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不容践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8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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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南方都市报案件(见附件一)发生后,我的内心被黑暗笼罩着。我的问题是:一次明显合理、合法的分奖金行为(见附件二)竟然被广州地方部门以“欲加之罪”,对有关人员或判处重刑,或加以逮捕(见附件三)。这个事件的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其实质是一些地方部门对《南方都市报》长期以来坚持良知正义、捍卫“三个代表”的进步行为开始了全面的反攻倒算。难怪有学者称:这个案件的审理是地方给中央政府的一记耳光(见附件四)。中国的新闻改革事业遭遇了近二十年来“最黑暗的时刻”(《亚洲周刊》)。因此我认为,中央和人大应当及时出面喝令制止地方诸侯敌视新闻监督、干预司法独立、践踏人权的恶劣行径,还司法以独立、公正,对借司法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官员追究法律责任。

《南方都市报》以敢讲真话、关注底层人民、传播先进文化理念、忠于新闻职业道德而著称,她率先报道了孙志刚案、SARS疫情、孙大午案等诸多社会热点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但同时她也被一些地方腐败官员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必欲整之而后快(见附件五)。如果让这些官员的企图得逞,其危害将是巨大的:

一、新闻监督将成为一句空话。具有良知、正义感,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将无安全感可言。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反腐败为名,罗织罪状,把法律作为打击“不听话”媒体的工具。可见,南方都市报事件决不是孤立的个案悲剧,而是整个中国媒体的悲剧,是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悲剧。

二、宪法的权威必将大打折扣。新修改的宪法中加入了保护人权和私产的条款,这是中国的一大进步。但是,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屡屡挑战宪法权威,宪法不仅难以落实,而且威信将荡然无存。如果南方都市报的喻华峰、程益中等人贪污“公款”罪名成立,那么,普天之下哪里还会有什么私产,普天之下又有谁能逃过贪污的指控?

三、司法独立几成泡影。广州的一些地方官员早在孙志刚案、Sars真相被揭露之初,就放出风来:要整肃南方都市报!于是,他们掘地三尺、花了大半年时间,试图从广告经营中查出问题,但一无所获,最终只能就奖金分配这一本属市场化行为、而且是集体决策的正当行为下手,动用司法工具,以反腐败之名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实,打击新闻监督的健康力量。

四、地方势力将会严重地削弱政府的合法性。中央要信息公开,地方却要隐瞒;中央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地方却百般不情愿;中央要保护人权,地方却要打击异己;中央要保护私有财产,地方却要把私产说成“不合法”财产,以便动用专政的工具。可见,因为利益和权力的驱使,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天然地”与中央“分立”,对此,中央如果不加以制止,政府的合法性会逐渐被一群地方恶官、坏官、贪官所吞噬。

五、中国的国际形象必将受到损害。本来中国的新闻自由度和新闻公正性每年都被相关的世界组织所攻击、诋毁,此次南方都市报案件如果得不到纠正,又将为国际上指责中国压制媒体、侵犯人权制造新的口实。

六、中国的社会危机将加深,“政治文明”难以建立。由于媒体监督作用的逐步丧失,腐败将会愈演愈烈,社会动乱的危机就潜伏其中;由于地方官员罗织罪名、为所欲为、不讲道德、不择手段之种种行径的示范作用,中国社会的道德危机将进一步深化。事实上,没有民主法治,社会也就没有道德可言;制定再多的“公民道德准则”、“精神文明守则”,也必然流于形式,无助于现实的改善。如果这样的状况得不到遏制,那么,中国的政治文明也将成为空谈;而没有民主法治、监督制衡等政治文明的确立,不可遏制的腐败、两极分化、官民对立就足以葬送中国的现代化。

如果中国的社会危机不能够化解,那么政府就如同坐在了火山口上。假使大厦像苏联那样坍塌、中国陷入内乱,人民是不会饶过那些践踏现代文明准则、践踏国法、一点点地摧毁政府合法性的官员的。人民是要算总帐的,谁丑恶,谁腐败,都将接受历史的审判。

在此,我以公民的身份,呼吁国家领导人及时处理好可能损害政府合法性的每一个事件,制止广州地方部门迫害南方都市报负责人的违法行径。这不只是为了南方都市报,而是为了中国的新闻监督、司法独立,为了维护政府的合法性,为了每一个中国人的命运。

孟子曰:“桀纣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

附件一:南方都市报事件网站: www.nandushijian.org。

附件二:(一)江西信息日报:回顾“南都案”庭审全过程。

3月初,舆论关注已久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3月19日,“南都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被告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调研员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其违法所得的9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喻、李二人的辩护人均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公款”“奖金”之争

今年3月4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对“南都案”进行庭审。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南都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等五人的名义,计提款项共计1563511.32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都其他8名编委会成员私分”,构成贪污。

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并非供领款人所用。并且,参与以个人名义领取这笔款项的五名业务员中,有四人在证词中指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领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这笔钱,包括被南都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仍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委会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借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这样的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和《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其广告经营人员在完成一定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个人奖金。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2000年度南都员工集体分配的奖金共计6052455.12元。辩方律师据此证明,这605万余元均为南都员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体奖金,这笔奖金已从集团财务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为南都编委会成员参与分配的58万元奖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万余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认为,南都编委会“在喻的提议下”,在未向全体员工公开的情况下私分了其中的58万元,以上事实符合构成贪污罪的要件。但辩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名编委的证词中,提及这笔钱的分配是在南都编委会上由时任主编的程益中提出并集体讨论通过的。辩方据此反证:既然是集体讨论通过,则这笔钱的性质是合法的奖金收入,符合报社的分配程序,而不是贪污。辩方还指出,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南都编委会分配58万元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南都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

