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陕北石油案博弈演进及可能走向——兼贺朱久虎律师凯旋回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33 次 更新时间:2005-09-2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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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  

题记——博弈是一种策略的相互依存状况:你的选择将会得到什么结果,取决于另一个或另一群有目的的行动者的选择。社会是永不停息的博弈过程。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2003年,在中国执政党的发祥地——陕北爆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开抢夺民营油井,引发了民营石油投资者的大规模维权抗争事件,被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此案由于涉及范围广(榆林,延案两市十五个县),人数多(投资者6万人,相关利益人十余万人),涉案金额高(投资七十余亿,现值140亿元),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接着,投资者委托律师团起诉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接着,诉讼代表被抓,主办律师被抓,随后,律师的辩护律师介入,更多的媒体,更多的人介入……,这是由一场博弈引出的系列博弈,它在许多层面、领域的蝴蝶效应正在扩展着,它深深地在中国的经济生态和政治生态中打下烙印……。

一、陕北油田概况

陕北油田位于鄂尔多斯盆地陕北斜坡,是中国开发的第一块油田,它的第一口井打于1907年。陕北油田的油层分为“侏罗系延安组”和“三叠系延长组”。陕北油田的油藏是蜂窝状的,象一块摔得粉碎的玻璃,规模小而散,油层低渗透,开发难度大,开采成本高,风险大。打出的井三分之一是不出油的干井,出油的井产量也很不稳定。陕北的地质条件决定了陕北油田不能象大庆油田和克拉玛依油田一样大规模成片开采。1998年,陕北油田探明石油储量7.6亿吨,天然气储量是3200亿立方米。

二、石油开采主体多元布局的形成及演进

1970年以前,陕北地区只有延长油矿管理局独家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它成立于1949年,因采油成绩不好,于1958年被石油部下放陕西省, 1966年又由陕西省下放到延安地区,它是除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中央直属石油企业外,唯一拥用探矿权、采矿权的地方石油企业,该局于1999年2月与延安炼油厂、榆林炼油厂合并成立了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管理权收归陕西省政府,它成为上下游一体的地方石油企业。

1971年,长庆石油勘探局参加陕甘宁石油大会战,经由甘肃庆阳经宁夏转战到陕北,采油成绩也不理想,根据1998年国务院38号文件精神,中石油一分为二,长庆石油勘探局更名为中石油长庆公司。中石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简称,它是国内最大的原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商和最大的炼油化工产品生产、供应商。在《财富》杂志2003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中石油排名69位,2003年销售收入4752.9亿元,上缴税费760亿元,实现利润726.7亿元,实现利润在国内企业中位居榜首。

曾在延长油矿担任过领导,后调至中央的康世恩国务委员在1986年和1990年作了关于开发陕北油田的讲话:各县发一台钻机,叫老百姓打井采油,要依靠群众,用最低的成本拿出更多的油,把老百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该意见得到国务院的支持。于是,陕北有油的各县相继成立了国营的钻采公司。

陕北各县钻采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向外大力招商引资,第一批民营资本通过与钻采公司承包、联营等方式进入陕北油井开发领域。

1994年,在国务院领导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陕西省政府签订《4.13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让陕北各县自行开采石油,支援地方建设。陕北二市十五县随即招商引资,由各县钻采公司同投资者联营打井采油,并签订了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续,第二批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陕北开发油井,民营采油公司应运而生。

2000年3月,在1239号文件下发后,各县出台更优惠的石油开发政策,掀起了又一轮石油开发的热潮,第三批民间资本进入陕北石油开发领域,大批当地农民就是这个时候介入石油开发的。

这样,到2003年陕西省政府“回收”油井三权时,陕西地区实际上形成了四类不同背景的石油开采主体:一是原石油部演变成的中石油(长庆)公司;二是有陕西省政府背景的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三是分散于各产油县的各县石油钻采公司;四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进行石油开采活动的联营单位及个人。

