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千万不要忘记“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历史教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506 次 更新时间:2017-12-1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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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  


说起“割资本主义尾巴”,人们常常把它看成是发生在“文革”期间的荒唐事儿;一些地方史书和个人回忆录,也是这样记载的。近年来,个别人甚至把“割尾巴”说成是“谣言”或极个别的现象。


实际上,从1957年“农村社会主义大辩论”开始到1976年“文革”结束的20年间,以限制乃至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为主要内容的“割尾巴”运动,时断时续,出现过五、六波高潮。笔者看到的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似乎没有使用过“割尾巴”这个概念,但多次作出开展“两条道路斗争”和反对“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之类的部署,包括一些“割尾巴”的具体内容;《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等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的报道,以及各地党委、政府或“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或领导讲话中,有关“割尾巴”的口号、规定或消息则可谓俯拾即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版的史志书籍和一些“过来人”的回忆文章,也对“割尾巴”的历史,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记叙。


一、毛泽东主席念念不忘“使小生产绝种”


为什么中央正式文件多次申明保留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而实际工作中又不间断地限制甚至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始终没有放弃“使小生产绝种”的念头。


早在1943年,毛泽东就说,“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行的《宪法》都规定“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但1955年,毛泽东主席就发动了消灭农民私有制的“合作化运动”。


关于合作化运动的“文本决议”规定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但因为照搬苏联所谓“集体化”模式,并不断地反右倾、批“小脚女人”,实际工作中,始终存在着层层施压、强制推行的问题。这样的合作化运动,既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经济规则,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道路来实现”“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思想。所以,合作化运动遭到农民的消极抵抗。大量的地方史料表明,多数农业合作社存在着管理混乱、生产下降、人心不稳等问题。


为缓解社会矛盾,避免农业萎缩,东北局、华北局在合作化运动开始不久,就在《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简章》中作出了允许社员家庭“留出自用少量菜地及宅旁果园由自己经营”的规定。在合作化运动高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由邓子恢主持修订并经中共七届六中全会讨论同意)规定:“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虽然作为我党领袖和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当时没有反对这些政策规定,但他更信奉列宁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


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说:“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


1957年7月,毛泽东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认定:退社的富裕中农是“想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他要求“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批判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批判某些干部的本位主义思想,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对他们进行“说理斗争”。他断言,“在农村中,仍然有或者是社会主义或者是资本主义,这样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个斗争,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取得彻底胜利”。


1958年,毛泽东支持一些地方搞“小社并大社”,并发动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赞赏河南、河北等地将社员的自留地、自养畜,甚至生活资料收归公社所有。强力推行大办公共食堂。


面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造成的严重困难,毛泽东虽然不得不同意进行政策调整,甚至做一些自我批评,但从内心并没有改变反对“资本主义倾向”,追求纯粹公有制的情结。在经济调整初见成效的情况下,他在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次全会上断言:“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不甘心于灭亡,他们总是企图复辟。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资产阶级的影响和旧社会的习惯势力,存在着一部分小生产者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他们“一有机会,就企图离开社会主义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他要求,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1963年5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社教运动”“前十条”,重申了这些观点,明确提出“击破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包围”的口号。


“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支持“四人帮”及其爪牙在《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文章,把经济调整时期的政策说成“三自一包”(自负盈亏、自由市场、自留地和包产到户),并定性为修正主义路线,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大批判;通过“九大”,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活动,把农村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说成是资本主义因素、资产阶级滋生的土壤;通过推广大寨“大批促大干”的极左经验,再次刮起“割资本主义尾巴”,“堵资本主义道路”的风潮。


二、时断时续、时紧时松的“割尾巴”


