但这种细化也造成了实践操作的不便与混乱。奥兰·扬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指出:“无疑,对机制有效性做出有力的概括,研究需要继续下去。一旦我们识别正确的变量并将它们组成一个有效的、强有力的模式,我们或许能极大地简化分析工作。”[17]实际上,当前研究纲领的一个缺陷,在于其太专注与证明制度是否起作用的问题,对建构成熟的理论因果结构或者解释不同的制度效应,则关注的太少。[18]

二 权力因素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权力是国际政治的核心。对国际关系理论的任何争论,权力因素无疑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争论点,对考察制度有效性而言,概莫能外。哈斯、扬以及莱维在论述通过考察国家行为的变化来论述环境保护制度有效性时,将权力和利益作为外生变量。[19]实际上,如果不考虑国际制度(特别是其载体国际组织)中固有的权力(一种结构性权力),仅从影响制度运行的权力背景出发,是可以将其定义为外生变量的,本文也尽量从这个角度予以关注的。

在论述权力因素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时,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基本上是权力分配的反映,而不是维持和平的重要因素,在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这样的进攻性现实主义者看来,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各国无法摆脱权力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差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修正的现实主义(modified Realist)主要起源于对现实主义制度理论的论述,修正的现实主义认为制度具有自己的生命力,在自己领域可以持续影响民族国家的权力属性,但是修正的现实主义对机制的看法只是从克莱斯纳的论述,即机制是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的一个变量这一立场作了一个小的修正,修正的现实主义并没有对我们理解制度有效性产生多少添加的作用。[21]

新自由主义对国际制度的权力背景的论述最为充分,这在大量的理论研究和个案分析中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首先肯定了国际制度是在国家间互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国家行为具有独立性影响。基欧汉在肯定新现实主义有关国家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以及无政府状态的前提下,同样得出制度一旦建立,会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有关国际制度的权力背景和权力分配的争论已经成为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争论的一个核心。[22]

建构主义认为权力对国际制度的影响最小,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关于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主要源于建构主义反物质主义和反理性主义的研究思路。比如米切尔·贝奈特(Michael N. Barnett)对国际组织权力的论述就遵循了建构的研究思路,他认为国际组织成为自治的权威体归因于权力的两个来源:理性行为体所体现的合法性,以及对技术专家和信息的控制,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是被建构的,反过来对世界政治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23]

权力对国际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指各个国家的权力差异性,即权力分配。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行为体之间权力分配极大地影响着制度的建立,况且制度的维持、发展及改变也受权力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实现个别利益的权力叫“特定权力”,为促进共同利益的权力叫“共同权力”,那么减少国家的“特定权力”,提高“共同权力”意识则是国际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24]权力分配中的强制力一方面会改变制度行为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这种强制力本身并不能保证制度的成功。严重的不对称性造成一些成员可以无视制度的指令,这样必然会引起其它成员的怨恨。正如奥兰·扬指出:“国际制度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实质性的严重失衡限制了制度的有效性”。[25]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规范性问题:如何发挥权力在建制中的作用,而又摆脱制度中的权力阴影。

制度有效性一方面因为其机制类型或机制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对于权力的定义的差异性也造成了对有效性的分析的困难。权力作为国际政治的一个核心概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定义。同时它也是一个多面现象,很难准确地测量它。在实际的个案分析时,由于权力的评判不易操作,对于有效性的分析肯定会发生困难。比如摩根索对权力的观点,主要是从支配的角度,即国家间关系是基于实力大小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行使作用于对象国,既可以形成支配也可以形成反支配,并且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很多影响因素相互作用。支配与被支配,影响与被影响,有时也会出现一些逆向变化的情况。在现实政治中,权力造成的不同情况,很显然对制度有效性产生影响。需要强调的是,权力本身与制度有效性之间并不矛盾,有时候甚至相辅相成。比如国际臭氧层保护机制最初就是由一些特权国家集团着手创立的,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由24个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签订的,同时它们也是破坏臭氧层的氯氟化碳物质最主要的生产源和责任者。它们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援助方面的权力优势有助于限制氯氟化碳物质,保证国际臭氧层保护机制的成功运行。[26]

