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会见朱久虎律师竟然如此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01 次 更新时间:2005-07-19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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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朱久虎,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陕西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被陕西省靖边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消息传出后,立刻引起了北京市乃至全国律师界不小的震动,朱久虎也成了律师界最关心的人物。

朱久虎其人

1966年,朱久虎出身于甘肃省靖远县。198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回甘肃工作至1997年,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2000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9月朱久虎取得律师资格,研究生毕业之后在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成为正式律师,曾经是该所主任莫少平律师的助手。

  

律师同行对朱久虎的评价是:“非常敬业,工作认真而执著,极具钻研精神。”

  

2002年朱久虎律师成功代理了湖南邵阳民办教师转正案。2003年,朱久虎转至北京博景鸿律师事务所,在这里他代理了自己的成名之作———孙大午案。他成功地为孙大午案进行了辩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朱久虎成为北京市律师界的一颗新星,并成为博景鸿律师事务所的二级合伙人。2004年底,朱久虎转至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

今年5月,朱久虎律师在陕西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被陕西省靖边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朱久虎的夫人说:“朱久虎代理陕西那起行政案件之后,基本每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因为案件工作量非常大,当事人也希望有律师能够长期在下面待着,所以朱久虎就长期在靖边工作。”她最后一次和朱久虎见面,是今年4月17日,最后一次通电话,是5月24日。

会见朱久虎

朱久虎在陕西靖边县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朱久虎的夫人委托律师赴靖边要求会见朱久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和平律师是受委托人之一,他告诉记者,靖边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但是拒绝了律师的会见要求,理由是“该案涉及国家秘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百九十条,其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措施。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严格的对象要求,就是说被冲击的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或者科研单位等。

  

“非法集会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被允许,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李和平律师认为:“我国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大复杂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而朱久虎所涉嫌的上述两项罪名在案情或者案件性质上,都和国家秘密无关。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一般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如间谍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而在6月6日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也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李和平律师对记者说:“6月3日,朱久虎家属委托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赵小波律师和北京中山世佳律师事务所张清华律师赶赴靖边,要求会见被拒绝。6月11日,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律师和我受朱久虎家属的委托前去会见朱久虎,虽然我们在靖边、榆林作了多番努力,会见朱久虎的要求仍然被拒绝。尽管如此我们还要再去靖边会见朱久虎,争取能够会见到。”

关注朱久虎

来自杰通律师事务所方面的消息称,该所已经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汇报了朱久虎律师的情况。

  

李和平律师对记者说:“此事已经引起一大批执业律师的震动,也引起了知识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公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关注,很多人都愿意提供法律帮助。现在各方律师积极准备作进一步的法律帮助。”

  

李和平律师说:“现在案情不是非常清楚,但不管朱久虎在代理行政案件中是否有不当行为,我们律师中的同仁起码有义务让朱久虎获得法律阳光下的公正待遇。”

  

记者了解到,针对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案,北京律师起草了《关注朱久虎律师的合法权益并尽快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呼吁书》,《呼吁书》提到:“律师自身维权工作不仅严峻而且任重道远,因为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和执法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律师受侵害事件不会在短期内消除,我们不把改变律师权利受侵害的现状仅仅寄希望于律师法和刑法第306条的修改,而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机制,让我们律师依法正当执业时不再蒙冤含愤,让律师真正放胆承担起法律卫士的职责。朱久虎律师的个案,仅仅是中国律师执业现状的一个缩影……”近日,北京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纷纷在呼吁书上签名以示参与和支持。(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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