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中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制度条件与模式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1 次 更新时间:2019-09-1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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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进入专栏)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产业链的完善,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提供了制度条件,而物联网、互联网以及金融科技创新则农业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技术条件。近年来,我国大型农业生产制造和物流仓储企业、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农业互联网电商企业等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方面进行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创造了多元化模式。未来我国应在银行信息处理能力、农业和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仓单银行机制和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金融;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产业链;现代农业;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


一、引言:当前农业农村金融和农业产业的现状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农业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与推动下,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明显加快,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引人注目,土地流转和土地信托等新型土地制度也在农村悄然孕育并迅速推广(王曙光,2018)。这些制度变革与创新既对农业农村金融提出了新的挑战,也预示着农业农村金融发展的崭新的机遇与前景,从而倒逼农业农村金融不断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促使农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变其产品的结构、运作的流程及其与客户互动的方式,以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新要求。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使得现代农业体系不断得以发展完善,农业的产业化速度与规模空前提升,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现代农业是一个业态融合的概念,即一二三产业突破传统的产业界限而实现高度融合和高度整合,不同的业态相互交叉渗透、相互促进激励,彼此成为对方转型发展的条件与助力,彼此为对方提升边际产出价值(王曙光,2019)。在现代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之下,产业界限的消弭和融合成为一种新趋势,这一趋势正在对现代农业的产业形态、产业发展模式和增值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而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提升现代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并同时保障农业全产业链的可持续性与安全性。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过程中,由于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深刻改变了农业养殖种植业、农业加工制造业和农业文化旅游服务业的业态(包括生产制造方式和服务提供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使农业各产业链的内在联系空前加强,并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成本,从而为提升各产业的边际产出价值以及加强各产业之间和各企业之间的纵向一体化协作提供了产业组织基础。现代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业链的形成,为农业农村金融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使供应链金融与产业链金融应运而生,为解决中小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户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有效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


农业供应链金融就是农业农村金融机构将农业核心企业及其产业上下游的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加以整合和连结,通过他们之间相互的产业关系和财务联系而创造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提升整个农业产业链上所有企业和参与者的信贷可及性,同时农业农村金融机构利用他们之间的产业和财务关系并运用新的金融科技与信息手段,极大地提高信息的完备性和对称性,有效降低融资风险。供应链金融的视野不再只是局限于对单一企业进行融资服务,而是着眼于一个“系统”展开金融服务,着眼于通过这个系统中各个主体的相互关系而创造新的金融产品,并通过他们之间的关系而确保信贷的安全性。然而要有效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农业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发育。农业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龙头企业)的成长以及企业制度本身的完善,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前提。一个大型农业企业(无论这个农业企业是加工制造业还是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还是物流企业)的诞生,往往意味着在它的周围会带动出一大批上下游产业,这些企业的成长,能够构建一个集生产商、物流商、分销商、仓储机构等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体。农业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根据其供应链关系而构建供应链金融体系。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随着各种市场要素的集聚作用的加强,我国农业企业正在迅猛发展,并形成了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完整产业链的大中型农业企业,这些农业企业对于上下游产业的整合能力正在迅速增强。这些龙头企业中,既有实力雄厚的农业加工制造企业,也有大型的农业物流仓储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不仅规模较大,其产业整合能力也非常强,这就为供应链金融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农业企业命运共同体和产业链的构建。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要素市场化的推进,农业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加频繁,其经济和技术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天然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的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关系。这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使得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愿意以自己的信用来为对方增信,愿意以自己的风险承担行为为对方降低风险,从而达到共荣共生的目标。商业银行正是利用了这一共同体关系,设计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企业与合作社以及农户之间的特定财务关系纽带(如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保险、信托关系等),为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提供各种保障机制。


(三)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保障农业信息的完备性和即时性。商业银行在服务于数量庞大的农业主体(尤其是中小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户)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和挑战来自于信息,因为农业的信息极为分散且不对称,而且信息获致成本在传统模式下是非常之高的。在以往农业各产业链条和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尚不紧密的时候,在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是缺乏效率的,因而农业各产业链条和各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不完备的,相互之间不能获得有效的即时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饲料生产商就难以为养殖合作社或养殖户提供担保,一个蔬菜加工制造商就很难为一个蔬菜生产合作社或菜农提供担保。但是在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和产业链关系中,农业企业之间、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更加对称和完备,同时随着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农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有效,信息的完备性、正确性和即时性大为增强。一个仓储物流企业和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很容易获得关于自己的客户的所有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不仅是对称的(可靠的),而且是即时的(可以以低成本迅速获得),从而使得一个商业银行能够在金融科技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借助这些信息正确评估客户信用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四)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一个有效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必须与规模化农业和产业化农业相联系,而不可能建立在一个细碎化的、原子化的、分散化的农业组织之上。因此,在原来的传统小农体系之下,注定是很难发育出比较成熟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当前,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十分迅猛,小农经济正在逐渐被有组织的大农经济所取代,而家庭农场、大型中养殖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在经济联系和制度架构上更容易与大中型龙头企业相对接,更容易与其他经济要素相对接,这就为供应链金融的实施提供了农业组织条件。而同时,规模化农业经营组织对接小农户的能力也在逐步增强,这就为供应链金融服务于农户提供了制度组织条件。比如一个牛奶加工企业可以与很多个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养牛合作社进行对接,而这些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养牛合作社又可以通过各种产权和要素连结的形式与农户对接,从而使得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户有了现实可能性。在实践中,牛奶加工企业可以为奶牛养殖大户和奶牛合作社进行担保,从而使它们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而奶牛养殖大户和奶牛合作社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再进一步带动小农户的发展。