三、石油开采管理权分配及其利益演进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由国家管理,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审批,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必须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油公司,或者有国务院同意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批准文件,否则一律予以清理整顿,或者依法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方针,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资源”。

它说明我国的石油资源开采权主要由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石油公司具体开采,其它主体开采必须有国务院批准开采的文件,否则不能开采;如此,则谁控制了石油公司,谁就有了开采权;谁拥有国务院批准开采的文件,谁就可以开采。零星矿产不在此限。还有,社会永远比法律来得复杂,法律并没有禁止石油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经营,它可以采取增加股东、承包、租赁、联营等经营方式,理论上讲,任何人,任何资本,只要它愿意,它是完全可能介入石油开采活动的。

1、中央政府与陕北地方政府对陕北石油共同享有开采权时期;

1949—1970年,中央石油部将延长油矿管理局下放到陕西省,后又被陕西省下放到延安地区,陕西省地方政府的省市两级政府获得了独家开采陕北油田的权利。

1971年后,中央政府又招长庆石油勘探局到陕北,与延长油矿管理局共同享有陕北油田勘探开发权。

2、中央政府与陕西省地方政府及民间投资者共同享有开采权时期;

1990——1994年初,民营资本通过与县钻采公司的联营,承包等手段介入石油开采领域,各县钻采公司在政府的带领下,开始争夺石油资源。

面对这种局面,省属石油开采企业及中央石油企业想到了进行油气资源登记,借此扩张、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1989年~1991年间,延长油矿共登记4个项目,总面积17992平方公里。

1993年,油气资源登记工作由原能源部移交国家计委,进行了新的一轮登记,在陕北8万平方公里的资源面积中,长庆油田登记面积6.6万平方公里,中石化登记面积0.36万平方公里,延长油矿登记面积1.0752万平方公里。但是,存在登记面积界限不精确,范围划界不准的问题。省属石油企业与中央石油企业及县属钻采公司就开采边界经常发生纠纷。

3、《4.13协议》划定陕北石油蛋糕切分格局,市县政府合法取得局部石油开采权

1994年4月13日,为避免和解决石油开采中出现的纠纷,陕西省和中石油坐下来商议,共同对陕北的石油开采权进行了切分,陕北各产油县区取得一定范围的石油开采权。

1、 他们排除了私营和私有企业对石油蛋糕的开采权,明确约定,不允许私人和私有企业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

2、 对中石油长庆油田及陕西省延长油矿管理局的既得利益进行了全面、有力的保护。都为他们划定了开发区和风险勘探区,其它队伍不得入内,其中长庆油田依法登记,并正在开发的1200平方公里为其开发区;长庆油田依法登记,除其拿出来委托地方开发或者与地方联合开发的有限区块外,均为其风险开发区,其它队伍不得进入。延长油矿管理局的开发区为已经登记并开发的8573平方公里面积和下寺湾区带勘探面积1951平方公里;并从志丹、永宁之间划一风险探区,其它队伍不得进入。

3、 规定了双方的勘探开发合作区3800平方公里。

4、 从长庆油田登记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个县组织开发(委托开发区)。同时约定,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划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托、联合等方式,由延安、榆林有关县区组织开发,将靖边以南的3500平方公里归长庆油田和地方联合开发(联合勘探开发区)。

5、 对合作开发区提出了建立陕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设想,即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和其它法人实体,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在当地注册,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6、 建议国务院对开发陕北石油给予低息贷款;二是资源补偿费和增值税中上缴中央的部分返还地方。

由于种种原因,413协议并未得到很好落实,“委托开发区”具体界定工作没有全部完成,造成区块四界没有划清,采矿权权属手续不完备;“勘探开发合作区”有关条款落实不到位,合作开发的具体条件无法达成一致,这直接导致各开采主体经常为争夺资源而越界开采,各方矛盾不断。

