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正伯:由对立到共存——从国家理念的演变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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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正伯  

16到19世纪,欧洲大地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国家的组织形态,改变了人类的政治理念、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这场将欧洲国家迅速带离封建时代的变革也很快席卷了全世界,并最终波及东方裹足不前的“天朝大国”。从19世纪中期的鸦片战争始,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由封建国家向现代国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漫长涅槃史。在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中,经过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一次次洗礼,中国的国家组织形态、社会生产方式乃至每一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国在由专制走向民主、由落后走向先进、由封闭走向开放的道路上一步步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中华民族正在以博大的胸襟、自信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然而,任何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新旧事物的交替总是在不断的反复、不断的酝酿、不断的交锋中此消彼长,最终获得质的飞跃的。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变革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人对国家与社会的变革认识到一定程度时,国家才有可能完成最终的彻底转型。现在的中国就处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辛亥革命结束了帝制,确立了共和的理念;新中国的建立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性质,为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解放了我们的思想,开阔了我们的眼界,活跃了我们的思维,刷新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二十余年的经济建设,不仅为国家实现全面进步、社会生活方式实现彻底转型提供了充裕的物质保证,而且为此作了充分的思想动员和意识储备。当此时也,适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理念,就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在滚滚向前的历史长河中,也必将因为最终完成了中国持续一个半世纪之久的社会变革、国家转型而永载史册,成为古代中国走向现代化中国这一历史进程的画龙点睛之笔。

一、国家及国家理念的演变

国家,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组成单位,自产生起,就一直在发展与演变之中。最初的国家,是私有制的产物,是对立的结果,是维护既得利益者利益的暴力工具,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主要围绕统治而展开。直到十六世纪中期,早期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唤醒了普通民众的自觉参与意识,资产阶级性质革命风起云涌;两个世纪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开始重新思考国家的本质、组织形式和职能,提出“国家是全体人民政治共同体”的新理念和新主张。他们的思想,为“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式发生质的改变开辟了道路,成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建国的理论和旗帜。随后建立的若干资产阶级共和国,都不同程度地实践了这些建国理念,国家开始由利益不对称、权利不对称、义务不对称的统治工具,演变为全民参与、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共同享有的政治共同体,也即“共和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由“以统治为主”转变为“以提供和维护共存、共同发展秩序”为主;国家的暴力职能依旧存在,但暴力所针对的范围大大缩小,主要是危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犯罪者。这一转变过程是艰难的、充满妥协与反复的,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不可逆转的,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至为深远。尽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但与古代社会相比,国家及国家理念确已发生质的转变。这一转变的核心就是国家建立的基础、国家的组织和运作方式、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关系由对立走向了共存。国家不再是彼此对立、一方统治另一方的“两极模式”,而是有着共同利益、实现共同管理的“一极模式”。在新的国家理念里,暴力所针对的人群,无论从人数上、组织上还是力量上看,都不足以构成国家的“另一极”。

当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可避免地存在阶级局限性,上层建筑往往只能代表资产阶级的众意,而并非全体人民的公意,所以因对立而引发的矛盾仍然层出不穷,特别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如此。但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在组织形式、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自我完善和调整以及下层人民的不断抗争和努力,激烈的社会冲突已经越来越缓和,其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主义国家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之处,就在于上层建筑代表全体人民的公意,因而能够更好地处理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平衡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从国家性质上保证彼此之间的和谐共存,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是全体人民政治共同体”的现代国家理念。但具体的实践之路仍然是需要不断探索的。

二、新中国建国以来治国理念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无数中华儿女前仆后继、拼搏奋斗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号,本身即是对我们建国理念的高度概括,也即“全体人民在中华大地上和谐共存之国度”。可见,摒弃对立、和谐共存,从一开始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然而,回顾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发展变化,却不难发现,真正让这一目标成为全社会之深刻共识需要何等漫长的历程。

建国之初,推翻“三座大山”的任务刚刚完成,还有许多残渣余孽有待蓄清,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问题也尚未彻底解决,所以当时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新生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此时,强调并突出发挥国家摧枯拉朽的统治职能无可厚非。

