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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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第七章 立宪党导民主制


7.1 立宪的党导民主制


法治首先应当是宪法之治,对党导民主制进行立宪意在使党的领导和党导民主归入到法治的框架下。立宪党导民主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一起。


有不少法学家认为现代法治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的政治结构,认为党的领导与法治无法并行,主张现代法治与政治无关。这实质上是将特定国家的特定政治模式说成是科学的和普适的。现代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法治模式是某个国家特定时期政治需要的产物,必将随着政治的发展而变化。不同国家的法治总是围绕该国人们的需要而进行设计的,反映该国当时政治力量的平衡。是政治决定法治,而不是法治决定政治。法治根本没有普适的模式,也无所谓先进与否,而在于合适与否、实效如何。我们的法治道路必然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相一致,需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约束条件和我们当前及未来的目标,能够有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就是好法治。我国法治最根本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主权的统一,所以我国的法治必须解决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但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中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也就是党导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哲学家罗素在《权威与个人》中提出人类的根本问题是“我们怎样才能把进步所必需的那种程度的个人首创性和生存所必需的那种程度的社会凝聚力结合起来?”[142]个体首创性与社会凝聚力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政治体制必需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党争民主制着眼于保护消极自由权利,更加有利于保护“把进步所必需的那种程度的个人首创性”。党导民主制的目的是实现共同自由权利,既保护消极自由权利也保护积极自由权利,更加有利于加强“生存所必需的社会凝聚力”。党导民主制的制度设计中包含一个统一的领导党和强大的政府权力,最强政治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然而,最强的权力可能会寻求自身的利益,导致既侵犯强势群体的消极自由权利也侵犯弱势群体的消极自由权利,泯灭进步社会所必需的个人首创性,这也正是党导民主制让人担忧的地方。阿克顿勋爵有一句经典说的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阿克顿在权力与腐败之间建立必然性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是坏人,权力是绝对必要的善。然而从防范腐败和权力滥用的角度看不失为一种警示:权力很可能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很可能导致绝对腐败。集权和分权只是防治滥用和腐败的手段,而权力的正当性本身不在于是集权还是分权,而在于权力的运行是为民还是为己,在于是为少数人还是全体人民,在于其是否规范。资本主义制度避免权力被滥用的方法是党争和分权,然而党争和分权却使得党派和政府的权力大大削弱,为资本的横行霸道创造了机会。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适度集权的体制,必须是积极有为的政府,然而这种集权不是个人的集权,而是制度化的集权。避免党导民主制变成党主制的方法是通过宪法规范党导民主制,使党导民主制在宪治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必然是党导民主制,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是依法治国。因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要素。立宪党导民主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一起。“三统一”是法治统一性的要求,而法治的统一性是政治统一性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立宪党导民主制的基础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体制正当化,并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模式。二元宪治体制是一种双层的法治结构,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党导法规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立宪党导民主制可以比作两层复式结构住宅,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楼梯将上下两层联接起来,下层是人民主权,是主体结构,上层是党的领导,宪法是联接上下层的楼梯。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的法律地位由宪法所赋予从而保障其正当性。问题的关键变成了如何严格按照法治标准落实党内规治和党导规治。如前所述,领导党是有德性的政党,所以党内规治分为党法之治和党德之治。


立宪党导民主制中“立宪”的根本意义在于使得宪法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可诉性。在宪法中必须明确设立对领导党的监督机制: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党内监督是指党内的监督机构对自身变质的防范,党内监督机构的成员不能是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成员,以起到适度制衡的作用。人大监督就是从人大代表中选取非领导党成员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领导党进行监督。政协监督是发挥参政党的监督作用,在政协委员中选取代表组成独立的机构,行使监督领导党的职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还是政协监督都不是完全的制衡机制,而只是有限的适度的制衡机制。除了此类监督机制以外,宪法的重要性在于其是法律,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要使得宪法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实施机构,没有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立宪党导民主制良好运行的前提是设立宪法法院来保障宪法的实施,领导党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撤换宪法法院的法官。通过这些机制,立宪党导民主制既能发挥法治的底线功能,也能发挥德治的理想功能。


