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多维对话之香港是否已经“染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1 次 更新时间:2017-12-23 19:38

进入专题: 一国两制   香港立法会   议事规则   染红   23条立法  

田飞龙 (进入专栏)  

在主权回归中国进入第20年后,围绕着香港政治未来的斗争,却未有在国家进入“新时代”、“一国两制”宪制方略进入50年内的新一个阶段时,令它从混乱与未知中逐渐走出。近期以来,关涉不同话题的政治争议与风波,于香港此起彼伏,而在此前一场主题定义为《“一国两制”实践中的青年思潮与青年工作》的沙龙讨论的活动中,多维新闻亦就近期香港出现的几项争议事件,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博士,期冀通过与这位法律研究学者,也是香港社会深度观察者的对话,为读者呈现有别于喧嚣、争吵的理性评析声音。


多维:针对近日香港立法会针对《议事规则》修改导致的“小占中”风波,有观点比喻建制派议员诸如“解决拉布”、方便建制迅速通过所属意的议案,以及削减泛民议员议事权、增加主席权力的做法,是自我削减议员权力、方便为缺乏民意支持的议案护航,有违进入议事堂成员的本色与初衷。对此,您怎样看待?


田飞龙:在香港立法会当中,一些议员采用“拉布”或是滥用议事规则和议员特权等行为,去和对立一方进行对抗,包括更多地限制政府以及阻挠立法会原本应当通过的经济民生议案,导致这几年来,香港不但徒增了政治撕裂的面向,也妨碍了特区政府的依法施政和及时地进行经济转型与民生改善,因此,“拉布”等操纵议事规则的手段,其危害是人所共见的。


所以,今次建制派集中力量去修订议事规则,出发点无疑是针对议事规则中的技术性弊端或漏洞,这应当值得肯定。但另外一面,《基本法》所奠定的立法会制度,显示行政、立法职能分立以及立法监察政府的民主性责任,加之立法会自治亦对议员有程序性权利的相应保障。故在这一前提下,议事规则的修改便要仅限于去限制恶意“拉布”以及不必要的议事流程时间耗损,确保议会保持效率化的审议表决以服务民众。


议事规则的修改应从阻止恶性“拉布”,提升议事决策效率,更好地实施《基本法》的角度出发,如果修改过度,过于减损了议员依据《基本法》应当享有的议事程序的权利,令到立法机构成为一种缺乏力量甚至是“橡皮图章”式的制度装置,便也违背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意。议事规则的修改应当准确拿捏尺度,避免矫枉过正,也避免窒息掉立法会负有的民主监督功能和议员议事、辩论的积极性。


立法会针对议事规则应当修改的分寸,应要在议事效率、议事秩序及议员言论自由、议员程序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在修改议事规则的部分章节时,立法会应当格外权衡,如果是修订真正能遏制恶意“拉布”的条款,应当支持,反之,如果是过分减损议会本身的民主监督功能的条款,则要加以反对。修改议事规则,绝非所设定的反对门槛愈高,或是议长的裁量权愈大就越好,通用的测试标准即是修改程度要有利于发挥议会在《基本法》保障下的民主监督和集体议事功能。过分“拉布”以及故意做弱议会的民主监督权利和功能,皆应该受到社会批评。

目前,议事规则修订案已经通过,“拉布”空间缩小,反对性动议门槛提高,但是否能够同步提升立法会民主议事与监督能力,尚需观察。以及,在新规则下,建制与泛民如何重建政治平衡及追求议会民主的整体性权威,也是重大挑战。


多维:香港早前首次举办了国家宪法日专题座谈会,主题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宪制基础”。活动期间,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曾有过“香港不存在染红的问题,因为九七以后就是红的”等论述。因为在一般公众理解上,政治“红色”有两个含义,其一是在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其二是奉行社会主义的中国,而《基本法》第五条则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似乎说明,至少从1997至2047这50年间,香港在此法的保障下实行资本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红色”。由此,“染红说”成为一个颇富争议性的看法。在您看来,王的这句话该如何理解?您认为九七后,香港算是红色的吗?


田飞龙: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从地理及法理上皆无可争议地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的构成区域之一。在有特区区旗飘扬的地方均有或应有中国国旗,故在政治象征和主权意义上,香港便算是“红色”的,是红色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红色”是“一国”的基调色与整体背景色。因此,可以明确地说,香港肯定是“红色中国”的一部分,假如今日还存在“内地是红区,香港是白区”的图景,那玩笑地讲,一定是还没解放时才会有的形态。


但另一方面,“两制”安排有其特殊性和辩证性。在具体的治权和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制度意义上,香港又可被界定为不完全“染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与“红色”二字并无深度交集。“一国两制”应允了50年内,香港得以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及生活方式,故王振民的“染红说”,主要还是从政治象征及主权意义上论述的,不应简单化将其地理解为香港与内地即将一制化了。解读该话语者亦应客观尊重香港回归以来,“两制”在历史及宪制层面上的客观差异,并要善于应用这宝贵的差异,去服务于香港及国家利益,这才是全面准确实施“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完整意涵。


当然,王的说法也体现了某种中央焦虑的存在。在回归20年来的很长时段内,香港在23条立法、国民教育及认同国家的历史、政治和体制方面可谓进展甚微,也由此显现出一种在人心回归方面的困境。上述去殖民化措施及成效的缺失,正是应当着手解决的现实问题,是过于“白”而不够起码的“红”的问题,是“一国两制”之红与白的割裂,不是水乳交融,类同油水分离。因此,在政治象征与主权意义上说香港“属红”固然不错,但“一国两制”决定了香港的高度“留白”,而符合基本法预期的“适度染红”亦即香港有序融入及认同国家的过程,则绝不是一如那些所谓让香港人接受洗脑、受到“染红”的无端指责那般不具正当性及合理性,而正是中央治港的正当期待及“一国两制”之国家理性的合理释放。