随着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剥削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被消灭,曾经的剥削者已经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国内主要矛盾也由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转变为人民内部矛盾,国家职能的重心也就理所当然应该由“以统治为主”转变为“以提供和维护共存、共同发展秩序为主”。这一转变如果顺利完成并成为永久的立国理念,将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由数千年的对立走向长期的和谐共存,成为现代中国与古代中国的彻底分水岭。然而,由于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必然的反复使国家领导人对大格局产生误判,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念,新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未能走上稳定发展的正确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国家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释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热情,使国家现代化建设呈现一日千里、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而这次改革更为深远的意义则在于结束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为“民主、共和”等建国理念的最终完成铺平了道路。

然而,由于这次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先声的,所以没有及时就新中国的立国理念以及这一理念在中国发展史上至关重要的转折意义作出明确论断和阐述,也没有彻底清除长期阶级斗争所遗留的恶劣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隐忧也就必然显现。一方面,由于“全民共有”、“和谐共存”等新的国家理念没有深入人心,旧的封建家长制观念依旧根深蒂固,不少国家管理部门和党政干部的工作方式非常简单生硬,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国家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由于阶级划分、阶级对立的影响依然存在,使改革进程中始终潜在有“左”的危险,这种危险不仅体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对旧体制的留恋、对新生事物的不理解,造成了很大的改革阻力,而且体现在一部分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旧有的阶级斗争方式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而这两种倾向又分别导致了一段时期内民营经济在很多方面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国家对新生社会阶层地位的不确定,以及率先富裕起来的人们对没收财产、对阶级“专政”的忧虑和不安。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制约了中国企业家的长期投资信心,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时对现代化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定位作出清晰阐释,在全社会树立民主共事、和谐共存的新理念,给身处盛世的老百姓以永久的安全承诺,已成为历史的强烈呼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确定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新型关系,确立“全民国家”的国家定位、“提供和维护共存、共同发展秩序”的国家职能定位,以及“求和谐,不斗争,长期稳定发展”的现代立国理念。国家的性质依然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民主是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全民的民主,专政只是针对极少数破坏和谐、破坏安定的违法犯罪分子的专政;所有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守法公民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永远不在被“专政”之列。这样的社会理想,宣告了“对立”的彻底结束,开创了“共存”的美好时代,将把中国真正带入现代化国家的行列,使五千年古国发生脱胎换骨的根本改变。这样的转变,是在我国几代领导集体的不断探索、努力下完成的,是走过无数弯路、涉过无数险滩后才终于获得的,因此,这一天的来临,也必将因为最终实现了国家的根本转型,奠定了现代化中国的发展根基而长留史册!

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国家理念的变革,是国家组织形式和社会生活方式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型”,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保证国家政权始终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人为本,旗帜鲜明地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反对对立,以和平友善的方式化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要求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坚决摒弃阶级斗争在思维和行为方式上所造成的长期影响,防止任何“左”的理念死灰复燃;就要求我们必须相应转变执政理念,抛弃“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官本位思维,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强化法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使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共存,并不等于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人类社会的存在必须依赖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和社会角色的不同,人类社会的活力也正是源于社会分工、社会角色的可变化和不断变化,因此,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理想的社会形态所要保障、所能够保障的,不是整齐划一的平等,而是人格的平等、法治的平等和竞争环境的平等。

存在社会分工的差别,就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就存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国家政权是为某一阶层或者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那么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上升为尖锐对立的阶级矛盾;如果国家是全民的国家,国家政权代表全体民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阶层或者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属于并且能够控制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之内。此时,国家有义务而且也有能力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调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利益的获得更加正当、利益的分配更加均衡、社会矛盾更加缓和。可见,理想的社会形态,不是要消灭社会差别,而是要在承认社会差别存在并将永远存在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谐、流畅、合理、有序的社会运行机制,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阶层和每一种社会资源都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居其位、流畅运行,从而推动社会自身走向更文明、更进步、更富裕的发展阶段。这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代表的利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无论社会分工多么复杂,人民的内涵如何丰富,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始终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无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还是公务员、公司职员、民营企业家或者农民工,只要他们通过各自的努力为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合法权益就都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在大家共同管理国家、共同建设国家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局部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不仅包括经济利益的矛盾,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生存空间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国家作为全体利益的均衡者、调剂者,必须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来实现不同社会成员、社会阶层之间的融洽相处、共同富裕和共同发展。譬如,通过民主政治的建设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争取政治利益、发表政治主张的舞台,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为社会各成员提供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生存环境,通过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税收调节、财政转移等具体政策的实施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来帮助弱势群体,通过加大农业投入、减免农业税、改革户籍制度等政策来缩小城乡差距,通过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发展战略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等。总而言之,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发展为手段,解决好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可以分享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幸福与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博大精深,其要求也非常广阔,如道德伦理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等,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但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却无疑是使社会和谐有序的关键所在。