与此同时,围绕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权力因素的一个有趣问题是:在权力分配中占优势特别是主导国家自身权力的限制问题。比如美国在各个国际制度中其自身的实力相当明显,但美国为什么愿意加入一个制度化和一致赞同的政治过程并限制其权力,从而保证制度有效性呢?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对此进行了探讨,他发展了一种更加“胶粘性”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根植于更广泛的政治秩序中和限制行为者活动“场景”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规则、惯例和实践,在具体环境下可以把国家“锁定”在稳定和持续的联系中,对国家的权力运用加以某种限制。对权力的审慎态度换来了同伴对其领导权的认同。但是如果制度不能提供制度收益(Returns of Institutions),那么制度发挥作用则非常困难。[27]

简而言之,权力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影响,从制度运行的背景看,是一种外生变量。但权力对制度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权力构成了制度运行的结构框架。任何轻视和忽视制度运行的权力背景,在当前的国际政治背景下,都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有的学者在总结各派学者对国际制度的研究时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受到权力因素的根本性制约。[28]

三 合法性因素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含有“合法”、“正义”和“正当”之意。卢德(Ian Hurd)在《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权威》一文中指出,合法性是作为一种“规范的信仰(the normative belief)”的因素,规则或制度应该被遵守。[29]合法化(Legalization)是指制度拥有或不拥有的一系列特征的程度,这些特征被定义为3个要素:义务(obligation)、准确度(precision)和授权(delegation)。用这三个概念提供了可识别的尺度,可以在经验上更好地考察国家行为的变化。对实际上,合法化的概念包涵一个多维的连续统一体,从3个属性都最大化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到两个以上属性高的“强的合法化(hard legalization)”、到不同属性的不同程度的联合的“弱的合法化(soft legalization)”,直至另一种理想类型的合法化——完全没有合法化。[30]由于政治压力、不规范的标准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制度在操作中,其义务、准确度和授权被模糊化。

新自由主义对合法性的定义是从原则和规范的角度,而不是从有效性的角度定义的。也就是说即使定义了权威的授权,但并不包括哪种原则被实施以及哪些国家应该遵从。[31]但实际上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国际制度的合法性根源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基欧汉和奈在论述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贡献有可能增强其合法性时,指出“国际机制的合法性部分来自其有效性”。[32]让-马克·柯伊考在论述国际组织的合法性的来源时,认为各个国家应该确立承担超出各个成员国自身范围的责任,而实际上要克服各国的自我关注和彼此之间的隔阂,国际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便凸现了,从而同样论证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来自其有效性。[33]从合法性内化于国际制度有效性的视角出发,笔者将国际制度的合法性作为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内生变量。

新现实主义缺乏国际制度的合法性的完整的论述,因为其理论强调权力的重要性,认为制度依附于权力分配。另一方面,新现实主义把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作为其理论分析的起点,但没有像新自由主义那样将注意力从无政府转向寻求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因素。因而新现实主义得出的结论是合法性无关紧要,即使是修正的现实主义者,强调合法性是大国意志的反映,反映大国意志的合法性又必然遭到弱小国家的反对,那么这种合法性将受到怀疑和削弱。

新自由主义是最早将合法化引入国际制度研究的,学者们从其基本概念入手,对合法化与世界政治的关系,合法化所产生的原因与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不少学者通过选择个案进行分析,这些个案包括传统的安全机制和经济领域的机制,比如西蒙斯对国际领域的合法化研究,古德斯坦(Judith Goldstein)和马丁对GATT/WTO的研究,试图证明如果缺乏合法性,国际制度都很难发挥作用。[34]合法性对有效性的作用在于合法的国际制度有助于行为体对自身利益的定义,即定义合法的国际制度缓和相对利益与绝对利益的争论,并有助于区分各个学派对利益的定义。海伦·米尔纳对从评判无政府主义这一基本理论出发,论证了国际制度控制了遵守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们取得的合法性,因而得出了“国际政治不仅仅是缺少法律和制度,尤其重要的是缺乏合法性观念”的结论。[35]

