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敏:“两少一宽”政策的历史合理性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9 次 更新时间:2014-03-2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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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  

 

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根据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3页)。

具体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少捕、少杀”则是指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应尽可能少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除了那些严重触犯刑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以外,审判机关应尽量少判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死刑。“一宽”,则是指在处理上的“一般从宽”,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不是指针对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都从宽处理,而是指在定罪量刑上从宽处理,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一般从宽”不是指所有的案件都要从宽处理,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总之,根据“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具体把握上则要掌握三点:其一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区分罪与非罪,在定罪上从宽掌握;其二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一般犯罪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其三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判处死刑上严格掌握,少判处死刑。(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4页。)

可能有人会问,这不是违反了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尊重差别的情况下的平等,即平等要以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及特殊利益为基础。对于少数民族基于其生活习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主观可责性较弱,应给予区别对待,这也正是刑法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它既贯彻了国家的刑事法制统一,又考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既坚持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又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实现了宪法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两少一宽”政策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这是当时中央领导集体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毛泽东、邓小平的少数民族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司马南、冼岩们指责“两少一宽”政策造成新疆恐怖主义泛滥,是昆明暴恐事件的重要诱因,这是对毛泽东、邓小平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是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借攻击“两少一宽”政策来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否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分裂,毒化汉族和少数民族社会心理,破坏“两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局面,司马、冼岩们用心之险恶,路人皆知。

欲对“两少一宽”政策作出正确的评价,需了解该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背景,因为任何政策总是为解决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出台的历史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是基本国情之一。要根据少数民族特殊的实际情况去制定方针政策。在一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落后,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有较深厚的社会基础。一些我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却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不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照顾民族特点,变通执行某些法律,就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有所变通,不强求法律对少数民族的一律对待,实行从宽的政策精神,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刑事政策的集中表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第二,改革之初法制凋敝的特殊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制建设严重落后,虽然1979年国家颁布实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但是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社会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尚在制定中。无论从国家治理思路、法制环境,还是从立法环境、条件来说,通过民族立法来规定、变通适用国家统一法律的条件也尚不具备。

第三,防止“严打”扩大化的现实需要。1983年的“严打”是必要的,但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化、一刀切,不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和特点,违反少数民族政策的现象;出现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提出“打击对象一定要搞准,讲究质量,不能凑数”,“在少数民族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应该从宽掌握”,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要防止扩大化。“两少一宽”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对于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防止“严打”扩大化,具有重要的价值,体现了法制统一与兼顾民族特点的结合。

第四,民族之间交往较少的社会背景。在提出“两少一宽”政策时,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犯罪较少,因此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问题,未能明确回答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民族地区,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汉族或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是否适用“两少一宽”政策的问题。但从当时提出“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看,回答这些疑问并非十分紧迫与必要。

从“两少一宽”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一民族刑事政策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前提,自提出以来的近三十年里,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它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促进当地刑事司法工作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不仅在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是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它适应了20世纪80年代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来源: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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