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法律帝国主义的末日之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58 次 更新时间:2023-12-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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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  

 

摘要:《作为再生产与革命的法律:一部相关联的历史》是法国、美国的法律思想史家德扎雷和加茨新近出版的一部力作。这本书讲述了法律职业全球化的精彩故事。不过对两位作者所持的法律精英再生产理论和法律帝国主义全球扩张的思路,本文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法律场域不仅有权力、资本竞逐,还有在地的反抗、文化和秩序重建。法律职业的全球史,将在去殖民化之后翻开新篇。

法律职业的全球史是一部帝国主义的殖民史。这部历史从罗马帝国征服欧洲缘起,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在文艺复兴后的帝国时代跨越大西洋,殖民主义的种子得以播撒在新大陆的土地上。而随着新大陆上的超级大国在二十世纪建立世界霸权,法律帝国主义的触角也遍及全球各地。在《作为再生产与革命的法律:一部相关联的历史》(Law as Reproduction and Revolution: An Interconnected History)一书中,来自法国和美国的两位法律社会学家德扎雷(Yves Dezalay)和加茨(Bryant G.Garth)用布迪厄的场域和资本理论讲述了一个法律职业全球化的故事。这个故事的主角是各国的法律精英群体,在帝国主义的潮起潮落里,他们始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里都影响深远,即使在革命的腥风血雨中,也总会涅槃重生。

然而,在全球化话语体系分崩离析的当下,这本书的出版却显得如此不合时宜。疫情与战争让曾经在各大洲主要城市之间来去自如的精英律师们从空中飞人变成了视频主播,让国际法学院和跨国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举步维艰,让蠢蠢欲动的民族主义和反精英情绪空前高涨,让两位作者所谓的“相关联的历史”戛然而止。谈论“历史的终结”当然是一件荒谬的事,正如本书所呈现的,法律职业精英们仿佛是打不死的“小强”,无论是欧美还是亚洲,总会在政治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里复生。但这部已经延续了几百年的以欧美为中心向全世界拓展的帝国主义法律史,是否已经走到了一个历史转折点?是否会被一部新的全球法律史所取代?

在回答这个关于未来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跟随着德扎雷和加茨的思路,回到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欧洲大陆。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经常被视为西方法学教育的发源地,而法学教育在这里的启蒙与天主教教会法的兴起密切相关。在确立了教宗制和神职独身制的格里高利改革(Gregorian Reform)之后,教会法学者们通过对罗马法的复兴和解读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教会法体系,为中世纪欧洲社会的统治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伯尔曼(Harold J.Berman)在其名著《法律与革命》中将从这个历史转折点衍生出的教会法体系称为西方的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而在德扎雷和加茨看来,除了法律本身的发展之外,同样重要的是随着教会法的兴起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精英群体,让经过了大学的教会法训练的法律人在国家和宗教两个重要领域都获得了精英地位,并且在欧陆各城邦与罗马教廷之间的“跨边疆”交流中积累了许多“大都会资本”(cosmopolitancapital)。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空里,法律场域的形成是嵌在宗教和国家的权力场域之内的。

此后几百年的欧洲史见证了这个精英群体在大学、国家和新兴的资本主义市场之间的沉浮。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法学教育大体延续了博洛尼亚的经典模式,法律人的职业训练以大学教育为基础,这也让法学教授们在自主性日益增强的法律场域中占据了支配地位。而在海峡对岸的英格兰,普通法的发展虽然也受到了教会法与博洛尼亚模式的影响,法律职业的兴起却并未依附于剑桥、牛津等精英大学里的法学教育,而是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律师会馆”(Inns of Court)制度。这几个律师会馆的成员大多来自英国社会的士绅阶层,另外也包括一些新兴资产阶级,而从会馆训练出来的“大律师”(barristers)自然也就成了这两个社会精英群体的代言人。德扎雷和加茨认为,无论是英国还是欧陆,法律职业的发展史上都出现了同样的一个现象,就是“学术资本”的影响逐渐下降,而“家庭资本”对于法律人而言越来越重要。作为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居间人”(brokers)和“资本转换者”(capital converters),法律精英群体的再生产并不是一个众生平等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是一个将上层阶级家庭的后代通过精英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培养成专业人士的资本转换过程。

