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山:孙中山“党-国”理论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68 次 更新时间:2009-02-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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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山  

[摘要]孙中山的“党—国”理论由“立党救国”、“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等三个历史和逻辑紧密相联的部分组成。“立党救国”表明中国近代的政党首先是民族危机的产物。“以党建国”反映出孙中山学外国、建我党,以我党、建我国,先党后国,党国同构的的政治思维。“以党治国”无论在理论说明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尽管总有些改变,但在“革命”时期,革命党独占政权,党员独有或先有政治权利的本质没有变化。

[关键词]孙中山;立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

孙中山——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他的“三民主义”学说在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中的“党—国”理论更是别具一格。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总是仅仅关注“以党治国”一面,忽视了对其“立党救国”、“以党建国”观点的认识。本文认为,孙中山的“党—国”理论实际上由“立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三个历史和逻辑紧密相联的部分构成。完整系统地梳理和分析孙中山的“党—国”理论,对于人们了解近代以来中国政党功能形态的特殊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党救国”

政党是建立在阶级利益基础之上的政治组织,是在阶级成员统一联系有了技术可能,阶级整体意识已经形成,进行组织活动有了政治可能的条件下产生的。这是考察欧美国家情况后得出的结论,无疑也是正确的。但以此来衡量中国近代政党的发生情况,一味地认为它们是“在民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及西方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的激发下产生的”,显然有失偏颇。本文认为,中国近代政党首先是民族危机的产物,“救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近代政党产生的最重要而又最直接的原因。

孙中山致力于民主革命40年,从事比较有影响的近代政团、政党组建活动多次,但“救国”始终是这些政团、政党发起的第一要义。孙中山认为,“国家之生存要素,为人民、土地、主权”。[1](P44)与之相应,他的立党救国思想,实质包含三方面内容:“人民”,唤醒民众、开化人民;“土地”,捍卫疆土完整,保护资源财富;“主权”,高倡“主权在民”,结束君权政治。其中,“人民”是归属,“土地”是原由,“主权”是关键。在不同的立党阶段,因应形势变化,三者内容和位置有所调整,但“救国”第一要义始终如一。

1894年底,兴中会在成立时,其《章程》中列陈列强侵华之危害,“强邻环列,虎视鹰膦,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物产之饶。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虑于目前”。叹息民众之愚昧落后,“下则蒙昧无知,鲜能远虑”。而这一切都是清廷卖国害民造成的,“因循苟且,粉饰虚张”,“庸奴误国,涂[荼]毒苍生,一蹶不兴,如斯之极”。将“土地”、“人民”、“主权”的现实惨况描绘得淋漓尽致。作为“有志之士”、“有心人”的孙中山及其同志对此“不禁大声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用特集会众以兴中,协贤豪而共济,抒此时限,奠我中夏”。“申民志而扶国宗”。[2](P20)其目标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此时,孙中山树起的革命旗帜是“排满”,这既是传统种族革命的延续,又是近代中华民族要求自主独立的先声。

20世纪初年,西方列强侵略的加剧、清廷腐败和统治力量的衰弱,以及民众反侵略运动的兴起,促使许多年轻的知识精英告别改良,转向革命,组织团体,甚至有人疾呼“非立大政党不足以救将亡之中国”。[3]这种形势令孙中山颇感欣慰,“鄙人往年提倡民族主义,应而和之者特会党耳,至于中流社会以上之人,实为寥寥。乃曾几何时,思想进步,民族主义大有一日千里之势,充布于各种社会之中,殆无不认革命为必要者”。[2](P280)中国同盟会就是在民(种)族主义旗帜下由各种革命爱国团体集结起来的,其宗旨开门见山,“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不久,孙中山把它概括为“民族”主义,其立党救国思想也从排满革命、排满救国的单纯种族仇视情结中逐渐解脱了出来。一方面,主张只“恨害汉人的满洲人”,把革命的目标集中到了腐败专制的清朝权贵们身上;另一方面,他认为,作为中国人中“少数最良之心理”的“先知先觉”革命党人,应该自觉地担负起唤醒、鞭策民众,以最适宜的“治法”适应民众,使中华民族适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2](P289)换言之,革命党人要救出来的中国不是传统的汉族某姓的家天下,而是一个近代式的民族国家。