四、各开采主体间的不均衡发展及资源争夺

当413协议签订时,各县的钻采公司大都严重亏损,破产,有些县的钻采公司成了徒有其名的空架子。它们一没油井,二没区块,三没设备,四没业务,沦为“僵尸”公司。

短短几年,民间石油投资者投资的民营石油公司迅速发展起来了,对陕北地方石油开采工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8年官方数据,民营石油公司总投资50.5亿元人民币,年产石油168万顿,实现利税11.3亿元人民币,仅用了八年时间;这从时间上来看,它用了延长油矿五分之一的时间,产油量却是延长油矿的1.8倍,而实现利税相当;就投资面言,民营油企投资不到长庆油田的三分之一,产量却超过了后者的一半,利税则与之接近。到2000年底,仅延安、榆林两市就引进民间石油投资者1039家,打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

随着陕北地方石油规模越来越大,原有的4.13协议的地盘已经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需要,也随着开采规模的扩大,陕北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地方来发展石油,陕北政府必然要跨出协议区到新的中石油长庆油田的开发区去搞石油,这必然全面影响到中石油的利益。这时,就是典型的地方与中央的利益矛盾了,而这种矛盾必然会进一步激化。据媒体披露,长庆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非常激烈,略举几例:

1997年5月,在靖边县的陕西华夏石油开发公司,进入长庆石油勘探局的井区进行钻井,与该局采油三厂职工对峙10天,到陕西省政府出面协调,双方才撤出人员。

1998年起,延长油矿开始在志丹县实施油田开发,但因为没有划定界限,与长庆油田发生了资源纠纷。从2002年11月份起,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发生对峙,直到目前,这一局面仍然存在。

长庆局各县采油分厂均以保护井区为名,成立了“棒棒队”,这些“棒棒队”经常在县政府附近进行训练,喊声震天,故意向县政府示威。

……

这以后,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大,石油消耗量以每年近2000万吨的速度递增,世界油价连续上涨,石油利益持续膨胀,各方矛盾更加激烈。

五、各方高层博弈演进

1、中石油高层运作成功,1239号文件出台

在生产经营,在市场方面,国营公司明显处于劣势。中石油懂得扬长避短,他要发挥他们在官场中的优势——中石油长庆油田作为中央企业,当然想拿中央撑腰,于是就企图通过中央行政的力量,将陕北地方国营、民营油企一网打尽,全部收编在中石油的旗下。

北方的中石油长庆公司不断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油田混乱状况,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由于中石油告状声越来越烈,国家13部委以联合调查报告的形式,下发了1239号文件,要求陕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后归并到中石油长庆公司。并且目标明确地要将延长油矿也收归中石油统一经营。

2000年4月,中石油完成了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交所上市,对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竞争带来的心腹大患,可以腾出手来处理了。同时,已经上市的中石油需要拓展更出色的业绩来回报股东,能否将极具业绩回报潜力的陕北油田收归麾下变得愈发重要。对此,中石油便使出铁腕整顿陕北石油。

中石油集团办公厅2002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对陕西地方石油企业的整顿与重组的意见》,可以证明彼时的中石油已经形成铁腕的思路,不容许别人与他有半点争夺。该文件开门见山说明中石油的强悍立场,坚决反对陕西省政府重组陕北石油企业。中石油集团说:“陕西地方石油企业不能走省内重组的路子”。“我们认为,把陕西地方石油企业整体并入中国石油集团,既是理顺石油管理体制的关键所在,又是彻底解决陕北地方石油开采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不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应动摇按这一方针重组的决心。”中石油的强悍还在于,不仅要将全部民营油企资产、人员收归麾下,而且要将陕西的15个县的钻采公司全部剥离出来收归集团所有,并明确要求,1239号文件发布之后逆风投入的油井资产一律没收。这种强悍作法,让陕西省政府非常恐慌。

陕西省政府于2002年8月、2003年1月连续两次向国家经贸委上交地方政府整顿思路的意见,“恳请”国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整顿。此时,陕西省地方政府与中石油集团围绕陕西民营油企整顿权的争夺,进入冲突顶峰。