社会各阶层以及所有社会成员虽然在人格上、法律地位上、竞争环境上是平等的,至少应当是平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各阶层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在信息占有、资源占有、力量占有等方面是不平衡的,也即富有阶层、上流社会总是占有更多的发言权、处置权和影响权,因此贫困阶层、底层民众总是以弱势群体的面目出现。为此,国家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就必须掌握这样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在战略上要保持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平等,既不歧视弱势群体,也不憎恨强势群体,要在根本上确立和维护“国家是全民国家”、“公民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理念;二是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务必考虑到社会阶层信息、资源、力量不均衡的事实,刻意去调节这样的不均衡,更多地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政策上的均衡。当然,这样的“战术上的倾斜”决不可改变或根本影响“全民国家”的治国理念,以免出现“物极必反”的新的不平衡。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着力培育两组意识

经济的发展,并不等于国家现代化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发展只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基本物质保证。要想实现国家的根本转型,不仅要继续大力发展经济,切实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要在全社会掀起一场思想理念的彻底转变。也即,现代化中国的最终来临必须经历一次思想的启蒙运动,使自由、民主、法治、平等之精神深入人心。这是一项十分浩大的工程,但却不可不为。这里,我想简单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马上着力培育的两组意识先作一点微薄的论述。这两组意识分别是: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平等意识与尊重意识。

培育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就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普通大众中的一员;既具有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的权利,又具有遵守国家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对于各级党政干部而言,就是要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是归自己所有的特权,而是人民托付行使的权力,执政者同样是一名普通公民,执政与否只代表社会分工的不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就是要明白自己是纳税人,是国家的建设者、拥有者,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理所当然的管理权、参与权和知情权,普通民众与执政者一样都是国家公民,而现代化国家就是公民共有、共存、共同发展的政治共同体。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育,不仅有助于消除官僚作风、改变行政方式,而且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公平意识和维权意识。

培育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另一层含义在于,要使国家逐步摆脱人治的轨迹。在公民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依然存在,但这种关系首先是法的关系、制度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也即服从领导、服从管理,不是服从某一个人,而是要服从他所代表的法律和制度。如此,被领导、被管理者并不因为其身处下位而有任何的卑微,领导、管理者也不可因为身处上位而有任何的娇纵,一切只是制度使然。这对于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理念十分有益。

平等意识与尊重意识相辅相成,平等是尊重的前提,尊重是平等的升华。只有培育平等观念,才能改变数千年来形成的尊卑意识,实现社会各成员、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以待、和谐共处。各级党政干部只有懂得人格上的平等,产生发自内心对群众的尊重,才能彻底改变高高在上的作风;人民群众只有懂得人格上的平等,消除发自内心对官员的畏惧,才能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懂得平等与尊重,民主与法治建设、公平与正义建设才能获得坚实的思想基础。

平等和尊重的意识,可以扩展到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在邻里、同事、同学、夫妻、长辈与晚辈之间提倡平等和相互尊重,可以推动诚信友爱的建立;在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之间提倡平等和相互尊重,可以推动国家、地区与民族之间的交流、理解、包容、合作、创新和发展,使社会更加充满活力;提倡人类与其他一切生物在地位上的平等,提倡人类对大自然的尊重,可以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大力提倡公民意识与法治意识、平等意识与尊重意识,将极大地促进这些社会理念的实现。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目的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那么,在大力提倡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同时,培育大家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尊重意识也应当是题中的应有之义。

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建立大同社会的理想并为之终身辗转于诸侯之间。大同社会的理想,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理想,但因为当时国家的本质不可能跳出统治、压迫与剥削工具的局限,所以他的理想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今天,我们的国家正在大踏步迈向现代化的康庄大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将最终完成国家的根本转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人类向往已久的和谐社会之理想,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必定能够实现的。让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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