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可砾:中国金融的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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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可砾  

中国走向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过程中,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和提法,“改革深化”实际上常陷入理念之混淆、政策之偏颇。今略举几条,请读者评点。

利率市场化的误区

当前把利率市场化作为货币机制改革的目标,并认为货币利率的市场化在于放开利率,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现在的问题是: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事实上已基本放开(只是政策性银行的开发性贷款和粮棉收购贷款尚用计划利率调控,资金供给方利率已放开占比95%);存款利率放开的空间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大,存款利率中的单位定期存款通过所谓协议存款和存款理财化已部分放开利率,商业银行在存款竞争中大量发放的各种贴水,客观上已经使存款利率上浮,中国企业票据存款和居民活期存款的利率也普遍高于国际水平。如果放开利率是改革的关键,则改革的空间已经不大。

那么货币利率市场化的本质是什么?是货币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利率作为货币价格准确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形成最有效的货币配置杠杆,从而通过货币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基本前提是货币市场上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交易规则的法制化、信息的充分透明化,但这些正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主要障碍。如果仅仅是放开利率管制,只不过是舍本求末的形式上的改革罢了。

如果中国货币政策的取向是捆住银行和其它货币市场交易主体来放开利率,其结果只能是使货币市场进一步扭曲。如果金融改革和监管“把企业关进笼子”,让企业的自主经营意识和交易权力无法正常发挥,那么放开利率是形成不了均衡市场的。当前货币机制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我们看到的所谓“利率市场化”,人为制造的货币供求不平衡,企业资金运用的数量控制日趋严格,甚至近几年发展到对法人机构按月、按季控制信贷规模,迫使许多农村银行机构存贷比降至50%以下,大量涉农、涉小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何来均衡利率?二是对资金供求主体特别是银行机构附加太多产业政策要求,要求哪类产业限贷、哪类产业禁贷、哪类产业只减不增等,而且这些政策要求几乎经常变化,银行无法从借贷主体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作出自主选择。三是在金融产品中的不当限制,对合理创新的扼制,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同一种类的金融服务监管标准的不一致,形成所谓“监管套利”空间,导致主体行为的扭曲。四是金融信息体系建设滞后,对投融资项目的判断缺乏客户及项目的充分信息,对其关联资产债务缺乏公正评估、对其信用风险等级无法准确判断,于是不能通过适当的工具,在不同的金融主体中去分配收益风险。大量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成为金融欺诈的主要手段。在这种环境下,安能生成合理的均衡利率?概言之,利率市场化是一种机制问题,决不会因为放开利率而一蹴而就。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主体行为的市场化和对这种市场化的产品、服务和创新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及为各类投资主体正确判断风险收益、保障权益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法律架构和信用环境。这是中国金融最深层次的改革,也是监管权力者的真正的利益关系调整——“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让企业放开手脚在市场上自主选择。”

货币政策的误区

中国近年的货币政策充满很多似是而非的政策行为。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货币发行量(M2),但经济生活中不断困扰的却是货币紧缺,经常闹“钱荒”;我们实施全球最多的货币管理措施,但又是货币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最严重的国度;我们有全球较低的实体经济资金投资回报率,但却拥有较高的货币成本。

我们知道,一国货币政策的好坏最终看货币体系的功能能不能有效发挥。第一,确保实体经济循环、资产转换和商品交易顺畅进行,并获得最低交易成本。货币不应成为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而应成为润滑剂。第二,实体经济投资的平均回报率,应略高于货币资本的成本,从而使货币作为投融资的媒介作用得以正确发挥。货币资产与其它资产的转换实际上是以货币为媒介的资源流动和配置。超出实体经济回报率的货币资产成本,总体上看都是货币行为的扭曲。第三,在信用货币的情况下,货币的本质是信用。整个社会的信用创造应与健康良性经济之信用需求相适应,不因信用不足引起经济交易不畅,又不至于由于信用过度而出现过度交易。因此,货币的供求应在广义的信用创造下来定义,而不仅是以M0、M1、M2来定义。第四,货币供求应在开放条件下考虑总体平衡关系。国际货币的本质意义是国际贸易媒介和国际间投融资媒介,在这两个条件之外追求所谓外汇的投资价值或储蓄价值,在信用货币条件下,都是对货币本质的背离。