立宪党导民主制建立在适度赋权论基础上。所谓适度赋权就是公民保留部分权利并将部分权利赋予给国家。公民在保留的部分中有自由支配权,同时党和国家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利有自由支配权,并保障公民保留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侵犯。适度赋权使得每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有限制的,其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自由。公民所保留的权利在宪法中为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所让渡给党和国家的权利由国家自由支配。适度赋权论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平等与自由相结合、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相结合、欲与不欲相结合。


适度赋权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强者必须分权。适度赋权论将权利分为不可让渡的权利和可以让渡的权利,不可让渡的权利是分权的基础,可以让渡的权利是集权的基础。立宪党导民主制理论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政府作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保障每一位的基本权利。当然,最强者也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所以又需要对最强者进行权力分工。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于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又对最强者(代表国家的政府)进行适度分权。


适度赋权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结合。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消极自由,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积极自由。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为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立宪党导民主制既可以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也同时对消极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维护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的平衡。适度赋权是欲的权利与不欲的权利的结合。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不欲的权利就是不可让渡的权利,欲的权利就是可以让渡给其他主体来实现的权利。分权更好地实现不欲的权利,政府是消极无为的,集权更好地实现欲的权利,政府是积极有为的。在宪法层面上,将公民没有让渡的权利作为消极自由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同时将让渡的权利交给政府去实现积极自由权利。在威权与民主的权衡中我们一般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民主体制,然而如果以“两善相权取其优”来判断,那么由道德品质高尚和领导能力超强的先进政党主导的威权体制会更好。


适度赋权是平等和自由的结合。人民保留一部分权利,在这个范围内,每个人是自由的;同时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被让渡的权利实际上是平等的权利,国家行使这部分权利时可以平衡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杜兰特在《历史的教训》中指出,“因为人类热爱自由,而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自由是需要某些行为规范约束的,所以约束是自由的基本条件;把自由搞成绝对的,它就会在混乱中死去。因此,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秩序;有组织地集中使用暴力,是无数私人手中的破坏性暴力之外唯一的选择。权力当然要集中于中央,因为如果这种力量遭到分割、削弱或者分散,它就无法行之有效。”所以,适度的赋权能够实现平等的自由。


适度赋权可以避免暴政的产生。我们常常说民主制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如果将全部权利赋予给政府,在任何一种政体中都可能产生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给了政府,而政府按照民主制运行,自然就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给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寡头政治运行,那么就可能会产生少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给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君主制运行,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个人的暴政。所以是否会产生暴政不在于是否是民主制,而在于是否将所有权利赋予给政府,如果全部赋予就可能产生暴政,只是暴政的形式不同而已。


立宪党导民主制通过合理划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试图在分权与集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哲学家休谟的判断可谓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威权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两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不应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必须承认自由乃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文明社会生存之必需。”立宪党导民主制通过明确消极自由权利、保障消极自由权利来防止领导党和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同时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极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党和政府更加积极有为地组织国民和引导国民去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


立宪党导民主制是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统一”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肯定“三统一”就必然肯定立宪党导民主制。立宪党导民主制是社会主义宪政,如果我们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接受立宪党导民主制。


7.2 立宪党导国


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与国家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简称为党导国。在2016年初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的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明确表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一切”这个说法,原初是毛泽东在1974年提出来的,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被认为是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而被抛弃。邓小平认为必须改革“党包办一切”、“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一元化领导模式,实行党政分开。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邓小平系统论述了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职能分开。


党政关系是党国关系的核心,党政不分实质上是党国不分,党政分开实质上就是党国分开。党国不分模式简称“党国模式”,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公开宣示的模式,是一党专政,被世人所诟病。中共掌握政权以来,党政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位。60多年来,围绕着党政关系,人们一直在“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两种模式之中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取得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党国关系是中共不可回避的重大政治问题,2017年中共将召开十九大,若要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必须解决这个根本问题。