(五)银行抵押担保机制的完善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的提升。商业银行要利用供应链金融拓展自己的金融服务,首先就要洞察自己所在区域的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农业产业链的构成状况,从而为系统性地设计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流程奠定基础。同时,供应链金融要求银行要不断灵活创造新的抵押担保机制,比如针对渔业的滩涂抵押机制、针对林业的林权抵押机制、针对养殖业的抵押机制等,还要为各主体之间的灵活的担保关系创造条件,用不同的抵押担保产品适应不同的农业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六)银行信息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系统和风险预警控制系统的变革。商业银行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在新的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科技条件下,银行获得信息的成本大为降低,银行的信息渠道也空前拓展。商业银行应具备较高的金融科技创新能力,具备完善的金融科技硬件和软件设施,要与各个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仓储平台、大型企业等主体充分分享信息,接入相关端口,有效获得有关客户的信息。同时,在新的科技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大力改造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系统(模型)、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系统,以增强自己的信息处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七)农村农业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要成功有效运作,就必然涉及到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就必然涉及到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产权交易问题。这就要求农业农村必须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体系。当前,我国农业经营各要素的产权交易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了很多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即时的信息披露、通过规范的契约文件、通过产权交易双方平等的交易关系,实现农村农业各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这为供应链金融实施后商业银行和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产权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化、企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深入推进,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变革和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虽然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但基本具备了比较好的发展条件,可以说,农业供应链金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三、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基本模式与制度创新


(一)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模式:从核心企业的类型来分类


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从参与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的角度来说,大约可以分为四类,兹将这四类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其优势分述如下:


1、以上游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大批大型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这些企业涉及化肥、农药、种子、饲料以及其他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这些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与大量种植户、养殖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因此对这些下游客户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有着比较准确的把握和判断。这些上游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出于为稳定自己的供应链客户的考虑,希望与下游的种植户、养殖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形成牢固的命运共同体,因此他们愿意在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中为这些下游客户充当担保人,同时也可能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供应链融资为这些下游客户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实际上,传统上上游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对下游客户(主要是种养殖户)的赊销行为,也是一种供应链金融服务。


2、以下游的农业加工制造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农业加工制造业处在农业产业链比较顶端的位置,它的上游产业是农业原材料供给者(主要是种养殖户和农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加工制造业通过长期与种养殖户等客户的购买关系,积累了大量关于客户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信息,他们可以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与客户形成比较稳定的订单关系,从而使得上游的种养殖户可以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无论是农业加工制造企业获得的巨量的客户信息,还是它给种养殖户(以及合作社)提供的订单,对于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而言都具有极大的信用评估价值、风险甄别价值和担保价值。在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出于核心地位的加工制造企业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有关种养殖户的财务和经营的信息,也可以直接为种养殖户进行担保,也可以通过开立订单,使种养殖户可以持此订单向商业银行作抵押(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银行的贷款。这一形式的供应链金融在粮食等行业已经获得比较普遍的应用,粮食加工制造企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以农业物流仓储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物流仓储企业既联系着产业链上游的种养殖业(实践中以种植业居多),也联系着下游的销售端、加工制造端。一个物流仓储企业的最大优势,乃是它掌握的关于种植者和加工制造者的存货信息,这些存货信息是银行判断这些种植者和加工制造者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在以农业物流仓储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农业物流仓储企业开立的关于客户存货的仓单(载明客户的存货的质量和数量)来判断这些贷款需求者的信用,客户也可以持仓单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这个客户违约而难以偿还贷款,这个仓单所依据的存货可以被拍卖或进行其他处置;由于仓单所具有的标准化合约的性质,仓单本身可以被贴现、再贴现或者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本身也构成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而由于物联网的突飞猛进,存放在物流仓储机构的存货信息可以被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上下游客户直接观察到,确保了存货信息的即时性、完备性和对称性,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4、以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主要是农业中小企业,这些农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种养殖户将自己的农业产品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销售,他们的销售信息、现金流信息、客户对其进行的质量反馈信息等等,都会即时地、毫无损耗地、完整地反映到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后台,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获取这些信息几乎是没有任何成本的,这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最大优势。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直接对农业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服务,它们可以通过云计算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对客户进行分层,对客户的结构和融资需求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也可以应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要求而出售这些信息(大数据),通过信息(大数据)的提供而获得收益,从而支持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二)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模式:从融资主体的类型来分类


