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论比利剪刀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55 次 更新时间:2024-03-1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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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这一萦系着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强有力地干预着社会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整个过程的“幽灵”,它是怎样闯进人们经济生活中来的?它的性质是什么?它的内涵外延怎样?人们对它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仍无统一的意见。

分析我国经济学界对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研讨,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比价剪刀差,即比价格指数剪刀差;二是比值剪刀差,即比各自背离各自价值的剪刀差;三是比本剪刀差,即比各自背离各自成本的剪刀差。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解释,都既不能准确概括、简洁地说明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又具有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为此,我们提出了比利剪刀差,即比较社会平均利润剪刀差的新概念。

一、比价(格指数)剪刀差

比价剪刀差,全称为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指数比较剪刀差,亦称为“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状价格差”。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解释,时至今日,仍是统计部门、物价部门和一些经济学者们广泛使用的概念和方法。

新编《辞海》“剪刀差”条目的解释,代表了这种传统的观点:“两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在图表上按时间序列表现为逐步呈剪刀张开的形状。主要有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剪刀状价格差,制成品和原材料的剪刀状价格差等。通常都指前者,一般用工业品对农产品的比价指数和农产品对工业品的比价指数来表现。当在工业品价格增长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或工业品价格不变而农产品价格下跌,或工业品价格上涨而农产品价格不变,或工业品价格下跌速度低于农产品价格下跌速度,或工业品价格上涨而农产品价格反而下跌时,以同一基期的各期农产品价格指数去除该期工业品价格指数,则各期工业品价格指数对农产品的比价指数呈上升趋势(如下图上的“1”线);而各期工业品价格指数去除各该期农产品价格指数所得的各期农产品对工业品的比价指数呈下降趋势(如下图上的“2” 线);这两条线即呈剪刀张开的形状,故称剪刀差。反之,当两种商品价格的变动呈现与此相反的形状时,通称‘反剪刀差’。”

比价剪刀差示意图

例如,以旧中国1936年为基期,即当年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为100,经过10多年,到1948年,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发生了如下表所示的变化:

 

1936—1948年旧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和比价指数变化表

年度

 

农产品收购

价格指数

工业品零售

价格指数

工农业产品比价指数

工业品换农产品

农产品换工业品

1936

100

100

100

100

1941

1815.08

2639.73

145.43

68.76

1942

3622.00

6953.57

191.98

52.09

1943

14726.74

29184.41

198.17

50.46

1944

37965.16

99790.25

262.85

38.04

1945

143761.00

314251.00

218.59

45.75

1946

406887.00

597664.00

146.89

68.08

1947

3551085.00

4477300.00

126.08

79.31

1948

675178000.00

1114816000.00

165.11

60.56

                 

①表为安徽六安、陕西安康、广西百色、四川大竹四个农村市场简单算术平均数。

②表内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即供应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③本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物资经济研究所编《农产品成本与价格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第86页。

上表如果用图形表示,即可明显地看出剪刀张开的形状。

价格指数

上述数字和图形可以看出,在旧中国三座大山压迫下,农民深受剪刀差的残酷剥削,特别是解放前几年,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国内剥削阶级勾结帝国主义趁火打劫,不断抬高工业品销售价格,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达到了高峰,1948年,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只能换回1936年的60.36%的工业品。

分析这种以价格指数表现的剪刀差即比价剪刀差,对于研究和解决剪刀差问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第一、计算比较简便。比价剪刀差是运用抽样调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及其指数计算出的,数字资料的取得比较容易,计算也不甚复杂和繁琐。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反映了农民在工农业生产交换中的得失。这一条件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工农业产品自身的价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时,其表现形式是工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变或变化幅度不大。

第三、通过比价剪刀差的研究,分析农民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的价值得失,为调整价格政策,指导农业生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如通过一定时期内比价剪刀差的分析,可以知道农民为了生活和扩大再生产,要换回同等数量的工业品,自己需要拿出的农产品是增加了或减少了?增加或减少了多少?如果超出了一定的警戒线,农民连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维持,最终要引起工农业生产比例失调,农民破产,国民经济崩溃。

但是,比价剪刀差只是揭示出了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的一种表象,且计算方法也不够科学,并不能解释经济活动的复杂问题:

(一)比价基期点是一种假设。

按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计算的比价剪刀差,都是以某一基期不存在剪刀差为假定,而事实上这一基期是否存在剪刀差,仅从价格本身并不能得到证明;而且即使比价指数相等,也不能认为是实现了等价交换。如1936--1948年旧中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是以1936年作为基期,并假定该基期年工农业产品 比价指数相等。但事实上,1936年不但存在着剪刀差,工农业产品没有实现等价交换,而且1930〜1936年,正是历史上“工农产品比价剪刀差”的高峰期之一。据上海、天津两地物价指数估计,这七年间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指数分别比1926年高出23%至33%。如果我们再往前推,1926年是否就不存在剪刀差了呢?也不是。

(二)比价剪刀差概念含混,没有揭示出剪刀差的实质。

我们知道,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与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指的是工农业产品价格或价格指数之比,它反映的是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直接交换到的工业品的数量,或工业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直接交换到的农产品数量,因而是两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并不能正确地反映工农业产品之间,是否实现了相等价值量之交换,更不能反映价值量交换之变化,特别是不能反映通过交换所获得的利润状况。所谓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指的是工农业产品在相互交换时,各自所能获得的利润状况,即工业品利润越来越多,农产品利润越来越少。

当然,所谓等价交换,并不是指的相等价格之交换,而是相等价值之交换。但相等价值之交换,必须以工农业产品都能获得大致相等的社会平均利润为依据,从而才能实现各自的扩大再生产。此外,价格虽然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在不同的商品身上,同一货币额可以表现不同的价值,即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价值可以不一。这样,两种商品交换时,从价格看,似乎是等价的,而从价值特别是从利润看则是不等价的,从社会平均利润看,则更是不等价的。

比价剪刀差显示出工农业产品价格之差犹如一把张开的剪刀,没有透过这种剪刀差现象,揭示出它所反映的工农业产品交换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的实质。这种不等价交换,既不是指的不等价格之交换,也不是指的不等量价值之交换,而是指的农民生产农产品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实现扩大再生产。

(三)比价剪刀差忽略了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的变化。

比价剪刀差的前提条件,是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不变,或只按同一方向、同一比例变化,而且在变化时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等。而这种前提条件只是一种主观的愿望或臆断,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是因为,无论工业或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总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而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必须围绕各自的价值上下波动,而 且,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基础,是价值而不是价格。比价剪刀差的价格之比特别是价格指数之比,不能充分说明等价或是不等价交换,更不能表示交换双方是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四)比价剪刀差逻辑演绎不严密,推导不能成立。

比价剪刀差认为,“剪刀差”的大小,主要看价格的涨落,只要工业品价格涨得比农产品快,剪刀差就扩大;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大于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剪刀差就缩小,以至消失,甚至出现反剪刀差。这一理论演绎推导本身无法得到证明,有时按此推导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例如,当我们把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的时候,那么,工业品价格增长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情况下,剪刀差不一定扩大;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快于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时,剪刀差不一定缩小。这是因为,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格与价值之间的距离不断受到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以及货币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当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慢于农业时,工业单位新产品所包含的价值量比原工业单位所包含的价值要少,若原工业品价格与原产品价值相等,尽管工业品价格增长的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增长的速度,但若工业品价格增长速度与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之比,小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之比时,剪刀差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若上述两种价格增长速度等于两种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之反比时,剪刀差保持不变。再说,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则包含在单位农产品中价值量比原单位农产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变少,交换时价格下降,我们就不能以农产品价格下降而得出剪刀差扩大的结论。