除了眼前可见的利益的争夺,中石油集团坚决反对陕西省政府掌握自主整顿重组权的另一顾虑是,如果其它省份纷纷效法陕西,将自己省份内部的开发整顿权收归省有,这样中石油的命运难逃凌迟而死。

2、利益受损陕西阳奉阴违,1239文件不能落地

陕西省政府不满1239号文件的意见,不仅没有执行,反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甚至批准当地农民集资打油井;一些地方干部趁机把自己的油井卖给农民。到2000年,陕北民间油井已达5000余口。民间投资促进了油田建设,油产量在几年之内增加了15倍,地方税收大大增加。

3、中石油再次施压,吴起罢官杀鸡骇猴

中石油长庆公司对陕西省和陕北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满,通过多种渠道对陕西省和陕北地区施加压力,期间,焦点访谈以吴起官员参与私采石油的事情对陕北滥采石油进行了报道,并将吴起四名官员点名,罢免,因陕北官员大部分与开采石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吴起官员的罢免,打了这些地方官员的“七寸”,为保乌纱帽,为保既得利益,这些官员使起了舍车保帅的策略,他们只得舍弃石油利益,保证“乌纱”利益。这迫使陕西方面只得考虑落实1239号文件事宜。

陕西省政府在上面的强大压力下,迅速改变态度,下决心抢在中石油之前先把民间投资的油井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延长公司),想走省内重组陕北石油的路子。于是从2003年3月起,陕北两市15县均以政府发文的形式,单方面撕毁当年的合营协议,限期强行驱赶民间投资者,稍有反抗即遭捆绑和逮捕。在各种压力和武力的胁迫下,至2003年6月,5000余口民间投资油井被全部无偿收归县钻采公司所有。后由于石油投资者上访压力和曾培炎副总理批示,陕西方面才允诺给予部分补偿。但补偿由单方估价,而且强行把不愿领款的投资者抓起来领取补偿。不足油井价值20%的补偿,使得95%以上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据估算约70亿元左右)。

六、博弈各方之策略

1、中石油的策略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他与地方及地方上的民营油企发生矛盾,本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诉之于法律,虽然也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不能彻底将民营油企铲除,效果如扬汤止沸,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作为中央企业,他有渠道,也有能力,通过中央之手,透过行政权力,以整顿为名,将陕北民营油企收编或者整体灭杀,为了维护中石油自己的利益,他通过种种渠道向中央政府施加压力,由中央各部委联署下发1239号文件,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借地方政府之手,实现其方略。

2、陕西省的应对之策

陕西省各级地方政府在对待自己辖区的民营油企上,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执行1239号文件,配合中石油完成对民营油企的整顿,则地方油企全部收归中央,陕西地方政府将失去巨额的财政收入不说,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失信于民的信用危机,因为这些石油投资者都是响应政府的号召前来投资的,让中石油收编或灭绝显然是政府不能守信用,违反了合同。1239号文件在1999年12月即已下发到陕西省,陕西省地方政府低调处理此文件,并没执行,相反,仍在大力招商引资,民营资本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此阶段进入的。中石油见陕西省阳奉阴违,软顶中央文件,便加大公关力度,在此期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等政府“喉舌”相继发声,对陕西省方面进行严厉批评。陕西省政府见如果不执行1239号文件,则中石油推动的中央压力无法化解,招架不住且无法回避,只得遵中央文件进行整顿,但陕西省政府在执行中央“整顿”文件时,仍然有自己的“小九九”

陕西省理解,中石油透过中央政府文件对民营油企进行整顿的口实就是民营油企技术含量低,没有资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治安不好等,如果将民营油企并入地方有资执的国营石油企业延长油矿管理局,则口实全消,虽然与民营油企之间仍有违约和失信,但较之地方石油财政全部收归中央,地方上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而言,这一点是可以不考虑的,两害相权取其轻,陕西省政府在无法找到更好的策略的前提下,破釜沉舟,抢在中石油之前对民营油企下手,他们先实行无偿收回,看到反弹太大,改为少量补偿收回,在公检法司无产阶级专政工具全面上阵的局面下,生生地将油井从投资者手中全部收归各县国有的县钻采公司。