按照上述原理,中国货币政策的误区是显然的。第一,用以调控货币的数量依据是不科学的。当我们用M2作为广义货币的概念时,忽视了经济体系中货币本质上是各类信用创造的能力;而且中国M2所对应的贷款,大部分是缺乏流动性、已经固化的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中大量的潜在的不良贷款,它与流动性管理所要求的货币概念是不一样的。而紧缩贷款所对应的常常是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货币,这就是每次紧缩而导致交易不畅、大幅度提高交易成本,形成成本推动型通胀的原因。第二,忽视货币的资产属性。货币既是交易媒介,又是融资媒介。作为融资媒介,货币就有了资产的属性。当资产交易所需的货币资产不足时,当人们在各种因素下引起流动性偏好增加时,货币作为资产的稀缺性增加,引起货币资产的价格升高。这就会扭曲资产市场的价格关系,提高所有经济活动的财务成本。在2009-2013年间,由于央行一度以控制CPI作为重点目标,而又未针对CPI上涨压力的构成作科学分析,把CPI上升简单作为一种货币现象,试图通过控制广义货币投放来达到目的,事实上,当时的CPI上升主要是外源型、成本推动型的价格反映,并不是货币过多所致。这就使交易中正常货币需求(广义价格上涨率+经济增长率+流动性摩擦系数)受到扼制,货币稀缺性陡然增加导致货币利率升高,大量的正规渠道的货币资金转移到影子银行和民间借贷,使国民经济进一步虚拟化。经济中,实体经济平均资金回报率低于5%,而资金成本18%却习以为常,资金市场上趋之若鹜,这样的经济显然是不正常的。人为制造货币稀缺性的结果是货币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第三,在封闭的货币体系中搞调控。由于外汇市场与人民币市场不对接,对流动性的控制基本无法考虑外币与人民币的相互作用,从而使热钱多渠道涌入和流出,不断成为国内货币的调节因素,但又无法变成有针对性的政策变量。通过国家储备货币的增减来调节,只是起到积极配合外汇投机之结果。第四,对货币作为广义财富转移中介的属性研究不够、对策不够。货币的多年高增长,转化为经济中的财富货币化需求和资产升值的需求,实际上对应着国民经济中的广义通货膨胀(包括资产价格上升)。多年的货币政策并不以调控广义通胀为目标,而是盯死CPI这一对货币反应不灵敏部分,致使货币政策事实上失效。对于广义资产价格的上升,本应作为央行调控对象,而实际作为不够,原因估计有二:一是货币机制复杂,并未掌握其规律;二是资产价格的上升成为这些年名义财富增长、消费动机增长、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但这种增长对多数利益相关者都是正向的,况且是中国经济近期高增长的来源,而对国民经济结构的长期损益,不是短期货币政策所追求的。

金融创新的误区

当今世界,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依托技术创新特别是IT技术创新推进金融的网络化、自助化、电子化。包括:通过电子化清算体系形成数字化的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各种自助终端,不断替代柜面服务;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实现无时空制约的银行服务;借助数字化货币信息,建立起各种产品,一个客户、一本账、一站式服务;借助网络平台,让金融供给者和需求者更便捷地交易,形成一系列人人贷、众筹融资等业务方式,形成余额宝、支付宝等便捷金融服务。二是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金融市场主体之间或交易的时空之间,进行收益风险重组,增强金融产品的信用。或对信用结构作出新的安排,使之形成新的风险分散和风险共担机制,满足不同收益风险偏好金融消费者的需求。这方面的创新还包括各种保险产品,各种期货、期权,各种利率互换产品、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是增加金融工具和机构,增加各类投资者、融资者选择的渠道。包括发展信托类产品、理财类产品、基金类产品和各种形态的证券化产品等,使投融资行为可以有更多的渠道满足。四是完善金融市场信息体系,减少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欺诈和交易不公。总体上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包括完善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和法律公证体系、担保体系等。金融监管则与时俱进地适应新变化,以着力减少创新带来的系统风险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中国的金融创新在第一方面有极大成功,基本跟上了国际金融体系技术进步的步伐。第二、第三方面,作了很多形式上的创新,并未有实质性进步。表现在形式上运用分散风险的手段却并未实质性分散风险,而是制造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管理难度,表现在各种创新工具并非为投资者和融资者考虑,而是为关系人通过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使内幕交易合法化。这些年来,中国的腐败主要表现在金融领域,利用所谓的创新工具,在国有资产交易、转让、上市等过程中通过对内幕信息的占有,以市场为名,进行利益分配,使不合理的资产交易合法化。而内幕人获取大量市场增值的收益。国有矿山、土地的转让,公司重组上市,股份投入与股份交易,依托产品的所谓劣后分配等等,通过大量“创新工具”无本套利、空手套白狼。结果是通过操控的市场使资产价格趋高、价格扭曲,内部关系人或权利人获取大量“资产增值”收益的状况。金融创新常常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黑幕。这些年在证券领域的创新也基本上是“包装上市”通过市场圈钱,以解国企经营不善困难为目的。此间夹杂着在一级、二级市场内幕交易套利的黑幕。第四方面则是这些年最无进展的领域,对称、及时而有效的信息,在中国是金融消费者的奢望。

