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鹏 韩东屏:关于制度决定论的一个争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4 次 更新时间:2020-08-1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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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鹏   韩东屏 (进入专栏)  


关于制度决定论的一个争鸣


背景介绍:韩东屏教授于2018年出版的学术专著《制度的威力》,对人类社会历史给出了一套“制度决定论”的全新解释。今年,在《东岳论丛》第6期上,鲁鹏教授与韩东屏教授就制度决定论进行了一次质疑与回应的争鸣。争鸣的焦点有两个:一为从制度的作用能否推导出历史决定论的观点?二为制度决定论所揭示的历史规律能否成立?


制度与历史决定论

鲁  鹏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韩东屏教授主张制度决定论,认为制度决定论是一种历史决定论。本文循其阐释脉络从历史和历史决定论两个方面提出置疑:其一,由人的活动出发展开的历史画面千奇百怪,没有统一的制度,也没有制度决定的统一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人创造历史活动的一般特点,是在思想意识支配下进行,制度是"思想-行为"的中介,它虽然作用巨大,却也只是影响人的活动的要素之一,受制于其他要素并随其他要素的变化而变化,故不能简单地认为制度决定历史。其二,"制度决定历史的规律"如果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它便不能回答历史决定论的"终极原因"之问,历史有规律不等于历史被决定,由制度的作用能够推出历史确定性,不能推出历史决定论。

关键词:制度决定论; 历史决定论; 历史确定性


原载《东岳论丛》2020年第6期。


韩东屏教授的《制度的威力》一书从历史观角度审视制度,有许多独到的见解,最引人注目并贯穿全书的中心观点,是制度决定论。《制度的威力》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其阐释理路大致如下:历史是由人的活动创造的;创造历史的人好利恶害、怀赏畏罚;制度是正式规则,制度化的社会赏罚是社会最为强大的行为调控机制,它能够范导人的活动,形成与之相应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故而制度决定历史,决定社会,决定国家;制度决定论是一种历史决定论。

我和韩东屏教授在制度研究的进路上相同,对经济、国家、社会的看法有许多惺惺相惜之处,但在具体分析特别是由此得出的结论方面有些不同,其中包括历史决定论,即我以为从制度的作用推导不出历史决定论。以下大致按制度决定论的阐释脉络分两部分说明我的理由。



人创造历史,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马克思的这个观点人们早已耳熟能详,虽然许多人未必从这个角度看待历史。

人创造历史的活动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人的活动怎样,历史也就怎样;二是历史或创造历史的活动是有方向的。两种理解代表人创造历史的两种含义,无论哪一种含义,历史和人的活动都是一致的。

按第一种含义,历史可谓千姿百态,光怪陆离。既有社会繁荣、国家兴盛、人民安居乐业,也有社会动荡、王朝衰败、民不聊生四处逃荒;既有可歌可泣争取自由解放的故事,也有可悲可叹落入奴役黑暗的影剧;恶可以成为历史的动力,善可以成为历史的桎梏;文化是分“片”,国家是独立的……

总之,无论人们做什么、怎样做,都是在书写历史。这种情形下的历史,没有什么决定了人们一定怎样,它是一个开放系统,有着无限可能的选择空间。

第二种含义的理解显现了自己的不同,历史是有方向的,人的活动有追求的目标。韩东屏教授从创造者那里找到历史方向或目标的本源——好利恶害、怀赏畏罚。这种本能的追求存在于古今中西各种人群、各个国家,只不过许多人不愿正视而已,至于它在不同时间空间表现为怎样的形式,以生存还是生存的更好为内容,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人的活动因此有了共性,历史因此亦有了方向,人们围绕趋利避害展开自己的活动,制度在此过程中相较道德、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发挥着决定性的调节作用。主要基于这个理由,韩东屏教授说:“创造历史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亦即历史的走势走向是被制度决定的。而这,就是制度决定历史的要义。”[1]

然而,只要翻开历史就能看到,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承的民族和不同信仰者(特别是宗教信仰)人群,在以好利恶害、怀赏畏罚为共性追求而展开的历史活动中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有义利之辩、道路之争,有不同的理论学说、信仰体系、意识形态,有飞跃和渐进、专制和民主、人治和法治的选择,有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改变,有战争,有动荡,有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人们甚至在何为利何为害、什么该赏什么该罚亦存在分歧,直接影响到行为方式、发展方向的选择,特色说和文明冲突论因而有了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即使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同一文化共同体中的同一政党、同一阶级阶层、有着相同信仰和追求的人们,对好利恶害、怀赏畏罚也有不同的想法和做法。有些人比较激进,主张革命,有些人比较保守,主张改良;有人把未来的事放到现在来做,恨不能“立马长江、会师武汉”,有人实事求是,主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百年不能变”。这其中的思想交锋、实践冲突,一点也不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承的民族和不同信仰特别是宗教信仰者的人群来的差!第二种含义的历史,除了“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共同性,其他方面都没有变,仍然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仍然是没有什么决定人们一定怎样,历史仍然开放着自己,向“好利恶害”的人们展开着“怀赏畏罚”的可能性空间。

这样看来,两种含义的理解本质上是相同的。“无论人们做什么、怎样做都是在书写历史”包含着“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活动,“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阐释是一种对“无论人们做什么、怎样做都是在书写历史”特殊视角的表述。更重要的是,无论哪种含义的理解,人创造历史的活动中都有制度。

我和韩东屏教授一样,视制度为正式规则,认为它是冰山的一角,在它下面有习俗惯例、伦理道德等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因此我不同意诺思将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统统看作制度的观点。理由之一是,这样将无法解释正式规则的起源,而诺思本人曾表达过从文化角度探究制度即正式规则起源的想法的。理由之二是从发展角度考虑的,认为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将作为正式规则的制度从混沌不分的规范世界中区分出来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凡有人的地方都有共同体,凡有共同体的地方都有规矩。进入文明史以后,主要伴随国家的诞生,制度从原初规范中逐渐独立出来,成为社会存在——按马克思,社会的含义是许多人的相互合作——不可或缺的要素。就此而言,说制度决定历史的要义是制度决定创造历史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没有错,只是再向前走时需要小心,注意到一般背后的个别,抽象背后的具体。明言之,这里的历史不是统一的历史,而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承的民族乃至不同阶级阶层、政党、行业的历史。在这个历史中,“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活动展现着颇不相同的内容和形式。是故,我们可以说制度决定历史,也可以说制度不决定历史,可不可以说取决于“范围”。从非统一性的角度可以说制度决定历史,它和我前面“无论人们做什么、怎样做都是在书写历史”的说法是一致的。从统一性的角度不能说制度决定历史,因为历史中不存在统一的制度,也不存在统一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历史的走势走向受制于诸多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的“合力”。韩东屏教授思考过“合力论”,在评价恩格斯的相关论断时,说它“没有说明历史合力又是被什么决定的,也没有说明历史合力会走向何方,其中具有什么样的规律,因而,……又变成了非决定论,即没有必然性的合力的自由意志论。”[2]的确,从“合力论”推导不出决定论。我以为,这正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的原貌。

