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 刘志鹏:乡村选举中的六种参选人类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4 次 更新时间:2018-01-1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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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刘志鹏  


作者简介:

刘晨系桂林理工大学教师,澳门大学博士生

刘志鹏系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博士


村民自治是1988年《村组法》颁布以后开始的一种“基层民主实践”,其也是沿袭阎伯川的“村治”发展而来的一种治理农村的办法和方式。


总得来说,就目前的中国农村治理现状来看,这项政策比较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很多问题也正是没有很好落实这项政策而起,如老百姓的选举权问题,选举后对村干部没有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有些村干部为所欲为。


所以,乡村中的选举性政治往往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没有监督,老百姓就可能受害。对此,学界主张把“农民”当“公民”看。如张英洪等人(见《农民公民权研究》(2012)、《农民、公民权与国家:1949-2009年的湘西农村》(2013)等)就曾强调,要把“权利”还给“农民”。只有这般,才能让农民“讨好”,否则他们会继续受到腐败分子、恶霸地“欺负”。并且,一般而言,村干部或与权力“有关系”的人,往往是主要的施害者,可是有的人当村干部却又不是为了这样,而是为民服务。


正如下文我们所论述的,参与“村民自治”与乡村选举的人可谓是各有各的打算和做事的方式,参选的初衷不同,老百姓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同时,本文根据既有的文献和田野调查经验,大致上把参与乡村政治与基层民主实践的人分为了以下几种:


(1)想做点事情的人,想为农村造福的人。这类人有激情,有抱负,有情怀,真正的想利用村委会干部的身份来为老百姓造福,尤其是带动大家一起致富,发展经济。


(2)想获得名声的人。有的人,一辈子做官不为钱,而是为了名声,做出了政绩就是为了老百姓说他“好”,而不是为政绩本身。在过去的村庄,有名声是一个比较光荣的事情。例如一些宗族地区,往往是族长最有名声;而在一些非宗族的地方,一个村干部为百姓办好事,老百姓都会记住他、惦记他。


(3)想把村委干部作为自己(经营)的保护伞的人。有些乡镇企业的老板们,为了更大规模、更高效地经营自己的生意,为了给自己找个保护伞,所以利用村民选举和自己“财力”、声望等参与选举,得到村干部、甚至政协委员的身份后,就不再凡事去求别人,自己也可以更好的网罗资源来为自己服务。说的更为直接一些,即“村干部是附加身份”,而“企业家”才是主要身份,并利用前者为后者服务。


(4)想有社会地位的人,在村庄内处于上层的人。以权力分化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层级是当代中国农村的一种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本来原先大家政治、经济地位对等,但是,当某些人通过“参选”以后,摇身一变,成了村干部,“权力无限大”。此刻,群众还真不能把“村干部不当干部”,拥有权力的人往往喜欢放大自己的权力,从而显得自己更为上层,更加具有威信,更加富有统治力和存在感。靠选举来实现这个目的,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因为通过经营企业和富有文化成为“新乡绅式的人物”,并不简单。一个需要大量的资金,一个需要文化基础与积累,而从政这条路,由于制度和监督的不完善,只要想点办法,还是可以的。贿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有的贿选“有趣”到了什么程度呢?送老百姓一双鞋,一双袜子。但在选举开始之前只给一只,如选上了再给另外一只,反之,则不给,或者收回去。这比送钱和深夜去农民家里做思想工作和动员还有意思。总之,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办不到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各种办法,把智力和聪明都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


(5)想捞油水的人,想以权谋私的人。这类人是开始承诺的“好得很”,然后选上以后,把之前贿选用的钱再通过收、贪等方式捞回来。同时,贪污上级下发的农民补贴拨款,也受贿(村民找他办事)。可谓金满银满。


(6)想洗白的人。黑社会的人渗透到村民选举与村庄治理当中,在十年前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就是一部非常典型的研究成果。而在过去,有的只是充当权力的打手,但如今直接在面上参与到乡村治理,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为何?一方面,来自村民的监督越来越乏力,尤其在受到暴力恐吓的情况下,村民敢怒不敢言,不敢得罪这些“二流子”。另外一方面,想通过这个位置弄点“钱”,把自己也同时洗白了,从此成为白道上的人。这种洗白并不是说候选人已经“回心转意”,而是为了捞取更多的好处。


以上大概是我们总结出来的六种“参选人”。值得一提的是,他们有的是为了以上2种或者更多种的目的而参选。换句话说,不是纯粹的,而可能有重叠的和交叉的“目的”。


要想避免一些“不好的参与者”带着“不好的目的”参与到乡村选举当中,就需要真正落实“村民自治”。正如笔者在《中国农村发展需要真正的村民自治》一文中谈到的——村民自治可以保证法治,取代过去不完善的治理模式,让法律成为每个村干部都要遵守的底线。同时,村民自治可以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部分村干部的不端行为。所以,当前在村干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贿选、暴力等选举内容,并不是乡村选举的错误,而是法治不力的结果。


2017-6-25

修订于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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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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