(五)比价剪刀差中的价格指数受到严格限制,难以合理使用。

比价剪刀差由于是以某一基期年不存在剪刀羑,即价格指数为1或100%为前提的,其中的中轴线是代表1或100%的基期年假设价格指数,特别是单纯考察价格相对于基期年的变化,并未涉及其价值变化,更未涉及工农业产品各自获得的社会平均利润变化,因而其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据张如海先生对美国 1947--1976年30年间工农业产品交换状况的研究,该期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比工业劳动生产率快2倍,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或工业品价格上涨速度与农产品价格上涨速度之比,小于2时,剪刀差不会扩大(张如海著:《农产品价格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2月版,第86页)。张如海先生以美国1947年为基期年,1976年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髙3.82倍,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1.22倍,农业劳动生产率比工业快近2倍;同时工业品价格指数上升到257.49,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升到174.68,比工业慢近2倍。按价格指数计算,农民用同样多的农产品,只能换回相当于1947年67.37%的工业品,剪刀差好象是扩大了;但若按变化了的价值量来计算,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包含在单位农产品的价值量减少,价格随之降低,虽然这期间工业品价格上涨得比农产品快,但农民1976年却可以比1947年换回数量更多的工业品,即从价值来看,农民并不吃亏,反而得到好处,剪刀差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

总之,比价(格指数)剪刀差是一个很不科学的概念,它的运用常常为人们带来错误的信号,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二、比(各自背离各自价)值剪刀差

在批评比价剪刀差的同时,以严瑞珍等代表的我国经济学界提出了比值剪刀差,即工农业产品各自背离各自价值而出现的剪刀张开状的概念。比值剪刀差的实质,就是工农产品交换中,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的不等价交换。相较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更接近现实。但是,比值剪刀差也是一种既不科学又不便计量的理论,实际操作性不强。

如果我们将工业品价值和农产品价值视为在一条线上,那么,当工业品的价格越来越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越来越低于其价值时,用统计图把这两个变化运动的轨迹描画出来,即呈张开的剪刀状:

 

虽然,相对于比价剪刀差来看,比值剪刀差比较接近于剪刀差的实质,主要表现在:

(一)比值剪刀差研究的出发点,是等价交换,即工农业产品各自背离其价值的状况。

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互换劳动,是社会分工出现以后,不同所有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是工农业两大部门的劳动者互换其劳动的经济关系。这种交换必须以等价为原则。所谓等价交换,是指交换双方在各自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通过交换所能得到的同样多的社会劳动量补偿。在这里,交换双方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工业产品或农业产品的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是不同质的,无法进行比较,只有借助于商品的另一属性-——价值来进行量的比较。因此,等价交换的实质,就是撇开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的、没有质的差异的、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即相等价值的交换。

比值剪刀差所力图揭示的,是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工业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少于实现的价值,即占了便宜;农产品中包含的价值多于实现的价值,即吃了亏。例如,农民用100斤大米换回工人的100斤化肥,这从实物上是无法看出实际存在的问题的,若从各自价值量上就可以看出是不等价交换。假定农民生产100斤大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0个小时,在交换中只被承认是10个,每小时劳动的货币表现为5元,那么其价格为50元,工人生产100斤化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小时,在交换中也被承认为10小时,价格也为50元,则每小时的货币表现为50元。 表面看来,双方交换的实物相等、货币额相当,但实际上,农民是用20小时的劳动换回工人的1小时劳动,或者说工人用1小时的劳动换回农民20小时的劳动,其中农民与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比为20:1。在此,用比价剪刀差是无法计量的,而用比值剪刀差来表示,就是化肥-——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10倍,农民吃了大亏,工人占了大便宜。

(二)比值剪刀差注意到了工农业产品因其各自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导致各自价值量的变化,因而接近剪刀差的实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工农业劳动生产率都是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不断地提高。一般说来,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特别是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相互结合的过程,要受气候、土地、地理位置、边际效益等因素的制约,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从长期看,是呈平稳上升趋势,但上升趋势高不过工业,且从某一时期的各个年份看,甚至会出现停滞或下降的情况。这样一来,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引起的工农业产品的价值量,也是不断变化的。比值剪刀差相对于比价剪刀差,可以大致地反映出这一变化趋势。

因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引起的价值变化,进而产生的剪刀差,有如下几种情况:

当工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工业品价值必然下降,而工农业产品价格不变时;

当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农业产品价值必然上升,而工业品价值不变时;

当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提高,但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于农业,工业品价值的下降比农产品多时;

当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下降,但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的幅度慢于农业,工业品价值的上升比农产品慢时,等。

有的同志不同意把因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产生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差距,称为剪刀差。如王振之、乔荣章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由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一般情况是,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快,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慢,那么,通过相对稳定的价格表现出来的工农产品价值量变动的差距是存在的,这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剪刀差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再称为剪刀差,而应该称为工农产品交换差价。” (《中国价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物资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1版,第100页)。

这一命题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工农产品交换差价的实质和表现形式,就是剪刀差。

我们赞成区分两种社会制度下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不同性质,但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剪刀差,或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工农产品交换差价不称为剪刀差,既不符合实际,也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如果我们撇开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人为地导致剪刀差的政治原因,从经济方面探究剪刀差的原因。恰恰是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价值量下降,从而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工业品能获得高于其价值的社会平均利润,农产品不但不能获得低于其价值的社会平均利润,而且所获利润逐步下降,以至不能补偿其劳动支出。

(三)比值剪刀差注意到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动态变化,并力图描述这一变化轨迹,因而相较于比价剪刀差接近于实际。

当然,比价剪刀差通过价格指数的变化的描述,也是计量剪刀差不同时期的动态变化的,但是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的变化,既受各自价值的影响,又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以及劳动生产率、政策行为等的影响,考察它的变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实质,并不能全部反映其实质。特别是比价剪刀差的价格指数确定的基期年的假设性,使这种描述往往背离实际情况。

比值剪刀差在描述工农产品交换状况时,以价值为基础,考察交换价格各自背离其价值的相对量与绝对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比价剪刀差中价格指数的不确定性,接近于剪刀差的实质。

但是,比值剪刀差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实践中操作性也不强。

(一)比值剪刀差定义为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各自价值的剪刀张开状况,在此,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并不是同一条线,无法作为对此的中轴线。

如果我们将比值剪刀差的定义,用图形描述出来,除了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的重合线外,则有如下几种图形:

当工业品价值高于农产品价值时,其图形如下:

显然,这是一种不同轴线的剪刀差,只能粗略地说明或描述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状况。

当工业品价值低于农产品价值时,其图形如下:

在这一图形中,以工农产品价格线交点为中心,呈现双向剪刀差状:左边剪刀差为逐步缩小状,至中心交点时剪刀差消失;并由此点才开始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就实际情况看,由于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高于农业,即工业品价值逐步下降趋势快于农产品价值下降趋势,那么,以上图形将呈以下修正状:

显然,这一图形只能近似地反映剪刀差状况,且在工农产品价格交点上,使剪刀差失真。

(二)比值剪刀差价值中轴线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因而使其难以准确地反映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实质。

目前,理论界提出的工农业产品价值量中轴线的计算方法,一是成本盈利法,二是可比劳动法,并力图使工农产品的价值成一重合线,以便计量剪刀差。这一设想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思路也是正确的。但是,这两种方法虽然理论依据正确,但实际操作起来缺陷和漏洞很多,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

先看成本盈利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商品的价值等于产品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公式,利用成本核算资料,分别计算出工农业产品各自的价值,再同各自的现行价格进行比较。这一方法的缺陷有三:

一是农业和工业产品的成本缺乏可比性。这是因为,工业产品成本核算比较严密,国家投资、企业投资或其他经济主体投资所转化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劳动工资等,都通过比较严密的计算,计入了工业品成本。但是国家或集体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一部分是无偿的,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另一部 分虽然是低息或贴息贷款,一般也都未计入农产品成本。至于农户的投资,特别是农户活劳动的投入,由于农产品价格的国家低定价控制和市场调节,也并未计入农产品成本。因此,工农业产品成本之间,不具有条件相同的可比性。

二是无法界定农民活劳动的价值。活劳动的估值问题,是长期以来农产品成本核算中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难点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的季节突击性,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各个农户家庭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农产品的收益是总收入同总支出的差额。在此,总收益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总 支出不仅仅包括农户资本和活劳动,还包括土地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贡献,以及国家和集体的投资、国家定价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等的影响。由于农民对自己的活劳动投入一般没有计量,而且除此外的其它影响因素及其比例也是难以确定的,因而农产品价值的确定难度很大。

三是以成本盈利法计算剪刀差,在逻辑上导致循环论证的错误。这是因为,成本盈利法计算的成本当中,就已经包含着价格背离价值的因素,如农民投入活劳动的计量,一般是低于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又如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一般又高于其自身的价值。这样一来,成本盈利法的论证前提下,已经包含了结论 的因子。