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诞生,革命党人立党救国的任务似乎已经完成,“三民主义”也变成了“二民主义”,革命政党也在向议会选举型政党转变。但难以捉摸的政局变化使革命民主党人将“巩固中华民国,实现民生主义”确定为公开的同盟会和国民党的主要宗旨。而这成为日后他们创立新的政党,从专制军阀统治下挽救民国,要求实现真正的“民权”、解决“民生”的原由。中华革命党成立时,无论是孙中山的总理誓约,还是其章程,都明确“本党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宗旨”。“本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4](P97)这表明,尽管此时孙中山和革命党人不再亮出“民族”主义的旗号,但是立党救国的实质——从专制复辟逆流中救中华民国——未变。

1919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成立之日,孙中山著文痛陈国势黑暗,人民疾苦的现实,“今日何日?正官僚得志,武人专横,政客捣乱,民不聊生之日也。”“国民!国民!公等已深受痛苦八年矣”。表示革命党人将继续救国救民的革命事业,“革命之事业,尚未成功也,革命之目的,尚未达到也,尚有待于后起者之继成大业也”。[5](P132)《中国国民党规约》中确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此时的“民族”主义完全摆脱了国内种族问题的纠葛,也不再幻想“维护国际和平”,而是直面帝国主义的本性,“现在清室虽不能压制我们,但各国还是要压制的,所以我们还要积极的抵制。……我们定要积极的将我四万万民族地位抬高起来,发扬光大。……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并且要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然后民族主义乃为完了”。[5](P394)可以说,中国国民党正是对内反对专制军阀、无耻政客亵渎民国称号,欺压人民的行径;对外反对帝国主义剥削、掠夺、凌辱暴行的救国救民的产物。

及至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改组,孙中山及其他党的领袖对“立党救国”的认识更加深刻、完整。他们认为,自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情况不但毫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剧,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狱。国民对此疾首蹙额,有识之士日夜彷徨。在各种政治力量中,惟有中国国民党以进行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惟一生路。在“民族主义”方面,它除提出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外,更明确把“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作为自己斗争的方向。孙中山等人认为,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内的种族压迫被推翻,但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包围依然如故,且侵略政策更加隐蔽,共管代替了瓜分,武力掠夺变为经济压迫,“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而且“国内之军阀既与帝国主义相勾结,而资产阶级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馂余,故中国民族政治上、经济上皆日即于憔悴”。[6](P118-119)所以,国民党人不得不继续努力,打倒列强,扫除军阀,以求中国民族之解放,且准备以多数民众的力量为奥援。由此可见,即使是中国国民党改组,也是以“立党救国”为改组首义的。

由上可见,立党救国在孙中山的建党思想中是一贯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立党救国的思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非为孙中山及革命党人所独有,同时代的维新派人士组建的强学会、保国会等也是以救亡、图存为号召的,甚至由于它们活动于中上层社会、都市大邑,影响比兴中会更大。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从组织源头和群众基础上看,革命党脱胎于旧式会党,它的群众基础是内地的下层流民社会和海外的华人社会,后来扩大到激进的具有爱国民主思想的中小知识分子群体之中;维新派组织衍生于旧式学会,它的群众基础是信奉读书做官论的儒生群体和上流社会的达官显贵。不同的组织源头和群众基础决定了两者尽管都以“救国”为首义,但内涵大不相同。革命党要救的是中华民族,维新派要保的是大清帝国。其二,从政治价值取向上看,由于两者要救的“国”内涵不同,所以设想救出来的“国”差别更大。革命党要把中国救成一个民主的共和国,立宪派则想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这种对“主权”追求的差别源于对“人民”的认识。尽管两者都持唯心史观,都认为必须开发民智才能实现民权,但在维新派的政治设想中并没有普通民众的政治地位。而在孙中山的政治方案中,作为“诸葛亮”的革命党人对“阿斗”式的人民首先必须有一颗忠诚之心,甚至面对“一片散沙”的人民,革命党人要像“士敏土”一样深入其中,使之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的大团体,“这个大团体能够自由,中国国家当然是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6](P283)其三,从个人追求来看,两者迥然有异。维新派的主要领袖多是儒生出身,入仕发财的利禄化目标是其中大多数人的理想,在立党救国的招牌下掩盖不住个人的物欲打算,如康有为组建国民宪政会和帝国统一党时就十分欣赏欧美的“政党分赃制”,并以此招揽党众。[7](P117)而革命党人不管内部派别如何,现实表现怎样,至少在公开的言论中强调“争权夺利者,非革命党”,尤其是孙中山本人“全心全意地为了改造中国而耗费了毕生的精力,真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8](P157)其四,从发展的结果看,维新派人物从起初的“立党救国”,发展成了“立党保皇”,尽管其曾经拥有不少党众,但由于民主时代已经把皇权政治抛到了一旁,因此他们的理想追求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变成了昨日梦呓。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的“立党救国”思想由于建立在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一致的方向上,所以能够把中国从千年专制统治下解救出来,使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日后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以党建国”