第一波“割尾巴”,发生在1957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社会主义大辩论)期间。


1956年秋后至1957年春夏,强制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出现诸多问题,很多地方出现了一股“闹社”、“退社”风。按照入社、退社自由的政策,这应该属于正常现象;要遏制退社风潮,本应进行政策调整,并认真解决农业社管理和基层干部作风问题。但毛泽东作出“两条道路斗争”的判断以后,党中央决定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形式,“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大辩论中,一些地方把农民靠劳动发家致富的欲望和行为,说成“走资本主义道路”。 如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把农民储存蔬菜出售和上山打柴或割洋草卖钱都说成是投机倒把,并对社员到企业打零工加以限制。湖南农村在大辩论开始后,出现了大量出售、宰杀生猪和家禽的现象。有地方还批判养猪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吃肉是个人主义。


因为这次大辩论主要围绕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合作社优越性两大问题展开,“批判资本主义”的重点是单干或退社行为,所以,以限制家庭副业为主要内容的“割尾巴”远没有后几波猛烈。但它为大跃进的发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兴起的“共产风”提供了思想和舆论准备。


第二波“割尾巴”,发生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


反右斗争和农村社会主义大辩论,促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兴起。


1958年7月初,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挂牌成立。在省、地委领导帮助指导下制定的公社《试行简章》明文规定,社员要“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毛泽东主席得到这个简章时,如获至宝,极为高兴(宋斌全:《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山人民公社成立前后》)。当年8月底,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要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但是又提出“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这等于开了“割尾巴”的口子。更严重的是,会议印发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会后,9月1日和9月4日,《红旗》杂志、《人民日报》相继全文发表《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


9月中旬,毛泽东、刘少奇两位中央领导人先后视察过并被列入中央“共产主义试点”的河北省徐水县成立了“徐水县人民总公社”(后改称徐水人民公社)。原来农业社和社员个人的所有生产资料和大部分生活资料归公,实行所谓“全民所有制”,连个人住房也要准备随时拆除,让社员住到新村中去(不久拆除了3万多栋房子)。在分配上取消了干部、职工的薪金和社员的劳动报酬,对全县人民实行吃饭、穿衣、住房、鞋袜、毛巾等“十五包”。《人民日报》连篇累牍地宣传徐水经验。


在宁左勿右的大气候下,各地纷纷效仿嵖岈山和徐水两个“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残余”的样板,将社员的自留地、自养牲畜、自营果树以及一些较大的生产工具收归公社。同时,大办公共食堂,让社员们过起吃饭不要钱的“共产主义”生活(罗平汉:《人民公社化始末》;朱金鹏:《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自留地制度的演变》)。如:黑龙江省委在1958年9月24日发出的《关于巩固提高农村人民公社的指示(草案)》中规定:“社员的自留地,除房前屋后院内土地外,归社公有;社员家庭经营成片的菜园或林木应当作价入社,股份基金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民觉悟的提高,自然的变为公有”。黑龙江省讷河县把农民的小家畜、家禽平调到大队或公社办所谓千头畜场,万只禽场;林甸县全县村屯实现食堂化,屯民吃饭在一起不要钱,农民家庭取消锅灶,取消社员自留地,猪一律作价归公,彻底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成立之初,“10.0公顷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品。群众害怕共产风,一些农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


这一波史称“共产风”的“割尾巴”运动,虽然时间比较短,但是波及面最广、危害最烈。它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等极左风潮(史称“五风”)同时泛滥,使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民生活陷入困境。


为缓解紧张形势,中共中央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到1959年7月庐山会议前期,有限度地采取了一些“纠左”措施。如,1958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由毛泽东主席起草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了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界限、保持按劳分配原则、社员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小副业”等原则和政策。1959年6月,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在这些政策的调整下,“共产风”和“浮夸风”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有研究者说,人民公社社员享有的“小自由”基本达到了1957年高级社社员的水平。


第三波“割尾巴”,发生在1959年秋天到1960年春天。


1959年7月的庐山会议,使正在进行的“纠左”逆转为反右。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运动在全国展开。


195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报告称:今年五七月间,农村曾经出现一股右倾的邪风、歪风,搞什么生产小队基本核算制、包产到户,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业,破坏集体经济,以及吹掉部分供给制,吹散公共食堂等等,实际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


当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用三到五年时间实现“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的要求(党史二卷599页)。1960年二、三月间,中共中央批转贵州省委《关于目前农村公共食堂情况的报告》,认为“为了办好食堂,社员的自留地就势必转交给食堂……社员个人不再种菜”。要求各地 “一律仿照执行,不应有例外”。


