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1 次 更新时间:2011-12-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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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被逐步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新体制初步建立,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权力寻租、利润侵蚀工资、贫富悬殊等问题也愈益突出。着力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橄榄型个人收入新格局,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长期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复杂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体制实现的巨大变革,既由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尚无改革的成功先例可供借鉴而备尝艰辛,也由于其深刻触动人们的物质利益而充满了不同群体(或不同集团)之间的反复较量和激烈博弈。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权力寻租较为猖獗,黑色收入屡打不绝

寻租的经济学本义是指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在此是指握有行政、经济等权力的官员或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或不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但权力寻租行为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且呈现出如下特点:

1.权力寻租者的范围越来越广。“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个人利益商品(货币)化”已成为权力寻租者的“潜规则”。权力寻租者不仅包括某些握有行政、经济权力的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甚至连某些握有非行政、经济权力的记者、教师和医生等也深陷其中。后者利用其特殊权力向需求方公开或变相索要“版面费”、“赞助费”、“红包”等灰色收入。

2.权力寻租者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2003-2007年,我国司法机关就查处因权力寻租涉嫌犯罪的省部级以上干部35人。原上海市委书记、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而被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他违规挪用社保基金10亿元,违规擅自决定某国有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违规为其弟陈良军征用土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18亿元),他本人则从中索取或受贿239万元。

3.权力寻租的租金规模越来越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年到200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957 3亿元。在我国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不少企业负责人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有资产,导致了公有资产大量流失。

4.权力寻租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其重要方式之一是间接寻租,主要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寻租者并非掌权者本人,而是掌权者的亲属或其身边工作人员。后者利用与掌权人的特殊关系获得了大量“租金”,有些人甚至变成了“超级富豪”。二是权力寻租者获得的非法收入由于规避查处等原因,大多落到了其亲属的名下。

权力寻租者攫取的非法收入,是我国当今社会中灰色收入的主体。此外,我国还有“黄”(经营色情行业)、“蓝”(海上走私)、“白”(贩卖毒品)、“黑”(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与制造并贩卖假币、开设赌场及偷漏骗税)等几种人,通过种种非法途径攫取了大量的灰色收入。

(二)部分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问题相当突出

本文在此所指的部分垄断性行业,是指我国广播电视、烟草、军工等某些带有浓厚行政垄断色彩的高收入行业和金融、铁路、邮政、水电、电信、石油、石化等某些兼具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性质的高收入行业。这些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在较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其自身的贡献或绩效,而是取决于其对资源、市场的垄断与国家的政策保护。这些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既是导致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因素,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方面。其主要表现有二:

1.行业平均收入明显偏高。2008年,我国证券、银行和保险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72 123元、62254元和41190元,是当年全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的5.89倍、2.13倍和1.41倍。有学者根据调查数据撰文指出,2005年,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约为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其行业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为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2.行业内企业高管收入畸高。部分垄断性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大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有些国企高管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利用国家有关法规与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空隙,自定高额薪酬,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2008年,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的薪酬为1181.1万元。而作为非国企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长兼CEO马明哲,在2007年则领取了总计为6621.1万元的薪酬(含税前工资489.1万元和奖金6132万元),创下当年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之最。企业高管薪酬通常只是其实际收入的一部分,而数额较大的职务消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其实际收入。

(三)利润侵蚀工资,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业中利润侵蚀工资的问题逐渐凸显,近些年来更有愈益严重之势。利润侵蚀工资主要有两种表现:

1.压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拖欠工资。压低职工工资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在非公有企业中较为常见,而把工资压得最低的乃是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的主要表现是:(1)工资标准较低。据调查,2004年我国西部地区一些企业农民工的月均工资仅为500元左右。(2)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不少单位中,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工作,其工资与城镇职工工资相差1倍左右。(3)工资增长缓慢。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三角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20%,但当地农民工月工资在12年中仅增长68元。[5](P204)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很可能是负增长。(4)不少企业不给农民工缴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5)农民工劳动时间普遍明显超过《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得不到相应补偿。此外,某些企业拖欠与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较严重。2004年,北京建筑行业有70万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高达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余元。

2.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首先,我国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涵盖“三险一金”。其次,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上大部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其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40%-60%之间。[6](P58)根据我国各省(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国统计年鉴(2008)》提供的相关数据,2007年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占社会平均工资的29%左右。再次,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不少企业特别是某些私营企业对一般员工工资的执行标准,防止利润侵蚀工资的工具被扭曲利用为利润侵蚀工资的工具。此外,有些私营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职工工资资水平压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

