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97 次 更新时间:2012-04-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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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进入专栏)  

张五常(Steven N. S. Cheung)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需要解释力;但直到本世纪的最后25年,经济学的解释力才开始使人比较满意。大概未来的经济思想史学家将会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彻底改观是相当突然的,自从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精心构造了他的消费函数以来,人们更加相信这种进展对经济解释力所带来的冲击波。货币经济学,人力资本的投资,涉及风险的决策,产权和交易成本分析,这四个研究领域结合起来证明了这种冲击;这四个领域几乎是在同时发起冲击的(张五常,1983)。最后一个领域所关心的东西与契约和组织安排有关。几年以前,奥利弗·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其他人开始把这些制度安排的主体分析叫做“新制度经济学”。

在瓦尔拉斯(Walras)范式中,所有的行动权利被隐含地假定为自由的、简单的、不受限制的,而且拍卖商和监督人的服务都被假定为不花任何费用的。因此就不存在律师,没有经纪人,没有银行,没有官员,没有企业家,没有警察,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类组织。与瓦尔斯同一时期的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完全清楚制度的重要性,但他用长期的与短期的概念、用均衡和不均衡概念回避了许多问题。在马歇尔以后的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回避他们无法解释的“不均衡”或“不完全性”问题。也有一些人用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观点考虑问题,为科学挽回面子。我们必然同意施蒂格勒(Stigler, 1950)所说的,在寻求试验科学的意义方面,帕累托(Pareto)是新古典大家中惟一受人尊敬的人。然而,他所留给后人的被广泛应用的帕累托最优这个重要概念,不是从试验科学的意义上来的,而是从福利命题中延伸而来。莱昂尼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谈到,传统经济分析主要是政策导向,这是正确的说法。即使是凯恩斯(Keynes)也抱怨马歇尔太急了,什么也做不好。在庇古(Pigou)以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也被教导说,如何轻易地改变世界。

所有这一切,在20世纪50年代晚期和20世纪60年代早期,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解释出现了这样一种发展势头,以致于福利经济学的影响从那时以来开始下降。新制度经济学是这种重要发展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些观点不是在一个晚上出现的。奈特(Knight, 1924)、科斯(Coase, 1937)、哈耶克(Hayek, 1945)、迪莱克特(Director)在这个领域很早就作了重要的工作[64]。然而这些开创性的贡献,是在过去的30年里取得的,并没有突破原有的窠臼。1960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代,科斯出版了他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紧接着施蒂格勒发表了《关于信息》方面的论文(1961),阿罗(Arrow)发表了《可占用收益》(1962)的论文。它们充分支持了这个专业的发展,因为从那个时间以来人们对现实世界才产生了兴趣。共同的努力燃起了希望之光。

当这一切发生的时候,我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学生。我非常幸运,我的老师,阿门·阿尔奇安(Armen A. Alchian)正忙于这种行动。因为正是他引导我进入了一个时代,从那时以来它占据我的生活已30年了,我感激阿尔奇安的贡献,又充分证明这一切正是从他那里开始的。

1 租金的耗费和价格的惟一性

阿尔奇安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在一个社会中,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人都想得到同一种经济物品的好处时,必然隐含了竞争。竞争的冲突要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来解决。根据阿尔奇安的观点,限制竞争的规则通常叫做产权规则。在给定一组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决定赢家和输家的准则就出现了,而当产权规则改变时,这些规则就会发生变化[65]。如果这个标准发生了变化,赢者和输者的分配也就发生了变化。

市场价格——即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所遵循的价格——只不过是决定竞争中的赢家和输家许多标准中的一种。当私人产权支配了商品或交易的资源时,这个标准就形成了。正如我们所理解的,同样的结论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得到,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66]

不仅价格标准与私有产权有极密切的关系,而且它自己本身就是一种极有价值的财产。无论个人如何竞争,决定赢者的准则是必需的。如果市场价格被扭曲,或者是由于价格控制的减弱,或者是由于私人产权价值的降低,某些其他的标准或准则必须随之替代它们。不受限定或没有租金耗费的最合适的众所周知的标准就只有市场价格了[张五常Cheung,1974年;巴塞尔(Barzel),1974]。

例如,考察一个曾经把价格控制作为准则的排队定量配给问题。由排队的竞争者所赢得的商品价值至少部分地由他的排队成本所“抵消”。因此,这一部分价值被认为损耗掉了,尽管排队的代价是很高的,它对社会没有一点价值。如果是在自由市场上进行市场交易,排队成本就可以被节省,出价的那个人至少必须生产同与他同价一样多的东西。如果市场价格被扭曲或不被采用,那么,取代它的任何其他准则都必然会招致一个类似于竞争条件下的租金耗费。根据资历、等级、政治、美貌、体能,等等,都将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促使竞争者选择超过使用自由市场成本的决定输赢的准则。

当然,租金耗费的观点,并不是起因于我们将要分析的非价格标准的需要,它早就隐含在奈特早期的富有才华的批评庇古的两条线索中。在庇古那里,私人产权引人注目地缺席了(奈特,1924)。30年以后,H·斯科特·戈登(H. Scott Gordon, 1954)明确分析了在海洋捕鱼、一种公共产权资源中的租金耗费问题[67]。5年以后,在没有利用租金耗费理论的情况下,科斯(1959)研究了无线电频率中的产权界定问题,并得出了排他权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的结论。对于经济学的实践家来说,利用不同的方法得出同样的结论是不同寻常的。

除了在逻辑上有一个漏洞以外,租金耗费分析是比较完美的。租金耗费正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一种浪费,从而与个人约束最大化不一致,因而违背了帕累托条件。租金耗费仅仅是为了产生一种均衡的结果,因此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原则上看,如果耗费能够被减少,这就会有利于个人。必须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不去寻求减少租金耗费的办法。答案是由他们所下的定义中得到的,诸如此类的租金耗费必定是实现约束最小化的条件。如果约束最大化的假定是普遍适用的,那么,在受某种特定约束并使租金耗费降低到零的条件下,认为租金耗费多少总能最小化就是一种同义反复。我由此在1974年指出,租金耗费能导致均衡的观点是一种机械演习,不是经济学命题。要解释行为,需要的是解释为什么选择了某种特定非价格配置准则,和当这样选择的时候,某些租金不可避免地被耗费。不过,为了获得这样一种解释,限制某些租金以降低耗费的约束就是众所周知的了。换言之,这种准则本身必须作为一种选择的结果,与约束最大化的假定相一致(张五常,1974)。

