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坚:涵盖价值理念与制度形式的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17 次 更新时间:2006-07-03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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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坚  

[内容提要]:在本文中,作者试图表达这样的观点:民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式,更是一种尊重自主权力的价值理念;只有尊重民主思想(尊重自主权力的价值理念),才能保持个人的多样性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的多元化,从而防止人类社会向专制制度的退化。在人类作为整体正在面临生存困境当代,建立对民主思想的价值认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超国家管治机制已经成为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问题。

1:民主的含义、条件与困境:

民主的精髓是对个体价值和个体自主权力的尊重,是无数摆脱了对伟人权威臣服的平等个体通过多元协商、共同确立社会政策的行动方式。民主的长远价值不在于民主制度而在于民主思想,任何对民主思想的否定都是对民主的实质践踏。

1-1:民主的含义:

广义的“民主(Democracy)”概念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民主的第一层含义是指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民主思想。作为思想的民主以“尊重多元化价值观和宽容‘异端’思想、承认利益多元化和个体自由选择权”为主旨,它要求以尊重个体价值、自由和权利的方式构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主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关于公共权力来源与服务目标的民主制度。作为制度的民主规定了社会公共权力源于公民对个人私有权力中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让渡而非来自于某种“超人”力量自上而下的赋予和分发。公共权力体系以尊重个人权利和个人自主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宪法)的方式确立公共权力的实施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目标,这种公共权力生成方式决定了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必须以改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提高个体价值做为其首要职责。民主的第三层含义是指作为公共权力运用方式的民主手段。作为手段的民主要求监督与制衡公共权力的行使、要求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层化(即公共权力行使的主体除了各级相互独立的政府之外,还应该包括基层的社区组织和众多非政府组织),它表现为在“少数精英垄断公共权力运作”与“全体成员平均占有权力”之间的折衷,是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妥协与协商构建和谐、公正社会环境的一种方式。

第一层次的民主思想是人本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指向。第二层次的民主制度是人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它颠覆了“君权神授”的观点,确立了对个体价值尊重的制度性保障。第三层次的民主手段属于权力运用方式的选择,它与“独裁”一道构成了“权力运用方式”选择集合中的两个极端--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决定了一个社会对公共权力运用方式选择的偏好。

民主思想的基础是人本主义,民主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 民主思想的本质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力和由此导致的社会多元化。构建于人本主义基础之上的民主思想是民主制度的灵魂。“尊重个体自主权力和社会多元化”的民主思想,不仅引导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让渡与授予)、权力制衡的思想,也必然引导出容忍“异端”的共和主义(容许少数与多数的和平共处)、权力分散的“联邦”机制。

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生成方式的民主制度必然建立在民主思想之上--民主思想规定着民主制度应该实现的目标。正是从民主思想(特别是尊重个体自主权)中引伸出了这样的价值预设:公民自愿将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私人权力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出来,这种成为\"宪法\"的社会契约不仅决定了公共权力的来源,同时也确定了公共权力的管辖范围;在给定的公共权力管辖范围内,政府被授予以一种尊重公民(即权力最终拥有者)长远利益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责,政府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始终处于社会公众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与监督之下。

与“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体自主权力之上”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点是“集体权力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力之上”,当民主制度与个体自主权力发生冲突时,是个体自主权力而不是民主制度的形式应该首先被尊重。[附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rl)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中对相同的意思做了如下的表述:“民主选举只能决定既定政治体内部的事务,却不能用于决定政治体的边界,因为民主选举中的多数原则已经预设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体的边界。”]这一点在民主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应该被时时提及和铭记。

“民主思想应该无差别地被适用于所有个体”这一原则是民主制度持久的、无条件的基础,否则民主制度终将退化为“民粹主义”的表演、更可能成为掩盖精英主导的集权-等级机制的遮羞布。缺失民主思想指导的民主制度将退化为掩盖暴政的工具:在一个缺乏民主思想(即“尊重个体自主权力和由此导致的社会多元化”)的社会里,民主制度将异化成为一种隐晦的独裁,其作用的结果与专制制度一样都将导致对个人权力的侵害和剥夺;没有民主思想支撑的选举制度将退化成为“为权贵阶层垄断公共权力举行的新型加冕典礼”,没有民主思想支撑的民主制度运作只不过是在“赤裸裸的拳头相争”过程中加入一些“计算人头的噱头”、使冷酷的专制变得更具迷惑性。

1-2:民主思想的重要性:

在民主的三个层次(思想、制度、手段)中,最难以完全实现的是弘扬民主思想。“弘扬民主思想”要求尊重所有个体的权力和利益--不仅包括朋友、更要包括对手,这似乎与个体化的人之自利本能相冲突,因此民主思想只有在长时段的利益评估体系中才能与人之自利本性相一致,做到这一点需要高度的智慧、深邃的目光和对个人自由与权益的清晰界定。

民主思想是人本主义的自然延伸,通过激发个体的自尊、自主和自律,实现以自利为起点、最终达至以互利与利他方式实现的社会公正、和谐。在日益个性化的现代社会里,宗教、血缘和道德在社会认同方面的功能日益萎缩,各类狭隘的自我中心主义更损害普遍的宽容、公正、和谐,因而民主思想成为能够在多元化时代担负起维系社会认同的唯一选择。在一个人本主义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普遍推崇的今天,与人本主义一脉相承的民主思想必然成为社会追求的目标。民主思想的存在意义并非标示出人类必须达致的目标,而是指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

一个没有民主(人本主义)思想传统的社会可以在“模仿”的基础上建立民主(立宪)制度--这种模仿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民主化”的主流。但是,民主制度的建立并不等同于民主思想被社会民众普遍接受。事实上,在相当多建立了民主制度的所谓“民主国家”里,民主思想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民主思想的缺失导致对人本主义及其所包含的“普遍尊重个人自主权力”理念的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各种狭隘中心主义(如狭隘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在各种狭隘中心主义的喧嚣中,精英们诱导着失去理性判断的民众、将缺少民主思想支撑的“模仿”民主制度退化为“选举精英” 的制度。

历史和现实的事实证明了:如果没有民主思想(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支撑,民主制度将不可避免地沦为精英们追求个人特权的手段;与传统专制不同的只是,在民主制度中,精英们无法再凭借某一伟人的道德感召力来蛊惑民众,只能以抽象的“人民”作为社会利益载体、并将其虚化,并进而假借被虚化的“人民”的名义实行精英管治;受制于民主制度的精英们在将民主制度“转化为”精英管治的过程中所借助的政治理念是各种狭隘中心主义(如狭隘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这种被异化的人本主义(即狭隘中心主义)与专制主义是等级思想催生的双胞胎,区别只是“前者以赤裸裸的武力压制为后盾、后者以所谓的‘民意’掩盖精英的操控”。

“民主化”并不仅仅限于公共权力生成方式的改变,更应该包括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与个人本位价值体系的确立。如果“民主化”的潜台词是对扩展的、更加隐蔽的社会等级制的确认,那么民主化进程不可能带来宽容、和谐与公正。在识破虚伪的民主化之后,只能激发起被欺骗的民众更加强烈的集体(从利益团体到民族、种族的一系列概念)主义的烈焰,最终彻底焚毁 “民主化”的假面具。对民主思想意义的重新认识,不仅对于尚未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已经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民主的条件:

透过附着在“民主”之上的瑰丽光环,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民主的思想和制度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自发产生和持久存在?为什么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民主制度是如此的脆弱和局限?难道古老文明的先辈们就从来没有发现民主崇拜者们所宣扬的那些优点吗?现在标榜为民主楷模的那些国家难道拥有真正的民主思想吗?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民主制度的两个繁盛期(古希腊-罗马文明时期、近现代欧美文明时期)总是与商贸经济或武力征服联系在一起,而商贸经济和武力征服都具有内生的扩张倾向。这样一种递进关系,使我们无法不思考民主思想与扩张性价值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制度。美国的民主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吗?日本、印度的民主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吗?任何人都无法否认,日本和印度是两个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存在定期的选举制度并不意味着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主义价值观(民主思想)被普遍遵守。这些国家充其量可称为具有了形式上的民主(民主制度的外壳),但是绝对缺乏民主的内在价值核心。即使作为民主国家典范的美国,其选举制度也越来越退化成为政党间的权利分赃,美国普通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对选举的抵制已经揭示出美国的所谓民主制度正在成为“精英统治”的遮羞布。

对当今欧美发达国家所赞赏的民主制度的审视,特别是对这些民主国家的政府在国家内部与国家外部行为巨大反差的思考,使我们不得不怀疑民主制度并非普适和持久,而是有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民主制度的两个存在基础都与满足欲望(追求个人幸福)相关联。其一是个体本位思想,以及由此而生的个人自主和私有产权保护观念,这是一种满足欲望的持久性企图。其二是追求组织内部和谐与宽容,这是在欲望满足(追求个人幸福)受到制约时的妥协与折衷。前者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永恒追求,而后者的实现方式则决定着民主制度的条件性。

实现“组织内部和谐与宽容”的途径包括外化与内化两种方式。外化方式是指通过在组织之外寻找与该组织利益对立的“第三方”(他者)而实现内部利益目标的一致,从而实现组织内部的和谐与宽容。共同征服一个外在的“敌人”、共同抵御外在“敌人”的入侵,都是这种外化方式的具体实现手段。内化方式是指(当无法在组织之外寻找到与该组织利益对立的“第三方”时)内部利益对立的各方通过主动的自我节制而达到维系组织存在的目标。然而这种方式与满足欲望的持久性企图有着本质的冲突。

人的自利本性和人类的“短视”使得自我节制的内化方式存在着内生的脆弱性而无法长存。于是,在现实社会中,外化方式成为实现内部和谐的主要途径。而这一指向的确立意味着民主制度不可能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个体,它必须以“他者的牺牲”为条件。雅典和罗马的贵族民主制度是以众多奴隶的悲惨境地为代价,今天发达国家的民主是以广大不发达国家的依附为基础。[附注:任何对不发达国家所谓民主制度的深入了解都揭示出这些国家内部深刻的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建立在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基础上的“民主”制度是一种虚伪的民主制度,它绝不应该以目混珠般地炫耀于民主的行列。]

“内部的认同与和谐高于一切”的要求通常出现在如下几种场景中:组织(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对应于团体、党派、民族、社会)有着强烈扩展欲望,或者组织面临强大外部威胁。纪元前的罗马共和国和19世纪欧洲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提供了第一类型的例证;雅典共和国提供了第二类型的例证。于是,在这一系列不公正史实映衬下的民主神话便可以被解读为“合谋分赃”的利益联盟。

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在《议会民主制的危机》一书中的表述从另一个角度指出了民主制度的条件性:\"任何一个实际存在的民主制度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只有地位相同的人之间才有平等地位,不同的人之间没有平等可言。所以,民主的第一个要求是同质性……民主制度总是包含了种种完全或部分地不能享受民主权利的人,包含了被限制在政治力量的运作之外的人,让我们就把这些人称作野蛮人、不开化的人、无神论者、贵族、反革命、或者奴隶吧。”