从承担融资的主体来看,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以下四种:


1、以商业银行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商业银行仍然是最重要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主体,其优势在于商业银行实际上几乎可以为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包括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与所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企形成牢固的交易关系。商业银行提供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对各地农业产业链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产业链上各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把握,同时也需要商业银行能够具备对基于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大数据进行正确分析并进而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


2、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为融资主体和形式的供应链金融


近年来以P2P和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渐规范化。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规模效应强等线上优势,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相关大数据对农业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进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创造了与商业银行完全不同的信贷模式,但是其抵押机制(如仓单抵押)和担保机制(如利用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担保)的基本原理则无二致。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也常与商业银行的线下优势相对接,从而与银行形成供应链金融中彼此合作的关系。


3、以农业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以农业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农业养殖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和农业物流仓储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与商业银行相比,农业企业与农业上下游产业的连结更紧密,所获得的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可靠,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中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农业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在资金、金融经营经验以及融资的规模效应上与商业银行相比有一定的劣势。


4、以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具备信息(大数据)优势和线上融资的成本优势,同时又具备对巨量农业产业的极强的整合能力、渗透能力、延展能力,可以说以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全产业链的、全功能的供应链金融,既可以独立进行供应链金融的运作,也可以与其他种类的融资主体合作进行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案例


以农业种养殖企业为核心和融资主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代表是大北农集团。在数年前提出的“智慧大北农”战略的引领下,大北农集团在生猪养殖和相关生猪养殖服务的基础上,建立了由服务养殖户的“猪管网”、服务经销商的“智农网”、对各类客户进行金融服务的“农信网”、以及生猪交易服务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移动端“智农通”构成的一个庞大的互联网平台,凭借其在全产业链上的大数据优势和线下服务优势(这是大北农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相比最具优势之处),为整合和贯通整个生猪产业链(包括生猪养殖管理服务、养殖农资销售、养殖户融资服务、客户理财服务、网络结算、数据分析)奠定了基础。大北农的 “农信金融”利用农信云、农信商城积累的巨量的客户大数据,构建了渗透生猪产业上下游客户的风险可控、覆盖全面、财务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王铁军,2015)。大北农利用供应链金融体系而为客户量身定做的 “农富宝”(理财产品)、“农信贷”(农业贷款产品)、“农付通”(第三方支付产品),为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提供了可供参考和复制的成功模式。


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为核心和融资主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代表是新希望集团。新希望模式包含希望金融、普惠农牧担保、保理服务、网商银行以及与开发银行合作的养殖户小额贷款等部分,其中希望金融整合农牧供应链上下游产业,为小微企业和种养殖户提供融资服务和财富管理;普惠农牧担保依托新希望集团的农牧业产业链,为农牧民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而进行担保服务,从而与从事供应链金融的商业银行形成战略合作;保理业务则为农牧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合作社/养殖户、经销商等提供融资保理服务,为融资困难的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保理,为有优质应收账款的优质企业提供居间保理服务;新希望还建立了新网银行,以互联网金融为载体,以“移动互联”作为特定战略,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提供融资;新希望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创“农业产业链养殖户小额贷款” 模式,发挥其农业产业链优势,全面参与项目评审、 融资担保、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王中,2013)。


以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为核心和融资主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代表是阿里金融模式。阿里金融利用在线上所获得的大数据对农业全产业链的小微企业和种养殖户进行小额贷款,是国内互联网电商平台中进行小额贷款最早和最成功的案例之一。以农业仓储物流企业为核心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在中国较多,这类模式往往以商业银行为融资主体,而物流仓储企业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为融资提供担保和信息服务以及仓单银行服务。以上两种方式都比较常见,不再赘述。


综上分析,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可谓正当其时,其发展模式正逐渐趋于成熟,而商业银行、互联网电商平台、农业企业等为开展供应链金融而开展的制度创新则方兴未艾。当然,今天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程度还不算太高,整个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效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综合风险防控能力还有待提升。未来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方面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要特别注重强化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要基于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大力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要对农业产业链风险进行科学预判和严格管控。


第二,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银行、互联网平台、农业企业等,要加强合作,对种养殖户、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息进行整合,各个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与处理平台,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后台沟通,实现大数据的共享。


第三,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农业领域实施互联网和物联网全覆盖工程,为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主体提供更即时、更便捷、更安全、更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要进一步完善仓单抵押机制、农业保险机制、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土地流转制度等,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开展提供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王中:《现代农业产业链中的农户小额贷款运行模式分析—— 以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农村经济》,2013年第 1期。

王铁军:《农信互联:构建农业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农经》,2015年第7期。

王曙光:《论中国农垦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战略》,《新疆农垦经济》,2019年第6期。

王曙光:《中国农村》,第265-27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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