通常人们认为孙中山“以党建国”观点形成的时间是在中华革命党成立之后。如革命三时期说中有关革命党和未来中华民国关系说明所展示的“以党建国”的理念,尤其是中国国民党改组后,孙中山说:“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6](P103)其实,“以党建国”的思想从兴中会时期就已经萌芽,同盟会阶段完整出现,后来的中华革命党和中国国民党阶段只是补充和发展而已。

兴中会成立时,在承继前代造反者汉人至上的种族诉求外,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政治追求——“创立合众政府”,而不是改姓换名的汉姓王朝。“合众政府”肯定是一种近代的民主政权,保证“大多数的诚实的人们”“要进入公共民主的生活”,但具体形式如何?孙中山一直在探索当中,直到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才有了明确的答案。

1912年以同盟会势力为基础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对民主共和的组织体制作了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四、调查政府之出纳;……六、议决暂行法律。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行政各部如左: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务部;四、军事部;五、交通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部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9](P1053)

这个组织体制恰恰来源于同盟会的内部组织机制。同盟会成立前一年,在美洲改组洪门致公堂修订章程时,孙中山将堂内规章确定为“事权分为三等,一曰议事权,一曰行事权,一曰判事权。而总权则集于堂友之全体”。[2](P263)同盟会成立时,其《总章》规定:

第八条、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选连任。

第九条、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第十条、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科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第十一条、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第十二条、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2](P284-285)

此外,同盟会本部还设有司法部,其职责是执行会内组织纪律。[10](P50)

考虑到孙中山少年时代的美国政治知识教育背景和当时世界上欧美国家政体形式采择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他及同盟会的领袖们在确定盟内组织机制时选择的是以美国的总统制模式为参照的。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

第一条、一、本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二、(5)众议院……有提出弹劾之权。三、(6)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七(3)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之问题除外),应呈递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一(1)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应依照……程序选举之。二、(1)……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长官,以书面发表关于其职务各事项的意见。

第三条、一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11](P48-57)

从美国总统制政体模式,到同盟会内部的组织机制,再到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体制,孙中山经过了把外国政体形式运用到党内组织机制的设计,又把党内的组织机制运用到了本国的民权政府的组织体制的建构的过程。这个思维的逻辑和时间顺序是:学外国,建我党;以我党,建我国。这样的政党与近代西方政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运作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它是自己所追求的国家雏形或模型,是缩小了的国家,而国家则是扩大了的政党。党国同构,先党后国,以党建国。

