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传统中国士大夫政治的发端与演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5 次 更新时间:2020-05-27 17: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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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 (进入专栏)  

  

   中华帝国的官僚政治以学者(文人)作为官员的主要来源,这种特殊类型的官员构成了一个被称为“士大夫”的社会阶层。“士、农、工、商”这种表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特征性;民间学士“学优而仕”,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帝国政府成为文人官僚,由此而形成的士大夫阶层与“士大夫政治”,构成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一个非常特别的方面。对于来自不同历史背景的学人,由这种文人兼为官僚的独特角色所构成的官僚政治,其在社会分化视角中所呈现的特征,曾引起了他们的特别注意,因为在他们自己的历史传统中所出现的官僚制度,是面貌大异的。这也就意味着,士大夫政治是中国古代社会非常富于特征性的现象。它是了解这个社会历史的重要线索之一。

   对传统中国的士大夫阶层和士大夫政治,中外学界以往的研究已颇有成就。而本书为自己确定的是一个相当有限的任务,这就是向较早的时代去追溯士大夫政治在中国古代社会得以演生的政治文化动因。中国古代历史进程所表现出的可观的连续性,也加强了这种考察的意义——士大夫政治是一种独特历史传统连续演进的产物,其间有众多的因素彼此环环相扣,并在不同阶段不断地发生着变迁;我们通过一个个发展环节向前追溯,可以发现在中国古代早期的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就存在着后来士大夫政治得以演生的“文化基因”了。这种“文化基因”的来源,它对理想治国者的设计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对社会分化现象的特殊态度、安排和处理,它对士大夫政治演生过程的各个阶段的导向、制约和影响,就构成了本书叙述的中心线索。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讨论的实际是一种政治文化模式的演生及其因果;而社会分化的程度和形态,则是我们观察有关事项的中心视角。

   我们的叙述从对“士”的历史追溯开始。“士”这个古老称谓的初义很可能就是成年男子,亦即拥有完整权利和义务的氏族成年男性成员。经过一个近乎今人所谓社会分层的过程,“士”以及“大夫”又逐渐成了贵族官员之称。号称“百辟卿士”“庶常吉士”的大小首领及其亲族,发展成了一个拥有特权的阶级。这个阶级可以总名为“士”,甚至也不妨径称为“士大夫”——封建贵族士大夫。他们与帝国时代的官僚士大夫处于相近的层次。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连续性,我们相信封建士大夫的政治文化特质,对后世帝国官僚士大夫的演生及其特征发生了重大影响。

   周代的这个“士”或“士大夫”阶级的政治文化特征,就本书的论题而言,其中有如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一个特征是由此期发达的封建宗法制度所赋予的,如前所述,士大夫阶级是一个贵族阶级。封建制与宗法制的结合,不仅使士与大夫的政治身份依赖于宗法身份,而且还发展出了一种治家与治国融为一体的政治形态和深厚传统。另一个特征,是士或士大夫构成了官员阶级,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国务政事的承担者。这个国家的“分官设职”之架构,业已显现了后世得以发展出专制官僚制度的诸多因素。潜在的官僚制因素与基于亲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在此期的并存与交融,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早期国家形态最令人惊异的特色之一。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则在于封建士大夫还是一个拥有文化教养的阶级,他们又是这个文明古国中发展出来的礼乐诗书传统的主要传承者。这种文化具有宗教的意义,但又决不仅仅如此;它还包含着处理政务的知识技能,但也决不仅仅如此。“教化”一词指示了这种文化的独特性质。封建士大夫被称之为“君子”,“君子”逐渐成了一个兼有身份和道艺双重意味的特别称谓,相对于“小人”而言,“君子”在宗法等级、政治等级和文化等级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在中国古语之中,“士”这个称谓恰恰也兼有担任政事者和拥有道艺者的双重意味。