建构主义对合法性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对新自由主义的研究的回应,同时也是对其关注“认同”、“知识”等观念因素的反映。在建构主义看来,合法性是行为体的一种“规范性信念(Normative Belief)”,即规则或制度应予遵守。玛莎·费丽莫与斯蒂芬·托普(Stephen J.toope)在回应《合法化与世界政治》专辑的文章中对什么是国际法以及它如何影响国家行为进行了重新的论述,以期为法律和合法化提供宽松的环境,有利于经验研究。而这种认识是基于这样的观念:法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深嵌于社会相互作用的实践、信念和传统。并且这篇文章补充了法研究的3个空白:习惯(Custom)、法的属性(Def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law)、作为过程的法(Law as process)。[36]

实际上,有关国际制度的合法性研究刚刚兴起,其论述尚不全面。但一般而言,有效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合法性内化于制度的有效性,因而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没有合法性的国际制度是存在的。这也是本文将其作为内生变量的一个理论原因。

四 国内政治因素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尽管主流学派对制度有效性的程度存在争议,但对于制度的相对功能却不否认。由于在有效性作用发挥的差异性与重要程度上存在争论,而这些问题的理论阐释和有效解决部分依赖于国际制度可能有助于进入民族国家政治的进程,特别是使跨政府网络的出现,[37]即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发挥更主要的是依赖于国际制度理论更加关注国内政治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38]

在国际制度理论中,由于将国家作为具有一致偏好的整体,从而排除了像外交政策进程那样的国内政治因素的考虑。对于国际制度创立时期,各国的反映态度以统一偏好来概括,显然缺乏说服力;而在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时,这时制度面对的决不是作为理性利己主义的国家。国际制度如何渗透到国家去,就需要关注国家的外交政策制定过程,这样就无法避免比较外交学和国内政治因素的介入。因而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将克拉斯纳的制度行为模式即“基本因果变量——制度——相关行为结果”中加入外交政策类型,从而变成“国内政治——外交政策类型——制度形成——相关行为结果”。[39]

放宽国家中心说假设,就是说包括国际制度在内的国际关系中较为广泛的行为体,像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NGOs)都可以对国家产生影响。里斯—卡彭(Thomas Risse-Kappen)认为,跨国行为体和跨国联合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主要由国内结构的不同和国际制度的程度所决定。在高度制度化的国际环境中,跨国行为体可以更加容易地克服由政府中心型国内结构(state-dominated domestic structures)所施加的羁绊。[40]罗伯特•基欧汉与海伦·米尔纳认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对国内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随着跨国行为体不同的制度化和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41]

对于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无疑需要关注国内政治和除国家以外的其它行为体的作用。奥兰·扬认为,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中,成员国政府贯彻制度规定的能力与其有着直接的联系,作者同时认为,各国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政治运行中贯彻国际制度,在理想状况与现实情况之间常有很大差距。[42]如何考察成员国政府贯彻制度规定的过程,对于分析国际制度有效性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假设以国内结构作为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的变量进行分析,会使国际制度理论更具说服力。

笔者试图从国内政治的国内结构中探询国际制度有效性问题。国内结构的方法源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如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彼德·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尝试在国际经济政策和国际安全政策领域,以国内结构作为解释国家对上述领域国家政策的形成与改变的缘由。[43]国内结构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两者之间的政策网。[44]恩范里斯特(Matthew Evangelist)认为国内结构在两个基本方面发挥作用,即提供外交政策制定的国内根源以及国内政治的影响。他同时认为:国家具有两面神(Janus-faced)的特征,既关注国内政策,也关注其外部环境。国内结构表示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同时作为分析一个给定类型的国家或议事领域的显著工具,它也常常是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联系的一个变量。[45]也就是说,国内结构一方面与国内政治紧密联系,同时也与除国家以外的其它行为体发生作用,因而通过国内结构,提供了一条整合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的有效途径。

国际制度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国内结构的方法比较而言可以说明为什么国家面临相似的国际压力和限制——包括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反应各不相同。国内结构的方法与国内层次的分析不同,国内层次的分析与国际体系层次相对应,是指从国家自身寻找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国内结构分析试图超越单纯的国内层次的分析,用一种综合性、整体化的视角来考虑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一方面,国内政治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发挥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另一方面,制度必须渗透到国内政治中去,改变国家固有的偏好。

