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平:我们所憎恨的思想

——Snyder v. Phelps案评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9 次 更新时间:2015-01-2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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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平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与背景

2006年3月3日,家住马里兰州的艾伯特·斯尼德(Albert Snyder)得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他的儿子马修·斯尼德(Matthew Snyder)在伊拉克战场上因为一次事故而牺牲。马修年仅20岁,生前是海军陆战队准下士(lance corporal)。2006年2月, 马修随同他所在的部队前往伊拉克。然而,到那里还不到一个月,他便不幸牺牲。悲痛之余,斯尼德一家决定于3月10日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为马修举行葬礼,并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了讣告,公布了葬礼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1]

艾伯特没有想到的是,马修的葬礼却引来了一些陌生人的“抗议”。3月10日,正当葬礼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举行之时,在离教堂大约1000英尺的街道旁边,出现了七八个举着标牌“抗议”的人。牌子上写着的,则是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标语:“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 “为9·11感谢上帝”,“上帝憎恨美国”,“上帝憎恨同性恋”,“同性恋组成的军队”,“上帝憎恨你(们)”,“你(们)将会下地狱”,“没有拯救只有诅咒”,“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由于抗议的地点与教堂之间有一些建筑物,参加葬礼的人并不能看到抗议者。后来,送葬的车队在距离抗议的地点大约有两三百英尺的地方经过,但车上的人也只能标牌的顶端,而看不到标牌的具体内容。

虽然这些抗议的人在当时并未引起艾伯特的注意,但他们显然吸引了路人的目光,以及一些媒体的关注。当天晚上,当地的一家电视台报道了马修葬礼的情景,其中包含着关于抗议者的片断。也正是通过电视报道,艾伯特得知有人在他儿子的葬礼附近抗议。这让他很是苦恼:这些人与自己素不相识,为什么要在这样的时间和地点抗议?

原来,这些抗议的人,都来自堪萨斯州的一个叫Westboro Baptist Church(以下简称WBC)的小教会。该教会由弗莱德·菲尔普斯(Fred Phelps)于1955年创立,截至2007年大约有七十名成员,其中约五十名都是他的子孙后代。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间,弗莱德一直是该教会唯一的牧师。该教会的成员们信仰的核心宗教观点,可以用他们的网站的域名来概括:“上帝憎恨同性恋”(http://www.godhatesfags.com)。他们认为,美国(特别是美国军队中)对同性恋的容忍,必将招致上帝的惩罚。多年来,在菲尔普斯牧师的率领下,WBC的成员在全国各地以抗议的方式宣扬他们的观点。[2]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许多人都曾成为他们抗议的对象:例如,在1996年的总统大选中,他们公开反对克林顿连任,主要原因就是克林顿政府支持同性恋者的权利;在1997年1月举行的总统就职典礼期间,WBC的成员举着写有“上帝憎恨同性恋”、“忏悔或灭亡”等标语的牌子在典礼现场抗议,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3]

近年来,他们比较“偏爱”的一种示威场合,则是各类葬礼,特别是那些因为自然或人为的灾难而去世的人的葬礼。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间,WBC的成员曾到至少600个葬礼附近抗议。[4]他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场合,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战略”考虑:参加葬礼的人,心情大多比较沉痛,而他们则反其道而行之,不但不对逝者表示同情,反而宣称此类灾难或死亡是上帝对美国的惩罚;这样的做法显然会引发争议,进而引起媒体的关注,而这恰恰是他们希望发生的——借助媒体的报道,使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观点。

在马修葬礼附近的抗议,实际上不过是WBC多年来所进行的无数抗议中的一例。2006年 3月8日,当WBC的成员在报纸上看到马修的讣告后,他们很快就在自己的网站上宣布他们将要去马修的葬礼附近抗议,并宣称“全能的上帝杀死了马修·斯尼德准下士。他死于耻辱,而非荣耀——因为一个同性恋的国家已经被下咒”。果然,3月10日,菲尔普斯牧师带着他的两个女儿和四个孙子孙女如期而至。在马修的葬礼开始前大约还有半个小时的时候,他们就举起标牌,并唱起圣歌……

