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潮:陕北油田事件背后的行政强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66 次 更新时间:2005-07-1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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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潮  

《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于《行政许可法》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审批权力,原来坐拥巨大权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门和官员,自然不会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轮的行政权力扩张冲动

地方政府“四两博千金”

1994年4月13日,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简称“4•13协议”),决定从中石油长庆石油勘探局和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内,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矿区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从延长局划出约580平方公里,交由地方所在市县组织开发。

此后,陕北地方政府利用这一资源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据了解,在1997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生长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支柱。

据官方统计,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区各县石油开发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联营企业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石油开发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0%,6年增长了50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经贸石化1239号文件”,要求陕北当地各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和“杜绝越权审批石油区块及井位的行为”。

已经有多家媒体调查和披露,1239号文件被当地政府给“藏”起来了。文件下发之后,陕北地方政府非但没有进行治理整顿,反而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和优惠政策,又将大量民营企业家吸引过来。而绝大部分农民买井打油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由于陕北特殊的地理构造,造成其油藏规模小、连片性差、油层低渗透,开采成本高,风险大,原先在这块土地上努力过的一些国有企业打井采油的成绩都不甚理想。因此在最初的时候,民营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设备,钻研了大量可行的技术,尝遍了酸甜苦辣。正当投资者逐渐步入开采石油的正轨,一些油老板们还投入巨资对油井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产油量的时候,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所谓的收回油井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收权”运动在陕北地区开始了。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采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相当于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行政权力废止合同关系

陕北收权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众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对陕北油井收权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有人把陕北油田案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孙琬仲表示,陕北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等的行政法原则。

他说,当地政府不是保护而是侵犯了民营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民营投资者参与油井开发是得到政府的审批和许可的,也就是说,他们从事开采活动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保护,不能不经过听证、协商仅凭一纸通知就收回油井。而陕北地方政府恰恰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才引发了民营资金外逃等问题。

陕北民企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朱久虎对媒体说:“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权。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权力和暴力来干预合同。政府和民营投资者签了协议,如果解除的话,要么双方协商中止合同,要么就是通过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单方面的中止就是违约。” 他总结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为就必须止步。” 

行政权力滥用的冲动

从2003年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媒体调查显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企投资者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被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被迫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了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

一位民营经济研究专家用“开门引凤,关门打狗”,来形容陕北地方政府先是招商引资,随后通过政策调整对民营经济成果予以剥夺。

当初热情洋溢的油老板们抱怨说,他们现在对政府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彻底丧失了信心。一位企业家的解释非常典型:“合同是靠不住的,政策是靠不住的,还有什么靠得住?我们还投什么资?”

今年5月23日,律师团的成员,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祁永红和内蒙古几位律师按计划赶到西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方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诉讼总代表冯孝元;被告为陕西省三级政府,法定代理人为省长陈德铭。但是诉讼申请被陕西省高院拒绝。

祁永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陕西省高院认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为,另外他们认为本案是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以这两个理由为拒绝接收我们的诉状,而且拒绝跟律师探讨法律问题。他们还反复强调一个问题,要看到中国的国情。”

陕北油田事件最后走向何方,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如果它能够真的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的话,将是行政领域的一场革命,能使我们中国政府往法治政府方向大大地迈进一步。

但此案却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并不甘心失去权力,因此需要警惕新一轮的权力扩张冲动。(周文水,《时代潮》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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