历史如此,“决定”历史的制度怎样?对这个题中应有之义的问题,我们从“思想-行动”角度切入讨论,要义是给制度的历史作用以恰当的定位。

从结构主义的观点看,制度是社会结构的要素之一;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制度是人的活动的规范体系之一。本文持实践唯物主义立场(韩东屏教授所持应当也是这种立场),认为制度作为规范体系具有约束功能、信息功能、激励功能,能够形塑实践方式、整合社会力量、养成人的思维方式。一言以蔽之,调节规范创造历史的活动。[3]

长久以来,人们对制度调节规范人的活动的历史作用所知甚少,对思想观念支配人的活动感悟甚深,故特别强调思想路线,特别关注知与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认为只要有正确的认识,就能在发展实践中取得成功。所以如是,理由简单却根本:人的活动是有意识的,在思想观念的引领下进行。这个理由的合理性无庸置疑。马克思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看作人的类特性,他在《资本论》中有一段脍炙人口论述:“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鳖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

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 恩格斯也说,在历史中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志,凭借思虑和激情行动的人。历史上,启蒙运动把上帝拉下马,将理性推向王座,是要用合理的思想观念审视一切。传统中国讲修齐治平,修齐治平从诚心正意格物致知开始,也在凸显思入心性的重要性。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无论马克思揭示的人类活动的一般特点,还是启蒙运动、“修齐治平”表现的人创造历史活动中的倾向,作的都是精神世界的文章,信的都是思想观念的优良绩效。[5]

韩东屏教授说,制度是人为的。从制度总要经人上手才能建立看,这样说没什么错。人为制度的生成有两种形式,自觉和自发。当韩东屏教授把人为的制度与制度安排者的制度设计联系在一起时,他所强调的显然是自觉,思想观念在制度设计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是故,制度也是思想支配下人的活动的产物,正确思想设计出合理的制度,错误或过时思想设计出落后或不合理的制度。权且如此,继续我们的中心话题。

制度设计有思想,制度本身没思想。没有思想的制度和思想比照有一个意义巨大的优点,它能解决思想不能解决的问题——社会存在和活动方式。思想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人存在于社会中。因为社会的含义是许多人的合作(马克思),也可以说人存在于交往关系中。思想通过人对行为发生作用,只要发生了这样的行为,思想的引导也就完成了。[6] 但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彼此间存在什么样的生产/社会关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关系,是思想不能决定的,历史中那些凭依某种方向人为建立社会关系的努力无不在实践中落空,哪怕揭示那个方向的理论学说伟大高尚。

何者生成社会关系?交往实践。交往实践离不开交往方式,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由于人的存在状态和他们现实的关系不以思想为转移,产生社会关系的交往方式,即人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怎样合作、以什么方式合作,也是思想不能决定的。如同人在解决其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产生了科学技术、生产工具,人在解决彼此关系时产生了制度。制度形成活动的框架结构,将人的行为纳入进去,人在制度给定的空间内从事自己的活动,在统计学意义上不可能溢出制度给定的空间,长此以往,生成出创造历史的活动方式。因此,有理由认为或得出结论,思想解决行动问题,制度解决行动的方式问题。

或许有人说,思想对制度是有影响的,进而对人的活动方式也会有影响,毕竟,历史中的事情都是人做的。这话一点不错,制度设计也是行动,[7] 许多制度安排是依据理论做出的,人治社会中,帝王的一句话就是法律。“既然制度不是自生的,而是由制度安排者制定的,那么就可以说,制度决定论的实质是制度安排者决定,即制度安排者制定的制度决定无数个人的活动方式,从而决定历史的走势走向。”[8]一方面强调制度决定历史,一方面说“制度决定论的实质是制度安排者决定”, 韩东屏教授这段话大有问题,我以为它不是褒扬了制度,而是贬低了制度,也以特殊方式再一次把制度定位问题摆在面前。我的针对性的看法如下:

首先,设计制度的活动属“思想-行动”范畴,其目标是制度,设计者的思想——不管他想到没想到,想到什么程度——与活动方式没有直接联系。即使他意识到设计的制度会生成某种活动方式,从而自己设计的是活动方式,他的思想与活动方式的关系也是间接的。其次,制度安排者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活动也要有制度。它总要采用某种形式,经过某些程序,总要理顺制度安排者的关系,以便彼此能够合作,总要理顺制度安排者和被安排者的关系,以便后者不会反抗。倘若没有制度,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的行动就是偶然的,不会产生好的结果,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自然也无从谈起。第三,如是,则制度设计、安排的“思想-行动”之间有制度。这一点最为重要,制度设计、安排的“思想-行动”之间有制度,创造历史的“思想-行动”之间也有制度。制度是思想和行动的中介,一头连接思想——价值取向、发展蓝图、意识形态、政府理念,一头连接行动——生产力、生产关系、私人空间、公共领域,它本身则被立法机关、权力部门、组织机构、国家机器滋养润育,作为可感知的社会方式呈现在历史长河中。制度架起一座桥梁,诉诸行动的思想只有借助社会方式这座桥梁,才有可能实现意欲达到的目标,这便是制度在创造历史活动中的定位。

人们总以为,有了正确的理论和思想,统一意志齐心协力,发展、建设、改变旧世界的活动就会取得成功,美好生活就会向我们招手。孰不知,离开合理的制度安排,不能形成适宜的活动方式,实践结果与目标蓝图、理论与实际、理想与现实会出现极大差异,乃至背道而驰,生出人祸。弗洛伊德谈自我和伊底的关系时有一个比喻,用在这里比较合适:“马供给运动的能力,骑者则操有规定的目的地及指导运动以达到目的地的权力。但就自我和伊底的关系而言,常见有较欠理想的情境,在这个情境里,骑者策励其马,反而必须依据马所要去的方向跑。”[9]

