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年:新时期社会矛盾化解之路径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5 次 更新时间:2013-09-0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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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平顶山)  

【摘要】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视野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文章认为,必须通过加强法治、健全机制、促进公平、完善保障等路径来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撑。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 法治 机制 公平保障

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视野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新形势下的一个崭新课题,必须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法治是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本质是利益问题。现阶段,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存在差异,因此社会上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其他社会矛盾,诸如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宗族之间、不同党派之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都同利益有关。虽然这些利益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和手段,但法律机制是利益分配和调节的一种最具体、明确、普遍、权威的方式,法治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终极手段,也是一种最基本和最有效的途径。

法治是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主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中客观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处置与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对抗和冲突,进而危害社会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在任何社会里,法律都是调节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基本手段。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法治在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就越大。

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动力。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在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中树立起公平正义的观念,一方面需要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另一方面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具有一般性,它是为所有社会成员制定的,因此全体成员都要共同遵守;法具有公开性,法的内容是透明的,法要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具有平等性,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人人都要平等遵守,不能对任何人有特权和歧视,否则法律就会失去权威。

健全机制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基础

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设。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不懈考量社会稳定动态系数,完善重大稳定动态快速通报信息平台,掌控各种社会矛盾于预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更加注重清理积案,解决好涉及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矛盾静态性质和动态变化预判机制,建立维稳工作干预机制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组织网络、跟踪督办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以及维稳责任追究机制。夯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防范于未然,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奖惩兑现,完善维稳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着眼于源头防范治理制度建设。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加强源头防范,把社会稳定动向评估作为重大项目建设与重大决策制定的前置和必经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契机,从拓宽领域、强化效力、增强联动等方面入手,统筹发挥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解决一批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不断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变被动化解为源头防范治理,实现“早发现、快处置、不激化”的社会矛盾化解目标。

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建设。要善于通过矛盾纠纷表象发现潜在危险,防微杜渐。针对突发性矛盾或突变性事态,必须有应急处置预案,并能迅速落实到位。立足于有备无患,宁愿把事态估计得严重一点,对策措施考虑周全一些,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各项准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尤其是面对一些重大激烈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时,要冷静从容,果断处置,应对有力。

促进公平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有力保证

首先要化解群众积怨和忧愁。公平正义既是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更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需求。为此,要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畅通群众合理利益诉求渠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使人民群众心理有组织有依靠,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解,合法利益有保障。防止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处置不当,演变升级,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时消除各种简单摩擦转化为民事争端、治安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轻微案件转化为大案要案、现行案件转化为隐案积案的风险,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大大减少滋生社会矛盾的的土壤,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的发生。

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执法,把公平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无论当事人是谁,其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司法机关都要做到秉公办案,决不允许有“法外公民”、“案外法官”,真正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件纠纷、接待的每一件申诉、化解的每一件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护法的水平,引导民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法律框架内按法律程序表达合理诉求,防范和避免走非正常渠道的极端事件发生。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工作的透明度,统一裁判标准。各级法院要加快成立专门审判管理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上下级协调办案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内容,促进司法公正;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抓紧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既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又要重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府既要重视经济手段引导资源配置,又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消除各种制约和影响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合理利用的体制机制,健全统一公平、公开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为各类经济组织平等竞争、公平发展创造条件,消除因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公平、不透明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着力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用公开赢得信任,用公正赢得拥护,用公平赢得支持。

完善保障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治本之策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既是经济的“调节器”,也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更是社会矛盾的“防火墙”。众多社会矛盾因都是社会保障不到位而萌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大大减少社会矛盾。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多次世界经济大萧条而日益完善,显示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的强大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保障不仅对于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复苏具有特殊重要作用,而且是稳定社会、安定人心的治本之策。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这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实现这一目标,关乎国运、惠及全民,造福当代、泽被子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尽快实现社会基本保障。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要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劳动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扩大覆盖面。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码,并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以完善的社会保障化解偶发社会矛盾。

注重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腐败和浪费易产生于强势领域,矛盾和问题多出现在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要限制强势群体,体恤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要加强对强势部门的基金征缴,增加缴费收入,强化基金监管。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注重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化解由此而产生的众多矛盾。要尽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投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合理划分三方责任,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

【作者为平顶山学院副教授】

责编/边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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