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中庸的科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4 次 更新时间:2013-10-2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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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不同的人所理解的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不同,正像盲人摸象。我所看到的是中庸的科斯:不偏不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流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主要通过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所看到的科斯是右派的科斯。我认为,科斯实际上不左不右,处于中间,在他左边的人是左派,在他右边的人是右派。科斯之所以在中国被看成右派,可能在于中国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即所谓的从左到右,也即在改革开放初期,绝大多数中国人是左派。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市场化过程在有些领域不足,在另一些领域又有些过了;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应该管的事情没有管,而不应该干预的却干预了。此时我们有必要全面客观理解科斯,不能再矫枉过正,而应该矫枉适正。科斯已经作古,我们纪念科斯的最好方式是全面深入理解科斯,并用科斯方法论来解决中国问题。

首先,科斯所关注的世界是现实世界而非理想世界。人们一般将无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称为科斯定理,然而科斯一再强调这是对他的误解,有交易成本的科斯命题才是他关注的核心。关注点的不同意味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科斯定理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定理,理想世界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关注点,而在科斯看来,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他的经济学是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从现实的组织出发来研究,是“本来就应该是的经济学”。另一方面,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意味着法律对权利的配置与效率是无关的,而有交易成本科斯命题意味着可以通过外在的政策或法律制度改变交易成本,为政府干预提供可能性。科斯认为,“法律素材溶进经济学的结果是:既迫使经济学家们分析现实的多种选择,又使他们认识到可供选择的制度方案的丰富性。”

其次,解决现实世界的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科斯既批评老制度经济学,又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如果说老古典经济学就是地上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是天上经济学,那么新制度经济学是人间经济学。科斯认为老制度经济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而是流水账,“老制度经济学家的代表康芒斯、米切尔等都是充满大智慧的人物,但是,他们却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资料,很少有什么东西能被继承下来。”另一方面科斯又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不满:“这个理论浮在空中不切实际。它谈企业而不考虑其实体,论市场却不涉及法律,因而也不具体考虑买的和卖的是什么东西。这种情形正如一个人研究了没有人体的血液循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济学必须是一种适度抽象的经济学。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要求制度的中庸、制度的多样性和制度的实效。斯密传统强调市场,庇古传统强调政府。我们常常矫枉过正,以为科斯反对庇古就是完全赞同市场,这是二元思维方式在作怪。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明确指出,“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通过市场或者企业更好的结果。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关于政策的令人信服的观点来自于在实践中对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影响的耐心研究。……对于我来说,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进行细致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市场、企业和政府管制各有各的边界,越界就会过犹不及。我们要全面理解科斯一定要将《企业的性质》与《社会成本问题》放在一起阅读,正是这两篇论文让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现代社会是三足鼎立的社会:政府(法律)、市场(经济学)和组织(管理学),法律经济学应该是法律、经济学和组织相结合的经济学(威廉姆斯的框架)。很多法律经济学家仅仅关注政府和市场,政府失灵就意味着通过市场解决,市场失灵就意味着通过政府干预,然而实际上很多问题可以通过管理来解决。现实世界中的制度是多样性的。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科斯通过对英国灯塔历史的考察得出灯塔的提供并不总是由政府提供,而由私人提供或者私人与政府共同提供。事实上,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是一个连续的序列,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是极少的,绝大多数产品介于这两者之间。正是因为社会分布是连续的,要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制度的提供应该是多样性的。科斯还在《生产的制度结构》序言中特别提出,他的论文中关于制度的观点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制度仅仅是工具(猫),制度的正当性应该以能否实现目标(抓老鼠)为标准。按照实效主义,目标、起点、约束条件中任何一者不同,制度也应该不同。

最后,科斯的相互性思维为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可能性。“相互性思维”是科斯范式的特点,这个思维方式服务于更高的“总的效果”,这就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最后提出的“方法的改变”。“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 相互性的考虑导致我们从团体角度、国家角度考虑问题,因为它不预设哪种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一开始把权利放在平等地位,这样可以考虑不同的权利配置产生的总的效果,通过比较总的效果来决定权利的配置。科斯也没有预设哪一种模式就是绝对合理的,一切都应该放到具体场景下对于总效果的考量。对总量的追求是法律经济学的目标,而相互性思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策略。比如侵权案例,张三打李四,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张三要赔李四的。但是科斯说,如果没有李四,张三怎么可以打李四呢?好像是强词夺理,但是科斯为什么强词夺理呢?我们认为,任何侵权,不是张三侵犯李四,而是制度侵权,是因为制度说张三打李四是不对的,这样一来就把张三和李四放到平等位置,可以考虑张三打李四到底好不好,我们看看后果怎么样,后果符不符合我们的目标。过去的权利界定有可能是好的,即符合目标,但也有可能不好,就给我们改变权利配置提供了一个基础。所以,相互性思维表面看来很奇怪,其实是为了变革法律制度提供支持。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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