3、民营石油企业的博弈策略

民营企业在这场博弈中是最弱的一方,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一盘散沙,他们虽然有一些钱,但没有在中国最有用的东西----权力的保护,也没有与权利进行沟通的渠道,中石油启动的针对他们的“整顿”使这些投资者损失惨重,有勇者铤而武力维权,但被死死地扼杀;另一些有识之士采取了非暴力维权,他们先采用上访,向权力方表达意愿,企图与权力者沟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效果不佳,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这些投资者在“高人”指点下,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这就有律师的介入,这就有专家学者的介入,有舆论的介入,这时候,民营投资者发现自己最有力量的东西是资金,道义、法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舆论压力。尽管资金有限,道义、法律、舆论在中国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主流力量,但民营油企此时也只有这些东西可用了,他们把这些力量发挥到了极致,资金、道义、舆论推动着法律向对手讨公道,要说法,高潮时,投资者向陕西省高院递交起诉状,起诉陕西县市省三级政府,并最终对陕西省地方政府产生了无法排解的压力。陕西省方面在节节败退之时,根本无还手之力,技穷之时,方寸大乱,为了“罢访息诉”竟用抓捕诉讼代表及代理律师的手段,意图遏止诉讼,但此举并非天衣无缝,主要的两名诉讼代表逃脱,仍暗中积极推动维权活动;律师被抓,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道义资源和使陕北油田案有了更多的新闻点,吸引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更有甚者,他开了一个地方政府拘捕北京律师的恶例,惹恼了整个中国律师界,同时,陕西当局公然挑战法律和公义,也惹恼了整个中国知识界,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刚刚打出“依法治国”的旗帜,陕西方面如此公然践踏法律,有与中央“唱对台”的嫌疑。这样,陕西省的对手就不仅仅是石油投资者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力量在明显的消长。

4、裁判者的可能策略

在这场博弈中,中央政府是决定性力量,也是这个案子最终走向的裁判者。本案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要看中央政府的态度,本案严重考验中央政府的政治智慧。前期,传出国务院副总理批示,整顿是必要的,但要保护好石油投资者的利益。此批示比较原则,陕西省政府认为自己的整顿完全符合曾副总理的批示,但石油投资者认为陕西省政省歪曲了国务院的批示,双方争论不休,民营投资者想上法院讨说法,但政府不让法院立案,认为自己的整顿就是完全正当的,是合法的。此后,中央政府再无下文。中央政府也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支持油企诉讼,则显然使地方政府没有面子,甚至伤及中石油,伤及整个石油体制及其背后的垄断利益集团;如果支持地方政府对油企的国有化,则丧失了道义,伤及整个知识界,使地方政府失信于民传导到中央政府,同时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人们的心目中破产,这是更大的损害。

七、博弈情势预测

我以为,在这场博弈中,虽然看似陕西省政府正控制着局面,但他的力量正在削弱,他们抓了第一批诉讼代表和律师,说他们非法集会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但十几万人的投资者,再产生诉讼代表并非难事,且不说第一批的代表仍在活动,同样第一批的律师团政府只抓了一个主办律师朱久虎,其它成员再代理此案怎么办?政府既使将律师团的成员全部抓起来,那么,律师界成立第二个律师团政府怎么办,该不会也抓光吧?中国目前称为“胡温新政”,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很多律师已经战胜了普通人的恐惧,他们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敢于维护他人的权利,在他们维权的同时,他们能得到中国大多数人的支持,也能得到国内外媒体的支持,他们坚信法律,依法行事,有勇有谋,政府不让诉讼就得经得住这些大能的勇士们的冲击,显然,陕西省地方政府的防线是脆弱的。