“他者”的存在,或者是由于对外的扩张而引发--对外扩张的丰厚利润前景消除了组织成员的内部利益纷争、对外扩张的利益所得补偿了实施民主制度所必需的高昂管治费用,或者是由于面对外部的威胁而引发--长期(但是并非迫在眉睫)的外部威胁促使社会各阶层暂时放弃内部利益的纷争、为了齐心协力打击入侵者而“平等”地分享他们的(权力、物资和人力)资源。当内部的认同与和谐高于一切的时候,民主的思想和制度往往会得到普遍的认同。

在欧美民主理论中一个流行的说法是:民主国家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战争。然而这个貌似“客观”的断言隐含着逻辑的陷阱,那就是:民主国家定义的模糊性和主观性。由于民主国家定义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因此在民主理论专家们的解释中往往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假定:凡是被“自我主体”认同的国家都被贴上“民主国家”的标签,凡是被视为“他者”的国家都被被贴上“非民主国家”的标签。因此“民主国家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战争”的真实语境应该是“在彼此相互认同的国家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战争”、或者是“战争从来不会发生在彼此相互认同的国家之间”--而这一点在认知论层次上可视为无聊的废话。

在缺失对欲望自我节制的前提下,民主与扩张、集权与内敛有着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民主与扩张、集权与内敛互为因果。民主思想的基础是多元化与宽容,多元化与宽容(和谐)往往在主动性扩张的社会里更容易得到实现,这是民主制度与扩张的内在联系。但是扩张,特别是作为后发国家的赶超式扩张(或称为被动式扩张)并不能够导致民主制度的自动生成,因为面对强大对手而产生的生存紧迫感抑制了多元化与宽容理念的自发生成、促使社会对效率与集权而不是多元化与宽容投入更多的青睐。由此可以解释作为赶超型扩张国家的德意志帝国、沙皇俄国、二战前的日本为何迟迟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度。如果一个社会无法从对外的扩张中得到丰厚的收益以弥补耗费,就会在财政的压力下自动地退缩到内敛化的发展模式中。在以遵循既有传统为主要特征的内敛化发展模式中,集权化管治就会得到充分发展,因为集权的一个显著优势是它在既有模式下的高效率。在内敛化的集权社会里,多元化和宽容的理念并不被珍视,因为对于一个以遵循既有传统为主要特征的内敛化社会来说,多元化与宽容所导出的创新精神并不会带来远远超出所需成本的收益。[附注:关于集权与内敛关系的讨论可以参见《生存与超越(一)--对历史的再认识》第1.3-3节和第1.3-4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代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迟缓是上述两个因素纠结的结果:赶超型国家的紧迫感、内敛化思维的沿袭。

如果无法否认收益与成本总是如影随形并成对出现,那么就无法在欣然于民主制度收益的同时漠视民主制度的成本。我们无意否认实行民主制度为其麾下的成员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这种收益背后所存在的负面外部性问题--内部的民主制度必然以军事、技术、资本、市场的垄断权以及由此构成的对外压制为基础。民主制度的内生成本必然需要一个外在的承担者,作为实现内部和谐手段的民主制度必须以保持持久的扩张性为其存在条件。技术能力的提高可以通过将自然界作为征服对象的“他者”而逐渐减缓民主社会对“外部”弱势社会的压迫,但是技术能力的提高不可能将民主制度内生的高昂成本化解于无。在以扩张性价值观为基调的民主社会里,减缓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必然以强化人对自然的征服、恶化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代价。当人与自然的冲突达至自然界所能够承受的极限之后,人类的无节制扩张本性必然会重新转向人类社会内部,从而破坏建立在人与自然冲突之上的、短暂的人与人和谐。

由上述的讨论可以得到关于扩张性组织的四个推论:一个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它所需要的外部成本承担者的规模就越庞大;一个组织规模越庞大,它所需要的外部成本承担者的规模就越庞大;[附注:这一点可以从反面解释为何一个较小的组织或者国家更易实施民主--因为它所需要的外部成本承担者的规模较小、因而较易获得。] 一个缺乏外部成本承担者的组织必然走向内部等级化和集权化;一个内敛化组织必然存在着从外部性压制到内部性压制的转向。

据此,我们可以描述出民主制度的大致发展过程:民主制度将首先出现在具有主动性扩张能力和欲望的组织中--主动性扩张组织由于对外征服的需要赋予其内部成员广泛的参与权和尽可能多的个体利益尊重、以激发其对组织目标的高度认同和积极参与;[附注: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在《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一书中表述了相同的观点:“战争的呼声越强烈、耗资越大,就越会促使统治者与其臣民进行更多的协商以取得支持。随着这种要求的不断上升,统治者对于各种社会关系合作形式的依赖也日益增强。”]对于面临现实和强大外部压力的组织而言,迅速提升组织的整体能力是其优先选择,因而其内部成员更青睐于效率与集权所带来的成效,而对个体权力遭到损害的现象有较大的忍耐度,并辅之以集体主义(或者是作为其变体的民族主义)作为激发内部凝聚力的手段;随着组织对外主动扩张能力的提升,相应地会产生渐进式的“放权让利”过程,如果最终能够步入主动性扩张阶段,将会促进民主制度的实施;然而,这种主动扩张将遭遇到越来越强烈的、来自被征服者(自然界和弱势社会)的反抗,当反抗的烈度足以逆转主动性扩张趋势之后,向内敛化方向的逆转将使民主制度逐渐凋谢,并最终让位于等级化和集权化。

民主制度存在的范围只能覆盖扩张性演进模式的获利群体、而不会延伸至扩张性演进模式的受害者群体,这是“现代民主制度出现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根本原因--因为这些国家是当今扩张性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的既得利益者。然而在以扩张为基调的现代社会即将面临扩张极限的时候、在越来越多弱势(不发达国家)民众觉醒并且反抗外来压迫之后,民主制度的退化(即在所谓的民主国家里存在着权力集中化、社会等级化的趋势)必然随着对外扩张和压迫力度的弱化而出现。在民主的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压迫力度减弱的同时,他们内部的社会分化也将反向地同步加强。[附注:人类文明的一切产物,诸如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公正原则,都是演化选择的产物、都是服务于提高生存能力的工具,因而必须服从生存原则。当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一块不大的面包就足以换来选票。]

1-4:民主的困境之一--民主条件性内生的困境:

传统的民主理论解释了民主制度与自由主义的渊源--一个有着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较之集权-等级思想根深蒂固的社会更容易实行民主制度。但是,以欧美学者为主体的现代民主制度理论家们通常无意识地忽略了或者有意识地掩盖着民主制度与扩张性价值观的内在联系,而这种忽视或者掩盖可以归结为欧美国家作为现代社会成功者所具有的自傲和不愿正视其成功原因中所包含的人之自利本性对不发达国家及其民众造成的痛苦。

对民主条件性的剖析揭示了现代民主制度与扩张性价值观的内在联系,这种建立在狭隘自我中心主义之上的扩张性价值观决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条件性,既它只有在“‘自由’扩张所带来的收益足以弥补(民主)分散化决策所造成的高昂成本”条件下才能够长期稳定地存在,因而现代民主制度无法脱离对“自由”扩张的依赖。然而,以扩张性价值观为基调的现代民主制度无法回答这样的诘问:面对文明发展的极限,人类从哪里还能够寻找到可供扩张的空间?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由开放转向封闭,建立在扩张性基础之上的现代民主制度存在着向等级-集权机制转化的可能性。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困境。

推动民主化的因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等变化有关的因素--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多元化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人权意识的觉醒使得专制统治遭遇到超过以往的反抗而陷入管治危机;另一类则涉及其他国家、特别是来自主要盟友或者敌对国的压力。但是推进民主化的因素不同于维持民主制度的因素。一个社会可以在理想主义的激情推动下发生民主化革命,然而必须在现实主义的理性计算下维持民主制度。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民主化”国家难以保持民主制度、最终逐渐退化为精英管治”的现实趋势。

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困境源于人性的内在冲突:作为能力孱弱的人类渴望从制度上保证自我的尊严、基本的生存空间和个人权益,但是对欲望无限扩张的本能则不断激发起独占权益与压制他人的野心,人类的有限理性阻碍了以长时段为背景的认知与推理能力,于是短期的利益计算每每使得对欲望的纵容得以强化,并进一步激发起背弃“自由”、“平等”、“博爱”价值观的冲动。由此不难解释为什么雅典民主制度的昙花一现,为什么罗马贵族的民主制度最终让位于专制的帝制。

能力与欲望的内在矛盾使人类习惯性地屈从于权威,并希冀通过集权的方式实现能力的快速增长以消解两者之间内在的冲突。[附注:关于这一命题的进一步论述详见《附录一:关于社会学数理化的一点尝试》]这样一种人性的内在矛盾为专制的产生和延续提供了现实的合理性基础。即使拥有以“通过选举实现公共权力执掌者周期性更替”为特征的制度性民主,也无法避免面对能力与欲望内在矛盾困扰的公众将巨大的独裁权力以选举或者默许的方式授予少数“伟人”,从而在本质上背离民主思想。这种现象与其说是民主制度本身存在天生的缺陷,毋宁说人性的内在矛盾导致了人类社会在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之间的摇摆和犹疑。

从制度层面看,“多数暴政”产生的原因可归于“参与民主决策的多数实际上被隐藏在‘民众利益代表’面纱背后的少数精英所操控和愚弄”,然而在更为深入的人性层面上分析,民主制度中“多数暴政”的问题只是人类向高度集权-等级方向演进的一种表现,“多数暴政”的实质是在“民主”面纱掩盖下的新型专制。人类对自身欲望节制能力的缺失,不仅造成民主制度中“多数暴政”的可能,更经常地造成社会管治机制向高度集权-等级方向的退化。决定这种演进方向的内在力量正是人类欲望与能力之间永恒的落差。从“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的可能性不仅揭示了民主制度的脆弱,更揭示出人性的对立和对欲望放纵的危害。

民主制度是如此诱人而令人难以割舍,民主制度的存在基础却又是如此残酷--只有不断地找到新的“被征服者”、民主制度才能够得以延续。现代的人类社会不得不面对这样一则两难的悖论:如何在不放弃个人本位、自主权力、私有产权保障这些满足人性欲望之道义依托的同时,化解由此导致的利益对立和现实不公正?正是由于面对如此严厉对立而产生的情感煎熬,使得马克思主义者臆造出了以改造人之自利本性为特征的“共产主义”,以期洗涤外表绚丽的民主制度背后肮脏的本质。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人性能够被改造吗?

