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关于加大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力度与步伐的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8 次 更新时间:2022-03-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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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我国自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颁布以来,破产重整案件大都限于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即便资产全部流失,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而非上市公司相对较少。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特别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以来,云南省同全国一样,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亏损破产的逐步增多,拖累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亏损破产企业中,有幸进入整合重组的比例较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9年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对亏损破产企业区别对待,创造条件,促使较多地进入整合重组,这对于使陷入困境但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获得新生,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稳定员工就业队伍,巩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增加全省GDP总量,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云南省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积累了成功经验


(一)当前,多数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愈发严峻

据科企财通信息,2019年全国有100多万家企业倒闭,其中90%以上是中小微企业;另据企查查数据,2020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吊销注销个体户、个转企等主体301万家。2020年“企业倒闭潮”的阴影尚未消散,无情的“倒闭潮”却仍在继续。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在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云南省同全国情况一样,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困难,亏损破产也是逐年增多。

企业亏损破产的直接原因:一是很多制造企业没有订单或订单数量非常少;二是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资金链断裂;三是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如果往深处探寻,发现许多企业商业模式不明确,企业管理不善,管理者没有决策力,公司没有将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

当前,国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全球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仍在演变发展,国内经济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与挑战。


(二)云南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积累的成功经验

由于省委、省政府及各州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亏损濒临破产风险企业进行甄别,确定帮扶和淘汰对象,对产品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导向、生产正常的困难企业,落实帮扶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设立政府专项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还贷、转贷;特色是对不得不整合重组企业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兴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效率的原则,做到“整合重组优先”,“多重组少清算”、“能救则救”、“能救必救”,进而使企业进入正常运营,增加地方GDP和财政收入,保障员工就业,实现社会稳定,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1、云南煤化工集团重整成为全国大型国企成功重整典型案例之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7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10大破产典型案例,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位列第五。定义为:积极化解产能过剩,保障地方就业稳定,并最终实现困境企业涅磐重生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程序,云南煤化工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过剩煤炭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552人,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2、峨山县法院8天成功审理一件破产重组案例

据法治日报2021年3月18 日报道,2020年,峨山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在涉企案件立、审、执各环节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回应、解决非公企业涉法诉求,结案率达到100%。在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中,将巩固执行难工作成果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主动作为、优化机制、多措并举,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驾护航,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职工一致好评。其中,一家民营企业负债1.6亿元濒临破产,一年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半年没有拿到工资。即便如此,226名职工仍然坚持生产,甚至提出凑钱购买原材料,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原以为要两三年才能完成重组,没想到,法院专班组建审判团队进驻企业,一揽子解决职工安置、信访维稳、证照办理、信用修复等问题,及时快捷办理破产案件,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债务清偿等工作。从拍卖到新企业交接再到复工复产仅用了8天。新接盘企业——云南活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厂投产后一个月就实现扭亏为盈,截至去年12月底,已上缴利税近135万元。债权企业也按照法院的指导进入司法程序,拿到债务所得。

3、地方党委统筹,统主导,法院审结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组

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盘龙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企业,该项目涉及回迁户107户,国有房屋土地住户共计41户,安置面积449万平方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缺乏资金面向社会广泛融资,但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9月全面停工,引发百余家回迁安置户、民工等多次集体上访及大量诉讼。因涉及的债权人数众多,利益主体冲突激烈,让本案成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因资不抵债,该公司主动与盘龙区委、区政府沟通,并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组一案。立案后,经审查认定债权605笔,金额核定42.6亿余元。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后,所有债权人均全票或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对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百分之百清偿,借贷类普通债权清偿率为40%。2019年10月,盘龙区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审结。在整合重组过程中,盘龙区委高位统筹,区政府统一主导,上级法院有力指导、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道与管理人的全力配合下,成功审结该起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也是云南省第一起依法审结批准重整的此类案件。

4、债权转股权,云南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

2008年11月28日,作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的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因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6亿元,净资产为-1.64亿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到15%。昆明中院裁定聚仁兴公司重整,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了企业负债数额;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了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了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优化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重整计划中设置的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充分注意对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权利的维护,通过重整制度,有效平衡企业、债权人、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三赢局面。

5.破产管理人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据破产法,云南重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培训,提高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支持独立承担破产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中立的破产管理人重要作用。