在现场抗议之后不久,WBC的成员又在他们的网站上发了一些“叙事诗”(epic),斥责艾伯特和和他的前妻(马修的母亲)没有好好教育马修。该“叙事诗”宣称:马修来到这个世界,乃是上帝对斯尼德夫妇的恩赐,他们有义务教导马修“为上帝服务”;但斯尼德夫妇不但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反而“教导马修违抗他的创造者[上帝],教导他离婚、通奸”……而马修的死,正是上帝对他们的惩罚。[5]

当艾伯特在网上看到WBC制作的“叙事诗”的时候,他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悲愤情绪了。据他自己的说法,他当时就“呕吐”了,并且“痛哭了大约三个小时”。平静下来之后,他决定向法院起诉,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审理和上诉过程

2006年6月5日,艾伯特将WBC和菲尔普斯牧师告上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理由是WBC对他儿子的葬礼进行骚扰,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2007年2月23日,艾伯特又将菲尔普斯牧师的另外两个参与抗议的成年女儿追加为被告。

在经过一系列初步的法律程序之后,2007年10月22日至30日,该案在位于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艾伯特描述了自己在精神方面受到的严重伤害:每当想到他去世的儿子,他的脑海中就不由自主地浮现出WBC的成员们在葬礼附近抗议的情景;他对WBC的行为感到愤怒,常常为此而地流泪,有一段时间甚至病倒了。事实上,在法庭上作证时,艾伯特的情绪就显得很不稳定,他的身体不停地颤抖,多次泪流满面,甚至一度因为过于激动而不得不暂停作证。专家(包括艾伯特的主治医生)也证实艾伯特所受精神伤害使他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同时也使他先前就有的糖尿病进一步恶化。[6]

2007年10月31日,陪审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裁定WBC向艾伯特支付1090万美元的赔偿(包括29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以及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判决做出之后,被告提起了若干审判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s),包括减免赔偿额(remittitur)的动议。[7]2008年2月4日,初审法院的法官将赔偿金额减少到500万(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未变,而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则减少为210万)。

WBC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2009年9月24日做出决定,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假设WBC的行为构成侵权,他们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们的抗议行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初审法院所犯的错误在于:它允许陪审团决定本案中的言论(标牌上的标语以及网上的“叙事诗”)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来决定。[8]2010年3月30日,上诉法院进一步要求,原告艾伯特必须向WBC支付16510美元的诉讼费用。

艾伯特不服,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10月6日,最高法院[9]听审了该案。在2011年3月2日公布的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经过长达五六年的官司之后,艾伯特最终还是不能从WBC那里得到任何赔偿,反而要向后者支付高额诉讼费用。不过,与上诉法院不同,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仅考虑了WBC在葬礼附近抗议的行为,而没有考虑“叙事诗”。[10]本文下面的部分,将结合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的意见,对本案中涉及的主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加以剖析。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是最高的法,其他一切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马里兰州的侵权法是否违反了宪法。艾伯特认为,WBC的抗议行为扰乱了他的儿子的葬礼,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WBC的成员则认为,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他们有权用抗议的方式表达他们在特定问题上的观点,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果要求WBC依据州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否构成对他们的宪法权利的不正当的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出版自由……”。该修正案被认为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是,其他所有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影响的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可能完全不受限制。之所以如此,至少部分原因在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一个公民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或者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不正当损害的发生,就必须对言论自由做出一些限制。

难题在于: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可以给出一些抽象的、原则性的回答,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总是需要考虑一系列具体的事实因素。就本案而言,最高法院在判断第一修正案是否能够使WBC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着重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为言论的性质;其二为政府限制言论的方式。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

(一)言论的性质:“公言论” v.“私言论”

依据美国的判例法,当一个人的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该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程度,与该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有一定的关系。所谓 “公言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与之相反,“私言论”则是那些不涉及公共事务,而仅仅与个人事务相关的言论。[11]相比之下,“公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程度较高,而“私言论”所受的保护程度则较低。

