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民:权力、道德与地位比较

——《整人与怕史》读后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92 次 更新时间:2011-08-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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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民(深圳)  

日前,友人用电子邮件发来题为《整人与怕史》的文本。细细看过,感触颇多。现撮其要点,予以叙说:

“整人”涉及权力。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粘合剂(之一)。政治权力,更是维持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东西。当获取权力成为统治者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控制和行使权力。

而“整人”则是统治者控制和行使其权力的一种方式。

当不可或缺的权力不能以相对规范、有序(程序化)从而更显公正也更显道德的法制化的方式予以控制和行使的时候,权力便会以“文本”中所显现出的随意/无耻/丑恶/阴暗/卑鄙/血腥/令人瞠目/令人不齿/显得极不公正(也即极不道德)的“整人”的形式出现。

权力以及对权力的控制与行使都是人的行为。只要涉及人的行为,人们就会作出评价。评价就有尺度,就有好坏(善恶)的标准。这种植入每一个人内心深处的对任何人类(包括自己)行为都会作出好坏/善恶/对错/适当与否评价的人所独有的行为特征或心理特质,我们称之为道德或道德感。

道德或道德感是人的社会性的最本质的体现。作为社会动物,人注定了要以社会的方式(家庭的、社团的、族群的、民族的等等)同他人生活在一起。道德存在于他人的目光之中,虽然其扎根于人的内心深处。因此,几乎所有的“坏事”或“见不得人的事”都在“暗”中进行;或者,要想方设法遮蔽住他人的眼睛。

康德由此感叹,他最感惊异的是“天上的星空和人内心的道德律”。道德律所起作用者,无论平民百姓/尧舜英雄还是奸诈罪犯/桀纣枭雄,概莫能外。做律师的都有如下经验或判断,也即几乎所有的犯罪者(过失犯除外?)其实都希望其犯罪行为不为人知:内心深处,他们都确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或不好的或“不道德的”:因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逾越此底线,不仅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指责,而且会受到法律(一种“以国家强制性权力做后盾保证其必须实施的行为规范”)的制裁。在此意义上必须补充说,道德不仅存在于他人的目光之中,道德还存在于法律的权柄或刑鼎之下。(无法律,则无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的确立,离不开法律权威的构建。法律的尺度直接关系道德的尺度。一个社会普遍的道德沦丧腐败横行往往与法律的缺失扭曲损坏或形同虚设有关。)

于是,图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尽可能掩盖其犯罪行为成为各类犯罪者的一个共同目标。

大人物也同样。当他们做了心知肚明“见不得人”的事情(或许并非是犯罪行为),一样会处心积虑加以掩饰或掩盖。掩盖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层出不穷:隐瞒欺骗、文过饰非、遮人耳目、强词夺理、指鹿为马、睁眼瞎说、拉人入伙共同担责、迫使对方主动认错,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这种特别重视他人评价的心理特质或心理需求,是人在满足了其基本生命保障之后所追求的(属)人的生存价值或生命意义之根本所在。

作为社会的人,特别看重的即是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所谓“社会地位”,无论其外在表现形式如何(比如所占有的财富多寡、挣钱多少、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住房宽裕、车子靓丽、等等),最终均体现为“他人”(既包括自己同时代的人,也包括还未出生却必然会出现的人)对自己的看法或评价,也即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名望之高低轻重之类。试想,如果上述“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为人知的话,对人还有多大的意义?从这一角度观察,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炫耀”或许比实际的“享用”更为人们所看重。(这也是人之“虚荣”产生之源也。)

人需要得到“社会承认”。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是“社会承认”的量化尺度。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在同他人的“比较”中显现。因此,人与人之间在一切可能的甚至匪夷所思的方方面面展开这种“比较”(中的竞争)。面对这种“比较”,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仅如此。人甚至是死而“后不已”:试看个人与他人对人之“后事”处理上的攀比式的重视:对丧礼规格之高低、来宾之位阶、人数之多寡、氛围之隆重的锱铢必较一丝不苟,便一目了然。

最终,就连作为人类行为评价基准的道德本身(德性之好坏、高低)也成为人们之间进行比较的一个方面。于是,历朝历代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之真伪君子层出不穷经久不衰。

人,总在追求“高”人一等。这是人的生存的最根本的动力。

如果说,人追求“高人一等”背后的动力是人与人之间相“比较”(中的竞争)的话,那么,作为新世界之潮流的人对“平等”的诉求背后,也同样是这种“比较”的强烈冲动:“我为什么就一定比你低?比你少?比你差?比你穷?比你······?”在这看似悖论式的“高等”与“平等”的追求现象背后,其实包含着相同的机理或准则:追求“平等”的原因,正在于追求者目前社会地位的相对低下,于是试图改变它,提升(高)它。现实中,以追求“平等”为名而试图谋取“高人一等”的情形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对于同样是人的最高统治者来说,不存在金钱财富上与他人比竞高低的问题。因此,其最看重者,便是其身前与身后的名望和声誉。用中国传统术语来说,即是人的“德性”之高低。他们需要“德高”且“望重”。定要“流芳百世”而决不“遗臭万年”是他们的向往。而“史书”,则是对历代最高统治者名望声誉的最重要或最主要的一种评价载体。如此,他们面对史书,能不“怕”乎?

“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孔子所代表的中国儒学之内涵的重要政治维度之一,即是将这种人的尤其是统治者的对自身声望(他人对其德性之评价)的重视的心理需求,与史官通过书写历史(所谓“史记”)而评断是非功过的制度化的道德评价体系或形式结合起来,试图使之成为约束统治者权力行使行为的一种力量或因素。“怕史”,是道德感起作用的体现,也是历代(真正的)史官秉笔直书历史史实之作用机制之所在。

虽然无数史实表明,道德对权力的约束之有效性是非常有限的。

所有统治者对于可能对其权力或其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来自“他人的目光”,贯于“一手遮天”。(天:可以照亮一切的阳光或道德律令之谓也。天,真能遮得住吗?)必要时,甚至可以让作为“目光”来源的“他人”消失人间。

在以上言说的意义上可将“整人与怕史”一文所探究的主题理解为“权力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

从无序的暴力到有序的权力行使,其间有着一系列的过度形态。人类为控制、治理这无序的暴力和无序的权力行使,曾花费了数千年或数万年的时间。无数人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探索着找寻着适当的方式或制度形式,直到“发现”或“发明”了“国家”(即霍布斯的《利维坦》)这种东西。

事情并未到此完结。建立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建国”之后如何“治国”,也即如何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政治制度设计,以有效控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仍是远未解决的问题。“整人”的历史还远未结束。所不同的只是程度及其形式的变化。以史为鉴,人们将继续寻找比“史记”更有效的对权力的约束办法。

与各式各样因生成之自然乃至人文条件迥异的“国家”相关联的不同类型的“建国”与“治国”,是另一个有意味的话题,有机会可再作讨论。

2009.8.28-9.6于南粤鹏城

作者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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