再看可比劳动法。据可比劳动法的集大成者严瑞珍、龚道广、周志祥、毕宝德等人的设计,这种方法“是根据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原理,把工农业劳动者折合为可比劳动力,再按他们在社会总劳动中占的比重分配新创造的价值,加上物质消耗,计算工农产品的总价值量,然后同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农业产值进行比较,得出价格背离各自价值的幅度。”(《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30页)。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当然是科学的,问题出在正确理论的操作运用上。

一是工农业劳动者劳动力折合的主观随意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往往依据文化程度、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差异等,论证工人从事的是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农民从事的简单劳动的倍加,由此得出工人创造的价值多、农民创造的价值少的结论。

文化程度决定劳动复杂程度的论断是正确的。但是,不可忽视工人文化程度高于农民,主要在于国家或社会对城市教育投资高于对农村教育投资所致;当然这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对农村教育投资较多有关。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硬性规定城市工人高于农村农民,这是一种主观歧视农民的错误作法。一个从精卵的结合在母亲肚里发育、到成长成为合格的社会劳动者、直至死亡的生命体,其生产与再生产费用,人为地规定工人高于农民,认为工人在吃、穿. 用、住、行等方面,应该生活得好一些,农民则应该生活得差一些,工人吃肉,农民喝汤,工人看彩色电视机,农民看黑白电视机,等等,并以此计算出工人和农民生活必要费用,显然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总要求不合,更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风马牛不相及。

在此,持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论的同志可能会辩解说,他们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研究问题的,即现实中工人的生活费用高于农民,农民由于生活在农村,生活费用低于工人。这一现实是存在的,它是历史的和现行维持剪刀差的政策所决定的。因此,这一论据也陷入了论证前提中包括结论因子的错误。

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折合,即根据各部门平均工资的比率,基本上可以把各部门的职工折合为可比劳动力,由此,工人工资高于农民,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价值也相应地高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195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统一的职工工资级差,虽然考虑到了各部门劳动的技术水平、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但理论与实际早已证明这一全国统一职工工资级差缺陷甚多甚大,特别是它没有反映各部门的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的实际需要,即忽视职工所在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至于农村因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按农产品实际收获量的分配形式,“可以根据农业劳动力及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费用来确定劳动报酬水平^既不符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下按标准产量分配的实际情况,更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本质规定和客观发展规律,因而是不可折合的。正如尹德光同志所说:“在工农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程度较大时,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与农民劳动报酬的比率,往往不能确切反映他们之间可比劳动消耗的比率。”(《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折合,这是尹德光同志的一个创造。这一方法是选用农业劳动生产率来计算国营农场职工和农民的折合系数,即每人创造的净产值之比;再按平均工资来计算国营农场职工和工人的折合,最后消去国营农场职工这个中间项,得出工农业劳动折合比。在此,无论是工农各方创造的净产 值之比,或是平均工资之比,都是以现存的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为前提条件的,逻辑推导错误,因而也不科学。

二是工农业劳动者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问题。社会总劳动中的工人数量,可以从当年职工的统计数中获得,这是没有争议的。农民数量的确定,据严瑞珍等人在《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的研究,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村辅助劳动力的使用等,可在求出种植业占用劳动力、种植业实际使用劳动力、 种植业剩余劳动力比例、农业剩余劳动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工农劳动力折合的比例,得到与工人同质的劳动力。这一理论推导和数量计算的值得商榷之处,在于仅仅从种植业来计算,没有考虑林、牧、渔等在内的大农业所使用的劳动力;没有考虑农民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每年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义务工、民办公助工、以工代赈等所使用的劳动力;也没有考虑农民自己出售农产品,农民缴公粮、合同定购粮等以实物税形式所花费的劳动力等。经济研究当然要舍去一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但舍去的太多,其准确性必然降低,科学性也值得怀疑了。

(三)比值剪刀差计算方法繁琐,可操作性不强。

比值剪刀差在计算时,首先要测算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即测算工业品价格同它的价值对比,农产品价格同它的价值对比,分别高于或低于百分之几。其测算步骤,一是把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划分为工农两大部门,并按照相同的口径计算两大部门的总产值和劳动者人数;二是按2.21:1的折合系数把农业 劳动者人数折合成工人;三是把工农可比劳动力相加,并分别计算工农可比劳动力占可比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四是按可比劳动力的比重重新分配当年新创造的价值;五是分别用工农业总产值减去其净产值,计算当年工农业部门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六是将工农业物质消耗分别与这两个部门的劳动者当年实际新创造的 价值相加,计算工农业全部产品的价值量;七是用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品价值量,或用农产品价值量减去农业总产值,得到价格转移额;八是分别计算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幅度和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

这一计算方法的繁琐是不言自明的,至于它的科学性,我们将在后面章节加以评述。

三、比(成)本剪刀差

所谓比(成)本剪刀差,即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各自成本状况的剪刀形。这是斯大林提出的概念,他在1927--1929年期间曾先后说过。如斯大林在《和外国工人代表团的谈话》中说:“如果把‘剪刀差’了解为从成本方面来看的农产品价格和工业价格之间的差异,那末‘剪刀差’的情形如下:毫无疑问,我们的工业品出售的价格比在其他条件下所出售的价格还是贵一些。这是因为我们的工业还很年轻,必须保护它,使它免受外来竞争的侵袭,必须给它创造能够使它迅速发展的条件。……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对供给农民经济以数量充足的布匹和农业机器。这种情况造成了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差异而使农民经济吃一些亏。”(《斯大林全集》第10卷,第195页)。

我们知道,产品成本是C+V,是产品价值C+V+M中的主要部分。因此,斯大林提出的这种比成本剪刀差,实际上是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近有学者提出的投入产出剪刀差,与它有一定相同之处。

(一)比本剪刀差忽略了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仅仅从简单再生产的角度考察问题,其前提仍然是歧视农业、农民和农产品。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价值是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组成的。不变资本C是固定资本的转移部分,可变资本V是劳动力的工资价格,剩余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超出自己劳动力工资价格以外的劳动价值,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者所有,是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M表现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剩余劳动,具体表现为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是社会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如果某一生产部门一个再生产过程结束后,出售的商品价格中只包含C+V部分,而不存在M,即只能补偿成本部分,那么,这一生产部门的今后的生产过程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在循环几个周期后必然出现萎缩以至停滞,最终破产。

比本剪刀差考虑到了农产品在与工业品交换时应该获得补偿成本的价格,以维持农业的简单再生产,不致于使农业在生产一个周期后便遭受萎缩、停滞和破产,这是它的正确性的一面。但是,它不考虑农产品价格应该包括农业部门的利润和国家的税收,即不考虑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显然是犯了歧视农业的理论错误。

(二)比本剪刀差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导致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后果。

按照斯大林的比本剪刀差,“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既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售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斯大林全集》第10卷,第45页),国家拿这些钱用于发展工业,从而可以“及时供给农民经济以数量充足的布匹和农业机器”。

接照斯大林这一政策设计的主观愿望,农民通过成本剪刀差吃点亏,但可以获得数量充足的工业品和支农产品,结果对农业和农民是有好处的。但是,他没有看到,如果农民在出售农产品时仅能得到成本补偿,而不能获得剩余价值的部分,农民从直观上就无论如何也没有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动力源泉,农业的萎缩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那么,能不能把比本剪刀差理解成农民把剩余劳动价值的贡献给了国家,象斯大林讲的那样是为工业作出的贡献呢?也不能。因为斯大林是把剪刀差“了解为从成本方面来看的农产品价格和工业品价格之间的差异”,即农民出售农产品可以连成本C+V这一部分也不要收回,其结果只能是作亏本买卖。这样一来,农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需维持了,只能破产而已。

(三)比本剪刀差的实践,造成了工农业生产萎缩的恶性循环。

原苏联从十月革命胜利到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不仅引起了农民的严重不满,影响了农业的发展,而且也引起了工人的严重不满,影响了工业的发展。据《联共(布)党史》所述:“一九二三年秋,经济上的困难略有紧张,这是因为我们的工商机关违犯了苏维埃的价格政策。工业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很不相符。粮食价格很低,而工业品价格则太高……农民既不利于购买城市商品,于是就停止购买这种商品了。结果便酿成了销售困难的危机,接着便使工业受到影响。在工资发给上感到困难,因而引起工人的不满。在某些工厂中,最落后的工人曾经抛弃过工作。”(《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50--351页)。