不过,正如早期所注意到的,配置标准由基本的产权约束或某些给定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因此,在一个更宽泛的背景下,行为的解释依赖于研究为什么制度安排是它们所在的这个样子。无论这些制度安排是什么,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在满足相关的约束条件下,选择它们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正如我们所理解的,这与讲制度安排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是同样的意思。[w1]

2 什么是交易成本?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一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这种广义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只是在边际上才能区分开。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实际上,耗费租金的等待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所有这些成本通常只有在边际上是可分离的,这通常可以由某些例子来说明:雇佣一位律师,赋予其权利,这有利于帮助谈判签订一个契约;雇佣一位经理来监督绩效有可能帮助组织经营活动;一个收费者对隧道收费而在同一时间警察占用了隧道。如果我们能在边际上而不是在大体上区分不同类型,而且我们能够将这些成本分成等级序列,那么,可检验性论点就可得到验证。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识别不同条件下的相关边际成本的变化,有关行为解释源自于交易成本约束的结论就具有经验上的可操作性。

实际上,很清楚,交易成本对任何社会的影响都是重要的。在一个私有企业组成的经济中,它们可由警察、律师、企业家等等的直接收入中计算出来。即使在一个几乎很少或者不存在交易的经济中,这样定义交易成本,也很清楚。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拿一个集权国家来说,例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其政治活动的成本、大串连的成本、背诵语录的成本,实际上是巨大的。我在别处也注意到,交易成本在一个集权国家所占国民收入的百分比远远高于在一个私有企业经济中的百分比(张五常,1982a)。这就解释了不同经济制度下经济绩效的天壤之别。

严格说来,将以上所描述的“交易成本”并列起来是完全错误的,它们应被叫做制度成本。由于它们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当生产和交易活动存在不明显时,就妨碍了瓦尔拉斯看到真实的世界。如果亚当·斯密(Smith, A)看不见的手引导着所有的经济活动,交易(制度)成本也是存在的。因此,交易成本也将被看作是“看不见的手”的成本。

毫无疑问,交易成本的产生部分地归因于我们的无知或信息的缺乏。这不仅适用于搜寻和谈判,而且也便于我们了解购买和消费的商品情况。然而,无知仅仅是一种因素。另一种因素是最大化行为的普遍性。经济学家早就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个人最大化行为有利于社会,因为它能给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不过,偷窃、欺骗、撒谎、偷懒或违背诺言等同样都是最大化行为。毫无疑问,如果我们所有的人是完全诚实的,交易成本将很低。但是这样讲的全部意思并不是说我们这样做就不是行为最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其他的成本(包括其他类型的交易成本)将是非常高的,以致会使这种经济崩溃。

经济学并不是从任何实用的意义出发来处理社会中的个人行为最大化这个命题的,除了那些完全遵守基督教十戒的以外。相反,我们会问:为什么教堂,作为一种制度,逐步演化为它所现有的方式?基督教十戒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不是事实吗?引起教堂变迁的约束条件的变化是什么?或者我们会问:在欧洲教堂和中国的忠孝礼仪制度之间的不同,是不是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呢[68]?

那种较高的交易成本是由不诚实引起的观点在经济上是缺乏解释力的,是一种无效的尝试。不诚实行为是一种最大化行为。如果个人偏好不被看作是决定性因素,经济学将不再是一门科学。我们所期待的是人一生下来就是非常勤奋和诚实的。但可以坦率地说这成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如果所有的个人都是“完全”的,那将很难存在你能够说出的制度安排。如果地球上的人好像生活在天堂里,经济学那就变成了一门令人讨厌的科学。

在这里,我必须表达我对那些依赖偷懒或不诚实,或其他类似的术语来解释制度安排做法的不满。[69]这种方法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解释。理由有两个:第一,将“不诚实”假定与最大化假定并列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第二,将“不诚实”与交易成本连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然而,问题远不只这些,还有更大的问题。个人被认为是受约束最大化的,而我们通过规定约束的变化来解释他们行为的变化。交易成本,这是我们通常所同意的,包括新古典经济学舍去的一组重要的约束变更。这些成本并不是容易被度量的,但在原则上,它们又是可被度量的,或者至少根据观察的不同情况可分出它们的序列等级。序列等级是度量的一种类型。经济学的可检验性命题要求改变约束的可度量性和可观察性。选择“不诚实程度”排序还是选择成本排序,肯定会选择后者。

3 科斯定理及其解释

“科斯定理”一词是由施蒂格勒(1960)发明的,科斯自己并没有叫做定理。理解科斯定理性质为什么是正确、错误还是同义反复都是困难的,这已成了近年来一个时髦的问题[例如,可参见库特(Cooter, 1987)的文章]。一种见解是所有数学上有关科斯定理的“例证”或“反证”都与被检验的科斯定理的背景无关。科斯定理的核心论点无非是说,在满足缔约的条件下,我们所关注的那些有关约束的具体规定,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如果科斯必须拥有一个定理,那么,我将它概括成以下三种说法。第一种在他的1959年“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出现的。在这篇论文中,在科斯作了很长的讨论以后,他简短地总结到:“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这是标准意义上的定理,除非科斯不创造这个定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科斯早期的论文应归功于亚当·斯密的想法。实际上,科斯在这里所表达的意思正像我们所一直知道的那样,即交易定理归功于埃奇沃斯(Edgeworth)和其他人。但是埃奇沃斯和他的同时代人匆忙下了结论,因为他们规定了约束是不完全的。科斯的贡献在于,充分规定了约束条件,使交易定理具有可操作性。