之所以要区分“公言论”和“私言论”,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有关。依据美国法律界主流的解释,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中关于公共事务的各种不同的观点都能得到表达,从而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实现民主自治。所以,“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乃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12]或者说,此类言论“在第一修正案[所欲促进]的价值中占据着最高的位阶,因而也值得特殊的保护”。[13]与之不同,“私言论”则与民主自治没有多大关系,对于此类言论的限制也不会威胁到人们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而活跃的辩论,所以第一修正案对“私言论”的保护也比较弱。[14]

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判断某一言论究竟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可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有些言论可能既涉及公共事务,也涉及私人事务。尽管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确立了一些指导原则。在1983年的Connick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判断某一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言论的内容,以及发表言论的方式和背景等。[15]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WBC的抗议是一种表达性行为,属于“公言论”的范畴。首先,WBC的成员们所举的标牌上的内容,都与公众关心的问题相关:美国及美国公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美国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以及天主教教士的丑闻。这些标牌反映了WBC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虽然其中几个标牌(例如,“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以及“你(们)将会下地狱”)似乎与马修有关,但这并不足以改变WBC的抗议的主要内容与公共事务相关这一事实。其次,从WBC的成员们所选择的表达方式来看,他们是在靠近公共街道的地方以和平的方式抗议的,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他们是为了向公众传达他们对于公共事务的看法。[16]最后,就本案中表达行为的背景而言:在此前的二十多年间,WBC就曾在600多个葬礼附近抗议,而且他们使用的标牌也基本相同,[17]足见WBC的抗议是为了表达他们在相关公共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此外,WBC与斯尼德一家此前没有任何恩怨,这也间接证明WBC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侮辱”或者伤害斯尼德一家。[18]

总之,结合WBC通过抗议而企图传达的信息,以及抗议的方式和背景等因素来考虑,本案中WBC的抗议属于 “公言论”,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特殊保护”。

(二)限制的方式:基于内容 v. 内容中性

即使是受第一修正案“特殊保护”的“公言论”,也不可能完全“自由”,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总统大选期间,某人为了表达他对某位总统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在凌晨三点用高音喇叭在一个安静的街区“宣传”。毫无疑问这属于“公言论”,因为总统选举是一个很重大的公共决定;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政府可以禁止任何人在这样的时间和环境下宣扬自己的观点,否则整个社区的正常生活都会被破坏。

在判断政府对于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的时候,最高法院常做的一个区分,就是限制是否以言论的内容为基础。如果限制是基于言论的内容的(content-based),则法院将会对其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如果限制不是以内容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它在内容上是中立的(content-neutral),则法院的审查标准也略为宽松。

之所以要做这种区分,也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目的有关。为了使社会中关于公共事务的各种不同的观点都能得到表达,就必须防止政府根据它的喜好而对各种言论“挑三拣四”:允许它所赞成的言论,压制它不喜欢的言论。所以,法院对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十分警惕,通常都会对此类限制进行严格审查。[19]相反,那些在内容上中立的限制,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嫌疑则比较小。就前面举的那个例子而言,政府禁止人们在凌晨三点钟大声喧哗,并不是为了压制言论所传达的信息,而是为了保障人们在夜间休息时的安宁。这就属于一种在内容上中立的限制,它没有为政府留下在各种言论之间“挑三拣四”的机会。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认为:马里兰州的州法对WBC的言论构成了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陪审团之所以裁定WBC的成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认为WBC的表达行为对艾伯特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这种精神损害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所传递的信息对艾伯特来说难以接受。试想,如果一群人站在WBC抗议的地点,举起的标牌上写着“上帝保佑美国”或“上帝爱你”,则他们就不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WBC受到了民事制裁,则必定是因为它所表达的意见的内容。换言之,本案中,马里兰州的侵权法对WBC的言论构成了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

在大法官们看来,这种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如前所述,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某些言论因为不受某些人(无论是政府官员、法官,还是陪审团)欢迎而遭到压制。而在本案中,如果要求WBC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正是因为陪审团认为WBC的表达行为“太过分”,而陪审团的这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他们的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做出的。[20]这是第一修正案所不能接受的。“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什么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得仅仅因为社会认为某种思想令人厌恶或者不能接受,就禁止人们对于这种思想的表达。”[21]