这个基于布迪厄社会理论和欧洲法律职业发展史的法律精英再生产的分析框架,是两位作者在近三十年的合作过程中始终坚持的研究进路。他们田野调查的足迹从国际商事仲裁开始,遍布了拉美和亚洲的十几个国家,据此写出了三本关于法律职业全球化的著作。而这本《作为再生产与革命的法律》,是德扎雷和加茨的晚年收官之作,也是这个精英再生产理论的集大成之作。虽然理论和经验的起源地都是欧洲,但这部帝国主义殖民史的主角却是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尽管这个主角的出场姗姗来迟。

在将目光转向美国之前,两位作者首先简要探讨了几个欧洲帝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史,以及这些殖民史对亚非拉殖民地国家的法律与统治秩序的影响。大英帝国无疑最擅长向殖民地输出法律制度,无论是印度还是南非,中国香港还是新加坡,所到之处都会继受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这些殖民地的法律职业精英们也大都有在英国本土的教育经历。相比之下,法国和德国对殖民地的法律输出就逊色许多。德扎雷和加茨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在这两个帝国的殖民地治理中处于边缘地位。当然,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法两国的法律制度还是通过日本间接地影响了许多亚洲国家的法律职业。而西班牙在拉美的庞大帝国则介于二者之间,虽然殖民地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但经历了几百年殖民史之后,法学教育已经深深嵌入了拉美国家精英家族的血脉里——这些家族的不少子女都在欧洲或美国接受了精英法学教育,却并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是进入政界和商界,直接介入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与政治社会变革。当美利坚帝国在二十世纪中叶开始称霸世界时,法律帝国主义的全球版图似乎已经被瓜分殆尽了。

正如欧洲的法律革命源自博洛尼亚大学一样,美国的法律革命也是从大学开始的——这就是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哈佛法学院所开创的案例教学法。德扎雷和加茨从兰德尔的家庭背景和生活史入手,认为他所倡导的这种法学教育方法与他本人相对卑微的家庭出身以及在华尔街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纽约市的法院和律协的不满密切相关。因此,兰德尔在一八七〇年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后,所推行的法学教育改革都是以学术成绩而非家庭资本为基础的,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次针对“被绅士们控制的系统”的斗争。而美国十九世纪末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社会背景下华尔街新兴的商务律师事务所成了兰德尔改革的重要盟友,这些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非诉讼服务的事务所结合了家庭资本与学术成绩,为耶鲁、哈佛等顶尖法学院里普通家庭出身的毕业生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到了二十世纪初,这个法学院与商务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精英联盟已经十分牢固,在之后的一百多年里始终占据了美国法律职业的最高端。

随着美帝国主义在二十世纪世界秩序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美国的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国际化,在外交和商务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德扎雷和加茨指出,美帝国主义的扩张理念与旧世界的欧洲帝国有所不同,它不是要扩张领土,而是要建设一个“法律性的帝国”(legalistic empire),用“法治”“权利”等理念来保障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在二十世纪初的帝国竞争中,美国的法学家和律师并未获得相对于欧洲同行的优势地位,而到了“二战”后,美国确立了西方世界的霸主地位,国内的民权运动也风起云涌,法律精英群体开始明显分化成自由派和保守派,两个阵营都积极地通过扩展国际影响力来巩固自己的国内地位。于是,法律场域内的权力斗争就从美国国内延伸到了世界各地,在各路基金会的资助下,“法律与发展”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些项目以“现代化”的法治为名,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一种美国主导的“道德帝国主义”。而参与这些项目的人,大多是美国精英法学院的学生和老师。与此同时,美国的商务律师事务所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也开始跟随着美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扩张,但这个法律职业全球化浪潮中最早的一批“弄潮儿”却不是最精英的纽约华尔街事务所,而是贝克·麦坚时(Baker & McKenzie)等总部在芝加哥等其他城市的事务所,国际化发展让这些事务所获得了在美国本土的法律场域里与纽约的精英事务所抗衡的符号资本。