在实际的国际政治中,通过国内结构这一干涉变量,可以更好地考察当前国际制度的运行,比如像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和国际军备规则这样领域的国际制度逐步陷入困境,而当前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这样的全球性组织以及北约这样的区域性组织在不同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各异,在这方面,国内结构的分析途径无疑具有很强的检测功能。

五 结论

从围绕国际制度的权力背景出发,笔者将权力定义为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外生变量。权力的差异性对国际制度的运行和发挥作用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民族国家具有实际的垄断权。

合法性因素内化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之中,作为内生变量的合法性因素与权力、国内政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从合法性视角看待权力,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合法性强意味着权力的受限或不允许使用武力。在国际政治中使用武力,并不总认为是非法的;一些武力的使用,对大多数国家似乎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国际制度阐释、支持和强化了关于国际合法性的公共话语权,但它无法摆脱权力的阴影。许多强力的国家试图为避开合法化高的国际制度,它们认为通过特定的交易,而不局限于国际制度的范畴,就可以达到目的。从合法性视角看待国内政治,有助于补充针对国际政治国内根源的探询。国内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国际制度合法性的看法肯定具有差异性,从而直接影响了国家对国际制度的政策和合作程度。从国际制度积极的意义上看,国际制度合法性可以看成是国家内部法律和宪法对国家行为限制的一种替代。

有关国内政治的研究,笔者将其定义为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干涉变量,通过国内结构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联系起来,试图探询国际制度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从这个立场出发,笔者认为国内政治虽然是干涉变量,但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从国内政治的视角看,合法性是政府观念的关键基础,相应地国际社会合法性的相对不足,既是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重要区别,也严重影响了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国际制度如何超越华丽词藻,将国内政治合法性与国际社会合法性相互衔接,对国际制度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实际上权力、合法性及国内政治之间关系相当的紧密,共同构成了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基本因素。这同时也说明了影响有效性的其他因素的客观存在。迈尔斯·卡勒(Miles Kahler)从合法性的角度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有意义的概括:“如果要完全解释国家对国际制度合法性的偏好,学者不仅要整合在问题领域的交易权力,同时也要认同国内行为体的合法资源和偏好。”[46]

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是国际制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权力、国内政治以及合法性因素是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其中,权力是一种外生变量,对制度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权力构成了制度运行的结构框架;合法性是一种内生变量,内化于制度的有效性,是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而国内政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作用的干涉变量。实际上,随着对制度有效性研究的深入与拓展,各种分析视角层出不穷,由上述3个变量构建的国际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必将为国际制度有效性研究注入活力。

[投稿日期:2006-05-17]

[修回日期:2006-07-03]

[责任编辑:赵远良]

注释:

[1] 对国际制度有效性进行探讨的学者有秦亚青、苏长和、门洪华、薄燕等,具体参见秦亚青:《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美国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支持行为(1945-1988)》,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2~ 84页;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 136页;门洪华:《和平的纬度: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5~ 160页。

[2] Stephan Haggard and Beth Simmons, “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1, No.3, Summer 1987,pp.491-518.

[3] 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对各种变量规定出明确的含义,在经济分析中的变量是一些可以取不同数值的量,包括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以及存量与流量。内生变量是指经济体系内部因素所决定的变量;外生变量是由经济体系之外的因素所决定的变量。外生变量可以影响内生变量,但它们本身是由不属于经济模型研究范畴的外在因素所决定的变量。参见胡希宁编著:《当代西方经济学概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4] Jack Donnelly, R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35。作者认为干涉变量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和独立变量一样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它们在自身的分析领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它们的作用没有独立变量重要。

[5] 实际上,奥兰·R·扬在论述制度是何时、在何种程度上是有效的这个问题上,也采用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概念。参见[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载[美]詹姆斯 N·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6]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1989,p.3.

[7] Lisa L. Martin and Beth A. Simmons , “Theorie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No .4, Autumn1998, p.729.

[8] Michael N. Barnett and Martha Finnermore, “The Politics, Power, and Patholog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3, No.4, Autumn1999, pp. 699-732.

[9] Kenneth N. Waltz, “Structural Realism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5, No.1,Summer2000, pp.18-27.

[10] Kenneth N.Waltz, “Structural Realism after the Cold War,” pp. 24-25.