但人会学习,他虽然理性有限,却能够从已经发生过的历史活动中自我反省总结经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茫无头绪的世界里提炼出上手工具,开通拓展通向目标的途径。这是一个认识在实践中发生发展的过程,一个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过程。职是之故,在历史或创造历史的过程中,有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科学、技术、工具,也有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制度。它们的要点不在于提出目标,甚至不在于行动,而在于“怎样”行动,用什么方式、方法、手段实现目标。

历史观视域中的制度,是人创造历史的活动所掌握的社会工艺。在政治领域,它的用途是缓和冲突,强化合作;在经济领域,它的用途是规范生产交换,降低交易费用;在社会生活领域,它的用途是建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它是通过规范调节人的活动、确认人的社会关系完成自己使命的。“由于人都是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而制度化社会赏罚又是社会中最为强大的行为赏罚调控机制,因而,只要有某种社会制度以及由这种社会制度构成的制度化赏罚机制存在,人们的活动就会形成与这种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的实际塑导效果相符合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亦即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活动模式。当这种社会制度出现变化之后,人们原有的特定活动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变得与新的制度化赏罚机制的实际塑导效果相符合。”韩东屏教授将它称之为“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的基本内涵”。[10] 我接受这个说法,除了历史规律的基本内涵。同时认为要给这个说法以限制,即它适用于一定的范围,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人创造历史的活动的中介。凡真理都有条件和范围,制度亦不例外。在共同活动、社会关系、形塑活动方式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条件是其他历史因素——科学技术、边际收益率等——不发生革命性变化。当这个条件不能满足时,制度本身也会变化。

考虑到这些因素,考虑到其中种种复杂关系,考虑到不可预知的未来例如当前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能否得出制度决定历史的结论还有疑问,尽管我也认为制度在所有行动要素中是最重要的。



韩东屏教授说,制度决定论属于一种历史决定论。“历史决定论立场的基本观点是,人类历史的发展是被某个存在者决定并推动的过程,有自己的目的或一以贯之的走向,其发展过程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也有一定的模式,因而,其未来是可以预测的。”[11]

他在书中结合对反历史决定论观点的剖析,论证了制度之为历史决定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历史是有规律的。韩东屏教授创新性地把制度的作用和历史的变化系于一体,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如果说历史有规律,“那其基本规律就是:制度决定历史,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类活动和历史;当制度发生改变时,人类活动和历史也会随之发生改变。”[12] 他称这个规律为“制度决定历史的规律”。该规律的实质,前面提到,是制度安排者决定;它所蕴涵的事物间必然性因果关系是这样的:制度怎样规定,人就会怎样去做;制度发生变化,人的行为也随之发生与其相适应的变化。这一必然性因果关系普遍有效,不会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

第二,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决定论的内涵一致,并且和人的自由意志相容。书中阐释了如下论点:(1)如果排除完全一样的情形,以大致相同为参照,历史中存在可重复的事件,“最明显的事实就是,每天都在重复发生着的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13] (2)我们能够依据制度安排者(在位与否、意图变化与否)和制度本身的状况(共定与否、有效与否),对历史发展大势做出准确预测。(3)制度决定历史的规律不排除人的自由选择,制度安排者做出的制度安排就是他们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出自自主自愿,正是选择者自由或自由意志的体现。(4)制度决定的历史规律有自己的目的或一以贯之的走向。这一点韩东屏教授在分两步骤论证制度决定论之为历史决定论的时候没有说,在表述历史决定论立场的基本观点时曾经提到,作为制度决定论的“元”根据其实早已存在,那就是“趋利避害”。

真正的历史规律“客观上要有这样的效果,一方面这个历史规律与以往和今后的历史过程(注意这句话——引者)相吻合,并可用于成功地预言未来;另一方面不会因为这个历史规律的存在或对它的解释而颠覆人有意志自由的事实。”这两个方面一个都不能少,“无论它缺少哪一个方面的效果,都奈何不得反历史决定论。”[14] 制度决定的历史规律满足这个效果要求,是韩东屏教授指称其为历史决定论的基本理由。

我接受他的论证理由,认为他对反历史决定论的观点所做的剖析也有可取之处;但不同意他的结论,认为由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为讨论方便姑且称作“制度决定论”)不能导出历史决定论。

问题要紧之处不在论证理由,而在对历史和历史决定论的理解,以及与之相关的对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关系的理解。

历史有过去、现在、未来三向度,还是只有过去、现在(或曰迄今为止)两向度?与之相应,历史决定论决定的是三向度的整个历史,还是决定的两向度的阶段性历史?

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包括未来,是三向度的。社会主义者从来没有将运动的脚步停留在当下阶段的意愿,他们眼中始终有未来,始终盯着理想社会、美好生活。历史决定论者相信通向未来的道路中存在这样一种历史规律,它必然能指引我们到达目标。创造历史的人,无论英雄还是百姓,都是它的执行者。反历史决定论者的历史也是三向度的,他们的观点如韩东屏教授所说,与历史决定论相反,认为历史没有决定者,未来怎样没有必然性、规律性可循,因而不可预测。

韩东屏教授视历史为三向度的(见提示注意的引文),但他归属于历史决定论的制度决定论却有范围。这个范围是“具体的社会或国家”。他将凭依制度可以做出的五种预测都限定在“具体的社会或国家”,[15]而能否预测未来是历史决定论能否成立、反历史决定论的论点能否被破解至关重要的一点。但在肯定历史决定论的同时他也承认,依据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对历史过程或未来也有不能预言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无法准确地预言一个现实社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何时会变,以及会怎么变。”[16]  