事实上,自1949年建政以来,中共已经形成一种“党导国模式”。“党国分开”并非“党国分离”,而是“党导国”。“党国分开”与“党国分离”仅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序言中确立了中共的领导权。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而中共党员只有八千七百多万,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中共与中国分开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分开并不等于分离,“党国分开”并不等于“党国分离”。正如新生婴儿从母体中出来,分开是理所当然的,但新生婴儿与母亲之间不可能分离,而是亲密联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党国关系是“党导国模式”。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一直就是党导国体制。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确实导致了灾难,错误在于是无法无天的一元化领导,这也说明了“党的多元化领导”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在反思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时提出了“党政分开”原则。邓小平最初提出“党政分开”实质上是“党导政”。1986年,邓小平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然而,人们常常不切实际地矫枉过正,将“党政分开”理解成“党政分离”,进而倡导“党国分离”,甚至于罔顾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规律否定中共的领导。我们必须矫枉适正,建立起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党的多元化领导,新时期的党导国体制应该是立宪的、法治的、民主的“党导国”体制。党导国体制类似于德国的法治国,即通过法律制约国家。德国在开明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和宪政民主制阶段都是法治国,只是不同政体下的法治国模式不同。对于中国而言,不同时期的党导国模式是不同的,现在的关键和务实选择不是忽视作为中国最大政治现实的中共,而是建立起宪治的、民主的的党导国体制。


“党政分离”是多党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受多党代议制思维模式束缚,理论界在“党政分开”与“党政不分”中纠缠,没有分清楚“党政分开”与“党政分离”的区别,将“党政分开”等同于“党政分离”。“党政分离”实质上是多党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党国分离”、“党政分离”、“军队国家化”和“司法独立”等等话语都是西方多党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论。在多党竞争民主制国家,一个党只能通过竞选才能执政,落选的政党成为在野党,竞选获胜的成为执政党,执政党执政时有明确期限的。过去的执政党不一定是现在的执政党,现在的执政党也不一定是未来的执政党,这导致党政分离是必然的,党国分离也是必然的,军队不可能是某一个党派的,司法不可能是某一个党派的,因此,“军队国家化”和“司法独立”顺理成章。


中国情况则有些不一样,中共是领导党和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只是参政党。既然中共是唯一的执政党,中共与政权之间就不可能分离,党国也不可能分离。但是中共仅是中国的一部分,以政党而论,除了中共产,还有八个民主党派,这又意味着中共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和“党国不分”。如果我们自信我们的制度,党与政、党与军、党与民、党与学、党与国等等是分开的,但不应该分离也不可能分离。而现在广泛存在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仅仅是形式上的“党政分开”,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对党国关系认识产生困惑的根源在于二值逻辑思维。我们以为“党政分开”的对立面是“以党代政”或者“党政不分”,那么既然不能“以党代政”或“党政不分”,那么自然就应该“党政分开”。事实上,“以党代政”或者“党政不分”的对立面是“党政分离”,在“党政不分”与“党政分离”之间有“党导政”。“党政分开”可以是“党政分离”,也可以是“党导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党政分开”应该是“党导政”。


我们可以用房子结构来说明“党导政”的结构。党政不分是平层,党政分离则是两个平层,党导政是复式结构住宅,上层是党,下层是政,中间是楼梯连接。正如“党导政”不是“以党代政”或者“党政不分”,“党导军”也不是“以党代军”或者“党军不分”,“党导民”也不是“以党代民”或“军民不分”,“党导学”不是“以党代学”或“党学不分”。总之,“党导国”既不是“党国分离”也不是“党国不分”,而是党国分开后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将“党导国”等同于“党国不分”另一个原因是没有区分领导与管理的内涵。领导是做正确的事,管理是正确地做事,领导权是决策权,管理权是执行权。中共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是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在每件事情上亲力亲为、正确地做事。在党政关系上,总书记与总理的关系就像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董事长决定做正确的事,总经理按照董事长的指示正确地做事。


同时,新时期的“党导国”应该是立宪的、民主的、法治的和科学的党的多元化领导。所谓党的多元化领导,就是要遵循各个领域的科学规律。比如,党对党的领导应该“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党对社会的领导需要“有张有弛”,党对学术的领导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正如习近平所言:“遵循知识分子工作特点和规律,减少对知识分子创造性劳动的干扰,让他们把更多精力集中于本职工作”。


“党导国”还应该是法治的党导国,根据党导国规则进行的党导国。既然党与国是分开的,党又是领导国家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建立起党领导国家的领导规则,正像复式结构所需要的楼梯一样。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在于是没有规则的领导,是“无法无天”的领导。我们现在必须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领导,我们应该根据不同领域的规律制定出党领导的刚性规则和柔性规则。


