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曾:政府信息公开需提速增质——从环境信息公开切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4 次 更新时间:2013-07-2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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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曾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建设阳光政府、提高行政透明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不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制度方面乃至实践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在政府行政理念、行政文化价值观、体制机制、管理方式、政策法规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执行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一进程步履难艰。

五年来,我们看到的是环境维权与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仅2012年,宁波、什邡、启东就相继发生市民因担心环境问题而进行群体性抗议。

五年来,我们看到的是全国污染事件急剧增多,空气污染已到公众不能忍受的地步,江河湖海污染与地下水污染变本加厉。

五年来,我们看到的是大范围的雾霾突袭中国中东部地区,盘踞不去。

五年来,我们看到的是粮食安全、城市毒地、土壤污染、死猪事件轮番出现。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压力,我们都在思考何以出现这么多的环境问题。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可否认社会监管不力和公众参与不足是造成当前环境危局的催化剂,而环境信息公开则是解决社会监管不力和公众参与不足的支点。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公众才能充分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权力关进“民主监督”的笼子里。因此,环境信息公开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类环境污染数据依旧扑朔迷离,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民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始终无法有效呼应。环保部一直拒绝将PM2.5纳入空气监测指标,拒绝公布各城市空气指数,在民间机构和中央领导共同推动下,公布空气指数的时间表才姗姗出台;面对地下水污染问题,不管民众如何呼唤,环保部一如既往地一言不发;当律师董正伟要求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的时候,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面对民众和媒体的质疑,这些部门本能的选择沉默和观望,以致错失权威披露信息的先机。其后果不但影响决策的效率,更导致传言甚至是恶意谣言的马天飞,结果随后即使公开再多的千真万确的信息,却因明显滞后,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造成人民宁愿相信谎言而不相信事实真相的结局。

当前,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有高度的期盼,政府也有比较强的意愿。政府要回应公众遏制污染的强烈诉求,必须强化对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公开,规范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公布环境污染情况,让与市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资讯能够迅速获知,并确保其污染监测的绝对权威性,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则是治理环境危局不可忽缺的前提。通过落实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进一步拓宽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丰富公开载体,能够将环境执法的权力放到阳光下运行,突破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遏制寻租和数据造假行为;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以进一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严厉打击一些地方包庇不法企业、在环评上弄虚作假、在环测上暗箱操作、在信息公布上秘而不宣的违法行为;能够为环境诉讼提供数据基础,突破举证难的技术障碍;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协助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将不负责任的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可喜的是,在近期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讲话要求,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环境信息就是关乎民众每天现实生活,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理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质量,而唯有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公开,才能抚慰公众的焦灼无助。

总之,阳光政府是当代政治与行政领域的重要价值目标,信息公开则是现代公共行政过程的关键支点,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可回避的话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五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加快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决心破解信息公开领域的体制性、观念性障碍,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体制,最大限度的提高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和质量,优化信息公开生态。

李文曾,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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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透明度》201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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