为什么行贿?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办公室向李送上1万元、20万元、60万元和16万元的现金。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四笔钱,前三笔是先以喻个人奖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第四笔则以南都人力资源部总监李洋的奖金名义划拨到李洋账户,由李洋交给喻,再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而并非南都向李民英发放奖金的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但南都编委会认为,南都近年来迅速发展,管理层都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惟独李因为上述管理规定而被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这种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对于南都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辩方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是半机关化的国有事业单位,而南都则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二)许志永:荒唐的判决、荒唐的答问——评广州法院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

从1999年开始,南方都市报业绩迅速上升,经营人员收入上升很快,为了平衡经营人员和采编人员、行政人员收入的差距,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把一部分经营人员的奖金拿出来供整个报社进行二次分配。这其中用于二次分配的155万元奖金分别属于广告部和广告部三个副总经理。由于当时广告部没有独立账号,所以提款不得不以个人的名义,这样的做法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没有任何欺骗和隐瞒。“答记者问”中所谓张某某、江某某、袁某某就是当时的三个副总经理,按照合同他们除了自己的提成以外,还应得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万多元,他们自己同意把存折交给南方都市报,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供整个报社二次分配。作为经营人员在收入已经很高的情况下自愿让出一部分奖金,这当然属于南方都市报内部的事情,这都是人尽皆知的事情,怎么这些公开的事实经过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描述就成了一个很大的见不得人的阴谋了呢?

这些计划用于二次分配的155万元奖金在2001年分配的时候已经打入了600多万总奖金额,这个总额经过了两次分配——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体管理人员——之后还有58万元。应当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奖金的分配都是南方都市报九名编委组成的编委会决定的,因为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的规定,编委会是奖金分配的最高决策机构。当这个有权分配的机构开会决定将最后的58万元在最高层管理机构进行分配的时候,居然成了集体贪污!那么,已经分配的500多万元,尤其是155万元中的其他90多万元怎么就不是贪污呢?从提出第一笔用于二次分配的奖金到最后一笔年终奖金的分配,中间隔了一年多的时间,而且也经过了多次分配,法院怎能偏偏认定编委们的奖金就是那些所谓冒领的奖金呢?从所谓冒领奖金到一年以后奖金分配本无关联,可是经过法院描述,居然成了“偷偷领出来偷偷私分”,中间环节是法院疏忽了呢还是有意隐瞒?

编委会决定分配58万元奖金的时候,总编程益中明确列了“补发年终奖58万元”的支款单,并且有详细的分配方案,各编委也都签字领取了,这些证据都好好保存在财务,这怎能说是隐瞒欺骗故意不入账?贪污还要开会讨论、签字,世界上难道真有这样傻的贪污犯?

附件三: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对《南方都市报》原总经理喻华峰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以受贿罪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日,《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程益中也因同一案由,被广州市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后正式逮捕。

南方网讯 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原南方都市报执行总编程益中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贪污一案中,发现原南方都市报执行总编程益中等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经查,程益中在任南方都市报主编主持该报全面工作期间,于2001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喻华峰等人冒用该报社广告部业务员李某某等5人的名义,提取公款人民币155万元,并将其中58万元与喻华峰等人共同私分,程将其中10万元占为已有,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另外程益中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问题。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程益中立案侦查;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4月1日依法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附件四:江平、茅于轼、贺卫方、盛洪等学者在2004年4月7日在天则研究所南方都市报事件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如果当真认为他们想保护私有财产的话,这样的案件审理明显就是给中央政府一个耳光。

地方法院竟然违反刚刚修改的宪法,而且违反以后不受任何追究。

集体的决策是否能够转过来追究集体某一个个人的责任的问题,明显这是南方都市报社委会按照他们一贯的程序,也是合法的程序作出对一笔财产分配的过程。如果集体做出一个错误的决策,如果说这个决策是错误的,我们能否追究其中的个人,而不是所有的个人,把所有过错都归结成一个人,法律上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

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现在司法独立涉及到最大的威胁并不完全来自内部的问题,而是更多来自外部或者是内外交控的状态,我们如何推动这样的东西,在这样的案件里面如何让法院公正一次?

公检法系统维持正义还是掩盖事实,一个政权必须是正义的,否则的话老百姓到哪去找正义去,政府最首要的任务就是为老百姓提供正义,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出现这样的问题,老百姓对这方面就失去了信心了。

附件五:程益中在经营委员会2004年新春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从南方都市报与个别权势人物冲突的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灾难蓄谋已久、势在必发。其实,早在2003年六七月间,孙志刚案接近尾声之时,针对南方都市报的有罪推论和掘地三尺的大规模排查就开始了。从那时起,几乎所有与南方都市报有过大宗业务来往的广告公司都被勒令交代与南方都市报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有人磨刀霍霍,毫无顾忌地向全社会公开宣称,一定要利用手中掌握的机器,好好收拾收拾南方都市报这帮小子。有人不得不奉命行事。这已是广州城内公开的秘密,坊问谈论已久的话题,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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