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华:编户齐民与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7 次 更新时间:2022-01-15 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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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  

   内容提要:“大一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形塑的结果,其中编户齐民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编户齐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其基本动力来自国家间竞争的加剧,目的在于富国强兵。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编户齐民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并在汉代趋于定型。编户齐民对于“大一统”国家形态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分家立户”,国家政权得以直接掌握国家人口,显著提升了国家获取赋役的能力,奠定了“大一统”的经济和军事基础。二是通过“户”及其相应的组织建制,王朝国家建立起了有效的纵向控制体系,加上家户单位的自主性治理,使得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治理效能大为提升。然而,编户齐民也有其内在局限。由于建立了家户与国家的直接联系,个体家户对于国家施政的敏感性显著增加。一旦出现苛政,家户由于天然的脆弱性以及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极易出现普遍性的家户破产,由此带来“大一统”国家的周期性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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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自秦汉以来,尽管出现过分裂和割据,但中国总体上维持着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地域性国家形态。秦汉“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是政治和社会转型的结果,尤其与编户齐民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探寻编户齐民制度的产生及其政治效应,不仅有助于厘清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机理,也有助于从社会基层的维度深化对中国长周期政治演化规律的认识。

  

   一 国家竞争与编户齐民的产生

  

   “大一统”是中国政治研究的经典命题。从研究的对象看,“大一统”通常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政治理念的“大一统”,重在考察有关“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和思想体系,遵循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脉络。二是作为政治现象和政治实践的“大一统”,通常指拥有广土众民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实体。本文主要从第二个层面界定“大一统”,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国家形态,并试图考察其构建的政治社会机理。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大一统”国家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中国历史自有其与其他国家民族不同之特殊性,而最显见者却在政治上。……(中国)能创建优良的政治制度来完成其大一统之局面,且能维持此大一统之局面历数千年之久而不败。直到今天,我们得拥有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家,举世莫匹,这是中国历史之结晶品,是中国历史之无上成绩。”①那么,这一“广土众民的大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呢?其遵循怎样的演化逻辑呢?从社会基层的维度看,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与秦汉时期的政治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其间编户齐民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寻编户齐民的产生及其政治效应,对于理解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所谓“编户齐民”,主要指国家通过户籍方式将社会成员按照户口进行登记编录,并据此核定土地、人口和赋役的一项制度。“从秦汉起,凡是能独立立户,进入地方户口登记序列的人户,统称为‘编户齐民’。编户者,指由国家统一编制;齐民者,指不管是官是民,是农是兵,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②编户齐民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③通过编户齐民,国家重新界定了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重塑了社会基层的组织方式,为构建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创造了条件。

   编户齐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其基本动力源于国家间竞争的加剧。先秦时期是中国早期国家的成长期,也是众多国家实体激烈竞争的时代。进入春秋战国以后,各诸侯国之间爆发了一系列兼并战争,国家的绝对数量不断减少,国家体量明显增大。据统计,仅春秋时代的242年之中,诸侯间的战伐侵袭就达到了297次。④进入战国以后,兼并战争更趋频繁。这一时期,战争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国家竞争进入白热化。“从春秋到战国,小规模的局部性战争发展为有庞大军队参加的、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的、长距离作战的总体性战争,职业化军人和军事谋略家(诸子百家中的‘兵家’)群体逐渐兴起,军事后勤及其他军事技术获得了长足改进。”⑤国家间战争的大规模爆发促使每一个诸侯国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外部环境。一些实力较强的诸侯国试图在争霸战中胜出,还有一些小国则力求自保。“(战国时代)诸侯的兼并热度已达到了顶点,不管是同姓异姓,不管是王室所封,或者僭位为君,只要力所能及,便加以吞灭,虽对王室也无所顾忌,毫不客气地一一攫为己有。”⑥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促使各个诸侯国愈益认识到国家实力和国家能力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的首要议题。⑦

   国家实力的标志是国富兵强。为达成这一目标,各诸侯国陆续启动了一系列变革。早期的变革主要体现为对贤能人才的招揽与重用,即通过“尊贤”的方式推行贤能政治。⑧《管子霸言》即指出:“夫争天下,必先争人。”通过引入贤能之士,一些国家确实出现了勃兴和发展。如秦国之所以能够崛起,与重用人才有极大的关系。但是,“尊贤”只是对统治阶级能力的改造,国家强弱还取决于其所能动员的物质与人力数量,由国家直接控制赋税与人口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⑨对此,徐干在《中论·民数》中做了十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也就是说,只有掌握国家人口(民数周),才能实现国家强盛的目标,此乃“为国之本”。正是在此背景下,一些诸侯国开始通过编录户籍的方式对所辖人口予以登记造册,并据此核定民众的赋税和徭役责任,编户齐民由此产生。