利润侵蚀工资的直接后果就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偏低。2000-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51.4%降至39.7%。[7]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比较高的(美国约占70%左右,其他国家约占54%-65%)。[6](P485)1990-2007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从15.32%降至10.78%。[8]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极为不利。一是,它表明劳动者的经济地位相对下降,从而弱化了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是相悖的;二是,它必然引起居民消费占GDP比重的下降,从而导致消费与投资的比例失调,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和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它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显著扩大,全国的基尼系数逼近(或进入)危险区,部分社会成员贫富悬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显著扩大的态势。一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工资差距明显扩大。1978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644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506元,两者的比例为1.27∶1;2008年,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30287元和18103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1.67∶1。二是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显著扩大。1978年,我国工资最高的行业为地质普查和勘探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09元;工资最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86元,两者的比例为1.66∶1。2008年,我国工资最高的行业为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1841元;工资最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2958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4.77∶1。三是不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主要表现为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均有明显扩大。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言,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两者的比例为2.57∶1;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两者的比例扩大为3.31∶1。四是不同群体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从微观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中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雇主和雇工的收入差距悬殊,某些公有制企业中的高管人员薪酬与普通职工工资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从宏观来看,畸高收入群体与贫困群体的收入差距非常悬殊。目前,我国的千万富翁已有一定数量,亿元、十亿元乃至百亿元富翁亦不罕见(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8中国富豪榜》上,位居榜首的大陆富豪刘永行的净资产高达204亿元)。2008年末,我国有2334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总计有6 341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约占全国人口的4.8%。必须指出,即使是笔者引用的来自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往往也带有较大程度的非真实性或局限性。要深入考察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实际状况,仅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考察统计外收入,即考察统计外的货币收入(含“白”、“灰”、“黑”色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含显性实物收入和隐性实物收入)与福利收入。

基尼系数通常是国际上衡量收入分配差距是否适当的基本指标。采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过大。岳希明、史泰丽、李实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和2002年的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出我国当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58和0.461;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出我国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39,2000年为0.402,2005年为0.447,2008年为0.466。[7]陈宗胜、周云波根据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和估算,提出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1994年和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分别达到0.511和0.517。这些数据在我国学术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著名经济学家赵人伟指出: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估计,即低估为0.4左右,中估为0.45左右,高估为0.5左右。如果撇开计算方法的差异,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而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则是较多地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和实物收入,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笔者认为,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农村居民低保制度、提高低收入者工资和健全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新举措,使我国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我国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则主要由于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双重叠加而增速更快。因此,赵人伟的上述概括仍较符合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实际状况。换言之,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若不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则是逼近了危险区(0.5);若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则已经进入了危险区。

在此,笔者有必要强调四点。一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显著扩大,既有合法和合理的因素在发生作用,也有非法和不合理的因素在发生作用,并不能一概否定,否则就可能导致退回到平均主义分配的传统经济体制。二是,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特别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贫富悬殊的程度是超乎寻常的。其所以超乎寻常,主要源于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资产、非法经营、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和经济体制转轨中的缝隙、漏洞与摩擦。三是,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世界上已高居前列。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2001年为0.447,在其所列的134个国家或地区的基尼系数中高居第35位。我国的基尼系数不仅高于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基尼系数(例如,美国2000年为0.408,英国1999年为0.360,日本1993年为0.249,德国2000年为0.283,法国1995年为0.327),也高于印度(1999-2000年为0.325)、越南(1998年为0.361)等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13](P258-359)四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力争在本世纪中叶将本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如果不从根本上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扭转或遏制个人收入差距显著扩大的势头,则必然会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与实现第三步宏伟战略目标构成巨大威胁。

二、改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对策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显著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努力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收入分配新格局,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主要采取四项基本对策。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又好又快地发展中国经济

发展是硬道理。把中国经济的蛋糕做好做大,是我国在初次分配中不断增加居民收入和在再分配中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物质基础。为此,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要大力加强自主创新,逐步提升我国经济在国际分工价值链中的地位。国际经济竞争通常区分为价格和质量的竞争、专利技术的竞争与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的竞争三个层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获得了迅猛发展,但从国际经济竞争的层次格局来看则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在第三个层次的经济竞争中,我国企业基本上无法涉足。在第二个层次的竞争中,我国企业基本上是贴牌生产。在第一个层次的竞争中,我国主要凭借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并且付出了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巨大代价。可见,我国经济在国际分工价值链中仍基本处于低端的位置。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三要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稳定并提升外需等重大举措,促进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就近期而言,对我国政府推出的经济刺激计划,应加强科学论证,优化投资结构,避免重复建设和兴建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同时,要进一步激活和扩大民间投资,着力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深化与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

1.深化与完善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1)显著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首先,应把“三险一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涵盖范围。其次,应根据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消费品价格上升指数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将今后较长时期中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提高15%左右。再次,应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力度,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较大幅度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健全与完善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近几年内,应使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明显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非公有制企业在正常经营条件下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消费品价格增长速度。