这些举措,否定了第一次郑州会议和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新一轮“共产风”再度泛滥起来。一些地方为了办好食堂,再次把农民的自留地甚至口粮收归“集体”,严重削弱了社员的生产自救、度荒救灾的能力(《党史》二卷、朱金鹏:《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自留地制度的演变》)。在以纠正“五风”为主要内容的整党整社运动中,有些地方仍把社员打柴草或到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当做投机倒把,走资本主义道路加以批判。


新一轮大跃进和“共产风”造成了农业和轻工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和严重饥荒。1960、1961、1962年全国粮食总产分别为19350万吨、14750万吨、16000万吨,分别比1957年减少1.0%、24.5%、18.1%。农业大省黑龙江,这三年粮食产量分别比1957年减少21.0%、28.9%、12.9。农村第二大产业——畜牧业同样徘徊不前。1962年,全省马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17.2%,等于1941年的78.3%;黄牛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29%;生猪比1953年减少5.3%,只占第二个五年计划的31%。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给东北局的一份报告写道:1956年以后,大牲畜逐年减少,到1961年11月末,从1955年的256.5万头下降到189万头,降幅达26.5%。其中农用役畜减少到86万头,比1955年减少47.7%。同时,膘头多是五六成。四成以下不能使役的占3%,挽力一般降低20%左右。大牲畜正常死亡率为3——4%,1960年和今年头10个月,全省死亡53万头,死亡率高达25%左右。1955年以前,有繁殖能力的母畜,平均繁殖率为48%,成活率为繁殖总数的80%,而1956年以后,在母畜大量减少后,繁殖率平均下降到34%,成活率仅为75%左右。


由于农民家庭副业受到限制,农民收入不增反减。1960——1962年,黑龙江省农民人均收入三年平均66.7元,比前三年平均水平低7.2%;比1952——1956年平均水平低14.5%。


面对全面紧张的经济形势,中共中央再次进行政策调整。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3月底,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同年6月和翌年9月又下发了修正草案)。“条例”规定,允许社员“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三者加起来“可以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5%到10%,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15%”;允许、鼓励和帮助社员利用业余时间发展家庭副业。1962年七千人大会之后,各领域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退到了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小队;屡被禁止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在许多地方由农民再次自发地搞起来。


第四波“割尾巴”摇摇摆摆,主要发生在1963年至1966年的“社教”运动(也叫“四清”运动)期间。


在经济调整期间,毛泽东主席态度往往自相矛盾、变来变去。他曾支持第一线的领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经济调整,并亲自主持制定《农业六十条》,肯定自留地制度的必要性,但又说自留地是“个体所有制的尾巴”(朱金鹏:《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自留地制度的演变》)。对“包产到户”,他曾同意“五风”和大饥荒最严重的安徽省进行试验,但不久又予以否定。1961年11月,党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要求,把“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改正过来。同年12月,毛泽东表示,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不能再退了,“责任田”这类办法没有必要在试行下去了。1962年3月,安徽省不得不作出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承认“这个办法是迎合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办法”(党史二卷612页)。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将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方面的政策固定下来。但就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大讲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1963年5月——11月,中共中央连续下发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两个十条”,“四清”运动在全国大面积铺开,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这场运动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总的指导思想是开展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包括反对“小生产者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虽然文件中要求,“把投机倒把分子同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比较严重的人,加以区别;把投机倒把活动同正当的集市贸易活动,加以区别;把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同正当的社员家庭副业,加以区别”。但在实际运动中,很多地方把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予以整治,农村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有些基层干部的“四不清”行为,被贴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标签。如:中共黑龙江省委写给中央和东北局的报告称,“社教”运动使“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受到了抵制”。“社教”运动试点县呼兰县在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调查报告中,把生产大队办砖厂的行为认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省、县工作组把生产队开酒坊、油坊和小药房,定性为“以集体经济名义搞资本主义投机倒把活动”;把社员经营小菜园到市场卖菜说成是资本主义倾向;把分给社员的自留地占总面积10%说成是两条路线斗争(“六十条”规定不超过15%)。