由是引出许多问题,择其要者有二。其一,如果制度决定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顺便说一句,我认为这是对的,历史决定论者相信的、反历史决定论者反对的那个“历史终极原因”怎么解释?坚持历史决定论的人有一种观点,韩东屏教授列出了这个为历史决定论辩护的观点:“所谓‘终极’,并不是在时间之外,而是按照某种标准设定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起作用的根本原因即是终极原因。”例如,社会存在即是一切历史思想和事件的终极原因,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构成了历史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客观的因果关系。[17] 韩东屏教授置疑了这个观点:“生产和再生产即使按照唯物史观也还是有自己内在的构成因素的,生产力、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生产关系等,……那为什么不再由此继续深挖历史的终极原因?”[18]我则以为,对终极的含义做有范围的设定,是论者面对反历史决定论的诘难无力应对意欲逃避的强辩之词。韩东屏教授没有逃避,但他找到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规律既然局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就仍然必须面对“终极原因”问题。毕竟,这个“终极原因”是历史决定论和反历史决定论原本包含和论战的主题。其次,既然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对历史过程或未来也有不能预言的地方,那就意味着存在其他因素决定历史发展的可能。这种可能会影响韩东屏教授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观点,进而影响制度决定论是一种历史决定论的论断。如果以制度决定论只是历史决定论的一种为由坚持这个的论断,又会产生多种历史决定论从而究竟是什么把我们必然性地引向未来的问题。或许可以再退一步,承认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历史的未来?果真如此就又回到“合力论”,而“合力论”,韩东屏教授认为,没有说明历史会走向何方,没有说明其中有什么样的规律,因而又变成了非决定论。

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的关系也是一个有探究空间的问题。没有历史规律就无所谓历史决定论,这一点众所周知;有历史规律不等于有历史决定论,这一点众非周知。因此,学界中有一种现象,坚持历史有规律的人相信历史决定论,反对历史决定论的人否认历史有规律。我的观点是,历史有规律,但历史是非决定的。

历史规律是人的活动的规律。[19]人的活动的规律的含义,是共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客观的因果必然性联系。这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联系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历史路径等诸多因素在某种环境中相互作用的产物,发生在制度给定的行为空间中。制度本身不是规律,制度范导的人的活动产生因果必然性联系。在这个意义上,制度是历史规律的条件;其他如政治、经济(我把它们看作不同领域的活动,这种活动不限于政治、经济),在它们基础上产生的思想文化,以及人的活动不可避免的路径依赖和从事活动时的外部环境,也是历史规律的条件。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对相互作用各方的力量对比产生影响,因此当条件从而人的活动发生变化时,蕴涵其中的因果必然性联系也会发生变化。韩东屏教授置疑:“如果确实有人的活动规律即历史规律存在,它又怎么会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的历史规律,还能是制约着人们活动的历史规律吗”[20] 事情就是这样,它确实会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的历史规律能够制约人们的活动。理由在于,它不是“终极原因”,不承担也承担不起“终极原因”的使命,故而消失;它是某个社会阶段、历史时期的规律,故而制约着那个阶段或时期的人的活动。先知先觉者能够在众所不知的时候通过认识把握它获得巨大的收益,而当后来者纷纷效法时,事情便会起变化。所以,只要我们不赋予历史规律“终极”的含义,历史规律消失和能够制约人的活动便不矛盾。接下来的事情和韩东屏教授表述的制度的依次更迭一样,旧的历史规律过时了,新的历史规律在共同活动中孕育,要求人们再认识,再探讨。只是,它是不是与过去的规律保持一致,会不会改变相互作用的去向,就不知道了。我们知道的是,在五千年文明史中,方向的改变经常发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例子,内在的因果必然性联系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体制造就了中国经济社会两种完全不同的状况。韩东屏教授说:“正因为制度在这些事情上没有决定性,历史规律不能在这些方面起作用,所以人类历史也就是在这些地方会出现新的变数,走出新的样式,从而人类历史才会有进化,才不会千篇一律或周而复始地原样循环。”[21] 他是从制度决定有其范围角度说这番话的,用来理解超越制度决定范围的历史规律也是一样。

纵向的情形已如上述,横向的情形大致相同无需多说。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曾经论及,虽然“好利恶害、怀赏畏罚”是共同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在认知、做法、取向和制度安排上各不相同。现在这种情况依然如旧,以至于亨廷顿把文明间的差异看作当今世界引发冲突的主导因素。因此我们要考虑,当制度决定的历史规律在这些国家、民族、文化共同体中都存在时,彼此间的冲突表明了什么?我以为可以给出多种解读,其中包括与历史决定论的不洽。制度确实体现了人创造历史,确实对共同活动、交往关系、活动方式和方有决定性作用,但这种作用不是决定论式的。

历史是非决定的,制度对共同活动、交往关系、活动方式和方向有决定性。有决定性的制度在非决定的历史中为现实生活提供了什么?这是我们得出制度决定论不能导出历史决定论的判断后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是:确定性。

我们生活在不确定的世界,确定性是我们的追求。科学为我们提供与人与自然关系的确定性,制度为我们提供人与人关系的确定性。后者在历史中的表现就社会而言是秩序和稳定,就交往关系而言是法和度,就活动方式而言是概率上的行为相似性和重复性。从事活动的人依据制度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可以预见与之交往的他人行为的结果。诚如韩东屏教授所说,制度是变化的。这意味着确定性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旧的确定的东西被打破,新的确定的东西建立起来。制度的变化因此是一个确定——不确定——确定的过程,抑或也可以看作不确定——确定——不确定的过程。我以为,把这个过程看作历史创造者的求索和试错是恰当的。在不确定性的汪洋大海中,制度安排者引导——按《制度的威力》的语境——航船前行,他以为方向是正确的,却到达不了目的地,不得不调整方向。他如果不愿调整方向,自己也要被“调整”。这种现象在历史中再正常不过,有时人们用违背历史规律来解释。或许确实违背了历史规律,或许曾经成功的做法现在过时了也未可知,总之历史规律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不是凭愿望就能确定的,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很聪明的茫然行动。但我们仍在行动,仍在按我们的目标创造历史,并且我们能够行动,能够按我们的目标创造历史。原因在于制度提供了“一艘船”,提供了确定性,让我们能够继续学习,提高认识水平和能力,不至于被不确定性的汪洋大海吞没,即便我们还没有把握当下情境中的历史规律!