地方政府获胜只有一种情况会出现,即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但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前面已经作了分析,地方政府的面子,地方政府的信用,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都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整个国策相背,政府要依法治国,要取信于民,要站在法律和公义一边。中央政府不可能没有原则的支持地方政府,相反,他应追究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地方官员,给公民一个交待,同时将此案还原为法律纠纷,使之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解决,这是中央政府的最好选择。失去了中央政府的支持的地方政府,如果走到被告席上,既使他敢于同法律对抗,结果也是以惨败而告终,这就说明,石油投资者必将拿回油井或得到更多的补偿。

中石油公司最初本想亲自“杀人”,没想到陕西省政府抢先拿刀把人“杀”了,自己虽然没拿到“死者”的财物,但达到了自己“杀人”的目的,也避免了背上“杀人”的恶名和处理后事的搅扰。在背后偷着乐呢,他们时刻准备着,一旦陕西方面无法收拾残局,他们非常乐意代为处理后事-----他们完全有能力给出地方政府无法给出的价格,将民营油企全部回收!这种局面是可能的结局之一。

八、博弈各方得失

本案中,中石油是最大的赢家,他们成功地将自己的利益包装成国家利益,并利用国家最高公权力机关将自己的利益制度化、最大化;在实现自己的利益遭到抵抗后,他们又成功地运用国家的“喉舌”去给自己编造打击对方的理由,并在有意无意之中,完成了借刀杀人的经典范例。

地方政府应是这个案例中的受害方,他们先与中央企业有协议,受委托开采石油,并据此进行了大规模招商引资,并成功地使陕西地方民营油企蓬勃发展起来了,这样,陕西省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收入上还是在履行合同的信用上,都是无可指责的;遭到中石油的压力后,他们想到的方法是拖,阳奉阴违,并采取了拉更多的人入局,增强民营力量的措施,但他们忽视了民营石油企业本身的力量,并没有与民营油企联合,形成压力集团,对抗中石油,与之博弈;他们在情况危急,上峰紧催时,错误地选择了自己将石油企业无偿收回,激起投资者的抗争,这说明陕西省当局的观念仍然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根本没有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概念,尽管中国已经私产入宪,但这些封疆大吏的眼中,依然没有保护私产,保护人权的基本概念,他们蒙起了眼睛,对中央的国策视而不见,对普世文明的潮流视而不见,逆潮流而动,尽管自己是个受害者,他没有选择合适的维权手段,而是选择了去伤害一个更弱的第三方,最终使自己失去了道义,也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失去了中央的强大后援。……他本可以依法维权的。

对石油投资者来说,此次维权充满了理性和智慧,尽管也有一些小的失误,他们却善于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依法维权,整合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勇敢地主张权力,他们将舆论,法律、道义的力量发挥到极致,种种行为,种种力量的聚合,汇合成一股建设性力量的洪流,这股洪流,是无坚不摧的……。

九、陕北石油案为啥抛弃共赢方案?