是的,正是由对相关约束没有作出适当的规定,因此,同时代的经济学家赞同这个定理。科斯强有力地说明了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尽管这些先决条件的出处能在早期的文献中找到,正是科斯使我们相信仅仅认识到它们是不够的。随着人们对产权和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兴趣的增长,后来又使这个约束条件变成了公式化的东西。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说法,有的被称作无关性定理,是从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科斯,1960)中引申出来的。其表述如下: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而且它成了某些争论的主题。根据我的观点来看,这些争论,涉及到“无关性”,是无关紧要的。科斯很清楚,诸如财富效应这些问题可能引起不同的资源利用效率,而通过增加这类假定无疑总会使资源利用与谁拥有产权完全无关。

很清楚,无关性的真谛并不是科斯定理所关心的。而在这里他关心的主要是在满足资源总(租金)价值约束条件下的行为将是最大化的。就这一问题,我在别的文章中(张五常,1982a)曾经认为,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70]。实际上,由于交易成本可解释为资源利用效率,权利的结构和交易成本的性质通常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我们明确规定了一种条件,就不需要提到另一种。因为“权利”比“成本”更抽象,如果我们有权选择这一种或那一种,“成本”肯定能赢。

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声称,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由于它没有一点经验方面的内容,这至少是一种重要的说法。此外,这种观点是同义反复。正如我早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所有的相关约束完全明确地被规定,帕累托条件总能被满足。那就是说,除非只有某些约束被省略,否则,经济才将会无效率。如果社会中的个人被断定为有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那么,帕累托条件就不能被满足,除非它也承认某些约束被省略。

经济学要求对行为做出解释。有限的分析不可能详尽地将所有约束放在一块考虑。能够解释行为的假定,对于阁下某种程度的有效结果而言,不需要对约束做出明确规定。我喜欢的一个例子是吃快餐。购买一份快餐的一个顾客向老板付出了一次性费用,而允许他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吃自己想吃的。因此他将消费到他最后一口的边际价值是零的那一点。这是一种“浪费”,因为生产食物的边际成本将大于他最后一口边际价值为零的那一点。另一方面,一顿快餐的服务节省了监督和度量成本,而不去管一个顾客吃多少。如果我们只是关心如何解释一个顾客在一顿快餐中为什么吃那么多,那么,监督和度量成本就是无关的,因此就会产生经济浪费。但是如果我们想去解释为什么快餐制度被采用,那么,监督和度量成本必定会产生,而“浪费”就会消失。

从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基于效率的理由而倾向于反对政府干预。我怀疑这种倾向是短视的,因为与法律决策有关的各种约束留下了思考的空间。如果我们忽略了诸如特殊利益集团的成本优势这样严酷的生活现实,与投票相比的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越高,行贿的成本,或者说做十足蠢事的成本越高,其结果将肯定会引起无效率[71]。但是如果价格控制是“无效率”的,那为什么价格控制会发生?如果除了人头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是“无效率”的,为什么会容忍那么多的、各种名目的税收,以致使人头(人丁)税给马格里特·撒切尔夫人引来了一大堆问题呢?而且,如果政府是这样的话,事实上它总是近似于无效率,政府为何还一直存在着呢?

个人可以做选择。即使是在最极权主义的国家中,每一个个人在受限制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地做出决定。规制、规则、荒诞言行,甚或是被一般人所憎恨的独裁者的暴政,都是选择的结果。并不存在经济学解释不了的行为,除非这些行为代替了理论选择的框架。因此,从这种综合意义上来看,假定满足约束条件的选择以及实现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科斯的工作促使我们拓展了制度分析的约束条件。他的贡献并不在于什么定理,相反,他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一种新的角度,能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各种经济现象。那些认为科斯的论点是同义反复的人,必定是忘记了绝大多数重要的科学发现是从某些同义反复开始的。一种逻辑必定只是一种定义,但它也只是从一种角度看问题的。科斯所理解的世界总是现实的世界,而且直到他知道了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才知道它是这样的有趣。

4 契约安排和“企业”

我们中的许多人当读到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著作时,并没有把它当作一个定理,而是将它看作是一种方法上的转变,这个观点是他早期于1932年写作,并在1937年出版的关于企业论文的拓展。科斯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一个组织(企业)中工作的工人很不情愿地服从一个经理或一个代理人的指令而不让市场价格引导他们如何做?他的答案是存在着“发现”价格的成本,而一个企业代替了市场从而节省了这些定价成本。

沿着这种线索研究是没有问题的,是大有裨益的,但还存在着不少重要的问题,即定价成本是否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我自己的观点是,在我考察了计件契约以后,科斯的具有独到见解的考察无疑是正确的(张五常,1983b)。由于度量成本和获取一个产品的信息成本,通常具有复杂的特性,由某些代理人对投入度量进行定价,通常比对产出进行定价的成本更便宜。然而,对代理人进行定价通常不能充分传送一种对某种产品定价时的信息。因此,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契约安排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依赖于是否在对代理人定价中节省的交易成本比抵消特定信息的损失要多。在同一种研究中,我认为企业的出现在于监督合作和减少偷懒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72]。如果定价成本是零,偷懒行为将不会发生;而且如果经理的服务不需要组织生产活动,一个足够低的交易成本将使这些服务能被测量和定价。

科斯“企业替代市场”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正确的,不如说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更正确。然而,正如计件契约所表明的,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并不总是可区分的。正确的观点是一种类型的契约替代另一种类型的契约。这里的问题症结在于:在自由企业的社会中,一种组织安排是契约安排的一种形式,而组织的选择必定是一种契约选择。

尽管契约能被单独计算或识别,但除了在某些不同寻常的情况下,从任何经济学意义上看,一个企业是不能单独被识别的。这是因为在一个自由企业的社会中,大多数经济活动是由契约联结的,而要告诉人们一个企业从哪里开始从哪里结束是困难的。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是不确定的,因为不存在分界点(张五常,1983b)。结果是,如果我们不能在任何经济学意义上将企业看作是独立的实体,那么我们就不知道什么是企业和什么时候我们能够理解现实世界。然而,科斯看起来不这样想问题,看来这种观点的分歧还没有解决。