基于以上理由,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判定:WBC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而陪审团的裁定也必须被推翻。


三、案件评析

应当肯定,本案中,艾伯特确实受到了精神方面的伤害。他的年仅20岁的儿子不幸牺牲,“白发人送黑发人”,其痛苦的心情可想而知。而恰恰是在这样的时刻,WBC的成员们却“落井下石”,举着“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你(们)会下地狱”,以及“上帝憎恨同性恋”之类的标牌到马修的葬礼附近抗议。虽然这些标牌上并没有写马修的名字,但它们很可能使过往的路人以为抗议者是在诅咒斯尼德一家人,甚至可能怀疑马修是同性恋。也正是出于对艾伯特的同情,以及对WBC的成员们的行为的愤怒,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在裁决中要求WBC支付高达102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然而,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却做出了一个看似“不合情理”的决定: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受害者”艾伯特不能从“加害者”WBC那里得到赔偿。而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最重要的一个理由则是:WBC的成员们到马修的葬礼附近抗议,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要求WBC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就构成了对他们的宪法权利的不正当限制。换言之,宪法保护WBC的成员们的抗议行为,使他们不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尽管其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涉及的问题并不是特别棘手。早在1964 的New York Times案中,最高法院就指出:第一修正案反映了“国家既已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而且广泛公开,哪怕这些讨论可能包括……激烈、尖锐,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刻薄抨击”。[22]而在1988年的Boos案中,最高法院又一次强调:“在公共辩论中,若要为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提供足够的‘呼吸空间’,就必须容忍那些侮辱性的、甚至是残忍的言论”。[23]这些原则,对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来说已是耳熟能详,因而也自然地成为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这也正是为什么大法官们能够以8:1的投票做出判决的原因。要知道,在那些真正“难办”的案件中,大法官们的投票往往是5:4,甚至可能因为各持己见而根本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本案之所以引起许多人的关注,并且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中掺杂着强烈的感情因素。和初审法院的陪审团一样,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WBC的行为“太过分”,也很同情艾伯特的遭遇。在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过程中,42名参议员、48个州的总检察长,以及若干退伍军人团体,都向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briefs),对艾伯特表示支持。但另一方面,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CFP),以及包括美联社和美国报业协会在内的22个媒体组织则站到了WBC一边,企图捍卫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在他们看来,即使那些惹人恼怒甚至致人伤害的言论,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当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于艾伯特所受的伤害也并非无动于衷。然而,与一般社会大众不同,大法官们对宪法和法律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因而能够从理智(而不仅仅是情感)的角度看待案件中的问题。在判决书的最后一段,罗伯茨大法官对判决理由做了虽然简短但却很精彩的总结:“言论是有力量的。它可以激发人们去采取行动,可以让人们流下欢喜或悲伤的泪水,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正如在这个案件中发生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言论可能带来的这种痛苦而惩罚那些发表言论的人。这个国家选择了一条不同的道路——为了确保公共辩论不受到抑制,必须保护所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言论,哪怕这些言论可能对一部分人造成伤害。这个选择意味着:在本案中,我们必须保护WBC,使其成员们不必因为他们的抗议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24]

这一段话,与霍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Schwimmer案中说过的一段话遥相呼应:“如果宪法中的有哪一条原则最值得我们珍视的话,那就是思想自由原则。——不是为与我们意见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为那些我们所痛恨的思想的自由。”[25]确实,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可能都不赞成WBC的成员们所持的观点,甚至“痛恨”WBC的成员们表达他们的观点的方式。但是,法律能否对WBC的表达行为加以惩罚,却是另外一回事。至少在美国的宪法框架内,这种惩罚被认为是违反了宪法,因而是不能被允许的。


【注释】

本文首发于《判解研究》2012年第4辑。这里发布的是不包含脚注的版本。欲一览文章全貌,请查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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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判解研究》2012年第4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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