[11] 笔者将effect of institutions翻译成“制度有效性”,这也是国内普遍的译法,也有学者将其译成“制度效用”。相应地,“institutional effect”与 “efficient institution”一般也可译为“制度有效性”。

[12] [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第187页。

[13] Duncan Snida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Bhandari and Sykes, eds., Economic Dimens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omparative and Empirical Perspectives ,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感谢复旦大学苏长和博士提供了该文。

[14] 有关有效性的标准问题可参见:Oran R. You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uilding Regimes for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15] Thomas Bernauer,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How We might Learn Mor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9, No.2, Spring1995, p.355.

[16] [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第199~ 214页。

[17] Oran R. Young eds., Global Governance: Drawing Insights from the Environmental Experienc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7, pp.273-300.

[18] [美]莉莎·马丁、贝斯·西蒙斯:《国际制度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19] Peter M. Haas, Robert O. Keohane and Mark A. Levy, eds., Institutions for the Earth: Sources of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1993, p.21.

[20] John J. Mearsheimer ,“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9, No.3, Winter 1994/1995,p.7.

[21] Robert M.A.Crawford, Regime Theor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 Rethinking Neoliberal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artmouth: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6,p.56.

[22] Michael N. Barnett and Martha Finnermore, “The Politics, Power, and Patholog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 700.

[23] Michael N. Barnett and Martha Finnermore, “The Politics, Power, and Patholog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 707.

[24] 王明国:《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民族主义与国际机制论》,载《世纪中国》,2003年6月13日 ,http://www.cc.org.cn/zhoukan/guanchayusikao/0306/0306131008.htm。

[25] [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第208页。

[26] Thomas Bernauer,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How We might Learn More,” pp.351-377.

[27] 慕建峰:《新秩序,还是老制度——<制度、战略约束和美国战后秩序的持续>评介》,载《美国研究》,2002年第1期,第135~ 143页。

[28] And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182.

[29]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3, No.2, Spring1999, p.381.

[30] Kenneth W. Abbott ,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 3,Summer2000, pp.401-402.

[31] Judith Goldstein, Miles Kahler, Robert O. Keohane and Anne-Marie Slaughter, “Introduction: 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3,Summer2000,p.402.

[32] [美]罗伯特·O.基欧汉、约瑟夫·S.奈:《多边合作的俱乐部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民主合法性问题的探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2期,第63页。

[33] 让-马克·柯伊考:《国际组织与国际合法性:制约、问题与可能性》,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2期,第21~ 22页。

[34] 这些文章都收录在《国际组织》杂志2000年的一期讨论合法化的专辑,对国际制度合法化的原因与结果的分析参见Miles Kahler, “Conclusion: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Summer2000,pp.661-683.个案分析分别参见:Beth A. Simmons, “The Legalization or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ffair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 Summer2000, pp.573-602; Judith Goldstein and Lisa L. Martin, “Legalization,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Domestic Politics: A Cautionary No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 Summer2000, pp.603-632.

[35] [美]大卫·A.鲍德温主编,肖欢容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36] Martha Finnemore and Stephen J. Toope, “Alternatives to ‘Legalization’: Richer Views of Law an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5, No.3, Summer2001, pp.743-758.

[37] Thomas Risse-Kappen , eds. , 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s, Domestic 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32.

[38] 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制度之间的关系:Oran Young , “Political Leadership and Regime Formation on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5, No.3, Summer1991,pp.281-308; Michael Zurn, “Bring the Second Images (Back) In :About the Domestic Sources of Regime Formation,” in Volker Rittberger, eds.,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pp.282-311.

[39] Volker Rittberger, eds.,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285.

[40] Thomas Risse-Kappen, ,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s, Domestic 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pp.6-7.

[41] Robert O. Keohane and Helen V. Milner, eds.,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Domestic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7.

[42] [美]奥兰·R·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第205-207页。

[43] Peter J. Katzenstein, eds., Between Power and Plenty :Foreign Economic Policies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tate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8.

[44] Thomas Risse-Kappen , 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s, Domestic 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p.20.

[45] Matthew Evangelist, “Domestic 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Change,” in Michael W. Doyle and G. John Ikenberry, eds., New Think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7, p.203.

[46] Miles Kahler, “Conclusion: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Legalization,” p.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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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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