沸沸扬扬的陕北石油案,博弈各方均按照自己的最优策略出牌,结果已经很清楚了:陕西省政府和中石油都部分实现了其博弈目标。中石油虽未得到油井,也与陕西省政府产生了尖锐的冲突,但其在陕北地区消灭了民营石油企业,解决了心腹大患,保障了其根本利益,至于何时吞下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实现既定之策略,可从长计议,先得陇地,再图蜀国,总的来说是得大于失;陕西省虽得到了民营石油投资者的油井,但对其地方政府的信誉是一个毁灭性打击,得了个“强盗”“流氓”恶名,整个陕西省政府给人一种“官抢民财”的印象,形象大为受损,投资环境大打折扣,这恐怕不是短时期能挽回的,特别是目前,陕西关押了十几名石油投资者,大批投资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恶名一出,哪个客商还有胆携巨资走这个“七杀口”?此种涸泽而渔,饮鸩止渴的行为,终究得不偿失,更为重要的是,他自己也十分明白,自己只不过是一个捕到蝉的“螳螂”,中石油这只“黄雀”早伏其后,不仅可能失去到手的蝉,而且自己身家性命难保!投资者就更不必说了,不仅亏了本钱,有的连自由也赔进去了,损失惨重;再说,对整个社会也是一个负值,大家可以想一想,有多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才能促成1239号文件的形成和落实?又有多少社会资源被投资者用于鸣冤叫屈?又有多少纳税人的钱被用在“摆平”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上?如果加上政府因此而流失的信誉,人民对法治信心的流失估值,实在是难以计数!我们要问,难道没有共赢之策吗?不是。早在此案没发生时,中石油与陕西省地方政府已经对共赢方案进行了研究,达成了在合作开发区建立陕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设想,即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和其它法人实体,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在当地注册,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相应权利的构想,并写入413协议,但这种照顾各方利益,共赢的方案未能得到落实;本案发生之初,国内多名有识之士又撰文提出解决方案,真知灼见跃然纸上。

党治国先生在其所著文章“山穷水尽,路在何方”中指出“如今能使陕北石油走出困境的最佳道路,就是把民营石油企业与国有石油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人民政府,中央和地方,投资者和经营者都能得到好处,又能迅速化解各方矛盾的惟一可行之策”。

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成是较早介入陕北石油案的律师之一,他认识到: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也允许集体、个人、外资开采石油,只是要做好规划和监管,根据国务院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陕北油田在“采掘业”中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同时,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不可以兴办民营石油公司,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民营资本不能进入石油行业,“一个基本的法理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国民都有权利去做”。他提出:“权衡利弊”,将陕北油田开采权给予投资商联合组建的石油开发股份公司是最好的出路或最优的选择,也是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之道。

中国著名报人、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女士撰写《“油老板”事件和“中中外”项目比较》一文,将陕西石油案与同一时期出现,后来引起外资纠纷的联通“中中外”项目对比:中国联通所面对的曾经是11个国家或地区30多家大型电信公司的外商,所涉四十多个项目资金总计10亿美元。从1999年3月到2000年2月,联通聘请国际级投资银行进行艰苦谈判,数度调整策略,终于逐一清退了“中中外项目”,一场干戈化为帛。胡舒立指出,联通解套,当然不是一家公司的孤立行为,其背后是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理外资问题时审慎、务实、尊重市场规律的基本立场,显示了今日中国已经有了在重大复杂的投资谈判中的高水准执行能力;胡舒立同时指出,她在陕北油井案中没有看到同样的,事实上是非常基本的立场和执行能力,国家有关部委除一次或几次发文开会原则规定,没有完整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出台,更无现场监督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则态度游移,方法简单,不仅没有聘请专业人士精心操作,更没有与投资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谈判,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我们的政府对待国内民营资本与外国民营资本,态度是不一样的!她感叹道:倘有朝一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能象当年联通处理“中中外”事件一样处理事关私人资本的复杂问题,那么,市场经济就根植于中国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找和选择共赢方案,不仅依赖于精通法律、财务、投行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广泛参与,需要市场各参与方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更有赖于政府对各市场主体和市场规律的充分尊重,如果政府按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来搞市场经济,永远是缘木求鱼,不可能得到共赢方案。

十、成败皆丰碑

中国正在走向法治化,国退民进是大势所趋。中央政府提出要建立一个法治主导的社会,制定了很明确的法治建设目标,国务院也推出了依法行政纲要,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方略正积极推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政府首先守法,依法行政,为公民表率……。

此案是民间维权的丰碑,尽管现在说它最终获得胜利还为时尚早。如果它败了,它是一个标志,说明法律已死,依法维权毫无出路;如果他胜了,它是一个标志,法律将被尊为至高,依法治国在华夏如喷礴之朝阳……。

此案最终走向,我们拭目以待!

9/2/2005李和平于北京(燕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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