“党导国”应该是立宪的、民主的法治党导国。宪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同理,坚持依规治党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党。现在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是两张皮,党导国体制要求将二者在依宪治国之下统一起来,这也是法治统一性的要求。同时,党应该是民主的党,国应该是民主的国,以党内民主引导人民民主,形成民主的党导国体制。党导国应该是法治的,党的领导应该是制度化的、规范化的领导,党导法规架起党规治党与法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形成党规治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构建统一的立宪党导国体制是走向现代文明政治的必然选择。


立宪党导国体制将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权纳入统一的宪治轨道。中华民族能否走上宪治大道和走上长治久安大道依赖于人们对宪法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我们永远没有法治。每个群体或社会中都会有老大,老大的权力规范除了其他主体的约束,更重要的是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我约束,自我约束的规范化就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宪治国家中宪法是老大。


第八章 历史是否终结?


1989年夏天,福山在美国《国家利益》(第16期)杂志上发表了《历史的终结?》一文,认为社会主义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败北,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也就意味着历史的终结。历史终结论一出,引发东西学界政界的激烈争论。1992年,福山在吸收各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专著《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因为当时正值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历史终结论似乎成为了被实践所证实的真理。


8.1 福山的转变


历史并没有终结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二十五年之后的2014年,福山在《华尔街日报》(2014年6月6日)再次发表《民主依然挺立在历史的终结处》为其观点辩护,然而声音是微弱的。福山不得不承认现实:“当今世界的问题不仅在于威权政府在发展,还在于许多现存的民主国家运转不良。……许多看似成功完成民主转型的国家——土耳其、斯里兰卡、尼加拉瓜——已退回到威权体制。……不幸的是,有效统治能力的缺乏扩展到了美国自身。我们的麦迪逊宪法,有意通过各级政府的大量制衡来阻止暴政,如今却成了一种否决政治。在今天华盛顿两极化——实际上是有害的——政治氛围中,政府实际上既不能有效地前进,也不能有效地后退。”


福山充分意识到中国的民主实践对美国式的党争民主制形成了挑战:“唯一确实可与自由民主制度进行竞争的体制是所谓的‘中国模式’,它是威权政府、不完全市场经济以及高水平技术官僚和科技能力的混合体。”


对于二十五年历史并未终结的现实,福山并不认输,而是寄希望于未来:“当我们去观察广泛的历史潮流时,重要的是不要被短期的发展牵着鼻子走。持久的政治体制的标志是它的长期稳定性,而不是它在特定十年里的表现。”“如果要我猜测一下,五十年后,是美国和欧洲在政治上更像中国,还是中国在政治上更像美国和欧洲,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我们的预测则正好相反。福山本是经验主义者,其之所以得出“历史终结论”是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民主化浪潮,现在又在历史并未终结的事实面前以所谓大历史的视野来展望未来,我们期待未来的检验。


8.2 历史终结于共产主义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每个个体的理性能力会逐步提高,身份平等的意识会渐渐觉醒,人类社会终将是朝着更加民主的方向前进。对此,托克维尔有非常敏锐的预见:“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扰,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143]然而,民主并非天然就是社会的进步,民主需要科学的研究和制度的规范。“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实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144]近两百多年的民主的发展证实了托克维尔的预言。问题不在于“民主依然挺立在历史的终结处”(福山2014年文章标题)这样的价值判断,而在于具体的民主制度设计:哪种民主制度能够真正实现民主的价值,实现国民的整体利益。


美国模式是立宪党争民主制,中国模式是立宪党导民主制。党争民主制建立在大众民主基础上,通过周期性的选举来确立政府,政党通过竞争获得政权。典型模式是两个处于支配地位的政党拥有大致等同的执政机会,通过竞争轮流执政。通过竞选获胜的是执政党,其他党是在野党,在野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和牵制。党争民主制的核心是制衡。一方面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的制衡,另一方面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牵制。党争民主制是“多头”的分权体制,政府的权力比较弱,资本的权力比较强,实质上是为强者(拥有物质资本或智力资本的人)服务的。立宪的党争民主制着眼于消极自由权利的保护。党导民主制是一个先进党领导下的民主体制,简称为党导民主制。党导民主制在自由问题上假定三者:弱者、强者和最强者,主张政府应该在政治上集权,成为毫无争议的最强者,威慑强者横行霸道,保护弱者的自由,通过立宪和法治规范最强者的权力,从而实现全民的自由,也就是共同自由价值,[145]是真正的民主制。因此,立宪党导民主制是真正的立宪民主制。党导民主制和党争民主制的集权和分权是相对的:党导民主制是一头(领导党)集权,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来分权;党争民主制是多头(两党牵制和三权分立)来分权,但多头也有配合的一面。例如在总统制的美国主要是总统集权,在议会制的英国是议会中多数党集权,否则多头制无法运转,正像多头蛇无法行动或者行动太慢。