民主制度的条件性决定了它的非持久性,历史的经验昭示着这样的前景:建立在“满足欲望”(其变体是狭隘族群利益优先)基础上的认同与和谐是短暂和不稳定的,民主制度的条件性决定了它只有在获得持续的外部利益输入时才能够维持稳定,在“满足欲望这一根本的动力遭到挫折之后,民主制度必然退化为符合人性(欲望与能力)内在对立的等级与集权机制。对于处于开放式竞争(拥有强大外部压力或者诱惑力)的组织而言,民主制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长期处于封闭内敛的组织而言,内部的等级化、集权化(专制)则是必然的结果。即使对于已经实施了民主制度的社会来说,也面临着效率与自由的两难抉择,当对效率的需求高于自由时,专制独裁的行为取向会逐渐侵蚀民主制度,这是人性的内在矛盾所必然导致的民主制度的脆弱。

对民主制度的盲目崇拜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误导,因为它与人性的内在分裂相违背。忘却人性的内在困境而过于神化和拔高民主制度只能导致民主制度的乌托邦化,并造成理想与现实的严重背离和被最终抛弃。我们有理由怀疑:忽略民主制度的条件性而导致的对民主制度绝对崇拜是否如同对共产主义的绝对崇拜一样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而在这种梦想指引下的实践是否会再次给人类社会带来难以预计的灾难。对现代民主制度高唱赞歌、并陷入到对“民主”制度宗教性狂热的人们需要从历史中寻找一服清凉剂,需要仔细审视今天的“民主化”浪潮是否会成为明天的过眼云烟、今天的狂热是否会造成明天的悔恨。

1-5:民主的困境之二--“公众参与”理念与“精英决策”现实的对立:

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个人自主--“民主观念的影响及其意义来源于‘自决’的观念,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公民)因能够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社团的状况,而且他们的抉择应构成其政治体的形式和方向的最终合法化过程。”[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全球主义治理》]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专业能力与信息传输成本限制了大多数个体参与公共领域的决策。汉娜.阿伦特就曾指出:“现代的形式民主就是选举加上代议制。对大众来说,这种‘民主’就是参加选举,一旦行使权力的投票选举结束,大众参与也就基本结束了,其后的‘民主’就是代议制对政治权力的接管,即成立科层式的代议制政府。在科层式的代议制政府建立之后,普通民众将由于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的限制而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极权主义的起源》]

现代民主制度是专业化分工的产物,它也必然受到专业化分工的深刻影响。在愈来愈多的人们被赋予专业化知识的同时,对社会一般性知识的认知与推理能力遭到抑制,于是人们在非专业领域不得不寻求“专家”们的帮助。这样的分工结果造成人们普遍对公共领域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匮乏,在需要自主决策时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公共舆论,从而缺乏独立精神和长远的理性计算。民主制度需要高度的理性分析能力,要求民众能够在巧如簧舌的政客面前保持洞悉真伪的能力,但是处于民主制度中的民众常常将判断托付于情感而非理性,其最终的结果是使民主制度沦为政客们表演的舞台。民主制度需要民众对公共事务热心的投入和关注,要求民众能够在铺天盖地的宣传面前具有剔除谎言和偏见的能力,但是处于民主制度中的民众常常听命于鼓噪与喧嚣,从而使民主制度沦为被金钱、威望操控的工具。

与建立在“能力同等、信息免费”假定之上的“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理念相异的现实情况是:获得公共信息需要专门的渠道、从事公共事务需要专业化训练、个人利益诉求进入政府决策需要专门的技术,这些都需要时间和财政的成本。普通民众在知晓公共信息、游说官员和民意代表方面要么是无法知情、要么是缺乏专业训练、要么是不愿或无力支付成本,因此真正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起作用的是那些组织良好的、有专业素养、并有能力支付参政成本的利益集团。现实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就像门肯.奥尔森指出的那样:政策往往有利于少数人,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得不到考虑,有时甚至会受损。[附注:关于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异化问题,已有诸多学者,如奥尔森、林德布洛姆,进行过充分研究。详见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权力与繁荣》,林德布洛姆(Charles.E.Lindblom)《政府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

一方面,个人自主意识的逐渐觉醒和人们参与社会事务的普遍要求否定了回归到独裁专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规模的庞大、信息的浩繁、专业技能的要求否定了回归到直接民主制度的可能性,于是作为两个极端的折衷,代议民主制度成为现代化社会的普遍选择--“代议制民主正是解决如何在强制权力与自由之间做出平衡这一难题的关键的制度创新”[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全球主义治理》]。

内生着排斥 “公众参与”力量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精英管治制度,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的“公众参与”则退化成为“选举执政精英” 的同义语,即公众虽然部分地参与公共权力生成的过程、但是被排除在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之外--精英们依照既定的程序、通过竞争获取民众选票(认可)以掌握公共(政府)权力;公众以认同精英管治理念(原则)为前提、赋予精英们管治社会的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其实内含着“精英阶层对公共权力运作的接管、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利用技术与知识屏障对绝大多数民众排斥”的隐含理念。对这种隐含理念的认同实际上是对由于个体能力差异和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社会等级化与集权化趋势的认同。

“民主”的精英管治制度与传统专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就其权力运作方式而言,精英民主制度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它与专制的区别“是若干个少数人的政府与一个少数人的政府之间的区别”[罗伯特.达尔(Robert Darl)《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就其功效而言,精英民主制度“能够借助于‘全民参与的选举’使其统治得到公众认同、以降低社会内部的反抗”。[附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rl)建议用“多元政体”来指称现实存在的民主制度。他认为:“民主”这个词容易误导人们,往往会使人们向往一种不可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即由人民来统治的政治制度。]

当下的精英民主理论试图通过强调精英阶层的开放性和非世袭性(“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精英”)缓解“公民参与”、“个人自主”与“精英管治”的内在对立,但是在竞争成为管治精英过程中的各种高昂成本(如学习专业技能和全面了解公共信息所需要的时间成本、为宣传个人理念和塑造个人形象所需要的宣传成本)使得 “非专业” 的公众们事实上失去了介入关乎其权益的各种社会政策研讨的可能性,更遑论对这些政策的制定施加有效影响。“开放性精英阶层”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对“公民参与”、“个人自主”理念的事实否定,事实上的“精英阶层封闭性”则使得精英民主制度潜伏着向等级-集权化方向退化的诱因。

为了缓解精英民主制度与“个人自主”理念的内在对立,在权力制衡之外、更需要引进“权力分级”的思想:即依照公共权力实施的范围和影响将其分解给从社区到超国家组织的不同权力代理机构,各级权力代理机构之间不再具有强制的隶属关系,在不同层级的权力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的是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的协商机制。在集权主义者看来,这种联邦分权机制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是“相互制衡导致的低效率”,但是这种低效率所隐含的“欲望节制”恰恰是摆脱人类现代困境的必由之路。因此,“权力分级”的思想只有在“欲望自我节制”的语境下才能够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持久的“权力分级”制度也只有在建立了“欲望自我节制”的价值观之后才能够真正实现。

1-6:民主的困境之三--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界定的难题:

对于个人自主理念的推崇曾经驱使历史上的政治家们热衷于“全民参与”的民主制度,并在决策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条件地应用于制度运作的理念是基于如下的假设:第一,参与决策的所有个体都具有高度的理性,都能够长远地、理性地思考问题,因此集体智慧超过个人智慧;第二,所有的个体都具有高尚的道德良知,并具有为了集体利益自愿做出牺牲的情操;第三,私人领域是公共领域的附属和派生,所有的私人权力和利益最终都通过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归属于公共领域。但是这些理想化的假设存在着“致命”的偏差:第一,人之理性有限性的存在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完全理性地思考问题,特别是关系自我利益的社会问题,因此时常导致众多个体理性的选择导致集体的无理性;第二,人类的自利本性决定了个体不会无条件地为集体作出牺牲,反而更可能为了个体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第三,人类社会是由个体组建,这种构成方式决定了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性,用抽象的“集体”观念取代个人的主体性只能导致“集体”的意愿被权威所劫持。

理论方面的“理想化”偏差与民主制度的条件性[附注:关于“民主制度条件性” 的论述参见1-2]结合导致了民主制度在实践层面的扭曲:少数无法退出的“异议者”成为被迫害的“他者”,“私人权力从属于公共领域”(相当的表达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伦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剥夺“异议者”权利提供了逻辑自恰的道义解释,于是民主制度内生出退化为多数暴政的基因。

[附注:众多共和主义者,从伯克(Edmund Burke)、托克维尔(A. De Tocqueville)、勒庞(Gustave Le Bon)到帕雷托(Vilfredo Pareto)、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列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都对建立在“完全理性”假定之上的“多数原则”提出过强烈质疑或否定。伯克等人的担心反映了对“沉醉在以欲望扩张为基调的民主制度中的人类是否具有自我控制能力”的怀疑,这种怀疑是基于对人之自利本性的深刻认知。]

对民主思想的钟爱和对民主制度的反思迫使人们试图建立一种“既能够最大限度保留民主思想、又能够避免多数暴政”的制度,于是一种“民主并不仅仅意味多数的决定权、同时也意味着保护少数者权利,因而某些议题必须被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属于私域的个体权力必须受到宪法无条件保护”的思想应运而生,这就是“宪政的”民主制度。所谓“宪政”即是通过宪法的形式确定被公众所普遍认同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界,从而用法律的手段既约束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界限、又限定公民无节制扩张的空间。

但是,理论上的完美并不能够掩盖现实操作的难度,“宪法保障”和“三权分立”等技术手段并没有赋予个体收回被让渡权力的权力,也不能够解决人类有限理性在界定私人权力方面所面对的困境。个体缺失“收回被让渡权力的权力”,意味着让渡者(个体)与被让渡者(集体)之间的事实不平等--对于任何经由集体做出的决策、个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界定私人权力标准的“模糊化”与“个体对集体事实上的服从”结合在一起,加之欲望扩张的导引,则必然促成集体权力侵犯个体权力的结果。因此,宪政民主虽然提出了“关注个体权力与公共权力界定的必要性”,但是“个体对集体无条件服从”的存在事实使其无力摆脱“集体权力侵犯个体权力”的困境。

如何界定私人权力(或者说,如何确定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分界的标准),是一个与生存资源紧张度和社会关联程度密切相关的、并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迁的问题。在一个生存条件较为优越、社会关联程度较低的时代,通常将私人权力界定的较为宽广,这是传统自由主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在一个生存空间渐趋狭小、并导致社会关联程度不断提高的时代,任何个体行为都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任何个体权力都可能划入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在一个个体日益被社会化整合、公共领域不断蚕食私人领域的社会里,在“如何界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这一看似仅仅属于技术层次的问题上显露出人类有限理性的无奈与困惑。

一个崇尚效率和集权的社会、一个面临剧烈生存竞争的社会内生着纵容“公域”侵占“私域”的动力。这种以伸张共同利益为借口对个体利益的侵占与为自我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具有相同的本质,却更具有隐蔽性。这种自我授权式的扩张存在于所有的个体和组织中,而尤其以对权力和财富拥有垄断优势的团体和个人(如各种政府组织和缺少外部制约的非政府组织、规模庞大的经济组织和拥有强大势力的个人)为甚。当私人权力所剩无几时,尤其是当个体没有“通过‘选择退出’以抵御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力侵犯”的空间和途径时,专制制度的盛行便成为可以预期的必然。[附注: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东方社会为何普遍存在专制的现实,也可以预期西方社会民主制度弱化的发展趋势。]

以多元自治为基础的多元民主制度设想实际上并没有脱离宪政民主制度的窠臼,因此对宪政民主制度的诘问同样适用于多元民主制度:多元民主制度是否赋予个体退出的权力?如果个体被赋予了退出权力,如何能够防止由于个体普遍行使退出权力而导致社会组织坍塌、社会人退缩为原子化的个体?如果个体不被赋予退出权力,如何能够防范和制止各级公共机构对私人权力的无节制渗透和侵蚀?面对形形色色的自治组织,作为受制于能力、知识、技术的个体能够自主地介入到组织活动中吗?如果不能,那么其结果不是在政府之外又增加了诸多需要服从的权威?对多元民主的质疑并非否认多元化社会和多元价值观的重要性,而是试图指出:尽管多元化社会和多元价值观是人类值得奋斗的目标,但是对其所能够担当的作用则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否则对其过分的吹捧将使人类误入又一个乌托邦的幻想之中。

