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香港殖民地身份的迷思与破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8 次 更新时间:2018-06-0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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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香港是不是殖民地?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1842—1997,存在长达150余年的英国殖民史,而且英国在此期间一直以标准的殖民地方式管治香港,这样的历史事实无法简单否定。但由于殖民地身份确认牵涉复杂的自决权问题,因此中国官方的一贯立场是香港不属于殖民地,主要理由是:其一,中国不承认英国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香港主权并未发生转移,且中国人民进行了持续的权力主张与斗争;其二,联合国于1970年代应中国要求而将香港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中国的官方理由是一种标准的民族国家范式下的国际法理由,建立在主权平等与国际正义基础之上。这样的顶层理由支撑了中英回归谈判时中方坚硬的绝对主权立场,在国际法与香港回归议题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法制化及回归后的良好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这种标准国际法的答案似乎与香港人的具体历史感受存在出入。主权的宏大叙事与主权外交的纵横捭阖,难以具体穿透与改写香港人在150余年“分离史”中承受甚至接受的“殖民史观”。今日香港人之国家认同的薄弱甚至对抗性诉求,与其回归后政治身份建构的关键性缺环有关——这个缺环不是国际性的,不是本土性的,恰恰是国家性的。在中国官方认定的主权国家层次上,香港的“去殖民化”基本没有完成。如今,香港本土分离主义重新炒作“殖民地”议题,不是为了香港的“去殖民化”,而是企图获取自决权。香港本土派有着一种悲情叙事逻辑,认为香港一直无权自主命运,无论是中英谈判还是回归后治理,所以他们遥望的“2047”似乎成了一个可以解脱凌驾香港的主权桎梏而自由立宪的历史时刻,而当下的民主运动应当与此前景挂钩。本土派渴望叙述一种连贯的“殖民史”,以提供本土自决的历史与法理正当性。而中国官方的反击理由通常只是站立于标准国际法及国家主义立场,未能充分解释清楚香港殖民地身份的复杂性,因此虽然一度产生论辩正向效果,却无法彻底说服香港人认同现今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当中国官方不承认香港“殖民地”身份时,不仅“去殖民化”在逻辑上难以顺畅展开,而且与香港人特别是本土派的话语博弈也难以在具体的经验层对接,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逻辑背反和话语错位。  

事实上,香港的殖民地身份是存在的,但其自决权是不存在的。作为非殖民化基本宪制原则的“民族自决权”并不适用于香港,相反,中国对香港管治中的“去殖民化”却是可以正当合理地开展的。中国官方对香港“殖民地”身份的否认不是为了否认殖民史,而是为了避免香港“自决”。香港本土派对香港“殖民地”身份的承认则恰恰是为了追求“自决”。双方对香港殖民地身份的完整认知均存在一定的选择性,由此造成当下语境中无比错乱的观念与表达。

对香港殖民地身份的完整认知需从三个层面进行:

第一,标准国际法的层面,这是中国官方坚持的法理层面。中国通过否认三个不平等条约的合法性及推动联合国托管机构删除香港名单,将香港问题转变为一个“主权恢复”问题,而不是自决式的“主权再造”问题。中英谈判只是关于这一“主权恢复”方案的技术性谈判,而主权问题本身是不容谈判的。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基本法序言中均小心翼翼地使用了“恢复行使主权”的法理表述,而不是“收回主权”。

第二,殖民帝国法的层面,这是英国官方坚持的法理层面,也是诸多香港人尤其本土派认可的层面。英国自1842年起即对香港实行完整的殖民地法制管理,引入了一系列英国式的殖民地制度,将香港打造为殖民帝国的“东方之珠”。香港本土派接续英国人的殖民史观,在回归谈判前后曾渴望以“新加坡模式”支持香港独立自决,在不能成功的条件下转入“民主回归”,而在普选政改失败的刺激下又重新试图回到自决轨道上。自决的前提是香港本身有主权,只是被殖民者剥夺和抑制,如今应当完整地自我行使。英国殖民地部有大量的香港殖民档案,这些历史材料及其建构的为香港精英承认之香港殖民地身份,一直潜伏于中国官方的标准国际法及国家主义宏大叙事与主权逻辑之下,但一直未能自我反思并融入中国整体的主权秩序之中。          