科斯和我并没有解决我们的分歧,大概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它是重要的。我们可能在谈起组织或契约安排时,并不去考察如何将一个企业看作是独立的实体。几乎在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签约者,或者是一个子缔约者,或者说是子子缔约者,而我们完全都能去进行竞争。在履约成本的限制条件下,成文和不成文的契约条款支配了生产和交易活动如何组织和经营。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规定可观察的契约或制度安排。

这就是什么是重要的;在我们的社会中,生产和交易活动通过契约组织起来,在没有考虑到契约安排的情况下,总的来说,这些活动在我们的分析中被忽视了。当契约或制度安排改变以后,生产和交易活动也要变化。因此,如果制度或契约安排被忽略,经济分析的预测力就会下降。

然而,契约或制度安排,是经济行为的一部分。它们自己也需要说明。古典经济学家,从斯密到马克思,远比新古典经济学的继承人对制度安排有兴趣,但他们缺少一个理论选择的框架,其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另一方面,理论精妙的力量使制度安排一般地简化为雇佣问题。幸运的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解释的兴趣,有一种急剧转向制度安排的强烈倾向。今天,只要你拿起一本杂志翻一翻,每隔几页看不到“契约”或“代理”这些词是困难的。

对制度研究兴趣的迅速增长,是最受欢迎的。然而,就我的观点来看,许多著作许诺的多,履行的少,所采用的某些方法并没有什么成效,这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肯定有赖于付出巨大努力去探索制度安排的具体形式。如果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我们就不可能很好地解释它。对于制度安排或契约安排的观察并不像数据那样简单,世界太复杂了。

5 作为“企业”的政府

无论我们是否将企业看作是个独立的实体,科斯大概是受列宁的启发,反过来启发我们将政府叫做一个“超级企业”。经济学家早就有一个批评政府及其政策的传统。但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到来,我们中的许多人现在都赞同政府的存在是选择的结果的观点。不管一个政府如何残暴,只要不把它看作是选择的结果,经济学就不能解释它的存在。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被认为是受约束最大化的。根据这种假定,任何政府的形成都必然是约束最大化的结果。令人困惑的是,历史上到处存在着暴政的例子,它们的统治是那样的荒唐,从表面上看他们又是那样的荒诞不经。在一个理论选择的背景中,解开这个悖论的答案在于特定的约束,那些限制力是如此地强大,以致于我们严重低估了它们。

在过去10年中,中国的发展是最有启发意义的。他们加强了两种约束,并成为集权得以持续的原因。首先是缺少信息,尤其是缺少重要的信息,这类似于愚民政策。因此,一般的平民百姓不会有替代现行经济制度的想法。无知产生了很大的危害。要试图向走在上海街道上的人们解释,提高价格控制将会增加商品供应的数量,或者说伴随着价格控制会使他排队的时间成本很高。他总是愿意将其说成是,他的工资很低将不允许他购买价格高的商品,而且他的排队时间可以由他的国有企业的雇佣者提供。甚至是最基本的命题也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教育过程才能使人信服[73]。

第三种约束是,当某些特权集团以社会为代价来保护他们现在所处的地位时,购买这些权利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理由是这种极高的成本并不像交易一种产权,当购买者直接和随时得到这些收益时,一种特殊利益的“购买”通常并不是直接收益,而且,即使是直接收益,这种权利的价值仍会下降,因为购买者将很难维持原来的身份地位。而且,某些人预期到“购买”的特殊利益,让这些人放弃它是很困难的。并没有为人所熟悉的机制,被剥夺基本权利的人联合起来“行贿”,或向他们的上司施加压力。用暴力废除特权是一种办法,但特权集团通常控制着军权。

然而,历史上的不平等,并不能否定这样一个真理——所有的制度安排都可解释为选择的结果。一个管理地位不断上升的共同统治的政府,具有一个总统、几个官员、一个委员会和一系列法规,并且能管理公共事务,并由所有者投票决定这些事务,以降低交易成本。美国的为数不少的城市,将它们城市自己的法规、他们的官员和市长、他们的警察和消防队员等等合并了。美国宪法是一种明确规定选民的义务用以交换公正和保护的契约。实际上,从民主到暴政,在经济分析中,并不存在无法解释政府存在的分界线,对国家的经济研究被普遍接受。

经济的无效率,当代经济学家将其归因于政府行为,这不是事实的本质,但像上面所提到的快餐一样,它是约束规定不完全的结果。人们谈论的政府在经济上的无效率,至多与一个自由经济中我们所认为的“企业”的无效率一样。毕竟,一个“企业”的经理经营资源的效率不可能与生产活动直接由市场价格引导时的效率一样。如果忽略定价成本,那么“企业”就是一种浪费。引入相关成本以后,经济“浪费”就会消失。

6 作为制度安排的产权

在我们的科学史上,F·K·奈特(1924)写了一篇比较重要的论文。前文提到过,奈特在批评庇古的开山之作中,提出了在经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如何使用假定的问题。正如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假定”一词具有多重意义,[内格尔(Nagel),1963]。奈特用这样一个词代表约束的意思,奈特认为,满足所选择的条件下的约束,肯定不是随心所欲的假定。在奈特的深刻而具说服力的分析中,他指出了庇古的两类错误的例子,因为产权约束并没有被严格地规定。作为约束,产权或交易成本可能被简单化了以易于分析,但他们必须与这些约束在真实的实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本质相一致。如果一个实验室的试验要求使用干净的试管,它将不能使用一个脏试管,而且假定试管是干净的。

