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永远不应让制度技术盲目飞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14 次 更新时间:2024-01-0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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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  

 

亲爱的年轻法律人:

在提笔写这样一封信件时,我有些犹豫。不知道在未来已来的AI(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比我年轻很多的法律人,谈什么样的内容才是合适的。

作为一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法律人,回想起来会有不敢置信之感。难以想象,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技术会如此深刻地改变我们所处的社会与世界。儿时每次与人通电话,我不由地会想,要是能实时地进行视频对话该有多好。这个在我儿时显得异想天开的想法,在今天已经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存在。记得在90年代末,当我花一万多元购买第一台个人电脑时,帮我购置电脑的亲戚说,这台电脑的配置挺高,应该可以用上十年。但后来,这台电脑我也就用了三四年。虽然较早拥有个人电脑,但由于当时上网需要用电话线连接Modem,而我租的房间里并未安装座机,所以几乎就没上过网。1999年来京读研时,我才第一次用学院图书馆的公用电脑上网。至今仍记得那一刻的彷徨,彷徨源自不知道如何上网。

然而,在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并未关注网络与数据技术对社会与对世界所产生的影响。读研与读博期间,由于研习的是作为传统部门法的刑法,再加上彼时的我,除课业任务之外,业余时间里关心的主要是过去,对未来则根本无暇考虑。

自大学时代始,我便对这样一个问题充满好奇:中国社会为什么未能像西方社会那样自主地走向现代性?基于此,一方面,我会下意识地去关注现代性的过程在西方国家如何发生,而同一时期中国社会的情况又是怎样;另一方面,为了让自己对当下的社会现实有更多了解,也会想方设法补充这方面的知识。2004年博士毕业后到清华就职,我也一直埋首于教学与学术研究工作,过的是比较纯粹的象牙塔生活。也因此,虽然对日常生活中由技术带来的变化有所感知,比如网购成为自己主要的购物方式,微信成为日益重要的沟通方式等,但老实说,我对科技之于社会所带来的构造性影响缺乏深刻的认知。

一直要到2016年以后,基于某种机缘,我不期然地探头向象牙塔之外张望时,才愕然意识到,外面的世界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当我在传统行业埋头耕耘的时候,或许我已然错过很多的机遇。这种错过,不只意味着在既定的职业领域内如何选择努力的方向,更意味着如何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行业或领域。我第一次意识到,在一个迭代加速的时代,选择比努力更为重要。这不是要贬低努力的意义,而是说选择的方向决定了努力所能获得收益的程度。

回看此前的1990年代,2000年代与2010年代前期,我事后诸葛亮般地发现,原来自己经历的那些年代竟然存在如此多的机遇,而作为过来人的我,在此过程中显然长期处于懵懂的状态。不可否认,身处上升的时代,即便从事的是传统行业,仍有一定红利可吃,但传统行业的低风险也意味着低收益,竞争实际上同样激烈。我对自己这段经历的反思,让我意识到,在科技加持的时代,即便时运显得低迷甚或可能整体有下行的趋势,对个人来说仍会有新的发展机遇涌现,就像东方甄选的董宇辉能够脱颖而出那样。这正是年轻人的希望所在。这意味着,在考虑职业选择与发展前景时,除了如何在常规赛道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以便在原有蛋糕中努力分得一份之外,更有必要认真观察与思考的是,有哪些行业与领域今后可能会涌现从0到1的发展。“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我一直很喜欢这句话,尤其是前半句,虽然几乎没有在新东方接受过培训。在我看来,它代表的是怎样都要趟出一条路来的那种生猛与执着。不管身处什么时代,也不管境遇如何,个人都要设法寻找希望,并为心中的希望全力以赴。

基于种种因素,大多数年轻的法律人可能都会像我这样,从事的是法律领域相对传统的行业。如果选择传统的行业,年轻的法律人应当思考的可能就是如何守正创新。法律人在互联网时代需要做出怎样的调整?这是近年来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即便身处传统行业,我们仍有很多可为之处,将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与时代对法治的需要结合起来。以法学研究领域为例,网络与数据技术的发展,为风险社会增加了新的意义维度,进而给法律体系带来巨大挑战。在一个日益不确定而显得光怪陆离的时代,法律如何承担与实现确保稳定期待的功能,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沟通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技术迭代的加速,法律的适应性已然成为刻不容缓急需直面解决的时代命题。那么,如何为这个时代命题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便是法学研究者可以做出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适应性的时代命题,不只是法律如何进行自我调整而单方面地去适应外部环境的问题,它还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面向,即如何将法律层面公平性的考量贯彻于科技革命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的分配之上。在法律界,人们比较习惯于用旧瓶装新酒的方式,来解读与处理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若是沿用此前的法学理论便足以应对这些新问题,自然没必要大动干戈地另行构建新的理论,就像奥卡姆剃刀定律所倡导的那样,“如无必要,勿增实体”。问题在于,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网络社会不只是传统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经过复杂的交互作用,正在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用19世纪的理念,20世纪的法律,难以解决21世纪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简单套用线下社会的法律规则与相应理论,往往导致效益分配与风险分配方面的不公平。这一点尤其值得法律人的关注。以网络与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既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也造成众多的社会风险。因而,在法律层面,必须认真考虑相应的效益与风险如何在各利害关系方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

随技术普及化而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会天然地有利于社会结构中的强势方(以政府部门与科技企业为代表),强势方往往会设法尽可能多地攫取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效益,而将风险尽可能地推卸给弱势者去承担。技术中立之类话语的流行,本质上都是在为这种明显有失公平的秩序提供话语层面的加持。实际上,任何技术在开发之初,都主要考虑委托方与技术开发方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社会管控方面的利益,也可能是商业性的利益。由此,作为第三方的普通个体的利益就很可能被牺牲或不被充分地考虑。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风险不对称的现象,即决策者与风险制造者不承担自身行为所造成的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社会中缺乏组织性与话语权的弱势方。

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倚重传统的知情同意机制意味着,由个人信息处理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分配给个人承担,但相应的风险明明是以政府部门与科技企业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带来的。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样的风险分配既有失公平也不够有效。道理很简单,既然风险并非个人所制造,个人在相应领域中也只分得微小利益,并且其也根本没有能力来防范与控制相关风险,将因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而带来的风险主要放在个人身上,就不免有以强凌弱之嫌。法律层面进一步对这种以强凌弱的局面予以肯认,就等于在强化现有的丛林规则,不免在错误的方向上走得太远。

对于法律人来说,在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切不可陷于具体的技术细节中,而是应当从如何公平而有效地分配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如此一来,法律应当往什么方向推进与发展,制度层面需要如何平衡强弱不均的关系结构,避免强势方不公平地推卸与转嫁风险,往往就变得一目了然。在AI已然到来的时代,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领域因技术的推广运用而经历深刻的变化。作为法律人,如果学会从效益与风险的公平分配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会有助于辨明法律在AI时代的发展方向。要记得,制度技术是为合理的价值判断服务的,永远都不应该让制度技术盲目飞行,以致客观上为丧失基本公平的法律归责机制站台与摇旗呐喊。

以上是我的一些真实感想,可能会有言不及意之处,希望与各位有当面交流的机会。

祝一切安好!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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