在中国的金融创新中,还创造了浙江温州的所谓金改试验区。这一试验区的主要改革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以合法的机制来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时间成为全国金改的主要政策取向。但是,创新不是将金融体系拉回到数百年前的民间借贷自由化和钱庄、票号时代,更不是从根本上排除现代金融包括银行体系创新的成果。捆住现代金融机构而发育民间借贷、发育企业自办的小贷公司的结果,使中国金融脱离现代金融的正确发展轨道,并使原始信用关系扭曲成长。正是这些金改措施,使浙江特别是温州等地成为民间高利贷的热土,大量的资金涌入,实体经济进一步遭受打压,以钱炒钱成为这一地区“金融创新”的主要特征。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中小型实体经济为优势的“浙江现象”,转而成为去实求虚的虚拟经济滋生地,白白地错过了近十多年来本应占优的制造业提升的有利机遇。

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对跨时空的价值转移,建立起收益和风险分配方案,对利益相关者作出权益安排并形成法律保证的体系。在保证各自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在中国乃至美国等近二十多年的金融创新,源于创新主体(投行等)制造信息不对称套利机会的动力,人为虚化和隐饰可能产生的风险。这反而使金融交易行为远离公平交易,远离金融创新应内在于金融市场的本质要求。

监管套利的误区

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通过专业化的分业监管,识别金融活动的系统性风险,并抑制金融交易的投机行为和不正当套利行为。在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不应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因为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来自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本质需要。在金融市场上的各种投融资行为中,用什么方式融资、用什么方式投资,取决于项目内在的资金运动结构、收益与风险结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偏好,有的偏好安全收益,有的偏好风险收益,有的偏好流动性,有的偏好长期收益。根据主体的偏好及自身的信息条件、分析能力作出最适合自己的安排,金融市场为这种交易行为提供丰富的产品供各类主体选择。

在金融机构作为投融资中介活动中,在完全充分的直接融资(筹股或发债)与完全充分的间接融资(通过银行)之间,形成一系列过渡的融资形态,包括信托、基金等等。从理念上讲,为了解决信息与信用不足,需要间接金融,当然也就把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的风险传递给了银行等间接融资中介。银行必须为其资本消耗、风险补偿和服务成本获得成本补偿和收益。而直接融资是投资收益和风险在投融资者之间互相分配,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债权、股权、债转股等投融资产品。由规范的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私募市场、定向募集等多种方式完成。然后又有二级市场在包装、增信过程后,以新的证券化产品形态转让给需要者。这些都是大量投资者和融资者根据自己的信息和偏好自主选择的结果。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对各类产品的选择,不应有监管套利的存在。监管套利是指由于监管的政策差异而形成的套利空间。大量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证明了监管的误区,也证明了监管的不成熟。