确定性而非历史决定论,这便是本文的结论。


注释:

[1]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


[2]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2页。


[3] 参见拙著《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4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5] 马克思不能简单地归结到此列,但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就不同了。


[6] 思想的引领是有方向的,历史上那些有关美好生活、理想社会的理论学说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努力奋斗,


制度并非影响活动方向的唯一因素。


[7] 按哈耶克,制度是自生长此以往的,人为设计制度超出了有限理性的能力范围。这是另一个值得专门讨论的问题。


[8]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4页。


[9]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编》,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0页。


[10]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8页。


[11]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87页。


[12]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3页。


[13]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1页。


[14]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7页。


[15] 参见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3-404页。


[16]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3页。


[17]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1页。


[18]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1页。


[19] 韩东屏教授有一个观点:制度是人为的,由制度安排者决定,所以“还可以在‘制度决定历史’的观念上进一步说,是制度安排者对制度的设计或选择决定着历史的走势走向,因此,不管智慧高低,谁只要掌握了社会制度的安排权,谁就能够创造历史,决定历史的走势走向。这也应该算是一条历史规律。”(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4页)我对他这个观点很有“想法”,这里只是把它当作赞成历史规律是人活动的规律的观点注明。


[20]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3、394页。


[21]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5页。



从制度的作用推不出历史决定论吗?

——回应鲁鹏教授的《制度与历史决定论》

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摘要:我的专著《制度的威力》对社会历史给出了“制度决定论”的全新解释。鲁鹏教授对其中的基本观点不以为然,认为“从制度的作用推导不出历史决定论”。这个反命题被他用两个步骤的论证支撑:一是证明制度的作用是有范围和条件的;二是证明制度决定论在“两个理解”即对历史与历史决定论的理解和对历史规律与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方面,都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可是,在制度决定历史亦即决定人们的活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作用其实并没有“范围”的限制,也不是要取决于其他社会因素。而制度决定论关于“两个理解”的理解,实际上也不存在任何错误,包括使制度决定论给出的历史规律陷入自败。因此,制度决定论是可以成立的,继而历史决定论也是可以成立的。尽管能够确证历史决定论的“历史规律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但毕竟这不意味找不到,而且应该是已经被制度决定论找到了。

关键词:制度、制度安排者、制度决定论、历史决定论、历史规律。


原载《东岳论丛》2020年第6期。


我于2018年推出的学术专著《制度的威力》(以下简称《威力》),对人类社会历史给出了“制度决定论”的全新解释,其基本观点是:“制度决定社会历史。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也就是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和被这种社会形态所总体性塑导的人们活动;当制度发生变化时,社会历史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也就是由制度建构和决定的社会形态和被制度总体性塑导的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这,同时也就是“整个社会历史的总规律”。[①]

如同哲学史上每个后起理论的构造者,都会觉得自己的理论要优于此前的所有同类理论(否则他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尝试)一样,我也希望制度决定论能有此殊荣。并且,如果由制度决定论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规律确实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际存在的客观规律,那么,这套理论在整体上或者基本理论上,就再也不会被同类的新的后起理论所超越,充其量只是在细节上做些完善性的工作。因为真正的社会历史规律的发现,意味制度决定论已经够资格成为社会历史论域的范式理论,而社会历史哲学也就由此能够在事实论述层面而不是价值论述层面,变成“社会历史科学”。就像当年牛顿的经典力学因为发现了宏观物质运动的基本规律,遂使“自然哲学”变成了“常规科学”。

当然,制度决定论究竟能否成为社会历史论域的范式理论并不能由我一人说了算,还需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若从反面说,就是它还必须能够成功地应对所有可能的挑战。因而在《威力》面世之后,我最期盼的事情就是迎接来自学界的质疑、诘难和批判,这就可以对制度决定论进行学理有效性的检验。

现在终于出现了一篇针对制度决定论的商榷文章,这就是鲁鹏教授的《制度与历史决定论》(以下简称《鲁文》)。经仔细拜读得知,《鲁文》虽然对制度决定论中的一些具体观点表示赞同,甚至还做了一些补充性论述,但在根本处是持反对意见的,因为他认为“从制度的作用推导不出历史决定论”,并分两个步骤进行论证。第一步是论证制度的作用是有范围和条件的;第二步是论证由于制度决定论在对历史与历史决定论的理解和对历史规律与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方面,都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而难以成立。

必须承认,《鲁文》这两个步骤的论证,不论是从立论思路还是所含内容看,都见解独到,颇有深意,足够机智,同时也能对我的制度决定论形成有威胁的杀伤力。不过,由于这些论述一方面对制度决定论存在误解,一方面本身也存在破绽或问题,就既未能确证自己的观点,也未能颠覆制度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

以下顺《鲁文》的两个步骤分说。若有谬误之处,还请鲁教授和其他有识之士继续赐教。


1、关于制度的作用是有范围和有条件的

《鲁文》第一步的论证,是专门针对我关于制度决定历史的一句话而来。这句话是:“创造历史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亦即历史的走势走向是被制度决定的。而这,就是制度决定历史的要义。”[②]

《鲁文》不同意这个以全称判断方式提出的“制度决定历史”的命题,认为制度决定历史的作用是相对而有限的。并为之提供了三个理由的证明。

其一是说在统一性的历史中,不能说制度决定历史。

《鲁文》认为,“说制度决定历史的要义是制度决定创造历史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没有错,只是再向前走时需要小心,注意到一般背后的个别,抽象背后的具体”。“因为历史中不存在统一的制度,也不存在统一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不仅“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承的民族和不同信仰者(特别是宗教信仰)人群,在以好利恶害、怀赏畏罚为共性追求而展开的历史活动中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而且“即使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同一文化共同体中的同一政党、同一阶级阶层、有着相同信仰和追求的人们,对好利恶害、怀赏畏罚也有不同的想法和做法”。这就证明,人类“历史不是统一的历史”,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存在一定的范围。“在非统一性的历史中时空范围是分立的,可以说制度决定历史”,“在统一性的历史中时空范围也是统一的,不能说制度决定历史”。

的确,由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时期的同一个国家所实施的制度是不同的,所以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们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也是不一样的。尽管如此,这里仍有一样之处,或说概莫能外的“一般”,这就是无论哪个时期、哪个国家的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无不是被本国的制度决定的。实际上,“制度决定历史”的观点也只是说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而丝毫没有不同的制度也能使人们的活动形成相同的方式方向的意思。因此,尽管每个国家的历史各不相同,但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是完全一样的,并没有什么只适用于这个时代而不适用于其他时代、只适用于这个国家而不适用于其他国家的“范围”限制。