文革初期,有的地方把“割尾巴”与“学习毛主席著作”活动结合进行。如1966年6月14日的《人民日报》以《广东省农村中蓬勃兴起群众性学习毛主席著作热潮》为题报道,遂溪县城月公社家寮大队,原来有不少社员顾家庭副业,不顾集体……人们说他们尾巴长(资本主义尾巴)……经过学习毛主席著作,人们思想变了,破私立公,大家争着“割尾巴”。


总的看,这一波“割尾巴”,有“六十条”限制,且处于政策调整期间,所以不像人民公社初期和文革期间那么疯狂。但因为受“阶级斗争天天讲”理论的影响,且与反右倾紧密衔接,所以在政治上顺理成章地成为“文革”预演,在经济上导致生产停滞不前。1965年,全国粮食总产只有19450万吨,比1957年还低90多万吨。1961——1965年五年平均总产,只有15190万吨,比前5年平均水平(19033万吨)低20.2%。油料、黄麻、红麻、桑蚕茧、柞蚕茧、茶叶、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都不及1957年(党史二卷741页)。


黑龙江省1965年的农村副业产值只有2.25亿元,比13年前的1952年减少37.2%;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5%,比13年前降低7.9个百分点。1963——1965年,3年农民人均年均收入只有65.4元,比前3年平均水平降低2%;比1957——1959年平均水平降低9.0%,比1952——1956年平均水平低16.6%。陕西省渭南地区的副业产值1957年后出现滑坡,1962年比1956年减少21.6%。


第五波“割尾巴”发生在“文革”中期。


1967年3月31日和4月1日,经毛泽东主席亲自审改的戚本禹文章《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相继在《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把“三自一包”说成是“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鼓吹的修正主义路线。同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编辑部联合发表《中国农村两条道路的斗争》一文,再次把“三自一包”说成“迎合了农村中资本主义势力的需要,助长了富裕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为投机倒把分子、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大开绿灯”。自此,全国上下展开了对所谓“中国赫鲁晓夫”鼓吹的“三自一包”的大批判,开始从理论上为新一波“割尾巴”造势。


与之相呼应,山西省昔阳县的大寨大队,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先进典型,转变为阶级斗争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典型。1967年9月和1968年10月的昔阳县农业学大寨现场会上,陈永贵把大寨经验概括为“毛主席革命路线与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斗争的产物”、“斗私批修”的结果。《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的文章和社论中,宣传大寨没收社员的自留地、限制农民的家庭副业生产的做法,并把这些做法形容为“砍资本主义的尾巴”。


这期间,昔阳县的“割尾巴”非常彻底。社员的自留地、自留树:大寨大队早在1963年就已经收回;1968年,大寨公社在全社范围内收回;1970年,昔阳全县全部收回。集市贸易:本来就很少,1967年开始关闭,到1970年在全县范围内取缔。社员的家庭副业:大寨大队在1963年取消,昔阳全县在1967年取消。新口号不断出现:山沟里的资本主义、院子里的资本主义、家庭资本主义、房前屋后资本主义,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等等。树下搂把叶叶,地里捡把茬茬,都是资本主义。大寨党支部代表在1974年北京军区批林批孔经验交流会上说,资本主义是韭菜,割不解决问题,必须斩草除根。


在大寨和昔阳经验的影响下,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批判中国赫鲁晓夫、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口号下,程度不同开展了“割尾巴”运动。