立宪党导民主制与立宪党争民主制构成了相互竞争的制度模式。党导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党争民主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所以,立宪党导民主制与立宪民主制之争实质上是立宪党导民主制与立宪党争民主制之争,是立宪民主制与立宪贵族制之争,也是社会主义宪治与资本主义宪治之争。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又多采取政党政治,如果我们将一个党派类比于一个人,可以说现代国家只有两种政治模式:党导民主制和党争民主制。党导民主制类似于君主制,其变体是类似于僭主制的党主制,党争民主制类似于贵族制,其变体是党寡头制。党导民主制与党争民主制的优劣类似于君主制和贵族制的优劣,立宪党导民主制与立宪党争民主制的优劣类似于法治君主制和法治贵族制。我们将党导民主制类比于君主制,并非说明党导民主制就是君主制,因为党导民主制是民主制。“君主政权的统治能力主要是君主能力,其次才是体制能力;民主政权的统治能力主要是体制能力,其次才是首脑能力。”[146]党导民主制的体制能力远远胜于君主制的统治能力,因为党导民主制下的领导人是从一个先进党中竞选出来的。方绍伟认为,君主政权的崩溃,源自于世袭终身制的“自残悲剧”和“基因悲剧”所导致的“能力陷阱”。自残悲剧是指转身专权的固执、自我放纵和夜长梦多等制度效应所导致的政治悲剧,而基因悲剧是指政权统治对德能的高要求与亲族集团狭小的基因库,导致德能供给不足和政权崩溃的政治遗传悲剧。[147]党导民主制的领导集体来自一个先进党,通过法治程序能够选出德高能强的领导人,通过限任制能够实现政治领导人的更新换代,是君主制不可能做到的。按照柏拉图命题和我们的类比,我们可以得出下列命题:立宪党导民主制是现实中最不坏的民主政体。


当今世界动荡不安,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地区冲突加剧、大国冲突加深、国际安全局势恶化。这一切与党争和国争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看到了第一波民主所导致的混乱和不平等才提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目标。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代表全球共同利益的德性党来领导全球人民,[148]通过立宪规范党导民主制,通过制度逐步实现全球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历史将终结于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为我们不能想象有比共产主义更完美的社会。


结语:现代社会主义宣言


社会主义本身就是现代的,是第二波现代性的政治制度。中国社会主义之所以一枝独秀蓬勃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务实地将现代化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未来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主义能否在充分吸收第一波现代性成果基础上实践第二波现代性。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界分为两个阶段。邓小平时代的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即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其实质是器用现代化。在此背景下,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开幕式上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加器用现代化形成的的经济社会主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一句话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后一句话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全面现代化内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应的是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应的是人的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与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四个现代化”合为一体,表述了全面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器用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无奈之举。改革开放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的变革,被称为第二次革命。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还存在的背景下,中国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大逆不道。我们由于没有能力从理论上论证我们所走的是哪种社会主义道路,标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最优选择。我们那时候只有埋头苦干,拿实际成果说话。我们“不争论”,也没有能力争论。我们完全不理会所有的批评,而仅仅用“中国特色”来回应,使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办法。对于一头只低头拼命吃草的牛,你能有什么办法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出是邓小平时代面对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背景下的英明决策,为反击教条式理解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提供了支持,因为谁也不能否定任何国家在实现社会主义过程中的特色。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不能再举了。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不自信的表达。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走到哪里都说“我特色”,那恰恰说明他不自信。任何真正有个性的人、有特色的制度、有独创性的理论都不会特别宣示特殊性,而是宣示其普遍性。恰恰是那些没有个性的人、没有特色的制度、没有独创性的理论常常处心积虑地宣示她的个性、特色和独创性。特色,无论你宣示与否,它就在那里。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示是中华民族不自信的表现。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没有目标指向的概念,因为中国所做的任何改革都可以说成是“中国特色”。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甚至以“中国特色”或“地方特色”之名实行与现代化相背离的改革。任何国家所走的路都是有其特色的,只不过特色多少而已。标明“中国特色”的做法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因为你不说“中国特色”,中国社会主义也是中国特色的,事实上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都是有自身特色的。再次,以特色作为追求目标是本末倒置。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国际运动,尽管每个国家在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时不可避免会有自身的特色。然而,不同或者特色仅仅是过程和结果,不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我们应该追求的是普遍性的价值。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一个自信的旗帜——现代社会主义。中国已经成为负责任的国际性大国,中国需要积极展示自己的大国形象,开放地与所有国家进行对话,乐于“争论”,提出自己的大国理论——现代社会主义理论。


