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两少一宽”是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2 次 更新时间:2014-0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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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  


七月五日在新疆出现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不论由什么原因引发,它都是通过民族矛盾的渠道渲泻出来。在它背后,有历史原因,有错综复杂的现实纠葛。

在七五事件之后,政府主要指控国外阴谋,鲜有对于多年来少数民族政策的检讨,反而有不少自我赞扬,其中之一就是“政策倾斜”,意思是中央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可是事实上,即便是被认为是“优惠”的“政策倾斜”,都有深刻检讨修正的必要,因为它很可能适得其反。如非常知名的“两少一宽”政策,就是如此。

所谓“两少一宽”是《中发(一九八四)第五号文件》的规定:“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从法理上来说,“两少一宽”显然在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根本原则:凭什么两个人触犯同样刑律,因民族归属不同就可以一抓一放?因此,没有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会有这样明文规定的法律。哪怕退一万步,我们不谈法律原则,就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安定团结”这样实用主义角度去看,它同样是有害的。

我到现在还是觉得十分奇怪,就是为什么“两少一宽”会被政策制定者看作是对少数民族的“优惠”。道理实在太简单了,在任何地区,包括汉民族地区,即便只是单一民族的小区,假如政府的司法执法,并非“一是一、二是二”,而是对犯罪分子“两少一宽”,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不该放的都放在社会上。那么,这个地区的民众究竟是认为政府在对这个小区“优惠”呢,还是认为政府不负责任、戕害了地区稳定与安宁?

很明显,“两少一宽”优惠的对象是极少数刑事罪犯,而不是罪犯所伤害的广大良善百姓。假如这个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事实就是这样的“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鼓励犯罪、贻害小区,无端制造社会不安定,也必定诱发民怨。在“两少一宽”的八十年代后,根据几年前汉、维两族记者的调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统计显示,二○○五年,新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由二○○○年的百分之十四点二,上升百分之十九点五”,“出现一些成年小偷离开新疆到内地‘发展’”,“一九八八年以后,有人直接组团大量拐卖小孩偷窃”,“特别是维吾尔籍流浪儿童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二○○五年立案数比二○○○年增加了一倍。”

“两少一宽”在全国推行。因而,随少数民族来到汉族地区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民怨也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引发。假如没有“两少一宽”,而是一贯严肃法治,韶关的谣言决不会普遍被相信,不会导致韶关民众认为必须以私刑替代法律,而韶关事件是这次新疆事件的直接诱发原因。

“两少一宽”看上去是一个简单政策决定,实际上折射了背后的各类问题。首先是它是一个决策程序不清楚、来路不顺的司法规定。一个如此重大的法律改变,却是以一个文件的方式通知,司法执法机关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一个扭曲的立法路径。假如是法治健全的民主制度,那么它必须通过立法机构产生,在立法之前必须由大量精深专业的法律专家提出意见,也应该事先知会民众参与讨论,整个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假如有这样的立法程序,荒诞的法律规定就可以避免,假如容许社会普遍质疑,它也不可能存在并且危害社会二十五年,而且到今天还被当作一种“优惠”。

我看到有文章否认少数民族地区真的有过“两少一宽”,因为可以举出许多从严失度的例子。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从宽失度就必然有从严失度,这是一对双生子。因为“两少一宽”证明司法失去公平公正的本意而沦为政治衡量的工具,在刑事案件上放宽,是当作一个有利区域稳定的安抚政策出台;而一旦区域稳定受到威胁,又可能出于同样考虑而跳到另一个极端,以至从严失度形成冤案。最后的结果,是法律在过宽和过严之间振荡,失去起码的尊严和公信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遭遇恶性事件不是从严失度的借口,司法仍然必须严守既定程序,包括律师辩护、严格举证、公开审理、依法量刑。如何审理七五事件嫌疑人,将是观察中国法治的新窗口。

司法公正是中国已经忽视太久的问题,却是区域和国家稳定的首要条件,这是一个常识。更何况,在多民族地区,任何问题都可能首先演化为民族矛盾,而司法不公往往是民族矛盾的引爆点。

人们已经重复了无数次: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和民主制度的缺失有关。如果在七五事件之后我们仍然拒绝在这个基本点上反思,更大的灾难或许就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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