   封建士大夫阶级的如上特征,表明它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分化产物。一方面,士大夫承担了政事和文化,这已经表现了一定程度的功能分化了;然而在另一方面,亲缘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在这里又是高度混溶的。中国古代早期“氏族纽带”在国家政制中的保存,早已引起了学人的特别注意;我们推测上述的那种功能混溶性,就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族”之因素的特殊作用有关,因为氏族是最具原生性的人类社会单位,其中,亲缘关系表现为最具功能弥散性的人际关系。“族”之因素束缚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宗教、道德、家族和个体人生等等,延缓了它们分化为不同人类活动领域的进程。但是这种富于功能混溶性的政治体制和富于角色弥散性的君子阶级的存在,却并不就意味着相应的政治文化始终如一的原始性。中华民族的先民们既不缺乏政治智慧,也不缺乏文化创造力。在漫长的宗法封建时代,文明依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地发展和发达。其间,政治体制的混溶性、政治角色的弥散性,反而由于文明的推进而升华了;在由士大夫阶级所支持的那种体制之中,反而演生出一种相对于其分化程度而言,是相当精致、相当丰厚的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

   这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态或传统,我们概之为“礼”。“礼”或“礼治”,是任何熟悉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学者都不会生疏的概念。一方面它与“法”或“法治”是相对的;而另一方面,诸如古人“礼从俗,政从上”“乡有俗,国有法”之类阐说,则提示了它的另一极是“俗”,即原生性的、不分化的乡区习俗。“礼”最初关涉于“事神人之事”,但也如学者所言,总体说来它是由原始社会的习俗仪节逐步演化而来的。在社会分化这个特定视角之中,我们把“礼”认定为一种处于“俗”“法”之间的政治文化形态。“礼”已表现为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经国之纲纪,但是由于其“从俗”的来源,它依然保存以至升华了“俗”之功能弥散的性质。“礼”显示出无所不包的性质,统摄了社会各个领域,从法度政制直到冠、婚、丧、祭之民间礼俗,大抵都被纳入了“礼”中。“礼”被认为是依人性、缘人情而制,渗透了和充盈着情感因素,并诉诸许多原生性的功能方式,例如各种礼乐仪节发挥功能时所依赖的象征、隐喻、联想、引申以及它所欲唤起的庄严、优雅、亲近或愉悦之感。“礼”不仅是具体的仪节,同时也被认为是行事的规范,仪节所体现出的政治原则和道德价值,与仪节并不泾渭两分,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礼乐又是人文的结晶,诗书礼乐的练达构成了文化教养的主要内容,由之从“礼”发展出了“礼教”,它的贯彻特别要依赖于“教化”,而不是纯粹政治性的法律强制。由于“礼”的充分贯彻本身就意味着各种制度、活动和角色业已达至完美境界,所以“礼治”还不仅仅是个作为手段的东西,它本身就构成了作为社会理想的目的。知“礼”者则为“君子”,所谓“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君子”这种既与小人分化开来、又极富弥散性的社会角色,是“礼治”赖以运作的中心角色。

   “礼”的基本精神是“尊尊、亲亲、贤贤”。“尊尊”主要是政统的原则,其中各种规范表现为“君道”,其相应的角色有君臣吏民;“亲亲”主要是亲统的原则,其中各种规范统摄于“父道”,其相应的角色有父兄子弟;“贤贤”主要是道统的原则,其中各种规范归结为“师道”,其相应的角色有贤人学士。因“尊尊”而尚“义”、尚“忠”,因“亲亲”而尚“仁”、尚“孝”,因“贤贤”而尚“德”尚“能”。中国自古就生发出了对“君、父、师”的特别尊崇,这正是“尊尊、亲亲、贤贤”之义对主导社会角色的确认。如果对“礼”在社会分化视角中呈现出的功能弥散性质进一步加以解析的话,那么就可以说,“礼”之精义,就在于“尊尊、亲亲、贤贤”的三位一体,政统、亲统、道统的相异相维,君道、父道、师道的互补互渗;相应地,“君子”这种特殊社会角色则是尊者、亲者、贤者或君、父、师的三位一体。“君子”的义务不仅是作为统治者而施治,而且还要“为民父母”以施爱,为民师表以施教。换言之,“礼治”形态与“君子”角色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在封建士大夫所承担的“礼治”之中,业已孕育出了“君子治国”的贤人政治理想,这一点在后来就成了帝国时代士大夫政治的基石。因此我们相信,在“周政”之中——在封建士大夫及其所承担的“礼治”之中,就已经存在着士大夫政治赖以演生的“文化基因”了。

