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中国劳动政策问题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2 次 更新时间:2009-07-3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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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劳动政策获得了长足发展,现代型的劳动政策框架基本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雇主和雇员关系的基本政策已经大致形成;劳动合同制用工政策开始普遍实施;引入市场机制的工资分配政策开始形成;工会政策逐渐开始进行应有的转型;三方协商机制开始初步发挥作用。在看到劳动政策这些重要成就的同时,还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制约,中国现阶段的劳动政策仍然存在着大量明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中国劳动政策;问题

[作者简介]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劳动政策的体系化程度较低

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是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这就必然造成中国的社会政策体系化程度过低的情形。具体到社会政策中重要的劳动政策来说,其体系化程度也是较低的,大量劳动政策出现了一种缺位的情形。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罢工政策阙失

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维护,是劳动政策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就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而言,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是基础内容。具体到争议权来说,它“是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向对方施加压力,建立有效平衡、制约机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它能促使双方在谈判中调整期望值,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1」。而罢工权是争议权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非政治目的、非宗教目的的劳动政策意义上的罢工,其要义在于“劳动条件之维持、改善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获得,并以缔结或修订团体协约为目标”「2」。可以说,在发达国家中,使用罢工这种有效手段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属于一种国际惯例。根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雇主方也有类似的权利,如以闭厂的方式来施加谈判的压力。

目前中国的劳动政策有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方面的内容,但在争议权方面尚没有罢工这一内容。由此,从一个重要的方面造成中国劳动政策明显的不完整性。一些地方甚至将工人罢工现象当作违法活动来对待,将之视为“闹事”、“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这种不正常的情形,使得在劳动关系当中处在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缺少一种十分有效、有力的谈判压力工具,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的境地,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和合理要求。此种阙失如若长时期保持下去,不可能形成对等、协调的劳动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承认和确立罢工权,可能会给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风险,但这些都是局部的、微小的。它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而且”可以避免无序罢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罢工权的确立可以减少怠工这种现象的发生“「3」。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罢工并非无序的社会骚乱。合法的罢工应当具有必不可少的要件。这些要件应当包括:罢工必须由工会出面组织;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4」凡是不具备这些要件的罢工活动应当予以禁止。其二,应当寻找恰当的时机完成罢工立法。虽说罢工立法是大势所趋,中国做这件事情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但考虑到社会稳定以及各方接受的可能性等现实因素,在何种时机出台罢工立法,则应认真予以考虑。

(二)雇主组织政策基本阙失

作为与工会相对应的组织,雇主组织是随着工会的发展而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功能在于:协调雇主之间的内部利益,代表雇主的利益同工会进行谈判,以协商、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劳动政策的制定;等等。在劳动关系当中,尽管雇主处在强势一方的位置,但雇主组织是否存在、是否规范,对于形成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仍然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雇主组织作为雇主群体的代表与工会组织的谈判,不仅可以节约双方谈判的时间成本,而且可以将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的协议付诸实施,提高协议执行的效率。有学者指出,从雇主组织的组织率看,西方各国情况表明,雇主的组织率大都高于工会的组织率。例如,德国雇主的组织率1993年约为80%,而工会的组织率仅有38.14%.「5」

在中国现阶段,雇主组织也已经开始出现,并开始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国目前的雇主组织包括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总商会、各类行业协会以及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联合会(协会)等。2003年通过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规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本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6」

中国雇主组织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其一,缺少法律层面上的认定和规范。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能够对雇主组织的职能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样看来,雇主组织处在一个合法存在,但同时其具体运作却是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其二,代表性、权威性、整合性及有效性均十分欠缺。现在人们恐怕难以断定哪一个雇主组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即便是从提到的实际雇主组织——参加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来看,其背景更多的是国有企业,而且其主要负责人多为实际已经退休的政府官员,政府色彩过于浓厚,难以代表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非公有制企业。而且,其整合能力十分有限,“目前,在已建立三方机制的省、市(区、州、盟)中,主要是由企联(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者注)作为企业组织代表参与三方机制。但在区县、乡镇以及街道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基层企联组织不健全,目前还存在着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联以及个协私协作为企业代表的情况”「7」。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工商联,则由于同国有企业不搭界,也难以起到整合多数企业的作用。由于众多的雇主组织均缺少代表性、权威性和整合性,因而由这些组织出面所代表的雇主一方在三方协商机制当中也就不可能具有多大的有效影响力。