其实,原苏联当时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实质是,农民因粮价太低,收入太少,无法购买城市工业品;工业品价格太高,一方面是农民不买,另一方面是工业超额利润的一部分进入国家财政,因而使工人工资发不出。

应该指出,原苏共曾采取过一些措施来消除工农产品价格交换剪刀差,也取得过某些成效。上世纪50年代以来,原苏联还曾大暈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数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但是由于农业投资效益下降,农业成本不断上升,财政因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背上越来越沉重的包袱;工业在特殊照顾和僵化的体制 下,除军事工业和航天工业外,越来越陷入活力不足、效益低下、结构单调的境地。结果是,工农业生产双双陷入逐渐萎缩的境地,最终导致亡党亡国。

四、比利剪刀差

(一)比利剪刀差的概念

所谓比利剪刀差,就是比社会平均利润剪刀差,是工农业商品在交换时各自获得利润的变动趋势,在图表上按时间序列表现为逐渐张开的剪刀状。

当以社会平均利润为基准线来衡量工农业商品交换状况时,工业品所获利润逐渐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呈上升趋势;农产品所获利润逐渐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呈下降趋势;这两条线呈剪刀张开的形状,故称剪刀差。反之,当工农业两种商品交换所获利润的变动呈现与此相反的形状时,称为“反剪刀差”。如下图所示:

(二)比利剪刀差正确地反映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实质

所谓利润,即产品价值C+V+M中的M,是劳动群众为国家、为社会和本企业部门扩大再生产所提供的社会资本金。有的同志把V仅仅理解成劳动者为国家、为社会所提供的社会基金(参见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2页)。就理论上看,这一理解并不包括企业本身扩大再生产所需基金部分,主张企业只从事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所需基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仍是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论;就实践上看,不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是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需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客观实际。

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各自获得的利润绝对量的比较,不具备实际操作的意义,而利润率M/C或M/C+V,即剩余劳动价值量同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的总和的对比,特别是社会平均利润率,较好地反映了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实际情况。

比利剪刀差的出现有以下情况:当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不变,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不变,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上升;工农业产品平均利润率同时上升,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上升幅度小于工业品的平均利润率上升幅度;工农业产品平均利润率同时下降,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幅度大于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幅度。反之,则称为反剪刀差。

这样,相对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和比本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有一个公认的基准轴线一一平均利润率,较好地揭示和描述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双方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实现扩大再生产这一剪刀差的本质问题。

相对于比值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把价值C+V+M中的M抽出来,并以C+V与M的比率,即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剪刀差的计量凭证,较好地克服了比值剪刀差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各自背离各自价值的无法对比问题。当然,比利剪刀差的C+V与V的比率,是指工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所能获得的总价值量与总成本的比率,而不是指的单个的产品的比率。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平均利润时指出,资本家所能得到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是“社会总资本在所有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均衡分配时归于总资本的每个相应部分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资本论》第3卷,第177页)。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竞争,每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均衡化为一般利润或社会平均利润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根据国家在一定时期中社会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有关经济政策,自觉地规定、调节各部门各企业的利润率,同时允许和鼓励各部门大规模地进行技术改造,节约原材料和活劳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合理的公开竞争,达到一些部门、行业特殊利润率的均衡化。

相对于比成本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不但强调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农产品既能获得成本补偿,以利于简单再生产,而且又主要着眼于农产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

(三)影响比利剪刀差的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利剪刀差的存在,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是不同的生产成本,即农产品成本的提高和工业品成本的降低。农产品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农业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还不高,农民的素质仍然偏低,农业科技的大面积运用推广尚需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 程中,投入的边际效益较为突出,整个社会农业的成本呈上升趋势,农业平均利润率呈下降趋势。相比之下,工业由于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较高,与农业等量的资本金投入会推动较少的活劳动,资金的周转周期相对较短,劳动者素质相对较高,成熟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的运用,整个工业成本呈下降趋势,平均利润呈逐步上升趋势。这样一来,相对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看,工业和农业的产品利润必然呈张开的剪刀形状。

其次是不同的投资,即工业不断获得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农业投资的相对减少。工业由于投资的回收期短、见效快、利润大,无论从政府部门、企业或是个人,都乐意投资,因而企业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越来越高,新技术采用的快、多,设备更新快,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业由于投资回收期长、见效慢、某些项目利润小,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或是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新技术采用的慢、少,农业机构使用的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慢于工业。这种因投资引起的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反映在工农业产品交换时的利润,工业品大都在社会平均利润之上,农产品大都在社会平均利润之下。

再次是不同的价格政策。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商品的价值及其转化形态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此外,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还有商品的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但是,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只是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场合起作用,即因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的影响,价格可以偏离其价值;而从较长的时期看,商品的总价格是等于总价值的。这个总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即由产品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耗费决定的产品社会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一些价格可以由国家计划制定,但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必须以统一的利润率或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构成中的利润额,而不能象传统观点认为的社会主义社会产品价格只能以计划或分配政策为依据,更不能同意那种反对用统一的利润率作为定价标准的观点。(参见许毅,陈宝森、梁无瑕:《社会主义价格问题》,中国财经出版社1982年12月版)。当国家采用抑农经济政策的情况下,例如“以农业积累发展工业”、“重(工业)轻(工业〉农(业)发展道路”等,工业品价格定的偏高,工业部门所获得的利润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农产品价格定的偏低,农业部门所获利润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必然出现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

五、正确把握比利剪刀差的概念

为了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比利剪刀差的概念,以下几个问题须加以注意:

(一)剪刀差是在市场交换时表现出来的,不能仅仅考察生产过程。

有种观点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在生产领域中所创造的价值,恰好在交换时得以实现,否则,当工业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或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时,所产生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就是剪刀差。

这种观点正确地看到了劳动对价值形成的决定作用,这是正确的,但它忽视了生产领域形成的价值实体由市场交换表现的一面,把工农业产品交换时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单纯地看成由供给行为一方决定的,因而既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剪刀差的实质,也使价格、利润等理论脱离了马克息的劳动价值分析的基础。

价值、特别是利润,是在市场交换中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716页。)“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卖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

这就是说,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量超过了社会的需要量,那么,即使生产每个商品所耗费的C与V都是符合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支出的,其中的价值虽然已经形成,但这部分价值并不能实现,不能交换出去,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而这部分劳动时间也不能算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不能构成社会总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只有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否则,当生产规模扩大、产品超出需求时,“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根本卖不出去”(《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这样一来,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价值不能实现,利润也无从谈起。

因此,商品的合理利润水平的确定影响着合理价格水平的确定,它不仅决定于生产领域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且还决定于流通领域所能够实现的符合社会客观需要的劳动量,或者说,商品的合理利润水平及价格永平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和社会需要投入这种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均衡,即马克思称其为市场价值。偏离了这种均衡,人为地压低或抬高其种商品的价格水平,以使其获得低于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必然导致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如此情祝持续下去,剪刀差也就必然出现。按照生产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理解工农业产品交剪刀差在消除剪力差的过程中,将会导致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不公平;转而走向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不公平。这是因为,它认为农产品生产者不论生产什么或生产多少只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C+V,就应该实现其价值;而不顾及农产品在使用价值上和价值总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显然,这是一个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有害观点。

(二)剪力差是超经济强制的结果,与正常的市场供求波动无关。

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均衡状态的出现,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供求矛盾则是绝对的,经常的。这种因供求规律而出现的价格差异和利润差异,由于是非超经济强制的正常情况,不能视为剪刀差。

在非超经济强制的情况下,由于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而技术水平在短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原有生产者将通过增加资金、设备和人力等要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来增加商品的供给,新的生产者也因较高的价格、利润而加入这一行业。但是,生产的扩展对价格变动的反应并非是同步的,而是受到供给形成期的制约,处于滞后状态。也就是说,从初始投资到向市场提供商品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供给形成期内,新增投入以潜在供给的形式存在着,市场上是看不见的。因此,供不应求的状况不会改善,价格依然居高不下,从而继续诱导着新的投资。一旦市场上出现供求失衡时,实际供给已超出市场需求了。这时,由于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但市场上过多的商品不会瞬时消失,而且库存的商品还将不断地注入已经饱和的市场,这种状况会持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过于偏低的市场价格致使某些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不能不缩减产量,以至停产转产,直到市场重新恢复到供求的均衡为止。由于过低价格滞后效应及库存商品的销售,实际剩余的生产力将缩减到市场需求以下,从而开始新的一轮供求波动。这种供求波动,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性于扰,总是围绕着商品的价值特别是市场价值而上下呈周期性变化。

