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学文 杨穗: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5 次 更新时间:2022-03-0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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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学文   杨穗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为了促进共同富裕,要构建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重视初次分配的基础性地位,通过高质量发展提高效率效益,确保收入分配来源的稳健和可持续。要从制度安排上促进公平正义,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公平性,发挥三次分配的增量效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要着力提高社会流动性,使每个人都有能力和机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高质量发展的机会和成果。当然,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不是一步到位,也不是政府大包大揽,而是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渐进共享。

一、人人共享是普遍共享和全面共享的统一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 共同富裕是亿万群众的共同期盼。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继续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迈进。为了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构建人人共享的合理分配格局以缩小发展差距。人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普遍共享和全面共享的统一。首先,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人的富裕,要坚持包容性发展,不让一个人掉队,不让一个区域落下,不让一个民族滞后。其次,合理分配并不只是收入共享,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性和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形成全面共享格局。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共同富裕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应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调整、转移支付等优化配置手段,实现能力共享、机会共享、共建共享以及发展成果共享。坚持人人发展、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有利于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共享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二、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完整的收入分配由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组成。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三次分配体系,但初级分配和再分配都还有改进的空间,第三次分配则初见端倪还有待于加强和完善,目标是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强化初次分配基础性作用,树立持久共享的居民收入增长源泉

初次分配是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各类要素在市场活动中按照贡献形成的,在居民收入决定以及三次分配格局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通过健全初次分配体制机制,保持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近年来虽有所缩小但是仍在高位徘徊,这主要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通过强化初次分配基础性作用来优化分配结构有两条基本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开源”,主要是通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手段实现共享生产率成果。任何收入分配都要以财富创造为前提,只有当所有人的最大潜能都得到培育和激发,共同富裕才有了持久而共享的收入源泉。初次分配机制要坚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创新创业并劳有所得,提高社会流动性,共同迈向幸福美好生活。第二条路径是“清源”,让各类收入合理合法、清清白白、符合要素贡献。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打击权钱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包括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的分配乱象,以及事业单位、垄断性服务业于实无据的乱收费等。完善初次分配体制机制,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尤其是提高普通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共享程度,进一步健全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二)优化再分配机制,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和公平性

我国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既有合理成分也有不合理因素,目前再分配领域的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均还存在一定问题。在税收方面,税收政策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较弱,直接税比重过低,财产收益分配尚缺乏强有力的调节工具。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基本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其再分配作用并不明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甚至产生了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低保等社会救助和面向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的再分配作用也比较微弱。为此,我国需要优化再分配机制,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和公平性,通过再分配将收入差距调控到合理范围内。一方面,要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赋负担。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度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累进税率并完善高收入者收入核实和如实纳税的技术和手段;要规范资本性所得的再分配机制,建立类似于所得税的累进税制;要科学论证和审慎开通房地产税,在“房住不炒”、缩小财产差距和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要健全和适当扩大消费税,形成多消费多纳税机制。另一方面,要适度加大社保支出再分配调节力度,改善再分配公平性。要研究制定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政策,使医保报销待遇、养老金等福利待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逆向调节向正向调节转变,让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获得更多保障权益,加大社会保障对缩小收入差距的贡献。

(三)发挥第三次分配增量效应

第三次分配,是指企业、社会机构和居民,在自愿且有能力的条件下,以自有合法资金资源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在完整分配格局中,第三次分配是在科学、健全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上的有益、必要的补充性分配形式,是社会公益心增强和公益制度完善的体现。但它不是富人的“自我救赎”,也不是社会性的“劫富济贫”。第三次分配的补充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第二次分配的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不充分的弥补上,是一种增量效应,因此应更多地用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救助,而不能用于对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亏空或“穿底”的弥补。

三、形成橄榄型合理分配结构

我国构建合理分配格局的目标是要逐渐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基础上,主要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缩小低收入群体规模并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少,但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还不高,相对较低收入人群在中等收入群体中占比较大,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就业稳定性不足,存在“掉队”风险。多措并举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尤显重要和紧迫。一方面要提高现有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改善收入结构,进一步提升其消费能力;另一方面要瞄准重点人群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要持续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等重点人群提高劳动参与率,更好地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并缩小公共服务差距,使更多进城农民工实现市民化并跨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短期内难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低收入群体是重点帮扶保障对象。要扩大社会流动性,增强低收入群体劳动增收能力和向上流动的机会。持续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发展型、适应性的综合保障制度,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提高民生保障抵御风险和冲击的能力。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注重低收入群体的主体性发挥和能力提升,重点是弥补“福利缺失”,同时也要杜绝“福利依赖”。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建立健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把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统一起来,从城乡融合角度拓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视野。要以促进转移就业、创新生产经营、深化改革和强化政策支撑为重点,优化收入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确保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檀学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研究员、贫困与福祉研究室主任

杨穗,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副研究员、贫困与福祉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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