将一个产权的状态看作是假定的,这是标准的经济分析的组成部分。然而,既然产权是决定选择的,那就会存在一种危险,交易成本约束的基础是不一致或是冲突的,那就会存在一种危险,交易成本约束的基础是不一致或是冲突的,即引起一种特殊权利结构的交易成本集合可能与隐含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分析的交易成本不一致。因此,问一问以下问题是有用的,为什么各种产权结构是它们所存在的那个样子,这样做因为是我们必须理解所涉及到的约束。

受科斯的启发,德姆塞茨(1964,1967)进一步提出了产权的形成是用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观点。将这种观点引申开来,我认为“公共”的产权节省了界定和实施私人权利的成本,但是与公共产权相联系的租金耗费意味着另一种类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私人产权需要很少的租金耗费,但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可能是一个富裕社会所无法承担的。我的一个学生曾经写了一篇有关加利福尼亚金矿开采的博士论文,得出了有趣的结论,即为了减少在公共产权中的租金耗费,在金矿中界定私人产权是通过私人签约来确定的[昂伯克(Umbeck),1981]。

从广义上讲,只有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是为人类所熟知的。一种是私人产权,具有使用的排他权、收入权,以及经所有者同意向任何人让渡财产的权利。在一系列权利的另一端可能是公共产权,或者正如它看起来的那个样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财产被公共持有,通向自由竞争的道路难以实现。

如果一种财产真正被“公共”持有。在某种意义上,对其使用的竞争就不受约束,对众多的竞争者就没有什么限制,那么,在现实世界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公共产权很难被发现[74]。适者生存意味着某种制度安排必须被采用以降低租金耗费。如果私人产权被排除在外,那么,将存在着两种一般制度安排以降低租金耗费。

这些安排的第一种是,不是根据财产来界定权利的,个人权利是根据等级或层级来界定的。这明显不同于由私人所有者持有资源而组成的组织中所确定的等级秩序,在这种组织中,个人没有参加组织的选择权,也没有退出权,这可与由于私人产权被废除而出现的层级制相对照。后者是集权国家的基本性质。

在一个集权国家,不管是收入分配还是资源配置都不是由受约束的使用公共财产的竞争所决定。这就意味着巨大的租金耗费。而尽管忍受着短缺之苦。而且,经济活动是由同事或官员的层级秩序控制着。这种制度安排是一个“超级企业”,它的威力之大,以致于没有一个人具有不参加的选择权。无效率是不用怀疑的,强权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这样制度安排是在缺少私人产权的情况下的一种共同试图降低租金耗费的结果。

由等级官员控制的集权国家的蕴含是多重的,而且是很有趣的。这些内容超出了本章的范围。但是我在这里必须提到一种特殊的含义,因为对制度安排有重要的影响。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的等级秩序的制度下。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权利秩序甚至完全不考虑产权。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权是不平等的,而且作为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个人在法律面前也是不平等的[75]。结果是在集权国家,不存在任何在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们是一种规则、规制和纪律,但不是西方世界所理解的法律。

在缺少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下,还存在着第二种降低租金耗费的一般方式。它不是由等级秩序控制的,对资源利用的竞争是由范围极其广泛的管制和许可证来控制的。这里令人关注的蕴含太多了,但与制度形成有关的一种含义是,经常的腐败是与规制和许可证一起存在的。

实际上,对贿赂权进行明晰界定和专门定义是可能的。一位政府官员负责管制女士绅包的进口,另一位官员控制烈性酒的进口,还有一位官员控制对外贸易。如果贿赂权被界定,那么,贿赂将成为一种制度,而且这种“稳定性”能够持续数十年,以至于经济改革将被无限期地拖下去。

据说巴拿马政府的官员,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日历界定了贿赂权:不同的官员按照不同的日子分配贿赂权。一个“清楚明白”的贿赂制度的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印度,在那里不同的贸易与专有的贿赂相联系。当这种贿赂权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东西时,改革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将是巨大的。印度几十年来保持现状并不是偶然的。

以上所讨论的是从过去10年中对中国制度改革研究的千虑一得。这过去的10年,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对于经济制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从这里所学到的主要经验有三个方面。第一如果私人产权通过暴力被废除或由于规制而残缺,那么,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某种其他的权利必须制定出来以弥补这种空白。第二,从广义的意义上讲,只有三种权利结构为人类所知:第一种是包括私人产权,在这里不需要我们强调它的特征。第二是集权国家,在那里不存在私人财产,而权利结构根据等级或层级来决定。第三种是我把它叫做是“印度综合症”,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了。

从中国经验中得到的第三种主要的经验是,如果一个集权国家实行了有利于私人财产制度的改革,在这个进程中,与印度制度相联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集权国家,官员得不到什么就决不会放弃他们的权利。如果不给他们私人财产,以交换他们手中的权利,当他们的等级权利在改革的压力下处于危险状态时(张五常,1989),他们将制造管制和许可证,以抓住贿赂权。这就是为什么我特别强调集权国家在实行有利于私人产权的改革时,要以较快的速度加速这个过程,即使这可能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混乱和通货膨胀。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看来,将注定是失败的,因为对于等级官员来说,存在足够的时间来界定贿赂权,并将其制度化。

7 结论

在这次诺贝尔基金会赞助的讨论会上设想讨论更多的主题是很困难的。当设想举办这次讨论会时,组织者们并没有预见到历史不久就被重写了。在东欧和俄罗斯正在发生的事情对经济学家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而我确信,这将意味着人类的新的时代即将来临。我第一次到欧洲施行就到了斯德哥尔摩,我感到好像是自己注定是从马克·波罗访问过的土地上带来信息的人。明确的信息就是:如果印度综合症在东欧被避免的话,必定会疯狂地实行制度改革,整个都会改。

我远离欧洲,很想知道是否新制度经济学对最近的事件施加了影响。但在中国,1989年6月4日以前这种影响是没有问题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的观点占据了北京经济讲坛的主要阵地。中国各种各样有关制度研究的出版物,包括由党控制的那些阵地,充满了有关这个主题的文章。我的有关这个主题的一个小册子(用中文写的)[76]挤入了1988年中国的畅销书之列,成了北京大学的必读书。