在中国,选择什么投融资方式,常常不是来源于市场主体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偏好以及自身获取信息的差异,而是来源于监管政策的差别。同样的房地产、政府平台贷款,在银行信贷“一刀切”的限制下,要么走信托产品,信托经银信产品限制后,走证信产品,证信产品走不通就走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基金等渠道,实在不行就走民间借贷。这样,金融机构产品体系的安排不是来源于主体自主选择的偏好,而是从属于监管的安排。以监管套利作为金融交易者的利益来源。这样本来只需要7%左右的信贷融资成本,加上2%的通道费用,加上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的7%,加上银行的收益,就提高到12%以上。社会融资成本上升了50%以上,金融资源进一步去实求虚。在这一不同领域监管套利的过程中,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和通道类业务的客户未变、项目依旧、风险格局未变、资金使用和来源未变,通过信托或结构化证券产品进行复杂的包装,形成更多的机构参与同一投融资项目收益分配的格局,驱高社会融资成本。

在中国更重要的监管套利发生在监管政策随意多变。窗口指导可以演变为事实上的信贷行政控制,合意贷款可以演变成按月、按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甚至逐笔报备审查。银行监管也在“管法人、管风险”的概念下无限延伸,不仅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变成事实上的事先审定,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则随意作出指示。成立机构时监管部门先推荐高管,分得实座。监管检查也随性而为。涉及法人单位利益的监管政策鲜有征求被监管对象的意见。不管适不适当,都是强力推行。难怪有证券公司高管深有感触:“现在不是把权力关进笼子,而是把企业关进笼子了”。在中国现行的监管环境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主选择,当然就不会有成熟的市场主体。这是监管错位最严重的问题。

外汇管理的误区

外汇的本质属性是国际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媒介、国际间投资的媒介和国际价值储存手段。外汇的市场价格就是汇率,它的本质是国际间的价值比较。这种价值比较,在开放的贸易投资条件下,是国际间贸易品(商品和服务)和投资品的购买力比较所决定的。所以说,购买力比较是汇率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才有了国际间比较利率的实现,才有了国际货币的投资价值和储备价值。当然,由于各国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汇率浮动,以及投资者对外汇价值评估角度不一,才有了外汇的投资、炒作与投机。在信用货币的条件下储备价值取决于主权国的信用。在任何主权国家,当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无法解套时,量化宽松则是最直接可行、短期成本最小的选择。当某一主权国家拥有足够的军事、政治、经济的影响力限制持有主权国货币的交易和投资用途时,如果我们的外汇储备没有合理配置和使用以分散非系统风险,就相当于选择了配合该主权国家量化宽松的蓄水池作用,承担大多主权国家货币贬值的代价,而该主权国家国内货币的赎买力并不受影响。

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误区在于:第一,在外汇管理制度中,人为隔离了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的价值联系,重创汇而轻用汇、重政治效用而轻经济效用。也就是说,只注重外汇稳定本国汇率的作用,而忽视了外汇作为国际资源配置手段的作用(如国际投资、国际结算等)。当官方汇率+出口退税成为了出口的决策依据,用汇的成本得到补偿,这使汇率不能反映其作为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实际比较价值。国家管理外汇,外汇作为合理配置国际资源的作用却没有体现,而仅仅是满足国内宏观管理的需要。这样就使汇率的作用扭曲了,也出现人民币“对内贬值、对外升值”的现象,使中国与国际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扭曲了。况且在外汇的生产成本中,劳动力成本被严重低估(如未考虑日益增长的劳动保障成本)、资源成本严重低估、环境代价基本不顾。这种扭曲的要素价格下形成的不可比较的国际贸易价值将使中国经济付出长期惨重的教训。特别是当外汇储备超量,已成为沉重负担的前提下,仍沿袭这样的外汇政策,就不可思议。

第二,各级政府三十多年来一直实行出口导向的政策,不切实际地鼓励创汇行为。不仅高额的出口退税(最高达17%),出口加工业的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障优惠,默许加工企业以极其简陋的生产方式和低下的员工保障从事加工贸易。当经济结构需要调整,出口导向战略需要调整时,几十年出口贸易政策所形成的复杂的利益关系,形成刚性,无法调整。不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依靠退税等政策实现自身生产循环的假出口集团(在海外设立关联进口企业,制造高进口报价,挣取巨额税补,再将产品廉价输进中国),而且使财税、进出口管理、海关、地方政府等都成为出口退税政策的受益者(除了虚化了纳税人)。形成事实上的共谋机制,导致国有财富和纳税人利益的重大流失。企业创汇,国家购汇,储而不用。当购汇成为国家向国内经济投放人民币的主要渠道,导致人民币购买力不断下降的压力。这种压力相当部分靠资产升值(如房地产增值)或增加金融交易品来消化,相当部分靠吸收银行准备金以减轻市场购买力而对冲。