因供求规律而出现的商品价格波动,是“调节社会生产、合理分配社会生产要素的一个有效杠杆。恩格斯指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5页)。因此,根据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状况随时地而不是僵化不变的价格波动,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计划調节,或是市场的自发调节,都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只有充分利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两种手段,及时合理地配置社会生产要素,国民经济才能健康协调的发展。

当然,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外来的超经济强制的干预,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下,价格与价值就不会出现长期的根本的背离。问题出在不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超经济强制。如果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人为地抑制价格上升,甚至长期压低价格,例如我们长期以来对农产品价格的作法,那么,剪刀差的出现就带有必然性。因此,对于因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市场供求正常波动下而产生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不应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构成剪刀差的一个因素。

(三)近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下降,不应包括在剪刀差内容中。

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将不断地流向第二、三产业,从而导致第一产业份额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份额的上升。这一变动趋势,首先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来的。他在著名的《政治算术》一书中描述到,从事制造业比从事农业,进而从事商业比从事制造业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因此劳动力会从农业向制造业和商业转移。之后,柯林·克拉克将其称为“配第定律”,并搜集了许多国家的历史资料,进一步证实和发展了配第在近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结构变化而引起的部门间收入不平等的一般形式。库兹涅茨在研究“现代经济增长”时,对于这一问题曾经作过细致的以经验为根据的分析,并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在现代经济增长的初期,部门间收入不平第趋向扩大,然后在后期缩小。这就是著名的“库兹涅茨U形曲线”。造成“库兹涅茨U形曲线”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农产品的收入与消费需求弹性较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支出中用于农产品(主要是食物)需求部分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其绝对需求量最终将会在某个临界点趋向饱和,必然使农业的规模进而使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不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保持与第二、三产业的规模及价格水平长期相对稳定不变的比例。

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农业产品一直是世界贸易中的战略物资,但在1950~1982年的32年间,人均国民收入由1728.51美元,增龙到11647.42美元,增长673.84%;农业人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5.0%下降到2.1%;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7%下降到3%;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指数与购买工业品价格指数的比例,由100.8%下降为77.0%。(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国际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1950~1982)》所载有关数据计算)。在此,我们不能认为美国存在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

在现代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小和工业品、服务业需求的不断旺盛增长,所必然存在的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及利润水平增长较慢,这是促进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结构升级转型,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能将其视为剪刀差。

在一些学者理解和解释的剪刀差理论中,往往从静态分析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结构转型对工农产品贸易条件的不同影响,把社会消费需求的增长看成是不存在结构变化的简单数量扩张,包含着经济结构保持不变这样一个有悖于经济发展事实的前提,无论从理论上或是从实践上看,都是错误的。

五、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的变化

比利剪刀差的计算及其他剪刀差乃至经济的计量,判断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准,一是理论上要站住脚,二是逻辑上要说得通,三是数据取得要权威,四是计算要简便。根据这四条标准,我们以统计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运用比利剪刀差的理论,对云南省和全国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进行了初步的计算。

(一)比利剪刀差的计算过程

鉴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拒绝利润这一重要经济指标,粗暴地把利润当成资本主义的专利,因而统计部门没有利润指标的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消除了对利润的歧视和误解,经济运行中逐步重视经济效益,重视投入产出,重视成本、价格、利润、税收、工资等等经济杠杆,开始使用资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经济概念,与此同时,统计部门开始涉及利润指标。

但是,在十几年的改革中,由于人们对利润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统计部门有个统计观念转变、统计改革的过程,加上价格体制改革与财政、金融、税收改革的滞后,因而目前尚无法顺利地进行社会平均利润和各部门平均利润的计算与统计。这是比利剪刀差计算的一个重大难点。

工农产品交换利润的比较,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资金利润率,二是成本利润率,三是工资利润率,四是产值利润率。应该说,这四种指标都是可行的,其理论依据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价、税改革滞后的限制和统计部门数据的不系统等因素,因而操作的难度较大,准确性较差。

资金利润率,这是经济主体、金融部门十分重视的指标,参照性也较强。但是,目前工农产品资金利润率的计算,存在着较大的障碍。首先,由于投资体制的制约,工农业两大部门既无法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获得同等的行政性计划资金投入,也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获得因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而迅速转移来的企业资 金投入,特别是农业部门资金投入就更紧张、短缺和到位率低,在某种程度上看仍然是手工劳动、牲畜动力与靠天吃饭,谈不上商品农业、市场农业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投入,从而使工农业两大部门的资金利润率具有不可比性。其次,在金融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政策性贷款银行的建立刚刚提上议事日程,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在银行、信托投资部门建立起来,中央银行还不得不采用规模控制的宏观调控手段,而作为周期长、经济效益来的慢、偿还能力低、风险较大的农业部门,往往贷不到款,或贷不到所需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款项,从而使工农业部门在资金的投入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资金利润率的比较失去了现实意义。

成本利润率,是比资金利润率更接近经济运行实际的指标,而且计算与比较成本利润及成本利润率,可以较小较少的投入,获取更大更多的产出,不断地提高经济效益,这是任何经济活动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成本利润率对于我国工农两大产业部门,也是不可比较的。首先,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仍然不

同程度地重工轻农的产业导向,我国工农业生产力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工业投资多,工业品中物化劳动占的比重大,至少占总价值的2/3;而农业投资严重不足,农业品中物化劳动占的比重少,农业劳动基本上是人力、畜力,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这样,如果用成本利润率来作比较,就会出现工业成本中物化劳动大于农产品、农产品中活劳动大于工业品的反常现象,就与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这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相悖了。其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工业企业重视了成本核算,但这种核算尚不规范,特别是一些经营机制有待转换的企业,负盈不负亏,靠政府财政补贴和金融“注入”资金维持生产与经营,更不要说新中国成立长达三十多年来的不讲成本、不计成本的历史了;农业不计成本则更为突出,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以来,各地农户几乎没有计算投入了多少工、多少农家肥,至于老年工、童工、畜力等,更无从计算了。因此,目前我们尚无法用成本利润率来比较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

工资利润率,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这一科学真理,社会盈利当然也应该主要依据劳动消耗的多少来决定。但是,由于农民历来就没有工资,“大锅饭”时期的工分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下的实物收获,有一点工资的味道,但和工资毕竟是两回事。此外,即使是工业内部的工资,其确定的依 据、总额、量化、分配过程等,都尚处于改革之中,即有一个逐步科学化的过程,因而工业工资利润率尚未达到科学化的地步,也更无法与农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比较了。至于提出一个工人劳动可以抵得上两个左右农民的种种论证,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谈,目前尚缺乏有信服力的证明。

产值利润率,不失为比较工农产品交换的一个较好指标,尤其统计部门有比较精确计算的工农业各自的产值。但是,工业利润在价格没有理顺之前,是一些被大大扭曲的数字,至于利改税之前因企业被统收统支而无法统计利润,更给我们的计算带来许多困难。农业利润或农产品利润,一是目前尚无权威的统计数据 可供研究,二是因流通不畅,市场体系不健全、法规漏洞甚多等,有较多的部分被流通部门不合理的占有了,即所谓“种粮的不如卖粮的”、“养猪的不如杀猪的、杀猪的不如卖猪”的,就是生动的写照。

因此,目前计算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利润比较剪刀差,必须另走他路。

(二)产值收益率的提出

所谓产值收益率,即创造的产值中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如果用G代表产值收益率、N代表产值、V代表收益,则:

式中,N可以使用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的数据,而V的确定需要探索。

此次研究中,我们首先试图把V确定为利润,正如前面所述,工业部门的现在利润数据准确性值得怀疑,不经处理不便使用,农业部门目前尚未统计数据可供使用。因此,我们不得不放弃利润这一指标,而待今后统计部门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再加以使用。其次,我们试图把V确定为税收,这显然只是反映了部分收益,并没有反映出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全部的收益。这是因为,税收仅仅是国家拿去的部分,且受国家税收政策如照顾农业、征收特种税等的影响颇大。再次,我们曾试图把V确定为工农业部门纯收入,因为纯收入毕竟反映了工农业部门的各自收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是,纯收入这一指标在统计部门的公报中反映的并不完全、系统,多数年份没有数据,有的年份的数据有待于权威化。