至于人类“历史不是统一的历史”,也不是确证制度不能决定历史的理由。首先,既然《鲁文》已经确定了“历史不是统一的历史”,那就意味根本不存在“统一的历史”,既然根本不存在统一的历史,那说制度不能在这里起作用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岂止制度,任何东西都不可能在根本不存在的东西里起作用。其次,“制度决定历史”命题中的所谓“历史”,本来就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历史,而从古至今每部书写历史的书籍也都是以国家为线索来书写的。当然,整个人类作为一类存在者,也是有自己的历史的,而且哪怕是那种不统一的人类历史也是人类历史。可其不统一的多元历史,也就是分散在各个国家中的所有人的不统一的多样化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岂不也正是由各个国家的不统一的多元化的制度造成的?换言之,正因为现在人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拥有统一的制度,方使人类没有统一的历史,方使整个人类的历史不得不体现为各个国家的多元历史;正因为制度是不统一的,所以人类的历史才是不统一的。因而人类历史不论是统一的还是不统一的,都不影响制度决定历史之命题的有效性。

至于在有统一的制度的国家之内,为何“同一政党、同一阶级阶层、有着相同信仰和追求的人们,对好利恶害、怀赏畏罚也有不同的想法和做法”的诘难,也可以得到解释。首先,“制度决定历史”的命题说的是制度决定那些构成历史的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没说制度能决定人们的想法。因而同一个国家的人们,在思想层面自然会有多元化的想法和主张,但在实践层面即实际行为的层面,无论是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还是民生活动,则都会在方式和方向上形成一个基本统一的固定模式。其次,在实践层面,即便是人们对某个事情实际上仍存在不同的追求活动,也无碍制度决定历史的命题,因为这种不一样仍然是制度决定的结果。比如政治领域的多党之争,要么是允许多党存在的民主制度的预期,要么是不允许多党存在的专制制度因设计上存在缺陷,而无法在客观上有效禁止多党出现的结果。关于这一点,我在《威力》一书中已有交代:“即使是无效的制度安排或失灵的制度赏罚,其实对人们的行为仍有赏罚塑导功能,只不过其塑导已偏离或背离制度安排的初衷,成了反向塑导或另类塑导。这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不论人们或各类行为主体的普遍行为是怎样的,其实都是制度赏罚塑导的结果,有的是有效灵验赏罚塑导的结果,有的是无效失灵赏罚塑导的结果”。[③]

综上可知,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在范围上并不是相对的,它不受限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也不受限于没有统一历史的人类,而是普遍适用于每个国家、每个时代和整个人类的。也就是说,不论是从非统一性的历史还是统一性的历史来说,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亦即历史的走势走向,都是被制度决定的。

其二是说制度决定历史的作用,不能超出中介的范围。

《鲁文》认为制度安排者“设计制度的活动属‘思想-行动’范畴”,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也属于“思想-行动”范畴,由于这两种由“思想”到“行动”的过程中都有制度存在,都要遵循制度,所以“制度是思想和行动的中介”,即沟通思想与行动的“桥梁”,“这便是制度在创造历史活动中的定位”。既然如此,制度决定历史的作用,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人创造历史的活动的中介”。

然而,《鲁文》对制度的这种定位应该是不妥当的。将制度视为思想和行动的中介,意味着思想必须经过制度的环节才能成为行动,可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比如流落无人荒岛的鲁滨孙,尽管已进入了无政府、无制度的状况,还不是有其出于图存自救意识的种种活动?又比如,在现实的社会中,尽管各个社会领域都有制度覆盖,但这种覆盖并不是事无巨细地面面俱到,而那些未被制度覆盖的地方就成了道德的管辖地,于是那些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做出的行为,如“孝敬父母”或“见义勇为”之类,也全都与制度这个“中介”无关。既然把制度说成是思想与行动的中介的观点不能成立,也就自然不必有“制度决定历史”的命题会超出“人创造历史的活动的中介”的担忧。并且,这种“超出”究竟会怎样影响制度决定历史的作用,《鲁文》也未加说明。

其三是说制度决定历史的作用也受限于其他历史因素。

《鲁文》对这个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论证,只有一个断言和一个据此断言形成的疑问。前者即“制度具有决定性,条件是其他历史因素——科学技术、边际收益率等——不发生革命性变化。当这个条件不能满足时,制度本身也会变化”;后者即“考虑到这些因素,考虑到其中种种复杂关系,考虑到不可预知的未来例如当前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能否得出制度决定历史的结论还有疑问”。

对此,这里要说的是,制度决定论提出的制度决定历史的命题,并不意味制度决定论否认其他社会因素,如科技、道德、习俗和价值观念之类对历史即人们的活动也有作用,只是强调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这是在于,道德、习俗和价值观念这些非正式规则,如果与社会制度对人们活动的塑导相一致,就属于对制度的辅助;如果不相一致,那么它们对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的行为选择的影响,就完全无法与制度的影响力相匹敌。因为制度化的社会赏罚机制既有合法的暴力可用,又有种类繁多的赏罚之物可用,包括资金、财富、地位、资质、荣誉、良机、自由,乃至性命。而所有非制度化的社会赏罚机制,即人情性、舆论性和神秘性的社会赏罚机制,不仅无合法暴力,而且可用的赏罚之物也十分有限,不过是人情、名声和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的来世状况。[④]

而科学技术,由于其本身不是社会规则,就对塑导人们的活动没有任何直接作用。虽然从科技与制度的关系看,科技的“革命性变化”会为制度安排提供新的可能,但也仅仅是“可能”而已,而不是必然导致新制度的产生,因为是否出台新的制度安排,只能取决于制度安排者的意志。[⑤]如果制度安排者认为,一项必须以某种新科技为前提条件的新的制度安排是不必要的,比如认为一律只用人脸识别技术确定身份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就不会出台这种新的制度规定。更何况,科技革命本身能否出现的一个必要前提,正是社会中是否有允许和鼓励发展科技的制度存在。显然,在把发明创造视为“奇技淫巧”并加以法律禁止及刑罚伺候的国家,就根本不可能出现科技革命。因此,制度与科技的关系,也是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相反。

何况《鲁文》既然已经承认“制度具有决定性”和“我也认为制度在所有行动要素中是最重要的”,那其他因素即便是制度的必要性前提条件,甚至能引发制度发生变化,也全都不能替代制度去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从而也还是不能使制度对历史即人们的活动丧失决定性。