恩格斯的经典论文《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第一个词就是“现代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建立在社会主义现代性之上,而非资本主义现代性之上。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定位应该是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提升人的德性,将社会中的人逐步变成自我实现的人。通过先进引导后进、先富带动后富、先觉带动后觉、先知带动后知的途径来逐渐实现现代性之后的德性政治。现代社会主义之所以是人们所向往的社会,根源在于人性既有个体性又有社会性,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元一体。现代社会主义以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自由为价值,以共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立宪政治新模式,从而满足人民对幸福自由的向往,实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


现代社会主义的理论是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元一体。资本主义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社会主义建立在利他主义基础上。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既具有利己性也具有利他性,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体。利己性是人的个体性,利他性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体,人与人区别在于利己性和利他性的多少,制度的功能在于是激励人的利己性还是利他性。人的个体性要求消极自由权利,人的社会性要求积极自由权利,个体性与社会性的二元一体要求共同自由。


现代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共同自由。毛泽东时代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本价值是“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时代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本价值是“共同富裕”;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现代社会主义新征程,基本价值是“共同自由”。共同自由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统一体。消极自由是主体免于束缚的自由,积极自由是主体成为自身主人的权利。每个个体都追求个体自由权利,强者更多追求消极自由权利,弱者更多追求积极自由权利。为了避免每个个体对自身权利过多的追求以至于社会走向分裂,现代社会主义制度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进行适当限制,使每个个体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和谐状态。共同自由既是中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共同自由的终极价值一直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目标。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以将此理解为社会主义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现代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恩格斯所描绘的美好图景:“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现代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共有制经济。共有就是共同享用或者享有,是在最终消费品意义上的。共同享用是广义的。狭义的共同享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个体共同享用一种物品或者服务。狭义的共同享用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每个人的共同享有是人的个体性的追求,广义的共同享有既满足人的个体性又满足人的社会性。共有制经济建立在二元价值论基础上:价值既包括发现的价值又包括创造的价值,创造价值又包含生产的创造和节约交易成本的创造。资本是发现的价值,劳动、交易、管理和规制创造价值。以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为分配原则所建立的产权包括资本产权、劳动产权、交易产权、管理产权、规制产权、风险产权和合作剩余共享产权。


现代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立宪党导民主制。宪政是摒弃革命思维,崇尚改良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不同国家政治力量分布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模式自然不同。我们在赞同立宪政治价值的同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政道路,进行最适合中国的宪政制度设计。中国的立宪政治只能是立宪党导民主制。立宪党导民主制的价值正是共同自由,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相结合的共同体的自由。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即公民将一部分权利保留,也就是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留,保留权利不容许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公民赋予先进党一部分权利,由先进党领导人民前进。适度赋权论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理论。现代政治都是立宪政治,任何文明国家都应该也必将接受宪政价值,因为宪政是宪法下的政治,保障的正是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


现代社会主义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揭示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但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改变生产关系私有制从而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然而,自苏联社会主义的建立至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农业国家或者不发达的工业国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深刻地预见到,“产业更发达的国家,不过对产业更不发达的国家,预示了它们未来的景象。”也就是说,农业国家或者不发达的工业国家必然要经历工业化,也就是现代化阶段。所以,社会主义国家面临从传统农业国家或者不发达的工业国家到现代工业国家的转变。现代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社会的必由之路,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不能越过现代化。现代化是认知上的革命,近代科学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知识史无前例的增长使得人类控制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能力大大增强。现代化体现在社会形态上的转变是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在经济上的表现是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到分工交易的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转变是从专制政治到立宪政治。现代化瓦解了农业文明的社会关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转变为自由平等关系,从农业社会中的依附关系转变到工业社会中的互赖关系。