扩张性价值观和人之自利本能使得如何确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和公共权力的实施范围成为人类需要特别为之奋斗的艰苦努力。人类社会无法依靠外部的“正义”约束内生的扩张欲,只能寄希望于“魔鬼”之间的较量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当自主选择权力被赋予每一个个体之后,人类的有限理性使得界定私人领域的目标只能通过不断的冲突、尝试和妥协而实现动态的折中。

2:对民主制度的再思考:

社会存在的最高目标是“社会和谐”,无论集权制度或者民主制度都是试图达至这一目标的可能途径。或者说: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高目标,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可以从包罗极端民主与极端专制的制度集合中选择适宜的组合,并采取主动变革措施以适应外部自然性约束的变化。这样一种分析模式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制度的本质和其存在条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专制制度的内在弊端和破解对民主制度的盲目崇拜。

2-1:民主制度的相对合理性:

与传统的等级-集权(专制)制度相比,民主制度具有无可隐讳的相对合理性,这种相对合理性来自于“对个体自主权力和多元化选择的尊重”。尽管民主制度的扩张性价值观背景让其看起来并非那么完美和崇高,但是基于现实而非理想的考虑,在克服扩张性价值观的狭隘之前人类仍然不得不拥抱民主制度。寻找超越民主条件性的新型制度是对人性的超越,而其所蕴含的难度使得这一设想更像是一种虚幻的憧憬。在虚幻的憧憬中拥抱现实或许是人类无法摆脱的宿命。

当代所通行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公众有限参与的精英集权管治”制度,这种制度是两类相互对立的因素妥协、折衷的产物。一方面是政治的大众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教育的普及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不仅仅关注于自我利益,也逐渐学习了换位思考的方法、并形成关心公共利益的兴趣;社会化合作的深入使得每个个体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他者”的存在和影响;公共利益的扩展和政府对公众现实生活影响力的扩大促使公众产生了对作为管治者的政府实施监督和制约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政治的精英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专业化分工妨碍了公众对政治事务的深入了解;海量信息和个体的有限能力阻止了公众对公共事务保持持久兴趣的可能性;有效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隐瞒和流失使得公众由于无法及时感知公共事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对其漠然视之。

有限理性决定了人类无法建立一个完美无瑕的社会,人性内在的冲突决定了依照人性构建的社会制度必然内生着的矛盾和对立。尽管民主制度并不能消除这种内在的矛盾和对立,但是相对于专制制度而言,建立在多元化选择基础上的民主制度能够自发协调和纠正社会性的矛盾与对立、使其不至于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

正是对多元化选择和个体自主权力的尊重使得民主制度具有了内在的合理性:一方面,人类需要公共权力解决源于社会化合作所导致的、急剧增加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人类无法基于道德优越的原因将这种权力长久地赋予少数人--人性的自利本能使得长期拥有公共权力的个体极难抵抗将公共权力用于私人服务的利益诱惑,面对这样两难的折衷就成为“以公众有限参与为基础的精英民主制度”存在的基础。

概括而言,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多元化参与决策机制为超越专制者个人理性和能力的有限性提供可能;通过个体权力让渡机制赋予社会管治正当性、强化民众对社会管治的认同;在民主制度下,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高度相关性能够培养民众的归属感与主动(自主)精神;在民主制度下形成的信息公开机制为防止少数者权力滥用提供了预警和防范可能,从而能够降低由于管治者道德风险和能力欠缺所造成的危害。[附注:在此需要强调两点。首先,这里所言说是民主制度的相对合理性,即在尊重个体自主权力前提下、相对于等级-集权制度的和理性。承认这种相对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民主制度的条件性和内在困境的否认。其次,这里所谈论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尊重民主思想(人本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不是违背民主思想的、形式化的民主制度。]相应地,基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而产生出如下四种溢出效应。

民主制度合理性的第一个溢出效应是:由于执政精英选择方面的广泛性、公开性使得通过民主制度产生的政府具有更高的信用资本、更强大的权威力量。专制制度所依托的等级制(特别是血缘-世袭等级制)限制了其在执政精英选择方面的广泛性、公正性,从而削弱了专制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而公信力的缺失迫使专制政府更多地依靠强制力维持其管治。相比较而言,虽然现代民主制度已经失去了其词源意义上的“民主”意义(即“人民的统治)--现代民族国家的幅员、人口、复杂性和明显的社会差异使得直接民主制度由于巨大的管治、决策和信息传递成本而变得不可能,但是代议制民主至少赋予了民众挑选社会管治者的权力。

与传统的世袭等级-集权制度相比较,以精英管治为特点的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被接受,是由于它所内生的集权机制是借助于个体知识、技术、能力的差异而形成的,它依托于人类个体间的能力不平等而不是血缘的差异。个体在知识、技术、能力方面的差异相对于血缘出身而言更具有可变性和缩小、弥补的空间,因而相对开放的民主制度能够给失落者以重新崛起的希望和前景,也对成功者施以鞭策压力。民主制度固然弥漫着浓厚的精英色彩,但是只要精英阶层是非封闭的、精英的竞争是多元的,民众能够通过定期选举选择政治精英作为管治者,则这种精英管治相对于传统世袭等级-集权制度而言仍然是一大进步。

民主制度合理性的第二个溢出效应是:作为制度的民主不仅仅是借助于人数的优势选举出组织的领导人,更是借助于选举过程中对多元化利益的承认-沟通-回应机制确定组织的“中位”价值所在,以期满足尽可能多成员的利益需求,并试图通过协商机制调节利益纠纷。现代民主制度给民众提供了通过选举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的合法性渠道、消除民众对政权正当性的质疑、减缓对政府律令的抗拒,从而化解了通过暴力和其它非法手段反抗现行制度不合理因素的可能性,稳固了政府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维护者和代表者的法理基础。

专制制度比现代民主制度有更高的效率,但是不能保证效率使用的方向--有可能造福社会、也有可能为害社会。民主制度的优点在于主动的纠错机制--尽管效率不如专制制度高。由于民主制度提供了更多的个体选择、保证了有限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以及避免由于决策错误导致在错误道路上高效率运作造成的对社会的巨大伤害,因此“民主制度比专制制度能够更好地化解诸如饥荒、洪水与干旱、瘟疫、以及战争等灾难对个人和社会的损害”。[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以自由看待发展》]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自有政府以来,围绕政策制定的博弈方式不外乎这样两种。一种是在高度集权的社会中,政令形成于上,只有当其贯彻下来时才会遭遇社会的反弹,也就是说,执行政策的过程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反复博弈的过程,也是对政令按照各自的意愿重新解释的过程,其结果往往是政令变形走样、或者在或明或暗中作出妥协、修改和变通。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其长期的负面影响是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威遭到质疑。另一种是在民主开放的社会里,政策法令的形成必先经过全社会充分的酝酿,历经一个比较规范的公共选择过程。这样的政令,形成时很难达成社会共识;但是一旦形成,易于被整个社会接受和贯彻落实。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主制度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权威的方式,使其能够比专制制度更好地解决组织内部的分歧、凝聚人心,使每一个组织成员都产生自豪感和主人翁感、从而合力对外。

民主制度合理性的第三个溢出效应是:社会公共决策和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对政府官员实施监督的依据。当我们注意到民主思想具有普遍激发个人潜在能力的同时,不应该忽略民主选举与监督制度在遏制权贵阶层对政治权力垄断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正如赫伯特.金蒂斯(Herbert Gintis)所说:“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不在于鉴别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而在于通过言论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适当程序、定期选举的方式使领导者必须对其权势负责。”[赫伯特.金蒂斯(Herbert Gintis)《熊彼特错在哪里》]在民主制度中,政治仍然是精英们表演的舞台,但是决定这些政治精英们表演时间长短的选择权至少是部分地掌握在台下沉默的观众手中。

民主制度是在社会层次上抑止人性分裂的折衷--它对强势集团过于嚣张的扩张欲望有抑制作用,它给弱势集团必要的政治权力以讨回一些自主选择的空间。事实上,民主制度是对人类社会集权化发展趋势的缓和--它使得集权化与信息化社会的人格觉醒之间的对立冲突能够在一个不危及社会稳定的水平上形成妥协。一个能够通过和平手段周期性地对精英在政治权力方面的垄断给予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是激发普通民众加入公正竞争的持久动力。

民主制度合理性的第四个溢出效应是:民主制度能够使政府从专制机制时时面临的正当性危机中解脱出来,而专注于提高管治技术和能力。即使政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腐败行为,需要更替的仅仅是政府的领导集团而非制度基础,从而使得政府替换所引发的社会影响从具有极度不确定性的制度变革降至为具有相对可预测性的技术变化。

由于专制的政府可以凭借政府的强制力压制弱势阶层的利益诉求,坚持按政府(准确地说是政府官员)的利益指向安排利益划分,于是,在专制社会里,作为利益主宰者的政府必然成为利益受损者发泄愤怒的唯一对象,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纷争最终都会转变成为被管治阶层与管治阶层(官僚集团)的利益纷争,政府成为众矢之的、必须承载各种责难和不满。民主制度允许社会各利益团体和阶层展开利益竞争,受宪法辖治的政府并不超然于社会各阶层之上,它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顾及社会普遍的情绪与愿望。因此,与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相比,民主制度具有缓解社会压力、维持政权稳定的调节阀的作用,从而避免社会经常处于极端状态并降低采取暴力缓解社会冲突的几率。

定期的民主选举给政府提供了一个经常性检讨政策的机会,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的政策不至于偏离公众的普遍意愿太远。定期的选举也给政府决策者提供了一个仅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机会,使得他们可以摆脱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长期压力困扰,因而有助于他们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主动的应对选择--在这一点上,民主制度下的政府与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制度上的相似之处。如果这样一种对于社会公众和官僚集团都长期有益的制度由于打破官僚集团对权力的垄断而被排斥和拒绝,那么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官僚集团在非民主的既有制度中通过权力垄断所攫取的收益远远大于民主选举给他们带来的潜在激励。

民主制度并非人类的理想,却是能够让人类接近理想的现实选择。民主制度是对日益垄断和集权的社会趋势的一种反向制衡,对民主制度的追求“虽然不能将人类带入天堂、但是能够避免人类跌入地狱”。

2-2:对民主制度改造的思考:

对民主制度的颂扬绝不应该忘却民主制度所内含的扩张性,更不应该掩盖它退化为等级-集权机制的现实可能性。正是上述这两个“缺憾”的存在使得民主制度存在着改造的必要性。我们认为对民主制度的改造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在技术层面上对“个人自决权”赋予更为实质的内容,即向个体部分地归还“自由退出权”;其次是在价值观层面上改变民主制度的扩张性基调,通过建立起以和谐而不是自由为社会最高目标的价值体系摆脱民主制度的内在困境。