在现代的精英科斯和阿尔奇安等人与马克思和列宁理论的遭遇战中,很清楚前者被宣布占了上风。撇开集权国家令人失望的经济绩效不谈,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胜利必然归因于它在经验上的通用性,有某些证据表明他们甚至没有受过制度经济学的专门训练。我们处在这样一个年代,模糊的概念不再被当作深刻的思想,修辞和标语不再有信徒。

如果我们将“新制度经济学”叫做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话,那么,我们就有责任告诉人们,什么是“新”的。制度经济学具有关心现实世界的久远的传统。究竟什么是新的,我们现在能够解释为什么可观察的制度安排是它们现在的这个样子。这种突破性进展由两部分组成。首先,并不像“旧”制度经济学,大多数实践家们既不习惯于约束选择的分析,也不坚持约束选择分析,而新的实践家们对现实世界的约束非常感兴趣。更明确的是,现行的交易(制度)成本现在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约束变量。

科学的进步并不是平坦的。在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交易成本将是各种观点的分野之所在。有些人,比如说我自己,倾向于根据成本来表示约束;另一些人根据权利来表示约束;还有一些人用“不诚实”来表示约束。他们的结论通常是一致的,但却派生出了不同的可检验性命题,不同的表述通常产生了程度不同的结果。

无论如何,经验科学的成功只有通过如何更多地理解现实世界来判断,而且,在这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已经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存在更多的曲折和失望是事实,而且肯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有一点是用不着谦虚的,即有值得我们有理由为之骄傲的时候。拿起一本30年前出版的比较经济制度的著作,我们必然会感慨,从那时以来,我们已经走了很长的路。未来的经济思想史学家们会将交易成本范式看作是对竞争对手——新古典边际主义的一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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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

加里·S·贝克尔(Gary S. Becker)

斯蒂文·张五常是对新制度经济学有重要贡献者。在这一章和在别的地方,他不是狭隘的而是重新阐述了交易成本的一般方法。他将这些成本与所有类型的交易和完全不同的制度联系起来。他说得多了一些,但是,如果在这个领域的一个主要的贡献者对这种方法不说得多一些,谁还能担当此任呢?

然而,这一章的一般性也为讨论会的参加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这一章来看,或者说从我看到的其他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的表述来看,经得起检验的观点并不是很清楚。困难在于即使在讨论平凡的事情时,也像讨论企业在作什么一样。

有关制度的最简单和最有效的说法是它们很关键。用张五常的语言来说,制度通过有助于决定资源、价格和决策者的其他约束,而影响了选择。很明显,例如,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理性行为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合伙制的经理与公司制企业经理的行为通常也是不同的。

然而,大概制度的演进和行为效果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例如,对长期劳动契约法律的限制可能通过削弱对企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而降低效率。但是,为什么这种“制度”会演进呢?

这一章和相关的文献对制度的演进问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答案。我将简要地评价这两种说法。根据中国的例子,我采用一个广义的方法,不仅考虑企业,而且也包括政府、家庭和准则。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醒目的解释声称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逐步形成会有利于提高效率。在某种意义上得益者能够补偿输者的损失。你可在张五常的《制度安排被用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表述中看到这种解释效率的说法。

这是由格雷夫(Grief, 1990)等人所采用的解释早期存在的欧洲行会的有趣的方法。它也隐含在霍布斯主义(Hobbesian)和类似罗尔斯主义(Rawlsian)有关政府和产权起源的契约研究方法中。经济学中的传统观点是政府的政策有助于弥补各种市场失败。我也在我写的论家庭一书的最后一章写了关于这种新制度方法的一段评论,在那里我解释了与效率导向相关的家庭性质的长期演变;婚姻、离婚、老年人对孩子的抚养等等的变迁。我认为,这些变迁既是对市场又是对政府变迁的有效回应。

但是也有一种对众多制度演进的重要的竞争性解释,这完全不同于效率解释。根据这种观点,制度的形成有助于强有力的集团“剥削”其他集团,而增加了这些集团的福利。即使当效率受到损失时也是如此。要注意到“交易成本”会如此之大,以致于失利的集团并不能补偿因得益者集团阻止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效率损失。我并不认为许多当今政府的规制和补贴适用于这种解释要好于提高效率的那种解释。这正如波罗的海国家中瑞典的邻居和前苏联的邻居不同一样。

在私人部门中的许多进展也适用于这种解释。除了格雷夫等人的论文以外,我仍然相信那种行会,包括美国医药协会在内,与改进效率相比,更倾向于垄断。而且要让人相信,在历史上大多数社会中,已婚男子支配着他们的妻子的权威总是伴随着效率的改进是困难的。

准则是通过社会赞成还是不赞成而影响着人们行为的制度。它们或多或少地在所有社会中自发地发展了,但支配他们增长的规则是很难被理解的。很清楚,许多准则是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诸如反对谋杀而造成诚实的准则。但是对其他准则的一种效率解释看起来是颇令人怀疑的。乔恩·埃恩特(Jon Elster, 1989)给出了几个案例。让我补充一个。我相信普遍存在的准则可追溯到圣经时代,孩子们尊敬他们的父母,这有助于扩展年长的人对年轻人的权力,这更有助于或更能改进代际之间关系的效率。

尽管提高效率的说法看起来更多地隐含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的观点中,但是一个弱假设也在这种文献中发现了。这种弱观点似乎激发了张五常强调对租金耗费的限制:“租金耗费仅仅是为了产生一种均衡的结果,因此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原则上看,如果耗费能够被减少,就会有利于个人。必须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不去寻求减少租金耗费的办法。”

我对这种假设的解释是,制度的形成有多种原则,但是不管它的内容是什么,包括对弱集团“剥削”的观点,。它们有效地实现了它们的目标,这就是将“交易成本”最小化。我认为这种制度与效率之间关系的有局限性的观点,比广义的观点更能使人满意。但是因为交易成本概念太具有弹性了,而不易被度量,拿出与此有关的更多的证据是极端困难的。下面考察几个例子。