现代社会主义将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竞争对手。“现代社会主义”的提出可以起到号召其他不发达国家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加入社会主义阵营的作用。只是讲“中国特色”的价值和制度是难以输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成为其他国家的选择。北京共识和华盛顿共识的争论的实质正是亚非拉不发达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抉择。现代社会主义的价值和制度应当既有中国特色方面更应有普遍性的方面。与现代资本主义相比,现代社会主义更加适合发展中国家,这个优势不是指发展水平,而是指相同起点和资源禀赋的国家选择现代社会主义制度会更加稳定、更快发展和权利分配更加平等。


致谢:笔者在完成拙作过程中得到多位老师和同学的帮助。曹义孙教授和王成栋教授的建议促使我在理论上更加彻底。田燕刚律师、邓峰先生、姚天宇同学、张峰铭同学的建议被不同程度吸收,杨明宇同学认真细致的校对和文字润色使得拙作的可读性更强,在此一并致谢!


[1] 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2] 柯华庆、刘荣:《论立宪党导民主制》,载《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7期。

[3] 斯蒂格利茨甚至认为中国经济已经第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15年初在《名利场》杂志发表《中国世纪》一文,文中说道,按照购买力平价法计算,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2014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从2015年开始世界进入“中国世纪”。

[4]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5] 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6] 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7页。

[7] 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8页。

[8] 孙民:《政治哲学视阈中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0-240页。

[9] 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4页。

[10] 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11] 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1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5-139页。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页。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1页。

[1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18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7-48页。

[1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2页。

[18] 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19] 详细论述参见柯华庆、刘荣:《论立宪党导民主制》第一章“制度方法论”,载《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7期。

[2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54、358页。

[2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12年版,序1-2页。

[22] 熊彼特将知识分子定义为“一群挥舞说话和写作力量的人,他们不同于其他做同样事情者的特色之一是他们对实际事务不负直接责任。这个特色一般又是另一种特色的原因——他们没有实际事务的第一手知识,这种知识只有从实际经验中获得。”参见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建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0-231页。

[23]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页。

[24] 详细论证参见拙作:《实效主义》,特别是第二章“论实效主义的探效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

[25] 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载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下文提到这篇文章时简称“甘阳导言”,标明页码。

[26]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甘阳导言第53-54页。

[27] 甘阳将“the last man”译为“报废的人”。通常译为“最后的人”,例如福山的经典著作《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

[28]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甘阳导言第32-33页。

[29]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6页。

[30]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甘阳导言第49页。

[31] 施特劳斯学派的重要成员凯瑟琳?扎科特和迈克尔?扎科特认为媒体夸大了施特劳斯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凯瑟琳?扎科特、迈克尔?扎科特:《施特劳斯的真相:政治哲学与美国民主》,宋菲菲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32] 详细论述参见柯华庆:《中国学者:从经学到科学》,载《学术界》2014年第6期。

[33]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甘阳导言第32页。

[34]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7页。

[35]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页。

[36]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0页。

[37]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8-19页。

[38] 霍布斯:“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39] 于歌:《现代化的本质》,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40] 张盾等著:《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学习出版社,2014年,第197页。

[41]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页。

[42]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0页。

[43] 本文中,“道德政治”与“德性政治”的内涵相同。

[44]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3页。

[45] 众意应该是部分人意志的普遍化,而非部分人意志的相加或总和。

[46] 张盾等著:《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199页。

[47] 张盾等著:《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340页。

[48]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9页。

[49]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4页。

[50]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3页。

[51]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3页。

[5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5页。

[5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3-174页。

[5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 页。

[5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56]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吴绪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2、89页。

[57]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

[58] 张盾等著:《黑格尔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六论》,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60] 汪行福:《自由主义与现代性的命运——从黑格尔到马克思》,载《马克思哲学与中国现代性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6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0-211页。

[62] 汪行福:《自由主义与现代性的命运——从黑格尔到马克思》,载《马克思哲学与中国现代性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63] 汪行福:《自由主义与现代性的命运——从黑格尔到马克思》,载《马克思哲学与中国现代性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64]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65]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版,第50页。