在技术层面上对民主制度改造的目的是赋予“个人自决权”更为实质的内容,因此,民主制度必须遵从如下三个标准:首先,社会构建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权力让渡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个人权力让渡的限度决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度;其次,由于被让渡的权力是由代理人控制而不是虚构的“民众”,为了防止代理人僭越必须实行权力监督、制衡和定期更替(选举);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鉴于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难以清晰界定的困境,需要建立一种“模糊化”的权力界定指标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联邦(复合)制分权体系,将那些同时与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密切关联的领域划归到“准公共领域”、各类社团组织作为“准公共领域”权力的执行主体,从而通过“在准公共领域建立多元化竞争之权力主体”的方式为个体保留从反抗、自治、直至退出(部分收回让渡的权力)的自由选择权。[附注:罗伯特.丹哈特等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卡特森.格利夫等的公民参与理论试图通过民主治理模式的建设,使公民重新获得对官僚制政府的控制,从而解决官僚制政府的弊端。]

在技术层面上对民主制度的改造并没有改变其扩张性价值观的基调,因而不可能改变其“退化为等级-集权机制”的潜在趋势。真正的民主制度改造只能在用和谐取代自由、用共和主义取代自由主义的前提下才能获得。[附注:这里所指的自由主义是强调“自由Freedom”而不是“自主Liberty”的自由主义。关于“自由Freedom”和“自主Liberty”的区别、以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区别的讨论,参见第5.2节。]虽然具有相似的制度内容,但是不同的民主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观支撑:现代的民主制度是以“扩张性价值观”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它是一种不稳定的态势--随着外部利益输入的消失而崩溃;后现代的民主制度试图通过建立在自主意识觉醒基础上的“节制自我欲望”实现制度内在的自我稳定。

自由主义之所以必须被取代,其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个体权力(欲望)自由扩展”理念遭遇到现实的外部性制约:依托自由主义构建的民主制度应该赋予个体“退出”社会的权力--个体的“退出”权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居于弱势的组织和个体保护自我权益的最有效武器,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在法律上赋予个体退出权力,由于现实狭小的生存空间和专业化分工的社会运作机制,“退出”机制已经失去了现实的合理性--因为对“退出”机制的运用将由于个体的原子化而导致现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崩溃。因而,放弃“自由”的理念,依托 “以内部性的制衡为主要手段、以内部和谐为最终目标”的共和主义建立后现代的民主制度就成为现实(尽管并非理想)的理性选择。

解脱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困境需要建立起以和谐而不是自由为社会最高目标的伦理体系。只有将民主思想定位为“以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代际公正)为目标的社会价值观”,人们才能够约束欲望张扬、放弃无限度能力扩张的追求,将社会发展的目标转向寻求宽容、和谐和多元化,并在人类即将面临现代文明发展极限的时期、在即将出现的稳态化社会里建立起具有普适性的后现代民主制度。只有将民主制度定位为“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哈耶克(Friedrich Hayek)《通往奴役之路》],人们才能够抛弃“民主制度绝对性”教条的束缚,采取审慎的态度广泛地对各种公共权力运作机制的优劣及条件性进行深入地研究,以期从中筛选出适宜的方式达至和谐的目标,从而避免“教条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盲动。

然而,人类对欲望的无限追逐和对能力提高的自信与崇拜,使我们很难对这种后现代民主思想的出现抱有过高的奢望,或许等级思想与集权机制是人类社会难以逃脱的必然归宿。就我们的理解,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对立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可调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像数学中的微分与积分那样:既存在着手段上的对立、又存在着目标上的一致。与微分手段相似,民主思想通过个体化(微观化)完成对作为整体的传统社会制度的解构。然而问题并没有在对传统制度解构之后而完结,为了实现社会最终目标(和谐),仍然需要一个集权化的过程。因而现实的民主制度必然包含集权的因素,只能达到自由与约束、平等与等级之间的折衷,只能实现政治伦理的自由化、个人化与管治方式的等级化、集权化的结合。人类在能力与欲望的对决中不可能完全割舍对“能力提高”的偏爱、不可能执著于对欲望的自我节制,因而现实的民主(无论是在思想层次上、还是在制度层次上)只能是能力与欲望妥协与折衷的产物。

3:全球化与民主制度:

在经济领域,人类的利益被分作三个层面--个体利益、组织(如团体、地域、民族-国家等)利益、人类共同利益;在社会结构领域与前者相对应的是三个同源而在不同层次上渐次扩展的概念--个体生存、组织(如团体、地域、民族-国家等)安全、世界和平;在政治领域,则是以个体权力为中心,逐次外化为家庭权力、区域权力、国家权力(主权)、和人类共同体权力。

如果对历史的回顾能够使我们认识到:“民族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由品性各异的能工巧匠们创造出来的。”[罗斯金(Michael G. Roskin)等著《政治学(第六版)》(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p24]那么,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人们就没有必要刻意执守于作为一定历史时期产物的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既然我们的前人能够在“分散的部落”的基础上创建“统一的民族”,那么他们的后人也应该能够在“分散的民族”的基础上创建“统一的人类共同体”。

政治全球化的现实矛盾聚焦于如下两个领域:全球化管治(世界政府)的必要性和它与传统主权理论的内在冲突;全球范围人口自由迁徙的必要性与人类自利本性的内在冲突。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出路在于将以社会和谐、公正为最高目标的民主思想推广至全球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球民主制度。

3-1:对国家主权存在条件的思考:

认同(无论宗教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还是政治认同)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因素:归属于某个群体的精神纽带以及作为“我者”对立面存在的“他者”。国家认同就是在有他国存在的语境下,人们构建出归属于某个“国家”的“身份感”。对个人来说,国家认同指个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归属于该政治共同体,意识到自己具有该国成员的身份资格。对国家来说,指其独特属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保持该独特属性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只有同时得到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认同,国家才能得以存续。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民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调和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以实现民族利益最大化。主权(Sovereignty)是以承认民族国家存在为前提的、独立行使管治职能、维护共同体利益的权力。国家主权是18世纪伴随欧洲民族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一个观念,它的出现是突破欧洲封建割据藩篱的产物。正如民族主义是人本主义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派生一样,与民族主义相关联的国家主权从本质上讲是人权在特定时期的产物。

传统的主权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疆界范围内的任何事物都不可以受到其它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干涉。这种观念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每个主权国家政府都能够有效地行使管治、并且能够独立地应对重大事务。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民族国家主权理论的正当性建立在反抗外来压迫、“保护具有相同价值观的域内团体不受外在权威的压制”基础之上,通过对主权的维护以期在缺少公正的国际环境中获得对民族共同利益的维护。由于缺乏一个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并能保护彼此不受侵犯的超国家权威,国家间无政府状态与国家内部有序性的反差迫使所有的国家在缺少超国家的最高仲裁者贯彻公正原则的情况下、为确保和扩张他们的自身利益而去追逐强权。

对历史发展的回顾可以看到:作为主权理论基础的民族主义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即使在民族主义发展的高峰时期。当代主权与人权之争正是始自于18世纪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的延续。民族主义者认为“作为文化和利益共同体的“民族”具有最终的主体地位”,因而有着强烈的“视民族为目的、以个人为手段”的倾向;自由主义者通常认为“自主的个人是所有权利的最终拥有者、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组织结构的最终存在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体权利”,因而自由主义有着“将民族视为满足个人幸福和价值实现工具”的倾向。“政治民族主义(即自由主义)强调民族国家的制度建设对民族的构建、生存和发展的优先意义,把民主也视为制度建设的产物,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色彩;文化民族主义(即民族主义)优先强调对自然形成的特定地域文化的认同,并把该认同的实质归结为情感或冲动,因而更多地与非理性相联系。”[盖尔纳(Ernest Gellner)《诸民族与民族主义》(Nations and Nationalism)]

为什么行使社会管治职能的主体止步于“民族国家”之前,而没有像霍布斯预言的那样演进成为超国家的“利维坦”?从历史发展的情形来看,这种止步首先应该归结于传统“民族国家”的管治能力有限性--相对低下的管治能力产生出拒斥庞大管治机构(利维坦)的经济合理性;其次,文化、语言、传统习俗的差异起到了阻止认同持续扩展的作用,从而使主权(社会管治权力)与民族性的文化认同在近代产生了高度相关。正是这两种“抗拒”力量的存在,以及与产生管治之促进力量的相互作用形成了20世纪民族国家据有绝对主权的格局。即使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发达国家保护既得现实利益的企图、专制政府维持获利丰厚的等级-集权管治的努力,共同遏制了在超国家层次上“人员流动的自由”。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对全球化人员自由流动的限制,使得民族国家在当代仍然是“实现和维护个体权益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依托”,人类的自利本能使得民族国家政府无从选择地成为“在现实不公正世界里的个体利益维护者”。

在历史上,解决现代的城市经济高效率对传统的农村经济低效率冲击的公正方式是:允许人口自由地从农村向城市、从偏远地区向中心地区的流动,以及通过超越于城市与农村之上的国家政府实行强制的财富二次分配职能。但是,在全球化时代,由于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不存在人口大规模自由流动的便利、以及缺少超越于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上的全球管治机构来行使全球性的财富二次分配职能,因此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财富鸿沟只能在“追逐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扩大。封建割据式的民族国家体制在全球化时代正在遭受到日益强烈的冲击: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区域化之间的失衡是造成当代的宗教对立和民族矛盾加剧、全球性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泛滥的制度根源。

民族国家主权观念形成的过程已经显现了主权的条件性:只有在承担保护职责、并确保“保护具有合理性”的条件下,民族国家的主权才具有正当性。“每个国家都是它自身利益的最终评判者,它排除了各国对任何以共同体为中心的共同利益的认可,也排除了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国际合作的可能性。”--这种价值预设与传统社会“非个人本位”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与弘扬民族主义正义性的政治理念相吻合,它赋予主权国家抵抗外来压迫的正义。但是,个人能力的提升所导致的社会结构“个人本位”化,以及由于全球化进展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如资本、人员和物质的全球化流动,以及环境保护、反恐怖主义等问题)正在逐渐消解国家主权理念的正当性基础。特别是随着各类跨国集团以及主权国家政府损害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事件的不断增多、随着保护民众利益的职责逐渐被公民自治团体和各类国际机构分担,国家主权神圣的光环正在逐渐黯淡。这种管治职责主体的多元化正是欧洲国家联盟(United Europe)产生和存在的内在根源。

以欧洲国家联盟为标志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有理由被视为“20世纪最奇特又最富有成果的事业”,因为在几百年彼此敌对的国家间建立超越国家主权的超国家联盟,昭示着人类突破自身狭隘、试图建立彼此尊重机制的可能性。当今欧洲大陆通过一系列超国家管治机构的建构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对主权国家理论的扬弃深深地扎根于当代人类的需要,它的替代者(或部分、或完全)迟早将走上历史舞台,并将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欧盟本身及其制度运作方式(包括公民在其中的作用)证明了民主制度框架内人类处理超国家范围事务能力的提高和人类理性的进步。 “欧盟体现了20世纪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创新性成果。它并未解体那些拥有在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合法性资源与团体归属感资源的民族国家,而是利用他们,为今天国家力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迪特尔.格瑞姆《我们时代最伟大的创举》]

如果说“以民族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的理念由于其在保护本民族利益方面的功效而具有历史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人类整体性的生存条件将趋于恶化的时代,仍然僵化地固守这种观念,不仅是一种违逆于历史发展趋势的“自我中心主义”思想的作祟,更由于它对人类应对整体危机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附注:被广泛推崇的“现实主义”理论,由于对现实世界采取静态的描述,不仅无法揭示人类价值观发展的内在动态趋向,更由于这一理论的静态描述特性而有“强化执政者僵化(对立性)思维”的误导作用。]