2、关于制度决定论在“两个理解”中的错误

由于我的制度决定论认为,要想彻底驳倒反历史决定论,必须给出真正的历史规律,它“客观上要有这样的效果,一方面这个历史规律与以往和今后的历史过程相吻合,并可用于成功地预言未来;另一方面不会因为这个历史规律的存在或对它的解释而颠覆人有意志自由的事实。”而制度决定论给出的历史规律,就有这样的客观效果。[⑥]

《鲁文》就此表态,可以接受将有历史规律且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容作为确证历史决定论的两个“论证理由”,但不同意这就能得出历史决定论的结论。因为“问题要紧之处不在论证理由,而在对历史和历史决定论的理解,以及与之相关的对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关系的理解”。

为什么说这“两个理解”就是“问题要紧之处”?《鲁文》直到最后也没言明,但通过其接着对两个理解的论述可知,它的意思是,经分析可以发现,制度决定论的解释在这两个理解中都存在错误,尤其是历史决定论给出的历史规律不能成立,因而制度决定论也不能成立,继而由制度决定论支持的历史决定论也自然不能成立。

然而情况真是这样吗?

先看《鲁文》对第一个理解,即“对历史和历史决定论的理解”的分析。这个分析的基本内容是:由于制度决定论给出的历史规律的预言功能,不但仅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而且还有自己承认的不能预言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无法准确地预言一个现实社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何时会变,以及会怎么变。”[⑦]这就至少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制度决定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那么对于“历史终极原因”怎么解释?二是“既然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对历史过程或未来也有不能预言的地方,那就意味着存在其他因素决定历史发展的可能。这种可能会影响韩东屏教授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观点,进而影响制度决定论是一种历史决定论的论断”。

对此我的回答是,这两个问题都不足为虑。

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可以如下进行。首先,由于历史本来或者首先就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历史,这一点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论及,因而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就是通过对各个具体国家的历史都起决定作用体现出来的。又由于人类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世界政府,从而也不拥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制度之前,其历史只能由各个国家的历史的集合来表现,于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也就不再是“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而是也适用于全人类。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制度决定仅限于具体的社会或国家”,为什么就不能对历史的终极原因进行解释了?《鲁文》在这里也没明说,大概是认为,历史的终极原因应是普遍性的东西,它不可能存在于具体的国家之中,也就不可能从具体的国家中找到。可是,普遍性的东西之所以为普遍,不正是因为它普遍地存在于每个具体的东西之中吗?否则它又如何能成为普遍?因此,只要制度对每个具体国家的历史都起决定作用,那么制度也就是历史的终极原因。这里可能出现的疑问是:凭什么说制度决定历史就意味制度是历史的终极原因?难道制度的背后就再没有别的东西或历史的原因了吗?是的。这是因为,制度决定论将“历史”界定为人们的活动(这也是当下学界的普遍共识),将“决定历史”界定为对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塑导,亦即对历史走势走向的塑导。因而在实际中,那个确实是塑导了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制度,就正是历史的终极原因。至于制度背后的东西或决定者,则充其量只是制度的原因,而不是历史的原因,因为它们并不能直接对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产生任何作用。

对第二个问题的解释更好办。《威力》一书说得明白,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是指:“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类活动和历史;当制度发生改变时,人类活动和历史也会随之发生改变”。[⑧]既然制度决定的是人们的活动,那根据说明此种因果关系的历史规律,也就自然只能预言人们的活动而不能预言人们的想法,包括不能“预言一个现实社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何时会变,以及会怎么变”。既然如此,不能预测人们的想法,又怎么能成为否认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的理据?用一个规律本来就不该它拥有的某一种预言功能来否定该规律,这在方法上就是无效的,这就如同我们不能用万有引力定律不能预言物体的分子运动来否认万有引力定律。此其一。其二,人们的想法并不属于“历史过程”,因而《鲁文》从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不能预测人们的想法,也推不出此规律对历史过程不能预言的结论。其三,《威力》从未说过,凭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可以预言未来的一切。事实上,全世界也没有任何一种规律能有这样的预言功能。因此,《鲁文》用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有其所不能预言的地方为前提,来推出“那就意味着存在其他因素决定历史发展的可能”的判断,在方法和逻辑上就走不通。

再看《鲁文》对第二个理解,即“对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关系的理解”的论述。鲁教授提出,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的关系是:“没有历史规律就无所谓历史决定论,这一点众所周知;有历史规律不等于有历史决定论,这一点众非周知”。而“我的观点是,历史有规律,但历史是非决定的”。这个观点,仅从字面看就显得自相矛盾。因为凡是规律,都内涵必然性因果关系,如是,有规律的历史怎么可能是非决定的?经研读《鲁文》的后续论述发现,它是靠两个理据自圆其说。其一可概括为:是历史规律超越了制度决定的范围;其二可概括为:是所谓有决定性的制度,其实只是为现实生活提供了确定性。

所谓“历史规律超越了制度决定的范围”,是如下理路的产物:制度不是规律本身,只是历史规律的条件之一,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也是历史规律的条件,它们中“任何一个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对相互作用各方的力量对比产生影响,因此当条件从而人的活动发生变化时,蕴涵其中的因果必然性联系也会发生变化”,包括使历史规律消失。确切说,是使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历史规律消失。“理由在于,它(指历史规律——笔者注)不是‘终极原因’不承担也承担不起‘终极原因’的使命,故而消失;它是某个社会阶段、历史时期的规律,故而制约着那个阶段或时期的人的活动”。“所以,只要我们不赋予历史规律‘终极’的含义,历史规律消失和能够制约人的活动便不矛盾”。