可见,美国法律职业在“二战”后的全球化发展与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扩张密切相关。而同样重要的是,美国法律精英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是基于国内的社会变革以及这些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市场竞争和政治斗争。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其实体现了几个主要殖民主义国家的国内政治与社会需求,无论是在英、法等国主导的十九世纪还是在美国主导的二十世纪,都是如此。那么,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的全球法律扩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在本书的第三部分里,德扎雷和加茨用印度、韩国、日本、中国(包括香港和内地)等几个亚洲的案例讲述了一个从“法律与发展”到“新自由主义革命”的故事。与欧洲和美国一样,这个故事的主角还是法律职业精英群体,尤其是精英法学院和商务律师事务所。例如,在律师总人数上百万甚至超过美国的印度,两位作者的关注重点除了福特基金会对于法学教育和公益法的资助之外,主要是在英美受过教育的法律精英在建立全国性的法学院体系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金德尔全球法学院(Jindal Global Law School)过程中的作用。日本和韩国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法学教育改革虽然结果不同,但都明显受到了美国以法学硕士(J.D.)学位为主的研究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而类似于美国的精英法学院与商务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盟在这两个东亚国家也清晰可见。即使是在对中国法律发展的讨论中,德扎雷和加茨所关注的也是沈钧儒、钱端升、韩德培、沈宗灵、龚祥瑞、王铁崖、芮沐等老一辈法律精英以及北大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顶尖法学院在我国改革开放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复兴中的作用。在两位作者看来,无论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与政治环境有多大差异,无论是在十二世纪的欧洲、十九世纪的美国还是二十一世纪初的亚洲各国,法律精英再生产的逻辑几乎是一致的。

然而,这种对普适性的过分追求也恰恰是本书的最大软肋。因为法律职业精英虽然在跨越千年的不同时空和社会语境里都有迹可循,但他们的生活史、工作经历与政治倾向却大相径庭。不是每个家庭出身优越的人都会成为涉外商务律师,也不是每个受过西方法学教育的人都会在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职业和国家体制中占据优势地位,与十二世纪博洛尼亚依附于教会和大学的少数法律精英群体相比,二十一世纪各国法律职业的社会分层与多元化程度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积累了大量“家庭资本”和“学术资本”的法律精英也有可能站在市场或国家的对立面,为普通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而奋斗。法律职业的政治命运不仅是充当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居间人”和“资本转换者”,也可能是制度变革或文化变迁的缔造者和推动者,美国民权运动以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史就是一个例证。而一个国家法律史的演进也并非只是少数法律职业精英所推动的,无论是在美国、韩国还是印度,许多缺乏家庭或学术资本的普通法律人也都在政治与社会变革中留下了自己的印记,这些印记可能来自某个历史时刻的偶然机遇,也可能源于某个人或某些群体几十年如一日的不懈努力。

德扎雷和加茨将法律人的理念和意识形态差异排除在这个关于精英再生产的故事之外,体现了他们所秉承的布迪厄社会理论中的一个固有问题,就是把有血有肉、有情感和信仰的人简化成只有惯习和资本的“行动者”(agent),这些行动者在场域里进行权力斗争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主导地位和对他人的支配,无论这个场域是法律、政治、艺术还是其他。在这个意义上,两位作者的研究进路事实上是一种类似于帝国主义全球扩张的思路,也就是从欧美这些世界系统里的“核心”国家的法律精英之间的权力斗争开始,逐渐向在该系统里处于“边缘”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延展,最终将所有国家都纳入同样一个精英再生产体系之中。