3-2:构建全球化管治的必要性:

从对历史的研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变化趋势: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国际冲突、国际战争的频度和强度在总体上都要远远高于国内战争。我们认为,形成这一趋势的根源在于: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在国家内部逐渐形成以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为依托的社会认同和共有价值观,从而使依托社会认同和共有价值观而起作用的法治占据了国内生活的主导地位、并逐渐排挤了通过暴力-战争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但是这种依托社会认同和共有价值观而起作用的法治在国际领域并不存在--其中一个既是原因、又是结果的因素是在国际领域缺乏超国家管治机构的存在,因此缺乏社会认同和共有价值观的国家之间最终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只能依靠以战争威胁为依托的协调甚至战争,而不是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仲裁。

对生产与交换各要素(资本、技术、人员和产成品)的监管、以及应对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贫富差异问题和人口流动问题的迫切性将促使生活在不远未来的人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为了维护人类长远的共同利益,人类社会需要改变在国家关系领域实行“丛林规则”的现状、需要建立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主旨的全新价值体系;为了保障这一价值体系的有效性,一种跨越国家利益和主权限制、以促使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被赋予强制力以协调和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全球化管治机制就会成为应对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

民族自决权(即国家主权)作为个体自决权的一种外化形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历史的合理性并不必然推导出现实的合理性、更不必然导致永恒的合理性。在一个自主权力逐渐个体化的时代,国家主权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最终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的基础。在我们承认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仍然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的狭隘性和其合理性所依赖的条件。无原则的夸大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的合理性是狭隘人类中心论(自我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它所产生的危害不仅导致各民族间的利益对抗、更可能使人类走向战争和毁灭。对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和国家主权的超越必须建立在对人本主义发展趋势的深刻认知基础上。

对全球化管治的需求来自两个方面:首先,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激增等全球性问题,民族国家的利益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诸多全球性问题以及各国国内的矛盾已经交织在一起,使得传统的、以国家主权为依托的管治办法和思路在这些日渐复杂化的问题面前无能为力;其次,全球一体化进程所带来的资本、技术、人员和产成品跨国流动正在全方位地削弱民族国家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控制力、从而在根本上弱化民族国家政府的管治能力。

[附注:有学者(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全球化进程至少正在从以下8个方面改变着民族国家的主权。1.超国家组织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重要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开始深度超越各主权国家的传统边界,对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进程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特别是联合国及其所属的各机构,在全球管治中的作用有了突破性的拓展。国际组织权力的加强与国家主权的削弱,是同一进程的两个不同侧面。2.跨国集团不仅操控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全球市场和跨国组织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是相冲突的,资本的全球流动和跨国集团的全球活动客观上都要求冲破领土和主权的束缚。当国家的领土疆界和主权性质与资本的全球要求相矛盾时,跨国集团和其他跨国组织就会想方设法使国家的主权要求从属于资本扩张的要求。3.国家权力开始分层化和中空化,国家在权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在世界范围内,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相伴随的政治发展趋势之一,便是政治上的分权化。这种分权化从两个方向对通常集中于中央政府的传统国家权力进行分流。其一是纵向的权力分流,即传统的国家权力开始明显地在全球层面、地区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化。其二是横向的权力分流,即国家权力的多元化。4.国家的传统职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削弱。作为经济一体化基础之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得国家原来对市场的调节和管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跨国组织,在世界市场面前民族国家往往变得无能为力。诸如跨国集团的设置和投资策略、全球金融市场的规制、在全球劳动分工和资本缺乏控制的背景下单个国家的税基等问题,都难以完全由民族国家单方面决定。5.国际因素已经成为制约国内政治发展的基本变量。全球化几乎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纳入到国际政治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和全球的互动网络之中,那些自我封闭的国家几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弃儿,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开始受到外部因素的直接影响。对内的改革与对外的开放,成为民族国家政治发展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任何国家,即使是十分强大的国家,在就重大国内事务进行决策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环境对这些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决策对国际社会可能产生的影。6.全球问题的增加使得国家权力的边限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变得模糊。全球化使得一些原来的国内问题成为国际问题,反之,一些原来的国际问题成为国内问题。所谓的全球问题涉及到生态保护、动物保护、疾病控制、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控制,等等。所有这些全球问题同时也是个别的民族国家所面临的国内问题。作为国内问题,任何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管理和处置,它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是作为全球问题,每个民族国家在处理它们时又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制约,必须与国际社会共同担负起全球管治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的传统边限就显得有些模糊不清。民族国家的认同遭到了危机。民族国家认同是人类社会中具有核心意义的政治认同,它是公民政治支持、政治服从、政治忠诚和政治归属的基础。一方面,全球化进程对民族国家根深蒂固的制度、传统、文化、价值产生了强烈冲击,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民的身份和利益,从而使得许多国民产生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使得更多先进的价值、文化和制度具有超越民族国家的普遍性,日益获得各国人民的认可和接受,开始出现一种所谓的全球认同。8.全球化正在重塑国家的自主性。全球性与自主性是全球化进程所产生的相互对立但是相互依存的属性,全球化在产生全球性的同时,也制造着自主性。全球性表现了同质性,自主性表现了异质性。自主性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对全球性的一种抗体。全球化并没有消除国家的自主性,相反它凸显了国家的自主性。然而,全球化正在赋予国家的自主性以新的意义,社会的自主性逐渐开始取代国家的自主性。]

当代的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越来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就其本质而言,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已经成为环境问题迅速扩散和日益加剧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日益临近的环境危机、资源危机和生存危机所带来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可能的对抗,需要世界各国的领导者勇敢地跳出狭隘民族主义的束缚、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层面上寻求妥协与合作。为了确保这种妥协与合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有必要建立一个超越国家主权界限和利益纷争、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公正地分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成本与收益的超国家管治机构--这个权威机构的正当性必须来自于全球民众的权力让渡、达至这种妥协与合作的关键是放弃“主权高于人权”的观念并遵从人本主义的原则指导。

随着全球化的来临,全球管治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应该由谁、以怎样的方式被赋予全球管治的权力?在人口无法自由流动的时代,民族国家的政府由于承担本国民众权益保障者的责任而获得对民族国家管治的正当性。但是,当全球性资本、产品、人口流动日渐加快的时代,众多由此而引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地跨越了国家的界限,此时,由一个超越国家的全球管治机构承担调解纠纷的职责,甚至被赋予必要的强制管治权以维持正常的全球秩序,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全球化的管治困境已经对“在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主制度、在国家间以霸权与等级为主导”的现代“民主”管治机制提出强烈的挑战。民族国家固然是现实国际关系的主体,但是如果回避人类共同体现时面临的危机、或者为了维护所谓的民族国家主权而拒绝用发展的眼光审视民族国家的历史条件性,那么人类将在不远的将来感受到由于自利和理性有限性可能造成的危害--这种“丛林规则”在国家层面上的重演必将导致人类有史以来的最大灾难。面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整体性恶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区域化之间的失衡,建立与全球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全球政治机制,成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实现人类共同体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现代国家以尊重个体利益、个体生存、个体权力为基础,通过“个人让渡权力”的方式组建民族国家。只要全球性贫富差异的巨大鸿沟仍然存在、只要全球性人口自由流动仍然被限制,那么准许人口自由流动和具有强制实行社会公正(如财富二次分配)功能的民族国家仍将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载体。然而,在后现代化时代,人类需要“超越民族国家的利益界限,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托‘个人让渡权力’的方式构建全球化管治机制”。[附注:我们认为,现代与后现代划分的主要标准在于:在现代社会里,人们试图以能力提升为主导缓解能力与欲望的落差;在后现代社会里,人们在外部压力下逐渐认可以节制欲望为主导的价值观;从能力提升为主导的价值观向节制欲望为主导的价值观的转化过程称为“后现代化”。]这种符合人本主义发展趋势的全球化管治机制必然包含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尊重完全(包括自由迁居在内的)个体权力的法律制度、一个在维护全球公正方面具有强制力的世界政府。

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和日益严重的人类困境要求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个体必须站在全球的层次上理解现实和面对未来,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应该成为人类考虑当前和未来问题的前提预设。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资源、环境方面的空前挑战已经提出了“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置于民族国家的利益之上”的要求。今天的人类应该摒弃前嫌,放弃相互间的敌视,为人类今后的发展、为自身的存在,需要超越狭隘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根植于每个成员的心中、真正得到人类共同体全体成员的认同、并成为维系个体成员信仰和安身立命的纽带和本源。

在我们考察现代化问题时,总是带有一个特殊的视角,例如东方人、亚洲人、中国人的视角;然而,在考察后现代问题时,人的种族、国籍等各种界别已经不再重要,我们的主体身份将是人或者人类。正如E.O.威尔逊所言:“人类应当加强、促进政治和文化联系,这样才能打破人原有的单一忠诚感,使和平有一个持久坚实的基础。……如果人们进一步加强联系,未来的人们就会更难于把其他民族看做是与自己在种族、语言、宗教、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等方面有着共同特征、然而却完全分离的各个群体。”[爱德华.威尔逊(Edward.O. Wilson)《论人的本性》]在人类活动被限定在某一区域内的时代,对自身权益的(理性)优化选择导致人类建立民族国家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体系;在人类活动扩张到全球的今天,抛弃对狭隘民族国家利益和主权意识的执守,在民族国家间达成契约、从而为全球性管治机构的诞生创造条件是生活在全球化时代的人们理性的选择。

“全球责任感”是这样一种普世伦理:所有生活在地球村里的个体都属于一个休戚相关的“人类共同体”,所有的个体都有义务承担确保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近几十年来,“全球责任感”这一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个人、组织和民族国家政府所接受。然而基于自觉和道义的“全球责任感”并非时时都能够约束人类自已欲望的膨胀,“全球责任感”只能被视为通向集体认同的强制性“全球管治”的启蒙阶段。它的实现更需要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规范。

从长远看,以各民族国家利益为轴心的主权国家体系必将被更能体现全球公共理性的政治框架所代替,世界秩序的性质和它被维持的方式都将因这种替代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现存民族国家能否主动调整自己的国家战略,完善自身的民主制度建构,在抑制自利的国家自我中心主义冲动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民主化管治机制的建设,将成为检验其后现代化程度的标志。

全球管治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以人类共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指向,从而避免人类不同利益集团(即从社区、阶层到民族的各类利益组织)之间相互争夺而损害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管治机构的出现并非取代各类管治机构、更不是试图建立一种全球性的“帝国”,因为这种趋向所内涵的等级制价值观是与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背道而驰。因此,在构建全球管治机构的同时必须坚持多元化自主的社会管治准则,并在这一准则的指导下对全球管治机构的职能给予必不可少的限定、对该机构的成员给予必不可少的监督和制衡。

3-3:全球化管治的构建基础:

“国际政治的实质并不在于国家间的冲突,而在于作为国家公民的个体之间相互订立的跨越国家界限的社会契约;国际关系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类共同体中所有的人和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在此中个人的利益与共同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康德(Imanuel Kant)《论永久和平》]