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同时存在的。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过征询专家意见,我们初步对V进行了界定,其结果如下:

农业部门的收益,包括农业税和农民纯收入两项。农业税,这是国家依法取得的部分,反映了农业或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属于农业部门收益的一部分。农民纯收入,指农民全年总收入扣除费用性支出后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改善生活的那部分收入,是反映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全年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全年纯收入 = 全年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交集体承包任务-调査补贴

但是,在统计公报中农民全年纯收入并没有明显地反映出来,我们可以用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和农民总数相乘而得出。这样,农业税收和农民全年纯收入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可以近似地反映出农业部门的产值收益率。

工业部门的收益,我们收取了工业部门提供的税收和工资总额两个主要指标。其考虑,一是便于和农业部门收益比较,因为农业部门收取的是农民全年纯收入;二是工业利润、扩大再生产等指标,正如前述,目前统计部门尚无可直接使用的数据资料, 而且工业系统内部价格严重扭曲尚未理顺,使统计数据有较大失真,不能反映工业部门的利润比较关系。

(三)农业收益率的修正

依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工农业产值收益率,农业收益率脱离实际偏大,必须进行修正,以使两者之间具有可比性。这是因为,农民纯收入在实物折算与计算中,与城里人收入的可比性降低。

首先,农民实物收入折算中的可商榷性。

现行农民实物收入的折算是可行的,各方面尚找不出其他更科学的替代办法。但是,这种折算是在计划经济旧体制下、以农民自食自足为指导思想的,因而在折算时出现了范围过大、数量过多的倾向。

一是粮食的折算。一般是按原粮折算,而原粮到能够食用有个加工过程,在加工过程中往往出现损耗,而且这种加工一般是由农民自己完成的,就是说农民要付出粮食的加工费用支出,再说粮食折算的价格普遍是按收购价格为依据,这是应该的,问题在于这一价格不能反映出粮食种植业的实际成本与合理利润。另 外,我国多数地方都出现过甘薯、魔芋等折算粮食的现象,这显然需要重新探讨。

    二是燃料折算。我国除有煤炭的地区外,其它多数地区特别是山区的能源是木柴,这就意味着农民砍的烧柴越多,燃烧的柴越多,则当年纯收入也越多。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聚集的山区,盛行着烧火塘的习惯。这种火塘不分白天黑夜、不管春夏秋冬,终日燃烧不断。据典型调查,一户的一个火塘一年要烧 10立方米左右的木柴,每立方薪柴按30元计,10立方米则达到 300元,仅此一项便占当年农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三是饲料、厩肥等的折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也普遍存在着偏高的现象。

四是牲畜、家禽的折算,各地区不但存在着普遍偏高,而且没有考虑自食及经常性疫病死亡的情况。

五是林产品的折算。树木正在生长,并未实现用途,更未进行交换,有的地方便将其计算产值和收入,且常有年年计算、重复计算的现象。

还有,像采集野生植物、捕捉野兽(后来已被4禁止)、兼营手工业等的实物折算,也普遍存在偏高等问题。

其次,农民享受不到城里人所享受的种种社会福利,而使自己的纯收入出现某种相对降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城里人、机关干部、工人享受的福利越来越多,如吃肉有肉食补贴、吃粮有粮食补贴,住房有住房补贴,用煤气有煤气补贴,生病住院有医疗保健,冬天有烤火费补贴,上下班有交通补贴,看书报有书报费补贴,如此等等,不一一列举。他们享受的这些补贴一般占其工资的一半左右,这就意味着农民的纯收入没有这一半、少了这一半。

综上所述,农民纯收入中,因实物折算而减少收入约占 30%,因无城里人的种种福利补贴意味着减少收入约占30%。因此,农民纯收入中,实际收益的应为1-0.3-0.3 = 0.4。

六、云南省工农业产品比利剪刀差的计算

根据上文分析的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的计算过程,我们对云南省工农产品比利剪刀差进行了实际测算。

(一)1990年比利剪刀差的测算

1、测算农业收益率

农民纯收入=人均纯收入X农业人口 X修正系数 = 489.5元 × 3271.1 (万人〉× 0.4 = 64.0599 亿元

2、测算工业收益率

3、测算社会平均收益率

由于我们采用了工业中的职工总额和农民纯收入两大指标,因而工业中包括了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邮电等部门,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农村工业等。因此,社会平均收益率可以近似地视作工业与农业收益率的平均化。

从计算过程看,前式即工农业收益率之和除以2的结果距实际有一定误差,不宜采用;而后式的具体计算较接近实际。

4、测算剪刀差的相对量

所谓比利剪刀差的相对量,是指农民用农产品同工业品交换后,少获得的收益的百分比;或者工业品同农产品交换后,多获得的收益的百分比。

如以农产品收益率为基数,则

 

如以工业品收益率为基数,则

5、测算剪刀差的绝对量

所谓比利剪刀差的绝对量,是指农业部门在同工业部门交换后转移出去的价值量,或者说工业部门在同农业部门交换后多获得的价值量。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剪刀差绝对量的理解和表达尚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是农民或农业“对国家的贡献”;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对农民或农业的“超经济强制”、“剥夺”。我们认为,在剪刀差绝对量的性质上争论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反正它是不合理的,现在的问题是找出造成剪刀差的原因,提出逐步消除乃至最终消灭的途径,则是理论工作者的天职。

如以农业收益率为基数,则

剪刀差的绝对量=农业纯收入X以农业收益率为基数的剪刀差的相对量=32.0463 X 24.61% =7.8866亿元

如以工业收益率为基数,则

剪刀差的绝对量=工资总额×以工业品收益率为基数的剪刀差的相对量

= 60.6598 × 19.75%=11.9803亿元

(二)1978—1992年剪刀差分析

依照上述方法,我们对云南省1978—1992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进行了测算,现将结果及分析列述如下:

 

 

 

以农业为基数的

剪刀差相对量 

当年比上年

增+ 减―

当年比1978年

增+减一

1978

+1.07 

 

 

1979

+4.95

-3.88

-3.88

1980

+12.48

+7.53

+11.41

1981

+4.69

-1.19

-3.62

1982

-13.84

+9.15

+12.77

1983

-25.68

-39.52

-26.75

1984

-21.63

-4.05

-22.70

1985

+243

+24.06

+1.36

1986

-4.97

-7.4

-6.04

1987

-1.93

+3.04

-3.00

1988

+1.09

+3.02

+0.02

1989

-3.93

-5.02

-5.00

1990

-24.61

+29.63

+23.54

1991

+7.95

-16.66

+6.88

1992

+3.01

-4.94

+1.94

 

从测算表中可以看出,云南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产品交换的比较收益,大体上反映了省内工农业两大部门的交换收益情况,除部分年份缩小外,总趋势是扩大的。

1978年到1981年,云南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呈扩大趋势,原因在于云南省农村改革滞后。全国由安徽、四川两省率先进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而纷纷仿效时,云南省则固守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平均主义“大锅饭”阵地,虽然中央决定全国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而且提高的幅度比较大,但是由于平均主义“大锅饭”对农民劳动积极性的限制,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快,因而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不但不能缩小,而且还有扩大。

1982年到1984年,全省工农业产品比利剪刀差分别缩小13.84%、25.68%、 21.63%,原因在于1979年全国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没有在1980年到1982年使农民获得充分的好处,而只有在1982年全省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并在1984年完成以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使农民的收益才充分释放出来,因此1992年与1984年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才出现缩小,而且缩小的幅度比较大。

1985年,云南省由于城市改革开始启动,企业有了部分定价权,加上国家物价部门提高了部分工业品价格,从而使工业部门利润率上升;相对来说,农业部门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不大,农民受益不多,从而使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出现了扩大,而且1985年比上年扩大达24.06%。