二、劳动政策缺乏同一性和公平性

一个明显的现象是,中国现阶段的劳动政策缺乏同一性和公平性。从事同一类别劳动的劳动者在收入及福利待遇方面有明显甚至是很大的差别,极大地损伤了中国劳动政策整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劳动政策缺乏同一性和公平性的现象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同城镇职工相比,来自农村的农民工面对着差别很大的劳动政策;男女性别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原来体制内员工和新招收的聘用人员在收入和福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现象(主要发生在国企,民营企业相对来说不明显);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劳动政策的执行方面有着不小的差别;等等。再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有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身份或户籍的不同,把员工分为正式工、集体工、农民工等;有的则根据用工形式或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把员工分为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季节工等。非正式工在工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低于正式工。”「8」

本文重点讨论其中的一种突出现象: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劳动者与农村居民身份的劳动者即“农民工”在收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别,以说明中国目前的劳动政策存在着缺乏同一性和公平性的缺陷。

中国农民工数量巨大。据国务院研究室所作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统计,目前中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其他为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的劳动收入远低于职工的收入。据调查,2002年、2003年、2004年,全国职工工资月均收入分别为1033元、1167元和1333元。同一时期,农民工务工月均收入分别为659元、702元和780元。农民工务工月均收入只有职工工资月均收入的六成左右。如果将农民工所面临的几种特有情况考虑进去,那么,其实际收入就更低了。第一种情况是,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最大。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9」根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10」第二种情况是,一些农民工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农民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全部扣留。「11」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在2004年的外出农民工中,有6.1%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人均拖欠额1806元。「12」另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13」第四种情况是,外出农民工一年并非工作12个月,实际上只有不到9个月的工作可做。由政府(单位)组织的外出农民工平均年就业时间为8.64个月,由亲友介绍的外出农民工平均年就业时间为8.11个月,自发外出的农民工平均年就业时间为7.82个月。

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显偏低。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全国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5%.「14」过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使得农民工处在不利的处境。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就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此外,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即劳动合同当中往往存在着“霸王条款”。这就使得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受到明显损害。广东省总工会2005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劳动经济权益维护”调查表明,广东省71.7%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这个比例就全国范围来说是比较高的,但其中只有46.3%的劳动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商量定的。「15」“霸王条款”还表现为,大量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不是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的情况却往往相反。比如,调查显示,浙江大多数私营企业一般不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雇主使用的是格式合同,雇员只需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合同就算形成。在这些合同中,许多条款描述的都是雇主权益如何保障,而对雇员权益的保障涉及很少,有些涉及到的也比较模糊,难于操作。「16」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十分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十分低下,伤残医治赔偿困难。由于危险工种多由农民工承担,所以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率较高。广东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80%以上。「17」工伤保险是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12.9%.「18」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另有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患职业病的人数已经超过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19」二是参与医疗、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例很小,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劳动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而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例如,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20」

三、劳动政策的“实然”状况远远低于“应然”状况

1978年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1世纪初期,中国劳动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十分不力,劳动政策的具体实施状况同劳动政策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几乎是全方位的巨大落差,换言之,劳动政策的“实然”状况远远低于政策的“应然”状况。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与投入不成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近些年是中国职工人数以及第二、三产业当中就业人数迅速增加的时期,更是经济规模迅速发展扩大的时期。基于这些因素,劳动者劳动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当中的比重应当迅速提高。但是,由于人们长期漠视初次分配领域当中的公正问题、人数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收入一直被压得很低、职工劳动收入增长缓慢等情形的存在,导致了一种恰好相反的情形,即虽然从绝对值看,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增长,但是其相对份额却出现了不断缩小的状况,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同劳动投入不成比例,劳动收入没有得到应有的增长。近年来,在按支出法统计的地方GDP 构成中,劳动者报酬比重不断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2004年降至49.6%,2005年降至41.4%,2006年降至40.6%.「21」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测算,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态势,1991年为15.2%,1996年为12.9%,2000年为10.9%,2006年为11%.「22」而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次分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 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至65%之间。「23」