   编户齐民主要通过登记户籍的方式掌握人口信息。实际上,早在周代就出现了称为“名籍”的人口登记制度。名籍通常登记的是单个人的身份资料,且登记对象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如周代的名籍以宫廷卫兵和军队士卒为主。⑩之后,陆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名籍,如登记内廷宦官的宦籍,登记经商人士的市籍,登记拜师入门者的弟子籍以及汉代宗室的宗籍等。与早期的名籍不同,户籍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登记的对象并非个人,而是整个家庭人口。一家一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的基本单位。二是登记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人群,而是包括所有的民众。也即将“广土众民”都纳入国家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当中,实现对国家人口的全面掌握。三是户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掌握和获取人力资源。通过编户齐民,国家得以“彻底控制人力,以保证‘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的国家结构稳固完善”(11)。

   根据现有研究,作为编户齐民核心的户籍制度的出现不会早于春秋中叶。(12)到春秋中叶之后,楚国和晋国等普遍建立起户籍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实行变法,其重要内容便是建立户籍,实行编户齐民。编户齐民不仅推动了秦国的崛起,也助力强大的秦国消灭了六国,实现了统一。自此以后,编户齐民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并在汉代趋于成熟和定型。在此后漫长的王朝历史中,尽管不同朝代的户籍管理方式有所差异,但编户齐民的基本模式始终没有发生大的改变,成为整个中国古代政治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构成“百代皆行秦政制”的重要内容。林浩据此评价:“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从部落时期开始总体上维持到西周末,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控制从春秋时期在总体上维持到今天。”(13)至此,编户齐民不仅作为一项制度长期稳定下来,中国也由此进入“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历史进程当中,开启了帝制国家的历史篇章。

  

   二 “分家立户”与国家汲取能力

  

   “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有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秦国之所以能够在战国争霸中吞并六国并实现统一目标,正在于其国力的强盛。而在“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后,要维持庞大帝国的运转同样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作为保障。一方面,中国的“大一统”国家拥有辽阔的边境,与周边众多游牧民族统治区域相接壤,要维持“大一统”格局,就势必要求国家拥有足够能力抵御和抗衡周边游牧民族的战争侵扰。另一方面,中国的“大一统”国家拥有广袤的国土和庞大的人口,要实现对广土众民的有效治理,也有赖于国家强有力的统治与管理。国家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国家汲取能力尤为重要。在传统型国家中,汲取能力决定着国家整体能力的强弱,也是国家能力的基本来源。

   国家能力的提升源于国家制度的先进性。在秦汉转型时期,有两项重大的制度创设备受关注。一是皇帝制度。“所谓‘皇帝制度’,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起,直至1911年清朝宣统皇帝遭辛亥皇帝革命推翻为止,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体制。”(14)正是由于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配置权力资源并组织和治理国家,中国实现了从王制国家到帝制国家的转型。(15)由此,“(中国)正式地摆脱极为久远的氏族传统结构和意识形态,由分散的、独立或半独立的原氏族部落基础上的邦国(春秋时期),逐步合并成为真正地域性的、以中央集权为标志的统一的专制大帝国”(16)。二是郡县制度。郡县制的实施是实现中央集权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郡县制体制下,“皇帝亲自任命下至县官的所有官吏。这就使所有官员都体会到他们要仰赖天子皇恩,负有向他个人效忠的义务”(17)。通过皇帝制度和郡县制度,原先分散于地方的权力向中央集中,国家统治的集权化程度不断提升,国家能力明显增强。然而,无论是皇帝制度还是郡县制度,都是建基于社会基层之上的,其功效的发挥有赖于社会组织制度的支撑。倘若没有与之相协调的社会组织制度,那么国家统治仍然将是“悬浮”状态。以往,学界注意到了皇帝制度和郡县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对于编户齐民这一社会组织制度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不能完整理解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逻辑。

   从性质上看,编户齐民表面上是户籍制度的设立,但实际上却是对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结构的一次重组。这是因为,编户齐民彻底改变了以往以宗族集团作为基本政治社会单位的政治模式,转而以个体家庭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先秦时期,国家的组织单位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族集团。各个宗族集团既是社会组织单位,又是国家治理单位,国家权力只到达宗族,不能直接控制作为国家基本要素的人口、土地和政事。(18)当时,作为社会上层的贵族群体普遍按照氏族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实际是一种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庞大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尽管有时分为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宗族分支下的个别家庭,都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19)编户齐民制度最重要的成果便是国家权力突破了宗族组织的外壳,实现了对国家人口的直接控制,从而改变了国家统治的既有模式。

   从过程来看,编户齐民包括“分家”和“立户”两个过程。所谓“分家”,也即分家析产,将过去的宗族大家庭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明确要求强制分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0)。需要指出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小家庭的普遍出现并不完全是国家强制的结果,也与当时政治社会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冲破一切共同体(包括宗族的、村社的)外壳的强烈的爆炸力”(21)。所谓“立户”,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所有民众编制为户籍人口,负责纳税、服役、完成官府任务。(22)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编户齐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23)。

通过“分家立户”,国家政权得以直接掌握国家人口,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赋税和徭役。赋税和徭役是国家要求个体家户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国家机器保持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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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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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治学》2021年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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