这个或许可以称为“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论视角在第七章关于香港的论述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德扎雷和加茨把香港称为一个“开放市场”和“殖民中转口”,认为这是个特别有利于精英法学院和商务律师事务所全球化的地方。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香港明显处于法律职业全球化的边缘地位,香港本地的法学院和律师业一直都受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殖民主义的深刻影响和塑造。虽然他们也承认,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之后的二十多年里,来自中国内地的企业、金融资本和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法律界的影响力都在逐步增强,但他们只是把这些转变视为一个新世界霸权对另一个世界霸权的取代而已,并没有改变香港在法律帝国主义殖民体系中的边缘地位。在两位作者看来,香港的三个法学院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只有非精英家庭的后代才会留在本地法学院读书而不是去英美留学——尽管香港的法学院会在全球范围内与其他知名法学院竞争教学科研人才,很少聘用本地学校毕业的学生。这种对于有英美留学和工作背景的外来精英人才的依赖在香港的国际律师事务所里也清晰可见,由于近年来中国内地企业逐渐成为这些事务所的主要客户群,同时具有中国内地背景和英美法律学位的律师比香港本地律师更容易在招聘和晋升中获得优势地位。

于是,在法律帝国主义的精英再生产逻辑之下,香港法律职业几乎注定处于“中国与西方学术资本之间的从属地位”,而香港本地的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永远无法获得主导权。但问题在于,二十一世纪初的香港法律职业正在经历一次深刻的变革,帝国主义的殖民史已经终结,去殖民化的道路虽然任重道远,却已不可逆转。无论是法学院还是律师事务所,都会经历从英美法向香港法和中国法的转向,而这个转向也将让香港本地的法律职业获得更大的自主性,逐渐减少对英美法律学位和西方法律人才的依赖。假以时日,香港本地的法律人才与来自内地的法律人才都会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律职业精英群体。这个精英群体将在去殖民化的过程中逐渐摆脱英美法律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束缚,但依然会是一个专业技能高度国际化、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群体。

更重要的是,香港法律职业目前的转向只是法律帝国主义的殖民史在全球范围内衰落的一个例证,类似的去殖民化过程在印度、巴西、南非、印尼等亚非拉大陆上的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迹可循。虽然英美法律学位和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对这些国家的法律职业精英而言仍然有其特定的价值和吸引力,但在英国“脱欧”、中美“脱钩”、新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秩序分崩离析的今天,德扎雷和加茨所描绘的由美国主导的全球法律精英再生产已经越来越像是二十世纪中后期的制度和文化遗产,而无法充分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职业发展所面临的各种全新的问题和挑战。

正是在此意义上,这本《作为再生产与革命的法律》更像是一首法律帝国主义的末日之歌,字里行间弥漫着暮年殖民者的怀旧情绪和西方人面对世界时的优越感,而两位作者笔下的各国法律职业精英们,是否还会在永不停息的再生产过程中奏起这部帝国主义殖民史的下一个乐章?或者,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已经不再享受精英法学院的光环与涉外商务律师的光鲜,而宁愿在民族史和世界史的洪流中探寻不同的方向?毕竟,法律的革命从来也不只限于德扎雷和加茨所强调的知识更新与资本转换,而包含着暴力、反抗、文化冲突与秩序重建等多重意涵。事实上,即使沿着布迪厄的理论进路,精英再生产也只是法律场域中诸多权力斗争的一个侧面而已,不能反映更不能取代处于场域其他位置上的个人和群体的生活史。所谓去殖民化,正是要打破这种以精英主义外壳掩盖殖民主义实质的西方中心视角,而认真对待每个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不同样态,并从中发现精英再生产之外的各种经验现象和理论逻辑。

(Law as Reproduction and Revolution: An Interconnected History,Bryant G.Garth,Yves Dezala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22)

刘思达,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社会学系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

原文刊载于《读书》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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