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祎:社会互动化解社会冲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6 次 更新时间:2012-05-2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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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祎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互动指的是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耐性的社会交往活动。本文所指社会互动是从“大社会”中的公民个人、政府与社会等三者之间关系而言,即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衔接互动关系。社会互动一方面是社会中各要素因为互动而处于的一种相对均衡的动态稳定状态,另一方面社会互动能够容纳、消解及预防社会个人、群体等之间的社会冲突。

首先,社会互动基于宪法精神共识而宽容冲突。分析现阶段发生的种种社会问题,最强烈的莫过于社会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挑战。从多元化本身而言并无过错,但对预防社会冲突和凝聚社会共识而言,要从多元中寻求一致性,尤其是核心价值的一致性,那就是宪法精神,即宪法所倡导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基本理念。将宪法精神作为社会共识的价值取向,才能确立人们观察、判断与权衡社会现象及问题的科学标准,才能为社会共识确立基本的、可靠的、符合科学发展理念及法治国家战略的形成体系,才能为正确认识冲突、客观评价冲突与理性化解冲突提供根本依据。

其次,社会互动要求政府权力主动预防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社会互动的过程也是政府权力回归服务的过程,政府服务的程度决定着社会互动的深度。社会力量由此得以培育和发展。以服务为前提进行的社会良性互动一方面体现了政府权力法治化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构建了预防社会冲突的机制,即利益与力量博弈的均衡。

再次,社会互动依赖公民理性维权而减少冲突。良性社会互动的前提之一是互动各方保持最大理性,理性看待各自权利义务,理性处理权利冲突,理性对待冲突结果。在良性社会互动过程中,因为公民在维权面前的理性或趋于理性,他们能够更多地看到无法治则无自由,更多地想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更多地做到权利维护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因为理性而形成的权利评价及救济体系,一方面减少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等非理性暴力对抗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强化了法律在预防和解决社会冲突中的关键作用及地位,不断形成人人守法、人人用法、人人信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后,社会互动需要社会力量参与而消解冲突。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而实现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目标;浙江省义乌总工会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依靠社会化力量为外来农民工维权等等,这些改革探索实践都很好地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的合作互动取向。这种互动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依靠社会力量参与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分担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这种互动的结果是多赢局面:民众受益、政府减压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还远远没有形成一种长效机制,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制度氛围。与此同时,政府依靠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不应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或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景举措,应当是源于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制的惯性行为。

  

(作者单位:成都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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