第二,劳动超时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后有关法律改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个小时)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竞争压力的普遍存在以及不少企业为了压低人工成本而故意延长劳动时间等多种情形,造成劳动者劳动时间普遍严重超时。中国目前除了个别行业外,城镇就业人员在几乎所有的行业当中都是劳动超时,特别是体力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当中更是如此,而且,从2003年至2006年的四年间,劳动时间逐年递增。而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有学者指出,“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还规避了以更高的工资率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24」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比较恶劣。

虽然中国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等大量有关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劳动政策,但是,其执行、落实的状况很不乐观。这突出表现在:其一,事故率居高不下。中国对于生产安全问题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以煤矿安全为例,中国煤矿安全基础薄弱、欠账严重。据国家安监总局调查,仅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欠账就达689亿元。「25」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就会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6」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披露,中国生产亿元GDP 死亡率是先进国家的10倍;工矿商贸10万人事故死亡率是先进国家的2倍多;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世界平均的5倍多。「27」另有人估算,在珠三角,每年至少发生断指事故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只。稳定的断指来源,让珠三角的手外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其总数超过100家。「28」浙江省有关部门统计显示,2002年全省工矿企业事故中外来工死亡639人,占总数的82.7%;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中,外来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0%以上,民营企业成了劳动者受到伤害的重灾区。「29」其二,职业病现象比较突出。据卫生部的调查,2002年各类职业病发病病例14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12.1%.2000—2002年,职业病发病连续增长率都超过10%.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30」现在,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有90%的乡镇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另有调查显示,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只占39%,时而发放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8%,从未发过劳动用品的占24%.「31」

第四,社会保障状况不容乐观。

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几年以及21世纪初期的几年,是中国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出台最为密集的时期,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大幅度推进的时期。但由于对社会保障的长期忽视和严重欠账,致使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其一,社会保障对职工的覆盖率偏低,对于农民工的覆盖率过低。2007年,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为11427万人。该年末,在岗职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10229万人,农民工人数为1846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在岗职工参保8820万人,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1645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115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2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3980万人。「32」从这组数字可进一步估算出,在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89.5%,而为数2亿人左右的农民工参保率不到10%;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6%,农民工只有16%左右;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仅为5.8%左右;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为20%左右。另外,还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表现出明显不同于政府统计口径数据的情形,认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以2006年的数据为例,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最高,达到62.1%,其次为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分别为50.91%和48.08%,失业保险较低,为41.14%,生育保险最低,为34.54%.「33」其二,保险基金在财务上的不可持续性问题比较突出。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的情况下都一直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一直呈逐步扩大之势,目前的年度赤字规模在300亿元左右。「34」

第五,劳动监察力量十分薄弱。

尽管中国颁布和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劳动监察的政策规定,但由于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人员数量极少、覆盖面很有限,所以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工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十分不力,不可能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全国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

第六,职业培训明显滞后。

职业培训是劳动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劳动者收入的不平等与教育和技能的不平等密切相关。文化水平是个人工资收入的唯一最重要的预测器。技能加上诸如经验和职业等人力资本变量,能占到一国内个人间观察到的收入变量的1/3—1/2.”「35」毫无疑问,职业培训具体状况如何,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境况在不小程度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果只是从发布的政策规定来看,在中国目前的劳动政策当中,职业培训政策算是比较系统、比较细致也是比较规范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劳动部,1995年)、《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1986年)、《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劳动部,1990年)、《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部,1996年)、《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1990年)以及《就业训练规定》(劳动部,1994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对职业培训的各方面内容,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工人考核、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技师聘任等都作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和要求。但由于缺乏长远的考虑以及对短期效益的过度热衷等原因,中国近年来对于“高、精、尖”人才青睐有加,而对于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却是日益降低。这一现象在1985—2003年间表现得最为典型。中国的高等教育持续升温,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严重滞后。不仅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下降,就是企业对于职业教育的投入也在迅速下降。比如,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32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17亿元,2002年降到9.21亿元。「36」