孙中山的这种思维经过民初热衷于欧美式的政党政治运作失败后,到了组建中华革命党时变得更加明确和坚定,最具代表性的话语就是“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形”。[4](P184)由于孙中山对欧美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党分赃现象早就不以为然,设想在未来的国家中,借鉴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考任和监督制度,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另加考试和监察两权,构成五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府。因此,中华革命党的组织机制和同盟会有了一定的形式上的区别,它专门设立了直属“总理”负责的“协赞会”,内分立法、司法、监督、考试四院,与本部(行党务执行机构之职能)并立为五院,目的是“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四院各成独立之机关,与行政部平行,成为五权并立。是之谓五权宪法也”。[4](P100)中国国民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要国事和党事分开来办”的设想,[5](P390)因此,《中国国民党总章》中取消了“协赞会”这一机构。到了中国国民党改组时,尽管《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设想的政权机构和修订后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党内组织设置不再有对应和明确的隶属关系,但是孙中山坚持要把“党放在国上”的主张,“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应该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以后再去爱之”。“党之于国家,即如棚寮之于洋楼。党有力量,可以建国。故大家应有此思想与力量,以党建国”。[6](P104)

从近代欧美国家的情形看,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自然先于近代政党,无国则无党。但是,在中国,或者与中国类似的东方国家,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先党(近代政党)后国(近代民族国家),无党则无国。中国近代的政党缔造者们不但把自己的组织看成是“救世”团体,而且在组织机制的安排上不是借鉴近代欧美国家政党的组织形式,而是用国家的政体模式进行设计。孙中山是这样,康有为等人也是如此。[7](P103-105)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近代政党的一大特色。

三、“以党治国”

在孙中山的“党—国”理论中,“以党治国”是“立党救国”、“以党建国”的自然延伸,它产生于中华革命党时期,完善于中国国民党改组阶段。“以党治国”实际涉及两个问题:革命党与政权、革命党与人民的关系。

就不同革命阶段中革命党的任务和拥有的相应的政治权力而论《,中华革命党总章》将革命划分为三时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力为其难,为同胞造无穷之幸福”。[4](P97)在整个“革命时期”,实际上是中华革命党包办革命,他人不得参与;革命成果自然只能由革命党人独享。1920年11月颁布的《中国国民党总章》中,将“训政时期”的革命任务归并到了“军政时期”之中,同时将“宪法”具体为“五权宪法”,“本党进行分二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同时由政府训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二)宪政时期地方自治完成,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五权宪法。”[5](P401-402)但“革命时期”的期限及中国国民党包办革命,独享革命成果的实质没有改变,“自革命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日,总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5](P402)1924年1月公布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和《中国国民党总章》,尽管都没有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关系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国民政府的目的和中国国民党的宗旨却是一致的,即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6](P122)事实上,这里已经有了“一个主义”(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一个政党”(中国国民党)治国理念的清楚表述。

在政权参与方面,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提出:“非本党不得干涉政权,不得有选举权,故将来各埠选举代表,非本党人不可”,[4](P104)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能享有公民权利。而且还把党员按参加革命党时间的先后及对革命事业贡献的大小,与他们享有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分为三等:“首义党员”是“元勋公民”,拥有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是“有功公民”,拥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利”;普通党员”是“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在《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中还明确规定:“中华革命党总理,为中华革命军大元帅”,“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为大总统,组成政府总揽全国政务”,构成孙中山个人的党、政、军三位一体的高度集权体制。到了中国国民党成立之后,孙中山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一些纠正。他首先对部分革命党人将“以党治国”曲解为“入党做官”的思想提出了批评,“如果党员的存心都以为要用党人做官,才算是以党治国,那种思想更是大错”。[12](P281)“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12](P282)其次孙中山提出了“借才于党外”的主张,“至于本党党员若是确为人才,能胜大任的,自当优先任用,以便实行本党的主义。倘若有一件事发生,在一个时机或者一个地方,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自非借才于党外不可。”[12](P282)从这里可以看出,孙中山反对中国国民党的党员心存“入党做官”的想法,只是对他们入党动机的修正,并不是对党员入党结果——“做官”的纠偏。其实党员存有“入党做官”的动机正是自中华革命党时起,革命党人长期以来存在的革命“惟我独革”,政权“惟我独掌”思想的自然表露。孙中山提出的心理、思想上的纠正方式——“立志”、“做大事”,对于生活在现实社会,且自命为“先知先觉”的大多数革命党人来说,其纠偏效果显然会是苍白无力的。至于“借才于党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中华革命党时期“非本党不得干涉政权”的主张,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它的实行也是有条件的:首先是“才”的标准,必须是真正信奉中国国民党的三民主义,而且“能宣传主义、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才算是中国国民党所需要的“才”;其次在“才”的使用上,只是“有一件事发生,在一个时机或者一个地方,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时,才去“借”。至于中国国民党中的党员“人才”,“自当优先选用”。由此可以推断,按照孙中山这一时期的设想,一旦革命成功了,对国家政治权利,中国国民党人虽然不能完全独享,但可以先享。