第三,巨额的外汇储备成为包袱,不仅来源于国内资源、劳动的巨大成本,也成为中国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巨大发动机。同时外汇调剂一国资源秉赋、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基本丧失。大量的他国主权货币集中于中国后,其货币属性发生根本变化。原来作为大量经济主体用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的交易媒介、投资媒介和价值储藏媒介的全能货币,就成了国家价值储藏媒介的单一功能货币。作为闲置资产,失去货币作为流动性的应有活力,基本退出流通,以适应主权国家的信用调节的工具,被动接受其使用范围,自由的货币就变成不自由的价值符号。

信贷管理误区

人类先于银行创造了信贷。信贷作为一种机制,将有钱人与需要钱的人联系起来,贷款人以流动性损失为代价,以借款人的利息回报(一般是流动性损失的成本+风险溢价)为收益。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形成价值跨时空转移的权责关系。现代银行信贷标准化、精准化,使大量的资金富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银行中介而实现各自需求和价值,使分散的资金来源转变成集中的资金投入,使未来长期的现金流转换成一次性的巨大投入。这里隐含的一个哲理就是:信贷资金的运动应与资金需求主体的资金运动相适应。在这些方面,中国银行业和监管者的主要误区是:

第一,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贷款的安排与实体经济活动不一致。一般认为,对一次性投入、分年度回收的资金运动适合作中长期贷款,以现金流评估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抵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适合作循环授信,以适应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以企业现金流的把握和损益表作为重要依据,资金回笼与还款期限一致,第二还款来源并不重要。然而,中国普遍的情况是以短期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不到期还款或转贷,使实体经济经常处于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之中,给各种类型的“过桥贷款”以生存空间,为小贷公司、民间借贷者提供套利机会,也大大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财务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常常也要求充足的抵押,忽略了资金流的必要控制,使实体经济因抵押不足而陷于困境。由于较少使用循环授信,再加上信贷资金周期运动与生产资金周期运动不一致,也使企业资金常处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困难并为高利贷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堵前门、开后门,人为制造信贷的紧缺,驱高整个经济资金交易成本,从而为非正规金融机构或民间高利贷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常常缺乏针对性的紧缩银行的信贷资金,不断加剧企业资金运转的困难(紧缩的对象常常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中短期信贷资金),给银行不按信贷合同、提前催收贷款以“充足”理由。企业要么停摆,要么高利贷融资,这就是2010-2013年非正规金融机构风起云涌的宏观政策背景。当非银行机构将借贷利率驱高到20%-50%时,一方面对实体经济资金进一步挤压,有自由资金的企业全部将资金转入小贷公司或民间借贷,以实现实体经济难以实现的高收益。银行机构由于央行信贷规模控制造成的信贷资金稀缺,利率也水涨船高,使这几年银行利润大幅增加,整个社会资金成本上升、交易成本大幅提高。资金不断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实体经济收益率进一步下降。

第三,让银行信贷选择承担较多的产业政策功能,扭曲了银行依据收益风险自主判断的效率。在金融市场上,银行作为交易中介和融资中介、理财中介,其价值判断应在所有的资金需求者中选择信息对称、信用良好、市场风险小的借款者,从而确保自身资金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不应通过干预银行的信贷活动来实现。而应该尊重市场与企业的自主选择。这些年来,一段时期政府主导下放纵平台贷款,结果给一些地方政府带来债务危机;一段时期鼓励所谓光伏企业发展,结果制造一大堆不良贷款;一度放纵和鼓励房地产贷款的结果,导致国民经济深层扭曲;限制重复建设和落后产能搞一刀切,而调整结构正是要对这类产业引进新技术的提升,产业的限制正好扼制了产业提升的机会。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货币政策特别是对信贷的控制来达到鼓励产业和企业之目的,都会造成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并不能达成政策调控之目标。