[67] 本文关于现代性的划分参考了施特劳斯的划分,施特劳斯将现代性区分为三波:第一波现代性、第二波现代性和第三波现代性。施特劳斯的第三波现代性实际上是后现代性。凯瑟琳?扎科特、迈克尔?扎科特:《施特劳斯的真相:政治哲学与美国民主》,宋菲菲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二章“施特劳斯—现代性—美国”。

[68]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版,第40页。

[69]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页。

[70]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71]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页。

[72]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

[73]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74]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91年第二版。

[75]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76]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77]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78]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甘阳导言第50页。

[79]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5、83-84页。

[80]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81] 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马斯洛之所以推崇马克思的理论可能与马克思的“三级阶梯”需要理论暗合与马斯洛的宝塔型需求理论。马克思将人的需要分为三个层次和三个阶段:第一是人的生存或生理需要,第二是人的谋生或占有需要,第三是人的自我实现一盒全面发展的需要。马克思的第三层次需要与马斯洛的自我实现需要是一致的,只不过马克思的第三层次需要具有更多经济政治社会的内涵。参见姚顺良:《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兼论马克思与弗洛伊德和马斯洛的关系》,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2期。

[82] 转引自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7页。

[83] 转引自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8页。

[84]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8页。

[85]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6页。

[86] 奥尔森:《经济学第二定律》,载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第359页。

[87]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40页。

[8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9页。

[89] 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与影响》,张慧芝、张露璐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7页。

[90] 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9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5-139页。

[92] 王则柯:《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1页。

[93] 王则柯:《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94] 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62、45页。

[95] 阿尔塞尔罗德:《美国总统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第41页。

[96] 郑永年:《民主,中国如何选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97]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361页。

[98]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362页。

[99] 为美国七、八年级学生所使用的课外读物《公民的诞生:美国公民培养读本》(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中对合格公民的美德要求比较多,例如诚实、勤奋、爱家、爱国等等。要求每个合格公民都信守座右铭:每个公民应该是促进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最佳手段。

[100] 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10-11页。

[101] 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6-7页。

[102] 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10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页。

[104] 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载《罗素文集》(第5卷),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页、第10页。

[105] 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10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10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页。

[10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186页。

[109]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译者附言第103页。

[11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1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1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2页。

[11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3页。

[11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12页。

[115] 我们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麦迪逊的身份和态度。麦迪逊被尊为“美国宪法之父”,制宪会议开始时,他极力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全国政府”;在制宪会议上,他受到邦权派的强烈抵制,参与写作《联邦论》时,他已变为一个联邦论者,或联合论者。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序第4页。

[116]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117]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该译本被广为引用。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程蓬如译本采取直译,译文比较拗口。尹宣译本文采更优,但尹宣译本有更多的译者意会。本文根据英文版本(The Federalist Papers,辽宁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选择不同译本。faction一词有两种译法,一为“党派”,一为“党争”,在具体语境下不同含义应该采取不同译法,尹宣译本都译为“党派”,程蓬如译本根据场合译为“党派”或“党争”就比较好。

[118] 在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上,许多代表一谈起搞党派的政客,就说这号人是“蛊惑人心”,“结党营私”。制宪代表们希望建立一个没有党派纷争的“贤人政府”。参见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

[11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2页。

[12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2页。

[12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2-53页。

[12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3页。

[123] 程蓬如译本和尹宣译本都不准确,根据英文直译更好。

[124]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125]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126]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2-63页。

[127]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128]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12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2页。

[130] 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48-52页。

[131] 海伍德:《政治学的思维方式》,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131页。

[132] 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3页。

[133] 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1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9页。

[135] 葛兰西吸收了列宁的政党理论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理论,将“现代君主”视为一种历史集团下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葛兰西:《现代君主论》,陈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36] 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5页。

[137] 陈越编:《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9-390页。

[138] 钱穆:《中国历史精神》,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139] 邹诗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41] 邹诗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42] 罗素:《权威与个人》,储智勇译,载《罗素文集》(第5卷),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65页。

[14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页。

[14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页。

[145] 详细论证参见:柯华庆、刘荣:《论共同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

[146] 方绍伟:《持续执政的逻辑》,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第382页。

[147] 方绍伟:《持续执政的逻辑》,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第381页。

[148] 共产国际(第三国际)支持“统一战线”,使共产主义与其他进步党派结盟。琼斯:《导读葛兰西》,相明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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