从不同革命阶段中革命党和人民的关系看,孙中山与同代的绝大多数思想家一样,从英雄史观出发,把革命党人看作是全知全能而又无私无畏的“公仆”,自比是“诸葛亮”、“保姆”(或“母亲”);把人民看成是权力至上而又无能无知的“皇帝”(或“帝民”),将他们比做“阿斗”、“婴儿”,“革命党既以武力扫除残暴,拯救无知可怜的皇帝于水火之中,就是要行伊尹之志,以‘阿衡’自任,保卫而训育之”。[13](P223)中华革命党建立之初,孙中山除了要求革命党党员“盖指模”外,还设想把这个方法将来推广到人民之中去,以防辛亥革命胜利时反革命、假革命混入革命阵营,篡夺革命政权的情况再次出现。这样做的意蕴就不只是革命党人“惟我独革”了,对人民来说,要想在未来新政权下生存、生活,做革命党政权下的“国民”,就只能接受革命党的“主义”,“不革也革”,这就带有浓烈的强迫革命的意味。到了中国国民党改组时期,孙中山借鉴俄国革命的成功经验,认识到在革命运动和政权建设过程中,人民有着巨大的力量,提出以“人民之心力”做党的基础的设想,将对人民强迫革命的要求改为教化式的“主义宣传”方法,希望“到了全国人民的心理都被本党统一了,本党自然可以统一全国,实行三民主义,建设一个驾乎欧美之上的真民国。”[12](P284)这实际上是在设想由中国国民党在“军政时期”,尤其是在“训政时期”,用本党的党义来“党化”人民,最终使人民成为中国国民党领导下的“党民”。

按照孙中山革命三阶段的理论,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后,人民才能拥有“民权”。对于“民权”实现的方式,他对欧美国家的“代议政体”、“议会政治”采取了否决态度。同时他表示,尽管对俄国的“人民独裁”政体了解得不多,但相信它肯定比代议政体要好,不过他无意效法,而是借鉴瑞士的直接民主制,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的设想,“我们国民党提倡三民主义来改造中国,所主张的民权,是和欧美的民权不同。我们拿欧美已往的历史来做材料,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的后尘;是用我们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乎欧美之上。”[6](P314)孙中山又从他的性品论出发,设想在未来的“全民政治”的民国中,人民享有由革命党人“造成”并“交给”他们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彻底的直接民权”,并且能使用这些“政权”来制约由政治专门家掌握的“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项政府的“治权”,实行“权”、“能”分开。在“全民政治”时代,很显然不会有西方代议制下的政党的存在,那么中国国民党处于何种地位?孙中山没有对此做明确的说明,但可以推断,他们是在“政权”的制衡下,并为“政权”的拥有者服务的“治权”的掌握者。

在对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进行评价时,学界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对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的“以党治国”设想多持贬斥立场,认为混淆革命党和革命政权之间的界限,且孙中山还有高度个人集权的追求。二是对中国国民党阶段的“以党治国”言论多有褒扬态度,以为用“主义治国”代替“党员做官”、“借才于党外”、“全民政治”是孙中山晚年的进步,等等。笔者认为,对于前者,我们不能用20世纪80年代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政体制改革的标准来衡量20世纪一二十年代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党对“革命时期”党政关系的设计和设想,尤其要联系“二次革命”后革命党人所处的恶劣环境考察这个问题;而对于后者,只要是认真地阅读和分析过孙中山提出这些观点的原文并把文献材料放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考察,是不难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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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孙中山全集[M].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孙中山集外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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