问题是:历史规律的消失意味历史没有规律了,或者至少是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历史规律了,但如果承认有历史规律存在,那么实际的历史会出现这种状况吗?即便说消失的只是旧规律,新规律则在旧规律消失的同时诞生,那这种新规律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因果规律?它会不再是制度决定历史或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规律了吗?《鲁文》的回答是不可知论:“它是不是与过去的规律保持一致,会不会改变相互作用的去向,就不知道了。我们知道的是,在五千年文明史中,方向的改变经常发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例子,内在的因果必然性联系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体制造就了中国经济社会两种完全不同的状况”。可是,就其所举的唯一例子来说,既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属于“经济体制”,尽管二者是不同的经济体制,岂不恰恰说明,不论是计划经济的方向或状况,还是市场经济的方向或状况,都是由制度决定的?因为经济体制就是系统的经济制度。这就说明,当一种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来决定人们的活动时,历史的走势走向还是被制度决定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规律根本就没有消失,而是依然存在。事实上,规律作为客观的必然性因果关系,正如斯大林所说,是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的。[⑨]再说,制度决定论所给出的历史规律,本来就是除了有“制度决定历史的走势走向”这个说明之外,也有“当制度发生变化时,历史的走势走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的说明。而制度的变化,自然也包括新旧制度的变迁或更替。因此,只要《鲁文》不能说出还有别的什么样的历史规律存在,那么,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就是唯一的历史规律,这个历史规律只在制度决定人们活动方面显现,永远不可能超越这个“制度决定范围”。尽管我有这样的说法:“正因为制度在这些事情上没有决定性,历史规律不能在这些方面起作用,所以人类历史也就是在这些地方会出现新的变数,走出新的样式,从而人类历史才会有进化,才不会千篇一律或周而复始地原样循环”,[⑩]并被《鲁文》引来作为我实际上也承认历史规律可以超越制度决定的范围的证据,但如前所说,这些制度没有决定性的事情,全都不是指人们的活动,而是指制度安排者的想法即制度意图。由于制度安排者的新的制度意图会引出新的制度安排,而新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历史的走势走向或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发生变化,所以才说“人类历史也就是在这些地方会出现新的变数,走出新的样式”。由此可知,我这样说,既不属于理论上的不自洽,也不能被用作我也承认“历史规律可以超越制度决定范围”的证据。

实际上,若说这里有观点方面的“不自洽”,也是出现在《鲁文》中。这就是,它一方面承认“制度确实体现了人创造历史,确实对共同活动、交往关系、活动方式和方向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又紧接着说“但这种作用不是决定论式的”。这就不能不令人费解而惊诧:既然是“决定性作用”,为何又“不是决定论式的”?难道决定论式的决定作用就不是决定作用了?对于这个明显的“不自洽”,《鲁文》是用所谓“有决定性的制度在非决定的历史中”,其实只是为现实生活提供了“确定性”的观点进行圆说。这就来到了它论证“历史有规律,但历史是非决定的”这个观点的第二个理据。

所谓由制度提供的“确定性”,按《鲁文》的解释,就是“在不确定的世界,……制度为我们提供人与人关系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使“从事活动的人依据制度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可以预见与之交往的他人行为的结果”。由于“制度是变化的。这意味着确定性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这里就有一个“确定——不确定——确定的过程,抑或也可以看作不确定——确定——不确定的过程”。至于制度为何会变,《鲁文》的解释是因为制度安排者在引领历史的航船前行时,“他以为方向是正确的,却到达不了目的地,不得不调整方向”。

可是,既然历史航船的方向不论怎么变,都是由制度调整实现的,而人与人的关系不论是确定还是不确定,最终也都总是由制度的变或不变所决定的,这岂不表明,《鲁文》关于制度提供确定性的事实,不仅丝毫不妨碍制度决定历史的结论,反而是制度能决定历史的又一个证据。因为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其中就包括人们交往活动的方式方向,不管它是确定的还是变化的或说不确定的,还不都是历史的走势走向?这就是说,被制度安排者自以为是方向正确的制度安排,尽管它达不到自己的预期目的,但在客观效果上,还是具有塑导人们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之模式的作用,也就是仍有决定历史的作用。因此,制度并不仅仅是决定人们关系的确定性,也同时决定历史。易言之,历史并不是非决定的,而就是被制度决定的。

至此可知,不是我的制度决定论在“两个理解”中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而是《鲁文》对这些所谓“问题”的指认,存在问题。


3、结语

通过以上两个部分的论述可知,制度对历史的决定作用,也就是对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决定作用,并不是相对而有限的,而是普遍有效的;而历史决定论,也不会由于《鲁文》对“两个理解”的分析而坍塌。这就说明,从制度的作用,确实可以导出历史决定论的结论,而相反的命题,即“从制度的作用不能导出历史决定论”,则是错误的。

与以往的反历史决定论者,主要是靠否认历史规律来否认历史决定论一样,《鲁文》之所以认为“从制度的作用不能导出历史决定论”,通观其全文可知,也主要是其不愿意承认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虽然鲁教授也承认“历史有规律”,但他实际上认为,我们迄今还不知道这个规律究竟是什么。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历史规律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不是凭愿望就能确定的”。

此话有理。因为自奥古斯丁首开历史解释以来的近两千年中,虽然各种历史决定论,包括神意决定论、自然决定论、客观精神决定论、有机决定论、结构决定论、主观理性决定论、文化决定论、英雄决定论和生产力决定论等,所给出的历史规律已有多种,但其中没有一个能和历史的全过程相符合,也没有一个可以用来成功地预言未来,更没有一个可以与人有意志自由的事实相容,从而也就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不过,“历史规律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这句话,也不意味我们永远也别想找到历史规律。就像牛顿找到了宏观自然界的物理规律,爱因斯坦找到了宇观自然界的物理规律,玻尔找到了微观自然界的物理规律、达尔文找到了生物界的生物进化规律、孟德尔找到了生物界的基因遗产规律一样,人类的社会历史规律也该被找到了。并且,这回也该轮到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二的中国人来完成这个发现了。而我的制度决定论所给出的历史规律、社会规律乃至社会历史总规律,就是这个发现的结果。制度决定论的社会历史规律是真正的规律,它既符合整个社会历史的实际过程,也与人有意志自由的事实相容,同时还能用来合理地解释、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和预言未来。

虽然《鲁文》对制度决定论的否定不能成立,但我还是要表示衷心感谢,因为它一方面验证了我的制度决定论具有抵御高难挑战的抗辩性,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问题的探讨,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非统一的人类历史的前提下,如何阐释制度决定论?


注释:



①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11-412页。


②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78页。


③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3页。


④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73-75页


⑤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5-66页


⑥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7页。


⑦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03页。


⑧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3页。


⑨原话为:“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是一样——了解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到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40页。


⑩ 韩东屏:《制度的威力》,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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