第三,实证国家法层面,这是当代基本法法理学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即中国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成为香港政治身份的新共识和新基础。与上述两个层面的历史性论辩相比,这一层面的法理论述以国家实证主义为基础,直接从1997年的香港宪制秩序出发,进行主权性宪制叙事的完整建构,而不去触及纷繁复杂的历史与法理分歧问题。然而单纯的宪制实证主义叙事无法完全化约或解决政治身份的认同问题。因此,如何融贯地说明香港的“殖民地身份”仍是一个待解的“一国两制”法理性难题。  

实际上,需要有一个基础性概念来沟通上述三个层面,尤其是沟通标准国际法与殖民帝国法的内在张力,以最终论证:香港是不具有自决权的殖民地。这里需要援引中国官方认知近代史性质的一个关键性概念——“半殖民地”。笔者曾在2009年于瑞士访学期间跟乌干达作协秘书长讨论过这一问题,当时对方误解了中国的主权性质与半殖民地的特殊法权地位,以为中国与非洲国家具有同等的殖民地身份,这自然涉及到对香港殖民地身份的认知。我当时的解释是:中国不是殖民地国家,而是半殖民地国家,中国的整体国家主权在整个近现代史中从未丧失,而是一直保有,且存在着明确的恢复完整国家主权的政治意志和持续性实践。这就造成了一种特殊的国际法状态:香港由英国实际管治,但这仅仅具有事实上的意义,而不能确立英国对香港的主权,也不能推导出香港本身存在有待自决的主权。香港成为“殖民地”是事实意义上的,尽管英国从法律上确立了管治架构。主权问题不谈判,排除的不仅仅是英国对香港的殖民宗主权,也排除了香港人主张及获取自身主权的可能性。中国政府推动联合国托管机构将香港从传统殖民地名单删除,不是根本否认英国殖民香港的历史事实,而是不承认香港属于可自决的传统殖民地。香港不是联合国托管意义上的殖民地,不是无人管,而是作为祖国的中国一直在进行“主权恢复”的政治与外交努力,中国一直在最大限度地介入主权主张与管治,无需联合国来管。

既然英国不具有对香港的合法殖民宗主权,那么殖民帝国法上对香港的殖民地管治及香港人实际感受的殖民地生活,就只是一种标准国际法与实证国家法上的“虚幻”,至多是一种管治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具有半殖民地位置的中国,所失去的只是边缘地带的部分关税主权、司法主权及包括香港在内的实际管治权,其整体主权秩序饱满存在,通过革命建国一方面完成自身的救亡图存,另一方面则不断蓄积“恢复主权”的国家实力。实际上,香港与内地的文化及政治认同并未被殖民史完全隔断,香港人以其特定的方式参与了中国近现代的革命建国,包括早期的孙中山民主革命,后来的反帝运动、抗战建国、抗美援朝及改革建设。这些“血浓于水”的共同建国行为赋予了香港和内地难以隔断的主权性联系,从而也构成邓小平在回归谈判中坚持主权、活化治权的历史与法理基础。        

总之,无论是从标准国际法还是实证国家法角度,香港“殖民地身份”都不属于可自决的传统殖民地,而是中国“半殖民地”秩序的一部分,涉及的只是中国的“主权恢复”问题,而不是所谓的香港“主权再造”问题。香港作为中国主权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或自决权。香港本土派诉诸的“殖民地身份”渊源于殖民帝国法,但这样的法律秩序由于缺乏标准国际法的支撑,只能是一种特殊历史时段内的事实性管治秩序,并不产生“主权再造”的宪制意义。香港是无自决权的殖民地,意味着不仅自决无法获得香港这一独特“殖民地身份”的法理支撑,而且中国负有宪制性责任在香港补上“去殖民化”这一课,补上香港人政治身份认同上的“国家”缺环。对国家而言,从容承认香港是无自决权的殖民地,有利于理顺香港人的经验认知与国家宏观叙事之年的规范落差,也有利于理直气壮地开展“去殖民化”工程。对香港人而言,则需要走出历史上的“殖民地身份”迷思,从容接受标准国际法及实证国家法建构的宪制框架,以“一国两制”宪制为依归,寻求自身身份认同与国家主权秩序的可兼容性,在保持自我与融入国家的新时代互动中求取新生。    




(原载多维新闻网2018年6月6日,作者系北航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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