普惠制金融的误区

关于普惠制金融,有两个概念。一是让所有经济主体公平地、有尊严地享受金融服务;二是重视对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弱势群体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关于第一个概念,何谓公平、有尊严?对金融企业来说,嫌贫爱富是本性,银行在所有信贷需求的序列中,自然优选那些成本低、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企业放贷。对于成本高、风险大、信息不对称、抵质押不足的所谓弱势群体,按照利息覆盖成本、利息抵补风险的原则,显然会用较高的差别利率,这不能算不公平。关于第二个概念,显然是一种社会性和政策性要求,是一种感情。金融市场的主体本来就是为盈利而来,不应带感情。如果政府以帮助弱势群体获得优惠贷款作为政策目标,则应通过政策手段建立起金融机构服务于弱势群体的鼓励机制。

这些年来中国的金融管理部门总认为弱势群体金融服务不足,主要是机构问题。于是主张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信用互助合作社等)来破解些难题。几年实践的结果是全国成立的千多家村镇银行基本上没在村镇,95%以上在县城以上城区与其它银行机构争业务。多年业务发展的总量,在农村地区还不及农村信用社每年增量的几分之一。这些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比信用社的利率水平高20%-50%,作为一种新型的高利贷公司,基本上不符合普惠制金融对弱势群体优惠利率的要求。

企业在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发育的所谓新型信用合作组织,目前进展不大,原因在于这种资金合作的形态,已越来越背离现代金融体系向农村地区发育的大趋势。信用合作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从“一人一票、自我服务、股东即客户,民主管理和非盈利性”等特征开始,随着金融体系的进步,这种原始信用合作方式就显得越来越不足,包括缺乏专业化的信贷风险管理、缺乏客户的信用,难以在较大的范围内调剂金融余缺,无法对接大市场和对冲大风险,相当多的地方演变成民间集资行为。世界各国从信用互助合作开始,经历几十年发展,逐步成为现代社区银行机构,推进治理结构的现代化、管理的现代化和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反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得以提升。中国的农村信用社就是在几十年信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走出来的,中国也没有必要重走农村信用社的老路。最后的共识是,走国际通行的打造现代社区银行的道路。在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作用仍不可低估、地位无法取代,例如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仍占农户贷款的90%以上,小微企业贷款的1/3以上。现在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近8万家,分布在乡乡镇镇。江西早就实现了乡乡镇镇机构网点全覆盖,自助机具村村通。其机构和渠道的密度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比拟的。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显然是拓展普惠制金融的事半功倍之举。

因此,中国的普惠制金融问题,不是机构问题而是机制问题。说是机制问题,首先当是银行授信的机制与三农及小微企业的需求不接轨。银行所要求的信息对称、抵质押充足,对弱势群体的贷款条件是无法满足的。然而这些需求中大都具有合理金融需求所要求的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于是就会出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说金融需求不能满足,而银行则认为有效需求基本满足、不符合授信规范的需求自然难以满足的不同结论。问题的关键是银行必须改变不适应需求对象的授信机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创造并推广的信用共同体授信方式,就是努力发掘在三农和小微企业等授信对象的相关信用资源,对于相关利益者,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用共同体,用以增强授信对象的信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质押条件的替代机制问题。原来正规银行认为这种事实上的风险共担机制,是一种联保机制,它把本来应该独立承担的风险联续为共同承担风险,会引起债务链条的延伸,对整个经济是不利的。问题的实质是:所授信的对象利用信贷资金是否是有效的,是否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这是前提。一旦这个前提成立,就是潜在的有效需求,增强信用只是对信息不对称和抵质押不足的有效替代而已。现有扎根在乡村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机制一变,天地就宽了。

说是机制问题,当然还包括政府支持普惠制金融的补偿机制。一方面让弱势群体易获得金融扶持,一方面又不能使其担负较高的财务(利息)成本,否则就背离了普惠制金融扶持弱势群体之目的。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这不是商业金融、不是商业银行的行为。三农金融服务,服务成本高(点多、面广、分散、小规模)、风险大(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自然需要高利率来补偿。政府需要扶持,则应补偿这部分利差(具体办法可以减免税、利息补贴、政策担保分散风险等)。对于那些缺乏商业可持续性、政府又要扶持的项目,比如粮油生产,政府则应给予金融机构更多补偿,使符合商业可持续原则。