昆明中院在《云南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确定64家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采用先由管理人自愿报名,然后抽签、摇珠及竞标三种方式相结合,最终由专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选定管理人,其做法实现了公开、公正、透明。

6、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做到职工、破产企业、重整企业、政府“四满意”

云南多数整合重组企业在处理职工安置问题时,坚持安置标准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如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多数变更为新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少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一律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再如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而做到了职工、破产企业、重整企业、政府“四满意”。

7、强化破产受理对保全措施的效力,

解决保全解除难、中止执行难问题,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时限要求。

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债务暂缓偿还,冻结的财产解除冻结,这就为企业的持续经营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而且在破产重整中,由于司法介入,可以确保债权得到公平的偿还。正如一位经历了这个过程的企业家所言,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大家能够安心下来了,之前他们担心,是不是关系好的人先把钱拿走了,但进入这个程序后,他们认为可以获得公平对待,无话可说。”


二、云南省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遇到的制约


云南经过近几年的实践,重整制度的实施仍受到诸多制约。


(一)仍有不少没有做到“能救则救” “能救必救”。

有一些亏损破产企业存在救活的条件,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有的没有找到愿意接手的企业、企业家,有的则是债权人执意要求破产,有的则是法院没有主动帮助整合重组等,而不得不破产。没有做到“整合重组优先”,“多重组少清算”、“能救则救”、“能救必救”。


(二)愿意接手重整的企业与企业家过少。

造成云南愿意接手重整的企业与企业家过少,其中的原因在于,我省由于没有形成比较健全和完善的企业家市场,有的企业、企业家并不知晓有的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的信息,不清楚政策,不清楚参与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对自己企业的好处。


(三)政府鼓励亏损破产企业政策有待落实与扩充增加。

主要是破产基金规模小,不少亏损破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享受。

再往深处分析,则是破产经费补助和筹集机制尚不健全完善,没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难以多渠道筹措经费,从而出现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此外,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问题也需要解决。


(四)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的有待完善、优化及提升

府院联动是推动企业破产重整的有效模式。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府院联动机制,更多的是“一事一议”、“一案一议”的个案解决方式,主要依靠的是领导重视程度,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非规范性等特点。这种过渡性措施虽能解一时之急,但终不是长久之计,不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的发展目标,急需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形成政府与法院处理破产事务的良性循环。                                                                                                                                                                                      

此外,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机关往往不能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其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过程在越位与失位间此消彼长,或者干预过度,致使破产程序本身丧失了司法主导下的社会自治功能;或者消极怠政,对破产退出衍生的社会问题处置不及时,有的则依赖法院寻求解决办法。


(五)云南亏损破产企业巨额债务特别是应收账款居高不下难题过大

云南亏损破产企业无一不存在巨额债务,特别是应收账款居高不下难题过大,多数成为整合重组的“拦路虎”。应收账款对于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是亏损破产企业,除了自己拖欠巨额债款的同时,无一不存在着居高不下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长期存在或不断增长,当然占用企业资金,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同时,极易造成坏账、死账,陷入财务危机,成为企业亏损破产一个直接原因。而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因之一,则与企业制度不规范、管理责任不清有关。


(六)云南亏损破产企业几乎个个存在财务行为违规

云南亏损破产企业几乎个个存在财务行为违规,有的还出现假账,导致对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困难。破产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导致资产审计、债权审查难以进行。


(七)企业重整后仍面临着原有不良信息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由于立法滞后、法律的健全有个过程,目前破产重整企业信用的重整尚有不少难题。主要是征信机构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处理与常态企业并无不同,例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企业信用报告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无明确要求;重整前后的企业采用相同的机构信用代码,原企业的信贷信息均被重整企业所承接,包括重整前的不良信息;重整企业为落实重整计划,即使还清原企业的贷款本息,曾经违约的不良信息仍展示于重整企业的信用报告中,并不存在超过一定期限被删除的规定;承接原企业不良信息的破产重整企业再融资时,一方面受不良信息影响,另一方面导致不良的贷款有可能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而被减免,于是出现悖论,即重整后被减免的违约贷款,反过来影响了重整企业再融资,这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制度目标并不相符,实践中就使破产重整企业再融资出现困境。