(3)进一步规范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和职务消费。最近,国家人保部、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薪酬结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笔者认为,除《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央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之外,还应对央企高管薪酬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并与上年度国企职工年均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其一,央企高管本质上仍是国有企业的员工,与一般员工不同的是其受托担任央企高级管理者的角色。其二,央企高管薪酬可以显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国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也不能高得“离谱”。2004-2007年,国资委监管的央企高管年均薪酬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47.8万元和55万元。2008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780元。若央企高管年最高薪酬定为100万元,则相当于2008年国有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的32.5倍,收入差距已经相当之大。其三,不能将我国央企高管薪酬标准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著名大企业高管薪酬标准做简单比较。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同国家的工资差异,除制度、历史、道德等因素之外,劳动生产率差异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我国某些国有大型企业虽已跻身世界500强,但职工人均劳动生产率与创利水平一般仅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著名大企业的几分之一或几十分之一。以人均创利水平为例,根据有关数据计算,2006年新日本制铁和宝钢集团人均税后利润额分别为6.35万美元和1.78万美元,相差2.57倍;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一汽集团人均税后利润额分别为4.69万美元和0.05万美元,相差约93倍。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央企高管薪酬上限在近期内以每年不超过80万-100万元为宜。此外,还应从严控制所有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国企高管的补充保险。

(4)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是,应在全国高校、科研机构中设置文科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岗位。条件从严掌握,报经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人保部审批。二是,扎实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搞好我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关键是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应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中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推广,切勿操切行事,煮“夹生饭”。此外,笔者建议事业单位目前按不同职务(或职称)发放的物价补贴不宜并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再作二次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社会科学院等公益性强、创收能力弱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给予必要的补贴。

2.深化与完善财税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两大弊端。一是实行分类征收,容易造成税源流失。二是中低收入者成为税源主体。有数据显示,我国中低收入者贡献了全部个人所得税的65%;而在美国,占纳税人比例5%的富人则贡献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57.1%。对此,我国应将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步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大幅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与税负水平,重点向高收入者征税。

(2)抓紧制定并适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当今的税制体系中,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严重缺位。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但我国迄今尚未开征物业税。笔者认为,物业税作为一种世界上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业已实行多年的对财产存量课税的重要税种,不仅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也是国家税收的稳定而重要的来源,应创造条件尽早开征。我国还应择机开征世界各国的通用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与此同时,我国应适当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妥善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3)对部分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收益征收特殊行业税。我国某些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并将其相当大的一部分转化为经营者和职工不合理的高收入。对此,要引进竞争机制,打破经营垄断,强化政府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并通过征收特殊行业税等途径将其由非企业贡献因素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3.深化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提高国家预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等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特别是应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做实。

(2)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我国正在广东、上海等五省(市)进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改革试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将国家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明显下调,拟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持一致。这种做法在事业单位职工中已引起较大反响,笔者也有不同看法。一是,根据物质利益规律和一般情况,基本养老金上调,当事人皆大欢喜;基本养老金下调,当事人恐怕谁都不愿意。二是,事业单位已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不下调,新退休和将退休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下调,势必导致事业单位新老退休人员的矛盾和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产生不满情绪。三是,与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相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明显偏低,本应上调;而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又不在下调的“改革”之列,则必然导致已退休、新退休和未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心态严重失衡。四是,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高速增长(2008年我国财政收入已高达6.13万亿元),又拿出上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购买西方国家国债,恐怕每年决不差上百亿元来填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缺口”。总体来看,我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有上调的必要,无下调的依据。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明显偏低,成因较为复杂。我国已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今后更应加大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力度,使其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逐步缩小。

(3)逐步较大幅度地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4)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5)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特别是增加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健全和完善经适房、限价房、廉租房制度,重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的住房困难。

(三)加强法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管理与监督,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一是,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首先,应抓紧制定并出台《财产申报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在全民实施《财产申报法》的先导和反腐倡廉的重大步骤,可率先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次,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戒力度。有关研究表明,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再次,要强化税收征管,特别要强化对畸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造假账、报假数、开假票据的会计人员和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处,严厉打击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资产、非法经营、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牢牢抓住防止谋取非法利益这个重点,着力建立健全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重点是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三是,强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人收入差距在一定时期内明显扩大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从经济制度角度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按劳分配,不会导致两极分化;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和自劳自得等分配方式,则必然趋向两极分化;税收政策、国家预算支出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只能调节后者导致两极分化的速度和规模,并不能改变其两极分化的发展趋势。因此,要避免整个社会出现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根本途径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此,应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要继续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健全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又要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其真正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包括完全控制、绝对控制和相对控制三种基本类型)地位。二是长期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应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决不容许以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名,行土地私有化之实,将我国广大农民再次拖入两极分化的苦海。与此同时,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人民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改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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