说是机制问题,还应包括扶助弱势群体的社会机制。建立政府扶助+商业保险模式,分散或转移信贷风险;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解决信息不对称及对象不诚信的信用风险;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推进要素的市场化,增加有效抵押资产,形成可流转的林地、耕地和宅基地等市场,减少抵质押不足风险;打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环境,减少农村金融交易中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旦上述机制完善起来,银行服务弱势群体照样有利可图,而且必将构成扎根在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差异化发展的特色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普惠制金融就可真正繁荣起来。

民营银行的误区

最近媒体热炒所谓民营银行,并认为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关键性举措。问题是民营银行既有概念之辩又有条件之辩,充满种种误区。

关于概念之辩。民营银行是指民有(非国有)股权投资的银行,还是指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银行?如果是前者,现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95%以上的股东来自非国有企业,股份制城商行也有近50%来源于非国有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就是国有控制的工、农、中、建、交,也有不少于1/4的股权来自于非国有法人或自然人。这样民营银行占全国银行业半壁江山,何来国有垄断银行之说法?如果民营银行是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银行,那么,在现代银行制度所要求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情况下,追求所谓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是有悖于现代银行的本质要求吗?如果把民营理解为非国有企业管理,概念也是不妥的。如果把民营银行理解为非国有企业服务的银行,也不足以区分于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

关于条件之辩。现在热炒民营银行,终于第一批试点获得批准。这批试点规定了五个条件(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要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的战略、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即订立“生前遗嘱”)。“生前遗嘱”,发起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这五条一出来,我们看到这塑造的不是一个现代市场经济的金融主体,而是把金融拉回到“钱庄”时代。无视几百年来经济文明的巨大成果——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银行这样一个最需要有限责任的企业,却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要求股东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把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责混淆了。股东本就是一个投资者,投资追求回报。银行从传统银行到现代银行最大的变化,就是由于我们有了职业经理人。现在所谓“民营银行”职业经理人和股东又混到一块去了。这样民营银行尚未设立就已入另册,带上原罪,有歧视之嫌,那么设立民营银行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信托机制的误区

信托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金融在市场上为什么需要一种信托机制?

其一,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实物、货币、无形资产、项目收益权等)委托给专门机构运营管理,通过公平协议,实现其所有权对应的资产收益权。借此解决在金融市场上通过专业化运营最有效地实现所有者权益问题。

其二,创造一种信托项目机制,并具有特殊法人地位,建立资产信托计划,将项目包装成特殊公司,项目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运行,享受项目公司免税等政策,以解决所有者和投资者重复征税问题,可将项目在金融市场上得以最便利实现。

其三,受托方将项目收益权分解组合,在依信托协议满足资产所有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将项目收益与风险向各利益相关者分配。增加了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选择性。

正是由于信托的上述机制特点,信托在企业重组、资产并购、产权转让、股权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矿山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使信托成为最重要的一种金融综合服务机构。

凡事有利亦有弊。信托的上述特点也创造了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通过信息的内部人控制,获取资产收益在合法合规的名义下、在市场选择的外衣下,内部人瓜分资产收益的机制,成为中国经济走向市场时最大的腐败滋生地。

在信托所涉及的资产的收益委托项目中,即在企业重组、项目开发、矿山和房地产投资、资产并购和转让、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等领域,其资产的应有价值及收益的未来预期是模糊的,真实的信息只有内部人清楚,这就很容易形成信托项目的利益关联方的利益联盟。资产所有者(代表)、信托受托方、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监管者、主管部门以及信托资金最终使用者,就可共同分享资产升值的价值。当这种价值只有内部人士把握时,购买和交易都在内部人士之间完成时,信托计划的组织者则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操作,通过所谓劣后分配机制,使利益相关者获得最大的收益杠杆,并把风险实际转让给虚拟的国家或国有企业。这不仅导致了不公平交易,也彻底地扭曲了资金市场的关系,使其成为最具不公平垄断性的市场。