1986年与1987年,省政府决定把烤烟作为卷烟厂的第一车间来抓,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同时省、地(州、市〕、县财政和卷烟厂家对烟农进行了大规模扶持,包括供应平价化肥、农膜、农药、教会并组织农民科学栽培、兴修水利工程等,农业部门烤烟收入大规模增加,拉动农业部门收益率提高,从而使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有所缩小,1986年为-4.97%,1987年为 -1.93%,分别比1978年缩小6.4%和3.00%。

1988年,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有所扩大,但扩大的幅度不很大,为+1.09%,比上年扩大3.02%。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全国价格改革的深入,工业涨价幅度较大,且具有持续涨价、连续涨价、搭车涨价和攀比涨价的特点,农民因农副产品提价及烤烟、甘蔗、干胶片、茶叶等价格外补贴的好处,远远赶不上工业品涨价所得到的收益。

1990年后,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出现了惊人的扩大,主要在于全国名烟特大幅度提价,其中云南省占全国13种名烟中的9种,这样,极强地拉动了工业品的收益率狂升,相对来说也使农副产品收益率暴跌。

(三)四种剪刀差的对比分析

以上对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的分析,基本上与云南省内的经济发展形势、工农产品交换状况是大体相符的。为了进一步地研究全省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的准确性,我们将其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投入产出剪刀差分别计算出的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对照情况请见下表:

表2 云南省不同方法计算剪刀差对照表

 

比利剪刀差

比价剪刀差

比值剪刀差

投入产出剪刀差

1978

+1.07

-1.1

-4.6

+10.83

1979

+4.95

-15.1

 

+9.82

1980

+12.48

-5.6

-1.62

+10.00

1981

-4.69

-10.6

 

+12.01

1982

-13.84

-1.5

-7.50

+14.76

1983

-25.68

-3.3

 

+15.87

1984

-21.63

-1.3

 

+13.72

1985

+2.43

-12.4

 

+11.50

1986

-4.97

-3.4

-9.45

+14.58

1987

-1.93

-4.1

 

+15.93

1988

+1.09

+2.7

 

+20.35

1989

-3.93

-6.5

 

+21.34

1990

+24.61

-0.5

 

+13.21

1991

+7.95

+8.2

 

 

1992

+3.01

+4.1

 

 

 

从表中可以看出,比利剪刀差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计算结果大体上是相符的,仅有一些年份存在着误差。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投入产出计算的剪刀差,全部为正,其主要原因在于,投入产出法是通过计算农业和工业(包括建筑、交通、邮电通信、部分第三产业〉整个经济部门的投入产出状况,以产值计算出来的工农业交换的状况,由于农业部门固定资产原值低,投入少,产值少,产出少,因此在与工业交换时始处于不利的地位,剪刀差一直处于扩大的状态。

比价剪刀差计算的结果,1978年至1987年的整整十年间,剪刀差都是缩小的,这显然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例如,云南省在此期间硬抓了卷烟的技改,使卷烟工业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卷烟质量不断提高,价格不断上扬,这就不能不使农民种植烤烟的收益和工业以烤烟为原料加工成卷烟的收益,产生巨大的差别,而 且由于云南省内烤烟面积的扩大和卷烟数量的增加,这一差别是很大的,因而对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影响无论如何是不能低估,更不能忽略的。

七、云南省工农业产品比利剪刀差与全国的比较

比较云南省与全国的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云南省的省情,根据我们党一贯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切实的措施,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早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为逐步缩小乃至完全消除剪刀差而努力。

(一)全国农业产值收益系数的确定

在目前的农业发展水平下全国农业产值收益系数,显然不能和云南省一样;反过来说,云南省农业产值收益系数有自己的特点,和全国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计算全国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时,首先应该确定全国农业产值收益系数,以便对全国农业收益进行修正,使其符合农业的实际。

云南省与全国农业产值收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民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的比重,云南省远远高于全国,更高于沿海省、市、区,换句话说,全国农民纯收入中,非农业的成份占的大,高于云南。如1991年,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全国为708.55元,云南省为572元,上海市为 2003.38元,浙江省为1210.77元。家庭经营纯收入,全国为 588.52元,占全部收入的83.46%;云南省为513.84元,占全部收入的89.74%;上海市为725.86元,占全部收入的36.23%; 浙江省为871.38元,占全部收入的71.97%。云南省农民纯收入,来自农业的,比全国高6.68%,比上海髙53.51%,比浙江高 17.72%。

二是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总产值的部分,云南远远高于全国,更高于沿海省、市、区;而来自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运输业和农村商业饮食业的比重,则低于全国,更低于沿海省、市、区。1991年,云南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农业总产值占73.02%,而农村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运输业、农村商业饮食业占26.98%;同年,全国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农业产值仅占42。93%,上海市占14.43%,江苏省占25.13%,浙江省占 26.17%,广东省占 42.12%,山东省占 36.60%。

上述全国农民家庭经营占农户纯收入的比重差为0.1694,农业总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差为0.5707,两者合计为0.7491。因此,全国农民家庭纯收入从农业总值中获得的份额,其修正值为0.2509。

(二)全国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状况

我们选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主要年份,计算出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如下表:

表3  全国工农业产品比利剪刀差状况表

 

 

 

比利剪刀差

相对量

当年比上年

 

当年比1978年

 

1978

+14.63

 

 

1980

+16.01

+1.38(比1978 年)

+1.38

1985

+13.41

-2.6(比1980年)

-1.22

1987

+10.67

-2.74

-3.96

1988

-4.40

-11.29

-10.23

1989

-0.44

-4.84

-15.07

1990

+2.54

+2.98

-12.09

1991

-3.71

-6.25

-18.34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自1978年的+14.63%,到1989年是逐年下降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业,在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同时,一方面多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鼓励和扶持农民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逐年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较大规模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样使农民的农产品在与工业品交换时,收益逐步增多,比利剪刀差因而逐年下降,到1989年出现反剪刀差。1990年,由于全国通货膨胀,特别是工业品涨价厉害,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为+2。54%,

1991年后出现下降。

(三)云南省比利剪刀差同全国的比较

1978年后,云南省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同全国的比较,请见下表:

表4云南与全国的比利剪刀差对比表

 

云南

全国

云南/全国扩大+,缩小-

1978

+1.07

+14.63

-13.56

1980

+12.48

+16.01

-3.53

1985

+2.43

+13.41

-10.98

1987

-1.93

+10.67

-12.60

1988

-1.09

+4.40

-3.31

1989

-3.93

+0.44

-3.49

1990

+24.61

+2.54

+22.07

1991

+7.95

-3.71

+11.66

1992

+3.01 

 

 

 

从上表可以看出,1978年到1989年云南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均小于全国同期的水平,但1990年后出现扩大趋势。这大体上与我们定性研究是相符的。

一是云南省自1980年代以来,省委和省政府重视农业问题,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明显高于全国水平。云南省虽然是一个边疆、民族、山区省份,农业生产条件不如沿海等省、市、区,但是1980年代以来培育了烟、糖、茶、胶等优势产业产品,特别是烤烟和卷烟,每年提供大量税利。省委、省政府坚持扶持农业的政策,全省财政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支农资金,持续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财政支农资金每年平均递增23.70%,1988年至1992年全省各级财政支农资金90.90亿元,其中1992年达到23.51亿元,比1987年的8.76亿元增加14.75 亿元,增长了1.68倍,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1.38% 提高到15%。全省支农投入总额规模已持续几年名列全国前茅。财政的支持,大大改善了全省农业生产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二是大力发展烤烟高收益种植业。1980年代以来,云南省把烤烟作为卷烟的第一车间来抓,在规范化栽培、采摘、烘烤而使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而且对烟农供应平价复合肥、新烟栽培补贴、建烘房补贴、烘烤煤炭补贴、水利补贴等,使农民从种烟中得到较多收入。近年来,烟农每种植一亩烤烟,一般收入500元左右,高的达1000多元。

三是农民负担逐年减轻。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到1990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水平提高了26.4%,年平均递升幅度达4.80%;与此同时,连续8次调减公余粮征购基数,大幅度减免农业税,特别是41个贫困县的税收减免范围更大,并把由农民负担报酬的大部分村干部、村农业和水利员转为财政发补贴等,这在全国省、市、区中是少有的。全省农民人均乡统筹和村提留两项之和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重,1990年为4.2%,1991年下降为3.7%,1992年据典型调查仅为2.2%,连续几年没有超过国务院规定的5%比例限额。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云南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虽然明显地低于全国,但是云南省毕竟是一个边疆、民族、山区三位一体的农业省份,农业仍不发达,农民纯收入低于全国的幅度偏大,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全省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缩小乃至全部消失,仍然需要持续进行十分艰巨的努力。