当今世界政治领域的核心问题已不再是“是否需要建立一个全球性管治机构”,而是:基于怎样的思想、以何种方式构建被赋予强制力的全球管治机制;这样的机制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授权来制衡日益膨胀的全球性经济霸权和全球性经济犯罪;如何保障它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服务、并防止其被少数利益集团或者国家所劫持而异化成为少数人统治世界的专制工具;如何协调和化解它与各民族国家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整体性生存危机的时代,传统以武力为依托的“帝国”模式由于无力扭转现实生存危机的恶化趋势、以及与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对立而应该被摒弃。“现存的地缘管治体系已经无法提供国际政治协调和变化的有效民主机制;威斯特伐里亚模式由于其核心准则就是信奉‘有效权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强力最终就是正义,已经与国际共同体成员之间任何持久的民主谈判的要求南辕北辙;同时,国家体系的等级结构本身已经遭到了全球化经济的崛起、跨国关系与通讯的迅速发展、国际组织的猛增以及跨国行动及其行为者的发展这些因素的侵扰。”[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秩序首先产生于人们的无意识互动之中,在人们对它的理解中最形象的解释就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宣称的“看不见的手”。随着在大量无意识互动中呈现出“规律性”的表象,人们逐渐探究其中的必然性奥秘,并从中归纳出系统性的“规则”。其后,人们尝试降低无意识的盲目所必然具有的“高昂成本”,试图主动和理性地运用“规则”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冲突,于是在无意识互动形成的秩序就上升成为人们有意识构建的制度。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在制度构建方面的主动性作用,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怀疑:现实的国家间无政府状态并不具有永久的合理性,基于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化分工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人类最终将构建出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全球性民主制度”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管治机构。

建构主义反对客观主义、强调主客体间的互动,认为社会建构就是个体在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各类工具和符号中介、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与社会的协商,主动建构自己的认识与知识。“承认现实的不合理性,但是需要发挥主动性去建构未来社会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既成事实。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国际政治社会理论》]

“在建构主义看来,国家的主权身份和各种利益,是在国家作为一个施动结构的关系中不断建构出来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等级固定的利益划分,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利益元素,国家的本质是根据不同的国际关系的结构处境,而不断建构它的利益,因此,它是超越因果的、合成的观念。对于国家利益来说,最主要的是达成共有知识,不同的知识观念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文化是建构国家形态的最关键的动力。”[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

建立新型全球化管治机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来源于三个方面:弘以尊重个体价值为核心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并使之发展成为超脱狭隘的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社会主义的新型人本主义;在对理性主义以及由此衍生的科学思想、法治思想的作用和局限再认识的基础上,恢复和强化人本主义对理性主义的指导和控制;建立以维护人类共同长远利益为宗旨,以实现人类共同体和谐、代际公正的可持续发展观。实现这种全球化管治机制的途径只能是:在人本主义价值观(民主思想)指导下的民主制度与科学精神、法治思想的结合。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揭示了未来超国家管治机构的伦理基础是个人本位的民主化。随着现代化观念的深入,以尊重个体权益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已经成为人类所共同遵循的主流价值观。这种个体本位的人本主义成为19世纪和20世纪民族国家管治权威来源的依托。沿袭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种造就了西方当代文明的价值观不应该成为未来构建全球化管治机构的正当性基础。在新型人本主义基础上重建全球化管治机制,有助于缓解人们对发达国家和跨国集团主导的当代全球化的顾忌和敌视,有助于全球各民族国家、各利益集团共同合作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和生存危机,从而有助于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层次上实现和谐、公正与可持续发展。

新型人本主义应该超越狭隘的自我中心主义,将人类社会重新置于自然世界之中,以追求和谐、公正而不是绝对的个体自由为社会最终目标。一方面,以和谐为主旨的新型人权理论必须尊重各国的文化、信仰、传统习俗和社会心理。另一方面,文化、信仰、传统习俗和社会心理的特殊性不应该成为对人权普适性认同的阻碍,因为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或者儒家思想都是以社会和谐为最高目标,而这一目标正是新人本主义的追求目标。

如果说20世纪的人类历史被深深地打上\"经济全球化\"的烙印的话,那么21世纪的人类历史必将被深深地打上\"政治全球化\"的烙印。政治全球化意味着各国之间在政治理念的趋同化和政治制度的一体化,意味着以公正、和谐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思想(人本主义价值观)和以民主思想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全球化成为可能。经济的全球化带来超越国家界限的统一市场,建立在统一市场基础上的以统一、流动和公正为目标的社会机制终将催生出一个同质的政治空间。

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政治全球化是超越地区、尤其是民族国家主权界限、以达至人类生活一体化目标的一个阶段。或者说,这种全球一体化的实质性意义是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文化障碍而在全球范围内达成更多共识的过程,是“当代人类社会生活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全方位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客观历史进程与趋势”。

相对于当今以发达国家和跨国集团的垄断为基础、以资本和产品而非人员自由流动为特征的不完全全球化而言,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全球化既是人本主义发展的目标,也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只有在人本主义的全球化框架内,当代全球化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如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区域化的脱节、财富和权力的集中化与社会民主化的冲突、生产方式和价值理念的趋同化与珍视民族传统和社会多样性的对立,才能够得到控制,使其不至于走向极端而导致对人类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损害。

人类自利本能的根深蒂固使得构建全球性管治机构的设想不能单纯依靠理性的自觉,而必须借助于“外部性”的强制力。“外部性”强制力的来源有两个:一是人类面临的生存危机,二是毁灭性核战争所造成的威慑。

如果说人类面临的生存危机尚属一个未知的推测,那么“对战争所造成破坏的顾忌”在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中所起的作用则有目共睹。丹尼尔.多德尼认为:国家的规模与提供安全的能力相当,提供安全的能力与暴力技术的毁灭程度有关--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由于易受攻击而服从共同权力;军事技术和战争日益增强的摧毁力使国家同样会服从一个共同权力。[丹尼尔.多德尼(Daniel Deudney),“Regrounding Realism”,Security Studies,Vol.10(1),2000;Daniel Deudney,“Nuclear Weapons and the Waning of the Real-state”, Daedalus,Vol.124(2),1995。转摘自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世界国家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目的论与无政府逻辑》]沿着这一思路可以推断:民族国家将会慑于核武器的威胁而努力寻求和平的方式而非战争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矛盾;当主权国家(特别是强势国家)意识到这种共同毁灭的威胁具有极高可能性时,基于免于被毁灭的人性自利,各主权国家必然会努力建立一个具有合法使用强制力的超国家机构以监督各方对和平协议的执行。这一过程就是温特所说的“自上而下的结构导向过程”,它与“自下而上地”追求公正、和谐、平等、自由的人本主义思潮一起成为推动构建全球化民主管治机制的动力。

既然体味到战争残酷的欧洲人能够冲破文化、政治特殊性的束缚而试图彼此融合,那么我们也应该相信随着理性之光的照耀,人类最终将全球范围内开始以民主的形式构建超越国家的全球性管治机构,因为毕竟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相似的价值理念正在为这种政治制度的一体化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否认:由于文化的特殊性、由于地域的偏见、由于人类的理性有限性、由于人类的自立本能,这一过程将会异常艰巨和漫长,甚至不排除需要用战争的残酷提升人类的理性、遏制人性的自利。

3-4:全球化管治的实现方式:

人类社会理性的发展已经使国内的和平问题逐渐被化约为民主、法治与宪政等领域的问题,遵循着这样的发展路径,国家间的和平问题最终也将转化为民主化问题、并在民主制度框架下得到彻底解决。如果我们承认: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旨就是“不断增长的平等要求被运用于逐渐扩大的社会群体”,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延续几百年的平等要求会在民族国家的边界线上嘎然而止,这就是至今仍然仅仅适用于民族国家内部的民主制度必然会超越国家界限而成为构建超国家管治机制基础的内在动力。

在全球化时代,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体现为:建立在民主思想之上的民主制度能够在各个层面上起到缓和对立的作用,因为以“相互尊重、理解、宽容和自我节制”为主旨的民主思想要求人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如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能够从人类共同的利益角度思考,能够用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对待“改变现实不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的努力;依照民主制度所建立的管治机构较之专制政府能够为弱小的成员或组织提供更多的公正,因为一个经常性地接受民众评判的管治机构必须时时聆听众意的呼声,从而尽可能地在弱势群体(如弱势国家)与强势群体(如强势国家和跨国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中秉承公正的原则与立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球民主化管治机制的建立”必然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阶段:首先是各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民主化;其次是超越主权国家界限的全球民主化。一方面,民主化的全球性管治机制存在的前提是:该机制内的所有个体成员(民族国家)都实现了自身的政治民主化,专制政府彻底退出;另一方面,超越国家主权的管治权必须赋予一个经被管治者同意和授权的机构而不是一个没有全球民意基础的机构--无论这个管治机构是某一强权国家、区域性联盟或者是未经全球民众选举产生的联合国。

建立在个人本位之上的权力让渡机制决定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前提下的个人权利必须得到优先尊重;当主权国家管治机构(政府)不能够给予个人权利平等尊重的时候,主权国家管治机构将失去其正当性;当全球管治机构不能给予主权国家权力平等尊重的时候,全球管治机构将失去其正当性。主权国家管治机构的强制力必须致力于确保国家公共利益最大化,全球管治机构的强制力必须致力于确保全人类共同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的关键也许在于如何确定共同体利益的界限和最大化的标准,将这一问题赋予全民表决从而获得民意的支持应该是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法。

解决“人权高于主权”理论与现行全球管治框架内在冲突的根本方法是:构建基于人格平等的民主制度,通过民主选举赋予全球化管治机构以超越国家主权的管治权;与此同时,将管治职能分配给从超国家机构到社区自治机构的一系列组织,这些分散的公共权力代理机构将在一个统一的管治原则下行使职能。有必要强调的是:必须将全球管治机构的职能限定在与人类整体利益有关的领域,如全球环境保护、民族国家间利益纠纷的调节,而不应该介入到国家的内部事务之中。除此之外的管治职能必须被赋予各个层级的区域化管治机构:越是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越需要由更为贴近个人的区域化管治机构承担,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通过为个体提供多元化的选择而防范某一权力中心对个人的迫害。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限定管治机构的职能时,需要普遍遵从这样的原则:干预权的不可超越性--即本级管治机构只能介入下一级管治机构之间的事务,而不能越级介入下一级管治机构的管治领域。当不同层级机构对管治权出现争议时,应该依据事件最大的可能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管治机构。为了与分级管治相适应,需要采取“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分级”、“合法暴力使用的分级”。

3-5:欧洲的经验与启示:[附注:本部分摘自伍贻康的文章《一种社会发展新模式的探索实践--欧洲一体化新论》]

欧洲一体化无疑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创建了一种新颖独特的社会发展模式,它使欧洲在国家权力结构、社会经济结构、国际关系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而深刻地改变了原有面貌,为欧洲社会发展的升级换代奠定基础并迈出大步,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上,开创了一个区域经济、政治共同治理的范例。