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套利,套取资产的收益,信托是最有利的操作平台。首先资产的现在价值是模糊的,低估还是高估,一开始就缺乏市场标准。其次,资产的未来价值和收益,也是不确定的,可以按设定价值转移给下家。第三,收益和风险的分配信息是不对称的,可以任意组合成固定收益投资计划和劣后分配投资计划,并将确定性的收益和风险,以劣后分配的名义分配给所有的内部关系人,使其获得“合法”的收益。这种机制可以把国有资产、项目的收益,使关系人获得最大收益并将风险转嫁给可以承担的主体。在矿山、地产、企业股金等资产升值景气的时代,信托机制成就了多少内部人的一夜致富梦。

此外,信托作为规避银行、证券监管的另一投资渠道,在通道类业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监管套利的主要杠杆。而金融市场上所要求的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信托机制,在中国发挥得是不很理想的。

房地产金融的误区

中国的房地产承载了太多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从而一开始作为一个产业,就是在扭曲中成长。

本来房地产是一种消费品,人必安居,居者有其屋。一个健康的经济中,随着收入的增长,人们不断改善居住条件,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通过有效的开发规划,实现人居城市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政府通过房地产税的征收,解决社区公共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通过物业费的征收,解决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然而,房地产在金融市场上,又是天然的投资品。由于空间土地的稀缺,房地产价格最具有持续上升的动力,于是投资房地产成为获取投资收益的最佳方式。房地产由于其价格的巨大变化也给投机带来了便利。

在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必须有效地扼制房地产(特别是住房)投资和投机的需求。这种需求偏离了房地产的本性。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投资和投机使大量房地产囤积闲置,形成空间资源和其它能源、原材料的巨大浪费,加剧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形成最大的浪费。投资和投机还人为抬高了房地产总体价格水平,使居民大大增加了满足居住的成本,加剧了贫富差别。不管是从生态环境、从宏观经济、从社会发展来看,政策指向都应该使房地产回归到居住需要的本性。

从房产政策上扼制投资与投机需求,从国际上看政策杠杆是成熟有效的,包括对房地产交易的增值收入征收高比例增值税,对房产的持有征收房产税,对房屋遗产继承征收遗产税,对过度频繁的交易行为征收交易税等。同时严控建设用地、严格建设规划,从源头控制土地的供应,同时对房屋的乱搭乱建有严格的社会监督和邻居监督。

这些房产管理的经验,中国为何不学?在政府职能错位的中国式市场经济中,房地产的税费收入成为最大的一项财政收入,而且这项收入完全不纳入人大的预算监督,可以随意地、公司化地使用。在商业地产开发的所有价值链条环节中,政府层层拿走房价的50%以上,政府财政成了事实上的房地产财政,怎能不成为房地产高度膨胀的巨大推手?怎么舍得用政策杠杆让房地产回归理性呢?在房地产升值的资产价格运行中,政府受益,开发商受益,房地产投资者、拥有者受益,又间接地推动就业和与房地产相关各类生产与消费(建材、物业、家电、装饰等)。房地产已经深度绑架着中国经济,成为增长与萧条的晴雨表。于是一些关于房地产的假数字和谎言盛行起来。

如果房地产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神话,世界就简单得多了。然而必须以空间无限大、资源永不枯竭为前提。可是资源、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房地产的过度成长必然是资源的枯竭、是环境生态的破坏。房地产也不能永远只涨不跌。一旦房地产价格趋势性下跌,投资与投机需求下降,周期性的经济衰退势必到来。人为地提振房地产信心,只能延缓衰退到来的时间,但必然以加剧经济结构矛盾和资源环境压力为代价。中国正在经历这样一种格局。现在中国耕地的大规模占用,大量进口粮食作物以弥补潜在生产能力之不足;中国大面积的空气污染和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等,都是生产的粗放增长所致。而25年左右房屋寿命的房地产大拆大建,近30%的房屋空置,各级政府和机关的大量无效益的形象建设,绝对是中国经济社会的魔咒。它一段时期支撑着经济繁荣的景象,然而从根本上杀伤中华民族的生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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