   今人所谓政治系统、亲缘系统和文教系统,在“礼治”中以一种颇为精致的形态互相混溶、互相渗透起来,并且取得了一种“泛化”或“拟化”的相互关系,例如拟君为父、拟官为师;正是由于这种互渗和拟化关系的存在,我们所说的政统、亲统和道统,并不就恰好等同于今之所谓政治系统、亲缘系统和文教系统,而且其间的差异,恰好就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独特性。古人特别强调“礼”的独特功能和基本精神在于“和”。“和”之进一步阐释是“和而不同”,这一理念首先承认了万事万物之分化的实然性和必要性,但是其所致力寻求的,却是在已分化要素之间建立一种相异相维、互渗互补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去极意推进分化。古人经常用五色、五声、五味、五行之间的关系来比拟与表达“和”之精神;而在社会政治层面,这一理念则曲折地还原为和深深地贯注于“礼治”秩序与“君子”角色的设计之中,并构成了它们的形而上基础。围绕于此,儒家发展出了一整套精致的理论。例如,“礼”被进而区分为“礼”和“乐”这两个方面,一主“别”而一主“和”,它们分别对应着尊与亲、敬与爱、义与仁、外与内、动与静、阴与阳、地与天。这种“和而不同”,颇不同于积极推进分化、保障要素专门性前提之下的制衡性整合,后者是能够沟通近代性的处理,我们姑且称之为“机器式整合”;而前者却是一种“互渗式整合”,在此,已分化要素之间不是清晰划分开来的。这种“互渗”的意义,可以在拟君为父、拟官为师的拟化机制,或者“仁”与“义”、“忠”与“孝”、“德”与“能”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中,得到相当充分的理解。在理想治国角色的认定方面,它就集中体现于“君子不器”的理念之中了:“不官,不拘一职之任也;不器,无施而不可也。”这种非专门化而极富功能混溶性的角色,被认为是“体无不具”“用无不周”“不器而为诸器本”的。

   春秋末年和战国之际,文明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分化和复杂化,周代特定形态的“礼治”秩序不能维持,遂有“礼崩乐坏”之局。战国变法运动的实质,我们理解为一个专制官僚制化运动;随着这一运动,一种更分化的政治形态——“法治”生发出来了。“法”不只是“刑”,它也可以理解为专制官僚政治的理性行政原则和规范。在法家的阐释中,“法治”立足于以科层形式分配权威、职能和资源的中央专制集权体制,以非人格化、程序化、具有可计算性并服从于功利目的的系统成文法规作为行政依据。在此它就与“礼治”划开了界限。“法治”是一种纯粹的政治秩序,它由国家来宰制社会及其传统礼俗;而“礼治”则是一种把政治秩序、亲缘秩序、文化秩序等等融为一体的更具弥散性的理想文化秩序,其中传习、礼仪和法制仍是混溶一起而不甚分别的。“法治”并非凭空而生,它是由“礼治”之中的政统吏道因素充分分化而来的。当各国礼制日益形式化、程序化、系统化,并日益服从于纯政治性的考虑和服务于纯功利性目的之时,所谓“法”“律”也就将从中脱胎而出了。学人谓汉家之“礼”多在律中,这正是战国秦汉间政统吏道之分化过程的产物。相对于“礼治”之三统相维,“法治”是独尚“尊尊”、独崇吏道的。相应地,在行政角色方面法家独尊文法能吏。“礼治”所推崇的君子贤人之“贤”,是兼“德”“能”而言的;而基于一种颇富分化意识的考虑,法家公然声称要弃“德”取“能”——由“明法”训练而来的行政之能。在这个时期,“文吏”这种角色的分立、他们对昔日贵族“君子”的取代,也正是政统分化的主要线索之一。

与之同时,另一个重大分化也在日益推进,这就是专门化的知识文化角色和群体——“学士”的分立。随着文明的积累,当思想层面上人们对人、社会、自然和宇宙的认识逐渐达到了系统化理论性的认识之时,社会层面上相应的角色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自孔门自立于民间始,直到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学士们的义理研讨、师徒授受活动以及他们的灿烂文化成就,都是其角色分化程度的鲜明标志。官学衰微之余,师道自立于民间,并构成了与政统分立的道统。在文吏和学士群体分别得到充分分化的时候,尊、亲、贤就大大地丧失了“礼治”时代它们所具有的那种高度一致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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