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祎:靠法治才能提高纯洁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5 次 更新时间:2012-04-1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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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祎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我们党该如何“不断保持纯洁性”?毋庸置疑,我们至少可以从党内和党外,或者说从党自律与他律两方面入手寻求实现路径。党内自律主要包括党员自律、党组织自律与党内法规约束自律等,党外他律则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强制、社会道德规范、社会舆论压力等。必须说明的是,纯洁性的保持一方面与党内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法治的有力保障,可以说,离开了法治就很难有纯洁性。

宪法法律意识保障思想上的纯洁性。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从根本上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性质,而且为党的执政和政府行政提供了基本原则与行为准绳。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宪法法律意识自然是包括所有党员干部在内的全体国民之应有的基本思想观念。因为宪法法律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和权力归属,也是党的领导的必然结果。在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维系和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党的纯洁性程度体现和说明着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与水平。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信仰纯洁是共产党人最根本的纯洁”。新时期,无论是强化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还是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都需要所有党员干部从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做起,以党和人民的意志形成的宪法法律规定作为保持思想上纯洁的行为规范,才能因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为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奋斗终身。

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保障组织上的纯洁性。显而易见,对于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38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绝非易事,甚至要经受难以想象的风雨。在面对很多人把入党、当干部作为个人或家庭、亲属获取利益的政治资本这种动机考验时,在面对“带病入党”或“带病提拔”这种不良现象时,在面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对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伍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时,正确的解决路径应当回归到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的规定上来,以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比如《党章》中关于党员八项权利与八项义务的规定,《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八项权利与九项义务的规定,都对党员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为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自身角色和明确行为规范厘定边界。如果将新时期或近年来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归纳整理,我们会发现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国家法律支撑或党内法规界定,而是实践中在执行落实这些规定上出了问题,没有一以贯之地严格执行现有规定。后果是不仅从反面包容或放纵了这些问题加剧,且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应有的威严度和公信力。

依法惩治腐败保障作风上的纯洁性。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但党内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的错误或不良风气败坏了党的声誉,推远了党与群众的距离。尤其是贪污腐败分子,不关心群众疾苦,只顾形象面子;不注重为民谋福,只顾个人私利;不深入联系群众,只顾吃拿卡要。在党成立90余年的新形势下,惩治腐败分子对保持党作风上的纯洁性、密切联系群众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党的纯洁性同一切腐败现象是根本对立的,反腐倡廉就是要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维护党的纯洁性。但现实中突出的问题是在惩治腐败中出现的有的地区和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可以说,保持党作风上的纯洁性,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无疑是两大重要保证,但同时应当谨记的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结合是保障“惩防并举”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只有充分尊重和坚持发挥法治的力量,腐败分子才不敢继续嚣张,密切联系群众才能落到实处,作风纯洁才会自然生成。

社会法律监督保障领导干部的纯洁性。习近平同志曾指出,严格的监督是防止党员和党的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从实际的监督力度和监督实效看,社会团体、广大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具活力和生命力。所以,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即社会主体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相较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督不容忽视。因为社会层面的法律监督基本上解决了“不敢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使得领导干部的言行处于一种相对公开透明的状态,从社会氛围的营造上给领导干部以无形的压力,将外在监督因素转换为内在的自我约束,达到领导干部处处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良好状态。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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