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我国共享经济起步的历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2 次 更新时间:2018-05-1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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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 (进入专栏)  

当今世界出现的共享经济,其核心内容是财产使用权的共享分用,分享使用的交易形式就是租约。但共享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租约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业主物权中的财产使用权是冗余的、过剩的。以此前提条件来看,现在多数的网约车、共享单车,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共享经济模式,我认为这仍然是一种“互联网+租车”的经济形式。

真正的共享经济最早出现在欧美国家,那里生产力高度社会化,产品过剩,中产阶级人数众多,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有了多处冗余的住房和闲置的交通工具等财产,这是共享经济产生的前提,其有两个特点:其一,这些人为了使冗余的财产也能盈利,节约开支,把使用权租给陌生人使用,是使双方互惠获利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二,这种经济的交易关系是在社会总财产没有增加的基础上,为部分人群在生活服务、知识文化分享、互联网金融领域提供有限时段的使用权。

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在这种共享经济名义下发生的企业破产、圈钱跑路、不退还押金,租用人隐私权被侵害,影响市政管理、投资过剩等等问题那就不是真正共享经济的过错。而是错把“互联网+”的形式当做了共享经济,当然共享经济也需要依托“互联网+”才能更好发挥其优势。看来对共享经济的性质、内涵和外延还需有个科学的界定才好。

就拿北京的网约汽车来讲,现有以下几种类型: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车主可以使用网约车平台;以自有车辆载客谋生,但无营运牌照的车主也可以使用网约车平台;无营运牌照,但有冗余车辆,即可使用网约车平台,又可通过相互约定,或以自建微信群的方式提供顺风车服务的车主。究竟哪种方式是共享经济的模式呢?我认为只有第三种类型是共享经济,第三种类型的车主用减量的方式为疏解交通做了贡献,前两种类型只是“互联网+租车”的模式。政府如何加强市政、交通管理确实是个既细微又需要多角度考虑的问题。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各种统计工作也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了。据有关部门统计,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的交易额已达49205亿元,比上一年增长47.2%,今后若干年还会以30%的速度发展。我认为这一数字是被大大夸大了,那是把许多“互联网+”的经济形态也算进去了的结果。这种笼统的计算未必科学。

共享经济诞生在上世纪70年代末,那时美国学者就有研究著作问世,这种经济形态确实发展神速。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妄自菲薄,我国恰恰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也爆发了一场社会主义经济史上使用权的改革,就其对意识形态的冲击而言,叫它革命也不为过。如果说欧美国家的共享经济的范围是在生活资料上,我国的共享经济首先涉及的却在生产领域中。

我国的共享经济是否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它首先反映在对公有制经济生产资源的共享分用上面。共享是指全民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或全民所有制经济,都享有一份资源的权益,分用则是指这些资源,按照效益和公益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依法获得使用权。这样的例子很多,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其二,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开局发展确实很好,和其他新近独立国家相比,无国能比,是发展中国家的榜样。但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了。为什么在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竟会出现令人吃惊的资源、物力、财力大量浪费的现象;我国是个紧缺经济的国家,为什么多年以来总是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为什么经济在发展,但是经济运行的成本越来越高,效率却在降低,很多国有企业往往是开工之时,竟是亏损之日。注意这些不可思议问题的都是关心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改革者。严重官僚主义,当官做老爷的利益集团,却认为这些问题,无关自身痛痒,只要日子得过且过就好,前苏联的勃列日涅夫就是其代表。很奇怪,中国的学者对斯大林、赫鲁晓夫、叶利钦、戈尔巴乔夫都有兴趣研究,怎么对勃列日涅夫就几乎没有声音了呢?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政界就知道捷克的经济学家奥塔·锡克,在他的学术著作中说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捷克那时生产过剩的压库产品,各种对企业的补贴,整个生产环节的浪费、跑冒滴漏的价值总额,竟然超过了同期西德全体资本家的所得。据国家经委反映:那些年钢铁压库2000万吨,其他商品积压2000多亿元。20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因为没有相应数字对应比较。我只说一下那时城乡居民的银行储蓄,1978年储蓄余额才399亿元,1980年也不过516亿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上下形成了一种共识:我国“一大二公”的经济体制确有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不能孤立看待,它和使用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耀邦同志对此问题也着实思考多年,他开始认识到的问题只是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和劳动方式应该区分开来。比如1980年7月26日,他在一次会议上讲:“怎么能把所有制和劳动方式混为一谈呢?”“农业劳动也好,工业劳动也好,劳动方式有一个人作业的,必须要搞各种责任制。”同时他也坚决反对,在中国广大农村这块土地上再搞小私有制的意见倾向。最后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年的成功实践,5个农村中央一号文件终于给这种经济形式做出了突破性的政策解释:“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宅基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中发1982年1号文件)“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协调统一,社员承包的土地,必须在依照合同规定,在集体统一计划安排上从事生产。”(同上)我认为这里说的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既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又包括土地的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里应该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永续的,经营权是有年限的。经营权不能侵犯所有权的权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实践,使广大农民逐渐脱离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脱离了按工分取酬的分配体制和统购统销的粮食征购体制。我认为,农村改革的成功,则是我国共享经济实践的第一个领域。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对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做出的另一项重要决定,《决定》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这种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以政策形式做出的论断,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开始破除了政企合一的困局。只有这样,企业便从被动变为主动经营管理,才能脱离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才能远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才能远离统购统销的流通体制。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国有企业获得了经营权,国家也要注意防止企业被内部人控制,防止工人的地位被边缘化。因为国有企业不管央企也好,地方国企也好,不管改制的也好,组成的混合制公司也好,它经营管理的最终财产所有权均属全民(或地区全民)、公司、企业的收益权亦应为全民所享。

我国共享经济的实践,不但保持了我国公有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解放了财产使用权,还带动了经营权的革新,进而也开始探索所有权方面的共享实践。本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永续性的特点,因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财产都为全民共享,每个人都有份,所以才会有 “共享产权房”这个生动实例的出现。再说一点,在民生领域中,如何添加上教育、医疗、养老的共享内容,也应摆上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议事日程。就是多种经济成分和公有制是否也存在一种共享关系,同样应该敞开思想深入研究的问题。

总之,世界上现有两种共享经济,我国在改革时期出现的共享经济模式有自身发展的历史,不但有其自身特点,而且更有其深刻的内容。

2018年4月3日一稿

2018年4月4日二稿

作者系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中国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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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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