如:黑龙江省许多地方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当成“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把社员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对社员家庭饲养猪、禽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只准养一两头猪,几只鸡;把老母猪肚子说成是“资本主义小银行”,不准个人养母猪。宝清县尖山子乡东红村不许社员养母猪,不许社员在园田地里种黄烟和大蒜,不许社员搞家庭手工业。结果集体经济倒退了,社员个人收入减少了,由富队变成一个穷队。肇东县红光大队,反对社员搞家庭副业,不准社员种小园田,不准社员养牛、养母猪;全大队社员房前屋后的500亩左右的闲田隙地全部撂荒,几十户社员养的牛和母猪全被处理掉;大队畜牧场80多头黄牛,被杀光吃了,2000多只羊分掉杀掉1000多只。山东省全省369582个生产队(缺枣庄市),1971年取消了自留地的有3936个队,占1.1%;集体耕种自留地分给社员自留粮的有59551个队,占16.1%,也就是说,社员不能耕种自留地的占17.2%。甘肃省祁县,有四分之一的生产队收回了社员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羊。福建省顺昌县把集体副业和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致使木材、毛竹、杂竹、香菇等减产,队办造纸厂停产。黑龙江垦区八五一一农场在取消自留地的同时,规定家庭养猪不超两头,养禽不超4只,不准养母猪、养蜂、编筐,发现种烟种大蒜的,就要进行批斗。


《人民日报》连续报道各地割尾巴的经验。如,1968年3月6日3版报道;内蒙古杭锦后旗大办农村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挖修正主义根子 割资本主义尾巴。有个老汉,过去卖羊杂碎汤,经过在斗私批修,认识到这是中国赫鲁晓夫鼓吹的资本主义的道路,坚决洗手不干了。1970年3月31日4版报道:江西彭泽县棉船公社升洲大队大办家庭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有一个家庭,把“母亲”种在集体抽水沟坝边上的几棵白菜连根拔下来,送到队里去了。社员群众常说:“资产阶级的‘私’字不倒,资本主义尾巴割不掉。”


1970年,针对粮食增长缓慢、北方多省粮食不能自给的状况,国务院召开北方地区农业会议。会议强调“农业六十条”中关于人民公社现阶段的基本政策仍然适用,其中包括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次会议,对遏制“割尾巴”运动起到一定作用。但因为十多年来政策不断变化,再加上大批资本主义的势头越来越强劲,基层干部和农民摸不着头脑,多半持观望态度。


1971年10月以后,全国开始搞批林整风运动。毛泽东主席从林彪事件中吸取了一些教训,一度支持主持中央工作的周恩来批判极左思潮。国务院的一些会议对农村工作中的一些极左错误进行了程度不同地批评。1971年12月6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分配问题的指示》,委婉地提到“不要照搬照抄大寨大队的劳动管理办法和分配办法”,“不能把党的政策允许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去批判”。


按照《指示》精神,《人民日报》等媒体在1972年间,发表多篇文章和报道,批判包括“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内的极左思潮。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文章中把这些左的东西牵强地安到“刘少奇一类骗子”头上,虽然荒唐,但毕竟在遏制极左错误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党史二卷》所说,毛泽东不能容忍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所以,他于1973年夏秋之交,发动了批林批孔运动,将不到两年的“纠左”再次转为“反右”。


第六波“割尾巴”发生在1975年“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前后。


在批林批孔运动高潮中,毛泽东主席于1974年下半年多次谈到有关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问题,力图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本身寻找产生“资产阶级”的根源,避免出现修正主义。他的谈话,被概括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1975年2月——4月,《人民日报》相继发表《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的社论和姚文元、张春桥大块文章。大讲列宁关于“小生产”的论断,大讲“铲除滋生修正主义的土壤”、“打掉资产阶级的一切土围子”。随后,全国掀起“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


《党史二卷》写道:“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在全国开展以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采取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限制小生产、铲除资本主义土壤的措施。在农村,许多地方再次刮起“割尾巴”风,把农民的自留地、宅基地、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取缔、禁止。农民的自留地减少,家庭手工业生产和经营项目受到严格限制。