三、进一步加大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力度与步伐的建议


(一)切实贯彻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努力做到“能救则救”原则。

对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进行挽救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思想是拯救企业,即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因此,无论是通过司法重整还是法庭外债务重组抑或两者的结合,这些拯救机制的主要价值目标应是实现被拯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和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财务困境。为此,应当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兴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效率的原则,做到“整合重组优先”,“多重组少清算”、“能救则救”、“能救必救”,进而使企业进入正常运营,增加地方GDP和财政收入,保障员工就业,实现社会稳定。

特别是对于债权人数较少、负债金额不高,且以欠薪为主但仍有较大挽救可能,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各类中小微企业,通过在破产审查阶段促使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或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促成债务各方达成和解等方式,为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到宝贵的缓冲期。


(二)完善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多方参与”思路,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重整效果最大化。

结合云南实际,当前要在联合调研机制、重点案件专班机制等方面在下功夫。重点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筹措、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造就一批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队伍,充分发挥其公道管理作用。

在亏损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管理人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即在管理人主导下,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举行谈判,促使各方通过利益博弈,能够妥协并达成一致。为此,管理人必须做到两条:一是将所有利益都公开化,包括企业所有实情,以及不同选择和风险都告诉债权人,让债权人、债务人自己选择,实现阳光下的博弈和制约;二是管理人在设计利益博弈机制时,要兼顾各个层面的利益。例如,按照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表决的债权人分为若干组,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每一组都对破产重整草案有否决权,从而实现债务人所感受的公平,给企业重整以空间。再如,为消除重整企业的后顾之忧,让它们不至于由于先前的资产抵押影响自己的未来运营,管理人和法院在重整方案中可设计先拍卖部分资产偿还抵押借款。

政府机构、法院都要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法定职责,为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工商信息、财产信息、纳税信息、代办各类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通过案例实践、以会代训等,选拔、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队伍。在条件具备时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对破产管理人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四)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职工全满意。

亏损破产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大部分职工将得到重新安置,问题在于少部分职工可能得不到满意安置,弄不好仍将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大意不得。因此,地方政府机构一定要注意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因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各项培训就业帮扶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


(五)保持破产企业税负在合理水平。

梳理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完善并落实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

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将重整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


(六)完善、充实破产扶助基金

鉴于实力特强的大企业大都热衷于自己新创业或企业扩张,不大愿意对亏损破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而愿意伸出援手进行整合重组的民营企业大都实力不是很强的实际,有必要完善、充实政府性质的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基金。破产扶助基金

完善、充实政府性质的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基金,除政府出资外,还可向省内烟草、电力、通信等垄断企业募集。

建议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基金实行有偿有期使用。有期使用期限一般可定为一年,以使更多地企业有机会使用;有偿使用,以促使使用者增加使用效力。


(七)协调金融支持。

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整合中组工作。

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


(八)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就重整企业来说,引入自力救济制度。一是自主解释机制。在信用报告中设置“声明信息明细”,包括“报数机构说明”“征信机构标注”和“信息主体声明”等说明不良信息是重整前企业经营所致;二是完善自主纠错机制。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先是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即纠错期限,然后执行重整计划,偿还重组贷款,阻止已逾期贷款累计利息等,待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正常执行完毕即纠错行为得到法院认可。

就社会来说,建议征信机构为破产重整企业制定采集、处理和展示标准,既明确重整前后边界,又体现破产重整企业对原债务的承继,实现不良信息客观展示的同时不影响重整计划的正常执行。


(九)完善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监测、分析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债务风险,加快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和部门间共享,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


(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及整合重组现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对破产法和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宣传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及整合重组现象,引导通过正当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为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国法院网2018-03-06 10:33:44。

2,王宇、陆敏、谭世明:云南峨山法院8天救活濒临破产企业,法治日报--法制网2021-03-23 16:59。

3,2019年度典型案例:云南首例房地产破产重整案审结,搜狐焦点昆明站 2020-01-14 09:14:40。

4,储皖中;云南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实现“三赢”,中国新闻网2008年11月28日 10:49。

5,黄飞:试论企业破产法中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搜狐2020-11-05 11:53

6,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问题及完善,豆丁网2020-04-07。

7,檀木林、付祖珍: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及其提升,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国清算网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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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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