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中国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实行宪政市场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2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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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模式”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宪政、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却暴露出许多的问题。中国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不是宪政的国家,政府越位、缺位处处可见,公权力肆意扩张,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大量的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宪法成为摆设甚至废纸,毫无尊严,大量的领导讲话、政府文件甚至法律法规都凌驾于宪法之上,践踏民众权利的事情比比皆是。出现这些违宪行为的根源是公民没有缔造、塑造政府的原始权利,公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家潘恩曾经说过:“宪政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无宪法的政府,只是无(公民)权利的权力。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事物,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但在中国,政府权力实际上高于或先于宪法权力,政府不是宪法的创造物。

2010年震惊全国的9.10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可以说是近年来一系列强拆事件的巅峰。当地政府为了政绩强行拆毁居民房,居民因为无力抵抗而选择以死相抗,最后酿成自焚事件,导致一死两伤的惨案。案件的表面原因是县委县政府的肆无忌惮与漠视生命,其深层原因却是宪政的短缺与公民权利的弱小。

由于宪政的短缺,中国模式的正当性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遭到了普遍的质疑。诺斯曾经指出:“一个国家的政体决定着、指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率,也就是说除非我们构造出一个稳定的非常高效的政治制度起支持作用,否则,我们绝无可能建立起稳定的、高效率的经济结构。”(诺斯,1995)因此,如果中国仍想保持现有的令世界羡慕的高速经济发展,那么必须构筑符合宪政规则的制度与环境,发挥宪政经济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宪政经济学研究表明,不仅个人自由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而且公民权利与经济发展、国民福利、人力资本之间皆存在正相关性。只有公民权利与经济自由同时具备,才可能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进而一个联邦制分权结构有助于驯服一个政治“利维坦”,从而维护经济自由。加特内·劳森和布坎南对1975—1995年间103个国家的产权安全和契约自由的研究表明,在个人经济自由与人均收入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正相关,不自由可能会有国家财富的增长,但只有个人自由(公民权利的保护),才会有民众财富的增长。产权的不安全性比任何其他因素对企业发展的阻碍都大,在没有宪政保障下,市场很难长久地保持自由开放。

而中国模式由于是毛式政治体制与邓式经济体制的结合、斯大林模式(苏联模式)与铁托模式(南斯拉夫模式)的混合,属于“专政市场经济”,所以从宪政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其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宪政规则,导致“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双失序,公民权利与产权被侵犯,特权腐败严重,分配两极分化,经济终究无法持续增长。

中国模式的唯一出路是重塑宪法尊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打破特权垄断,搞真正的市场经济。或者说,中国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实行宪政市场经济。

什么是宪法、宪政与宪政市场经济?“宪”在中国古代泛指“典章、法度”,在古代西方,“Constitution”一般是指“帝王的诏令、谕旨”,而当代议会制在西方世界逐渐成熟,人们把关于代议制的法律称为宪法,即确定宪政体制的法律。《现代美国百科全书》的作者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布坎南把宪法定义为一套约束人行为的规则。《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宪法为“一国的组织法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旨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如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率的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它表明宪法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则,它位于立法结构的最上端,是制度中的制度、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是社会游戏的基本规范。

王小卫在《宪政经济学》中对宪政的解释是“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与法治。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1]]布坎南认为,最小意义的宪政必须包括:一些限制侵犯他人权利的约束;一定的产权;与实施这些权利有关的一些措施;一定的与公共产品供给有关的规则。诺斯认为,宪政分权是一种有利于产权保护的承诺。1987年召开的世界比较宪政项目规划会上,与会者认为宪政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1)宪法为母法;(2)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的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3)宪法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人民的“同意”(对于政府的认可)。

宪政市场经济的源头是宪政经济学,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理论在政治学、法学领域的运用,“政府悖论”是其理论的核心和源头。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有奥地利学派的冯·哈耶克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布坎南。他们两位都倾其一生研究与探索完美的社会体制,以求能够最高效、最准确地解决人类社会越来越尖锐的矛盾——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政治与经济的矛盾。

哈耶克在其名著《通往奴役之路》中把宪政定义为“有限政府”,认为分立的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开放社会的政府的唯一功能是维护法治。哈耶克指出:政府的组织性规则和限定性规则分别与关于政府的两种理念即民主和自由主义(即宪政)相关联,民主关心的是政府的组织性规则,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限定性规则。前者要问的是谁在控制政府权力,而后者要问的是政府权力如何才能被有效地限制和约束。哈耶克说,民主政府往往在宪政上出现失误(如法国革命),症结就在于没有弄清这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哈耶克认为,为了有效地解决民主与宪政的关系,避免人类社会出现民主的暴政,就应该运用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和分析方法,展开对社会规则的讨论。哈耶克深刻地认识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性,认为宪政的基础之一便是制度的有效,正是基于对于不同制度的讨论,最终才能确立一种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制度体系。细分之下,宪政经济学是从权利的角度论述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收益,而制度经济学是从程序的角度来保证社会的效率,二者都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名异实同。