如:辽宁省朝阳地委在一次会议上提出“把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基层”的口号,作出不准社员个人开荒、不准搞自留山、不准个人养驴骡、不准匠人单干、个人养羊每户不得超过两只、养蜂每户不得超过1箱等规定。喀左县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掀起“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狂潮。在1975年11月短短的几天里,就把社员个人的大批副业产品甚至生活用品收归所谓“集体”。包括:羊7773只、猪2524口、蜜蜂880箱、手表32块、自行车87台、柜1004口、箱子161个、纺线车5363个、谷草188000斤、木料1730根、树1800棵、旱烟703斤、瓦盆330套。此外还有大缸、苇子、 条子、葫芦等其它物资,共折款100多万元,造成的损失不下50万元。黑龙江省呼兰县在批林批孔中“上挂下联”,把生产队办的工副业、多种经营及社员家庭副业都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大砍大煞;社员自留地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温床”,全部收归集体;社员家庭房前屋后种植的烟、菜等不许超过规定,否则全部拔掉。甘肃省庆阳县罗坝公社在1976年八九月间,组织20多人的砍树队,干了8天,把王河大队的1.4万多棵果树林和用材林,不分集体和个人,全部砍掉。云南省凤庆县大寺公社把分配给社员、由社员在零星荒地上自己开垦的饲料地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全部收归“集体”;把社员利用空余时间搞缝纫、编织、修理、农副产品加工、制作竹木器具到市场出售一律作为资本主义思想去批判;把市场趸买零卖和异地买卖行为视为投机倒把,一律给予取缔和严厉打击,农忙时干脆关闭市场。有一个社员,花35元钱买了一对小猪,饲养了10多天后卖了43元,获利8元,被列为投机倒把受到处理;还有的社员只因养了两三只羊而受到追究。


三、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四十来年了。人民公社或“文革”时期发生的那种“割尾巴”运动狂潮,重新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由于对极左危害反思得不彻底,有些人总是对“小农经济”持有偏见,把农业和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归咎于家庭经营制度。有的大段引用极左年代流行的“语录”,用以证明那条道路如何正统、如何“革命”;有的把兴办二三产业致富的明星村歪曲成“集体经济”的样板或者给新型合作组织贴上“集体经济”的标签加以渲染,企图把农民拉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


对这些倾向,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应该认真总结当年“割尾巴”的惨痛教训,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不能以言废法。从那段历史不难看出,如果尊重《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有关“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的法律规定,不但荒唐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不可能发生,合作化运动也不可能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进的问题,更不可能出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共产风”。


——必须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因领导人几句话或报刊上发篇文章,就改弦更张。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党和政府制定一些政策作为法律的补充当然是必要的,但不能朝令夕改。从合作化初期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有关自留地、集市贸易、家庭副业的“文本规定”始终变化不大,而且党中央、国务院还多次发文或召开会议,强调落实这些政策,但背离这些政策的“割尾巴”运动却基本没有间断。这种状况决不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出现。


——必须把本应属于农民的权利真正还给农民,不能吃上几天饱饭就出“花花点子”折腾农民。很难想象,一个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样简单而又属于常识性的问题,我们就反反复复折腾了20来年。我们可以说缺乏经验,也可以说是探索中的失误。但是,为什么碰得头破血流还要故伎重演呢?为什么屡遭农民消极抵制的事情还能畅行无阻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民自主权严重缺失!党的十九大强调不忘“为人民服务”的初心,首先必须为占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民服务。为农民服务,就要让农民当家做主,而不能把想当然的“好事”强制性地塞给农民。即使是真正符合农民利益的好事,也要按照农民的意愿顺其自然地去办,而不能强制农民干这干那。国家拿钱拿物的好事,也应该由农民(通过名副其实的自治组织)决定用到哪、怎么用,而不能按领导主观意志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比如扶贫资金,是用于救济还是用于开发项目,应该因地制宜、因户而异,不能片面强调产业扶贫而盲目上项目。再如合作社的发展,政府推动是必要的,但应该遵循合作社的通行规则,由农民自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顺其自然地组建起来。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66年——1975年《人民日报》;罗平汉:《人民公社化始末》、《简论1957年农村两条道路的大辩论》;朱金鹏:《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自留地制度的演变》;《黑龙江农业志》;《黑龙江畜牧志》;《黑龙江农业合作史》;陈大斌:《大寨寓言》;宋连生:《农业学大寨始末》;《呼兰县档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网;黑龙江垦区《八五一一农场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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