社会的误导以及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导致工人劳动技能总体水准的下降。中国的劳动者队伍十分庞大,但令人担忧的是,符合岗位需要的劳动者比重却是在下降的。现代社会当中的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应是中级和高级工人占据多数,而中国现阶段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却正好颠倒过来。有统计显示,中国工人中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占1.5%,高级工占3.5%,中级工占35%,初级工则占到了60%.「37」这项统计还不包括为数一亿人以上的农民工在内。中国现有进城农民工1.2亿,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7.5%,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占2.4%,受过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占18.5%.「38」具体到一些地区来看,北京市现有企业技术工人101万人,其中初中级技工占88%,高技能人才仅占12%,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只占到技术工人的1.7%,这与发达国家35%以上的比例差距巨大。「39」2006年,在深圳外来劳务工人员当中,无技术者所占比例高达43.9%.「40」深圳的高级技术工人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7.5%,现有的“高级蓝领”只有约1500人,其中1/3左右处于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状态,老龄化程度较高。「41」2006年第二季度,广东省“数控技术工和车、铣、刨、模具工等技术‘蓝领’明显供不应求,数控技术工的缺口超过10万人”。现在,广东省技工缺口已经达到40万人。据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上海平均每位高级技工有7.33个岗位可供选择,普通技工月薪3000—6000元,高级技工月薪则达一两万元。「42」

总之,中国现阶段劳动政策中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必须予以消除。至于应对思路和对策,有必要特别做好这样几件事情:一是应当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看待劳动政策问题;二是应当进一步激活工会的应有功能;三是应当注重雇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四是应当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五是应当把握劳动政策推进的可行性和节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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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延园《“劳动三权”构筑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

  「3」李湘刚《论公民罢工权的宪法地位》,载于《前沿》2005年第7期。

  「4」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于《学海》2005年第4期。

  「5」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6」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案)》(2003年9月15日),参见中企联合网2008年7月31日。

  「7」张彦宁等《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2005》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8」白天亮《同工同酬有多远》,载于2007年7月16日《人民日报》。

  「9」「10」「11」「12」「13」「14」「17」「18」「19」「20」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第12页、第107页、第107页、第12页、第13页、第205页、第13页、第205页、第13页。

  「15」《广东外来工生存状况堪忧长期低收入靠加班挣钱》,载于2005年1月19日《南方日报》。

  「16」王祖强《劳资关系与员工权益———基于浙江私营企业的调查与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21」「33」汝信等主编《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第270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57页。

  「23」徐平生《初次分配不公致中国GDP “不实”》,载于2006年8月15日《上海证券报》。

  「24」宋雪莲《“过劳死”——时代的必然还是法制的乏力》,载于《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第23期。

  「25」《中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689亿元》,参见人民网2006年12月5日。

  「26」《破解矿难死结需要市场化思维》,参见2004年12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27」《黄毅:我国生产亿元GDP 死亡率是先进国家的10倍》,参见新华网2008年1月18日。

  「28」胡亚柱《每年三万断指案,珠三角繁荣的代价》,载于2008年7月10日《南方农村报》。

  「29」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30」《卫生部透露:我国受职业危害人数超过两亿》,载于2005年1月8日《中国青年报》。

  「3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3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08年5月21日。

  「34」陈佳贵等《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01—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35」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6」黄辉《中等职业教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载于《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8期。

  「37」李岚清《李岚清教育访谈录》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

  「38」黄辉《中等职业教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载于《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8期。

  「39」《首届蓝领技能大赛启动》,载于2004年4月12日《北京青年报》。

  「40」王新建等《2006年: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41」《深圳高级蓝领难求年需2000仅供500短缺1500》,载于2003年7月7日《中华工商时报》。

  「42」孙晨等《中国蓝领调查:一个被“重用”却不被重视的群体》,载于2006年10月28日《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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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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