在几年以前我发表的关于在政治压力集团之间竞争的论文中(贝克尔,1983),我推导出政府利用最有效的方法向政治上的弱集团征税,而通常也补贴了有利的集团的定理。但不清楚,这种定理是否在经验上是有效的。加登纳(Gardner, 1983)证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以英亩计算的配额是帮助农民的最有效方式。但是有关进口配额并不能用以出售、区域化、对分支银行的限制——像伊利诺斯州那样——等等,还会有其他更多的例子,引起足够多的“交易成本”——包括用政策愚弄投票者——就使这个“定理”成立了,但是,因此这就是有关效率的一种有说服力的结果吗?实际上,毕竟决定交换形式的东西是新政治经济学中最能引起争议的主题之一。

我还有几个例子是从私有制度中来的。再一次考察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男人通常具有剥削妇女的权力,他们能否有效地利用这种权利,即“剥削”是有效的吗?我认为(贝克尔,1991),实际上,在所有国家存在的在市场和家庭活动之间传统的具有鲜明性别的劳动分工是有效率的。但是,大概妇女被排斥在市场活动之外,因为她们在其他方面能够更容易地被组织起来,而反对她们被“剥削”。如果这是重要的,而且把它叫做“交易成本”,丈夫和妻子之间关系的任何说法变得愈加没有趣味。

既然这本书的许多内容涉及到企业问题,我将我讨论的其他内容放在用交易成本的观点考虑企业的某些重要方面上。正如张五常所指出的,科斯的重要的早期论文(1937)提供了用交易成本方法研究企业的起点。这里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当零部件生产联合在一个企业内进行更为经济更有效率时这些活动就会在企业之内发生,而不会通过市场进行。这是一个敏锐的观察,但是它没有告诉我们企业如何做、为什么它们这样做,以及随着时间的延长又是如何变化的?我认为这种方法也包括其他的方法,就此范围而言都说得很少。它并不是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时,我们通常知道了这个企业——但是我们的知识是各种交易成本的基础,需要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规制实现各种不同的交易活动。

让我更详细地讨论一下人力资本的作用:它既可以是人力资本也可以是物质和金融资本。我们都很熟悉由专用资产引起的许多潜在的问题,包括机会主义行为和敲竹杠问题,关系的破裂、投资不足,等等。根据这一点,一个专用设备的供应商能与下游企业合并吗?一个诚实的答案是,我们什么也不知道。几年以前,芝加哥大学的一个学生[韦斯(Weiss),1987]考察了一个垂直合并的例子,考察决定它们的合并是否是由专用资产激励引起的。他仅仅是得到了这种假设的弱支持。

当然,一体化并不是处理专用资产的惟一方式:长期契约是一种明显的可替代的契约。然而,尽管现在有几种经验性研究将长期契约与专用性资产联系起来[例如,参见乔克鲁(Joskow),1988;克罗克(Crocker)和马斯廷(Masten)(1988)],但我们仍然对这种联系的一般性知之甚少。例如,皮特曼(Pittman, 1990)发现了在专用资产的铁路契约和专用性含义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不一致性。当长期契约比一体化更有效率时,我们甚至对此知道的更少。大概,这种比较的答案决定于哪一个有更低的“交易成本”,但是既然这些成本无法被度量,我们就留下一个待开垦的框架。

实际上,问题甚至更加复杂化了,由于我们理性的断定,在大部分情况下,在专用性资产是重要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现长期契约。我不能为设备和其他物质资产提供证据,但在劳动市场上,专用性资产的作用已研究了30年了[参见贝克尔,1962;欧(Oi),1962]。尽管现在国家一般排除了长期劳动契约的可能性,几乎很难找到证据,尤其是依环境而定的证据,但专用性资产肯定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少见”的证据与随后的工资增长和雇员数量的在职训练规划等措施有联系,但这种依环境而定的证据主要考虑了不同职位的熟练工人的雇员数量。如果我们接受了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是重要的观点,当既不存在长期劳动契约也不存在企业内部劳动的垂直一体化时,它将如何得到支持呢?

我的意见是,短期劳动契约是富有弹性的,它通常比机会主义行为的契约效果更有价值。克莱因(Klein)在本书的第6章中讨论了由长期契约引发的许多问题。它伴随着适当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并使一个良好声誉成为高价值的一部分,等等,短期契约肯定是与长期契约一样好或它比长期契约更好。

总结对专用性资产的讨论,到目前为止,制度经济学所涉及的交易成本方法是否暗示着,专用性资产对企业组织或契约时间的影响是有用的,这还没有搞清楚。当一个或两个企业具有专用性资产时,它的惟一确定的含义是在供应商和下游企业之间的长期关系发展了。尽管这种关系特别强调了劳动市场的长期性,但我还是对几乎没有人研究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关系的持久性感到吃惊。那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引起注意的特别有趣的主题。

总之,我同意斯蒂文·张五常关于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观的观察许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武器的观点,它引导并支配了众多的像他自己那样的经济学家观察世界的方式,而且,在将来它还会引导更多的人用这种方式来认识世界。不过,尽管我也同意他“许多著作许诺得多而应用得少”的观点,但我不同意他的“我们现在能够解释为什么可观察到的制度到的制度安排是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样子”的说法。问题在于交易成本的构成要素是看不见的,而因此,在各种丰富的想象力的引导下,可得出各种解释。

我们需要更多的有说服力的理论观察,需要许多更详细的有关交易成本的经验性研究。一旦我们拥有这些,我们就会怀疑这种过分的要求。强调交易成本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的演进——它们是政府、家庭、宗教、准则或普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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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二:

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

让我评论张五常的这一章是不容易的事。我不能不同意他的主要观点,尽管我有时会表达一点我自己的不同意见,这种不同并不会指责他的基本观点。张五常认为,在不能明确使用交易成本和产权概念分析问题时,我们就不能解释经济制度的许多重要方面。我能预期到这种观点有些人是不会同意的。至少,直到最近,交易成本的影响一直被经济学家所严重忽略,他们的分析结论看起来好像导致了经济理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实际上一开始就发生了,并没有什么惊奇的。张五常在谈到自2世纪60年代早期开始的这种变化时,他是正确的,他还提到了我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施蒂格勒的有关信息的论文和有关阿罗的发明和资源配置的论文。紧接着,20世纪7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大量地迅速增加的文献所强化的理论,威廉姆森把它叫做“新制度经济学”,对此他和我,我还会增加上一个人,德姆塞茨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张五常所列出的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贡献中,这人明显的转折点上,无疑要加上由他的老师所写的那篇论文《产权经常学刍议》,也不能忽略另一篇重要的文章《不确定性、演进和经济理论》,它发表得更早一些(在1950年),但它通过一种制度形式代替另一种制度形式的讨论,使我们熟悉了这种进程。

首先,我喜欢提出一个术语问题。交易成本概念在张五常的分析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因为它是合适的概念,但是他给出了一个比我(和其他另外的人)定义得更为广义的要领而忽视了这种不同定义所引起的某种混乱。他说交易成本“包括了所有在鲁滨逊(一个人)经济中不能被想象存在的所有成本”。它们是在经济体系中人们不同活动的协调成本。为了表明他所认为的更为宽泛的交易成本的特征,他通常在交易一词的后面,加上了插入词“制度”。张五常的方法自然是为了引出对可供选择的协调经济活动方式的讨论,及利用不同制度安排效果的讨论,而这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当今中国被发现的具有启发意义的东西。我并不会与鲁滨逊,克鲁梭世界进行比较,大概这正是需要理解的东西,因为我只对年轻的社会主义者紧随苏联革命之后就提出了它们的思想而引起的交易成本感兴趣。如果我被问及设想一种不存在交易成本的经济制度,那一定是共产主义社会,在该社会中的个人完全可以通由一个中央政府的权威来分配他们的工作,并按他们所作的那种方式控制他们,其产品由同一个权威配置消费品和企业产品。

如果在个人之间交换的可能性被引进这种伊甸园,一系列新的活动将不得不接受。购买者和出售者将彼此寻找:购买者想知道供应商所能提供的,而供应商想知道购买者想购买的;双方都想知道另一方做生意的价格,对此要进行谈判,签订契约,确定他们观察到的条款是否无误,等等。市场将会建立起来,专业的代销商和经纪人将出现以助于交易过程。所有这些活动的成本就是我叫做交易成本的东西。它们是无处不在的,交易过程因此将吸收相当数量的资源。作为一种补偿,伴随政府权威接受任务的减少将可能导致他们使用资源的减少,而受市场力量限制所做出的资源配置将使所有的要素被有效地使用。所有这一切都可得到满意的分析结果,与我所使用的那一类交易成本范畴具有明显的不同,正像他的小册子《中国将走向资本主义吗?》所说明的那样。张五常设想的很好。当然,张五常认识到这种术语的困难,在更多的场合他提到了“制度成本”,一个比“交易成本”更好的术语,它描述了用以协调运用经济资源制度安排的成本。存在一种能够解决问题的协议和这样做的办法,这是确定无疑的,而且我的妨碍交流的问题。但是由于缺少一致的术语,肯定在某种程度上会妨碍交流,甚至在经济学已进入了专业化分工的今天,无疑会使不在这一领域工作的经济学家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含义更加困难。

张五常有一部分内容涉及到“科斯定理”,这使我几乎很难避免不去评论它。对这个至关重要的主题谈几次应该说是可以的。因此,我将简要地谈一谈。对我来说,使这个命题具体化是乏味的,而它所表现出来的冲突就更加复杂了。“科斯定理”(由施蒂格勒规定的)与经济学所通常使用的命题一样是可以依赖的。既然它仅仅是经济学中最著名命题的含义之一,即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使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当然,这种结果,是(几乎总是如此)独立于资源所有权的。一旦认识到我们购买和出售的是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利(或不是所有权利),或具有阻止或允许其他人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这个命题将转换成这样的说法:权利将由那些认为它们最有价值的人获得。当然,所有这些假定,都是在使这些权利安排没有成本的情况下做出的。但事实上,因为它是大多数现代经济理论所假定的,勉强接受“科斯定理”的结论仍然是令人困惑的问题,尽管这有助于解释看起来使我产生极大兴趣的问题。

一旦采用了交易成本解释,正如所表现出的这样,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在经济制度中所发生的事,整个问题的性质就变化了。我们可以设想在零交易成本区域内进行谈判,当增加的生产价值超过实行必要的市场交易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就能够实现。因而经济制度的效率会主要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一个国家没有一个理性的稳定的货币制度,而因此,货币价格不能用以作为交易的媒介,或者在一种产权不明晰、不适当或无法保证产权实施时,做出契约安排将是极为困难的,由专业化产生的利益大部分将会丧失。但是无论交易成本的量有多大,它们的存在总是导致希望能够采用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制度,不管这种减少的数量何时会超过采用另一种交易制度所遭受的损失。我认为,大概最重要的适应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出现。

我发现张五常的这一章最有趣的部分是企业的部分,这主要是建立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企业的契约性质》的基础上。我的兴趣部分地来自于这个事实,正如张五常所表明的那样,不像这一章的其他部分,我们之间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不同的。张五常的观点是,现在经济体系中的制度是作为特殊契约安排选择的结果而产生的。我不想与这种观点争论。但是,他继续认为,“我们不能在任何经济学意义上将‘企业’看作是单独的实体”,如果我不误解他的意思的话,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契约安排使得“告诉一个企业从哪里开始在哪里结束是困难的”。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这些组织、企业、实体、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在它们内部发生的,而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是改进现有的、相当原始的企业理论。我认为张五常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但我也认为我应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正如我在耶鲁大学讲座中所指出的那样,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参见科斯,1988)。

这种缺点来自于雇主一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结果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界限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正如这种情况一样,我担心,误导了另外不少的经济学家。

参考文献:

Coase, R.H. (1988) The nature of the firm: influence.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4(1),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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