今日欧盟仍是主权国家自愿组成的联合体,欧盟一级的权力是由成员国协调一致后赋予的,即由成员国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转让若干事务的职权或曰主权共享。这就是说在欧盟内主权归根结蒂还是在成员国,欧盟只能在赋予它的权力和限定的范畴内行事。在不属于它的专管方面,欧盟根据辅助原则只有在成员国认为非其所能而由欧盟行使能够更好实现目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力。概括地说即成员国协商一致地通过共同构建的体制机制,共同行使权力来共同解决问题。从近几年体制机制决策管理改革发展态势来看,随着透明度、民主化和讲究提高效率趋势的加强,欧洲一体化的超国家的联邦主义倾向趋于强化中,这显示随着欧洲一体化发展,成员国对共同法规和共同机制的集体承诺在扩大加强,正在进行的欧盟制宪将要给予区域共治以更正式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障。共同体-欧盟通过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变革,把各个独立自主的成员国整合成为一个日益紧密一体化的准实体,实行“多元一体”的区域经济、政治综合协调共同治理的特征越来越趋于强化。

在社会生活领域,在原有各国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欧洲一体化的区域协调治理已深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欧盟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管理以及内政民事协调已涉及到教育、就业和失业、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健康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文化服务、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保护,还对劳动力市场管理、劳资谈判、企业民主管理、社会对话、社会福利分配以至弱势群体的扶助保障都予以涵盖。共同社会政策连同共同地区政策的执行和每年高达几百亿欧元的欧洲社会基金、地区发展基金和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的发放,有利于欧盟国家和欧洲社会朝着协调均衡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方向发展。

消除成员国间的历史隔阂和对立,摒弃用战争解决争端是选择一体化的初衷。欧洲政治一体化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彻底改变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关系,采取所谓“共同体方式”创造一整套史无前例独一无二的区域国际体制,为成员国间增进信任,商讨和处理共同事务与争端,实现欧洲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奠定基础。通过机构体制和规则程序的制度保障,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成员国相互之间已做到开放边界、遇事沟通、协商一致、加强融合、讲究平衡、共同发展,实行共同决策、共同管理事务、共同治理欧洲,使欧盟范围内彻底摆脱了18世纪以来霸权纷争和动乱战争的阴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协商互利追求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国际关系新秩序;二是统筹协调涉及外交、安全、防务和警司民政等内外各项政治事务,力争制订和执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筹建欧洲联合武装部队、欧洲警察部队,采取联合一致行动。欧盟建立以来这方面已有了不同程度的明显进展,发展方向已定,机制初建,协调一致行动看来还有难度,成效显现还有待努力。但是根据共同体、欧盟诸基本条约和一体化进展,欧共体已具有明确的国际法律人格,并在国际关系中得到公认的正式外交主体地位,今天的欧盟已拥有显赫的国际形象和重要的国际地位与作用,它们有谈判并缔结国际经贸协定的权限,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职能,有参加各类国际组织取得正式成员或观察员地位的权力,还具备开展经济外交、国际协调与维和的能力,在重大国际事务和国际争端调解中发挥日益重要的国际政治影响。

半个多世纪的区域一体化整合治理,不仅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和国际关系等各个方面使欧洲发生实质性的变革,还在观念意识方面潜移默化了欧洲人。今日欧洲与单个国家及其主权、历史文化传统等民族国家的个性特征并列的,还有欧洲人及其欧盟公民资格和基本权利、欧盟单一货币、欧盟国际身份和国际形象、欧洲观念、欧洲意识、欧洲共同利益和欧洲集体意志和联合行动等等有欧洲共性的特征,每一个欧洲人的人格和欧洲国家的国格都已具有不可否认的个性和共性融合的两重性。总而言之,与战前以至历史上欧洲相对比,现今的欧洲已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欧洲区域共治使得整个欧洲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都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它超越了传统的民族国家治理模式,对欧洲人、欧洲国家和整个欧洲社会的发展已经并将进一步产生根本性影响。

综上所述,所谓区域整合共同治理的社会发展模式,概括而言就是指:以和平、稳定、社会经济均衡发展为目标,在多元一体和主权共享的原则指导下,遵循共同法规和共同机制,实行国家和区域两个层面相互协调双向互动的区域共治。这种新颖社会模式,不是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取代,而是它的补充和发展,也可以看作是人类攀登文明阶梯进程中的一个台阶,一个阶段性的表现。实践证明它是一种反映和适应社会客观环境变化需求的有一定规范性和稳定性的行为范式,它称得上是一种拥有自成一体特征和规律的模式,一种在国家之外跨国家的新型社会发展模式,一种特殊的混合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对于深入研究和推进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总是由低到高逐渐演化提高的过程,厚实丰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石。欧洲是资本主义的发源地,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积聚地区,具有先进发达的生产力和不断调节趋于成熟的生产关系,在强大觉醒的劳工运动和内外社会主义力量的逼迫和压力下,造就了政治生活趋于民主化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福利化,建立了政治和经济上都正常运作的体制机制,整个社会发展比较平稳协调,无论是社会人际关系和成员国相互之间关系都以和解妥协为重,注重经济、社会、自然之间的协调均衡发展,比较尊重和维护共同价值理念和共同利益,这是欧洲一体化得以在欧洲扎根并向纵深发展的良好发达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也是区域共治具有凝聚力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适应并符合历史发展规律。

以一个洲为范畴和研究对象进行发展模式的综合研究,是一次尝试性探讨,无论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纵向比较还是国际层面的横向比较来说,进行这样一种模式的探究都是有独特意义的。把欧洲一体化看作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一种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关系综合性社会发展特征的概括,定名其为“欧洲模式”似也合适,因为这样一种模式在可预见的将来在欧洲以外的其他区域一时难以实现,其他区域一体化也无法与其作等同比较,这里权作为一种范例来界定。

欧洲区域整合共同治理是欧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综合结晶在当代的体现,以“多元一体”作为这一模式的核心和标志,是尊重历史、尊重民族国家主权、尊重现实、尊重人类文明发展总趋势和发展目标辨证统一关系的体现。“多元一体”意味着以多元为基础,以一体为目标;一体化不是一元化,多元化不等于分裂化,一体化与多元化并存,体现了“和而不同”;从个性中突出共性,在共性中又有个性,“多元一体”正是以精神同质性和文化多元化为特征的欧洲文明在现代政治经济中传承、延伸和扩展以至升华的概括和体现,正是由于“多元一体”,欧盟内国家内外事务之间的界限时而清晰,时而变得模糊起来。

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欧洲区域共治重视贯彻协调均衡发展的原则,这不仅明写在各基本条约中,更体现在从宏观到微观的一系列一体化具体政策措施中。无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互之间、成员国相互之间和各地区相互之间,还是农业和工业相互之间、农村和城市相互之间,以及各种政策之间诸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财政和税收政策之间,甚至在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之间、超国家性体制机制和国家主权利益之间都注意进行协调均衡发展。总之,在欧盟范围内上下左右之间、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国际关系之间一体化的协调均衡发展无处不在,贯彻始终。可以说协调一致、社会和谐、均衡发展和促进融合成为一体化区域共治的指导思想、决策灵魂和检验准则。尽管欧盟一体化的协调均衡发展已经制度化、机制化、程序化,肯定地说这方面仍然做得还很不够、很不完善,但是这种区域共治的广度和深度无疑是前无古人当代独有的。

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欧洲区域共治比较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体现社会公正,努力缩小社会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欧洲国家已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基督教信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党人追求建立一个“以缩小各种不平等为目标”,“更加公正和更加人道的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加上已有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良好基础,因此,共同体-欧盟区域共治从纲领、战略目标到具体政策措施都注重突出以人为本管理,重视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环境的改善,注重一体化政策的社会向度和公平、公正、平等、和谐、人道、人权等原则的实施和检验,倡导社团之间建立“社会伙伴关系”,要求富裕国家、富裕地区和富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关心扶持贫穷落后地区和各种弱势群体,倡导社会对话、劳资协商合作。

欧洲整合治理是在国家主权自愿部分转让基础上实行主权共享,区域共治新模式使欧盟内部国际关系消除了战争根源,创造了一个摒弃战争、和平共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繁荣昌盛的命运共同体。欧洲不仅是民族国家而且是国家主权成为国际关系基石的创始地,今日欧盟又是区域共治和欧盟内部国际关系新理念、新准则和相互行为方式新规则的开创者。欧盟政治体制和运作机制在规则建构上基本实行国家不论大小平等议事共同决策,在权力架构上讲究相互制衡、接受监督和约束,拒绝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通过沟通、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一整套较为透明的制度化、机制化的方式和程序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和争端。倡导在国际法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逐步走向法治化的国际社会,欧盟成员国之间在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创建较为稳定的国际关系新秩序方面无疑走在世界前列。

欧洲区域共治在理论上是创新。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与时俱进,适应当代国际竞争合作日益加剧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拆除原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边界,超越原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转让的民族国家主权界定的国家管治方式,探索实践一种在一定区域范畴实行整合和共同管治的全新的经济-政治治理模式,这对国际政治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制度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等学科理论而言是一次突破创新。

欧洲区域共治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说是历史的进步和现实的需要。尽管得天独厚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国际形势和国际环境的条件和基础使欧洲成为开创区域共治这一新的历史发展进程的先导和典范,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递进规律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发展趋势来看,从国际关系、国际格局以及其他区域一体化长远走势来看,区域共治从宏观上和整体理念上而言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就欧洲区域共治所表现的特殊性,这是一个个例,但是它代表和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在最终走向世界大同的历史进程中的基本倾向和阶段特征,即必须打破国界隔离限制,超越民族国家主权理念,促进国际间沟通、交流、合作、融合,实行跨越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调节,探索一种超越国家组织形态的社会发展模式和区域国际体系,就此而言它又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典型性。考虑到人类正面临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频繁复杂的种种全球性挑战,越来越多的问题不是在一个单独的民族主权国家范围内可以独立自主解决的,世界各国各个地区迫切需要联手合作共同行动,以利于更好地均衡协调地共同应对越来越多的严峻挑战,创造一种超越传统的国家治理,建立具有权威性、实效性和稳定性的国际调控共治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这是时代的需要,是适应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一种阶段性的现实而有效的选择。欧洲区域共治构建成形,在国际竞争合作层面开辟了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特单元,打破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竞争合作占主导的局面,世纪之交以来国际竞争合作表现出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国家之上区域这一层级的趋势。

欧洲区域共治的成效在实践中得到了初步验证。半个多世纪来,欧洲已经从千百年来四分五裂,充斥混乱、无序、血腥的战乱纷争从未间断的世界大战的发源地,演变而成受国际法规秩序严格规范约束,消除用战争手段解决矛盾争端和争夺霸权,实行互利共赢,协调发展共同治理的比较安宁的和平绿洲,至少在欧盟范围内相对比较稳妥地趋于解决三大问题:国家和平共处、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相对较好地共同均衡发展。

当然不言而喻,欧盟实施区域共治模式,肯定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完善的定型的社会发展模式,它只是这样一种跨国模式的雏型和基本框架。这种既超越国家又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替代民族国家的一种政治体制和治理模式,作为一种新颖社会发展模式的开拓意义和示范作用,以及它的辐射扩散影响,是欧洲对全球社会的积极贡献,它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占据了开拓一个新时代的重大里程碑起端的历史地位。

欧洲区域整合共同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新模式的分析论证,还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与时俱进,表明社会发展模式的丰富多采的创造能力和资本主义社会尚具有相当的生命活力,这一创新无疑开阔了人类社会发展探索的思维空间和实践活动空间,体现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层次再思考。这一社会模式在理论探索意义和现实参考价值等方面都将引发人们更多深思和提供可资借鉴的启示。

2003年9月完成初稿写作

2004年11月完成第一次修改

2005年12月完成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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