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晓南: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企都改制上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1 次 更新时间:2014-11-0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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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晓南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混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也就被人们普遍寄予了厚望。

■我国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非股份制企业而言的,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根据中央精神,基于产权理论,立足企业实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判别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特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企业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能够回报股东并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改制上市,必须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连续亏损将要摘牌退市,还存在控制权转移的压力等。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投资价值,更不是都符合上市条件,特别是承担公益性功能或主要承担保障性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于盈利能力不强,可能出现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无法实现良好回报,无法吸引其他股东,也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也不可能将国有企业都改为股份制企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单列一条,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构成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决定》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断和阐述,清楚地表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而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国资委正在进一步组织对国资改革指导意见的初步讨论。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老话题、新热点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引起高度关注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并不是一个新提法、新概念。

回顾我们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的重要思想和多次论述,至少可以看出三点:第一,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第二,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第三,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一脉相承的,并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经济的思想,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有二十多个年头了。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称得上是一个老话题了。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为何老话题成了新热点?分析其原因,应该说,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和时机有关,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丰富和发展有关。

一是与近年来国内居高不下的“国进民退”争论有关。进入新世纪[0.68%资金研报]以来,国际国内经济赶上了一个景气期,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得到快速发展,生产能力快速提升。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国内市场发生剧变,供需矛盾加剧,多年两位数的出口增长不见了,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面临市场收缩的巨大压力,应对金融危机投入的巨额资金加剧了产能过剩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需矛盾,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内出现了“国进民退”的争论,即国有经济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不断扩展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这场争论引起多方参与并持续不断。在这个时候,再次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社会看到了“淡化所有制,强化混合制;淡化国有企业,强化国有资本”的改革取向,使社会看到了平息“国进民退”争论的希望。

二是与寻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有关。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认为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和前提。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只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有可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更好地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法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实现了主营业务资产的整体上市,这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但社会上总有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不大甚至停滞的感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人觉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迈得不够大。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混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也就被人们普遍寄予了厚望。

三是与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有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论断。对国有经济而言,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利益共同体。发展混合所有制提法上的这些突破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性。对民营经济而言,提出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以往强调的都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次全会强调非公有资本也可以控股,这使民营经济看到了更多商机,看到了更多的发展希望和机会,因而,受到民营企业的欢迎和重视。

四是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意志有关。以往一些重大改革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或既得利益阻力大等原因,往往难以深入下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央专门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主要领导担任改革小组负责人,并成立了若干专门小组,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区都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有企业也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这表明深化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必然行动。作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必然是国务院国资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的重点和绕不过去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也使人们看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心和信心。

五是与培育我国经济发展新优势有关。经过多年发展和形势变化,支撑我国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发展的优势或者说“红利”已经发生重要变化或逐步消失,经济发展下行面临着重大压力,如何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形成新红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是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新的制度“红利”,已成为普遍认识和愿望。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把国有企业的规模优势和人才优势等与民营企业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等,通过资本融合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企业新的竞争优势,形成中国经济新的竞争力。因而,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和欢迎。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更好发展,使“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中。能否有效解决这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理论和实践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选择和实现途径。从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出发,应该将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读为是要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这一解读,无疑,应该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

现在,有一种说法很有市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还有一种说法更极端,直接断定“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中央精神,基于产权理论,立足企业实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是两个不完全相同层面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从宏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宏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和比重,在宏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实质是调整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从微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在微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实质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显然,混合所有制经济比股份制的内涵更为宽泛,如果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画等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剩下企业层面的产权制度改革了,显然,这样的理解不利于全面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是相互交叠的两种多元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结构上体现为不同所有制的资本融合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判别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特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企业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由此可见,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既相互交叠,又相互区别,混合所有制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形成的企业,但不包括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但同一属性的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并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不限于股份制企业,也不限于股权多元化企业。基于这一判断,不能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权多元化,因为,股权多元化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现实中,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数不少。

三是要区别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我国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非股份制企业而言的,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和范畴,可以与公有制、私有制作为同等经济范畴进行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则不能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一样作为一种企业类型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公司制、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属于哪种企业组织形式要根据具体的资本结构和经营方式来确定。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的工商登记中只有公司制或股份制等企业形式,没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形式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键是找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形式。因此,中央多次强调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也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总结我国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和创新,表明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使股份制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也可以有多种,把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容易限制混合所有制更好地发展,也容易束缚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广泛探索。

此外,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采取公司制还是采取股份制形式,是否公开上市,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考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产权结构就由单一产权变为多元产权,如果是改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股份制就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特别是整体上市就成为主要取向和改革模式。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能够回报股东并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改制上市,必须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连续亏损将要摘牌退市,还存在控制权转移的压力等。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投资价值,更不是都符合上市条件,特别是承担公益性功能或主要承担保障性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于盈利能力不强,可能出现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无法实现良好回报,无法吸引其他股东,也无法满足上市要求。

因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能都采取股份制特别是改制上市的模式。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可以也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革。因此,中央历来强调,国有企业要加快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上市。从中国国有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并不是股份制企业。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国有企业151820户,其中国有控股企业90682户,占全部国有企业的59.7%;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56075户,占36.9%;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5063户,占3.4%。从全国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中占少数。据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2年底,全国企业单位数共828654个,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38698个,占全部企业的16.7%。实际上,股份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占少数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普遍性。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也不可能将国有企业都改为股份制企业。

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快推进以股份制为重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继续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新的改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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