应当说,帮助香港建立一种相对客观、温和、理性的国家认知,既是中国全面准确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需要,也是香港社会自身经济转型、融入国家并捕捉、获得新的机遇与红利的需要,更是香港社会自身尤其是香港青年世代纠正偏颇国家观、重新认识国家及建立基础性国家认同的需要。故在这一层面来看,国民教育及身份认同逐步以多样方式的呈现与强化,这既非“洗脑”,也不应算“染红”,而是一种对于历史缺失的“补课”。“洗脑说”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香港很多人早年接受的宗教“洗礼”及本地教育中的“通识”灌输之本质也是一种精神“洗脑”,导致对国家的模糊认知与错误理解,导致本土史观对殖民史观的加持,共同抗拒“爱国爱港史观”。这是不同“洗脑”版本之间的精神性竞争。今日之国民教育、基本法教育及融入国家的新身份认同,就是要适度、结构性矫正香港本地“1.0版洗脑”的精神残缺及其后遗症,是香港人之精神结构“补课”与健全化的良性过程。所谓“去殖民化”,所谓“人心回归”,说的就是这样一件事情。“一国两制”下的“新香港人”,应当是“白里透红”的,一方面奠立中国人身份政治认同的底色,另一方面叠加进国际化的“白色”光泽,如此才能继续作为“东方之珠”耀眼全球,获得新命与意义。女王的王冠早已退入历史,黯淡无光,今日的香港必须成为“中国之珠”,泽被中国的“红色”光芒,才能真正“满血复活”,重整社会士气,再创发展奇迹。


多维:早前经香港政府的消息证实,律政司长袁国强已辞职,短期内将离职,其职位料将由资深律师郑若骅接任。同时,郑亦将成为香港首名具资深律师资格的女性律政司长,上任日期待定。实际上,袁国强自2012年7月上任至今,已处理过多项争议议题,而根据港大民意研究计划的最新调查,袁国强的最新评分也依然低迷,反对率远超支持率,令到现下及今后律政司长的职位愈发“难坐”。另一方面,近期亦有媒体报道,针对此前已遭搁置的23条立法问题或即将被官方重提,联系到近来到港的一些中央高层官员的提及或表态,令传言可信度提升。那么,您认为如果届时在推行23条立法的前期及过程中,相关各方还应辅以什么样的方式或手段,以确保立法过程不再因包括民意障碍等因素,而导致2003年的失败教训重演?


田飞龙:此前早已表明去意的袁国强,之所以选择在特首林郑月娥上任半年后才正式离任,其中恐多是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所造成的,包括可能需要处理妥当诸如“一地两检”等尚未落地转化的工作。而现在袁的离任与郑女士的接任,本身即可视为前后特首整体工作交接的一部分,这个过程现在看来亦是自然而然的。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批准“一地两检”方案,使之成为基本法秩序的一部分,香港本地立法有宪制性责任加以及时转化落实。


新的律政司长的接任,是否就必然意味着23条立法推行的到来,目前尚不明晰。但推动23条立法,无疑系特区政府的宪制性责任,林郑此前的相关表态也明确待今后社会条件成熟时便会推行,而中央政府则是希望吸取近年包括占中运动及港独风波的相应教训,通过23条立法来弥补国家安全在香港的制度漏洞。


但是,是否立即启动,相信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亦会审慎地去研判,包括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以及向香港民众解释清楚国家安全系义务而主要不是一种权利。23条授权于特区政府的宪制内涵,已被明确为是应尽的义务,香港居民亦不能成为不承担该义务的中国例外群体。


而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安全立法主要针对的是直接、严重地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或团体,有着清晰的规制对象和法律标准。至于普通市民的政治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在香港法治之下,其实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害。相反,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完善之后,香港会更加安全及具有吸引力,香港民主化亦可在一个中央更加信任及有保障的宪制条件及精神氛围下从容讨论及开展。


我认为,相关各方在推行23条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其法理性和必要性普及明确,同时也有必要在香港全社会展开一种针对中国宪法及历史、政治的再教育,逐步消除香港人内心对国家与体制的根本偏见及恐惧感。而唯有在上述的准备工作均完成之后,那么届时,才会有足够保障及支持特区政府推动23条立法的社会及民意基础。民意若可理解及认受,则反对派和外国势力的操作空间就大大限缩了。


23条立法同香港的政改及普选等政治话题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特区政府在推行此一政治性、敏感性强烈的立法项目时,为了更好地平衡香港的政治生态及社会舆论,亦需要适当地为重启政改的时间表及路线图进行细致的再规划,让香港民众看到其民主化还有再进步的余地。采用民主化同国家安全立法进行适当关联和捆绑的方式,也许特区政府的推行过程会更加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完成,而单纯地只推行23条阻力仍然很大,也很难简单跨越2003年的失败陷阱。故早期的教育解释和社会氛围的铺垫及在重新民主化、重启政改方面与23条的并联思考,以及对香港民众质疑的积极回应,皆是特区政府工作当中需要着力及讲求智慧的。推进23条立法是国家大事,也是特区责任,但需要用巧力,拼智慧,尽诚意,敢决断,勇担责。




(原载多维新闻网2017年12月23日,系多维新闻记者王圣辰对田飞龙博士的专访全稿,解析香港近期重大法政事件之法理关节与演变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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