八、剪刀差的功过分析

社会经济史告诉我们,剪刀差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并不存在,因为这一时期的商品生产者大多是从事手工业和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没有一个商品生产者具有提高自身产品价格和压低别人产品价格的能力。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由于“等量资本要求得到等量利润”的资本运动规律,也不可能使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关系长期存在。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和特殊阶段、时期,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是客观存在的。正是这种不等价交换,使小农经济日趋恶化并多数走向破产;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产业结构的演变,使传统的农业社会不断演变为工业社会、后工业化社会;特别是成为殖民主义者、帝国主义者掠夺第三世界国家、地区的重要经济来源。

落后国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无一例外地遭受到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而且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一套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振兴经济、发展工业,实现国民经济由典型的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不得不采取剪刀差的办法,使农业收益的一部分转化为工业建设资金的积累来 源。这一作用是不可否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和保留剪刀差的结果,造成难以预料的消极影响,其主要表现,一是严重削弱了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阻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二是不仅造成农业人均收入水平的降低,而且导致社会发展二元化即农村逐渐落后、城市相对繁荣的明显特征。因此,从总体上看,这一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剪刀差,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

云南省实际存在的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功过,可以分为1952—1978年和1978—1992年两个阶段来分析。

1952—1978年,云南省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剪刀差资金约267亿元,通过各种途径最终流入省财政,并进行跨城乡跨行业的再分配,大部分转化为工业建设资金。该时期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143.59亿元,扣除同期财政赤字36.8亿元,大体上相当于剪刀差转移总额的40%。如果没有这种资金转移,也就没有云南工业的今天。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我们不能采取割断或剪裁历史的态度。但是,这种严重背离“等价交换”的剪刀差也引起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一是阻碍农业的正常发展。该时期,云南农业增长172.91%。,而轻工业增长956.04%,重工业增长2066.82%。到1978年,云南省轻工业部门每生产100元产值的产品,需从省外调入约20元的中间投入品;粮食也从调出省变为调入省。滞后发展的农业限制了全省经济的发展。二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到1985年全国开始划分和扶持贫困县时,以人均年收入不足200元等为标准,云南省127个县、市中有41个贫困县,人口约占全省的1/3,居全国之首。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1992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微观企业权力的扩大,国家利用行政力量分配社会资源而实现强制性积累的功能逐年减弱,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最终流向,也由省财政这一单一主体,转化为省财政、地县财政、企业及省外的多元格局。例如,云南省1978—1989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保持低水平增长,但预算内基建投资占基建总量的比重,由69.80%。逐年下降到26.03%,不仅证明了这一时期因利益主体的多元,而使剪刀差最终流入省财政的比例下降,也证明了剪刀差对工业发展提供巨额资金的积极作用,已较1979年前大大减弱。可以肯定地说,在改革的今天,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转移已不具有强烈的资金积累效应,换句话说,它的这种作用已经消失。

九、若干政策建议

对剪刀差的消除问题,经济学界意见尚不统一。主张可以消除的,以严瑞珍等人为代表,他们主张通过政府在价格、税收等方面的努力,到2000年前,农产品价格对于工业品价格多提高2.5%,农业劳动生产率保证比工业劳动生产率多提高17%,即具备了消灭剪刀差的社会经济条件。主张剪刀差不可能消除的意见认为,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将永远快于农业,农村相对落后的局面不可能人为消失。

我们认为,研究消除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问题,一个基本前提是我国要通过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由于“等量资本要取得等量利润”及利润的社会平均化等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工农产品交换分别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为此,云南省逐步消除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建议采 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下,由于价值规律、“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和利润社会平均化等的作用,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将必然消除。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框架和途径、步骤、措施。作为云南这样的边疆、民族、山区三位一体的省份,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 制问题上,存在着与全国同步、超前或稍后进入的三种意见。我们认为,目前云南省已具备了加快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条件与可能:一是省财政相对宽松,可以承担加快进入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成本;二是云南经济相对落后,计划经济旧体制的链环相对脆弱;三是云南省近几年通过烟、糖、茶、胶、冬早 蔬菜等优势产品产业的培育,不但拉动农业商品率大大提高,在全国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锻炼了群众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要求加快改革、取消剪刀差的呼声很高;四是与云南省相邻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云南的影响、拉动,有利于云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的对接。

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云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还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不是轻易可以实现的,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上下齐心协力,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从而为消除剪刀差提供必需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云南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近几年来一直名列全国各省、市、区前茅,但是,仍未达到省委前些年提出的农业投入占财政建设投入的20%的要求。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云南是一个山区省份,交通不便,生态脆弱,农民尚不富裕,农业生产条件不容乐观。省委提出的建设2500万亩稳产高产农田地的任务完成,没有足量的投入是不行的。因此,我们建议全省农业投入应尽快达到省委提出的20%的水平。

财政的“蛋糕”是一定量的,农业投入增加了,势必使其他投入减少。在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建设和部分交通、能源、邮电通讯等的建设,从现在起不应过多地依赖财政投入,而应该迅速学会使用信贷资金、集资、股票等形式。这也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作法。

(三)正确使用价格等调控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工农产品的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决定,但是,政府在市场价格运行中,不但不是无所作为,而且仍然是大有作为的,可以也应该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使工农产品价格沿着合理的比率交换。在此,关键的是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

经济手段,可采用对农业的低利率、低汇率、低税率和财政补贴等,使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这也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共同采用的措施。

行政手段,可采用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和支农产品最高限价等方法,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的持续发展。

法律手段,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云南省情实际,制定出云南省贯彻农业法的条例,以及其它扶持农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在近中期内,要认真清理并堵绝对农业、农民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和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等违法乱纪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此外,还要在流通领域大张旗鼓地打击坑农、骗农、害农的行为,如制售假劣化肥、农药、农机具,压价压级收购农副产品等。

特别应该提出的是,农民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要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运用法律等手段抵制坑农行为;二是鼓励农工商联合体,积极参与流通,在与城市工业品交换中,学会依法取得合理的社会平均收益;三是按市场规律组织生产,避免近几年经常发生的烂市的现象发生。

(四)实行公平税负的政策与调节。

税收,是国家掌握的一种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调节器,它通过调节工业、农业等经济部门的利益分配,使国家获得必要的财政收入,也同时使工农业产品交换都能获得各自应得的收益,成为消除剪刀差的又一重要手段。

当前,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税收调节,主要问题在农业税的改革。我们知道,我国农业税,就税种来说是实物税,就税率来说是低税制。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已通过剪刀差的形式从农业获得了较多的国民收入,因而可以少征直至不征农业税;另一面,我国农业还很不发达,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没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来缴纳农业税。为此,经过论证,在适当时机取消农业税,应该提到议程。

(五)加强对农业、农户的服务。

鉴于云南省农业尚不发达、农民素质普遍不高的特点,加强对农业、农户的服务,是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缩小乃至消除剪刀差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农户的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科技服务体系、农机服务体系、销售流通服务体系、化肥农药供应体系、生产经营服务体系等。这些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解除了农民在生产、流通中的种种困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增强了农产品在与工业品交换中的实力地位,有利于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

但是,全省对农业、农民的服务仍然有许多工作要作,这是因为云南农业毕竟还十分落后,农民素质有待提高,其自身发展优势、高产、高效农业的能力还不高,迫切希望社会各界有更多的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偿服务是会逐步增多的,但大量的将是有偿服务,这就需要对农民讲清楚,要尽快确定接受有偿服务的观念,要舍得让利,以吸收更多的服务。

在云南当前省情下,农民与愿意对农民服务的社会各界结成利润共同体,实行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实践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消除双方顾虑,避免利益分配时的矛盾纠纷,建议普遍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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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俊臣主编,杨恒昌、郑永安副主编:剪刀差新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昆明版。

3,王振之、乔荣章:中国价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物资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1版。

4,斯大林:和外国工人代表团的谈话,斯大林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0卷。

5,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6,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

7,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8,杨泽祥: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剪刀差,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统计学、经济教学法1992年第4期。

9,杨泽实:投入产出法予测剪刀差,价格月刊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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