布坎南可以说是宪政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宪政经济学”的概念也是出自于他。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的前言中指出“英美法理学强调理性的法则(the rules of reason),却大大忽视了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les)。我们所参与的社会经济——法律——政治的博弈,只有根据其规则才能做出经验描述。但是,我们中间大部分参与博弈的人,并不理解或评价这些规则,例如它们是如何产生的,它们是如何运作的,它们又是如何改变的,特别是如何对它们做出规范性的评价。”[[2]]

布坎南批评了主流经济学将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割裂的研究方法,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一个是政治市场,显然,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一个人在经济市场是自利的,而在政治市场是利他的,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善恶二元论”是无法成立的。在政治市场中活跃的角色有政治家、政客、选民与政治集团等,他们的交易对象是公共政策与公共产品,而在经济市场中活跃的市场单位则是生产者、分配者、消费者、财团、金融大鳄等等,他们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衍生品,政治市场中的选票相当于经济市场中的货币,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寻找到一种制度,既规避又利用人类自私的本性,保证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理想状态。也就是说,考虑到政治市场或经济市场中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人们出于私利的考虑,在唯恐自身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只能主动避免或减少侵犯他人的利益,那么最大的效率就产生在使得每个人效率最大化的地方,亦即帕累托最优点。这种存在于人类精英理想之中的均衡状态靠人类自身的自觉性与道德伦理是难以构建的,在布坎南的心中只有“宪政的力量”可以实现人类伟大的理想。

宪政经济学是对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范式的应用与超越,旨在寻求最优的交易结构,正如科斯定理所指出的,当交易费用为0时,不同的制度安排是等价的,但现实中交易费用大于0,不同的法律制度结构的效率是不一样的,因此存在着最优的制度安排。亚当斯密的理论以及新古典范式都假设完全信息和零交易费用,交易的产品只存在价格和数量两个特征,存在理想的产权结构,但是现实中产权是不完整的、制度是有缺陷的、交易费用是高昂的、公民权利与经济自由常常是无法保证的。

制度经济学特别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为宪政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工具,使得产权与权利问题成为经济学分析的焦点、政治制度结构成为理解经济增长的关键。交易费用实际上是制度成本(张五常,2000)。中国模式的重大缺陷就在于交易费用过高,政府成本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过大,三公消费、维稳经费都深深地拖累了民生改善的步伐。

另外,一种制度安排要有效率,必须是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不会存在(在多人参与的博弈中,没有任何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即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没有任何单独的一方愿意改变其策略,此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同样,当一国宪法不是纳什均衡时,它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它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游戏规则,而纳什均衡的宪法才是宪政意义上的宪法。而中国模式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只是在名义上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的“元规则”地位早已被动摇;政府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立法权,宪法无法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宪法不是纳什均衡的宪法,它脱离实际,无人遵守。

实行宪政市场经济将成为中国现代化的最大共识。

现代化是宪政化和市场化的统一。中国模式在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苏联模式,与宪政化相差甚远,在经济领域也仅有商品领域的市场化,资源领域大多没有市场化。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国有垄断、特权利益、腐败、贫富分化、产权保护,其实都是市场化进程中内生出的对宪政秩序的要求,改革已由资源配置层面深化到权利配置层面。通过宪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私人产权,仍然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唯有从清理立法违宪、文件违宪、领导人讲话违宪、开展违宪审查做起,改革以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政府管理模式,实现宪法之下政府与市场的功能互补,才能解决转型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

宪政制度与市场制度是互补性的制度安排,宪法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公正、透明和权威的宪法规则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本的游戏规则,或者说宪政市场经济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与潮流。宪政经济学划分了政府与市场的楚河汉界,政府只能在限制垄断、解决外部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方面有所作为,同时政府即使在这些领域也应优先考虑市场化、宪政化、社会自治化的合理性。一般资源的优化配置活动应该交由市场去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的静态与动态效率方面都优于政府;尽管存在着市场失灵,但它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会更好,只有当政府干预的外部性——政府失灵的净损失不超过市场失灵的净损失时,政府干预才是必要的、合理的。

可以预言,建设宪政市场经济必将成为中国改革的潮流!

2013-1-13

[[1]]王小卫.宪政经济学[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杰弗瑞·布伦南,詹姆斯M·布坎南.宪政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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